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网络环境下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不足与完善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问题研究》篇一个人信息民法保护问题研究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在日常生活、工作、学习等各个领域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问题也日益突出,给个人隐私权、财产安全乃至社会秩序带来了严重威胁。
因此,对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二、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现状(一)立法现状当前,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为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但仍然存在一些法律空白和不足。
(二)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逐渐重视,但判决结果却因案而异,缺乏统一的标准和尺度。
同时,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认定、赔偿标准等问题也亟待解决。
三、个人信息民法保护面临的问题(一)法律体系不健全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存在法律空白和漏洞。
此外,不同法律法规之间存在交叉和重复,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适用。
(二)监管机制不健全目前,我国在个人信息监管方面存在多头管理、职责不清等问题,导致监管效率低下,难以有效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三)侵权行为难以认定和追责由于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使得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追责成为一大难题。
同时,个人在面对侵权行为时往往缺乏有效的维权手段。
四、完善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对策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建议制定更加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填补法律空白和漏洞,明确个人信息的定义、范围、保护原则等。
同时,加强不同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和协调,确保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性。
(二)加强监管机制建设建议明确监管职责,加强监管力度,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个人信息保护协调机制。
同时,加强对个人信息处理者的监管,确保其合法、正当、必要地处理个人信息。
(三)提高侵权行为认定和追责效率建议建立个人信息侵权行为认定和追责的统一标准,明确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和认定程序。
网络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网络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引言网络在我们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然而,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网络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
本文将探讨当前网络安全所面临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第一部分:信息泄露的风险1.1 数据泄露数据泄露已成为当今社会最严重的网络威胁之一。
很多组织没有采取充分的防护措施,导致用户个人信息被黑客窃取并被用于非法活动。
解决方案:加强数据加密技术,建立严格的数据保护制度并及时更新。
同时,企业、政府和个人应增强员工和用户对数据安全意识的培养。
1.2 网络钓鱼攻击网络钓鱼是通过仿冒合法机构或个人向用户发送虚假信息以获取其敏感信息或进行欺诈活动。
这种攻击常伴随着社交工程手段。
解决方案:组织开展定期网络安全培训以增强用户辨别真伪信息能力,并加强网络用户教育。
同时,引入多因素认证和机器学习技术能够有效减少网络钓鱼攻击。
三、第二部分:缺乏适当的身份验证措施2.1 密码安全性问题很多用户使用弱密码来保护他们的账户和设备,这让黑客破解密码变得更加容易。
解决方案:推广使用强密码,并鼓励用户启用双因素认证方法,如指纹识别和硬件密钥。
2.2 无法确保身份的唯一性在当前网络环境下,很难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身份唯一性验证。
恶意攻击者可以冒充他人身份进行非法活动。
解决方案:发展区块链技术等新兴技术以确保在线身份唯一性。
此外,跨边界合作对于确保全球范围内的身份验证至关重要。
四、第三部分:不足之处和挑战3.1 威胁情报分享不足信息共享是提高网络安全防御能力的重要手段之一,然而,目前存在着各种各样与跨机构间共享威胁情报相关的障碍。
解决方案:加强合作机制,建立跨机构协调平台,促进信息共享。
政府和企业可以通过互相分享关键情报来提高整体网络安全能力。
3.2 安全意识薄弱即使有先进的安全技术,如果用户本身缺乏安全意识,则仍然会对网络安全形成威胁。
解决方案:在学校和工作场所加大网络安全教育的力度。
同时,鼓励用户定期进行软件更新以确保设备的最新防护机制。
互联网安全:保护个人信息的常见问题与解决方法

互联网安全:保护个人信息的常见问题与解决方法1. 引言1.1 概述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便捷和无限可能,然而,与此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安全问题。
随着个人信息在互联网上的大量流通和存储,个人信息泄露、数据盗用等问题日益突出,给我们的隐私和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威胁。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详细探讨互联网安全领域中保护个人信息所面临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法。
首先,我们将分析常见的个人信息泄露情况,并阐述这些泄露行为会导致的后果。
接着,我们将探讨存在于社会中普遍意识不足的隐私保护问题。
然后,在第三部分中,我们将提出一些解决方法,如使用强密码和多因素认证、定期更新操作系统与软件以及加密和防火墙保障数据传输安全。
最后,在第四部分中,我们将强调教育与宣传在互联网安全中起到重要作用,并提出相应建议。
1.3 目的本文旨在增加读者对于互联网安全问题与解决方法的认识,帮助读者提高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通过深入了解互联网安全问题和解决方案,我们可以更好地应对日益严峻的网络安全挑战,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免受侵害,并共同维护一个更加安全可靠的网络环境。
2. 互联网安全问题2.1 常见个人信息泄露情况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泄露已经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问题。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情况:首先,网络钓鱼是个人信息泄露的主要途径之一。
攻击者通常会伪装成信任的机构或个人,通过发送虚假链接或电子邮件来诱使用户提供个人敏感信息,如账户密码、银行卡号等。
其次,黑客攻击也是一种常见的个人信息泄露方式。
黑客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入侵电脑系统或应用程序,窃取用户的个人信息并将其用于非法目的。
另外,数据泄露事件也屡有发生。
许多组织和企业拥有大量用户的个人数据,如果这些数据没有得到妥善保护,就可能造成用户个人信息泄露。
2.2 数据被盗用的后果一旦个人信息被盗取或滥用,可能会导致以下后果:首先是财产损失。
黑客可能通过窃取账户密码和银行卡信息等敏感数据来获取非法利益,并以此从受害者银行账户中转移资金。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及监管措施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及监管措施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问题也日益严重。
在中国,这个问题尤为突出。
因此,个人信息保护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监管措施逐渐完善。
一、中国个人信息保护问题首先,我们来看看中国存在哪些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从最广义的角度来看,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包括个人隐私权侵害和个人信息安全问题。
在中国,这两个问题都存在。
(一)个人隐私权侵害个人隐私权侵害表现为,个人的基本人格权或身体权、声誉权及其它权利被侵犯。
其中,最为典型的是针对个人身份证号、手机号、住址、银行卡号、照片等敏感信息的泄露。
这些信息被不法分子窃取后,会被用于各种违法活动,也可能导致个人财务上的损失、人身上的损害等。
在社交网络、电商平台、在线论坛等互联网应用程序中,个人信息的保护相对较弱。
在许多情况下,他们会收集和分析用户的个人信息,以提供更好的广告推荐、推荐产品等。
但是,用户的个人信息会因此被泄露。
也有一些公司,获取用户个人信息进行商业利用,这些做法是违法的,但却不被及时制止。
(二)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即指在信息传输和信息处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等情况。
这种情况在互联网信息化的今天越来越普遍。
个人信息被泄露,可能会导致金融欺诈,给个人造成经济上的损失。
此外,针对个人信息泄露的攻击方式不断更新,例如恶意程序、钓鱼邮件、网络钓鱼、拦截信号等等。
因此,不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对于个人而言就极为危险。
二、中国相关监管措施近年来,我国政府对于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也越来越重视,通过立法和监管强化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措施。
(一)立法保护措施从法律角度出发,政府不断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法规建设。
目前,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经在全国范围内颁布实施。
针对于个人信息较为敏感的领域,同时也实施了相关保护法规。
例如,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社交平台管理规定、金融数据安全技术规范等。
与此同时,中国政府加强对于个人信息安全技术的研发工作,出台了许多技术标准。
网络时代个人隐私保护的难点与对策

网络时代个人隐私保护的难点与对策在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网络时代,个人隐私保护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随着人们在网络上的日常活动越来越频繁,我们的个人信息也变得越来越容易受到侵犯。
本文将探讨网络时代个人隐私保护的难点,并提出一些对策来加强个人隐私的保护。
一、个人隐私保护的难点1. 数据泄露风险增加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我们的个人信息越来越容易被收集、存储和传播。
无论是在社交媒体上分享的照片、个人资料,还是在购物平台上留下的消费记录,都有可能被黑客或不法分子利用,导致个人隐私泄露。
2. 第三方数据采集许多网站和应用程序会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用于广告投放、市场调研等目的。
然而,用户在使用这些服务时往往不了解自己的个人信息被如何使用和保护的,这为个人隐私保护带来了困难。
3. 社交媒体的隐私问题社交媒体的兴起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然而,社交媒体平台上的用户个人信息管理常常存在安全漏洞。
用户对自己的隐私设置不当,或者平台方未能很好地保护用户的隐私,都可能导致个人信息被滥用。
二、个人隐私保护的对策1. 设置强密码为了保护个人信息不被不法分子猜解或暴力破解,我们应该设置强密码,并定期更换密码。
强密码应包含数字、字母和特殊符号,并且避免使用易被猜到的个人信息作为密码。
2. 加强信息安全意识个人隐私保护需要每个人都有一定的信息安全意识。
对于拒绝不必要的信息采集、妥善管理个人信息以及保护自己账号安全等方面,我们应该加强学习,提高自己的信息安全素养。
3. 合理设置隐私选项在使用各类网站和应用程序时,我们应该认真阅读并了解隐私政策和用户协议。
合理设置隐私选项,只分享必要的个人信息,并限制第三方的信息访问和使用权限,可以有效保护个人隐私。
4. 多因素身份验证使用多因素身份验证可以提高账号的安全性。
除了常规的用户名和密码,我们还可以通过指纹、面部识别等其他因素进行身份验证,从而避免密码被盗用或猜解。
5. 尊重他人隐私保护个人隐私不仅仅是我们自己的事情,也涉及到他人的隐私。
大数据中个人信息保护现状与改进对策

行业自律与标准
01
各行业纷纷建立自律机制,制定 行业标准和规范,加强个人信息 保护的内部管理。
02
一些行业组织还开展了个人信息 保护认证和评估工作,提高企业 和公众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程 度。
技术手段与措施
采用加密技术、匿名化处理等手段保护个人信息的 安全性和隐私性。
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
个人信息涉及隐私、安全、财产等多方面权益,保 护个人信息对于维护个人权益、促进数字经济发展 具有重要意义。
大数据技术带来的挑战
大数据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个人信息保护面临前所 未有的挑战,如数据泄露、滥用、非法交易等问题 频发。
汇报目的和范围
目的
分析当前大数据环境下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 针对性的改进对策,为政府、企业和个人提供参考。
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共同应 对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 挑战。
THANK YOU
感谢聆听
明确个人信息的定义、范围,以及信息处理者的义务和权利等,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更有 力的法律保障。
加强法律执行力度
建立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监管机构,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 执行。
推动国际合作与交流
积极参与国际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的制定和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共同应对跨国个人信 息保护问题。
人工智能技术在大数据处理中的应用,可能带来新的隐私保护挑 战。
区块链与数据安全
区块链技术在大数据安全领域的应用,为数据安全提供了新的解决 方案,但也存在技术和管理上的挑战。
物联网设备的安全与隐私
物联网设备在大数据采集中的广泛应用,其安全和隐私问题也日益 凸显。
网络信息安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网络信息安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在当今数字化时代,网络已经成为人们生活、工作和学习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随着网络的广泛应用,网络信息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给个人、企业和国家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本文将深入探讨网络信息安全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网络信息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个人信息泄露在网络环境中,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无处不在。
无论是注册网站账号、在线购物还是使用社交媒体,我们都需要提供个人信息。
然而,一些不良商家或黑客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这些信息,然后将其出售或用于欺诈活动。
这导致个人经常收到骚扰电话、垃圾短信,甚至遭遇财产损失。
(二)网络病毒和恶意软件网络病毒和恶意软件是网络安全的常见威胁。
它们可以通过邮件附件、下载链接、移动存储设备等途径传播。
一旦感染,可能会导致系统瘫痪、数据丢失、隐私泄露等严重后果。
(三)网络攻击网络攻击包括 DDoS 攻击(分布式拒绝服务攻击)、SQL 注入攻击、跨站脚本攻击等。
这些攻击旨在破坏网站或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窃取敏感信息或造成经济损失。
例如,DDoS 攻击会使网站服务器因大量无效请求而瘫痪,导致正常用户无法访问。
(四)无线网络安全问题随着无线网络的普及,其安全问题也逐渐显现。
无线网络信号容易被拦截和破解,如果没有采取足够的加密措施,黑客可以轻松获取用户在无线网络中传输的数据。
(五)物联网设备安全隐患物联网的发展使得越来越多的设备接入网络,如智能家电、智能摄像头等。
然而,这些设备往往存在安全漏洞,容易被黑客入侵和控制,从而威胁到家庭和企业的安全。
(六)内部人员威胁企业或组织内部人员由于对系统和数据有直接访问权限,如果他们有意或无意地泄露敏感信息、误操作或进行恶意破坏,将给网络信息安全带来巨大风险。
二、网络信息安全问题的成因(一)技术漏洞网络技术不断发展,但始终存在各种漏洞和缺陷。
黑客和不法分子利用这些漏洞进行攻击和窃取信息。
(二)用户安全意识淡薄很多用户在使用网络时缺乏安全意识,设置简单的密码、随意点击不明链接、在不安全的网络环境中进行敏感操作等,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困境与出路基于当前研究现状的评论与反思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困境与出路基于当前研究现状的评论与反思一、本文概述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大数据已经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然而,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也带来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新挑战。
如何在享受大数据带来的便利的有效保护个人隐私,已成为全球共同面临的难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困境与出路,通过对当前研究现状的评论与反思,为未来的个人信息保护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
本文将首先介绍大数据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概念,明确研究的范围和重点。
随后,文章将梳理当前国内外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研究现状,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手段、管理模式等。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分析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的困境,如数据泄露、隐私侵犯、滥用等问题,并探讨其背后的原因和影响因素。
接着,本文将重点探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出路。
一方面,文章将分析现有的个人信息保护策略的有效性,指出其存在的不足之处;另一方面,文章将提出一系列新的思路和方法,包括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提升技术保护能力、完善管理体制机制等,以期为解决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提供新的启示和借鉴。
本文将对全文进行总结,强调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共同推动个人信息保护事业的发展。
文章也将指出未来研究的方向和重点,为未来的研究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当前,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广泛应用,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处理和使用变得日益普遍。
然而,这一过程中也暴露出诸多问题,如信息泄露、滥用、误用等,严重侵犯了个人隐私权。
第一,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
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但这些法律法规在应对大数据时代的挑战时仍显得捉襟见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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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网络环境下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不足与完善[论文摘要]随着网络技术在社会生活中的普及及其高速发展,传统隐私权不断向网络领域延伸,而我国在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相关的立法规定少,导致网络上的侵权现象屡见不鲜又得不到有效的规制。
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呼之欲出的背景下,文章结合国外的规制模式,针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总结出目前我国对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的不足并提出了相关立法建议以及其他规制措施。
旨在完善我国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的不足,并为立法提出具有理论性和操作性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隐私权网络个人信息保护模式立法规制行业自律网络个人信息侵权的事件时有发生,并且具有愈演愈烈之势。
为此,正确分析网络个人信息侵权的表现形式以及其原因,找出我国目前相关保护不足之处便有助于从根本上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
一、网络环境下针对个人信息侵害的主要表现形式(一)不正当方式收集个人信息网络上储存了大量的信息资料,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各种各样的方法对在线用户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信息进行收集。
最常见的收集方法有通过用户IP地址进行收集、通过提供免费服务进行收集、通过向有关机构购买等方式进行收集。
这些方式往往使用户在无意识、无防备的情况下泄露了个人信息。
(二)不正当方式使用和交易个人信息这主要表现在,信息拥有者将收集得到信息用作他途如转卖商业机构赚取利润,或者实施以看似合理的途径收集信息来掩盖用作商业用途的虚假行为。
而这些违法行为都是在未得到信息主体的同意下进行的,所以其隐蔽性和危害性可见一斑。
(三)不正当方式传播个人信息该种形式最主要的表现方式是不正当泄露和恶意传播个人信息。
不正当泄露是有关个人信息拥有者在未征得信息主体同意的前提下将该信息泄露给第三方。
并且往往某些网站就是意图泄露个人隐私信息来提高点击率。
在网络上大量存在泄露的信息时,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商便会在猎奇心理的驱使下恶意的传播个人信息。
通过以上分析来看,网络侵害个人信息的表现形式相当广泛,从收集、使用、传播、交易等多种行为均可以对信息主体产生损害。
并且,大多数主体对自己的信息被违法窃取使用的情况一无所知,导致信息主体不能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间接促使这种侵害个人信息的违法现象愈发猖獗。
但是,更主要的原因,还是我国目前有关于个人信息的保护不足。
二、我国目前立法以及相关层面的不足之处(一)民法中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仅在《侵权责任法》中采用简单列举式的提及,并且立法上对隐私权独立地位的确认实属甚晚,导致实践中对隐私权的保护力度不够个人信息当然属于隐私权的范畴,不管是现实生活中的个人信息还是网络中个人信息都应该属于隐私权的范畴。
而在我国之前立法过程来看,并没有有关隐私权这一人格权的法律界定。
作为市民社会最基本的法律规范,1986年《民法通则》并没有隐私权的概念。
这是一个很大的疏漏。
随后在最高人民法院相继的司法解释中虽然认识到了隐私权,但是却并没有承认隐私权独立的人格权地位,只是将侵犯隐私的行为认定为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这实际上是一种间接保护。
值得肯定的是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以及第3条第2款将隐私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利益,这是一项重大进步。
但遗憾的是仍然没有从法律上确定隐私权的独立民事权利地位,直至《侵权责任法》的出台。
正是我国立法未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人格权的现象长期存在,导致了隐私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即个人信息在法律上得不到切实的保障。
(二)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不成体系,缺少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项立法《侵权责任法》出台后,我国目前对于个人信息的零散、不全面的现状也并没有根本改变。
在刑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都有相关的规定但是又涉及不多,每部法律上仅仅涉及2、3条规定而已。
如刑法修正案(七)将非法泄露他人信息入罪。
但是各种规定衔接不紧密,彼此之间又缺乏操作性,使个人信息的保护仍然得不到有效实施。
况且,专项立法的缺失也足以证明网络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还未引起立法机关的足够重视。
(三)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自律方面的不成熟我国大部分网站可以说是很少有制定并公布隐私权保护声明的。
而有些制定了隐私权保护声明的网站有一些内容根本经不起推敲,这种声明应该在法律上属于合同,而网站的单方面制定行为有违公平。
网站的自律水平不成熟的后果便是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很可能受到损害。
三、对完善我国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的建议(一)我国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保护个人信息也就是保护了隐私权。
其理论基础在于隐私权体现了人权保障的价值,隐私权的出现体现了“人生而平等、自由”等基本价值。
人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为世界各国所倡导和积极追求的。
隐私权也体现了法的价值,保护隐私权就是保护了法的秩序价值。
法律规范通过保护隐私权所代表利益外,凭借法律的预测作用和评价作用,迫使人们遵守规范从而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
保护隐私权也就是保护了法的自由价值和正义价值。
而保护隐私权的现实意义就在于维护社会公共道德,建立和谐良好的人际关系。
(二)建立“以法律规制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保护模式鉴于我国目前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并结合我国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正确借鉴发达国家的保护模式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以美国、欧盟为研究对象,结合这两个法域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模式来构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模式。
首先,美国是以行业自律为主导的保护模式。
美国是最先研究隐私权的国家,迄今为止美国在网络个人信息的保护上也是最为稳定的。
在立法方面,在美国的宪法、民法以及《隐私权法》中均有关于对隐私权以及个人信息保护的系统规定。
其他相关的法律还有1967年的《信息自由法》、1970年《公平信用报告法》、1978年《家庭教育权利与隐私权法》、以及1987年《计算机安全法》等多部法律。
在除了就政府机关以及某些特定领域采用立法保护模式外,美国基本上采取行业自律为主导的保护模式。
这是与美国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高度发达的国情分不开的。
美国在互联网及相关产业,一直采取鼓励和促进措施,政策也相对宽松。
因此美国担心在互联网方面给予提供商太多的压力会使相关产业遭受的损失,所以一直以自由竞争,市场调节作为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的模式。
在行业自律采取的手段主要是行业协会指引和民间企业自发的自律组织。
其次,欧盟主要是以法律规制为主导的保护模式。
欧洲对于个人信息隐私权等问题极为重视,与美国不同的是,欧盟在保护网络个人信息方面的主要做法是立法,从法律上确认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以及相应制度,并建立相应的司法行政救济,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体系。
欧盟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标准是较高级的标准,在适用上严格,在保护上也是最全面的。
相关立法主要有《个人数据保护指令》等。
在深入研究美国和欧盟的保护模式后不难发现,不管是以法律规制为主导还是以行业自律为主导的保护模式都是与其相关的国情、历史背景、政治政策分不开的。
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完全照搬发达国家的做法肯定是不可取的。
但是在借鉴先进立法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是可以很好地完善我国相关立法的。
故而提出建立“以法律规制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保护模式。
作为成文法国家,以成文的法律规范为主要渊源是一种必然结果。
所以,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也亟需出台。
而我国于2003年起草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提交国务院后目前又没有明确的出台时间。
故此,可以说我国亟需有关个人信息的立法。
而我国的行业自律模式也与美国实施的手段不同,这是由我国国民思想状况以及网络提供商的行业现状所决定的。
(二)法律规制层面的具体措施1.在民法通则中确认隐私权为独立的人格权。
即隐私权与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婚姻自主权并列成为独立的人格权,而不仅是在《侵权责任法》中泛泛提及。
2.在隐私权的立法下规定其人格权请求权,并且赋予该种请求权的具体内容如排除妨害、停止侵害和消除影响。
这种做法即将隐私权与物权相类比,对照物权请求权而确定人格权请求权,这是“防患于未然的事前保护”。
正如崔建远教授所言:“法律若使物权成为真正的物权、人格权成为真正的人格权、知识产权成为真正的知识产权,就必须赋予这些绝对权请求权。
”3.在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侵犯隐私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这是事后的保护,即“对权利主体造成了损害或损害已经完成,单靠人格权请求权是没有办法解决的”。
这并不是赋予隐私权财产权的性质,而是在损害赔偿问题上,除了精神损害赔偿,将财产损害赔偿也纳入其中。
在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同时,还可以将财产损失纳入。
4.加快专项立法的进程并且尽快实施。
学者专家提出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但迄今为止仍没有具体出台时间,故此,专项立法势在必行。
(四)行业自律层面的具体措施1.加强以政府为主导的行业自律。
我国应借鉴美国的成功经验,由政府监督网络服务提供商制定有关行业规章,形成整体自律,营造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
在政府的组织下,鼓励激励行业自身监督和道德建设。
2.建立行业组织。
网络服务提供商通过建立相应行业组织,形成第二道监督机制。
除了政府的监督外,更注重本行业的从业者自律。
(五)加强法制宣传,加强用户的自我隐私权保护意识我国要建设成法治社会,法制宣传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加强公民自觉守法的观念,培养公民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意识是至关重要的。
综上可见,作为隐私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在国内立法以及相关制度还都不完善的情况下,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完善个人信息相关立法是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