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法》 - 深度分析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之现状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问题研究》篇一个人信息民法保护问题研究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在日常生活、工作、学习等各个领域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个人信息泄露、滥用等问题也随之产生,严重侵害了个人权益,也威胁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因此,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问题成为了一个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重要课题。
二、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背景与意义在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
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不仅可能导致个人隐私被侵犯,还可能引发财产损失、名誉受损等严重后果。
因此,对个人信息进行民法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社会价值。
民法保护个人信息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也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保障。
三、当前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立法现状及不足当前,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
然而,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的深入,现有的法律体系仍存在一些不足和漏洞。
例如,法律条文过于笼统,缺乏具体实施细则;执法力度不够,监管机制不完善等。
这些问题导致个人信息在民法保护方面存在诸多困难和挑战。
四、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实践探索为了解决个人信息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学界和实务界进行了诸多实践探索。
一方面,通过加强立法工作,完善法律体系,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责任主体。
另一方面,加强执法力度,完善监管机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此外,还通过技术手段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如采用加密技术、匿名化处理等措施。
这些实践探索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五、完善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对策建议针对当前个人信息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以下对策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制定更加具体、细化的法律法规,明确个人信息的定义、范围、收集、使用、保存等方面的规定。
2. 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效的震慑作用。
3. 完善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个人信息的监管和检查力度,确保个人信息的合法使用和安全保护。
个人隐私保护的发展现状与未来趋势

个人隐私保护的发展现状与未来趋势在数字化时代的浪潮中,个人隐私保护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人们越来越担心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
本文将探讨个人隐私保护的发展现状和未来趋势。
一、现状分析1.信息收集与利用当今社会,信息收集已成为许多企业和政府机构的重要工作。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大量数据,如购物记录、社交媒体活动和健康数据等,往往被用于商业推广和个人分析。
然而,这种信息收集行为也引发了个人隐私保护的担忧。
2.数据泄露与滥用尽管企业和政府机构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加强了措施,但数据泄露事件仍时有发生。
黑客攻击和内部员工滥用权限等因素,使得个人信息易受到攻击和滥用。
这些泄露事件进一步加剧了人们对个人隐私保护的关注。
3.法律与法规保护为了应对隐私保护的问题,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关法律和法规。
例如,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要求企业在收集和处理个人数据时,必须获得用户明确的同意,并提供保护措施。
类似地,很多国家也加强了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以保障公民的隐私权益。
二、未来趋势展望1.技术进步与个人权益平衡未来,随着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人工智能、大数据和区块链等技术将在个人隐私保护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例如,人工智能算法可以分析个人数据,识别潜在风险,并提供个性化的隐私保护建议。
同时,区块链技术可以确保个人数据的安全存储和传输,从根本上防止数据泄露和滥用。
2.个人隐私权益的强化随着社会对个人隐私保护意识的提高,人们对个人数据的控制权也将得到更大的重视。
未来,个人可能会有更多的权力来管理和控制他们的个人信息。
例如,他们可以选择是否与企业共享个人数据,以及如何使用这些数据。
这种个人权益的强化将创造一个更为开放和透明的数字化环境。
3.全球合作与标准化由于个人隐私保护是全球性的问题,各国之间的合作和标准化也变得尤为重要。
未来,国际组织和政府机构将加强合作,共同制定个人隐私保护的标准和准则。
这将有助于建立一个全球性的隐私保护框架,促进个人隐私权益的跨境保护。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不足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不足一、引言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而制定的法律,旨在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处理和保护。
然而,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屡屡发生,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本文将就个人信息保护法存在的不足进行探讨。
二、法律框架不完善1.缺乏明确的定义目前,我国尚未对“个人信息”的概念做出明确界定,这导致了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许多争议。
例如,一些企业或机构认为用户提供的姓名、地址等并不属于“个人敏感信息”,因此可以随意收集和使用;而一些用户则认为这些信息也应该受到保护。
2.法律适用范围狭窄目前我国《网络安全法》中规定了对于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并明确规定了违反规定将面临处罚。
但是,在其他领域中仍缺乏相应的监管措施。
例如,在医疗领域中,医院或医生可以随意收集病人的个人信息,但是如果泄露了这些信息,也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来保护病人的权益。
3.处罚力度不够目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较为温和,仅规定了对于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可以进行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等方式进行处理。
这种处理方式并不能有效地遏制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
三、监管机制不完善1.监管部门职责不明目前我国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主要由工信部、公安部等多个部门共同负责。
但是,由于职责划分不清,导致了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例如,在某些情况下,工信部和公安部可能会出现权力冲突,难以协调。
2.监管手段缺乏目前我国对于个人信息泄露事件的监管主要通过投诉举报、检查调查等手段来进行。
但是这些手段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并不能有效地防止或打击违法行为。
因此,在监管机制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改进。
四、企业自律不足1.缺乏安全意识一些企业或机构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较为淡漠,认为只要不泄露用户的个人敏感信息就可以了。
这种做法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疏漏,从而导致个人信息泄露事件的发生。
2.缺乏有效的保护措施一些企业或机构虽然认识到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但是缺乏有效的保护措施。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调研报告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调研报告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调研报告一、引言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指为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权益,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处理、使用等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
在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和广泛应用的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日益凸显,相关的法律法规也相继出台。
本报告旨在通过调研和分析,为了解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现状和未来发展提供参考。
二、个人信息泄漏的现状和影响现如今,个人信息保护成为了一个日益严峻的问题。
个人信息泄露不仅仅是个人隐私权受到侵害,还会对个人的财产安全、人身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危害。
例如,个人银行账户被盗用、个人信用记录被篡改等都是个人信息泄露的恶果。
三、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法律缺失虽然我国已经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但目前仍然存在一些法律缺失。
首先,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于个人信息的定义和范围尚不完善。
目前,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并未明确界定个人信息的范围,这给相关部门和企业在数据采集和使用方面带来了困扰。
其次,个人信息保护法在惩戒力度上还有待加强。
目前,对于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行为,处罚力度仍然不够,导致有些企业或组织忽视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给个人信息安全带来更加严重的威胁。
四、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未来发展趋势针对个人信息保护法存在的问题,未来的发展趋势应该是进一步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并且增强对个人信息泄露行为的惩处力度。
首先,应该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执行力度,建立更加严格的监管机制。
加强对相关企业和组织的监督和检查,提高个人信息保护的水平。
其次,应该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明确个人信息的定义和范围。
制定更加严格的数据采集和使用规范,规定个人信息的获取必须经过个人明确的同意,并且明确规定个人信息的用途和时限。
同时,还应该加强对个人信息交叉共享的监管和限制,避免个人信息被滥用。
五、结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重要里程碑。
然而,目前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未来,应该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增强其执行力度和惩处力度,以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权益。
个人隐私保护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个人隐私保护的现状与发展趋势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智能设备的普及,个人隐私保护成为了一个日益重要的议题。
在这个数字化时代,我们的个人信息越来越容易被获取和利用,因此保护个人隐私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个人隐私保护的现状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
一、现状分析1.1 数据泄露事件频发近年来,大量的数据泄露事件频繁发生,引发了人们对个人隐私保护的关注。
无论是社交媒体平台、电子商务网站还是政府机构,都曾发生过用户个人信息被泄露的情况。
这些事件不仅对个人造成了直接的损失,也对社会信任和稳定造成了负面影响。
1.2 法律法规逐渐完善为了应对个人隐私保护的挑战,各国纷纷加强立法,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
例如,欧洲联盟通过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明确规定了个人数据的收集、处理和保护标准。
此外,一些国家还在立法中加入了对跨境数据传输和云计算等新兴技术的监管。
1.3 公众对个人隐私保护的重视度提升随着个人隐私泄露事件的频发,公众对个人隐私保护的重视度也在不断提升。
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自己的个人数据被如何使用和保护。
一些人选择停用某些应用程序或平台,以减少个人信息的暴露。
同时,一些组织和个人也开始提供隐私保护相关的产品和服务,以满足市场需求。
二、发展趋势展望2.1 加强技术手段保护个人隐私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个人隐私保护将会借助各种新技术得到进一步加强。
例如,加密技术可以有效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传输和存储;区块链技术可以实现去中心化的数据存储和管理,提高数据的透明性和安全性。
同时,人工智能技术也可以用于个人隐私的自动识别和保护,提供更智能化的隐私保护解决方案。
2.2 强化个人隐私权益保护在法律层面,随着对个人隐私保护的重视度提升,个人隐私权益保护将会得到更加强化。
法律法规将进一步规范个人数据的收集和使用,加强对个人数据的保护措施。
同时,对于个人隐私泄露事件的追责和处罚也将更加严格,以起到震慑作用。
2.3 提升个人隐私保护意识个人隐私保护不仅仅依赖于技术手段和法律法规,也需要公众的主动参与和提升自身的隐私保护意识。
浅析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浅析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个人信息保护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话题。
随着互联网、物联网、移动通信等技术的不断发展,我们的个人信息越来越容易被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护个人信息成为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对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进行浅析。
一、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随着我国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深入,个人信息的泄露、滥用、窃取等问题频发,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了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正式进入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制化轨道。
这些法律法规通过规定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披露、转让等行为,加强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特点1. 多样性: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种类和形式变得更加多样化。
除了传统的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信息外,还包括了人的生活习惯、消费行为、社交关系等各个方面的信息。
2. 数量化: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数量呈现爆炸式增长的趋势。
各种互联网服务、移动应用等都在不断的收集用户的信息,导致个人信息的数量呈现爆炸式增长。
3. 泄露性: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泄露风险大大增加。
随着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的泄露风险也随之增加,使得个人信息更容易被泄露、滥用。
以上特点使得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面临着更为严峻的挑战。
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显得更加迫切。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了一定的基础。
由于大数据时代的特殊性,现行的法律法规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不断完善和加强。
为了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其更加贴近大数据时代的实际情况。
我们需要明确规定哪些行为属于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披露、转让等行为,以及这些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问题和建议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问题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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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问题
1、不完善的监管
目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尚未完善,不及时地完成法规的制定,缺乏严格的监管机制,导致个人信息泄露的情况时有发生。
2、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缺乏
由于目前法律法规缺乏,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力度较弱,缺乏有效的人员和技术防护,个人信息容易泄露,从而受到侵害。
3、个人信息容易被滥用
尽管目前已经有了一些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但不足以有效地阻止个人信息的滥用。
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和执法,这个问题仍然存在。
二、建议
1、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
要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完善有关保护措施,加强对个人信息的监管,严格执法,遏制违法行为。
2、完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
要加大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力度,建立健全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机制,增加人员和技术保护措施,严格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3、严格限制个人信息滥用
要严格限制个人信息滥用的行为,完善有关措施,建立个人信息安全监管机制,严格执法,对违法行为依法严惩,防止不法分子滥用个人信息。
《2024年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范文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篇一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研究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个人信息在日常生活、工作、学习等各个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然而,个人信息的泄露、滥用等问题也日益严重,给人们的隐私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因此,对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现状、问题及解决方案,以期为完善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提供参考。
二、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现状1. 立法现状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为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利用等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2. 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对于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打击。
然而,由于个人信息涉及的范围广泛,且侵权行为形式多样,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程度的困难和挑战。
三、个人信息民法保护面临的问题1. 立法不完善尽管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但仍存在一些立法空白和漏洞。
例如,对于个人信息的定义、收集、处理、利用等方面的规定还不够明确,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
2. 执法不力部分地区和个人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意识淡薄,执法力度不够,导致个人信息侵权行为屡禁不止。
此外,执法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也存在一定问题,影响了执法效果。
3. 技术挑战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传输等过程越来越依赖于网络技术。
然而,网络技术的不完善和漏洞也给个人信息带来了泄露和被滥用的风险。
如何利用技术手段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解决方案与建议1. 完善立法(1)明确个人信息的定义、范围和保护原则;(2)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利用等行为;(3)加大对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4)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责任制度。
2. 加强执法力度(1)提高执法机关和个人的法律意识;(2)加强执法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3)加大对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4)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众积极参与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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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 深度分析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之现状作者:单飞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问题是近半个世纪以来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而日益凸显的问题。
由于社会观念、信息产业、科学技术以及立法规划等方面的原因,我国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没有认识到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因此直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目前对个人信息不进行保护。
现阶段,我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两大方面:一是在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中设置个人信息保护条款对个人信息加以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又可以表现为法律的直接保护和间接保护,所谓法律的直接保护即法律法规明确提出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间接保护即法律法规通过提出对“人格尊严”、“个人隐私”、“个人秘密”等与个人信息相关的范畴进行保护进而引申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二是通过信息控制人的单方承诺或特定行业的自律规范的承诺对个人信息加以自律性质的保护。
个人信息在自律保护也表现为两方面,即企业通过单方承诺这种市场运作方式对个人信息加以保护,以及特定行业组织通过行业自律规范对个人信息确立行业保护标准进而进行保护。
一、我国法律对个人信息的直接保护通过全国人大网站中全国法律法规数据库搜索引擎的搜索,我们发现,目前我国直接对“个人信息”加以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的数量相当有限,其中全国性的法律中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直接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通过,2007年1月1日实施)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护照签发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因制作、签发护照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条规定:“护照签发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护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泄露因制作、签发护照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2 003年6月28日通过,2004年1月1日实施)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泄露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规范效力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直接提及“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主要也仅有如下几项:(1)《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
该《发展战略》第六条第五项提出了“推进信息化法制建设”的要求,并提出:“加快推进信息化法制建设,妥善处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改、废止之间的关系,制定和完善信息基础设施、电子商务、电子政务、信息安全、政府信息公开、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创造信息化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
根据信息技术应用的需要,适时修订和完善知识产权、未成年人保护、电子证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加强信息化法制建设中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相关国际规则的研究和制定。
;(2)《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2000年10月8日通过,同日起施行)。
该《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紧急通知》(法 173号)(2 005年8月25日颁布,同日起施行)。
该《通知》第六条“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和保密工作,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指出:“……强化案件保密工作,严禁违反规定泄露案情以及办案人员的通讯方式、住址等个人信息,对于泄密行为,应当依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惩处……”另外,少数地方性法规中,也偶有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直接规定,例如:2003年修正的《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意,不得在互联网上收集、使用、公布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2003年12月23日上海市通过了个人信用信息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对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处理、提供等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中国人民银行2005年通过了有关个人信用信息管理及保护的专门性部门规章—《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6月16日通过,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该办法包括总则、报送和整理、查询、异议处理、安全管理、罚则、附则七章,共45条,对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处理、利用、流通等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从内容方面观察,该办法在很大程度上遵循了个人信息保护月23日上海市通过了个人信用信息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对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处理、提供等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中国人民银行2005年通过了有关个人信用信息管理及保护的专门性部门规章—《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6月16日通过,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该办法包括总则、报送和整理、查询、异议处理、安全管理、罚则、附则七章,共45条,对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处理、利用、流通等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从内容方面观察,该办法在很大程度上遵循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收集限制原则、信息质量原则、目的特定原则、使用限制原则、安全保障原则、公开原则、个人参与原则及责任原则。
虽然该办法在内容上还存在一些缺陷和漏洞,例如缺乏争议信息的封存制度、错误信息导致个人损害的民事赔偿制度等,但无论如何,我们可以将该办法视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它开创了我国特殊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二、我国法律对个人信息的间接保护在我国,除了上述直接明确提出对个人信息加以保护的法律法规之外,还存在一些通过规定保护人格尊严、个人隐私、个人秘密等与个人信息相关的范畴进而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
在根本大法方面,我国《宪法》(1982年)的“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公民享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相关条款均可解释为个人信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宪法依据。
在国家的基本部门法中,也或多或少、或明或暗地存在一些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法律条款,例如:《民法通则》(1986年)关于人身权的相关规定中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刑法》(1997年)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专章中,明确将“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等行为列为犯罪行为;《民事诉讼法》(1991年)规定“对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刑事诉讼法》规定“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关于个人信息的间接保护,在渊源上除了上述国家根本大法和基本部门法之外,还有许多容易被忽视的部门法或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
在妇女儿童个人信息的特殊保护方面:《妇女权益保护法》(1992年)规定:“妇女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规定:“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母婴保护法》(1994年)规定:“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密”。
在个人医疗信息方面:《执业医师法》(1999年)规定“医生不得披露治疗中获得的健康信息”;《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02年)要求“除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的病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进一步要求“医疗机构在复制或复印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禁止“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1995年)规定:“从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诊断、治疗及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有关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姓名、住址等个人情况公布或传播”。
在个人通讯信息方面:《邮政法》(1986年)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邮政企业和邮政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用户使用邮政业务的情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年)禁止“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2005年)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公开、泄露用户注册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个人金融信息方面:《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遵循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外,金融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
在律师执业方面:《律师法》(2001年)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职业活动中知悉的当事人的隐私”;《律师执业行为规范》(2004年)规定:“律师必须保守委托人的个人隐私”。
在档案信息方面,《档案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三、个人信息保护的信息控制人自律机制由于现阶段我国缺乏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性、统一性的立法,一些信息控制人为了增强行为相对人的信心,进而促进相关行业通过收集、处理、利用、传递个人信息而获得更大的发展,单方面作出了保护个人信息的承诺或制定了保护个人信息的内部行为规范。
这是信息控制人采取的一种典型的保护个人信息的自律措施。
目前,我国采取此类自律措施保护个人信息的信息控制人主要集中在非公共部门,特别是一些大型的商业网站,当然也有其他行业如银行业的经营者。
以下就列举几个典型的非公共部门信息控制人对个人信息保护采取的自律措施。
知名的综合性网站“新浪网”在其首页即载明了该网站的“隐私保护”政策。
该隐私保护政策比较典型地体现了当前网站经营者所采取的自律措施,因此本文对此作一简要介绍。
在其隐私保护政策中,新浪网首先表明:“隐私权是您的重要权利。
向我们提供您的个人信息是基于对我们的信任,相信我们会负责的态度对待您的个人信息。
我们认为您提供的信息只能用于帮助我们为您提供更好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