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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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1、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的产生要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二)法是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法律规范的构成: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三)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法律制裁分为两类:司法制裁和行政制裁。

2、我国法的渊源及其表现主要是以宪法为核心的五种制定法形式,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际条约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定义: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及保护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特征:综合性、技术性、社会性和共同性四大特征。(多选或简答)

综合性:保护对象的广泛性和保护方法的多样性,决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一个极其综合化的法律部门。

技术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通过调整一定领域的社会关第来协调人同自然的关系。

社会性:解决人同自然的矛盾。

共同性:污染没有国界的限制,环境问题是人类共同面临的问题。

5、可以从理论上把环境法的目的分为两种:一是基础的直接的目标,即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二是最终的发展目标,包括保护人群健康和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多数国家主张环境法的最终目的,首先是保护人的健康,其次是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即“目的二元论”。也有的国家,如日本、匈牙利等法律规定,环境法的唯一目的是保护人群健康,即“目的一元论”。

6、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概念: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和内容的社会关系。

7、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简答或论述):主体、内容和客体。

★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又称“权义主体”或“权利主体”。

★内容: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称“权利客体”或“权义客体”。一般认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精神财富和其他权益三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只有物和行为。

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是指国家制定的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改善环境的各种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内部协调一致的统一整体。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由下列各部分构成:(1)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2)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3)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4)环境标准(5)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

9、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是针对特定的保护对象如某种环境要素或特定的环境社会关系到而进行专门调整的立法。

10、我国目前立法体制是一个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等组成的二级多元体制,所谓二级是指我国专门的立法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分为国家和地方两级;多元则是指除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外,有国务院及其部门、地方政府等也在职权范围内享有依法制定具有一定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权力。

11、法的效力及其在使用上的相互关系:44

1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

A.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B.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C.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的原则

D.公众参与的原则

E.奖励综合利用的原则

F.协同合作的原则

13、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

一、土地利用规划制度

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三、征收排污费制度

四、经济刺激制度

五、许可证制度

六、“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小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单选、多选)。

14、自然资源保护基本法律制度

一、自然资源权属制度

二、自然资源规划制度

三、自然资源调查和档案制度

四、自然资源许可制度:又称自然资源许可证制度,是指在从事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活动之前,必须向有关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该活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

五、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自然资源规划是根据一个国家或地区自然资源本身的特点以及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在一定规划期内对管辖区域内各类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恢复和管理所作的总体安排。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的形式:A.收税B.收费。

自然资源费:A.开发使用费B.补偿费C.保护管理费D.惩罚性收费

15、中国环境标准体系主要分为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三级以及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和环境基础标准五类。

16、对固体废物实行的全过程管理:是指对固体废物从生产、收集、贮存、运输、利用直到最终处置的全过程实行一体化的管理。(即从“摇篮”到“坟墓”的管理)

17、自然资源保护法(有的称其为自然资源法):是调整人们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8、水资源保护法的主要管理制度:①水资源规划制度②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制度③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④水功能区划制度⑤饮用水水资源保护区制度取⑥水许可制度⑦征收水资源费制度

⑧用水收费制度

19、建立水土保持的管理制度:(一)水土保持规划制度(二)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制度(三)水土流

失监测和公告制度(四)水土保持方案和“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五)水土流失治理的行政待执行制度。

20、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的比较:290

①实施处罚的机关不同

②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

③处罚的对象不同

④处罚的形式不同

⑤救济方式不同

20、法律责任的概念:由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对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者,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后果和主

观因素的不同,分别给予不同的法律制裁,包括追究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280

2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责任制度的特点:

①法律责任主体(即广泛性特点)

②法律责任的客体,指行为和物,行为往往具有持续性和反复性的特点,物通常表现为自然物的各种环境要素和

社会财富。

③法律责任的主观方面(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为必备要件)

④法律责任的客观方面,指行为违法性(刑事中的必要条件)和社会危害性。在特定情况下,具有社会危害性的

行为不能一概视为违法行为。

22、环境行政诉讼:是环境与资源保护主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23、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或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环境保护

法里,一般是指公民、法人因污染和破坏环境,造成被害者人身或财产损失而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即

环境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可分为违约民事责任和侵权民事责任,但环境民事责任只有侵权民事责任。

24、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①主观上具有过错;②行为的违法性;③损害后果(必备条件);④违法行为与损害

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必备条件)。292

25、环境民事诉讼的特点:①起诉资格的放宽;②举证责任的转移;③因果关系推定原则;④诉讼时效;⑤关于

环境污染赔偿纠纷处理程序与民事诉讼法的衔接问题。297

26、环境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严重危害环境的行为,并造成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的严重损失,已经构成犯罪要承担刑事制裁的法律责任。

27、《刑法》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规定:(选择题)304

28、国际环境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中所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9、国际法的渊源:①国际条例②国际习惯③一般法律原则④辅助性渊源⑤“软法”⑥重要的国际环境

标准、准则

30、国际环境法的一般原则:①国家主权与不损害管辖范围以外环境的原则②国际环境合作原则③防止环

境损害的原则④谨慎原则⑤污染负担原则⑥共有但有区别责任原则⑦可持续发展原则

31、联合履约:330

32、国际环境争端的解决方法:一是政治方法(又称外交方法),包括谈判、协商、调查、旋、和解等方法;二是法律方法,包括仲裁(旧称公断)和司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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