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我国行政审批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革对策1

摘要在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不断加快的今天,在中国已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21世纪,如何改革和完善行政审批,以适应新时代经济发展的要求,已成为各级行政机关所面临的一项艰巨任务。
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要由适应原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变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上来,无论在制度的内容或运行方式方面都需要进行系统的改革。
当今世界许多国家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率先对行政审批制度进行了多次改革,并通过改革,提高了公共管理及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本文论述了行政审批制度的含义和特征,分析了我国行政审批制度与计划经济的联系,指出现行的行政审批制度存在的弊端导致“强审批、弱监管”的行政模式,认为只有调整行政审批行为,重新配置政府行政职能,确立“弱审批、强监管”的行政模式,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中国加入WTO的要求,建设精干、廉洁、高效的服务型政府。
[关键词]:行政审批制度政府行政职能中共“十六大”报告指出,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是适应世贸组织规则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一、行政审批的涵义和特征关于行政审批,虽然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司空见惯,但关于它的确切涵义,目前尚没有明确的界定。
一般认为,所谓行政审批,就是行政机关在其管理权限范围内,根据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同意申请人的申请的过程。
如果批准其申请,就意味着授予申请人从事申请名下的活动的资格或权利。
行政审批既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又是一种行政管理方式。
它一般包括受理、审核、核准和备案四种形式。
在立法上,行政审批常被称为行政许可。
从行政法的角度看,行政审批有这样几个主要特征:第一,行政审批的主体是依据法定授权、有相关管理权限的政府行政机关。
第二,行政审批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就是说,相对人申请是启动行政审批程序的前提。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订征求意见稿)

附件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订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我国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即根据环境影响程度分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自1999年以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首次颁布实施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环发〔1999〕99号)后,先后对名录进行了四次修订,现行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以下简称“名录”)由环境保护部于2015年4月9日颁布,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自名录颁布实施以来,对于规范分类管理、提高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不断推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优化和改革工作,现对名录再次进行修订、完善。
一、修订依据和必要性(一)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为适应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落实吉宁部长在2016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调整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落实《“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中“动态调整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并结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管理改革等工作,对2015版名录进行完善和修订。
使名录更适应目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形势的变化需求,强化“突出管理重点”和“科学调整分级分类管理”,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效能。
(二)服务改革、突出管理重点,提高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效能为适应目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形势的变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应充分发挥其科学管理的作用,而名录应发挥其在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中的基础作用,进行科学、合理的优化调整。
突出管理重点,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作为名录设置和环境保护管理的重点,强抓重点关注的环境问题,将污染物产生量较大、污染要素复杂、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环境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作为重点管控目标,对于环境污染和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则予以简化管理,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等级,提高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效能。
税务总局解读税收减免管理办法-一次性备案-事中事后监管

税务总局解读税收减免管理办法,一次性备案,事中事后
监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要求,适应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新形势,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并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备案管理,简化办事程序,备案类减免税均采取一次性备案,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同时,转变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更加注重对减免税风险管理的动态监测和应对。
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有关负责人介绍,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大部分税收减免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税务总局2005年发布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已无法满足税收工作的实际需求。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税务总局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
新办法细化了备案管理,用一个章节全面阐述了备案类减免税的具体实施要求,为纳税人办税提供了有针对性的指导。
纳税人可以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
备案类减免税均采取一次性备案,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办法还简化了办事程序,全面简化和压缩了审批类减免税的申请范围和流程,凡是属于审批类减免事项,必须由法律法规明确授权许可。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老《办法》是以税务机关前置审查为主的静态监管机制,新《办法》则体现了税务机关由事前监管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的思路。
”上述负责人表示,这有利于明确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责任边界,还权利和责任于纳税人。
税务部门也将有更多精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更加注重对减免税风险管理的
动态监测、识别、评价和应对,在方便纳税人的同时,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防范税收风险。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引言行政审批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能,是保障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长期以来,行政审批制度一直存在诸多问题,如审批流程繁琐、耗时长、容易出现腐败等,不仅浪费社会资源,还制约了经济社会发展。
因此,必须对行政审批制度进行改革,建立起一套更加高效、公正、透明的行政审批制度,以推进政府治理和经济社会发展。
行政审批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审批流程繁琐行政审批的流程繁琐是行政审批制度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
在审批过程中,需要提交大量资料,填写各种表格,还需要不断补充、修改资料。
这些繁琐的流程耗时长、费用高、容易出现腐败问题,让申报人望而却步,也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发展。
审批审查标准不明确行政审批的审查标准不明确也是行政审批制度存在的一个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审批机关的审批标准不一,容易出现随意性、不公正等问题,造成市场不公平竞争,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发展。
相关部门之间协调不畅行政审批涉及到不同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但是现实情况下,协调不到位,沟通不畅常常发生。
不同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使得办事速度更加缓慢,在处理复杂事务中更是如此。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方向简化审批流程,优化服务环境为了减少审批流程繁琐这个问题,首先应该从简化审批的流程入手,建立行政审批流程信息与管理平台,简化审批材料,优化服务环境,提高审批效率。
同时,引入现代科技手段,积极推行“一网通办”,实现数据互通,去掉冗余的手续,同时推进多层次、多渠道的行政审批,减轻审批压力,让企业、群众享受到更加便捷的审批服务。
明确审批标准,加强服务监督明确审批标准,加强服务监督是很关键的。
除了要建立健全的服务体系,还要强化行政审批标准的制定和监督机制,建立严格的监督和透明度,确保行政审批公正、透明,防止出现乱收费、乱收费等问题。
加强沟通协作,提高工作效率建立多部门协作机制,加强沟通协作,提高工作效率是十分重要的。
通过建立多部门协作机制,实行统筹协调,服务指导,信息共享,问责机制等措施,优化工作流程,加强沟通互动,减少流程复杂性,降低复杂事务处理难度,同时还能提高政府部门的监管水平。
我国现行行政审批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构想

我国现行行政审批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构想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是指国家对市场经济活动实行管理的制度,是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治理大局的重要一环。
长期以来,我国现行行政审批制度存在诸多问题,阻碍了市场活力的释放,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与服务效率,因此急需进行改革。
我国现行行政审批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审批程序繁琐,办理周期长,审批标准不统一,审批机构多头部分,审批权过于集中,导致了相关行政审批制度不透明,效率低下,易腐败等问题。
对于企业和个人而言,行政审批制度的问题也带来了不小的负担。
审批环节多、手续繁琐,办理周期长,使得企业的成本增加,影响了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过多的审批环节也意味着容易产生腐败现象,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
现有的行政审批制度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存在一定的制约。
审批标准不统一,审批机构多头部分,审批权过于集中等问题,会让市场参与者难以得知审批标准,导致市场不确定性增加,抑制了市场活力的释放。
为了解决我国现行行政审批制度的问题,我们需要构想一些改革的方向。
应当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入手,通过推进“放管服”改革,厘清政府和市场的边界,逐步减少甚至取消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的无关审批。
应当建设更加规范透明的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标准,合理安排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确立健全行政审批程序的法律保障,保证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应当加强监督和问责制度,加强行政审批中相关部门的监督,建立健全问责制度,对违法行为严厉执法,促进审批机关依法行政。
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行政审批的效率和透明度。
还可以通过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增加行政审批的便利性和效率,降低行政审批的成本,为市场主体减轻负担,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还可以推动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行政许可的一体化管理平台,整合各相关部门的审批事项,统一审批标准和程序,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审批。
对于我国现行行政审批制度存在的问题,改革的构想是通过深化改革、规范审批、加强监督、加强信息化建设等一系列措施,来提高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的效率和透明度,减少企业和个人的审批负担,创造更加良好的营商环境。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选多篇)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精选多篇)第一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审批是现代国家管理社会政治、经济、化等各方面事务的一种重要的事前控制手段。
在中国,由于传统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巨大影响,行政审批已被日益广泛地运用于许多行政管理领域,对于保障、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一种国家管理行政事务的不可缺少的重要制度。
根据统计,我国现有 150 多个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审批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涉及国防、外交、 [1]公安、经济、城市管理等 20 多个领域、50 多个行业。
但是,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正式成为wto 的成员的今天,而行政审批制度又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在行政审批中长期存在的问题就越来越突出,有些已成为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
因此迫切需要对行政审批制度进行改革,来自国内外改革的呼声也愈来愈强烈。
[2] 改革历程编辑改革概况2022 年 9 月 24 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成立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22〕71 号),成立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积极、妥帖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改革工作全面启动。
[3]国务院已分六批共取销和调整了 2497 项行政审批项目,占原有总数的 69.3%。
[4]2022 年 6 月,国务院明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牵头单位由监察部调整为中央编办,国务院审改办设在中央编办。
[5] 实施改革2022 年 10 月 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2 年 10 月 18 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22〕33 号】。
[6]展开研讨2022 年 5 月,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中国社会科学院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与焦作市委、市政府在焦作市联合举办了全国首次行政审批制度研讨会。
当前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行政管理当前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吴晓燕韩承鹏摘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完善政府行为规制和政府职能转变的突破口。
作为政府事前控制方式的行政审批制度,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发挥过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弊端不断显露。
针对审批制度改革流于形式;重审批、轻事中和事后监管的问题;审批制度改革进入攻坚期,剩下全是“难啃的骨头”等问题,亟需继续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健全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
关键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职能转变;服务型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政府所进行的一场自我革命,每一次审批制度改革都是权力的重新布局以及利益的重新分配。
行政审批制度的深化改革,单靠通过清理行政审批条目是无法达成预期目标的,要想实现奥斯本所说的“不但要除掉花园中丛生的杂草,还要确保花园中杂草无处可生”这样一种体制再造,必须打破传统政府控制管理体制。
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手段对于行政审批制度的内涵及外延,学术界尚无最终“定论”,不同的专家学者持有不同的见解。
笔者认为,行政审批制度是指行政审批机关(包括具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法定组织)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以书面等方式准予或不准许其从事特定活动的一种制度,主要包括核准、备案及审批等。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正确而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必须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
对市场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对保留下来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规范管理、提高效率。
“小政府、大社会”是社会的发展趋势,政府职能应该有一个合理的职能定位,对于市场和社会能够良性运行的领域,政府应该站在宏观调控以及服务的高度来引导。
政府的“越位”、“错位”以及“缺位”等问题,都是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所引起的。
我国正在如火如荼展开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通过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把政府不该管的和管不好的领域要重新还给企业、市场和社会,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关于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思考

关于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思考【作者:中央民族大学校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荣仕星】一行政审批制度的概念及属性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学术界尚有不同理解。
笔者认为,行政审批制度是国家行政机关或相关组织运用国家行政权力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行使某些权利的条件进行审查,决定准予或不准予其行使这些权利的一种制度。
首先,行政审批制度处理和协调的重点,在于行政机关外部并与行政机关具有行政法律关系的相对方——公民、法人及其它社会组织。
从广义角度讲,行政机关内部也存在审批行为,诸如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请示申请的审批等等,但本质上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运行机制。
行政审批制度最基本最主要的内容,是使行政权力与外部关系主体之间处于合法有效的良动状态,以此促进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全面发展。
这是行政审批制度存在的基础,也是行政审批制度发展变革的动因。
其二,行政审批是依法照章做出条件选择的行为。
有学者认为行政审批是对禁止的解除,似可商榷。
在通常情况下,行政审批所覆含领域,是以条件设置为前提,其做出行政决定的过程,实质上是对审批对象条件的判衡性选择。
从判衡选择的结果,行政审批可分类为:1.许可行为——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章、政策所设置的条件,对特定行政法律关系相对方进行审查评判后所做出的予以许可和授权的行政活动;2.否定行为——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章、政策所设置的条件,对特定行政法律关系相对方进行审查评判后所做出的不予许可和授权的行政活动。
无论许可与否,行政审批的结果必须明确,不容含混,必要时还应向关系相对方阐述清楚所做决定的理由和根据。
从选择的方式分类,行政审批又可分为审批、核准、备案三种基本方式。
审批具有一定的裁量权,申请者即便是达到所设置的基本条件,也未必获得许可;行政机关对若干申请者的条件需做进一步优化性判衡选择,其中条件较优者才有可能获得许可。
核准排除了裁量权,申请者只要达到了所设置条件,原则上便可获得许可,实际上这是一种标准性选择,其所否定对象仅限于未达预设标准条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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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在线专稿 为适应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特别是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要求,全国已有部分省、市烟草专卖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局“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新要求,尝试建立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负面清单制度,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本文旨在明晰负面清单制度的法治意义,并就如何建立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负面清单制度作一些探讨。
2015年年初,国家局赵洪顺副局长在面对记者“烟草行业应该怎样适应简政放权新常态”的提问时指出:“行业要坚决纠正不当设置准入条件、随意提高准入门槛和‘重许可、轻监管’的思想和行为,研究探索零售点合理布局‘负面清单制度’,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不断提高专卖行政许可质量、零售客户满意度、行业社会形象,努力
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中持续增强专卖制度的生命力。
”目前全国已有部分省、市烟草专卖局尝试建立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模式的提出和实践标志着法治烟草建设的全面深化。
一、负面清单制度的定义及法治内涵
所谓负面清单,是指一种国际上广泛采用的投资准入管理制度。
政府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禁止和限制企业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清单以外则充分开放,企业只要按法定程序注册登记即可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负面清单管理方式最早出现在对外投资领域,因其管理模式在外资准入方面更加公开透明,而在近年来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
上海自贸区是我国第一个探索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实验区,实施后即成为自贸区的最大亮点。
十八届三中全会将负面清单管理推广到我国国内市场,决定推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和各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
从法治层面上来
看,“负面清单制度”旨在保障公民权利,奉行“法无禁止即允许”原则,除了法律禁止的情形外,公民有广泛的行为自由;“权力清单制度”旨在限制国家权力,奉行“法无授权即禁止”原则,即国家权力只
能来源于法律的明文授权。
而事实上“负面清单”和权力清单是一体两面、紧密相连的。
正如李克强总理在谈到政府进一步简政放权时明确指出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市场主体,是‘法无禁止即可为’;而对政府,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
”这一管理模式的重大改革举措,不仅适用于市场审批的领域,在公民权利、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等诸多法治领域,都将产生根本性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对我们以往所秉持的固有法律思维与理念产生了挑战和颠覆。
二、目前烟草行业行政审批事项内容
(一)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我国实施的是烟草专卖制度,核心内容是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专卖专营又包括三大法定许可制度:烟草专卖品生产和进出口的法定许可证制度;烟草专卖品销售和经营主体的法定许可证制度;烟草专卖品运输的法定准运证制度。
近年来,烟草行业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按照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分批取消和调整了行政审批项目,目前,烟草行业依法依规保留13项行政许可事项,其中涉及面最广的是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核发。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核发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各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在本辖区范围内进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和管理。
(二)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中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是调整卷烟零售点布局、规范零售终端市场主体准入的合法手段,是零售许可审批的重要标准,在市场资源配置、市场秩序维护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
制定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现行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中普遍采用的间距标准、总量标准及业态面积标准在调节市场资源配置中日益呈现出弊端,“准入门槛过高、不当设置准入条件、随意提高准入门槛”,成为近年来频繁出现的热词,与当前国家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大趋势不相适应。
三、创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负面清单制度的有益尝试
(一)从法治思维入手,抓好负面清单制度设置
党的十八大以来,简政放权逐步成为全面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新常态。
通过李克强总理对“法无禁止即可为”这一现代私法自治法律原则的正面、明确回应,可以说,“负面清单”是法治的限权与赋权思维最直接和典型的表现,其有助于将政府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却将广阔的天地留给市场主体。
十八届三中全会将负面清单管理推广到我国国内市场,平等地适用于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内资与外资企业,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指明了努力的方向。
烟草行业作为国家专卖专营行业,长期以来,严格管控卷烟零售商的市场主体资格,有效调节市场行为。
但聚焦近年来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我们应该认真思考,如何转变固有观念、创新思路,顺应改革潮流探索创建“依法办证、严格管理、关注民生、促进发展”的行政许可新模式。
在当前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把法治理念、法治思维、法治要求贯穿于烟草专卖管理的各个领域,落实到烟草专卖管理的各个环节,自觉学习,充分认识、领会在烟草零售许可市场准入环节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的重要意义,做到以知促行,知行合一。
做到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法治理念,切实解决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的
缺位、越位和错位问题,最大限度地消除影响专卖制度的隐患和风险。
当前部分省、市烟草专卖局探索建立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负面清单制度,正是切合了国家局“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新要求,也在权力不
敢“乱作为”,只能在法律、制度允许的轨道内运行的大背景下,变得“无害化”,更多地体现出责任烟草与服务烟草的一面。
(二)从工作实际出发,完善负面清单制度建设
在烟草零售许可市场准入环节制定负面清单制度,可以从申请主体资格、经营场所、经营模式、特殊区域等角度入手,列明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或情形,未列入负面清单的,只要符合基本法定办证条件并经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均可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是主体资格类禁止条款。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3年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4.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1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5.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3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1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2次以上,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二是经营场所类禁止条款。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3.生产、销售、存储、运输有毒有害以及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物品的场所,不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三是经营模式类禁止条款。
利用自动售货机(柜)、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四是特殊区域禁止条款。
1.未成年人教学机构。
幼儿园、中小学校内及中小学校出入口五十米范围内,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定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负面清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需要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始终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治理念,在充分研究、修订及评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基础上,明确市场主体的禁止性、限制性事项内容。
在实施的过程中,还必须坚决纠正随意提高准入门槛、不当设置准入条件的思想和做法,彻底消除审查、审批环节中的“灰色地带”。
只有这样,才能依法保障烟草零售市场主体平等进入,优化行政许可资源配置,不断增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公信力,并有效激发市场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