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现状与完善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现状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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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现状与完善作者:李梦璇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2期

摘要:本文主要概述了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性理论,分析了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实际情况及相关问题,进而深度研究了完善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有效路径,从而能够切实地构建完善的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更好地维护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权益,促进我国电子商务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现状;完善

一、前言

随着知识经济的高速发展,电子商务成为了人们日常工作、学习及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工具。在一定程度上,电子商务的广泛应用已经开启了知识经济新的发展篇章。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会以多种形式存在,它可以对特定的一些消费者进行个人信息的识别或整合。而消费者个人信息,在电子商务当中则主要以消费者自身的数据为基本形式。消费者个人信息权是指消费者对在网络中的所存储的有关自己的相关信息资料,进行掌握、拥有及控制,而在这一过程中不受到任何人的侵犯。从法律层面上讲,也就是说消费者在网络化的环境中行使和享受权利是不可侵犯的,不受到任何人的干扰。在电子商务当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主要包含着可直接性与可间接性的个人信息识别,有着可处分性、可识别性及财产权的属性等相关法律特点。这是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理论基础。那么,为了能够更好地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就需要对目前的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具体情况予以有效分析,进而探索出最佳的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路径,从而能够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有效提升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安全系数。

二、概述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性理论

从世界各国的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落实情况来看,随着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已经50多个国家都相继提高了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程度,并确立了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制度。而众多的专家与学者对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基本含义,有着不同的阐释。最为常见的定义名词就是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个人数据等。从各国立法的基本程序上分析,美国比较习惯以个人隐私来诠释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而一些欧盟国家则比较习惯于用个人数据来诠释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亚洲的韩国与日本则习惯于用个人信息来诠释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各国语言的不同,通常还会将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诠释成为多种含义,如欧盟一些国家通常会将个人数据翻译为Personal Date,即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还有些专家学者会将个人数据翻译成个人资料。而中国通常都是将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诠释为个人信息。这主要是由于我国还不习惯将信息称之为数据。同时,这样诠释能够与我国的相关信息公开条例相吻合,且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调研报告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调研报告随着消费者主权时代的到来,消费需求成为拉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为使消费者权益能在自由的市场竞争中得到更好的保护,由垄断问题引起的对消费权益的保护也应提上日程。下面是毕业毕业生网的小编为你整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调研报告。 引言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反垄断法的立法目标之一,但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直接体现在反垄断法视野中较少,反垄断法较多关注的是保护市场竞争性。市场经济从它的本质和客观要求来说,是消费者主权的经济 ,市场经济的发展迎来了崭新的消费者主权时代,各种垄断行为不但具有明显排斥市场竞争的特性,而且造成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因而为反垄断法所禁止。为使消费者权益能在自由的市场竞争中得到更好的保护,本文希图通过检视我国现有的反垄断法律制度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足,在此基础上,借鉴国外反垄断法中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经验,对消弭我国反垄断法在消费者权益权利救济方面的缺失、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陈一管之见,求教于方家。 一、拷问:缘何在反垄断视阈下探究消费者权益之保护 法是由事物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市场经济的发展造就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高度关注,多数国家制定

了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垄断法无论从立法目的上还是从执法结果上看,均将保护消费者权益作为其考虑因素,均围绕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但是,综观国内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垄断法并未统一在一部法律中,而是分而立之。说明两者既有割舍不断的内在联系,又有显着的区别。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在现实市场交易中,在一个具体市场交易行为的框架内,在消费过程中受到侵害的消费者以直接的保护。这种保护是特定的,带有事后救济的性质。而《反垄断法》侧重对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的规制,以保障良好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同时,企业或企业间为排挤竞争对手而实施的一系列限制竞争行为、垄断行为,表面上看直接受害者是其他经营者,但实质上或最终结果上是对消费者利益的侵害。可见,反垄断法是以一种迂回的方式给予消费者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不是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部法律来完成的,而是由包括反垄断法在内的多种法律制度的组合形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保护制度体系来完成的,反垄断法通过维护市场竞争机制、规范各种市场竞争行为等起到保护消费者的作用。因而需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外、反垄断法视阈中探究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二、检视:反垄断视阈下消费者权利救济之困境 (一)消费者权利救济遇垄断规制制度"不给力"之尴尬

试析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试析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论文摘要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经营者及其他组织都掌握并控制了大量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消费者个人信息被任意收集、使用、披露已经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社会各界要求对个人信息进行有效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因此在“信息时代”的背景下,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迫在眉睫。根据新消法的相关内容,来分析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问题。 论文关键词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保护难 一、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界定 (一)消费者个人信息概念 “个人信息”是一切可以识别本人的信息的综合,这些信息包括了一个人生理的、心理的、智力的、个体的、社会的、经济的、文化的、家庭的等等方面。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所谓消费者个人信息,是指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对照后,可以识别特定的消费者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消费者的姓名、家庭住址、手机号码、购物情况等。其不同于一般个人信息的方面在于它能够准确该个人信息是何种群体中的个体。所以,目前社会普遍关注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指的是能够准确识别特定消费者本人的个人信息。 (二)消费者个人信息分类 1.消费者个人信息根据信息公开性可以分为可公开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和不可公开的消 费者个人信息。可公开的信息是指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提供给经营者,并经消费者同意可以公开使用的个人信息,如照相馆在征得消费者的同意可以在本店范围内张贴消费者的相片,且没有侵犯消费者的肖像权。不可公开的信息指一旦被利用便会侵犯消费者权益,从而使消费者处于不利地位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体健康、财产状况等。这些信息公开都会给消费者的生理及心理带来很大的压力,或者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比如消费者的电话号码,在未经消费者允许的情况下公开,会给消费者带来很多骚扰电话。而不可公开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正是需要得到保护的个人信息。 2.根据可以直接或者间接识别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可将消费者个人信息分为消费者直接个人信息和消费者间接个人信息,消费者直接个人信息是指能够直接的不需要借助其他手段就能识别出消费者本人的个人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等;而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通过分析才能将消费者本人识别出来的信息成为消费者的间接个人信息,如职业、财产状况等。实践中常与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是可公开的个人信息和不可公开的个人信息分类方式。 (三)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必要性 1.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公民对隐私权的重视,尤其在私有财产和私人领域等方面人们对自由的主张中,隐私权对抗其他权利的要求逐渐凸显出来。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消费者个人信息是有价值的资源,消费者逐渐意识到经营者对其个人信息的不当利用属于一种侵权行为,消费者的法律意识越来越高,普遍要求国家通过明确的立法来保护其合法权益。 2.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要,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过程中所享有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或者滥用,势必会造成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损害。 3.消费者有权了解自己被经营者收集的个人信息收集、保护及利用状况,从而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更好的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提高资源配置。

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研究

摘要: 一、隐私权保护、个人数据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近年来,由网络和电子商 务引发的隐私权保护问题,已成为国内外政府部门、学术界、司法界、企 业界关注的热门话题.当探讨有关隐私权保护的问题时,人们频繁使用的 三个词汇是隐私、个人数据和个人信息.实际上,使用的词汇虽然不同,可 谈论的是同一个话题;但在谈论同一个问题时,由于用词的不同,又显示了 侧重点的差别.毕竟隐私、个人数据和个人信息这三者之间不论在字面和 真实含义上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关健词: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权保护个人数据政府部门真实含义数据保护电子商务词汇学术界司法界企业界用词显示网络国内 中图分类号:A849.1 正文 一、隐私权保护、个人数据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 近年来,由网络和电子商务引发的隐私权保护问题,已成为国内外政府部门、学术界、司法界、企业界关注的热门话题。当探讨有关隐私权保护的问题时,人们频繁使用的三个词汇是隐私、个人数据和个人信息。实际上,使用的词汇虽然不同,可谈论的是同一个话题;但在谈论同一个问题时,由于用词的不同,又显示了侧重点的差别。毕竟隐私、个人数据和个人信息这三者之间不论在字面和真实含义上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一)隐私、个人数据与个人信息 隐私是近几年来频繁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词语。私:指个人的、秘密的、不公开的;隐:是藏匿、不显露、藏在深处的意思;那么,隐私就是指不愿告人的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的事情,或者说,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私生活秘密方面的事宜。在英文中,隐私为“Privacy”,是独处而不受干扰,相对公开而言是秘密,或者说是隐蔽和不受干扰的意思。 在信息论中,数据是一组表示数量行动和目标的非随机的可鉴别的信号,数据的中文解释,是进行各种统计、计算、科学研究或技术设计等所依据的数值。英文中,“Data”表示为数据,事实或资料(facts,things certainly known),或者说是计算机处理的数据或符号。 而信息在信息论中,指用符号传送的报道,报道的内容是接收者预先不知道的,通过数据加工处理后得到。从以上定义来看,信息对接收者而言即为知识。英文中信息(information),是指经过加工后的数据(data of data),它对接收者的行为能产生影响,对接收者的决策具有价值,亦即知识或消息(something told;knowledge;news)。 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数据和信息经常因界线模糊而不加细分,在日常生活中更是这样,因而信息一词经常被滥用。 1.隐私(privacy) 隐私的观念虽然在人类将自己的私密部位用树叶等遮挡起来的时候就产生了,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观念的变化,隐私的概念在不断发展。在现代,隐私的概念有了较严格的界定。按照法律的解释,隐私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私生活秘密方面的事宜。它由个人数据、个人活动和个人空间所组成,涉及有关个人的数据资料、个人行为以及附属于个人的空间领域等三个方面。其中:(1)个人数据,指有关个人的资料。如肖像、身高、体重、指纹、声音、经历、个人爱好、医疗记录、财务资料、一般人事资料、家庭电话号码等。(2)个人活动,指一切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如日常生活、通讯、社会交往、夫妻之间的性生活、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完善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完善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完善 来源:我爱法律网 消费者权益保护最早可追溯于消费者运 动,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先驱,产生于发达资本主义垄断阶段,而后波及世界各国成为全球性运动。1898年美国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全国性的消费者组织—全国消费者同盟;。1960 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简称IOW)成立,它是由世界各国、各地区消费者组织参加的国际消费者问题议事中心;其宗旨为在全世界范围内做好消费者权益的一系列保护工作,在国际机构代表消费者说话。实际上,随着20世纪后半期消费者运动的高涨,世界上许多国家还相继确立了消费者权益仲裁或类似的纠纷解决机制。如在最早尝试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的美国,可以通过美国仲裁协会或被称为BBB(Better Business Bureau)的企业组织进行消费者权益仲裁。美国仲裁协会在1968年接受福特基金会的资助,设立了“全国解决纠纷中心”;再如瑞士,设立了由行业团体代表和消费者团体代表组成的仲裁机构。荷兰的消费纠纷仲裁委员会是专门受理消费纠纷的民间机构。另外法国、西班牙、

葡萄牙、比利进等国都设有相应的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 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所谓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而消费者权利——消费者为进行生活消费应该安全如公平地获得基本的 食物、衣物、住宅、医疗和教育的权利等,实质即以生存权为主的基本人权①。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为保护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我国的重视。 (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步较晚。1984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由国务院批准成立。之后,各省市县等各级消费者协会相继成立。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被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接纳为正式会员。中国加入WTO之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我国有更长足的发展。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发展和“3.15”宣传活动 的深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能力日益增强。

档案利用中的个人信息保护研究

档案利用中的个人信息保护研究 作者:陈红艳 来源:《办公室业务(下半月)》 2020年第10期 文/广西桂林市中医医院陈红艳 【摘要】本文结合工作实际,对档案利用中的个人信息保护现状进行研究分析。提出档案 利用中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问题,探讨档案利用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措施和解决方案。 【关键词】档案利用;个人信息保护;研究 档案资料是一个人的信息记录、历史记录,甚至涉及一个人的个人隐私。在大数据时代, 很多个人信息轻而易举便可以从互联网中获得,这无疑增加了档案在使用中个人信息安全的风险。在医院,个人档案有人事档案、病历档案等,但病例档案在所有医院档案中所占比例大。 医院个人档案涉及信息多、信息广,医院档案含有详细的患者资料,一旦信息被泄露,患者精 神上和肉体上遭受双重打击。在注重个人信息保护的社会大环境下,医院更应该建立健全档案 保护措施,承担起信息保护的责任,加强医院档案管理。 一、医院个人档案的价值 档案都具有一定的价值,但因为记载的内容不同,背后所隐含的意义价值也有差异性。医 院个人档案价值,有着与其他档案不同的意义。病历档案是具有特殊性的档案,医院档案不仅 记录了病人的个人信息状况,还记录了病人健康状况、疾病状况、用药状况、就诊过程等一切 信息,具有较高的价值,所以医院个人档案价值很高。 二、档案利用中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档案在开放利用过程中个人信息泄露严重。档案在开放利用过程中个人信息的泄露 是当今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档案开放利用时多方面的原因引发个人信息的泄露。在日常的生 活中,我们总收到短信、电话或者聊天软件的骚扰,而且这些机构掌握信息准确全面,但自己 却从未给这些机构留过个人信息,中国消费者协会在2018年7月做过个人信息泄露调查问卷,调查显示遇到过信息泄露的人占85.2%,没有遇到过信息泄露的人仅占有14.8%,最令人担心的是占70.5%的信息泄露被利用从事诈骗活动,信息泄露名誉受损占 6.6%,被广告推销占37.7%。由此可以看出,个人信息安全泄露已经对个人造成了很大的困惑。 (二)档案管理人员综合能力弊端。档案管理是至关重要的,是具有一定保密性质的工作,对于档案管理人员来讲,需要具备很强的专业性和工作能力,更需要具有强烈的保密意识。首先,在一定程度上,大多数工作人员和领导对档案管理意识不够强烈,把档案管理工作当成形 式上的工作,无法保障档案的安全性、保密性、永久性。其次,没有专业的档案管理团队,档 案管理任务重,人员少,管理水平不一致。档案管理人员多从普通员工中抽调,把关不严格, 没有专业的培训,专业素养低,对档案材料的装订、信息的收集、档案的整理、归档等业务不 熟知,导致档案管理存在很多问题,例如查找不方便、信息凌乱、信息泄露严重等。 (三)档案管理设施较为落后。因各种因素限制,单位用房紧缺,大多数单位将办公室和 档案室合二为一,这样不但不利于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也同样不利于档案的查找。甚至有些 办公室还存在手写档案,连基础的计算机都未配备齐全,忽视现代化设施建设,档案保管设备 落后,无法与现代社会相匹配。随着社会的发展,电子档案越来越普遍,电子档案易查找、易 保存、易保密,单位应加强电子档案建设,系统培养信息化技术人才,解决档案保管设施落后 问题。

微博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1.微博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为切实保护微博用户隐私权,优化用户体验,新浪公司根据现行法规及政策,制定本《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本《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将详细说明微博在获取、管理及保护用户个人信息方面的政策及措施。本《个人信息保护政策》适用于微博向您提供的所有服务,无论您是通过计算机设备、移动终端或其他设备获得的微博服务。 2.个人信息的收集 您已知悉且同意,在您注册微博或使用微博提供的服务时,微博将记录您提供的相关个人信息,如:、手机等,上述个人信息是您获得微博提供服务的基础。同时,基于优化用户体验之目的,微博会获取与提升微博服务有关的其他信息,例如当您访问微博时,我们可能会收集哪些服务的受欢迎程度、浏览器软件信息等以便优化我们的服务。 3.个人信息的管理 为了向您提供更好的服务或产品,微博会在下述情形使用您的个人信息: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根据您的授权; 3)根据微博相关服务条款、应用许可使用协议的约定。 此外,您已知悉并同意:在现行法律法规允许的围,微博可能会将您非隐私的个人信息用于市场营销,使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在微博平台中向您展示或提供广告和促销资料,向您通告或推荐微博的服务或产品信息,以及其他此类根据您使用微博服务或产品的情况所认为您可能会感兴趣的信息。其中也包括您在采取授权等某动作时选择分享的信息,例如当您新增朋友、在动态中新增地标、使用微博的联络人汇入工具等。 未经您本人允许,微博不会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您的个人信息,下列情形除外: 1)微博已经取得您或您监护人的授权; 2)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给予法定程序要求微博披露的; 3)微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向用户提起诉讼或仲裁时; 4)根据您与微博相关服务条款、应用许可使用协议的约定;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个人信息的保护 微博将尽一切合理努力保护其获得的用户个人信息。为防止用户个人信息在意外的、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被非法访问、复制、修改、传送、遗失、破坏、处理或使用,微博已经并将继续采取以下措施保护您的个人信息: 1)以适当的方式对用户的个人信息进行加密处理; 2)在适当的位置使用密码对用户个人信息进行保护;

关于报送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调研报告

关于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的调研报告 菏泽办事处: 为全面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共建和谐发展的金融消费环境,根据《菏泽银监分局关于开展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调研的通知》的要求,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学习,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调研提纲的内容逐项分析,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组织保障和机制建设 年初,为全面提高XXXX总行应对特殊消费群体金融服务突发事件的能力,形成科学、有效、反应迅速的应急工作机制,根据菏泽市银监分局、办事处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了《XXXX 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特殊消费群体金融服务应急处理预案》。 未设立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该项工作由综合部兼职管理,平均年龄31周岁,大专以上文凭。 二、行为规范 XXXX在为保护消费者权益,采取通过LED电子屏滚动显示、悬挂条幅、设置宣传公告栏等方式在各营业网点进行宣传,并将省联社统一规定的收费项目明细、存贷款利率、活动宣传材料、投诉举报电话等一并张贴公示。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客户明确了解服务内容、方式、功能、效果,确保客户充分了解收费标准,自主选择。 XXXX在改进服务水平、树立服务理念方面:一是按照提高

标准、完善功能、突出特色的要求,着力打造“形象好、设施新、功能强、辐射广”的精品网点;二是按照高标准、高起点、人性化的原则,采用行业标准化设置,配备排队叫号机、客户评价系统、LED电子屏,配备雨伞、老花镜、饮水机等便民设施,实行低柜台服务,设置客户等待区、VIP客户服务区和24小时自助银行。为客户提供一个温馨、舒适、快捷的良好环境。 三、投诉处置 XXXX为完善服务投诉制度,开通客户两部服务电话xxxx 和监察保卫部xxxx等投诉电话,针对服务投诉,本着“有诉必理,有诉必果”的原则,各部门协调配合,相关机构和人员迅速处理和反馈,给客户以满意的答复,同时严格追究相关员工的责任。同时,XXXX制订了各项应急处置预案,要求各部门密切配合,确保以最短的时间、最快的速度做好解释和安抚工作,维护秩序。有效化解、应对缠访闹访、重复投诉、舆情危机等情况。 四、宣传教育 XXXX为建立金融知识宣传教育的长效机制,采取集中学习的方式,利用每周三、周四集中学习日组织员工学习,通过学习文明服务公约、各种规章制度及操作规范、开展警示教育、案例分析等形式,增强员工的金融知识,促使金融知识教育长期渗透到每一个营业单位、每个业务环节,每一位员工。 五、本单位工作亮点

浅析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4816933463.html, 浅析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作者:高霜霜 来源:《卷宗》2017年第01期 摘要:在当今物质生活日益发达的社会,我国消费者在享受多样化的权利的过程中受到 多方面的挑战。本文通过对当前我国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如何完善我国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措施的研究。分析立法现状,吸取总结经验,为我国公民的在消费过程中个人信息的保护提出合理的建议。 关键词: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保护 1 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概念 消费者个人信息是指可以识别个人信息的一切内容的总和[1]。消费者个人信息包括姓 名、性别、年龄、籍贯、学历、职业、电话号码、住址、消费偏好以及购物记录等;在当今快速发展的电子商务环境下,它还包括个人的电子邮箱、MSN、网络用户名、浏览记录、网络 域名、IP地址、密码等电子数据形式。[2]消费者个人信息,可以理解为一种自然人为了满足 自身或者家庭某种需求而进行购买商品、享受服务的一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是一种私人的、不被他人打扰、不受他人控制、可以不为他人所知悉,独立于他人的一种完全属于自己个人空间的个人秘密的信息,且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的一种人格权。 2 关于我国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的消费手段和方式都日益增多,这在丰富了人们的消费生活的同时也给消费者的个人合法权益带来了很多新的挑战。[3]其中尤为突出的就是消费者个 人信息的保护问题。而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问题上,网络消费中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是最薄弱的环节。在网上购物中,由于当事人双方互不认识,只是基于买卖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短暂联系,因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受到了较于现实购物来说更多的风险。在现实的购物消费中,当事人双方可以清楚地知道对方的情况及货物的情况,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不必要的泄露。即使在需要提供个人信息的情况下,例如办理会员卡、贵宾卡或者是为了售后需要等情况下,经营者也会征得消费者的同意,并且需要消费者提供的个人信息内容是比较有限的。然而在当今的网络购物过程中,我们每个人都为了能够方便快捷的收到货物而需要填写各种个人信息。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每个人的个人信息在不知不觉中就已经暴露在网络经营者的掌握之下了。在网购中,如果消费者对于某种商品不够满意而做出差评等,经营者就利用自己持有的消费者的个人资料骚扰消费者,破坏消费者的私人生活安宁,侵犯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3 我国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途径

【毕业论文选题】个人信息保护的毕业论文题目

个人信息保护的毕业论文题目 时间把我们带入了信息时代,而我们的个人信息也被越来越广泛的传播在各种渠道当中,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问题是近半个世纪以来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而日益凸显的问题。由于社会观念、信息产业、科学技术以及立法规划等方面的原因,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下面学术堂为研究这方面的学生们准备了200个个人信息保护的毕业论文题目,欢迎各位借鉴。 个人信息保护的毕业论文题目一: 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相关问题研究 2、大数据时代图书馆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研究 1

3、欧盟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被遗忘权的研究 4、论政府对个人信息的利用与保护 5、论我国快递服务中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 6、宪法视角下的个人信息保护研究 7、论行政权对公民私域的介入 8、物联网环境下个人数据信息保护研究 9、快递服务合同中收件人权益保护研究 10、电话营销中的言论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研究 1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法完善研究 1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认定研究 13、在线隐私政策对消费者提供个人信息意愿的影响机制研究 14、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完善问题研究 15、移动智能终端用户个人信息泄露原因及防护对策研究 16、论消费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17、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 18、个人信息权侵权责任研究 2

19、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研究 20、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研究 21、电子数据取证中的个人信息保护相关问题研究 22、互联网背景下的个人信息权利 23、互联网征信法律问题研究 24、网络购物中消费者隐私权法律保护 25、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研究 26、患者隐私权的民法保护研究 27、民法视角下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 28、论我国第三方网上支付之消费者权益保护 29、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的法律问题研究 30、数字内容在线交易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31、互联网征信中金融隐私权的保护 32、我国个人征信体系中信用权保护的研究 33、大数据时代我国个人信息安全法律保护研究 34、云计算背景下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 3

[消费者权益,现状,电子商务]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分析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分析 摘要随着当今信息社会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信息交流范围也日益广泛,致使一种新兴事物――电子商务的出现。现如今,电子商务已融入了我们的生活,成为了我们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而网络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也时有发生,面对此种现状,探索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也成为当下学者的热议话题。本文在界定电子商务的基础之上,立足于电子商务立法的现状,提出当前法律规定的不足之处,以便更好的提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完善措施,最终建立完善的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电子商务概述 (一)电子商务的含义 在国内,对于电子商务的界定,学术界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说法。例如,有学者认为,电子商务是一种以电子信息技术为媒介来完成交易的贸易活动。其中,电子信息技术包括了电话、邮件、电视等一些列的方式,凡是利用了这些途径进行的交易活动都属于电子商务的范畴。有些学者则看法不同,认为电子商务应当是通过网络来进行生产、销售和流通交易的,不仅包括通过网络来交易,其事前、事后的一系列活动(例如,产品展示,售后服务,商务活动等)都需要借助网络这个媒介来完成。另外,也有部分学者认为,电子商务主要指的是交易双方以计算机网络为媒介来进行合同签署、网上支付和接收商品的交易活动。 从国际层面来看,对电子商务的法律规定主要有《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在此法律规定中将电子商务区分为广义和狭义之说,所谓广义的电子商务指的是一切以电子技术手段为媒介来进行的商业贸易活动;所谓狭义的电子商务指的是必须借助于互联网这种媒介来进行的电子化的商业贸易活动,这就缩小了电子商务的范围,将其限定于必须通过网络平台来进行交易。 目前,我国对电子商务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其对网络交易及相关问题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例如,此法第二条中明确规定,网络交易包括了商品交易和服务交易,其中,网络商品交易主要指以互联网为媒介所进行的商品销售或提供服务的交易活动;网络相关服务主要指运用互联网为交易平台来进行的宣传推广、支付结算、信用评价、产品运送等的营利性服务。 对此,笔者较为认同对电子商务的狭义界定,即电子商务应是借助网络平台来实现的商业贸易活动。本文主要对网络交易过程中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研究。 (二)电子商务的特征 电子商务与传统的商业交易活动不同,其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交易环境虚拟性。在传统的商业交易中,交易双方一般都是面对面的进行交易、谈判,从而订立合同完成交易。而电子商务不同,其是以网络为媒介的,交易双方互不知晓,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解读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解读2013年7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4号)。记者就《规定》采访了工业和信息化部政法司巡视员李国斌,请他对《规定》进行了解读。 记者: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台了《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请问《规定》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李国斌:近年来,我国电信和互联网行业快速发展,新技术、新应用层出不穷,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与此同时,用户个人信息的泄露风险和保护难度不断增大,加强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 出台《规定》,可以进一步完善电信和互联网行业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目前,部分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用户个人信息安全重视不够,安全防护措施不完善,管理制度不健全,信息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需要进一步完善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规范电信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活动。 出台《规定》,也是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需要。贯彻执行好《决定》有关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制度,需要出台相关配套规定。制定《规定》,进一步明确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规则和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是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规定的制度和措施,切实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的要求。?

记者:您能否介绍一下《规定》的制定过程? 李国斌:2012年5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启动了《规定》立法研究和起草工作。在起草过程中,我们赴吉林、广东、四川等地进行了调研,多次书面征求了部机关相关司局、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基础电信企业和互联网企业对《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组织召开了省级通信管理局、基础电信企业和互联网企业参加的立法座谈会,并通过国务院法制办的“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我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经征求意见,社会各方面对制定《规定》给予了积极的肯定,没有原则性的不同意见。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并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的基础上,我们形成了《规定(草案)》。 2013年6月28日,我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规定》。7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4号令公布了《规定》。《规定》将于9月1日生效。 记者:?您能否介绍一下《规定》关于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工作的定位? 李国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做了界定,并明确了信息收集、使用的原则和相关规则。 目前,各行业普遍存在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情况,相应的信息保护工作也涉及到众多的部门,我部并不负责管理所有的个人信息。《规定》依据《决定》的有关规定,立足我部电信和互联网行业管理职责,以“概括加列举”的方式规定了由我部负责监督管理的用户个人

2021年消费者权益保护调研报告[Word稿]

消费者权益保护调研报告Research Report Objective Basis

调研报告是整个调查工作,包括计划、实施、收集、整理等一系列过程的总结,是调查研究人员劳动与智慧的结晶,也是客户需要的最重要的书面结果之一。它是一种沟通、交流形式,其目的是将调查结果、战略性的建议以及其他结果传递给管理人员或其他担任专门职务的人员。因此,认真撰写调研报告,准确分析调研结果,明确给出调研结论,是报告撰写者的责任。以下调研报告内容欢迎参考借鉴! 引言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反垄断法的立法目标之一,但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直接体现在反垄断法视野中较少,反垄断法较多关注的是保护市场竞争性。市场经济从它的本质和客观要求来说,是消费者主权的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迎来了崭新的消费者主权时代,各种垄断行为不但具有明显排斥市场竞争的特性,而且造成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因而为反垄断法所禁止。为使消费者权益能在自由的市场竞争中得到更好的保护,本文希图通过检视我国现有的反垄断法律制度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足,在此基础上,借鉴国外反垄断法中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经验,对消弭我国反垄断法在消费者权益权利救济方面的缺失、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陈一管之见,求教于方家。 一、拷问:缘何在反垄断视阈下探究消费者权益之保护 | Objective basis | 客观依据- 1 -

法是由事物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市场经济的发展造就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高度关注,多数国家制定了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垄断法无论从立法目的上还是从执法结果上看,均将保护消费者权益作为其考虑因素,均围绕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但是,综观国内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垄断法并未统一在一部法律中,而是分而立之。说明两者既有割舍不断的内在联系,又有显著的区别。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在现实市场交易中,在一个具体市场交易行为的框架内,在消费过程中受到侵害的消费者以直接的保护。这种保护是特定的,带有事后救济的性质。而《反垄断法》侧重对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的规制,以保障良好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同时,企业或企业间为排挤竞争对手而实施的一系列限制竞争行为、垄断行为,表面上看直接受害者是其他经营者,但实质上或最终结果上是对消费者利益的侵害。可见,反垄断法是以一种迂回的方式给予消费者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不是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部法律来完成的,而是由包括反垄断法在内的多种法律制度的组合形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保护制度体系来完成的,反垄断法通过维护市场竞争机制、规范各种市场竞争行为等起到保护消费者的作用。因而需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外、反垄断法视阈中探究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二、检视:反垄断视阈下消费者权利救济之困境 | Objective basis | 客观依据- 2 -

案说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

案说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 现在个人信息被泄露或者非法买卖的现象越来越多,各种骚扰电话和短信严重干扰了消费者的正常生活和工作。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都有所规定,但现实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利受到侵害而提起诉讼的案件仍屡见不鲜。下面北京一中院的法官将结合近三年来审理的涉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典型案例,为大家详细解读个人信息保护的特殊规定,快来一起学习吧。案例一:经营者应合法、正当的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庞先生委托其助理鲁先生通过去哪儿网购买东航机票,其后收到诈骗短信,短信内容中显示有庞理鹏航班的起飞时间、降落时间、机场名称、航班号。庞理鹏认为,自己的手机号及确切的航班信息只有去哪儿网和东航掌握,因而其断定是去哪儿网和东航泄露了其个人信息,于是以侵犯隐私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去哪儿网和东航在各自官网向庞理鹏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去哪儿网主张其仅为网络交易平台,去哪儿网在本次机票订单中未接触庞理鹏手机号码,且去哪儿网已向鲁超发送谨防诈骗短信,尽到了提示义务。东航则主张其通过中航信提供订票系统服务,订票信息不存储于东航系统中。法院经审理认为,东航和趣拿公司存在泄露庞理鹏隐私信息的高度可能,并且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犯隐私权的相应侵权责任。庞理鹏请求趣拿公司和东航向其赔礼道歉,应予支持。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旅游平台及航空公司一方面因其经营性质掌握了大量的个人信息,另一方面亦有相应的能力保护好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免受泄露,这既是其社会责任,也是其应尽的法律义务。如果存在泄露消费者隐私信息的高度可能的情形,而现有证据又不能证明经营者尽到了相应义务,应认定经营者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犯隐私权的相应侵权责任。案例二:公民享有保护私生活与秘密的隐私权从2014年5月起,乐视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视频上公开刘女士的真实姓名、籍贯、年龄,称其是“变性人、在泰国做的手术、是黄海波事件女主角”等。刘女士起诉至法院,认为乐视公司的行为给其造成不良影响,对其生活、工作造成极大的困扰和无法挽回的社会影响,严重侵犯了其隐私权等相关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视频指向性明确,视频标题和内容都指向黄海波事件女事主及其个人信息,而展示的文章中亦包含事主姓名、籍贯、变性等陈述。刘女士享有不让他人知晓的个人信息的权利,涉案视频在互联网公开发布造成刘女士个人隐私信息的公然传播,侵害其人身权益的程度明显,作为涉案视频发布者的乐视公司,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法官说法: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网

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性问题研究_梅绍祖

2005年3月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Mar.2005 第2期Academic Journal of Suzhou Universi 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No.2 法学前沿问题探讨 个人信息法律保护问题研究专论(一组)本专题特约主持人:齐爱民教授 主持人语:在信息社会,个人信息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与利用,作为一个崭新的、全球性的法律问题,日渐受到关注。在我国学界,个人信息的内涵与外延、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以及个人信息收集者的权利,乃至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基础等基本理论问题尚缺乏一致的认识。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已经于全球普遍开展,我国政府已经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立法日程的今天,阐释个人信息的基本法理和主要问题,构建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已成为相关法学界士子的紧迫责任。幸得梅绍祖教授和张素华博士的宏文,加之拙文,从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性问题研究、微观应用和宏观架构等角度对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相关问题作了深入探讨。应该说,这组专论对于我们认识个人信息的基本法律原理以及围绕个人信息保护产生的主要社会问题是有帮助的,并且对我国个人信息立法也是有参考价值的。然庙堂之材,非一树之木,希望更多的学者关注信息社会产生的新问题,并慷以良策,以利国利民。 主持人简历:齐爱民,男,1970年生,广西大学法学院教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主要研究方向:网络与信息法、知识产权法。作为中国政府代表团专家顾问出席联合国贸法会电子商务工作组第40届大会(维也纳)。主持相关专题研究丛书3套,出版相关著作近10部,发表学术论文近30篇。 中图分类号:A84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403(2005)02-0025-15 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性问题研究 梅绍祖 (北京科技大学管理学院,北京100083) 一、隐私权保护、个人数据保护与 个人信息保护 近年来,由网络和电子商务引发的隐私权保护问题,已成为国内外政府部门、学术界、司法界、企业界关注的热门话题。当探讨有关隐私权保护的问题时,人们频繁使用的三个词汇是隐私、个人数据和个人信息。实际上,使用的词汇虽然不同,可谈论的是同一个话题;但在谈论同一个问题时,由于用词的不同,又显示了侧重点的差别。毕竟隐私、个人数据和个人信息这三者之间不论在字面和真实含义上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一)隐私、个人数据与个人信息 隐私是近几年来频繁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词语。私:指个人的、秘密的、不公开的;隐:是藏匿、不显露、藏在深处的意思;那么,隐私就是指不愿告人的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的事情,或者说,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私生活秘密方面的事宜。在英文中,隐私为 Privacy ,是独处而不受干扰,相对公开而言是秘密,或者说是隐蔽和不受干扰的意思。 在信息论中,数据是一组表示数量行动和目标的非随机的可鉴别的信号,数据的中文解释,是进行各种统计、计算、科学研究或技术设计等所依据的数值。英文中, Data 表示为数据,事实或资料(facts,things certainly known),或者说是计算机处理的数据或符号。 而信息在信息论中,指用符号传送的报道,报道的内容是接收者预先不知道的,通过数据加工处理后得到。从以上定义来看,信息对接收者而言即为知识。英文中信息(infor-mation),是指经过加工后的数据(data of data),它对接收者的行为能产生影响,对接收者的决策具有价值,亦即知识或消息(something told;knowledge;news)。 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数据和信息经常因界线模糊而不

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与对策建议

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对策建议 添加时间:2008-2-28 11:15:00 来源: 消费者协会作者:王文龙孙斌思阅读:2247次 近年来,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消协理事单位共同的努力下,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显著的成效。2006年,仅北仑区消费者协会就受理消费投诉案件1443起,接受消费咨询服务3085人次,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761780元,其中获得赔偿金额920204元。支持消费者起诉的有11起,消费侵权行为移交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处理的有6起,通过消费仲裁调解的有18起,解决争议金额24万元。但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还相当严重,成为影响社会和谐发展的一个不利因素。 一、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近几年来,消费投诉举高不下,据北仑区消协统计,2005年受理消费投诉1116起,2007年受理1443起,同比上升327起,增强29.3%,在消费投诉中突出表现以下四个方面。 (一)法律制度层面上存在的问题

消费者维权要靠法律。目前,消费维权工作主要依据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是1993年颁布实施的,随着市场经济日益繁荣,许多新兴行业和新生事物不断出现,《消法》在为消费维权工作提供法律依据时,已经越来越不能满足时代要求,存在的问题日益明显。 1、适用范围是目前《消法》执行中遇到的一个突出问题。《消法》起草时,医疗、教育、住房等领域不属于经营性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些领域很大程度上开始收费提供服务,具备了经营的特征,特别是这些领域内的消费纠纷日益增多,处理起来缺乏明确足够的法律依据。 2、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网络经济的出现,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权利已超出《消法》中规定的9项权利的范围,特别突出的是为谋利擅自泄露消费者个人隐私的现象屡见不鲜。 3、维权途径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关键问题。虽然《消法》为消费者提供的5种维权途径,但在实践中,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不能有效发挥作用。 与经营者协商,如果有一方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话,这条路就走不通。消协的调解要双方自愿,一方不自愿的话也协调不成;向行政部门申诉,交织着工商局、质监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局等众多的责任部门,由于分工不明确、责任不清楚、管理不明晰,给消费者维权造成了很大的困难;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具有收费高、程序简单、裁定书具有法律强制性的特点,但仲裁渠道需要事先有约定,日常生活消费的买卖合同很难有事先约定,因此仲裁的比较少;到法院起诉,诉讼成本相对比较高,举证困难,司法程序繁

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现状及保护对策

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现状及保护对策 【摘要】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伴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在这个时代背景下,个性化服务方式越来越多,商家需要通过大数据分析来预测公民行为活动,从而得到更多利益,大数据时代下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受到严重影响,极容易产生信息的泄漏等问题,本文就是针对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现状以及保护的?Σ呓?行的分析研究。 【关键词】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现状;保护对策 网络的普及给我国公民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但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公民的大量个人信息都存在于网络系统中,商业竞争随着市场的发展变得更加激烈,公民的个人信息价值增强。在大数据时代下,公民的信息被完全暴露在各个商业服务上,非法买卖公民信息的事件多有发生。2013年,我国有近一亿条用户信息被泄露,因此,解决大数据时代下的公民信息安全问题极其重要。 1 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现状 (1)从法律方面分析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现状 我国的法律相对来说比较健全,已经有很多涉及到公民

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规都仅在各个行业的规定中得到体现,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但是因为其不够完善,导致操作性较差,仍会给公民带来个人信息泄漏的隐患。首先我国法律对于个人信息的定义不够清晰,对于可以公开的个人信息要求不够明确,以及对个人信息的利用程度权利的规定不清,这些问题都具有较强的争议性,但是实际上,这些问题应该在立法阶段之前就进行明确[1]。 其次,目前现有的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法律缺少与我国大数据背景的融合,也就是说,现有的法律并不能解决大数据时代下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并且,目前我国存在的大多数是从安全问题发生后的补救层面进行的法律制定,事前预防保护法律还处于一片空白的状态。法律的缺失导致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不法商家非法使用和传播公民个人信息的问题。最后,如果我国公民因个人信息泄漏问题进行法律申诉时,因为需要按照民事诉讼的主张举证原则很难将自身权利进行维护[2]。在大数据背景下,公民信息的不合法使用渠道隐蔽,往往受害者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个人信息的泄漏以及造成的后果,即使有证据也不一定可以保证损失评估的结果是合理的,因此目前我国公民的个人信息维权现状就是举证难且赔偿低。 (2)从公民个人方面分析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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