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竞合的研究 李亚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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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相关问题研究开题报告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相关问题研究开题报告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相关问题研究开题报告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在商业交易中,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某一方受到了不当的得利,这时候就需要有一种机制来解决这种问题,维护交易的公平性和诚信性。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就是一种这样的机制。

该权利源于民事法律中的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可以用于追回被侵害方因对方不当得利而导致的损失或损害。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商业交易变得越来越复杂,因此解决商业纠纷的机制也需要不断完善和加强。

因此,对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对于完善我国商事法律制度,提高商事纠纷解决的效率和公正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研究的内容和方法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1. 不当得利的概念和特征。

首先,对于不当得利的概念和特征进行界定和分析,为后续的研究奠定基础。

2. 不当得利的法律基础。

探讨不当得利的法律依据和适用范围,以及在民事诉讼中如何运用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3. 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

分析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成立条件,如对方的过错、不当得利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4. 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和方式。

关注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和方式,包括是否应该返还不当得利的全部金额,以及如何返还不当得利等问题。

方法方面,本文将采用文献调查和案例分析的方法,对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相关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和论证。

三、预期的研究结果研究的结果将有助于对于商业交易中的不当得利问题有更全面的认识,进一步理解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法律基础和适用范围,以及如何运用该权利解决商业纠纷。

本文预期能够提出关于完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建议和措施,为我国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和优化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论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

论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

论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摘要:不当得利请求权作为民法请求权系统中的重要组成要素,应当承认其独立的地位。

文章拟就不当得利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无因管理请求权的竞合形态加以阐释,力求构建其互动协调的民事请求权体系,实现民法的整体功能。

关键词:不当得利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是指受损人享有的向受益人请求返还其因不当得利所受到的损失的权利。

其作为民法中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对于弥补受损人的损失是一种重要的手段。

但是由于一直以来对不当得利请求权的不当定位,其价值未能得以充分展示。

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几种典型的民事请求权都存有竞合,如何正确地理清它们之间的关系,如何正确地选择适用,都值得探讨。

一、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它请求权关系的立法、学说民法是私法,也是权利法,“权利均具有或可发生一定的请求权”,“请求权可谓是权利作用的枢纽”。

[1]可以说,民法体系也就是由一系列请求权所组成的一个请求权系统。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民法请求权系统中的要素之一。

关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它民法上请求权的结构关系,主要有两种学说:(一)辅助说。

该说认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一种辅助性的权利,没有独立的地位。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和民法上其它的请求权不发生竞合问题,唯有其它请求权不能行使或者不能得到满足时,才能适用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具体而言,“在有基于契约上的请求权或有基于所有权之请求权时,均不承认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存在。

” “在其它请求权因时效等原因而消灭时,当事人得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2](二)竞合说。

该说认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为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原则上可与其它请求权并存,由当事人选择行使。

该说为德国、瑞士、日本等国的主导性学说。

德国判例从保护受害人考虑,认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可以与其它请求权并存并同时行使。

日本、瑞士民法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它请求权并存,当事人可任意择一行使。

不当得利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发挥的补充作用

不当得利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发挥的补充作用

不当得利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发挥的补充作用摘要:我国《民法典》总则部分对不当得利制度进行了一般性规定,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制度,其目的在于排除不公正的结果,对其他的请求权不能解决的问题进行补充,如恋爱中大额财产的赠与。

成文法由于其技术上的局限性,与现实社会存在着矛盾,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对于彩礼返还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很大的障碍,这种矛盾迫切的需要某种能克服成文法局限性的工具来调和。

不当得利制度的独立价值能够适应法律的发展和社会现实的需要,无论是针对财产的归属还是财产的转移都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关键词:不当得利;彩礼的返还;民间借贷;附条件的赠与引言不当得利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有大量的债,因为当事人之间事先没有任何协议而不能归于契约,同时负债人也没有实施不法行为故不能构成私犯,而这种债如若得不到实现便违反了公平和正义,于是罗马法便将这种债视为和达成契约有着一样的法律后果,称之为准契约。

①我国《民法典》中不当得利制度位于准合同编,同样认为不当得利是一种准契约,不当得利制度的规定是基于衡平理念,任何人的财产变动应当具有合法的原因,无合法原因的他人有权诉请返还。

而通说认为不当得利属于事件,即不当得利制度不需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从而有别于其他的债权请求权,能够应对其他债权请求权解决不了的问题。

一、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关系在理论界,对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之间的关系,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之间是竞合关系,在我国新修订的《民法典》中,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在适用时并无先后顺序,都可以对受损一方的权利进行救济。

②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之间是辅助关系,即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其他请求权的一种补充,只有当其他请求权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对受损的权利进行救济时,方能适用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不当得利返还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

不当得利返还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

不当得利返还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不当得利返还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当返还不当得利的责任与侵权⾏为责任因同⼀法律事实产⽣时,受害⼈应当享有⼀项请求权还是两项请求权,直接关系到当事⼈的切⾝利益。

这是个颇值研究的问题。

德国判例认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可以与其它请求权并存并同时⾏使。

法国的判例强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只是在不存在其它请求权时才能适⽤。

⽇本的判例认为,侵权⾏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在⽬的和构成要件上不尽相同,但从保护受害⼈或受损⼈的利益考虑,不妨使两种请求权并存,允许当事⼈择⼀⾏使。

我国⼤陆民法学者对责任竞合问题研究不多,但基本上倾向于承认债权⼈有选择⼀个请求权⽽⾏使的权利。

但有学者认为在同⼀事实发⽣两个请求权时,应在法律上对责任竞合作出适当限制,即在不同情况下,债权⼈只能⾏使某种请求权,⽽不能任由其⾃由选择。

笔者认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侵权⾏为请求权在功能、构成要件、归责原则、举证责任、责任内容等诸多⽅⾯差异甚⼤,不适宜将两项请求权同时⾏使,否则会在法律上造成混乱和困难。

⽽且,从公平的⾓度考虑,如果同时⾏使两项请求权,有可能加重受益⼈(加害⼈)的责任,⽽使受损⼈(受害⼈)获得不当得利。

例如,在拾得⼈拒不返还拾得遗失物的情况下,如果允许遗失物所有⼈同时⾏使两项请求权,则拾得⼈不仅需返还原物,且要因其拒不返还⾏为⽽受到法律制裁。

如果拾得物对拾得⼈并⽆太多价值,却被要求赔偿其完全不能预见的失主的损失,这在实践中是难以为⼀般⼈所接受的。

因失主丢失其物⾃⾝也有过错,⽽尽管拾得⼈拒不返还拾得物有过错,但毕竟将拾得物在拾得后予以保管,使失主避免了损失。

所以较合理的做法是,从保护受损⼈(受害⼈)的利益出发,尊重当事⼈的个⼈意愿,允许受损⼈(受害⼈)就两项请求权择⼀⾏使,但是当其选择并开始实现其中⼀项请求权时,即意味着放弃了另⼀项请求权。

再者,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不当得利返还责任与侵权⾏为责任是相互排斥,不能并⽴的。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得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因民法规定的基础权利的发生而发生。

请求权竞合是指一个自然事实,符合多个法律构成要件,从而产生多个请求权,而这些请求权的目的都是一个。

发生竞合的各项请...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得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因民法规定的基础权利的发生而发生。

请求权竞合是指一个自然事实,符合多个法律构成要件,从而产生多个请求权,而这些请求权的目的都是一个。

发生竞合的各项请求权的性质是彼此不相联系的。

关于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关系,瑞士实务及学说以及法国通说都采不当得利请求权为辅佐性权利的观点。

观点有二,一是财产利益无正当法律原因发生转移之时,如果有其他请求权存在而不当得利请求权要件不全时,不可以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

二是不当得利请求权的主张当在其他请求权都不得主张的情况下才可以行使。

由于我国学说肯定不当得利制度的独立性,故而认为不当得利与其他制度竞合存在可能性。

不当得利时至今日已经发展成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已经成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受损人享有利益返还请求权,该请求权与民法上的其他请求权存在竞合的可能性。

(一)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物权返还请求权在传统认识中,大陆法系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不能两立的观点。

前苏联民法学界也有“在能够提出返还财产的情况下,就没有理由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理论。

在罗马法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物权返还请求权不能并立,并且要求只有当物权返还请求权不能实现时才能通过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弥补所受损失,由此可看出,在当时的罗马法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只是物权返还请求权的补充做法。

但是,近现代民法中不再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视为物权返还请求权的补充做法,而是将其视为独立的请求权,从而给予权利受损人多种救济方法。

从我国民法现有法律规定上看,并没有排除不当得利请求权和民法上其他请求权发生竞合的可能性。

因此,从法解释学出发,应当同意不当得利请求权与物权返还请求权可以发生竞合。

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竞和的研究

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竞和的研究

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竞和的研究作者:黄益强尹志望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5期摘要本文以不当得利请求权为出发点,对其他请求权的竞合进行了简要的研究,以探寻其与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及物的返还等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不当得利请求权竞合作者简介:黄益强、尹志望,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5-272-01不当得利请求权是请求权系统当中子系统请求权,其同其他请求权都是彼此相互联系的。

一个发生的自然事实既可能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相符合,也可能同事实法律的构成要件相符合,这就使其既可能产生不当得利请求权也可能产生其他请求权。

这一存在的问题在日常的时间中比较突出,对于既定的事实,应对其不当得利请求权及其他请求权做进一步的探讨,从而不断地完善当前的不当得利制度,促进社会生活的调整和完善。

一、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内涵不当得利请求权包括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两种。

这两种请求权在性质。

目的及范围内斗存在着区别。

这两种请求权的性质是存在差别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是一种物权请求权,具有一定的对世性,所有权人对于物的请求返还。

此时,物权归请求权人所有,请求权人亦是物权人。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属于债权请求权的范畴,具有一定的对人性,只可以向特定的获益人提出返还要求,此时债权为请求权人所享有,请求权人亦是债权人。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面向的对象是单纯的原物及原物基础上形成的孽息,其返还行为的目的在于实现所有人对原物占有权的恢复。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意义在于将受益人所得到的所有不当利益全部向受损者进行归还,返还行为的目的在于剥夺受益人的不当利益归还于受损者。

二、不当得利请求权同其他请求权竞合基础分析所谓请求权指的是权利人得到能够要求他人作出特定行为的一种权利,是以民法中基础权利的规定为基础形成的,因基础权利之间的差异性,将请求权分为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准物权请求权、身份请求权及人格请求权。

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关系

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关系

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关系作者:张文静来源:《中国集体经济》2014年第02期摘要:作为一项古老的民法制度,不当得利制度早已被各国立法所确认。

该制度在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一直备受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的关注,在英美法系也已成为继合同法和侵权法之后债法领域的第三大法域。

我国民法通则虽然规定了不当得利条款,但是多是原则性与概括性的。

在立法上如何确立不当得利请求权同其他请求权关系,既体现了立法者们乃至一个国家对不当得利制度的定位,也深刻影响该制度功能的发挥与价值的实现。

因此有必要明确不当得利制度在我国民法上的法律地位,强化不当得利制度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请求权;不当得利;竞合一、有关学说不当得利已经成为一项独立的制度,是债权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如何处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关系,目前司法实务与学界的主流观点是辅助说与竞合说。

(一)辅助学说辅助说的观点认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不具有独立性,它仅是一种辅助性的权利。

因此,该类请求权和民法上其他的请求权无竞合问题之说,不当得利请求权之适用仅限于在其他请求权不能得到满足之时。

辅助说根据其发展过程又有绝对辅助说和相对辅助说之分。

绝对辅助说明确不当得利请求权对其他请求权仅具有辅助性功能,其适用条件极其严格,仅在其他请求权不能行使抑或得不到满足时;相对辅助说则认为不当得利请求权于这样两种情况下不存在,即请求权是由于契约上或者因于所有权发生时;由于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之请求权,又或基于其他具体规定而生请求权,尤其是该等请求权由于时效等原因消灭时,此时可能存在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发生竞合情况,权利人可自主选择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其他权利。

瑞士司法实践、理论界均采取辅助学说,法国通说亦采同样见解。

立法中有明确规定的两个法典是《意大利民法典》、《澳门民法典》。

辅助说是为防止因扩大不当得利请求权适用范围而导致其他制度弱化或丧失其规范功能。

此顾虑在《法国民法典》有据可查。

《2024年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研究》范文

《2024年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研究》范文

《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返还原物请求权是一项重要的权利。

当个人或组织的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或侵占时,有权要求返还原物。

然而,对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适用诉讼时效问题,一直是法律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的诉讼时效问题,分析其背后的法理依据、实际应用以及相关问题,为完善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提供参考。

二、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基本概述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对其财产享有的一种请求权,即当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或侵占时,权利人有权要求侵占者返还财产。

这一权利是民法中物权保护的重要手段,体现了对个人财产权的尊重和保护。

三、诉讼时效的法理依据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法律制度。

对于返还原物请求权而言,适用诉讼时效的法理依据主要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法律关系的稳定以及防止权利的滥用。

然而,对于返还原物的诉讼时效,应充分考虑其特殊性质,如财产的不可替代性、价值等,以合理确定诉讼时效的期限。

四、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实践分析在司法实践中,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限因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而异。

我国民法典对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应用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对于某些特殊类型的财产,如文物、艺术品等,其价值难以评估,导致诉讼时效的确定存在困难。

此外,对于长期被非法占有的财产,若适用较短的诉讼时效期限,可能导致权利人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因此,需要根据不同情况灵活处理。

五、完善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建议为完善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1. 针对不同类型的财产,制定灵活的诉讼时效期限。

如对于文物、艺术品等特殊财产,可考虑根据其价值、稀有程度等因素制定相应的诉讼时效期限。

2. 加强对权利人的法律援助和保护。

对于长期被非法占有的财产,应适当延长诉讼时效期限,确保权利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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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竞合的研究李亚伦
发表时间:2020-03-26T17:17:57.947Z 来源:《知识-力量》2019年12月61期作者:李亚伦
[导读] 不当得利源于罗马法的返还财产之诉,是为了将基于一方受益,他方受损的财产变动,恢复到变动之前的状态。

主要目的在于赋予权利人手段以救济,实现公平正义。

而不当得利制度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经过不断演变,已成为了民法领域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请求权一并构成了权利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西安 710000)
摘要:不当得利源于罗马法的返还财产之诉,是为了将基于一方受益,他方受损的财产变动,恢复到变动之前的状态。

主要目的在于赋予权利人手段以救济,实现公平正义。

而不当得利制度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经过不断演变,已成为了民法领域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请求权一并构成了权利人实现自己权利与诉求的基础。

如何在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厘清二者之间的关系,对我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请求权体系化的形成具有一定的意义。

关键词:不当得利、请求权、竞合
一、不当得利概述
不当得利制度起源于罗马法,最初专指告向被告请求返还财产的诉讼。

随着社会发展,人们发现不当得利制度是民法上平衡当事人利益的基本制度。

凭借于此,不当得利制度焕发了蓬勃的生命力并延续至今。

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继承罗马法典型代表的德国、法国,其在民法法典化的过程中,对不当得利制度体现出了不同的重视程度。

一般认为不当得利的定义是:在没有法律根据的前提下,一方取得利益无法律根据,且致他方受损,而取得利益与他方所遭受的损失之间应当存在因果关系。

满足上述条件后,受损一方即被法律赋予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受损失的一方有权请求取得利益方返还所取得之利益。

因此不当得利的发生,首要条件应当是一方取得利益,如无人获利,自然无得利可言,亦无不当得利。

第二个构成要件应当是另一方受有损失,如同硬币的正反面一样,受有利益与遭受损失是不当得利的两种表现形式。

第三个构成要件则是一方取得利益与他方受有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传统上不问不当得利的类型,均以因果关系为判断基准,并有直接因果关系说,非直接因果关系说及相当因果关系说三种见解。

直接因果关系是指得利与受损基于同一原因事实的损益变动,非直接因果关系则是依照社会的一般观念决定因果关系,而相当因果关系说是以合理分配危险,具有价值判断的性质。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之所以成立,就在于对所取得的利益的否定性评价,将取得利益方的获利认为是不正当的。

该获利的不正当性,就是受损方向获利方主张返还的基础。

不当得利第四个,也是最重要的一个构成要件是获利方的得利没有法律依据。

因为不当得利的功能除了填补损害,更在于使受领人返还其无法律上原因而受的利益。

对此处的没有法律依据,应进行狭义理解,否则易扩大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适用范围。

与大陆法系以成文法形式规定不当得利制度所不同的是,英美法系随没有以成文法的形式规定不当得利,但依然广泛使用了不当得利的概念,并将其确立在偿还法当中。

偿还法规范这样的情形:人们有义务为其所获的利益支付价款,即使不存在所谓的默示允诺。

法律工作者对这个追偿权解释的基础观点是,如果不强制偿还,那么获益人将不当得利。

换句话说,他从另一方获得其无权拥有的利益——他获得该利益没有原因或“对价”。

不同法系对不当得利制度的规定足以体现不当得利制度的重要性且确有其独特地位。

正如德国民法学家马肯西尼斯对不当得利制度的比喻:“不当得利犹如罗马门神贾努斯。

它前顾而后盼,一面注视着合同,以拭其所溢;另一面紧盯着侵权,以纳其所遗;而其眼角余光更远及物权。

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竞合的立法、学说
(一)请求权竞合的定义与目的
请求权是债法上的权利,是指权利人得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因民法规定的基础权利的发生而发生。

因请求权的基础权利不同,请求权可以分为债权上请求权、物权上请求权、准物权上请求权、知识产权上请求权、人格权上请求权和身份权上请求权。

请求权竞合,是指同一权利人对于同一义务人,就同一标的发生数个请求权的情形。

而请求权竞合的产生,其本质是赋予权利人救济手段行使的多样性,使权利人有权选择以何种手段对自身权利进行保护。

(二)请求权竞合的学说
1、辅助说
该学说认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仅作为其他救济手段无法行使的辅助性救济手段,缺乏独立地位。

故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和民法上其他请求权不发生竞合问题,唯有其他请求权不能行使或不能得到满足时,才能适用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根据其程度不同,分为绝对辅助说与相对辅助说。

辅助说的代表有法国、前苏联,法国民法典明文规定将不当得利作为辅助性救济手段,仅有个别条文涉及特殊的不当得利,但这样的规定明显无法涵盖所有的不当得利情形,这也是法国采辅助说的必然结果。

2、竞合说
与辅助说相反,该学说认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只要具备构成要件,权利人就可以自由选择救济途径。

该说是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主导学说。

德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确立了其独立地位。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更进一步,规定在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经过后,权利人仍有权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笔者认为,竞合说从保护权利人的角度出发,赋予权利人多样化救济手段值得肯定。

同时结合法国在司法实践中以判例及学说的形式弥补法国民法典关于不当得利规定的情况来看,竞合说较辅助说更为可采。

随着《民法总则》的颁布与实行,我国已经在立法上确立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独立性。

与1987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关于不当得利规定,《民法总则》更进一步,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明确为权利人的行使救济手段的一项权利,而《民法通则》是从得利人的角度出发,以应当返还利益作为得利人应当履行之义务。

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本质上是债法的权利救济来看,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单独设置条文已经体现出我国立法的态度。

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权利人在发生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仍属于极少数。

这种明为独立,实为辅助的现状与我国不当得利规定简单化,类型单一化是必然的。

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竞合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作为民法当中的重要内容,与其他类型请求权共同构成了民法上的请求权基础。

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之所以发生竞合,在于针对同一事实不一定仅为一种法律关系所包含,而可能出现满足多个请求权构成要件的可能。

(一)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物上请求权的竞合
传统观点认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物上请求权不能两立。

但应当注意的是,大陆法系的不同国家、地区存在法律制度的差异。

例如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致物上请求权的适用范围较广,而法国、日本并不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导致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较物上请求权的适用范围更广。

由此可见,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物上请求权属于此消彼长的关系,不能一概而论。

(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合同法上请求权的竞合
合同法领域更容易发生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竞合问题,这主要是因为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依据合同约定,自然享有向相对方的债务履行的请求权。

而合同未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解除最终所发生的法律效果也与不当得利较为相似,因此在考察合同法上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竞合问题时,需对合同的不同情形进行讨论,将相对方取得合同利益是否有合法依据作为重点,并据此进行论证。

(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侵权法上请求权的竞合
侵权法上的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发生竞合的原因在于侵权法上的被侵权人及请求不当得利返还的权利人均受有损失。

但二者虽同为债的发生依据,构成要件却不尽相同。

就侵权法上请求权的成立而言,需侵权行为人具有过错以及侵权行为的不法性评价,而不当得利则无此要求。

另外,侵权法上请求权的目的在于填补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失,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目的在于权利人请求获益人将所得利益返还,因此可能出现同时构成不当得利和侵权或均不构成,亦有可能仅构成其中之一,因此立法上应进一步肯定两者构成竞合。

(四)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无因管理请求权的竞合
传统学说认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无因管理请求权不发生竞合问题,这主要是因为法律将管理人对无因管理之债享有请求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具有法律上的原因,不可能构成不当得利。

但在将无因管理类型化为适法的无因管理与不适法的无因管理后,应当对管理人无法在不适法的无因管理中依据无因管理发出请求权,肯定管理人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以维护管理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二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42-43页
[2]P.S.阿狄亚,《合同法导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122页
[3]《牛津当代大辞典》,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897页
[4]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第65页
[5]郑玉波,《民法总则》,台湾三民书局,1979年,第51页
[6]洪学军、张龙,《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研究》,现代法学,200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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