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公安局爆破作业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23.11.13•【字号】渝公规〔2023〕3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公规〔2023〕3号各公安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各专业公安机关,市公安局各直属单位:《重庆市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经市公安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基层一线执法办案民警培训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重庆市公安局2023年11月13日重庆市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公安机关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切实保障公安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全市公安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裁量基准。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公安机关(包括市级、区县公安机关及所属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决定是否处罚以及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选择适用的权限。
第三条全市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总则有关规定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结合执法实际,修订完善裁量基准。
受委托的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依照《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有关委托执法的规定执行。
本裁量基准施行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作出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般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方面,主要细化、明确以下内容:(一)可以选择处罚种类的,列出选择处罚种类的裁量情形;(二)有处罚幅度的,列出一定的裁量阶次,处罚幅度较大的,可以列出多个裁量阶次;(三)对“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等违法情节仅有原则性规定的,明确裁量情形;(四)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明确单处或者并处的裁量情形。
关于发布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公告度

关于发布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公告(2015年度) 关于发布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公告(2015年度)以下208项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已经公安部审查批准,并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现予以公告。
公安部2016年3月17日一、强制性标准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批准日期实施日期1GA1236-2015非线性结点探测器2015-01-29 2015-05-012GA543.6-2015公安数据元(6)2015-01-30 2015-01-303GA1258-2015民用枪支编号及包装标识要求2015-04-302015-06-014GA1257-2015民用枪弹编号及包装标识要求2015-04-302015-06-01GA38-2015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要求2015-05-182015-06-016GA1265-2015蓄冷型消防员降温背心2015-06-292015-10-017公共汽车客舱固定灭火系统2015-06-292015-08-018GA1261-2015长管空气呼吸器2015-06-292015-09-019GA947.1-20152015-07-102015-12-0110GA947.2-2015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系统第2部分:执法记录仪2015-07-102015-12-0111GA947.3-2015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系统第3部分:管理平台2015-12-0112GA947.4-2015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系统第4部分:数据接口2015-07-102015-12-0113GA1277-2015信息安全技术互联网交互式服务安全保护要求2015-10-2614GA1278-2015信息安全技术互联网服务安全评估基本程序及要求2015-10-262016-01-0115GA1280-2015自动柜员机安全性要求2015-10-282016-01-0116GA53-2015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2015-11-132016-01-0117GA423-2015警用防弹盾牌2015-11-232016-01-01GA1282-2015灭火救援装备储备管理通则2015-12-222016-02-0119GA1283-2015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2015-12-222016-02-01。
公安部关于发布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公告(2015年度)

2015/03/03
2015/03/03
35
GA/T 974.92-2015
消防信息代码 第92部分:火险气象等级代码
2015/03/03
2015/03/03
36
GA/T 974.93-2015
消防信息代码 第93部分:建筑物使用性质代码
2015/03/03
2015/03/03
2015/03/03
32
GA/T 974.89-2015
消防信息代码 第89部分:火灾探测器类型代码
2015/03/03
2015/03/03
33
GA/T 974.90-2015
消防信息代码 第90部分:灭火器类型代码
2015/03/03
2015/03/03
34
GA/T 974.91-2015
2015/02/11
2015/10/01
13
GA/T 1247-2015
仿真警车警示装置
2015/03/03
2015/05/01
14
GA/T 1248-2015
道路交通拥堵经济损失评估指南
2015/03/03
2015/05/01
15
GA/T 1246-2015
道路交叉口发光警示柱
2015/03/03
消防信息代码 第78部分:装备来源手续类别代码
2015/03/03
2015/03/03
22
GA/T 974.79-2015
消防信息代码 第79部分:车辆监理情况类别代码
2015/03/03
2015/03/03
23
GA/T 974.80-2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安全行业标准990

岗位设置要求
7.2.1 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由爆破工程技 术人员担任,可以兼任。 7.2.2 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不得兼任。 7.2.3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 不应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爆破作业单位
பைடு நூலகம்
许可证管理
申请: 8.1.1.1 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 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 申请,并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 营业性)申请表(见附录A)及下列材料: a)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 b)爆破作业区域证明; c)涉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 d)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特别规定
一级:
1. 2. 3.
4.
5.
6.
有或租用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其中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 测量设备净值不少于1000万元; 近三年承担过A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10 项,或B级及以上爆破 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20项,工程 质量达到设计要求,未发生重大及以 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 技术负责人具有理学、工科学科范围高级技术职称,有10年及以上爆破作业 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主持过A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5项, 或B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10项; 具有理学、工科学科范围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高级爆 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9人,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爆破员不少 于10人,安全员不少于2人,保管员不少于2人; 有钻孔机、空压机、测振仪、全站仪等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
其它管理要求
8.2.1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按照《爆破作业单
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991

《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991—2012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Management requirements for item of blasting operation2012—05—02发布2012—06—01实施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爆破作业项目的分级及爆破作业项目的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爆破作业项目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6722 爆破安全规程GB 50089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A 990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3 术语和定义GB6722、GA 990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爆破作业项目分级爆破作业项目的分级按GB6722执行。
5 管理要求5.1 爆破作业项目许可5.1.1 安全评估5.1.1.1 需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提交申请前,应由符合GA 990要求具有相应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进行安全评估。
5.1.1.2 安全评估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a)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b)爆破作业项目的等级是否符合规定;c)设计所依据的资料是否完整;d)设计方法、设计参数是否合理;e)起爆网路是否可靠;f)设计选择方案是否可行;g)存在的有害效应及可能影响的范围是否全面;h)保证工程环境安全的措施是否可行;i)制定的应急预案是否适当。
5.1.2 申请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见附录A)及下列材料:a)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单位持有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b)设计施工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c)安全评估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评估合同;d)安全监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监理合同;e)安全评估单位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的安全评估报告。
公安爆破作业项目安全管理规定

公安爆破作业项目安全管理规定1. 问题背景公安部门在开展爆破作业项目时,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本文档旨在规范公安爆破作业项目的安全管理措施,确保作业过程安全可控,防范潜在风险。
2. 目的与范围该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公安爆破作业项目能够高效、安全地完成,避免潜在危害和事故的发生,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
该规定适用于所有公安部门开展的爆破作业项目。
3. 项目前期准备在进行爆破作业项目前,公安部门必须进行详细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3.1. 爆破作业方案编制在项目前期,公安部门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编制爆破作业方案。
该方案中应包括作业区域的勘测与评估、爆破点的选择与确定、爆破装置的配置与使用方法等内容。
3.2. 风险评估与防护措施制定公安部门需进行详细的风险评估,识别潜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引发事故的环节。
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确保作业过程的安全性。
3.3. 作业区域的划分与标识为了确保作业区域的安全,公安部门应明确划分作业区域,通过标识等方式提醒人员及时注意安全,避免非授权人员进入。
4. 作业过程管理在进行爆破作业项目过程中,公安部门必须严格按照以下管理规定进行操作:4.1. 专业人员管理公安部门应派遣经过专业培训和合格考核的人员进行爆破作业项目。
这些人员应持有相关证书,并保持定期的培训和考核。
4.2. 作业设备与器材管理公安部门应对爆破作业过程中使用的设备与器材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稳定。
对于故障或不合格的设备和器材,应及时淘汰或维修替换。
4.3. 作业现场安全控制公安部门应设置临时安全控制区,并确保作业现场的人员和车辆有序排列,防止外来人员闯入作业现场。
4.4. 作业时间与天气限制公安部门应根据天气情况和相关法规,合理确定作业时间,并在恶劣天气下暂停或中止作业,以确保作业安全。
4.5. 废弃物处理与清理在爆破作业完成后,公安部门应及时清理作业现场的废弃物,确保环境整洁,并妥善处理可能存在的危险废弃物。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和《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和《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2.05.09•【文号】公治[2012]240号•【施行日期】2012.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和《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治[2012]2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2012 年 5 月 2 日公安部发布的《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以下简称“两个标准”)将于 2012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为认真做好两个标准的贯彻执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两个标准发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抓好学习培训和宣传贯彻工作。
两个标准的发布实施,是公安机关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加强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范爆破作业许可行为,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两个标准的实质精神,采取多种形式,扎扎实实地抓好学习培训和宣传贯彻工作。
要加大对治安管理部门和派出所从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工作民警的培训力度,使他们全面掌握爆破作业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和基本知识,熟记相关条文并能准确运用。
要采取召开座谈会、提供咨询服务、发放宣传手册等形式,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社会宣传工作,使涉爆从业人员了解两个标准的主要内容,增强自觉遵守执行意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支持、配合、监督公安机关及民警的执法活动。
二、以贯彻执行两个标准为契机,全面清理整顿爆破作业单位。
各地要按照《条例》和两个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迅速组织开展爆破作业单位清理整顿工作。
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GA53-2015)

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GA53-2015)1、100、30 A31 GA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53—xx 代替GA53—1993 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Qualifications and management requirements for blasting personnelxx13发布xx 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GA53—xx 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1、1—xx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53—1993《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
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修改了标准名称;――修改了章节的编排结构;――修改了爆破作业人员的分类(见第4章,1993年版的1、3);――修改了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分级(见第5章,1993年版的4、1);――增加了爆破作业人员的资格条件(见第6章);――增加了爆破作业人员的岗位设置和职责要求(见第7章);――修改了爆破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要求(见8、1,1993年版的第4章);――修改了爆破作业人员的许可证管理及考核要求(见8、2,1993年版的第3章、第5章、第6章);――增加了爆破作业人员的其他管理要求(见第9章);――删除了爆破作业人员证件定期复审要求(见1993年版的6、3、1)。
本标准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社会公共安全应用基础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中国工程爆破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闫正斌、汪旭光、亓希国、张国亮、高荫桐、曲广建、方桂富、王小林、张正忠。
9 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爆破作业人员的分类、分级、资格条件、岗位设置和职责要求以及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爆破作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和日常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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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爆破作业单位资质及爆破作业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公共安全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各级公安机关对渝籍爆破作业单位,以及在渝从事爆破作业的非渝籍爆破作业单位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爆破作业单位分类第三条爆破作业单位分为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和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一)爆破作业单位,即依法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
(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接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和/或安全评估和/或安全监理的单位。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按其资质等级要求从事爆破作业。
(三)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即仅为本单位合法的生产活动需要,在限定区域内自行实施爆破作业的单位。
第四条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可以设分支机构。
(一)如分支机构为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二)如分支机构为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公司所属分公司、项目部均可持有公司合法有效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但所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的法律后果一律由公司承担。
(四)子公司也可以依法向子公司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申领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但必须符合《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的规定要求。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项目部等不能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第三章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等级第五条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实行分级管理,其资质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从业范围分为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
资质等级与从业范围的对应关系见表1。
第六条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不分级。
第四章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第七条爆破作业单位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的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二)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三)设置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等岗位,并配备相应人员。
第八条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除须达到第七条规定事项外,还应分别达到以下条件:(一)一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或租用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2﹒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其中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净值不少于1000万元;3﹒近3年承担过的A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10项,或B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20项,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4﹒技术负责人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高级技术职称,有10年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且主持过的A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5项,或B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10项;5﹒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9人,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爆破员不少于10人,安全员不少于2人,保管员不少于2人;6﹒有钻孔机、空压机、测振仪、全站仪等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
(二)二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或租用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2﹒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其中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净值不少于500万元;3﹒近3年承担过的B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10项,或C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20项,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4﹒技术负责人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高级技术职称,有7年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且主持过的B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5项,或C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10项;5﹒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爆破员不少于10人,安全员不少于2人,保管员不少于2人;6﹒有钻孔机、空压机、测振仪、全站仪等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
(三)三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或租用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2﹒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其中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净值不少于150万元;3﹒近3年承担过的C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10项,或D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20项,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4﹒技术负责人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高级技术职称,有5年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且主持过的C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5项,或D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10项;5﹒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爆破员不少于10人,安全员不少于2人,保管员不少于2人;6﹒有钻孔机、空压机、测振仪、全站仪等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
(四)四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或租用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2﹒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100万元,其中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净值不少于50万元;3﹒技术负责人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有3年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4﹒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初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爆破员不少于10人,安全员不少于2人,保管员不少于2人;5﹒有钻孔机、空压机、测振仪、全站仪等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
(五)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2﹒技术负责人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有2年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3﹒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爆破员不少于5人,安全员不少于2人,保管员不少于2人;4﹒有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第五章岗位职责和设置要求第九条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的岗位职责分别是:(一)技术负责人的岗位职责包括:1﹒组织领导爆破作业技术工作;2﹒组织制定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3﹒组织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4﹒主持制定爆破作业设计施工方案、安全评估报告和安全监理报告。
(二)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岗位职责包括:1﹒监督爆破作业人员按照爆破作业设计施工方案作业;2﹒组织处理盲炮或其他安全隐患;3﹒全面负责爆破作业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4﹒负责爆破作业项目的总结工作。
(三)爆破员的岗位职责包括:1﹒保管所领取的民用爆炸物品;2﹒按照爆破作业设计施工方案,进行装药、联网、起爆等爆破作业;3﹒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或其他安全隐患及时报告;4﹒在项目技术负责人的指导下,配合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处理盲炮或其他安全隐患;5、爆破作业结束后,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清退回库。
(四)安全员的岗位职责包括:1﹒监督爆破员按照操作规程作业,纠正违章作业;2﹒检查爆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及时发现、处理、报告安全隐患;3﹒监督民用爆炸物品领取、发放、清退情况;4﹒制止无爆破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爆破作业。
(五)保管员的岗位职责包括:1﹒验收、保管、发放、回收民用爆炸物品;2﹒如实记载收存、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及领取人员的姓名;3﹒发现、报告变质或过期的民用爆炸物品。
第十条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可以兼任,但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不得兼任。
另外,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不应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爆破作业单位。
第六章许可证管理第十一条许可证管理包含申请、发放、换发、降级、撤销管理。
第十二条重庆市各级公安机关关于《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申请、发放管理应按照以下程序逐步进行:(一)申请。
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向市公安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向单位所在地分局、区县公安局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申请表(见附录一、附录二)及以下材料:1﹒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1)自有或租用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2)自有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物权资料或者是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租赁合同(协议)等证明材料;(3)具有合法有效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金、净资产、专用设备净值的验资报告、评估报告及审计报告;(4)出具相关报告的会计事务所的资质凭证复印件;(5)自公安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前3年实际承担的设计施工业绩证明材料,包括:①单位设计施工业绩情况表(见附录三)②加盖有项目施工所在地公安机关行政印章的批准文件;③项目合同书、设计文件、安全评估报告、安全监理报告、完工证明等材料;④《爆破作业项目备案表》复印件。
(注意事项:①非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爆破作业项目不能作为企业的设计施工业绩;②安全评估、安全监理业绩不能单独作为设计施工业绩;③两家及以上企业联合施工的业绩,以实际承担设计施工的主要责任企业为准,即相关批文排名第一位的企业为准;④总承包项目的业绩,以实际承担设计施工的主要责任企业为准,即以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为准;⑤对于整合后新注册成立企业的设计施工业绩认定,可以合并计算。
)(6)技术负责人主持的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方案,包括:。
①技术负责人简历情况表及业绩情况表(见附录四、附录五);②加盖有技术负责人参与的项目施工所在地公安机关行政印章的批准文件;③技术负责人参与的项目合同书、设计文件、安全评估报告、安全监理报告、完工证明等材料;④参与设计施工项目的《爆破作业项目备案表》复印件。
(注意事项:①技术负责人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业绩的认定,以本人主持,即设计文件排名第一位为准;②非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爆破作业项目不能作为技术负责人的设计施工业绩;③项目技术负责人参与的安全评估、安全监理业绩不能作为设计施工业绩。
)(7)涉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包括:①《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高级、中级、初级)、《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②技术职称证明(对理学、工学学科的认定以持有的毕业证书为准,如理学学士、工学学士等);③爆破作业单位与涉爆从业人员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④涉爆从业人员手持劳动合同正面免冠全身照(见附录十一);⑤技术负责人进行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经历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