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1]
浅析《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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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毕业论文(设计)论文题目:浅析《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姓名:学号:院系:经济管理学院专业:会计年级: 08级班级:会计班指导教师:目录摘要............................................................ - 2 -关键词.......................................................... - 2 - 一大学生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与了解 ........................ - 2 - 二《劳动合同法》给大学生就业带来了许多的好处.................. - 2 -2.1试用期不再是“廉价期” (2)2.2毕业大学生享有对用人单位的知情权 (4)2.3用单位在招聘时不允许收取押金,扣押证件 (4)2.4用人单位不签书面合同的情形 (4)2.5“先就业,再择业”的条件更加有利 (5)三《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大学生就业面临的新挑战................ - 5 -3.1《劳动合同法》可能进一步挤压大学生就业市场 (6)3.2毕业生对用人单位同样负有告知义务 (6)3.3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情形 (6)四《劳动合同法》施行对大学生就业带来的长期效应................ - 7 - 五《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大学生就业的负面影响及各方的应对之策.. - 8 - 参考文献...................................................... - 10 -浅析《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摘要】:《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是对我国就业市场的一种规范调解,也必然会给大学生就业带来一些影响。
从长期来看,它的实施将为大学生创造更好的就业环境,能更切实有效的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但在短期内,将加大大学生求职的难度。
所以,大学生有必要根据《劳动合同法》制定自己的求职策略。
浅析《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

浅析《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作者:徐礼堂来源:《职业教育研究》2009年第05期摘要:《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大学生就业带来了一些新的影响,一方面规范了人才招纳市场,有效地保障了初入职场大学毕业生的权益;另一方面,对大学生就业市场可能会造成一定的挤压,对大学生的诚信意识、自身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毕业生有必要根据《劳动合同法》制定自己的求职策略。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大学生就业;策略《劳动合同法》是一部规范人才市场和用人单位用工的根本大法,为劳资双方的行为提供了很好的法律依据,特别是对求职的大学毕业生,其合法权益能够被有效保护,但同时也对用工方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提出了新的要求。
因此,新法的实施给大学生就业带来的既是机遇和福音,也是压力和挑战。
《劳动合同法》施行给大学生就业带来的福音由于缺乏工作和求职经验,过去一些大学生在找工作时,曾遭遇过不少求职陷阱,屡屡出现一些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不到位。
新法施行之后,用工单位的用工行为将受到法律制约,不断走向规范。
法律的有力保护无疑为高校毕业生创造了一个更好的就业环境。
(一)加重对不签劳动合同的惩罚力度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劳动合同制度的核心,事关劳动者权益保护。
但用人单位受降低用工成本的利益驱动,为逃避缴纳社会保险和解雇劳动者的法律责任,规避劳动合同的签订。
根据一项调查显示,平均60%左右的用人单位都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其中建筑、餐饮等非技术行业的劳动合同签约率最低,在40%左右。
由于缺少书面劳动合同,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保护。
有关数据显示,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有90%以上是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如工资待遇、工伤医疗等)没有法律约定,导致劳动者维权艰难。
《劳动合同法》改变了《劳动法》以劳动合同为劳动关系建立标志的做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起劳动关系,应当同时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
浅析《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

浅析《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作者:闫海鹰来源:《环球市场》2018年第01期摘要:《劳动合同法》是一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侧重于保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规。
《劳动合同法》作为规范人才市场和劳资关系的一部基础性法律,对我国的劳动法制发展具有里程碑的作用。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与实施,对于初入职场的高校毕业生的影响尤为明显。
本文以案例与理论相结合的形式揭示大学生在就业中遇到的问题,通过对劳动合同法中有关规定的分析,以期达到更有利地保护初次就业的大学生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就业;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称《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公布施行。
这是自《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度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与实施,对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大学生作为就业市场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常常处于弱势地位,合法权益时常难以得到保护。
《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对于规范用人单位的用人行为,有效遏制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更侧重保护弱势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这对于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的大学生而言将获得更多的法律支持,就业环境进一步优化。
一、2018年大学生就业形势分析2017年我国高校毕业生达到770万,而2018年就业人数将再创历史新高。
面对不容乐观的就业形势,作为缺乏社会经验、就业心切的大学毕业生们往往落入一些用人单位精心编织的就业陷阱。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无疑受到了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的高度关注,它必将对大学生就业市场产生重大影响。
2018年校园招聘即将在全国各大院校展开,大学生们在求职过程中要提高警惕,加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充分利用《劳动合同法》为他们撑起的就业“保护伞”,利用《劳动合同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劳动合同法_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分析

签劳动合同时,不论是否变更岗位都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
(4)为试用期工资确立了最低标准。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 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生产状况、劳
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需要指出的是,毕业生对用人单位负有告知义务的仅仅是
以前,服务期和违约金制度无疑是毕业生顺利实现“再择 “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与从事的工作不直接相关
业”的最大障碍。由于《劳动法》对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 的其他情况,如是否正在恋爱,是否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餐
款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一些用人单位为了留住劳动者,尤其是 饮等法定特殊岗位除外)等,均属个人隐私,毕业生有权拒绝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在责任承担上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法律的要求告知求职者上述事项劳动合同很可能被认定为欺诈而欺诈将导致劳动合同的无效
职业指导
《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分析
江苏科技大学 戴中璧
摘要:《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将给大学生就业带来一些新的影响,既包括劳动者权益得到更好保障、“先就业、再择业”的条 件更加有利等机遇,也包括可能进一步挤压大学生就业市场、对大学生诚信提出新要求等挑战。毕业生有必要根据《劳动合同法》 制定自己的求职策略。
3、高校要以科学发展观为引领,强化学生的就业资本与产 来职业发展,这是广东省高校毕业生突破传统的就业观念束缚,
业对接,就业“胜任力”与岗位需求对接,就业能力与社会需 应对就业压力,修正就业杠杆的一个非常好的方式,这也是一
浅析《劳动合同法》对毕业生就业的影响

浅析《劳动合同法》对毕业生就业的影响姚海丽【摘要】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是一部重要的劳动关系法,它的实施对劳动者、用人单位、工会及劳动行政部门各方均产生了重大影响.文章从<劳动合同法>对大学毕业生就业影响调查分析入手,结合近两年大学生的就业实际进行实例分析,提出了应对<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毕业生负面影响的基本思路.【期刊名称】《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年(卷),期】2010(009)003【总页数】4页(P12-15)【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大学生就业;个案分析【作者】姚海丽【作者单位】太仓万事达船务贸易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江苏,太仓,2154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520 引言《劳动合同法》从2008年元月施行至今,对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工会以及劳动行政部门均产生了重大影响,社会各方反响不一。
[1]对即将步入职场的大学毕业生来说,应该了解《劳动合同法》,关注劳动法律会对自己的工作产生哪些影响。
大学生如何认清社会需求,理清就业思路,摆脱就业困惑是踏入社会的第一个难题。
笔者拟从《劳动合同法》对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影响分析入手,并结合大学生的实际进行实例探索研究。
1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影响1.1 用工成本给用人单位带来压力长期以来,很多企业没有严格执行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具体操作实务中存在故意逃避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超时加班不依法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及随意解除劳动关系等问题。
而2008年《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使违法用工代价凸显,由此带来的用工单位人工成本的增加是具有“制度补偿”性质的“规范成本”的增加。
由于新法约束,企业长期用工比例的增加,可能会使员工工作压力下降,加班时间减少,由此而引发企业工作效率及效益的降低将是“隐性”的。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劳动者、用人单位产生的最大影响在于: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
浅析新《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的好处

浅析新《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的好处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是一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侧重保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新法规。
高校毕业生作为就业市场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在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下,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常常处于弱势地位,合法权益有时难以得到保护。
《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对于规范用人单位的用人行为,有效遏制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保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必将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同时传统的高校就业也将面临挑战。
一、当前损害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现象比比皆是当前损害大学毕业生合法权益的表现有:肆意提高进入门槛和标准,压低劳动成本,滥用试用期,劳动用工短期化,解约随意,扣压证件、档案,收取卜岗押金、违约金,不守诺言,不履行合同(不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金、工作条件恶劣)等等。
这些现象的存在,虽说是局部的、少数的、非主流的,但影响极坏,严重影响了毕业生就业及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劳动关系的建立。
二、《劳动合同法》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好处1.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的签订率,提升就业质量据调查,大约60%的用人单位都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其中建筑餐饮等非技术行业的劳动合同签约率最低。
部分用人单位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就业协议)重要的原因是,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签订了劳动合同,才算建立了劳动关系。
如果用人单位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就没有劳动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的约束,这样就为用人单位不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提供便利条件。
对此,《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高校毕业生订立劳动合同,只要事实存在用工行为,那么该用人单位与毕业生之间的劳动关系也即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享有劳动合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
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大学生就业影响的探讨

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大学生就业影响的探讨[摘要]新《劳动合同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已经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中的具体内容,应届大学毕业生的知晓率相当低,这一现象应引起我们的思考与担忧。
实际上新《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有着直接影响,高校的就业指导工作应该采取有效措施应对新状况,使大学生就业工作顺利开展。
[关键词]新《劳动合同法》大学生就业影响一、现状与影响1.积极的作用(1)新《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不但是社会进步的体现,而且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处于弱势地位的求职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须于录用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如超过30天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则须支付劳动者应得报酬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些新规定,对大学生的就业有了法律的保障。
同时,新《劳动合同法》对于试用期方面作了更明确的规定,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可以协商签订试用期,但试用期必须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且对试用期限与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作了明确规定。
以往只签订试用期的合同,或试用期限超过合同期限所规定的试用期限的做法,在今后均属违法行为。
另外,对于用人单位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新法有了更严格的规定,即用人单位必须要有明确的符合与否的衡量标准,且负有举证的责任,这对于大学生的就业有了更多的保障。
过去滥用试用期的问题很多,很多企业利用大学生无工作经验,利用试用期使用廉价劳动力,开始时许诺干得好就留下,结果干了一段时间之后,一个人都不留,这在今后都是违法行为。
另一方面,只要被雇用就要签订劳动合同,这对于大学生初次就业、灵活就业提供了保障。
原来有服务期,比如单位说你到我这里必须干3年才能走,这种情况现在属于违法。
另外,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如实告知用人要求、工作岗位及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规章制度等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有直接关系的事实情况,这对大学生就业者的权益也是一种保护。
浅谈《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

浅谈《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作者:付伟来源:《科学与财富》2011年第03期[摘要] 我国高校毕业生数量每年以10%―30%的速度增长,毕业时尚未找到工作的毕业生全国每年有大约一百万人。
就业的压力现实的摆在应届大学生及各个高校的面前。
大学生在奔波于各个招聘现场的同时,往往忽略对自身利益的关注。
大学毕业生要在应聘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应该对相关法律法规有所了解。
但有关调查却显示,对于已经实施的新劳动法中的具体内容,应届大学毕业生的知晓率不足30%。
这一现象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思考。
[关键词] 劳动合同法大学生就业一、《劳动合同法》的制定背景新《劳动合同法》的制定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
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而逐步建立发展起来的。
近几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结构调整进程加快,企业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形式和劳动关系日趋多样化,劳动用工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频繁发生,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此外,有些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拖欠、克扣工人工资,不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有些用人单位随意延长劳动时间,不支付加班费,等等。
上述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劳动合同法,进一步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
二、《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大学毕业生是就业大军中一个庞大的群体,在学习和掌握《劳动合同法》时,首先要了解其适用范围。
除了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外,新制定的《劳动合同法》将民办非企业纳入到其调整范围。
所谓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图书馆、民办博物馆、民办科技馆等。
此外,《劳动合同法》还对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人员之间是否适用作了灵活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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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毕业论文(设计)论文题目:浅析《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姓名:学号:院系:经济管理学院专业:会计年级: 08级班级:会计班指导教师:目录摘要............................................................ - 2 -关键词.......................................................... - 2 - 一大学生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与了解 ........................ - 2 - 二《劳动合同法》给大学生就业带来了许多的好处.................. - 2 -2.1试用期不再是“廉价期” (2)2.2毕业大学生享有对用人单位的知情权 (4)2.3用单位在招聘时不允许收取押金,扣押证件 (4)2.4用人单位不签书面合同的情形 (4)2.5“先就业,再择业”的条件更加有利 (5)三《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大学生就业面临的新挑战................ - 5 -3.1《劳动合同法》可能进一步挤压大学生就业市场 (6)3.2毕业生对用人单位同样负有告知义务 (6)3.3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情形 (6)四《劳动合同法》施行对大学生就业带来的长期效应................ - 7 - 五《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大学生就业的负面影响及各方的应对之策.. - 8 - 参考文献...................................................... - 10 -浅析《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摘要】:《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是对我国就业市场的一种规范调解,也必然会给大学生就业带来一些影响。
从长期来看,它的实施将为大学生创造更好的就业环境,能更切实有效的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但在短期内,将加大大学生求职的难度。
所以,大学生有必要根据《劳动合同法》制定自己的求职策略。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大学生就业就业市场策略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与实施,对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劳动合同法》的内容涉及到所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对劳动者、用人单位、工会以及劳动行政部门均产生了重要影响。
对于即将踏入社会的大学生来说,很多并不了解《劳动合同法》,也不清楚它会对自己的就业产生哪些影响。
本文对《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一、大学生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与了解《劳动合同法》里与毕业生紧密相关的内容主要表现在劳动合同的订立、社会保险的购买、试用期的规定与工资、劳务派遣等。
大学生对于《劳动合同法》至少应该要有个大体的了解,对某些条款应该有清晰的理解,这既是一种自我保护,也是大学生就业的必修课。
根据在网上对《劳动合同法》施行的调查结果表明,参加调查的114名学生中对新法相当了解的占9.1%;比较了解的占12.7%,不太了解的占69.1%;完全不知道新法施行的占9.1%。
认为新法有利于保障大学毕业生权益的占27.1%;认为新法的施行将进一步加剧就业竞争和就业压力的占18.6%;相信该法的实施执行力度的占3.4%,对该法的实施执行力度持观望态度的占50.9%。
这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学校应该组织学生加强对《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和讨论,认清新法施行对大学毕业生在权利和义务方面的新的保障及约束,以更好地遵守法律,并在必要的时候以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
二、《劳动合同法》给大学生就业带来的好处2.1试用期不再是“廉价期”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合同制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是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性条款。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方面,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为每个工作岗位找到合适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试用期内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可以维护新招收职工的利益,使被录用的职工有时间考察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的规定。
试用期本来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相互考察期,但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在试用期中故意压低员工工资,甚至不付工资,使试用期变成了用人单位的廉价期甚至是白干期。
同时,用人单位往往设定时间较长的试用期,甚至设定两个试用期,所以,《劳动合同法》针对用人单位的这些滥用试用期的问题作出了一些新规定:(1)试用期的长度与劳动合同的期限对应,合同期限越短,试用期越短。
《劳动合同法》第19条在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各月的基础上,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将试用期加以细化。
具体而言: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2)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试用期长度就是劳动合同期限。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同一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在续签劳动合同或重新招聘时,不论是否变更岗位都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3)劳动合同法为试用期工资确立了最低标准。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干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4)《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在试用期内随意辞退劳动者。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否则,需要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的行为将受到更多的规制,广大高校毕业生在试用期的权利将得到更好的维护。
2.2毕业大学生享有对用人单位的知情权毕业生在求职时往往会问及招聘单位的一些情况,有些用人单位总是以“等你到了我们公司就会知道"或者以属于企业的秘密为借口拒绝回答。
这将导致大学生对用人单位的一些基本信息无法了解,在劳动关系中就处于弱势地位。
所以加强对劳动者知情权的保护是平衡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等等。
如果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况下,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已经付出了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如果因为用人单位而造成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由于劳动合同无效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3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不允许收取押金,扣押证件用人单位在招聘或录用过程中,少数为了谋取钱财,利用招聘途径,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培训费、押金或服装费等,获取不当利益。
一些毕业生参加面试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告知其要参加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录用,培训费自付。
但是,当培训结束后,用人单位往往以条件不符、考试不合格等借口拒绝录用。
有些用人单位虽然录用毕业生,但是必须缴纳押金和扣押毕业证件,许多毕业生为了得到这份工作,只好无奈地接受。
因此《劳动合同法》对这些问题有了新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同时,该法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4用人单位不签书面合同的情形(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但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于劳动者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以劳动者补定书面劳动合同。
一旦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除了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便是违法行为,要支付2倍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
2.5“先就业,再择业”的条件更加有利“先就业、再择业”的就业观尽管还受到一些争议,但对于作为人的毕业生个体的幸福和作为生产要素的劳动力的合理流动而言,这样的观念显然是积极和正义的,也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
而且《劳动合同法》颁布显然也表达了立法者对这种就业观的肯定和鼓励。
以前,服务期和违约金制度无疑是毕业生顺利实现“再择业”的最大障碍。
由于原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对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一些用人单位为了留住劳动者,尤其是管理和技术骨干,不是从提高待遇等方面入手,而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为期数年的服务期,劳动者在服务期内解除合同将面临高额违约金的索赔。
《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服务期内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为了防止可能出现的规避赔偿责任,如果劳动者因有违纪等重大过错行为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需向用人单位支付其违约金。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试用期,而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而且,《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的数额、计算方法、禁业限制的期限等做出了更加有利劳动者的规定。
所以,《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广大毕业生就业、择业有了更强的自主性,“先就业、再择业”的条件将更加有利。
三、《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大学生就业面临的新挑战3.1《劳动合同法》可能进一步挤压大学生就业市场近年来,我国高校毕业生整体就业形势不容乐观。
中国社科院发布的《2008年经济蓝皮书》指出,20O7年,全国近500万高校毕业生中,至今仍然有100万高校毕业生没有找到工作。
蓝皮书认为,目前,中国劳动力市场上劳动力的供给依然大于需求。
值得关注的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可能会使大学生就业形势更加严峻。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提高很大程度上是通过限制用人单位的行为,提高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成本来实现的,比如以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用人单位也就是承认原来就存在的劳动关系,而现在却面临两倍工资乃至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