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学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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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主要规定在刑法的第294条,共有5款,涉及3个罪名。分别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1款)、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第2款)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3款)。

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10日,以下简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下简称“两高一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2009年,以下简称《2009纪要》)和《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15年,以下简称《2015纪要》)

涉及到的相关问题主要有:

一、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根据刑法第294条第5款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以下简称“组织特征”)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下简称“经济特征”)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以下简称“行为特征”)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以下简称“危害性特征”)

根据《2009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同时具备刑法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由于实践中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这“四个特征”都很明显,因此,在具体认定时,应根据立法本意,认真审查、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相互间的内在联系,准确评价涉案犯罪组织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确保不枉不纵。

(一)关于组织特征

1.关于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的认定

《2009纪要》指出,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而且组织结构较为稳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增强隐蔽性,往往采取各种手段制造“人员频繁更替、组织结构松散”的假象。在办案时,要特别注意审查组织者、领导者,以及对组织运行、活动起着突出作用的积极参加者等骨干成员是否基本固定、联系是否紧密,不要被其组织形式的表象所左右。

根据《2015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有一定规模,人数较多,组织成员一般在10人以上。其中,既包括已有充分证据证明但尚未归案的组织成员,也包括虽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但因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因其他法定情形而未被起诉,或者根据具体情节不作为犯罪处理的组织成员。

黑社会性质组织应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一般有三种类型的组织成员,即:组织者、领导者与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也即“其他参加者”)。骨干成员,是指直接听命于组织者、领导者,并多次指挥或积极参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长时间在犯罪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属于积极参加者的一部分。

其中,(《2009纪要》规定)组织者、领导者,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起者、创建者,或者在组织中实际处于领导地位,对整个组织及其运行、活动起着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作用的犯罪分子,既包括通过一定形式产生的有明确职务、称谓的组织者、领导者,也包括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被公认的事实上的组织者、领导者。

积极参加者,是指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多次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积极参与较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以及其他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如具体主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财务、人员管理等事项的犯罪分子。

其他参加者,是指除上述组织成员之外,其他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的犯罪分子。

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践中,应以行为人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就加入该组织问题达成意思一致作为判断标准比较合适,而不能以是否履行手续、是否取得组织会籍、是否举行专门仪式等作为认定的标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完成了

“参加”行为:一是就加入犯罪组织问题有明确的约定;二是行为人履行了加入组织的仪式;三是行为人要求加入,并经该组织或组织头目的批准或默许;四是虽未履行手续,但已在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下实际参加了该组织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五是行为人开始不知道加入的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了解真相后没有退出,并在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下参加了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刑事审判参考》第618号案例:陈金豹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一般来说,可以将是否举行专门的参加仪式作为重要的认定依据。但当前的实践中多数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发展成员时并无此类程序,这就要求审慎地结合以下两个方面来判别被告人是否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第一,是否参与实施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生存离不开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而是否参与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又是表明被告人与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存在关系的重要标志。这一点自然是判断参加行为的重要依据。第二,与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有无相对固定的从属关系。不管怎样,组织成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均应具有相对固定的位置,如果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任何从属关系,如只是临时受邀或基于个人意愿参与某起犯罪,即便其参与了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也不能将其认定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换言之,如果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找不到可以对应的位置,就说明被告人与该犯罪组织没有从属关系;如果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某一成员之间没有服从与被服从、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刑事审判参考》第1152号案例:陈垚东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主观明知问题

《2009纪要》明确,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时,并不要求其主观上认为自己参加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只要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组织具有一定规模,且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即可认定。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只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参加的是由多人组成、具有一定层级结构,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群体,或者该组织虽有形式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但仍是以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基本行为方式,欺压、残害群众的组织,就可以认定其“参加”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事审判参考》第618号案例:陈金豹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犯罪组织成员直接混入国家机关,或者通过合法、非法手段取得某些政治身份,向国家机关进行渗透,以寻求非法保护,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寻求“保护伞”的重要方式,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他特征的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故意犯罪,但不以行为人明知所组织、领导或者参加的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为构成要件。(《刑事审判参考》第149 号案例:容乃胜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相关案例

《刑事审判参考》第621号案例:(李军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认定行为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以明确知道组织的黑社会性质为前提。但是,如果行为人事先确实不了解情况,不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参加,发现后即退出;或者行为人确实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参加的组织是一个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层次结构的犯罪组织,一般不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论处。

3.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时间、成员人数及组织纪律等问题的把握

(1)存在时间认定。根据《2015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存续时间的起点,可以根据涉案犯罪组织举行成立仪式或者进行类似活动的时间来认定。没有前述活动的,可以根据足以反映其初步形成核心利益或强势地位的重大事件发生时间进行审査判断。没有明显标志性事件的,也可以根据涉案犯罪组织为维护、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或按照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而首次实施有组织的犯罪活动的时间进行审査判断。存在、发展时间明显过短、犯罪活动尚不突出的,一般不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实践中,关于黑社会组织的存续时间起点,“成立仪式”最为优先,“标志性事件”次之,在没有前两者的情况下,可以依据“首次有组织的犯罪”的时间认定。其中,“标志性事件”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足够反映涉案犯罪组织已初步形成较稳定获利来源的重大事件,如为涉足某一行业而成立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等;二是足以反映涉案犯罪组织已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初步形成强势地位的重大事件,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就是在逞强争霸、排除竞争对手过程中具有“一战成名”作用的违法犯罪活动。(最高法关于《2015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2)组织纪律判断。根据《2015纪要》,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应当结合制定、形成相关纪律、规约的目的与意图来进行审查判断。凡是为了增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性、隐蔽性而制定或者自发形成,并用以明确组织内部人员管理、职责分工、行为规范、利益分配、行动准则等事项的成文或不成文的规定、约定,均可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

例如,一些以经济实体为依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组织纪律、活动规约往往是以公司、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还有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会对其成员提出“不许吸毒、不许赌博、不许随意殴打他人”等看似劝人向善的要求,与传统意义上的“帮规”“家法”存在一定差异。(最高法关于《2015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3)成员认定。根据《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根据《2015纪要》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后仅参与少量情节轻微的违法活动的,也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另外,《2015纪要》指出,以下人员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1.主观上没有加入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受雇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公司、企业、社团工作,未参与或者仅参与少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2.因临时被纠集、雇佣或受蒙蔽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提供帮助、支持、服务的人员;3.为维护或扩大自身利益而临时雇佣、收买、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上述人员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具体犯罪处理。

对于被起诉的组织成员主要为未成年人的案件,定性时应当结合“四个特征”审慎把握。实践中,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时应当遵循“主客观一致”的基本原则。对于“主观上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受雇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公司、企业、社团工作,未参与或者仅参与少量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虽然也可视为在客观上接受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但由于未参与或者仅参与少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还不足以推定其主观上已经具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因此,不应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例如,在刘汉、刘维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汉龙公司财务人员刘某、赖某某因履行职务而实施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凭证犯罪,但并未被认定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对于“因临时被纠集、雇佣或者受蒙蔽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提供帮助、支持、服务的人员”以及“为维护或者扩大自身利益而临时雇用、收买、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由于这两类人员主观上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客观上也没有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管理,只是临时性的雇佣与被雇佣、收买与被收买、利用与被利用的关系,因此,也不应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当然,如果这两类人员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经过长期合作后已经相互渗透与融合,则另当别论。(最高法关于《2015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相关案例

《刑事审判参考》第619号案例:(邓伟波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组织特征:组织的目的性、成员的稳定性和内部的组织性、纪律性。

《刑事审判参考》第1154号案例:(史锦钟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首次实施有组织犯罪活动”并非仅指实施犯罪的方式具有组织性,更重要的是看该犯罪是否为了组织利益、按照组织意志而实施,以及犯罪能否体现该组织追求非法控制的意图。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并非只有那些直接体现组织利益和组织意图的违法犯罪活动才能构成,只要符合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或者客观上起到维护和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作用的也可认定。但是,在判断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时间起点时,由于还没有所谓的惯例、纪律、活动规约可供参照,反映非法控制意图的事实尚不充分,如果作为判断依据的“首次实施有组织犯罪活动”不能体现组织利益、意图,则会失去应有的作用和意义。

镇扫黑除恶工作汇报材料

镇扫黑除恶工作汇报材料 镇扫黑除恶工作汇报材料 继全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会议之后,**镇党委、政府迅速召开会议,成立领导小组、认真部署**镇扫黑除恶执行方案、快速行动、严密摸排、形成声势,根据**镇基本情况扎实开展扫黑除恶的相关行动。现将相关工作汇报如下: 一、扫黑除恶工作开展情况 (一)多措并举宣传发动 利用4月9日至5月8日扫黑除恶宣传月的契机,要求各村召开村组干部、党员、群众代表会议广泛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活动,通过发放宣传彩页、张贴及展板,悬挂刷写统一制定的标语、口号、发送手机短信、出动宣传车、设置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等形式,全方位、无盲点深入宣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同时组织村里书法能手书写扫黑除恶相关毛笔字对联等,群众争相到村部领取回家张贴,为扫黑除恶行动营造了良好的氛围;做到街上有标语、村居有专栏,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迅速动员全镇上下参与专项斗争。健全舆论引导处置机制,严防发生负面舆情。在扫黑除恶宣传月期间**镇共制作、发放宣传标语260条,制作宣传展板20块。 (二)形成合力收集线索 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按照区政法委运南片督查调研会提出的要求,对全镇各站所进行职责分工,由综治办牵头、派出所主抓、组织科对党员干部进行筛查、农经、信访、民政、扶贫等站所根

据职能收集相关线索形成扫黑除恶合力。同时镇扫黑除恶办公室组织力量深入黑恶犯罪活动活跃的行业、地区、领域访民声、听民怨,收集线索;将扫黑除恶工作与脱贫攻坚工作相结合,包村镇干、村组干部、帮扶责任人,一手抓脱贫攻坚,一手抓走访摸排,在进行扶贫走访时,逐户寻问村居黑恶势力情况,深入摸排涉黑涉恶犯罪线索。鼓励群众大胆检举揭发涉黑涉恶犯罪和“保护伞”线索。 (三)抓住重点侦办案件 通过前期摸排,我镇针对**镇近期出现的欺凌未成年人问题重点排查。发现**镇一恶势力团伙以邱某为首多次带领手下李某、刘某、葛某等人敲诈勒索,犯罪嫌疑人已经于4月25日被全部抓获,并于2018年5月15日受案调查,同月16日立案侦查。 二、目前存在问题 (一)涉黑涉恶问题青少年化 在**镇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开展过程中,通过长期摸排、收集线索,发现我镇涉黑涉恶问题存在年轻化现象,近期出现多起校园欺凌,敲诈未成年人现象,目前已经将恶势力团伙捣毁,共抓获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犯罪嫌疑人5人,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当中。 (二)对提供线索群众隐私保护不够群众积极性难以提升 通过扫黑除恶宣传月的宣传,扫黑除恶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但是目前很少有群众通过举报电话、和镇政府工作人员反映等方式向执法机关提供涉黑涉恶线索。据了解是因为不少群众担心举报黑恶势力会导致自己遭受报复,目前**镇举报黑恶势力方式只有举报电话、举

关于医院扫黑除恶的工作汇报

黄冈医院扫黑除恶工作汇报 为认真贯彻市卫计委关于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决策部署,按照主管部门统一工作安排,我院高度重视、齐心协力、强力推进,扎实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动。现将我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汇报如下: 一、前期工作总结 (一)高度重视,认真安排。按照市卫计委的要求,组织全体职工开展了“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动员大会”,对我院的扫黑除恶工作进行安排,各科室汇报了详尽的落实措施。 (二)强化领导,落实责任。为确保“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我院成立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副院长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同时,各科室成立以科室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工作小组,确保扫黑除恶日常工作有人抓、有人管。确实形成了扫黑除恶整体工作合力,为该项工作奠定了组织基础。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一是利用医院LED显示屏、微信广泛宣传扫黑除恶宣传标语,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氛围。二是组织全院职工学习扫黑除恶的宣传资料,对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工作的意义、打击重点进行宣传。三是利用医生下乡服务时机,向广大群众宣传扫黑除恶工作的重要意义。通过宣传,赢得群众理解和支持,有效提升了我院扫黑除恶工作

效果。 (四)加强排查,突出管理。一是在全院开展自查,坚决做到“黑恶必除,除恶务尽”,确保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为医院提供和谐稳定的工作环境。二是组织科室对重点群体开展双重梳理和摸排,做到心中有数、目标清晰,切实为社会大局稳定“保驾护航”。三是是认真对广大职工进行法制、法律知识的宣传,做到有黑扫黑,有恶除恶。 二、目前存在问题。 一是宣传形式和内容比较单一,宣传力度还不够大;二是摸排力度还有待于加强。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让扫黑除恶深入人心,在院范围内形成人人知晓、人人喊打的氛围,加大群众监督和举报力度。 二是做好资料收集,加强信息报送,坚决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使我院扫黑除恶斗争形成常态、推向高潮。 三是加强职工队伍管理。坚决打击涉“黄、赌、毒、抢”等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 今后,我院将广泛发动和依靠群众,最大限度调动人民群众参与扫黑除恶专项工作的积极性,切实提升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为促进我市医疗卫生事业持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情况汇报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情况汇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增强辖区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一个良好的治安环境,我乡深入贯彻落实上级政法部门关于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会议精神,将“扫黑除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继续保持“严打”整治高压态势,不断改进“严打”方式。现就我乡近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会议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及时传达省、市、县“扫黑除恶”会议精神,部署“扫黑除恶”工作。以“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为原则,坚决摧毁黑恶势力犯罪的组织体系,坚决彻底从严处理黑恶势力犯罪分子,坚决打掉黑恶势力。从乡干部中抽调精干力量,积极与派出所对接,成立了由乡党委书记任组长,党委副书记、乡长及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并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我乡“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与各村(社区)签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责任书。确保领导力度到位,责任明确到位,加大打击力度。 二、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利用各种舆论宣传工具,打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舆论,广泛宣传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目的和意义,在各村广泛张贴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 力违法犯罪的通告,动员广大群众共同参与,打一场“扫黑除恶”的人民战争。全乡共制作“扫黑除恶”固定宣传标语8条,悬挂横幅9条,大型宣传牌2幅,宣传栏2期,发放“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明白卡3000余份。通过宣传活动,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深入开展线索摸排工作。定期组织派出所民警及乡村干部深入各村,深入黑恶犯罪活动猖獗的行业,听民怨、听民声,发动群众积极参与“扫黑除恶”斗争。同时畅通多种渠道,广泛收集线索,注重从抚州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突出打击的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情况汇报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情况汇报 县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指示精神和有关要求,县民政局党组及班子思想高度重视,全体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其中,现将前期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小结如下: 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 为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相关工作在民政局得到坚决贯彻落实和落地生根,我局成立了以局长陈金明为组长,副局长钟民枢、黄志坚、赖平仔为副组长,涉及领域的股室及负责人为成员的民政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二、大造声势,营造氛围 1、我局多次召开党组会及班子会,全体干部职工会传达上级有关指示精神和工作要求,并结合民政工作特点分析本单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形势,并制定出有针对性地工作措施,确保了每个干部职工都高度重视,特别是涉及到基层政权建设、各类社会组织机构以及涉军队伍等领域,积极参与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来。 2、为进一步营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强大氛围,我局在办公楼醒目位置扫黑除恶举报信箱,并利用下属有关单位电子

显示屏不间断播出有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最新动态和宣传口号。 3、加强与组织部门的沟通,在村(社区)“两委”干部换届选举中产生的遗留问题进行排查,对换届选举以来的上访问题进行再研究、再讨论,确保每一个问题过关,对危害基层政权、影响稳定的事情绝不姑息,绝不放过。 4、加强对社会组织及涉军队伍人员进行深入探访,了解实情,及时掌握有关各类情况的进展和有关动态。特别是有些大型企业及社会机构,是否存在有行业垄断,涉黑涉恶等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真正做到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固基。 三、尽责履职,狠抓落实 1、建立健全涉黑涉恶线索管理台账,指定专人负责,严守保密纪律,严格按照有关保密制度处置问题线索,确保线索件件有登记确保不出现泄露、私存、扣压、隐藏或遗失线索等现象。 2、发挥基层民政部门的作用,深入摸排,及时掌握涉及民政业务领域的有关最新动态,发现问题靠前办公,了解排查,分析情况,及时上报、移送本级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确保线索“快速移送、快速反馈”确保不发生拖延、推诿、敷衍等行为。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职责。进一步加强扫黑除恶专项斗

扫黑除恶工作情况汇报范文

扫黑除恶工作情况汇报范文扫黑除恶工作情况汇报范文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实现的成败。 这次扫黑除恶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地扫除黑恶势力,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 一、涉黑涉恶案件定义是什么,以及外在表现特征 1、什么是涉黑涉恶案件 涉黑涉恶案件是指犯罪分子在“十二黑”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触及的罪名为7+12类案件。“十二黑”是指:黑旅游、黑场所、黑建筑、黑物业、黑保安、黑物流、黑中介、黑贷款、黑传销、黑开采、黑出租、黑窝点。涉及的7+12类罪名是: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2、涉黑案件的特征

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3、涉恶案件的特征 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人数较多有相对明确的组织者或者首要分子,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以暴力、威胁、干扰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组织容留妇女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和暴力性。 严重扰乱一定区域或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般无合法经济,经济实力较弱,没有大的经济实体,保护伞和关系网不明确,层次较低。、

乡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情况汇报

乡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 情况汇报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以来,xx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严格按照上级部门的部署要求,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民生工程来抓,科学部署,统筹安排,多措并举,迅速推动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全力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稳定。现将我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强化领导 我镇党委、政府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第一时间召开党委班子会议专题研究部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确保此项工作有组织、有领导、有部署、有落实、有监督。一是成立了由镇党委书记为组长,政法、组织、纪检分管领导及镇派出所领导为副组长,综治办、党建办、镇纪委、镇派出所、镇直镇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各村支部书记为成员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二是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印发了《xx镇扫黑除恶专项斗 争实施方案》,明确了职责分工。三是组织召开了xx镇扫黑除恶 专项斗争暨全国两会综治信访维稳安保工作布置会,大会上传达了上级扫黑办相关政策及会议精神,明确各村书记为各村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第一责任人,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行了周密安排和部署,

动员镇、村及各部门广泛参与到扫黑除恶工作中,确保专项行动有序开展。 二、营造氛围,加强宣传 扫黑除恶斗争工作,不仅仅是一项政府行为,更是一场人民战争。要对我镇存在的黑恶势力进行深挖根治,必须营造全面扫黑除恶的浓厚氛围,加强扫黑除恶的宣传力度,让群众热情参与,积极举报,敢于举证。镇扫黑办以宣传工作打头阵,实现了实体宣传和媒体宣传两个全覆盖。 在实体宣传方面:一是通过悬挂横幅、张贴公告、制作宣传牌、LED屏幕滚动播放、走村入户发放《致农民朋友的一封信》等方式广泛开展扫黑除恶宣传,并在宣传牌、公告上公布举报电话号码,积极发动群众举报涉黑恶行。二是通过上门上户进行扫黑除恶工作问卷调查,收集村民对扫黑除恶工作恶意见建议,不断向村民反复宣传扫黑除恶工作,提高群众对扫黑除恶工作的知晓率和参与率。在媒体宣传方面:我镇充分利用短信、微信、政府政务网、各类政法网等媒体平台,推送各类扫黑除恶相关信息。要求全体镇村干部积极在各村微信群内转发《吉安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办法》以及镇扫黑办的有关工作动态等,让更多的群众及时了解扫黑除恶工作动态和斗争形势。在活动宣传方面:2018年5月我镇联合司 法所进行了xx镇矫正人员扫黑除恶集中普法教育活动;2018年11月份,我镇联合司法所、派出所在罗塘村委会区水果批发市场开展

关于环保局扫黑除恶工作情况汇报总结

关于环保局扫黑除恶工作情况汇报总结 **县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一行5人组成的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五督导组来**县环保局检查扫黑除恶专 项斗争工作。 督导组实地查看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资料,听取了我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汇报。今年一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我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纵深推进。一是提高站位,强化主体责任。印发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成立了环保局局长任组长,主要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专项负责扫黑除恶斗争工作。二是强化宣传,提高思想认识。在局中心组学习会议、职工全体会议等多次会议上组织学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性、紧迫性。并且结合“六五”世界环境日、法制宣传日全方位、多角度宣传,营造舆论声势,争取群众积极参与。同时,在日常环保执法检查中,广泛发动群众举报,敦促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三是重拳出击,专项检查。与县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建立了联动机制,发现涉黑涉恶线索立刻向其报备,做到消息灵通,信息共享。同时开展了矿山、河道采砂、建筑、危化品等涉黑恶敏感行业专项督察10余次,严密摸排涉黑涉恶线索,建立监管防控机制。**县环保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

督导组对我局扫黑除恶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并提出明确要求,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要加大工作力度,将扫黑除恶工作与环保工作相结合,利用环保日常执法检查和环境问题投诉平台,扩大宣传领域,全面广泛收集线索,深挖黑恶势力,加强与公检法配合联动,做到环境保护与扫黑除恶同抓、同查、共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切实提升全县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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