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733-2014)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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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泄漏检测与维修(LDAR)

广东省泄漏检测与维修(LDAR)

广东省“泄漏检测与维修”(LDAR)实施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二〇一六年七月目次前言 (ii)1.适用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技术要求 (3)4.1 项目建立 (3)4.2 泄漏检测 (4)4.3 泄漏维修 (5)4.4 LDAR管理系统 (6)5.LDAR管理要求 (6)5.1 建立企业LDAR管理制度 (6)5.2 开展LDAR项目评估 (6)6.数据报送 (6)附录A LDAR检测方法与流程 (7)附录B 常见VOCs及OHAPs物质表 (14)i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简称VOCs)污染排放控制,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广东省辖区内企业“泄漏检测与维修”(LDAR)项目建立、泄漏检测、泄漏维修、LDAR管理系统和LDAR管理的要求。

ii广东省“泄漏检测与维修”(LDAR)实施技术规范1.适用范围适用于广东省辖区内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国民经济行业代码:2511)、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国民经济行业代码:2614)、化学药品原药制造(国民经济行业代码:2710)企业应用LDAR 技术。

合成材料(国民经济行业代码:2650)、初级形态的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国民经济行业代码:2651)、合成橡胶制造(国民经济行业代码:2652)、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国民经济行业代码:2653)企业LDAR技术应用可参照执行。

适用于内部蕴含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质量分数不低于10%或有机毒性大气污染物(OHAPs)质量分数不低于5%的工艺设备和管线。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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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暂行办法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暂行办法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政发〔2014〕1号)、《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苏环办〔2015〕19号)、《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财税〔2015〕71号),规范与指导我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放量计算工作,摸清VOCs排放基数,为VOCs污染防治工作提供基础数据,实现VOCs精细化管理,减少全省VOCs排放总量,不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编制本办法。

本细则试行后,根据实施情况和反馈意见,适时修订和完善。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石油化工、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VOCs排放量计算。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排污收费、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污染源清单编制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工业企业VOCs排放量计算。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VOCs排放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排放管理。

本办法规定了VOCs排放量计算的基本原则、技术方法、质量控制等内容。

二、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办法。

2.1挥发性有机物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计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

a)20℃时蒸汽压不小于10Pa,或者101.325kPa标准大气压下沸点不高于260℃的有机化合物;或者实际生产条件下具有以上相应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但不包括甲烷。

b)采用规定方法测定的非甲烷总烃,或者上述a)项有机化合物。

2.2非甲烷总烃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

2.3 实测法通过对企业排气筒或无组织排放源进行监测获取数据,并计算相应环节排放量的方法。

2.4 公式法利用公式表征生产过程物料的物理化学过程,从而计算排放量的方法。

2.5系数法通过获取重点行业或排放环节相应的活动水平信息和排放系数,从而计算出污染物排放量的方法。

2.6物料衡算法指根据物质质量的守恒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物料变化情况进行定量分析,从而计算获得产生量或排放量的方法。

广东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

广东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

广东省“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实施技术规范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二〇一六年九月目次前言 (i)1.适用范围 02.规范性引用文件 03.术语和定义 04.技术要求 (2)4.1 项目建立 (2)4.2 泄漏检测 (3)4.3 泄漏维修 (4)4.4 LDAR管理系统 (5)5.LDAR管理要求 (5)5.1 建立企业LDAR管理制度 (5)5.2 开展LDAR项目评估 (5)6.数据报送 (5)附录A LDAR检测方法与流程 (6)附录B 常见VOCs及OHAPs物质表 (13)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简称VOCs)污染排放控制,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广东省辖区内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项目建立、泄漏检测、泄漏维修、LDAR管理系统和LDAR管理的要求。

广东省“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实施技术规范1.适用范围适用于广东省辖区内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国民经济行业代码:2511)、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国民经济行业代码:2614)、化学药品原药制造(国民经济行业代码:2710)企业应用LDAR 技术。

合成材料(国民经济行业代码:2650)、初级形态的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国民经济行业代码:2651)、合成橡胶制造(国民经济行业代码:2652)、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国民经济行业代码:2653)企业LDAR技术应用可参照执行。

适用于内部蕴含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质量分数不低于10%或有机毒性大气污染物(OHAPs)质量分数不低于5%的工艺设备和管线。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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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31570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HJ 733 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3.术语和定义3.1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简称VOCs,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清单大全

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清单大全
2019-11-12
六、核辐射与电磁辐射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发布时间
1
电离辐射监测质量保证通用要求
GB8999-2021
2021-05-07
2
核设施流出物监测的一般规定
GB11217-1989
1989-03-16
3
环境核辐射监测规定
GB12379-1990
1990-06-09
4
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辐射环境监测要求
2013-04-25
八、其他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发布时间
1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
HJ25.2-2019
2019-12-05
2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
规范(试行)
HJ/T373-2007
2007-11-12
3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
HJ589-2021
2021-12-16
21
地下水质分析方法第2部分:水样的采集和保存
DZ/T0064.2-2021
2021-02-22
22
地下水采样技术规程
DZ/T0420-2022
2023-02-01
二、环境空气和废气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发布时间
1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16157-1996
1996-03-06
3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
HJ707-2014
2014-10-30
4
环境振动监测技术规范
HJ918-2017
2017-12-28

省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

省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

广东省“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实施技术规范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二〇一六年九月1 / 42/ 42目次前言ii1.适用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技术要求34.1项目建立34.2泄漏检测44.3泄漏维修54.4LDAR管理系统65.LDAR管理要求65.1建立企业LDAR管理制度65.2开展LDAR项目评估66.数据报送6附录A LDAR检测方法与流程7附录 B 常见VOCs及OHAPs物质表14/ 42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V 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简称VOCs)污染排放控制,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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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规定了广东省辖区内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项目建立、泄漏检测、泄漏维修、LDAR管理系统和LDAR管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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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42广东省“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实施技术规范适用范围适用于广东省辖区内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国民经济行业代码:2511)、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国民经济行业代码:2614)、化学药品原药制造(国民经济行业代码:2710)企业应用LDAR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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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材料(国民经济行业代码:2650)、初级形态的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国民经济行业代码:2651)、合成橡胶制造(国民经济行业代码:2652)、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国民经济行业代码:2653)企业LDAR技术应用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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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内部蕴含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质量分数不低于10%或有机毒性大气污染物(OHAPs)质量分数不低于5%的工艺设备和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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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泄漏检测与修复实施技术指南

泄漏检测与修复实施技术指南

附件1xx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实施技术指南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深入推进我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作,有效控制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技术指南。

1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石油炼制工业、石油化学工业企业、及其他涉及挥发性有机物物料生产、使用、运输或存储,化工装置或设备xx点数量不小于5000 点的各类企业 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和环境监督管理,亦适用于相关xx、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设计中相关的环境保护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GB 31570-2015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 石油化学工也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8170 数据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HJ 733 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3 术语和定义3.1 石油化学工业以石油馏分、天然气等为原料,生产有机化学品、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等的工业。

3.2 石油炼制工业以原油、重油等为原料,生产汽油馏分、柴油馏分、燃料油、润滑油、石油蜡、石油沥青和石油化工原料等的工业。

3.3 挥发性有机物(VOCs)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有机化合物:(1)在xx紫外线存在下,可与氮氧化物发生反应产生光化学氧化物;(2)下蒸汽压大于10Pa;(3)标准大气压下(101.3kPa)下沸点不高于。

3.4有机毒性大气污染物(OHAPs)已知或疑似引起癌症或其他严重影响身体健康,如生殖影响和生理缺陷及严重恶化环境的有机空气污染物,参见附录 A。

3.5 轻液体在工艺条件下呈液态,且蒸气压大于0.3 kPa(时)的VOCs组分质量分数之和不低于20%的物料。

3.6 重液体除气体和轻液体以外的含VOCs物料。

3.7 xx点采用xx措施,阻止设备流体从相邻结合面间或开口处向外泄漏的点位。

3.8 泄漏排放源原料中间体存放区、生产车间、输送管道、生产装置、中间罐、灌装线、危险废物暂存库、产品等存储库、污水池、废气处理设施、投料口、采样口以及任何易产生挥发性气体泄漏的场所和所有挥发性气体排放源;以及阀门、xx及其他管道连接设备、泵、压缩机及压缩机xx系统放气管、卸压装置、开口阀门、搅拌器xx口、通道门xx等易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泄漏的设备的泄漏排放。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定(试行)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定(试行)
5 采样技术要求
5.1 有组织排放 5.1.1 采样点位布设 5.1.1.1 有组织废气排放源的采样点位布设,符合 GB/T 16157 和 HJ/T 397 的规定。应取靠近排 气筒中心作为采样点,采样管线应为不锈钢、石英玻璃、聚四氟乙烯等低吸附材料,并尽可能短。
—24—
5.1.1.2 当对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排放进行监督性监测时,应优先选择排放浓度高、废 气排放量大的排放口及其排放时段进行监测。
5.1.5.2 使用气袋法采样操作应按照 HJ 732 中的规定执行,采集样气量应不大于气袋容量的 80%。 使用气袋在高温、高湿、高浓度排放口采集样品时,为减少挥发性有机物在气袋内凝结、吸附对 测试结果的影响,分析测试前应将样品气袋避光加热并保持 5 分钟,待样品混合均匀后再快速取 样分析,气袋加热温度应比废气排放温度或露点温度高 10℃,但最高不超过 120℃。分析方法或 标准中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要求执行。
—25—
5.1.5.3 当废气中湿度较大时,应按 GB/T 16157 中要求执行,在采样枪后增加一个脱水装置,然 后再连接采样袋,脱水装置中的冷凝水应与样品气同步分析,冷凝水中的有机物含量可作为修正 值计入样品中,以减少水气对测定值干扰所产生的误差。 5.1.5.4 排气筒中挥发性有机物质量浓度较高时,应优先用仪器在现场直接测试,使用吸附管采 样时可适当减少吸附管的采样流量和采样时间,控制好采样体积,第二级吸附管吸附率应小于总 吸附率的 10%,否则应重新采样。 5.1.5.5 特征有机污染物的采样方法、采气量应按照其标准方法的规定执行,方法中未明确规定 的,验证后可用气袋、吸附管等采样后分析,验证方法按 HJ 732 中的规定执行。 5.2 无组织排放 5.2.1 采样点位布设 5.2.1.1 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数目和设置,按 HJ/T 55 执行。相关排放标准中有规定的,按 标准中规定执行。 5.2.1.2 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工序或设施在带有集气系统的密闭工作间内完成,无组织排放 监控点设置在密闭工作间(厂界)外 1 米,不低于 1.5 米高度处,监控点的数量不少于 3 个,并 选取浓度最大值。 5.2.1.3 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工序或设施未在密闭工作间内完成,无组织排放监控点设置在 生产设备外 1 米,不低于 1.5 米高度处,监控点的数量不少于 3 个,并选取浓度最大值。 5.2.1.4 如有防爆等安全要求的,可参照以上原则选点,与生产设备的距离不受以上限制。 5.2.2 采样频次及时段 5.2.2.1 对无组织排放的采样,应优先使用内壁经惰性化处理的采样罐,采样罐的清洗和采样、 真空度检查、流量控制器安装与气密性检查应按照 HJ 759 中的规定执行。 5.2.2.2 连续无组织排放源,其排放时间大于 1 小时的,应在生产工况、排放状况比较稳定的情 况下,使用采样罐或气袋采样时,应恒流采样 20 分钟以上,气袋采气量应不小于 10 升;或者在 1 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 3~4 个样品,其平均值作为小时平均浓度。 5.2.2.3 间歇无组织排放源,应在排放时间段内恒流采样,连续采集 2~4 个间歇生产过程,恒流 采样,累积样品采气量不小于 10 升;或在排放时段内采集 3~4 样品,计算其平均值作为小时浓 度。 5.2.2.4 使用吸附管采集低浓度挥发性有机物时,采样体积应不低于相关标准中方法检出限的采 样体积。

上海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核算暂行办法

上海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核算暂行办法

附件上海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核算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的监测统计和核算工作,促进企业提高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污染控制水平,减少VOCs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石化行业、涂料油墨制造业、印刷业、船舶工业以及汽车制造业(涂装)VOCs排放量的核算统计,其他行业参照执行。

二、核算原则1. 坚持客观公正原则。

VOCs核算量应客观公正的反映企业实际排放水平,核算过程应体现可核查、可追溯的管理要求。

2. 坚持科学规范原则。

VOCs排放量核算方法按实测法优先,物料衡算法/公式法次之,系数法兜底的顺序选用。

3. 坚持方法统一原则。

在污染减排、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排污收费和排放清单编制等工作中,企业、第三方服务机构和环保管理部门原则上均采用统一的办法进行VOCs排放量— 3 —核算。

4. 坚持企业主体原则。

突出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应按要求提供基础数据,计算方法、过程和依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核算方法1 、实测法实测法适用于通过排气筒排放的污染源项的VOCs排放量核算。

核算过程中优先采用企业在线监测数据、其次采用企业手工监测数据。

实测法数据应符合以下要求:(1)在线监测数据:VOCs在线监测数据以非甲烷总烃表征,由排气筒累计排放量表征该时段VOCs实际排放量。

排污单位应根据《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及联网技术要求(试行)》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且与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按要求通过验收,并开展质量保证等管理工作。

如排放因子单一也可用单一因子表征或其它代表VOCs排放总量的污染因子表征,在线监测仪器的具体安装及验收等要求参照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仪的相关规定执行。

(2)企业手工监测数据:排气筒未安装在线监测设施或在线监测设施数据无效,采用企业手工监测数据核算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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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HJ733-2014)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源自设备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 )的检测技术要求。

规定了对设备泄漏和敞开液面等无组织排放源的VOCs的检测方法、仪器设备要求、质量保证与控制等。

本导则不适用直接测定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源的VOCs质量排放速率。

2.术语和定义2.1泄漏源leaksources指内部含VOCs物料且可能泄漏排放的各种设备和管线,包括阀门、法兰及其他连接件、泵、压缩机、泄压装置、开口阀或开口管线、取样连接系统、泵和压缩机密封系统排气口、储罐呼吸口、检修口密封处等。

2.2开口阀open-endedvalve指阀座一侧接触有机气体或挥发性有机液体,另一侧接触大气的阀门,但不包括卸压装置。

2.3敞开液面源UncoveredLiquidSurface指含有VOCs的生产物料的集输、储存设备的敞开液面及生产工艺废水、废液的集输、储存以及净化处理装置的敞开液面的无组织排放源。

2.4泄漏控制浓度leakdefinitionconcentration指在相关排放标准或法规中规定的,在泄漏源表面或敞开液面测得的,表示有VOCs泄漏存在,需采取措施进行控制的浓度限值(基于经参考化合物校准的仪器的测定读数)。

2.5未检出排放nodetectableemission指在待测源表面测得的VOCs浓度,扣除本底后,低于标准浓度限值的2.5%时,定义为未检出排放。

2.6参考化合物referencecompound本导则中的参考化合物是指相关排放标准或法规中指定的,作为测定泄漏仪器的校准基准的VOCs化合物。

如某个排放标准中的某个排放源以甲烷为参考化合物,标准浓度限值为“500×10-6mol/mol”。

2.7校准气体calibrationgas指校准时用于将仪器读数调节至已知浓度的VOCs化合物。

校准气体通常是接近相关控制标准浓度限值的参考化合物标准气体。

2.8响应系数responsefactor是指已知浓度的VOCs化合物的浓度值,与经相同浓度值的参考化合物校准的仪器读数的比值。

2.9响应时间responsetime指仪器测定VOCs浓度时,从仪器读数开始变化到仪器最终显示稳定读数的90%浓度显示所需要的时间。

2.10零气zerogas指VOCs含量小于10×mol/mol(以甲烷计)的洁净空气。

2.11参考化合物标准气体referencecompoundstandardgas指平衡气体为高纯空气、浓度在相关控制标准浓度限值附近、相对扩展不确定度2%(k=2)的参考化合物标准气体。

2.12非参考化合物气体non-referencecompoundgas指参考化合物以外的化合物标准气体,用于测定非参考化合物和参考化合物在检测仪器上的响应比值,在测定该种非参考化合物气体样品时可用测得的比值将仪器响应值转化为该种非参考化合物的实际浓度值。

3.仪器和设备3.1便携式检测仪器3.1.1使用前应核查或实验,确保其检测器对待测排放源所排放的主要VOCs组分有响应。

仪器检测器类型包括火焰离子化检测器、光离子化检测器和红外吸收检测器等,也可以是其它类型的检测器。

3.1.2仪器的量程应能满足相关控制标准中的标准浓度限值的测定要求;且其分辨率应保证在排放标准中泄漏控制浓度或标准浓度限值的±2.5%范围内可读。

3.1.3配置能提供持续流量的电动采样泵。

在安装用于保护仪器的玻璃棉塞或过滤器的采样探头的顶端测得的采样流量应在(0.10~3.0)L/min范围内。

3.1.4配置采样探头,采样探头前端的外径应保证能进入各类设备狭小缝隙进行检测,一般不超过7mm。

3.1.5仪器必须具有防爆安全性并通过防爆安全检验认证。

3.2仪器性能评估按仪器说明书中的启动和初始调节要求正确安装并启动仪器。

3.2.1响应系数确定在仪器使用之前应确定被测排放源排放的各种VOCs的响应系数。

响应系数可以直接测定,也可以通过参考资料获取,仪器的响应系数确定后不必重复测定。

响应系数的确定可保证仪器对所需检测的VOCs 都有足够的响应。

在已知排放源排放的是单一的VOC时,可以通过该化合物的响应系数将检测值转换成该化合物的浓度。

3.2.1.1先使用校准参考化合物标准气体对仪器进行校准,然后将与校准参考化合物标准气体浓度值相同的目标化合物的校准气体通入仪器,待仪器读数稳定后记录,最后将零气通入仪器,待仪器读数稳定后记录。

重复以上步骤3次,共获得3组标气测值和零气测值,计算标准气体浓度值与仪器读数的比值,取平均值作为该化合物对参考化合物的响应系数。

3.2.1.2除非有特别的规定,对每一种VOC,仪器响应系数应小于10。

当对于某种化合物没有任何仪器能达到这一要求时,须选择其它化合物作参考化合物,并测定该化合物对新参考化合物的响应系数,直到测得每个目标化合物的响应系数都小于10。

3.2.1.3可以直接引用已发表的或仪器说明书提供的,由相同仪器测定得到的各VOCs对某种参考化合物的响应系数,引用时必须说明其来源。

3.2.2仪器示值相对误差仪器使用前必须完成仪器示值相对误差的测定。

3.2.2.1反复3次测定零气和同一浓度的校准参考化合物标准气体,按以下公式中计算仪器示值相对误差。

D式中:D——仪器示值相对误差,% ;Ci——仪器i次测量的示值平均值,μmol/mol;Cs——校准参考化合物标准气体浓度值,μmol/mol。

3.2.2.2仪器示值相对误差应小于10%。

3.2.3响应时间仪器使用前应进行响应时间测试。

如果仪器的采样泵或采样流量调整而导致仪器响应时间发生变化,则在使用前必须重新测定响应时间。

3.2.3.1从采样探头口通入零气,待仪器读数稳定后迅速切换通入校准气体,记录仪器达到最终稳定显示读数的90%所需要的时间。

按此步骤重复3次,取平均值作为该仪器的响应时间。

3.2.3.2仪器响应时间应不超过30s。

测定响应时间时,采样泵、稀释探头(如果有)、采样探头和过滤装置都应安装到位。

3.3风向风速仪风速分辨率≤0.1m/s,风向分辨率≤3°,启动风速≤0.5m/s的风速风向仪。

4.检测技术要求4.1仪器校准在仪器预热和零气校准后,向仪器采样探头通入校准参考化合物标准气体。

待仪器读数稳定后按标准值来调节仪器读数。

如果仪器读数无法调整到合适的浓度值,表明仪器有故障,在使用前应予以排除。

校准可以是单点浓度校准,单点浓度值应接近标准浓度限值;也可以进行多点校准,标准浓度限值应在校准浓度的范围之内。

4.2采样检测4.2.1泄漏源检测将采样探头放置于可能发生泄漏排放的设备或装置的相关部位,并沿其外围以小于10cm/s的速度移动,同时关注仪器读数。

如果发现读数上升,放慢采样探头移动速度直至测得最大读数,并在最大读数处停住,停留时间约为仪器响应时间的2倍,记录最大读数。

泄漏源的采样检测规定如下。

4.2.1.1阀门阀门最可能发生泄漏的地方是阀杆和阀体的密封垫。

将采样探头置于阀杆填料函压盖处,沿其界面周围移动进行采样,然后将采样探头置于填料函压盖下的法兰连接部位,在其外围移动进行采样。

对阀体可能发生泄漏的其它连接处界面也应进行检测。

4.2.1.2法兰及其他连接件将采样探头置于法兰垫圈处,沿其外围移动进行采样。

其它类型的非永久性连接(如螺纹连接)也采用同样的方法进行采样。

4.2.1.3泵和压缩机在泵或压缩机的轴杆和密封界面来回移动进行采样。

如果是旋转轴,采样探头放置在离轴杆密封界面1cm内进行检测。

如果由于其构造的外形原因而无法完整地对阀杆周围进行采样,则应对所有可以采样的部位进行检测。

对可能发生泄漏的泵或压缩机的所有连接处表面都应进行检测。

4.2.1.4泄压装置多数泄压装置因其构造原因,无法在其密封座连接界面处进行采样,对那些接有套管或喇叭口的泄压装置,将采样探头置于排气区域的中央位置进行采样检测。

4.2.1.5开口阀或开口管线将采样探头置于其开口处与空气接触区域的中心部位采样检测。

4.2.1.6泵和压缩机密封系统排气口和储罐呼吸口将采样探头置于其开口处与空气接触区域的中心部位进行采样检测。

4.2.1.7检修口密封处将采样探头置于检修口密封圈表面来回移动进行采样检测。

4.2.1.8加盖的物料集输、储存以及废水集输、储存和净化处理设施将采样探头置于密封盖子边缘表面来回移动进行采样检测。

4.2.2敞开液面源对于无盖敞开的物料集输、储存设备以及废水收集、储存和净化处理设施的敞开液面,选择均匀分布的4个采样测试点,圆形设施测试点按周边90°间隔均匀分布,矩形设施测试点设在4条边的中心,检测仪器采样探头顶端距离池壁300mm,距液面100mm。

实施检测时,用风速仪测定记录距离池面高度500mm处的风速,当风速小于1.5m/s时,逸散排放相对稳定的情况下,使用检测仪器对各采样点进行检测。

按确定的采样点位置顺序检测3个轮次。

仪器在采样点先停留0.5min,排空置换采样探头道内原有的气体后开始检测。

每个点位检测时间3min,记录3min内仪器最大读数,作为该次检测的报告值并以各点位中测得的最大值为该排放源的报告值。

4.2.3未检出排放4.2.3.1环境本底检测分别在排放源附近不受干扰的(如附近有干扰存在,可以在距离排放源更近的地方采样测定,但采样探头与排放源的距离应大于25cm)的上风向和下风向缓慢地移动采样探头,对排放源周围空气中的VOCs浓度进行检测,记录在上风向±45°内测得的最高值作为环境本底值。

4.2.3.2未检出排放的确定按4.2.1和4.2.2中所述的方法将探头移动到排放源表面进行测定。

以泄漏源表面检测值或敞开液面检测值和环境本底值两者的浓度差值确定是否属于未检出排放,并进行记录和报告。

对于泵或压缩机密封,应测定轴杆密封上风向区域环境空气中VOCs的浓度并确定未检出排放是否存在。

对于排气口、储罐呼吸口和泄压阀的密封系统,应观察是否有管道将这类排放源连接到污染治理设施,以及污染治理设施的上游管道是否存在连接口或其它的可能产生泄漏的排放源。

当连接到污染治理装置,并且连接到污染治理装置的管道上没有可能泄漏的排放点,则假定没有能检测到的排放存在;如果管道上有泄漏可能发生的排放点,那么应进行本底和待测源的采样检测,确定未检出排放是否存在。

4.2.4其它设备泄漏检测程序4.2.4.1使用红外热成像仪、傅里叶红外成像光谱仪、泄漏超声探测仪等辅助检测方法在现场条件符合所用仪器的测试要求,没有干扰,光学法成像类仪器对待测排放源排放的VOCs有响应的前提下,使用红外热成像仪、傅里叶红外成像光谱仪、泄漏超声探测仪等探测扫描待测设备区域,可快速定位可能的泄漏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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