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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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有关情况

(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基本情况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我县事业单位法人登记68家,根据省编办安排完成了事业单位预分类工作,分类管理工作将根据省编办安排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主要通过设立登记审查和事业单位年检方式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事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情况。

(二)监督管理的内容、手段及存在的问题

1、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有:

(1)、事业单位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开展活动;

(2)、事业单位是否按照《条例》规定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3)、事业单位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是否用于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

(4)、事业单位是否按照《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

(5)、事业单位是否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证书和印章,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行为;

(6)、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是否符合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否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7)、事业单位是否按时完成实名制信息维护;

(8)、事业单位是否有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2、监督管理的手段。主要以年检方式进行监督管理,通过审查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对事业单位法人进行监督管理。我办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采取有力措施加大监管,不断规范登记管理行为,如严格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规范办理程序,并严格按照受理、审核、核准的权限分级进行操作,要求各事业单位提交的资料必须真实、齐全、准确。为了维护登记管理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我办针对登记管理中存在的不同情况,依法对一些未参加年检单位多次电话督促其尽快年检,对发生变更的单位要求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更或办理注销登记等。

3、监督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情况,我们认为,目前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如下:

(1)、登记管理机关监督职能太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赋予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职能太弱,对《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监管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职能部门的协作和制约,缺乏监督管理的自主性、强制性和决定性作用。有的举办单位缺少配合意识,在开展年检等工作时不够配合等。

(2)、监管处罚措施执行困难。《条例》、《实施细则》对事业单位接受登记管理的监管措施虽有一些规定,如:对不参加年检的事业单位,吊销其法人

证书,收回其印章,建议银行冻结其银行帐户,建议要求其主管部门给予法定代表人行政处分等。但实际监管工作中执行起来困难较多。主要原因:一是大部分事业单位承担着社会服务等公益职能,是社会生活正常运转不可或缺的部分,无法也不可能停止其业务活动。二是目前绝大多数事业单位附属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法人,主管部门与事业单位的关系密切,要求通过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实施处罚,难度较大。三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的权威性不强。目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均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机构规格偏低,在执法过程中比较难以体现其权威性。

(3)、机构队伍建设太薄弱。国务院令第411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明确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执法主体是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承担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注销、年检及监督管理等的具体工作。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对事业单位实施登记管理,是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尤其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摆在登记管理机关面前的责任尤为重大。但目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人员配备还不到位,我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只有1名工作人员,并且还兼顾其它工作,人员力量薄弱。由于人员力量不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只停留在对事业单位日常登记、变更、年检工作上,没有更多精力去开展业务调研,从而推进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开拓创新。

二、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有关情况

我县通过民政部门登记审核的社会组织有7个,分别为计生协会、红十字协会、个体协会、消费者协会、农民藏西药发展协会、2个民办非企业组织:唐乃

亥乡蔬菜种植协会、虫草经济协会。这些服务机构普遍存在社会组织规模小、组织能力弱等问题。在发展中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一是资金问题,这些社会组织既难以获得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也难以享受税收减免的优惠,融资也比较困难,难以发展壮大;二是在现行政策下,职称和社会保障等各方面缺乏配套的扶持政策,与事业单位相比,资源少、缺乏竞争力;三是没有完善的监管措施,社会监管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社会公信度低,社会贡献少。

三、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还需做好与哪些部门、哪些法规的衔接、怎么衔接

随着近年来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和岗位设置的进行以及事业单位登记费的取消,这就要求我国对事业单位的管理必须再上新的台阶。而现行的《条例》已不能适应现阶段和未来对事业单位管理和监督的需要,应尽快调研、修改、补充和完善,使其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新《条例》要给予事业单位从产生到运行,直至消亡全过程有关的政府部门及社会一个准确的分工,以解决对事业单位怎么管理,由谁管理及重审批、轻管理的问题。这不仅是审批机关与登记机关的责任,还有举办单位、行业部门、审计、财税、司法、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等都有监督的权力和义务。明确责任后,登记机关应作为总的协调机关,建立等级评定、与证书使用有关部门协调、事业单位过错举报等制度,以对事业单位在业务开展和法人责任、义务执行情况、贯彻新《条例》情况和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等方面的动态监管,推动对事业单位的依法监督管理,规范其社会行为,使其真正融入市场,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增添新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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