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说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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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诉李某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和权益民事公益诉讼案

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诉李某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和权益民事公益诉讼案

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诉李某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和权益民事公益诉讼案文章属性•【案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规则针对非法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并进行消费欺诈的行为,检察机关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加大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和权益的惩治力度,维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

正文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诉李某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和权益民事公益诉讼案【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消费欺诈电子数据调查取证惩罚性赔偿【基本案情】2017年以来,李某非法获取包含姓名、电话、住址等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290万余条,并伙同他人将其中1.9万余条个人信息非法出售获利。

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李某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雇佣电话客服批量、随机拨打营销骚扰电话,并以收藏品公司名义,采用夸大收藏品价值和升值空间等方式,诱骗消费者购买肾宝片、纪念册、纪念币等商品,销售价款共计人民币55.4605万元。

【调查和诉讼】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保定市院)在审查郭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示案件时发现,李某被判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同时,存在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消费欺诈的行为。

经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保定市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调查。

调查期间,保定市院通过调取刑事侦查卷宗、审查电子数据、询问被调查人和证人,查清李某非法获取、出售个人信息事实;通过委托公安机关依托异地协查平台调取46名消费者陈述,审查电话客服证言、话术音频、商品检测报告,证实李某利用个人信息批量、随机进行电话滋扰和欺诈的事实;通过调取快递公司快递收发记录、资金结算书证和李某银行账户流水资料,并委托出具会计专业分析报告,查清李某消费欺诈金额。

同时,保定市院邀请河北大学公益诉讼研究基地的专家对该案进行论证并开展问卷调查,专家论证和调查结果均支持检察机关对李某的侵权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

个人信息的侵权法保护

个人信息的侵权法保护
〔3〕 参见杨芳:《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适用范围之思考———隐私权救济困境下的个人信 息 保 护 法 》, 《社 会 科 学 家 》 2016年第 10期,第 113页。
〔4〕 参见杨芳:《德国一般 人 格权 中 的 隐私保护———信息自 由原则 下对 “自决” 观念的 限 制 》, 《东 方 法 学 》 2016 年第 6期,第 116页。
〔5〕 Staudinger/Hager(2017),C.DasPersnlichkeitsrecht,Rn.C173,Rn.B140. 〔6〕 [德] 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 上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 2013年版,第 276页,第 2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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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的侵权法保护
体现为一种消极性的防御权,〔7〕 权利人能够对人格要素具有的支配权 能 极 其 有 限。信 息 主 体对个人信息的支配主要体现为信息的使用 (自己使用),主旨在于维护自身人格的自由发 展。至于收益权能 (许可他人使用),其实是个人信息属性中的财产属性的应用,并非信息 人格权的固有内涵。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几乎不享有什么处分权能,信息人格权益既不可 移转也不可继承。因此,信息不是物,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不享有无限制的任意支配权, 全面的信息保护不会造成信息主体对信息的恣意支配。 第二,人格权的排他性 与 支 配 权 的 排 他 性 也 有 重 大 不 同。 支 配 权 “是 一 种 全 面 的 排 他 性的权利,根据这种权利,一切他人都不得对此物施加影响”;而人格权本质上 “是一种受 尊重权,即承认并且不侵害人所固有的 ‘尊严’,以及人的身体和精神,人的存在和应然的 存在”。〔8〕 可见,与支配权的排他 性 服 务 于 其 强 大 的 支 配 效 力 不 同, 人 格 权 的 排 他 性 主 旨 在于获得他人尊重,亦即,只有当外界的介入损害到主体尊严时,这种排他性才会发挥作 用。就此而言,个人信息被他人收集或使用,只要在一般观念上没有损害到信息主体尊严, 即不构成对后者权益的侵犯。事实上,依据欧盟 《一般数据保护条例》 (GeneralDataProtec tionRegulation,下称 《数据条例》) 第 6条,获得信息主体同意仅仅是 “合法处理数据” 的 六种法定依据之一。可见,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所能享有的排他性是非常弱的。全面保护 个人信息不会引发信息交流停滞。 第三,个人信息的侵权判定原则上要进行利益衡量。在判定人格权侵权是否成立时, 或者说在判 定 处 理 他 人 信 息 的 行 为 是 否 违 法 时, 利 益 衡 量 必 不 可 少。〔9〕 梅 迪 库 斯 指 出, “一般人格权的主要问题在于它的不确定性,因为对一个人的保护,往往是以牺牲 另 一 个 人 的权利或利益为代价的。因此 在 发 生 争 议 时, 必 须 进 行 利 益 衡 量。”〔10〕 这 种 特 定 意 义 上 的 利益衡量在物权等其他领 域 并 不 存 在, 而 只 存 在 于 一 般 人 格 权 领 域 (德 国 将 名 誉 权、 隐 私 权也纳入一般人格权)。因此,若将信息主体对信息的利益界定为一般人 格 权,那 么,在 判 断个人信息是否被侵害时,就应当进行利益衡量,即比较信息主体的信息利益与信息收集 者或处理者对信息处理所具有的其他利益,只有当前者大于后者时,才可以禁止信息处理。 更一般地说,对个人信息一般性地提供保护与具体场景下提供保护不是一回事。在具体场 景下,应否保护个人信息并拒绝他 人 使 用, 须 个 案 综 合 判 断, 并 不 能 从 “一 般 性 地 全 面 保 护个人信息” 直接 推 导 出 “书 写 或 呼 叫 他 人 姓 名 即 侵 犯 他 人 信 息 权 益 ” 这 样 的 极 端 结 论。 保护范围的宽广性与保护要件设定的严格程度,是可以分离也应当分离的两个问题。 当然,信息敏感度不同,法 律 保 护 力 度 亦 不 同。 对 隐 私 信 息 (敏 感 信 息 ) 和 一 般 信 息 作区别对待是比较法上的通例,如欧盟 《数据条例》 第 9条、2018年 5月 25日生效的最新 德国联邦数据保护法 (BDSG,下 称 “德 国 数 据 法”) 第 46条 第 14款、 我 国 台 湾 个 人 资 料 保护法 (2015) 第 6条等等。个人 信 息 敏 感 度 的 划 分 源 于 隐 私 领 域 的 分 类。 德 国 法 中 的 领 域理论将私领域分为诸如家 庭 住 址、电 话 号 码 等 一 般 私 人 领 域 (Privatsphaere),诸 如 书 信、

如何认定当事人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

如何认定当事人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

案件评析如何认定当事人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本刊智库专家团专家陆晔张家港市大新某餐厅未建立健全消费者个人信息保密和管理制度,致使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案例。

一、案情简介2019年9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杨舍镇步行街的张家港市杨舍西城某婚纱摄影馆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店1名员工正在对照1份消费者名单拨打营销电话推销该店的婚纱摄影业务。

经调查,该名单可能由当事人张家港市大新某餐厅提供,且名单上的消费者均未将个人信息告知该摄影馆。

9月29日,我局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前台有两本笔记本,用于登记到该店预定婚宴的顾客信息,包括消费者的姓名、手机号码、预定桌数、预定时间等。

经比对,其中有21条信息与名单上的信 息完全一致。

经查明,当事人张家港市大新某餐厅是 我市一家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当事 人在笔记本上登记了到店消费者的预定信 息,包括姓名、手机号码、预定桌数、预定 时间等信息,并将笔记本存放在前台。

但当 事人未尽到保管义务、未建立消费者个人信 息保密和管理制度,导致部分消费者的个人 信息泄露、丢失。

这些信息被张家港市杨舍西城某婚纱摄影馆获得,该店员工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依据上述名单拨打了营销电 话。

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升级案发后,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分别对张家港市杨舍西城某婚纱摄影馆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__________M监控系统、制定信息保管制度。

产品可靠性报告2020年第11期I5KKPOIVIS、综合执法专刊二、本案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认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焦点1:什么样的信息属于“个人信息” ?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电子商务的快速增长,消费者个人 信息逐渐成为一种重要资源,各种 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也曰 益增加。

个人大数据法律保护案例(3篇)

个人大数据法律保护案例(3篇)

第1篇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大数据时代已经来临。

在这个过程中,个人数据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从消费购物到健康管理,从社交娱乐到金融服务。

然而,个人数据的安全和隐私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个人大数据法律保护案例为切入点,探讨隐私泄露的后果以及维权之路。

一、案例背景张女士,一名普通的白领,在一家知名电商平台购物时,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被泄露。

原本只是偶尔接到一些骚扰电话,但不久后,张女士发现自己不仅接到了大量的推销电话,甚至收到了虚假的贷款信息。

在经过一番调查后,张女士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已经被泄露给了多个非法渠道。

二、案例经过1. 发现泄露张女士在接到虚假贷款信息后,意识到自己的个人信息可能已经被泄露。

于是,她开始调查此事,发现自己在电商平台购物时,曾经授权过一些第三方服务使用自己的个人信息。

2. 维权之路(1)联系电商平台张女士首先联系了电商平台,要求对方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

然而,电商平台只是表示会协助调查,但并未给出具体的解决方案。

(2)报警处理在电商平台无果后,张女士决定报警。

警方受理了案件,但调查过程漫长,张女士感到十分焦虑。

(3)寻求法律援助在警方调查期间,张女士通过法律援助热线咨询了律师。

律师建议张女士收集相关证据,包括骚扰电话录音、虚假贷款信息等,以便在后续的诉讼中维护自己的权益。

(4)提起诉讼在警方调查取得一定进展后,张女士决定提起诉讼。

她将电商平台、第三方服务提供商以及可能涉及泄露个人信息的其他相关方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承担法律责任。

3.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电商平台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未对用户个人信息进行充分保护,导致张女士的个人信息被泄露,侵犯了张女士的隐私权。

同时,法院也认定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存在过错,未对个人信息进行有效管理。

最终,法院判决电商平台和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共同赔偿张女士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三、案例分析1. 个人数据泄露的原因(1)电商平台监管不力案例中,电商平台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未对第三方服务提供商进行充分审查,导致个人信息被泄露。

消费者知情权,信息安全权,自主选择权以案为鉴

消费者知情权,信息安全权,自主选择权以案为鉴

消费者知情权,信息安全权,自主选择权以案为鉴消费者知情权、信息安全权、自主选择权是现代社会中消费者保护的重要基本权利,它们保障了消费者在市场经济中的合法权益和自由。

在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互联网和大数据的快速发展给消费者带来了更多的便利和选择,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新的消费隐患和风险。

从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如果消费者的知情权、信息安全权和自主选择权得不到保障,就会产生一系列消费纠纷和风险。

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信息安全权和自主选择权至关重要。

消费者知情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有权知道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质量、价格、性能等相关信息。

知情权的保障可以让消费者在购买时做出明智的选择,避免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受到欺诈。

2018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电商评台食品销售监管工作的通知》中指出,电商评台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明确的商品信息和说明,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得到保障。

只有在信息透明的基础上,消费者才能做出符合自己利益的选择。

信息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使用商品或服务过程中,有权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不被侵犯。

在互联网时代,随着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

2019年,《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提出了个人信息保护的一系列措施,以保障消费者的信息安全权。

要求企业不能违法收集、使用和披露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一旦违反规定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些举措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的信息安全权,防止了个人信息被泄露和滥用。

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意愿,在市场经济中自由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

保障自主选择权,可以促进市场竞争,激发企业创新,提高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和性能。

在购买保险产品时,保险公司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多种保险产品的选择,并清晰提示其产品的利弊,以帮助消费者更好地自主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而不是被动接受单一的选择。

只有在自主选择的基础上,消费者才能享受到市场经济带来的便利和优惠。

消费者知情权、信息安全权、自主选择权是消费者保护的基本权利,它们的保障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商法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规定

商法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规定

商法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规定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和智能设备的普及,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备受关注。

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泄露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给个人隐私权和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法中确立了一系列法律规定,以保障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

本文将对商法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一、个人信息的定义及重要性个人信息是指可以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银行卡号码、住址等。

个人信息的泄露可能导致消费者遭受诈骗、骚扰电话、身份盗用以及个人隐私被侵犯等问题。

因此,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对于消费者至关重要。

二、商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和义务1. 信息保护原则商法规定,个人信息保护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也就是说,企业在收集、使用、存储和传输个人信息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获得消费者的明确同意,明确告知收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采取合理安全措施防止信息泄露。

2. 信息披露义务商法要求企业对收集的个人信息进行公开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存储、处理等方面。

企业应当提供充分有效的途径,让消费者了解自己的个人信息是否被收集,以及如何管理和控制个人信息的使用。

3. 信息安全保护义务商法对企业提出了严格的信息安全保护要求,要求企业采取合理的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

企业应制定和完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防止未经授权的个人信息泄露、篡改或丢失。

三、商法规定下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实施1. 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商法规定,在收集个人信息时,企业应明确告知消费者信息收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在获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

企业只能在明确规定的范围内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并遵循最小必要原则,确保不超过收集和使用目的的必要程度。

2. 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商法要求企业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

消费者个人信息删除权的保护

消费者个人信息删除权的保护

企业执行难度大:企业面临着如何在 保证业务运行的同时,安全、有效地 删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难题。
综上,消费者个人信息删除权的保护 仍面临着多方面的挑战,需要企业、 消费者、监管机构等多方共同努力, 推动其更好地落实。
消费者个人信息删除权的保
04
护策略
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处罚力度
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建立和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 体系,明确消费者个人信息删除 权的法律地位,为消费者提供有
03 技术挑战
然而,对于大部分企业来说,如何在技术层面实 现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高效、安全删除仍是一个挑 战。
消费者对自身信息删除权的认知与行使
认知不足
尽管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在提升, 但大多数消费者对于个人信息删 除权的具体内容、行使方式仍知
之甚少。
行使障碍
部分消费者在尝试行使个人信息删 除权时,常常遇到操作复杂、响应 不及时等问题,导致权利行使不畅 。
CCPA(加利福尼亚消费者隐私法案)
该法案赋予了加利福尼亚州居民对其个人信息的一系列权利,包括删除权。
法律基础的分析与比较
国内法律与国际法律在个人信息删除权保护上, 01 都呈现加强趋势,但具体执行细节和罚则有所不
同。
GDPR和CCPA等国际法规的影响,使得国内法规 02 在修订时更加注重消费者个人信息删除权的保护
意义
消费者个人信息删除权的出现,有助于强化消费者对个 人信息的控制力,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和信息安全。同 时,它也能促使企业更加规范和透明地处理个人信息, 推动信息产业的健康发展。
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
01 防止信息泄露
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是防止信息泄露、维护消费 者隐私权的关键环节。一旦个人信息泄露,可能 导致消费者遭受诈骗、身份盗窃等侵害。

个人信息保护典型案例

个人信息保护典型案例

京东商城大量账户信息泄露遭盗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近日依法批准逮捕了陈某、唐某、肖某和张某4名犯罪嫌疑人,这4人涉嫌盗窃京东商城大量用户的账户信息。

据公安机关初步查明,此次盗窃用户信息的行为,与发生在2011年的CSDN网络用户信息泄密事件关系紧密。

经查,陈某与肖某为初中文化程度,唐某与张某仅为小学文化程度。

其中,陈某与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东莞市两地结伙作案,肖某与张某在湖南省衡阳市结伙作案。

2012年2月,嫌疑人陈某从其叔叔陈某某、老乡周某处获取了一个存有800多个京东商城客户账号及密码的文档,一套查看上述账户内资金情况的软件。

其后,陈某开始在他位于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某小区的住处内,使用自己的台式电脑,利用上述软件对京东商城客户的账户进行扫描。

如发现账户内有资金或京东商城优惠券,便冒用客户的账号及密码登陆京东商城网站,盗刷账户内的资金及京东商城优惠券,在网站上下订单购买平板电脑、黄金饰品、手机、彩票等商品,由京东商城将货物快递至嫌疑人指定的地点。

陈某以上述手段盗窃京东商城1620余名客户账户内的资金,在京东商城网站上购买价值约10000余元的物品。

2012年3月初,嫌疑人陈某将这一存有京东商城客户用户名及密码的文档,通过QQ 拷贝给嫌疑人唐某,唐某于是采取同样的方式,在其位于广东省东莞市的家中,用自己的台式电脑登录京东商城,盗刷京东商城用户账户内的资金及京东商城优惠券,购买商品。

唐某共盗窃了京东商城40余名客户账户内的资金,购买价值约7351元的物品。

据海淀区检察院的检察官介绍,2011年年底,嫌疑人肖某、张某就已经受雇于周某并在湖南省衡阳市的网吧,盗刷京东商城客户账户内资金,在京东商城网站上下单购买商品。

因分赃不均,自2011年12月起,嫌疑人肖某及张某开始单独作案。

肖某共盗窃619名客户账户内资金,购买价值近9000元的商品;张某共盗窃83名客户账户内资金,购买价值15000余元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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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
现在个人信息被泄露或者非法买卖的现象越来越多,各种骚扰电话和短信严重干扰了消费者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都有所规定,但现实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利受到侵害而提起诉讼的案件仍屡见不鲜。

下面北京一中院的法官将结合近三年来审理的涉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典型案例,为大家详细解读个人信息保护的特殊规定,快来一起学习吧。

案例一:经营者应合法、正当的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庞先生委托其助理鲁先生通过去哪儿网购买东航机票,其后收到诈骗短信,短信内容中显示有庞理鹏航班的起飞时间、降落时间、机场名称、航班号。

庞理鹏认为,自己的手机号及确切的航班信息只有去哪儿网和东航掌握,因而其断定是去哪儿网和东航泄露了其个人信息,于是以侵犯隐私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去哪儿网和东航在各自官网向庞理鹏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去哪儿网主张其仅为网络交易平台,去哪儿网在本次机票订单中未接触庞理鹏手机号码,且去哪儿网已向鲁超发送谨防诈骗短信,尽到了提示义务。

东航则主张其通过中航信提供订票系统服务,订票信息不存储于东航系统中。

法院经审理认为,东航和趣拿公司存在泄露庞理鹏隐私信息的高度可能,并且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犯隐私权的相应侵权责任。

庞理鹏请求趣拿公司和东航向其赔礼道歉,应予支持。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旅游平台及航空公司一方面因其经营性质掌握了大量的个人信息,另一方面亦有相应的能力保护好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免受泄露,这既是其社会责任,也是其应尽的法律义务。

如果存在泄露消费者隐私信息的高度可能的情形,而现有证据又不能证明经营者尽到了相应义务,应认定经营者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犯隐私权的相应侵权责任。

案例二:公民享有保护私生活与秘密的隐私权从2014年5月起,乐视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视频上公开刘女士的真实姓名、籍贯、年龄,称其是“变性人、在泰国做的手术、是黄海波事件女主角”等。

刘女士起诉至法院,认为乐视公司的行为给其造成不良影响,对其生活、工作造成极大的困扰和无法挽回的社会影响,严重侵犯了其隐私权等相关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视频指向性明确,视频标题和内容都指向黄海波事件女事主及其个人信息,而展示的文章中亦包含事主姓名、籍贯、变性等陈述。

刘女士享有不让他人知晓的个人信息的权利,涉案视频在互联网公开发布造成刘女士个人隐私信息的公然传播,侵害其人身权益的程度明显,作为涉案视频发布者的乐视公司,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法官说法: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网
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公民享有保护私生活与秘密的隐私权。

行为人实施了窥探、宣扬、公布、散布、披露他人隐私的行为,即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责任。

案例三:消费者病情、病史未经许可不得公开、传播存某曾在北京市肛肠医院做痔裂手术,后发现网站上有存某痔裂的手术视频文件及视频目录文档。

晟软公司经营的网站是信息网络存储空间。

存某发现该网站存有名为“手术视频目录精品”的文档,其中载有“存某痔裂”字样。

2014年1月14日,存某到晟软公司交涉本案,晟软公司当天删除了涉案文档。

存女士起诉至法院认为晟软公司侵犯其隐私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存某虽然提供了在百度网站中输入“存某”后的搜索结果列表的网页打印件,但该网页打印件仅能反映带有存某信息的百度快照,无法反映点击进入该网站后显示的内容,故无法证明2014年1月14日之后该网站中仍存有涉及存某手术信息的文档。

因此,存某主张晟软公司在交涉之后仍实施了传播涉案文档的侵权行为,进而构成对存某隐私权的侵犯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
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病情、病史属于个人隐私,未经许可他人不得公开和传播。

本案之所以未支持原告的诉求,是因为核心证据的缺失。

大家一旦发现个人信息被泄露或不当利用并且已经给自己造成损害,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权。

但要提高取证意识,注意留存证据。

案例四:张女士在某理发店剪发,让理发师帮忙拍照,后发现其照片被该理发店当做宣传广告,张贴在理发店宣传栏中并在公众号上进行宣传使用,且对张女士的面部未进行任何模糊处理。

张女士起诉至法院,认为该理发店侵犯其肖像权,请求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是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一部分。

未经本人允许,任何人不得随意使用他人肖像,除非存在免责事由。

本案理发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张女士的肖像,且未作任何模糊处理,该使用行为侵害了张女士的肖像权。

法官说法:《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任何人在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之前,不得擅自将他人形象制作成为肖像,如拍摄照片、画成油画等。

消费者自身也要提高保护肖像权的意识,以免权利受损害。

案例五:任何知悉或收集、取得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主体,都依法负有保密的义务李女士通过某手机软件购买商品,
后因与卖家对商品规格及质量产生分歧,又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后遂退货并向相关部门对卖家服务进行投诉。

后李女士频繁遭到卖家电话骚扰,且在浏览相关商品时发现,自己的购买记录、手机号以及家庭住址被卖家公开在网上,且用语言对其进行谩骂和攻击。

李女士起诉至法院,认为被告侵犯了其隐私权并要求卖家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任何知悉或收集、取得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主体,都依法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泄露。

本案被告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将消费者手机号、家庭住址等信息公开在网络上,构成对李女士隐私权的侵害。

法官说法: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要维护私生活的安宁不受侵害,就必须保护个人信息不被随意公开或被滥用。

因此,保护个人信息是现代信息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

消费者不要随便在网络空间或公共场所提交个人信息,尤其是将姓名、手机号和工作单位等信息一次性提供出去,确有必要提供的,要可与相对方约定保密义务或查看相对方是否有保密机制。

一旦发现个人信息被泄露或不当使用并造成损害的,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权。

法官提示:第一是谨慎使用个人证件。

除非确有必要,一般不把自己的身份证号码披露给他人。

如果确有必要使用身份证复印件时,应注明“仅用于某某目的”;第二是不要随便在网络空间或公共场所提交个人信息,尤其是将姓名、手机号和工作单位等信息一次性提供出去。

第三是使用的电脑、手机电子设备等要使
用安全密码,不要使用公共场所开放式的WIFI网络。

第四是在参与各种网络调查或网络投票时尽量避免提供任何可以识别身份的信息。

如:参加某培训学校组织的网络问卷调查时,可以作答,但不提供任何个人信息。

第五是尽量避免在微信、QQ等社交工具中发布个人的照片、出行、住所等信息。

第六是在商务活动中确有必要披露自己信息时,可与相对方约定保密义务。

如:申请会员、办理相关证卡时,可与企业约定保密义务。

所以大家一旦发现自己个人信息被泄漏并已经给自己造成损害的,可以拿起法律武器,具体而言,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也可以向法院起诉,积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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