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举例
合同法典型案例

合同法典型案例
嘿,朋友们!今天咱就来说说合同法典型案例。
这合同法啊,就像是我们生活中的一把保护锁!咱们就拿一个例子来说吧,小王和小李约定好,小王把自己的手机卖给小李,价格都谈好了。
这不就是一个简单的买卖合同嘛,这里面可就有合同法的影子呢!要是小王突然反悔不想卖了,这可不行呀,为啥?因为有合同法管着呢!
再比如说,小张租了一套房子,和房东签了合同。
结果住了没多久,房东突然说要涨房租,小张肯定不乐意啊,那怎么办?合同法来帮忙呀!房东不能随随便便就违反合同约定嘛。
我记得还有这样一个事儿,有个公司和供应商签了合同要进货一批货物。
结果供应商没能按时送货,给公司造成了很大损失。
这时候公司就可以根据合同法要求赔偿损失呀!想想看,要是没有合同法,那岂不是乱了套了,大家谁都可以说话不算数啦?那世界不就变得混乱啦!
还有啊,我听说过这么一件事。
小赵和朋友一起开了个店,他们之间也有一些关于合作的约定,这也算是合同法的范畴呢。
如果其中一个人突然想撤资或者不遵守当初的约定,那另一个人不就被坑了嘛。
哎呀,合同法真的是太重要啦!就像是我们生活中的定海神针一样,保障着大家的权益。
总之,合同法在我们的生活中无处不在,它默默守护着我们的每一次交易和约定。
我们可千万别小瞧它,一定要尊重它、遵守它!只有这样,我们的生活才能更加有序、更加公平!。
典型合同法案例

典型合同法案例合同法案例1.孙某与朱某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孙某将其所有房屋4间出租给朱某开办餐厅,租赁期限为两年,自1999年5月1日至20XX年5月1 日,租金2000元/月,若有一方违约,应付给对方违约金4000元,朱某不得转租。
2000年4月1日,孙某准备将房屋卖给唐某,孙某将此事通知了朱某,朱未作任何表示。
2000年7月8日,孙某和唐某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2000年10月,朱某扩大经营规模,在市中心繁华地段开设一高档酒楼,遂将租赁的该四间房屋交给牛某使用,每月收取租金2500元。
问题:(1)该案中存在几种法律关系?(2)孙、朱签订合同后,若2000年6月1日朱某未付租金,孙某得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3)唐某是否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若孙、唐在2000年6月1日办理过户手续,有何不同?(4)办理过户后,唐某能否请求孙某迁出?(5)朱、牛所签合同是否有效?(6)唐某能否请求孙某承担违约责任?若能,应承担何种责任?对牛某又应如何救济?2.甲公司与乙公司均系某市的企业,甲公司系生产商,乙公司系商业零售商。
20XX年5月20日,双方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在20XX年5月25日向乙公司供应一批儿童玩具,由甲公司将该批货物存放在丙仓储公司。
双方约定了标的物的价格和支付方式,但没有约定交付地点。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预付了部分货款。
5月24日,甲公司通知乙公司到丙公司处受领货物,乙公司认为,甲公司应当将货物运输到乙公司所在的商场,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应当自行提货。
5月26日,因天降暴雨,丙公司的仓库以及周围房舍均被大雨冲走,甲公司拟交付的儿童玩具也损失殆尽。
乙公司得知情形,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返还所收取的预付款。
甲公司反诉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的货款。
问题:(1)本案中,甲公司应当在何地交付货物?为什么?(2)本案中,货物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3.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2头牛,分别为牛1、牛2,总价款为4000元;乙向甲预付1000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
合同法案例集锦(精)

合同法案例集锦(精)合同法案例集锦一、债法总论:1.甲与乙于3月1日签定一份书面买卖合同,签订合同以3000元的价格将甲家的一棵可以用做盆景的樟树受让给乙。
乙于3月5日将3000元取走甲提供更多的银行账户,并通告甲3月10日乙将雇车去运树,使其在此之前将樟树从土里掘出并搞好栽植保护措施。
甲于3月8日依乙的建议搞好了樟树转交准备工作。
正逢丙从甲家门前经过,对该樟树爱不释手,请为4000元出售,甲不同意。
丙次日又去则表示请为5000元出售,并当场写出欠条5000元,表示“我先把欠条回购在你这里,两天之内往你的账户里存款”,甲半推半就着照办,并任丙驾车将樟树带走了。
3月10日乙雇车去运树,被知会一棵已被丙买走,遂向甲建议归还3000元樟树价款并索赔雇车运费。
甲表示应等丙交货5000元之后再向乙付款,但运费予以索赔。
丙回家后真的樟树价格太高,打电话向甲明确提出仍以4000元成交量。
甲不同意,但丙秉持只向甲的银行账户取走了4000元。
试问:甲乙的买卖合同于何时生效?甲丙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甲应向谁履行?请问:甲乙的买卖合同于3月1日生效。
甲丙的买卖合同有效率,因为债权具备平等性。
甲可选择乙丙中的任一人履行合同。
试问:甲就丙交付的5000元欠条是否成立质权?为什么?请问:5000元欠条无法设立质权。
质权就是债权的物化,而欠条不是自身具备价值的物。
试问:樟树的所有权能否依交付转移?若不能,为什么?若能,谁自何时取得了该所有权?答:樟树的所有权应依交付转移,丙自3月8日取得了该物的所有权。
何况:乙向甲建议付款和索赔与否存有据?甲称等丙退款后就可以向乙付款与否存有据?答:甲乙之间签订买卖合同,甲违约,故乙向甲要求退款和赔偿有依据;甲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与并无关系,故甲称等丙付款后才能向乙退款无依据。
何况:丙只退款4000元,甲仍可以建议丙至于1000元,对该1000元,甲所依据的就是债权还是物权?请问:甲的依据就是债权。
合同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施工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施工方负责某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
合同约定工期为一年,工程总价款为1000万元。
合同签订后,施工方按照约定进行了施工,但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等原因,导致实际工程量增加,工期延长。
施工方多次与开发商协商,要求增加工程款和延长工期,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施工方遂停止施工,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支付增加的工程款和赔偿停工损失。
争议焦点:1. 由于设计变更和材料价格上涨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加和工期延长,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2. 施工方是否可以要求增加工程款和延长工期?3. 开发商是否应当赔偿施工方因停工造成的损失?案例分析:一、关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在本案中,设计变更和材料价格上涨虽然属于客观情况,但并非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因此不属于不可抗力。
关于情势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不可预见的、非当事人所能控制的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设计变更和材料价格上涨虽然影响了合同的履行,但并非不可预见的、非当事人所能控制的变化,因此也不属于情势变更。
二、关于增加工程款和延长工期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因设计变更或者工程量增加等原因,增加合同约定工程款的,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
”在本案中,施工方要求增加工程款,但双方未能协商一致。
根据法律规定,施工方无权单方面要求增加工程款。
有关合同法的案例最新7篇

有关合同法的案例最新7篇劳动合同法案例篇一一、年底,“北大假博士”刘志刚(曾用名刘育豪)伪造了北大的本科、硕士、博士学历,应聘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以下简称郑州航院)教师职位,该学院信以为真,即与刘志刚商谈招聘事宜。
为了能让刘志刚毕业后到学院工作,郑州航院决定让其毕业前即可上班。
12月份,刘志刚到郑州航院上班,学院按博士生待遇支付给刘志刚4万元安家费,三个月工资6000元,并分配120平方米住房一套。
刘志刚上班后,多次以自己是北大博士为由,要求提高待遇,不断和学院提出需要配置电脑、打印机和科研启动资金等要求。
郑州航院经向北京大学查询,发现刘志刚北大博士是假的。
问:1、该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答:无效,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对于“欺诈”劳动部解释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无论是用人单位欺诈劳动者还是劳动者欺诈用人单位,都会导致合同无效。
本案中刘志刚的行为无疑符合欺诈的特征。
他与郑州航院的劳动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2、劳动合同法中是如何规定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的?合同法案例分析题篇二第一章因劳动合同的签订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例一:单位发出offer后是否可以反悔季某是成都某公司的技术总监,北京一家公司招聘技术副总裁,季某经过网上视屏面试,北京这家公司正式向季某发出offer,通知其国庆后即来北京上班报到。
季某为此很高兴,请亲朋好友多次聚会,花费上万元。
国庆后季某刚到北京,公司就通知其撤回offer,原因是该职位已经有更合适的人员。
季某大为光火,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北京公司履行与自己的劳动合同。
本人观点:北京这家公司的做法非常不妥,有违诚信的市场原则,但是从劳动法角度,季某的主张不会得到支持。
单位发出offer,应视为要约邀请,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还没有建立。
Offer不等于劳动合同,这一点是确定无疑的。
法律案例合同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9年1月1日签订了一份《产品供应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供应一批产品,产品总价为100万元,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将产品交付给乙方。
乙方应在收到产品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
合同还约定,如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乙方损失,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9年1月10日,甲方将产品交付给乙方。
乙方在验收产品时发现,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经协商,双方同意由甲方负责更换。
2019年1月20日,甲方更换了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
然而,在更换过程中,乙方发现甲方更换的产品仍存在质量问题,经多次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19年2月10日,乙方将甲方诉至法院,要求甲方承担更换产品的费用、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以及违约金等共计20万元。
二、争议焦点1. 甲方是否应当承担更换产品的费用?2. 甲方是否应当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3. 甲方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三、法院审理1. 甲方是否应当承担更换产品的费用?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方在更换产品过程中,未能保证更换产品的质量,导致乙方再次遭受损失。
因此,甲方应当承担更换产品的费用。
2. 甲方是否应当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甲方提供的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乙方遭受损失。
因此,甲方应当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3. 甲方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在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
合同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合同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案例一,购房合同纠纷。
案情描述,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
购买一处房产。
但在交付房款后,乙方却拒绝过户并要求提高房价。
法律分析,根据《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
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根据该条款,购房合同是具
有法律效力的,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解答,甲方可以向法院起诉乙方违约,并要求乙方履行合同或
者赔偿损失。
同时,甲方可以要求法院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的房款,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二,劳动合同解除纠纷。
案情描述,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乙方在甲方
公司担任销售经理。
但由于乙方工作不力,甲方决定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可
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但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通知工会或者全体职工,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解答,甲方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依法通知乙方,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如果乙方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是对合同法案例的分析及解答,希望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合同法律条款,并在实际操作中避免合同纠纷。
如有其他问题,欢迎随时咨询。
全解:合同法案例(完全版)

全解:合同法案例(完全版)案例一:销售合同纠纷案情描述甲方和乙方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甲方同意向乙方出售一批商品,而乙方同意支付合同规定的货款。
然而,在交付货物后,乙方却拒绝支付货款,并声称货物质量存在问题。
法律分析根据合同法第34条的规定,当乙方收到货物后,应当及时检验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并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如果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即视为乙方接受了货物的数量和质量。
解决方案根据以上法律分析,乙方在收到货物后未能及时提出质量异议,因此乙方无权拒绝支付货款。
甲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解决纠纷:1. 甲方可以向乙方提出货款支付的书面催告,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2. 如果乙方仍拒绝支付货款,甲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履行合同并支付货款;3. 在法院审理期间,甲方可以提供合同、交付凭证以及其他相关证据,证明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并请求法院判决乙方支付货款。
案例二:租赁合同纠纷案情描述甲方和乙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甲方同意将一栋商业楼盘出租给乙方作为办公场所。
然而,在租赁期内,甲方却擅自提前收回商业楼盘,并要求乙方支付全部租金。
法律分析根据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当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并使用租赁物时,甲方不得提前收回租赁物,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或者经双方协商一致。
解决方案根据以上法律分析,甲方擅自提前收回商业楼盘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乙方有权拒绝支付全部租金。
乙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解决纠纷:1. 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要求甲方恢复租赁物的使用并履行合同;2. 如果甲方拒绝恢复租赁物的使用,乙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履行合同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3. 在法院审理期间,乙方可以提供合同、支付凭证以及其他相关证据,证明自己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租金,并请求法院判决甲方恢复租赁物的使用。
以上为两个合同法案例的简要分析和解决方案,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实际案情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应遵循合同法的规定,寻求简单明了的解决方案,避免法律复杂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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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甲有一幢房子欲出售,6月1日与乙签订买卖合同,价格为20万元,6月2日与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价格为25万元,6月3日与丁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价格为27万元,6月4日与戊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价格为30万元。
问:甲应履行哪一份合同?⏹⏹由甲自由决定。
举例⏹甲公司要运送一批货物给收货人乙公司,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电话联系并委托某汽车公司运输。
汽车运输公司安排本公司司机刘某驾驶。
运输过程中,因刘某的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
乙公司因未能及时收到货物而发生损失。
乙公司应向谁要求承担损失?(甲公司、丙、刘某、汽车运输公司)举例⏹甲、乙为兄弟,甲借乙人民币1万元,约定年息800元。
问:甲、乙的借款合同是:⏹A.有偿合同⏹B.无偿合同⏹C.单务合同⏹D双务合同例:我有位于市中心140平米房屋一幢,愿以低于市场价20万元出售,你是否愿买?举例⏹顾客甲在逛商场时看到一时装,上前讯问售货员乙:”这件时装多少钱可以卖?”乙即问:“你出多少钱买?”甲回答说“400元,你卖不卖?”乙应声回答:“至少800元,少了不卖!”举例⏹2001年3月1号,某超市想要购进一批毛巾,于是向几家毛巾厂发出电报,称:本超市欲购进毛巾,如果有全棉新款,请附图样与说明,我商场将派人前往洽谈购买事宜。
于是有几家毛巾厂都回电,称自己满足该超市的要求并且附上了图样与说明。
其中一家毛巾厂甲厂寄送了图样和说明后,又送了100条毛巾到该超市,超市看货后不满意,于是决定不购买甲厂的毛巾。
甲厂认为超市发出的是要约,他送毛巾的行为是承诺,合同因为承诺而生效。
超市拒绝购买是违约行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而超市认为他的发出电报行为是一种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超市不受该行为约束。
3月7日甲学校向乙书店发出购买1000册学生用图书的要约信函,信件中指出,如果书店同意学校的要约,可尽快将图书发出。
信件在四天后到达该书店。
但3月10日,由于学校收到驻地某军队捐赠的2000册图书,决定不再购买其他图书了,就立即通过电报向乙书店表示撤回要约。
但由于电报在途中受到意外事故的阻隔,3月12日才到达书店。
此时书店不仅已经将承诺信件发出而且已经将图书运出。
书店立即将此情况通知了学校,学校认为自己已经通过电报表示对先前作出的要约的否定,至于电报延迟完全是由于学校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因此书店的行为应当自己负责。
书店不服,告到了法院。
分析:本案是本关于要约的生效时间问题案例中3月12日学校的要约到达书店,按照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故此时该要约就已经生效。
对于生效的要约,要约人不能撤回,也不能随便取消该要约。
虽然事实上,学校已经通过电报撤回该要约,但因电报没有及时到达受要约人,不能使受要约人及时了解这一情况而不能产生效力。
因此,学校的要约是已经生效的要约。
加之,学校的要约表明书店在表示承诺的同时开始履行合同,书店已经在要约生效后作出了承诺并进一步通过行为表明了自己的承诺,因此,书店的承诺是对当事人双方都有约束力的有效承诺,因此双方的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学校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
某公司准备建一栋办公大楼,于7月5日向某建筑公司发出一份书面要约,并在要约中声明:“本要约中所规定的价格和其他条件在8月31日之内前有效。
”但由于公司财政发生变化,公司认为原来对办公大楼的预算应该取消,于是又于当月的18日发出撤销要约的通知。
而此时建筑公司正积极为履行合同作准备,接到通知后,经研究认为,如果该公司撤销要约将给本公司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于19日发出承诺的通知,并明确表示不同意其撤销要约。
该公司对之却采取置之不理的态度。
无奈建筑公司诉至法院。
分析:根据合同法第18条的规定,合同的要约可以撤销,但要约不能随便撤销,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本案就是关于不可撤销的要约的问题。
该案中,被告在要约中的声明已经表明,要约的承诺期限为8月31日之前,因此该要约构成一个不可撤销的要约。
所以在8月31日之前,建筑公司有权作出接受要约的承诺或者拒绝要约的表示,一旦建筑公司作出承诺,双方的合同就成立,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内容。
在本案中,建筑公司的承诺是有效的,根据合同法第25、26条的规定,承诺到达被告时合同成立。
因此,双方存在合同关系,被告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继续履行,否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举例⏹2003年5月2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由乙公司承租甲公司所有的商务馆一楼营业用房150平方米,二、三、四楼办公用房1800平方米,并在《房屋租赁协议》第5条中写明:“乙方(即乙公司)若在2005年底之前购买上述房产,办公用房(二、三、四层)按每平方米2800元计价,一楼150平方米营业用房按每平方米8600元计价。
”2005年2月18日甲公司致函乙公司,称《房屋租赁协议》第5条系其向乙公司发出的出售商务馆的要约,现声明撤销该要约。
2005年3月18日乙公司致函甲公司,要求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协议》,并明确表达了欲以28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商务馆二、三、四层和以86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一楼150平方米营业用房的意思。
但甲公司认为,《房屋租赁协议》第5条要约已经撤销,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拒绝将房屋按上述价格卖给乙公司。
⏹甲建筑公司向乙、丙水泥厂各发一函,均称:“急需1000号水泥1000吨,价格300元每吨,货到付款。
”乙水泥厂收到函后即传真给甲:“函收到,即日发出。
”丙水泥厂收到函后未回函,但当即组织车队运输1000号水泥1000吨,给甲送去。
问:甲与乙、丙之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设上例中如果乙收到函后回函:“同意发货,款到交货。
”甲收到回函后立即汇去30万元至乙帐户。
问:乙回函是什么性质?甲、乙之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设上例中乙当即回函:“同意发货,价300.01元每吨。
”问:“乙之函是否为新要约?⏹设上例中甲收到乙的回函,发来传真拒绝,合同能否成立?设如果甲收到后未予回复,甲、乙合同是否成立?若成立,价格多少?【讨论案例】小张欲租一商城柜台,与商城经理王某先口头约定:月租金3000元,并商定第二天一早交付订金2000元并签合同。
第二天签合同时,由于王某有急事,催促小张快点。
小张被催着急,没有看清就签了字。
待拿回家后才发现不对,原口头约定月租金3000元在合同书中变成了4000元。
十分气愤,但已签了字,于是将合同撕毁。
第二天,又找到王某,慌称要看合同但未带,骗出合同书后将其撕毁。
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商城退回订金,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案例:原告:敖明水泥厂(以下简称水泥厂)被告:建新机电公司(以下简称建新公司)案由:买卖合同纠纷2004年4月15日,因生产、经营需要,建新公司委托伟明建材商行的经理李志新(个体经营)到水泥厂联系购买水泥事宜,建新公司总经理王志亲自填写了授权委托书2份,授权范围是“以建新公司的名义为建新公司购买水泥200吨”。
同时,王志新交给李志新盖有建新公司公章和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2份,要李志新“见机行事”。
李志新到水泥厂购买了水泥200吨,以铁路货运的方式运抵建新公司,建新公司验货后,于2004年4月26日向水泥厂支付了全部货款,2004年6月1日,水泥厂派人到建新公司索要水泥款,建新公司称其已于2004年4月26日向水泥厂支付了全部货款,水泥厂来人则称建新公司只支付了第一次所购水泥的水泥款,第二次货款尚未支付,建新公司则称自己只从水泥厂购买了一次水泥,从未买过第二次,水泥厂催款人员拿出李志新与水泥厂签订的购销水泥合同让建新公司过目,建新公司方知是李志新利用建新公司未及时收回的授权委托书和盖有建新公司合同专用章及公章的空白合同又从水泥厂购买200吨水泥,但李志新第二次购买的水泥,根本未发运到建新公司。
建新公司以李志新私自购买水泥,自己未收到货为由,拒付水泥款。
水泥厂在索要无果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建新公司支付水泥款及其利息。
建新公司答辩称:我公司只委托李志新从水泥厂购买了一次水泥,且我公司已支付了货款,第二次购买水泥乃是李志新个人所为,水泥又未运到我公司,我公司当然不负付款之责。
现李志新下落不明,水泥厂索要水泥款不成,便向我公司索要,毫无法律根据,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水泥厂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志新并非通过盗窃等非法手段获得建新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和空白合同书,而是建新公司通过正常手续委托授权,因此,李志新与建新公司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合法有效,李志新以建新公司的名义同水泥厂签订了第二次购销合同并未超出委托授权范围,建新公司作为被代理人自应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向水泥厂支付货款。
据此,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建新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水泥厂支付欠款10万元及银行利息5600元。
李志新用来订立合同的空白合同书及授权委托书并非其采取非法手段获得,建新公司基于善意相信李志新为有权代理并无过错,李志新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建新公司对李志新的行为应负被代理人之责。
⏹举例:甲出售位于A市B区的一栋楼房给乙,两人于6月1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于6月5日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问:该买卖合同何时成立?何时生效?房屋所有权何时转移到乙手中。
⏹设上例中甲、乙两人一直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问:该买卖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设上例中甲将楼房出租给乙,两人于6月1日签订租赁合同,于6月5日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问:该租赁合同何时成立,何时生效?举例⏹甲新购买一辆汽车,投了乙保险公司的汽车险。
后来有一天,甲在驾车正常行驶中,汽车遇到自燃原因而引发爆炸,汽车报废。
甲请求乙赔付,乙拒绝,称双方保险合同第39条规定:“汽车由于自燃原因引起的损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甲不服,诉至法院,审理过程中,乙无法证明自己在缔约时曾提醒甲注意第39条并对39条做了说明。
法院应如何判决?举例⏹甲国内企业与乙外商订立一专利转让合同。
合同约定:获得中国专利局批准后一个月内,甲将技术资料交给乙,乙收到技术资料1个月内付款。
甲、乙于3月1日开始磋商,6月1日签订合同,7月1日获国家专利局批准。
后双方均依约履行。
举例⏹1甲、乙订立一棉花购销合同,约定甲收购乙农场秋收后收获的全部棉花。
不料,乙农场逢夏季洪水水灾,棉苗全部冲走,寸棉未收。
问:谁可解除合同?⏹设1中乙农场虽在夏季逢洪水之灾,但灾后棉花产量只是稍有减产而已,问甲、乙谁有解除权?⏹甲、乙于7月订立一买卖甲祖传名画合同,约定9月1日交货,8月8日,乙得知甲故意把此名画烧掉,乙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买电视(少许雪花、有声音无画面)举例⏹1甲为乙钢厂,乙为钢铁贸易公司。
甲、乙约定,甲在6月1日前交付钢材50吨与乙,货到付款。
过了6月2日,甲未交付。
问乙可否解除合同?⏹设1中乙于6月3日催告甲:“贵方务必于6月25日前送到,否则我方无法履行与另一公司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