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学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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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学习资料(三)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学习资料(三)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学习资料(三)对不属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如何报案?涉黑涉恶犯罪有着明确的法律界限,广大人民群众在开展同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斗争中,要注意将民事纠纷、普通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同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区别对待,不可随意扩大范围、混为一谈。

对不属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治安、刑事案件的,广大人民群众可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属于民间纠纷的,可通过当地基层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解,或是通过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发现身边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应如何举报?人民群众向政法机关提供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进行:(一)拨打政法机关向社会公开的举报电话及邮箱进行举报;(二)通过政法便民服务平台进行举报;(三)通过信件或当面向政法机关及扫黑除恶办公室当面举报。

“扫黑除恶”9类重点举报内容1、横行乡里、鱼肉百姓、暴力贿选,严重影响农村基层政权的“村霸”“乡霸”和宗族恶势力。

2、对矿产资源进行私挖滥采和组织渔船越境捕捞的违法行为,以及在滩涂养殖中由于划地为界、码头“扒皮”等行为滋生的矿霸、船霸、渔霸等流氓恶势力。

3、以高薪引诱招募船员实施欺骗、敲诈勒索、强迫劳动等违法犯罪活动。

4、强揽工程、强迫交易、强收“保护费”等涉企带有黑恶势力性质的违法犯罪活动。

5、强占各类农贸市场,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聚众滋事的行霸、市霸等黑恶势力。

6、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仓储物流等领域强揽工程、强立债权、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带有黑恶势力性质的违法犯罪行为。

7、采取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威胁恐吓等手段暴力讨债或插手经济纠纷的“讨债公司”“地下出警队”等恶势力。

8、在乡村、城郊、居民社区、娱乐场所,有组织地从事“黄、赌、毒”活动,严重败坏社会风气的黑恶势力。

9、其他涉黑恶违法犯罪线索。

监狱扫黑除恶经验交流材料

监狱扫黑除恶经验交流材料

监狱扫黑除恶经验交流材料
以下是一份关于监狱扫黑除恶经验交流的材料:
1. 制定明确的目标:监狱扫黑除恶工作的目标是维护监狱内的安全与秩序,打击各类犯罪行为。

必须确保目标清晰明确,并将其传达给所有参与人员。

2. 加强情报收集与分析:监狱内部的黑恶势力活动常常伴随有特定的模式和特征。

通过加强情报收集和分析工作,监狱可以更好地发现和打击这些行为。

与警方和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获得外部情报也是非常重要的。

3. 建立紧密合作的合作伙伴关系:监狱扫黑除恶工作需要各方的紧密合作。

与警方、检察院、法院等相关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形成信息共享、联动沟通的合作机制,共同开展打击黑恶势力的工作。

4. 实施有效的监管措施:监狱扫黑除恶的核心是打击犯罪行为。

采取严格的监管措施,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监控和管控,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的纪律处分,确保黑恶势力无法在监狱内获得发展空间。

5. 加强教育和培训:为了提高监狱扫黑除恶工作的效果,必须加强对相关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提供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使他们更好地应对各类犯罪活动。

6. 关注罪犯的思想转化和社会再融入:监狱扫黑除恶的终极目标是将罪犯重新融入社会。

除了打击黑恶势力的行为,还需要关注罪犯的思想转化和社会再融入问题,提供必要的教育和康复服务,帮助他们重新适应社会生活。

7. 加强宣传与舆论引导:宣传是监狱扫黑除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加强宣传,向公众传递打击黑恶势力的决心和成果,倡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到扫黑除恶工作中来,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黑恶势力的良好氛围。

教育系统扫黑除恶交流材料

教育系统扫黑除恶交流材料

教育系统扫黑除恶交流材料敬爱的各位领导、老师和同学们:大家好!我今天要和大家分享的主题是“教育系统扫黑除恶”,这是我们当下社会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

扫黑除恶是中国政府近年来重点打击的犯罪活动,而教育系统作为培养未来社会栋梁之才的重要阵地,也应该积极参与进来,为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首先,教育系统应该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

通过加强道德教育,向学生灌输正确的价值观和世界观,让他们认识到扫黑除恶的重要性,以及自己作为未来社会的中坚力量,应该主动参与到这项工作中来。

教育机构可以组织讲座、座谈会等形式,邀请相关专家和警方进行交流,让学生了解犯罪的危害性,了解扫黑除恶的重要举措和成果。

同时,教师们也应该注重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民意识,让他们知道自己不仅仅是个体的生命发展,更要为社会的安全与和谐贡献自己的力量。

其次,教育系统应该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

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也是防范和打击犯罪的有力武器。

教育机构可以开设相关的法律课程,教授学生有关法律知识,让他们知道犯罪的后果和应对之道。

通过模拟法庭等活动,让学生亲身感受法律的力量和公正,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

此外,学校也可以邀请法官、律师等专业人士进行讲座,将相关知识直观地传递给学生,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意识。

再次,教育系统应该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

一个人的素质决定了他在社会中的发展和影响力。

教育机构要注重综合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自律能力、团队合作精神、创新思维等。

只有拥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专业素养,才能够成为对社会有益的人才,而不会陷入犯罪的泥沼中。

同时,教育系统要为学生创造一个积极向上的学习环境,鼓励他们通过自己的努力实现人生价值,不去选择犯罪的捷径。

最后,教育系统要与社会其他力量形成合力,共同扫黑除恶。

政府、学校、家庭和社会各界都应该携手合作,共同推进扫黑除恶工作。

政府可以加大投入力度,建立健全相关的执法机制和监测体系,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学校要密切与警方和社区的合作,共同制定并实施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

扫黑除恶学习材料

扫黑除恶学习材料

扫黑除恶学习材料 LELE was finally revised on the morning of December 16, 2020扫黑除恶学习材料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主要规定在刑法的第294条,共有5款,涉及3个罪名。

分别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1款)、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第2款)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3款)。

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10日,以下简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下简称“两高一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2009年,以下简称《2009纪要》)和《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15年,以下简称《2015纪要》)涉及到的相关问题主要有:一、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刑法第294条第5款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以下简称“组织特征”)(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下简称“经济特征”)(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以下简称“行为特征”)(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以下简称“危害性特征”)根据《2009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同时具备刑法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

由于实践中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这“四个特征”都很明显,因此,在具体认定时,应根据立法本意,认真审查、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相互间的内在联系,准确评价涉案犯罪组织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确保不枉不纵。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学习扫黑除恶的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学习扫黑除恶的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学习扫黑除恶的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近年来,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通过开展一系列的行动,积极打击黑恶势力,维护社会安定和谐。

本文将介绍一些扫黑除恶的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旨在为我们学习借鉴,共同营造一个更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案例一:陈某黑恶团伙的被捣毁陈某是某地一个臭名昭著的黑恶分子,他利用自己在地下世界的人脉关系和资金实力,通过卖淫、赌博、贩毒等方式非法获取利益。

执法部门得到了线报,经过一段时间的侦查和摸排,最终成功将陈某的黑恶团伙捣毁。

这起案件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也彰显了政府对黑恶势力的决心和能力。

经验一:加强多部门协作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需要多个部门的协同合作,只有各部门间的密切配合,才能形成合力,有效打击黑恶势力。

警方、法院、检察院等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密切配合,形成打击合力,确保专项斗争的顺利进行。

案例二:打掉“保护伞”在某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执法部门发现了一个黑恶团伙与地方政府的干部存在勾结关系,这个干部为黑恶团伙提供庇护和保护。

面对这样的情况,执法部门果断采取行动,通过调查和证据收集,最终将这位干部揪出来,并且将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经验二:零容忍态度对于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必须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和严厉的惩处措施。

无论职位高低,只要违法乱纪,就要严惩不贷。

这样才能有效遏制黑恶势力的滋生蔓延,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和发展权益。

案例三:村级组织参与扫黑除恶某乡村存在一名黑恶分子,长期垄断当地经济利益。

执法部门在开展扫黑除恶工作时,积极加强与村级组织的合作,引导当地村民参与举报和揭发黑恶分子的违法行为,最终将黑恶分子绳之以法。

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基层组织在扫黑除恶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经验三: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基层组织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加强组织建设和培训,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性认识。

同时,要鼓励和支持村民积极参与扫黑除恶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农牧系统扫黑除恶交流材料

农牧系统扫黑除恶交流材料

农牧系统扫黑除恶交流材料农牧系统扫黑除恶交流材料尊敬的领导、亲爱的同事们:大家好!我今天非常荣幸能够在这里与大家分享有关农牧系统扫黑除恶工作的交流材料。

扫黑除恶是当前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任务,也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举措。

作为农牧系统的一员,我们有着重要的职责和使命。

一、扫黑除恶工作的重要性1. 维护社会稳定:扫黑除恶工作的目标是清除黑恶势力,打击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为人民群众创造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2. 保障人民安居乐业:黑恶势力的存在威胁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通过扫黑除恶,我们将保障人民的权益,让他们能够安心生活和发展。

3. 推动农牧经济发展:农牧系统是经济增长和农牧业发展的中坚力量,扫黑除恶工作能够清除各种犯罪分子的干扰,为农牧经济的蓬勃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二、农牧系统扫黑除恶工作的成效1. 取得重要战果:经过一段时间的扫黑除恶工作,农牧系统已经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果。

通过打击黑恶势力,农牧系统竭力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护了我们的农牧产业。

2. 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农牧系统扫黑除恶工作注重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为扫黑除恶工作提供了坚实基础。

3. 加强与警方的合作:农牧系统与警方紧密配合,共同开展扫黑除恶工作。

通过信息共享、协调行动,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三、农牧系统扫黑除恶工作的经验与做法1. 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农牧系统通过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加强对黑恶势力的认识,为群众提供法律帮助和咨询服务。

2. 建立举报渠道:农牧系统建立了举报黑恶势力的渠道,充分利用群众力量,激发人民群众的参与热情,为扫黑除恶工作提供了重要的线索。

3. 加强监督管理:农牧系统加强对基层单位的监督管理,密切关注黑恶势力的活动动态,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黑恶势力的渗透和扩张。

四、农牧系统扫黑除恶工作的展望1. 深入推进扫黑除恶:农牧系统将持续深入推进扫黑除恶工作,加大打击力度,不断巩固和拓展扫黑除恶的成果。

扫黑除恶经验材料

扫黑除恶经验材料

扫黑除恶经验材料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积极宣传和弘扬扫黑除恶的正能量,激励广大干部群众坚定信念、勇于担当、敢于斗争,增强全社会共同参与扫黑除恶斗争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以下是一些扫黑除恶的经验材料,供大家参考。

一、加强宣传教育,凝聚共识。

扫黑除恶斗争是一场群众性的人民战争,必须凝聚全社会的共识和力量。

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扫黑除恶斗争的重要性,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自觉抵制黑恶势力,支持扫黑除恶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合力。

扫黑除恶斗争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形成合力。

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健全扫黑除恶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制,加强对扫黑除恶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全面推进的工作格局,确保扫黑除恶斗争取得实效。

三、加强法治建设,严惩黑恶势力。

扫黑除恶斗争是一场法治斗争,必须依法严惩黑恶势力。

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大对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依法依规打击黑恶势力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社会治理,净化社会环境。

扫黑除恶斗争是一场社会治理的斗争,必须净化社会环境。

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社会治安的管理,加大对涉黑涉恶行为的打击力度,深入开展扫黑除恶的专项斗争,切实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五、加强宣传引导,凝聚人心。

扫黑除恶斗争是一场思想舆论的斗争,必须凝聚人心。

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扫黑除恶斗争的宣传引导,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自觉支持扫黑除恶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强大合力。

六、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落实。

扫黑除恶斗争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加强对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健全扫黑除恶工作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工作的督促指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以上是一些扫黑除恶的经验材料,希望对大家在扫黑除恶工作中有所帮助。

扫黑除恶斗争是一场长期的斗争,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为建设清朗的社会环境而努力奋斗!。

202X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知识材料【45条】.doc

202X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知识材料【45条】.doc

202X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知识材料【45条】你对最近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了解多少呢?赶紧来看一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1.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时间?202X年1月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202X年1月23日,中央政法委召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

2.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个事关”重大意义是指什么?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3.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期多久?为期三年(202X年-202X年)。

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目标任务?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重点行业、领域管理明显加强,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得到全面整治,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基层组织建设的环境明显优化;打击黑恶犯罪的长效机制更加健全完善;实现涉黑涉恶举报数量大幅下降,人民群众安全感明显提升、满意度大幅上升,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

5.打击黑恶犯罪的长效机制更加健全完善的标准是什么?做到“两个不发生”,实现“一降两升”。

6.“两个不发生”是指什么?两个不发生:不发生因黑恶势力逞强争斗、争抢地盘导致群死群伤案件,不发生黑恶势力持枪大规模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恶性案件。

7.“一降两升”是指什么?一降两升:涉黑涉恶举报数量大幅下降,人民群众安全感明显上升,人民群众满意度大幅上升。

8.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具体目标包括?彻底摧毁一批黑恶势力犯罪集团,取得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犯罪集团战果;深挖一批黑恶势力“保护伞”;整治一批黑恶势力活动乱点,实现“两个满意”;严密管控一批涉黑涉恶高危人员,力争“应管尽管”;严厉打击一批境内外勾结的华人黑帮和恶势力;及时总结巩固专项斗争经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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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学习材料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主要规定在刑法的第294条,共有5款,涉及3个罪名。

分别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1款)、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第2款)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3款)。

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10日,以下简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下简称“两高一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2009年,以下简称《2009纪要》)和《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15年,以下简称《2015纪要》)涉及到的相关问题主要有:一、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刑法第294条第5款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以下简称“组织特征”)(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下简称“经济特征”)(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以下简称“行为特征”)(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以下简称“危害性特征”)根据《2009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同时具备刑法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

由于实践中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这“四个特征”都很明显,因此,在具体认定时,应根据立法本意,认真审查、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相互间的内在联系,准确评价涉案犯罪组织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确保不枉不纵。

(一)关于组织特征1.关于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的认定《2009纪要》指出,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而且组织结构较为稳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

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增强隐蔽性,往往采取各种手段制造“人员频繁更替、组织结构松散”的假象。

在办案时,要特别注意审查组织者、领导者,以及对组织运行、活动起着突出作用的积极参加者等骨干成员是否基本固定、联系是否紧密,不要被其组织形式的表象所左右。

根据《2015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有一定规模,人数较多,组织成员一般在10人以上。

其中,既包括已有充分证据证明但尚未归案的组织成员,也包括虽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但因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因其他法定情形而未被起诉,或者根据具体情节不作为犯罪处理的组织成员。

黑社会性质组织应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一般有三种类型的组织成员,即:组织者、领导者与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也即“其他参加者”)。

骨干成员,是指直接听命于组织者、领导者,并多次指挥或积极参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长时间在犯罪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属于积极参加者的一部分。

其中,(《2009纪要》规定)组织者、领导者,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起者、创建者,或者在组织中实际处于领导地位,对整个组织及其运行、活动起着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作用的犯罪分子,既包括通过一定形式产生的有明确职务、称谓的组织者、领导者,也包括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被公认的事实上的组织者、领导者。

积极参加者,是指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多次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积极参与较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以及其他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如具体主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财务、人员管理等事项的犯罪分子。

其他参加者,是指除上述组织成员之外,其他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的犯罪分子。

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践中,应以行为人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就加入该组织问题达成意思一致作为判断标准比较合适,而不能以是否履行手续、是否取得组织会籍、是否举行专门仪式等作为认定的标准。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完成了“参加”行为:一是就加入犯罪组织问题有明确的约定;二是行为人履行了加入组织的仪式;三是行为人要求加入,并经该组织或组织头目的批准或默许;四是虽未履行手续,但已在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下实际参加了该组织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五是行为人开始不知道加入的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了解真相后没有退出,并在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下参加了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刑事审判参考》第618号案例:陈金豹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般来说,可以将是否举行专门的参加仪式作为重要的认定依据。

但当前的实践中多数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发展成员时并无此类程序,这就要求审慎地结合以下两个方面来判别被告人是否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第一,是否参与实施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生存离不开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而是否参与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又是表明被告人与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存在关系的重要标志。

这一点自然是判断参加行为的重要依据。

第二,与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有无相对固定的从属关系。

不管怎样,组织成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均应具有相对固定的位置,如果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任何从属关系,如只是临时受邀或基于个人意愿参与某起犯罪,即便其参与了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也不能将其认定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

换言之,如果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找不到可以对应的位置,就说明被告人与该犯罪组织没有从属关系;如果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某一成员之间没有服从与被服从、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刑事审判参考》第1152号案例:陈垚东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2.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主观明知问题《2009纪要》明确,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时,并不要求其主观上认为自己参加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只要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组织具有一定规模,且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即可认定。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只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参加的是由多人组成、具有一定层级结构,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群体,或者该组织虽有形式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但仍是以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基本行为方式,欺压、残害群众的组织,就可以认定其“参加”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刑事审判参考》第618号案例:陈金豹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犯罪组织成员直接混入国家机关,或者通过合法、非法手段取得某些政治身份,向国家机关进行渗透,以寻求非法保护,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寻求“保护伞”的重要方式,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他特征的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故意犯罪,但不以行为人明知所组织、领导或者参加的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为构成要件。

(《刑事审判参考》第149 号案例:容乃胜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相关案例《刑事审判参考》第621号案例:(李军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认定行为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以明确知道组织的黑社会性质为前提。

但是,如果行为人事先确实不了解情况,不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参加,发现后即退出;或者行为人确实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参加的组织是一个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层次结构的犯罪组织,一般不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论处。

3.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时间、成员人数及组织纪律等问题的把握(1)存在时间认定。

根据《2015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存续时间的起点,可以根据涉案犯罪组织举行成立仪式或者进行类似活动的时间来认定。

没有前述活动的,可以根据足以反映其初步形成核心利益或强势地位的重大事件发生时间进行审査判断。

没有明显标志性事件的,也可以根据涉案犯罪组织为维护、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或按照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而首次实施有组织的犯罪活动的时间进行审査判断。

存在、发展时间明显过短、犯罪活动尚不突出的,一般不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实践中,关于黑社会组织的存续时间起点,“成立仪式”最为优先,“标志性事件”次之,在没有前两者的情况下,可以依据“首次有组织的犯罪”的时间认定。

其中,“标志性事件”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足够反映涉案犯罪组织已初步形成较稳定获利来源的重大事件,如为涉足某一行业而成立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等;二是足以反映涉案犯罪组织已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初步形成强势地位的重大事件,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就是在逞强争霸、排除竞争对手过程中具有“一战成名”作用的违法犯罪活动。

(最高法关于《2015纪要》的理解与适用)(2)组织纪律判断。

根据《2015纪要》,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应当结合制定、形成相关纪律、规约的目的与意图来进行审查判断。

凡是为了增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性、隐蔽性而制定或者自发形成,并用以明确组织内部人员管理、职责分工、行为规范、利益分配、行动准则等事项的成文或不成文的规定、约定,均可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

例如,一些以经济实体为依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组织纪律、活动规约往往是以公司、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还有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会对其成员提出“不许吸毒、不许赌博、不许随意殴打他人”等看似劝人向善的要求,与传统意义上的“帮规”“家法”存在一定差异。

(最高法关于《2015纪要》的理解与适用)(3)成员认定。

根据《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根据《2015纪要》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后仅参与少量情节轻微的违法活动的,也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另外,《2015纪要》指出,以下人员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1.主观上没有加入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受雇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公司、企业、社团工作,未参与或者仅参与少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2.因临时被纠集、雇佣或受蒙蔽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提供帮助、支持、服务的人员;3.为维护或扩大自身利益而临时雇佣、收买、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

上述人员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具体犯罪处理。

对于被起诉的组织成员主要为未成年人的案件,定性时应当结合“四个特征”审慎把握。

实践中,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时应当遵循“主客观一致”的基本原则。

对于“主观上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受雇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公司、企业、社团工作,未参与或者仅参与少量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虽然也可视为在客观上接受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但由于未参与或者仅参与少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还不足以推定其主观上已经具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因此,不应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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