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无轨车辆安全运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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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无轨车辆安全运行管理规定

为加强井下无轨车辆运行管理工作,保障无轨车辆安全运行,防止井下交通事故的发生,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司机和乘坐人员

1.司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获得相应等级的证件后方可驾驶,资格证要与准驾车型相符,持证上岗。

2.必须熟悉行驶路线范围,掌握各种安全标志和信号规定。

3.必须熟悉所驾车辆的结构、性能、参数及完好标准,能够进行一般性的检查、维修、保养及故障处理。

4.车辆入坑前,司机劳动保护必须齐全。司机和乘坐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下车必须戴安全帽。

5.严禁酒后、疲劳等违章驾驶。

6.车辆行驶中,司机和乘坐人员严禁将身体任何部位露出车外。

二、车辆管理

1.车辆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车辆管理档案。

2.车辆使用单位要建立车辆运行、检修、保养、点检管理制度,健全运行、检修、保养、点检及交接班记录。

3.所有车辆定期参加矿组织的车检,未经安检或安全设施不全的车辆严禁运行。

4.所有车辆必须做到“出车必检、回场必验”,严格“一班

三检”,严禁带病运行。

5.车辆必须实现发动机启动与照明连锁。没有照明连锁装置的车辆,发动机启动前必须开启照明。

6.所有车辆必须配备灭火器和警示标志牌。

7.车辆回场时停放有序,车内外保持整洁。

三、车辆运行

1.斜坡道口安全检查人员必须对进出斜坡道车辆进行检查、登记,所有车辆必须自觉接受检查。

2.开车前必须开灯鸣笛,提醒周围人员,严禁在车灯未开、喇叭未鸣的情况下起动车辆。

3.车辆行驶中,遇有行人通过,应减速鸣笛,严格执行“以人为本,人行车停”的原则。

4.车辆在巷道交叉口、转弯处、坡道段、会车时、噪声大、行车区有雾气等视线不清以及前方有障碍物时,必须鸣笛并减速慢行,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5.车辆行驶路线遇有人作业或进入作业区域时,应注意观察警示标志,减速鸣笛,有妨碍时待人员撤离后方可通过。

6.严禁车辆超员、超速、超载、超限运行,严禁人料混装。

7.车辆下坡严禁熄火或空挡滑行,严禁利用下坡别档发车。

8.主斜坡道实行全程交通信号管控运行,所有入坑车辆必须遵守交通信号管理,红色信号灯,车辆停驶;绿色信号灯,车辆通过,严禁闯红灯。出坑车辆行驶至距斜坡道出口50m时要长鸣喇叭,便于入坑车在斜坡口提前发现,采取避让措施。

9.各副层之间斜坡道,同时只准一台车运行,不允许两台以- 2 -

上车辆行驶,斜坡道口要设置挡车栏杆,斜坡道内有车时,人员禁止行走;斜坡道内有人时,车辆禁止行驶。

10.平巷行驶时,车距不得小于20m,相向行驶要坚持“轻车让重车、小车让大车、距避车硐室近的车辆让距避车硐室远的车辆,空车首先避车”的原则,做到文明行车、礼让三先。

11.会车时,要根据车型合理选择避车位置,避让车辆要关闭大灯,开启示廓灯,示意其它车辆通行。停车时,必须选择安全合理地段,在交叉口、急弯处、陡坡段不得随意乱停,确保道路畅通。

12.车辆发生故障需要临时停车时要设置警戒,同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主斜坡道停车要在就近上、下两个联络道口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优先安排人员截堵下行车;平巷停车要在距车前、后20m外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处理故障期间,要及时向调度室报告。

13.车辆未熄火,司机严禁离开驾驶室。停车必须使用驻车制动,并取下钥匙。必须在坡道上停车时还要同时挂上一挡或倒挡,并采取三角垫木塞住车轮等可靠的挡车措施,以防滑溜。

14.二期554水平拉人车硐室,除拉人车辆外,禁止其他任何车辆驶入。

四、行人安全

1.所有井下人员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正确穿戴反光服。

2.井下人员遇行驶车辆时,要主动避让,就近进入较宽的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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脉或宽帮处,在具备让行的条件下,遵循“车行人让”的原则。

3.井下行人在通过巷道交叉口、转弯处、坡道段及遇有噪声大、有雾气视线不清等情况下,要注意观察车辆运行情况,确保安全后方可通行。

4.进入铲运机封闭运行区域,要与作业区域人员取得联系,同意后方可进入;进入车辆运行频繁区域,要注意观察车辆运行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过。

五、不同车型特殊规定

1.电动铲运机运行实行封闭出矿区域专项管理,凡须进出封闭运行区域的车辆,要与作业区域人员联系,采取措施后方可出入。

2.柴油铲运机起升、降落、倒退、前进、转弯时,必须先鸣笛示警。

3.铲车停放时,铲斗必须停放在最低点。

4.工程车辆在装卸料(货)时,必须熄火,制动锁车,开启示廓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装载货物要确保货物牢固。自卸车辆卸料完毕后,要及时放下车斗,不得边走边落。

5.因砼工艺施工要求,砼工程车辆需在交通管制期间进出斜坡道时,斜坡道安全检查人员要电话通知调度室,由调度室采取相应管制措施。

6.因维修、车检等特殊情况,井下铲运机、装载机、井下农用运输车等车辆需要临时进出斜坡道时,车辆使用单位要书面向设备科、调度室请示,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经安环科审批后,由调度室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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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电动铲运机、柴油铲运机、装载机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0km/h;井下农用运输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km/h;运料(货)工程车辆、拉人车在平巷及下坡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0 km/h。

201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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