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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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重点

国际私法重点

(一)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一、名词解释1、国际私法:2、涉外民事关系:二、简答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有何特点?2、国际私法的调整方式有哪两种?他们之间的关系如何?3、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有哪几类?4、国际私法的名称有哪些?你认为哪一个最合适?5、国际私法的立法体系有哪几类?6、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模式有哪几类?7、国际私法的发展方向是什么?8、司法判例在国际私法中的作用是什么?三、论述1、论国际私法的性质。

2、论国际惯例作为国际私法的渊源。

(二)国际私法的历史一、名词解释:1、法则区别说:2、国际礼让说:3、法律关系本座说:4、曼奇尼:5、既得权说:6、斯托雷:7、本地法说:8、政府利益分析说:9、最密切联系说:10、利益论:二、简答1、当代英美国家国际私法的主要学说。

2、当代欧洲大陆国家国际私法的主要学说。

3、新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成就。

(三)冲突规范一、名词解释1、准据法:2、法律冲突:3、冲突规范:4、连结点:5、系数公式:二、简答1、冲突规范的概念和特点。

2、冲突规范的类型。

3、连结点的不同分类。

4、国际私法上常见的系数公式。

5、准据法的特点。

三、论述1、准据法的确定方法。

(四)准据法确定中的几个一般性问题一、名词解释1、识别:2、反致:3、转致:4、间接反致:5、外国法院说:6、法律规避:7、外国法的查明:8、公共秩序保留:二、简答1、识别冲突及其产生原因。

2、解决识别的方法。

3、反致产生的条件。

4、赞同和反对反致的理由。

5、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6、外国法的查明方法及无法查明时的解决办法。

三、论述1、公共秩序保留在国际私法中的运用。

(五)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一、名词解释1、国籍:2、住所:3、外国法人的认可:4、国家豁免权5、绝对豁免权:6、限制豁免权:7、废除豁免:8、平等豁免:二、简答1、自然人的国籍冲突及其解决。

2、自然人的住所冲突及其解决。

3、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及法律适用。

4、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及法律适用。

国际投资信托的法律适用

国际投资信托的法律适用
不 具备专业知识 。 没有统一 的组织 , 二 三对 于投 资领域 比较陌 生。因此 说 , 息的不对称是必 然的 。 信 () 3 当事人 的缔约地位不 同 这 是 由于经 济地位 不同及 信息不 对称 所直 接造成 的一种状态 。对 于投资信托 , 法系均规定了只依 合同方 两大 式设立 。在缔结合同的时候 , 经济地位强势的 一方 势掌握着合同 内容的 主导权 , 中小投资者在合 同订立的过程 中没有 什么发言权的 。 () 4 格式合 同的大量采用 格式 合同 的大量 采用是 投资信 托 中必然 根据弱 者利益保护原则的物 点 , 其在逻辑顺序 上是排在意 思 自洽 原 则和最密切 联系原 则之后的 , 处于 一种补充性或 者说预防性的 位置 。三 者关系 中, 意思 自治原 则居于 第一位 , 从历史起源上看, 它本身并非新生事物。然而当其在世界主要经济体内广泛应用后, 再加上国际私法有关理论的进~步发
展, 在解决这种信托 产生的法律冲突 时 , 却是需要对 当前理论作适 当修 正或者说是平衡 的。
【 键词 】 关 投资信托 ; 国际投 资信托 ; 弱者利益保护原则 ; 法律适 用 中图分 类号 : F8 . D 432 文献标识码 : A
5对 我 国 国际 投资 信 托 的影 响
中国的 国际投 资信托 目前并 不是很 发达 , 20 在 02年 3月 l 2日( 信 托公 司受托 境外理财业务 管理暂行办法》 布后 才出现 , 公 而且仅 有一种 , 即: 信托 当事人均为 中国人 , 管理行为发 生在境外 。 信托 但是 我国 本身的 投资 信托 制度 已经是 在高速 发展 之中 , 虽然 20 08 年遭受 次贷 危机的波折 , 但从 长远 来看 , 依然 是方兴 未艾 。随着 我 国加

信托法律适用原则(2篇)

信托法律适用原则(2篇)

第1篇一、引言信托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起源于英国,后传入我国。

信托法律适用原则是指在信托法律关系中,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对信托关系、信托财产、信托行为等进行适用的原则。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信托法律适用原则。

二、信托法律适用原则概述1. 信托法律适用原则的定义信托法律适用原则是指在信托法律关系中,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对信托关系、信托财产、信托行为等进行适用的原则。

这些原则既包括实体法原则,也包括程序法原则。

2. 信托法律适用原则的重要性信托法律适用原则是确保信托法律关系正常运作的基础,对于维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信托财产的安全和促进信托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信托法律适用原则的具体内容1.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信托法律适用的重要原则之一。

它要求在信托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有歧视性、不公平的待遇。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信托设立、变更、终止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保障信托财产的安全和增值。

(3)信托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保各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权益。

2.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信托法律适用的重要原则之一。

它要求信托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欺诈、隐瞒或者损害他人利益。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信托设立、变更、终止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欺诈、隐瞒等行为。

(2)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他人利益。

(3)信托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欺诈、隐瞒或者损害他人利益。

3. 公共利益原则公共利益原则是信托法律适用的重要原则之一。

它要求信托法律关系应当符合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信托设立、变更、终止应当符合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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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物之所在地的确定及难以确定所 在地时的变通处理
(二) 几种特殊情况下的物或财产的法律 适用 1. 运输中的物 2.外国法人在自行终止或被法人国籍国解 散时的财产 3.与人身关系密切的财产 4.无主土地上的物的物权 5.国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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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物之所在地的确定及难以确定所 在地时的变通处理
(三)中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14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86条只规定了对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 使用等民事关系,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土地、附着于土 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均为 不动产。 我国201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章第36—40 条对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作了新的规定:不动产物权,适 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 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 在地法律。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 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 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 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 法律。 10


(三)中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此外,我国1992年《海商法》第270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 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其第271条规定:“船 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 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其第 272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律。”我国1995年《民用航空法》第185条规定:“民用航空器 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的法 律。”其第186条规定:“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 籍登记国法律。”其第187条规定:“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 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光船租赁,又称为船壳租船、光船租船,简称光租,是指船舶 出租人提供一艘不包括船员在内的船舶出租给船舶承租人使用 一段时间,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一种租船方式。光船租船的 主要特点之一是:承租人为了方便营运标的船舶,通常可以在 租期内更改船壳油漆颜色、烟囱标志、船名、国籍等。

海牙信托公约

海牙信托公约

海牙信托公约
荷兰海牙信托公约(Hague Trust Convention)是一个由9个国家签署的国际协议,
旨在促进跨境信托制度的发展,维护信托在跨境上的可执行性。

这项公约首先要求各签署国必须将信托和受托人放入一个单独的法律框架中,确保其
顺利运营。

各签署国也规定,信托在国际上有效,无需其他国家的许可。

此外,公约要求,如果其中一个国家针对信托提出任何异议,它必须考虑信托的初衷和受托人的利益。

受信托是有权利申请信托的,并且公约要求各签署国对受信托人提供合理的公平待遇,有义务遵守受信托人的利益,保护受信托人的权益。

原信托的投资者也享有完整的投资权,并负责投资的抚养和保管。

此外,荷兰海牙信托公约要求,当发生争议时,若双方当事人没有能够解决问题,则
需要国际仲裁机构来进行调解。

另外,公约还要求,在跨境信托框架下必须提供合理的投
资保护和收益披露制度,以防止投资欺诈和损失。

总之,荷兰海牙信托公约旨在促进跨境信托的发展,更加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解决跨
境信托的争议和不确定性。

因此,它具有重要的国际法律影响力,有助于形成全球性的信
托制度框架,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信托适用法律(2篇)

信托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信托作为一种重要的财产管理制度,起源于英国,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已成为国际上广泛应用的财产管理工具。

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金融改革的深入,信托业也得到了迅速发展。

然而,由于信托制度的复杂性和特殊性,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导致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

本文旨在探讨信托适用法律的相关问题,以期为我国信托业的发展提供参考。

二、信托的定义与特征1. 定义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意愿,按照信托合同约定,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2. 特征(1)财产性:信托的客体为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2)信任性:信托的设立基于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

(3)目的性:信托设立的目的在于为受益人或者特定目的。

(4)独立性: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其他财产相分离。

三、信托适用法律概述1. 国际信托法国际信托法是指在国际范围内调整信托关系的法律规范。

由于信托制度具有跨国性,各国在制定国内信托法时,往往会参考国际信托法的相关规定。

2. 我国信托法我国信托法是指调整我国境内信托关系的法律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我国信托适用法律包括以下内容:(1)信托合同:信托合同是信托设立的基础,其效力受《合同法》的调整。

(2)信托财产:信托财产的权属、处分、收益等事项,受《物权法》的调整。

(3)信托关系:信托关系中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受《信托法》的调整。

(4)信托监管:信托公司的设立、运营、监督管理等,受《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调整。

四、信托适用法律的具体问题1. 信托合同的效力信托合同的效力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主体资格: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等当事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形式:信托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3)合同内容:信托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信托目的、信托财产、信托期限、信托费用、受托人义务、受益人权利等事项。

信托适用法律法规(2篇)

第1篇一、引言信托是一种以信任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其核心在于委托人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管理和处分财产,以实现受益人的利益。

信托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其适用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信托法》、《民法典》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围绕信托适用法律法规进行阐述。

二、信托法的基本原则1. 信任原则:信托制度的建立以信任为基础,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应当相互信任。

2. 意愿原则:信托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遵循委托人的意愿。

3. 公正原则:受托人应当以公正、公平的态度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

4. 保密原则:受托人应当对信托财产的来源、用途等情况保密。

5. 持续原则:信托关系一旦成立,即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

三、信托法的适用范围1. 国内信托: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信托,包括财产信托、人身信托等。

2. 国际信托:指在我国境外设立的信托,但受我国法律管辖。

3. 跨境信托:指涉及我国境内外的信托,受我国法律和境外法律的双重管辖。

四、信托法的具体规定1. 信托设立:信托的设立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包括信托目的、信托财产、受托人等。

2. 信托财产:信托财产应当是合法的、明确的、可转让的财产。

3. 受托人:受托人应当具备一定的资质和条件,如具备专业能力、信誉良好等。

4. 受益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权。

5. 信托管理:受托人应当按照信托目的和委托人的意愿,合理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

6. 信托变更和终止:信托的变更和终止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并经过相关程序。

五、其他相关法律法规1. 民法典:民法典中的合同编、物权编、人格权编等部分对信托制度有所涉及。

2. 企业法:企业法中的公司、合伙企业等相关规定对信托制度有所涉及。

3. 税法:税法中的遗产税、赠与税、财产税等对信托制度有所涉及。

4. 金融法:金融法中的信托公司、投资基金等相关规定对信托制度有所涉及。

六、结语信托适用法律法规是我国信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信托关系各方权益、维护信托市场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香港适用的国际条约及协定

.hk/gb/.hk/cchoice.htm公约及国际协定序引言《基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有关的外交事务,但授权香港特区依照《基本法》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基本法》多个章节均列明香港特区在处理对外事务方面的规定,有关条文尤见《基本法》第七章"对外事务"。

《基本法》第七章第一百五十一条订明香港特区可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体育等范畴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地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

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香港特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参加不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及会议。

此外,《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香港特区政府可派遣代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的成员或以其他适当身份参加以国家为单位的、同香港特区有关的、适当领域的国际组织及会议。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已参加而香港也以某种形式参加了的国际组织,中央人民政府将采取必要措施使香港特区以适当形式继续保持在这些组织中的地位本网站列明所有已经生效而又适用于香港特区的国际公约。

大部份公约在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当日)前已沿用于香港,并于回归后继续适用于香港特区。

有部份公约是在1997年7月1日或之后才适用于香港的。

《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订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公约,在征询香港特区政府的意见后,才适用于香港特区。

此外,我们的列表亦把只适用于香港特区但却不适用于中国内地的公约加以识别。

政治、外交及国防1011961年4月18日订于维也纳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021963年4月24日订于维也纳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031969年月5月23日订于维也纳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1041959年12月1日订于华盛顿的《南极条约》,及订于1991年的议定书1051982年12月10日订于牙买加蒙特哥湾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061899年7月29日订于海牙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1071907年10月18日订于海牙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1081925年6月17日订于日内瓦的《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气体和细菌作战方法的议定书》1091949年8月12日订于日内瓦的《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及订于1977年的第I号和第II号议定书1101949年8月12日订于日内瓦的《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及订于1977年的第I号和第II号议定书1111949年8月12日订于日内瓦的《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及订于1977年的第I号和第II号议定书1121949年8月12日订于日内瓦签订的《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及订于1977年的第I号和第II号议定书1131954年5月14日订于海牙的《关于发生武装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及订于当日的第1号议定书1141967年2月14日订于墨西哥城的《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条约第II 附加议定书》1151968年7月1日在伦敦、莫斯科及华盛顿开放供签署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1161971年2月11日订于伦敦、莫斯科及华盛顿的《禁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条约》1171972年4月10日在伦敦、莫斯科及华盛顿开放供签署的《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消毁这类武器的公约》1181976年12月10日订于纽约的《禁止为军事或任何其他敌对目的使用改变环境的技术的公约》1191980年10月10日订于日内瓦的《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份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订于当日的第I 号、第II号(于1996年修订)和第III号议定书,订于1995年的第IV 号议定书及订于2003年的第五号议定书;和2001年修订1201986年8月8日在苏瓦开放供签署的《南太平洋无核区条约第II 和第III号议定书》1211993年1月13日在巴黎开放供签署的《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消毁此种武器的公约》1221996年4月11日订于开罗的《非洲无核武器区条约的第1和第2号议定书》(另请查阅1702, 1703, 1704, 1708, 1711, 1718, 1727及1730)小计: 222. 禁毒2011961年3月30日订于纽约的《麻醉品单一公约》,于1972年修订202 1971年2月21日订于维也纳的《精神药物公约》203 1988年12月20日订于维也纳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小计: 33. 国际犯罪#3011910年5月4日订于巴黎的《取缔猥亵出版物流通协定》,于1949年修订#3021923年9月12日订于日内瓦的《取缔猥亵出版物行销国际公约》,于1947年修订303 1948年12月9日在纽约经联合国大会通过的《防止及惩治危害种族罪公约》304 1963年9月14日订于东京的《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犯有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305 1970年12月16日订于海牙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306 1971年9月23日订于蒙特利尔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于1988年修订307 1973年12月14日订于纽约的《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3081979年12月18日在纽约开放供签署的《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3091988年3月10日订于罗马的《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及订于当日的议定书》#3101991年3月1日订于蒙特利尔的《在可塑性炸药上作标记以供侦察的公约》3111994年12月9日订于纽约的《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3121998年1月12日在纽约开放供签署的《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国际公约》3131999年12月9日订于纽约的《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3142000年11月15日订于纽约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3152003年10月31日订于纽约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3162004年11月11日订于东京的《亚洲地区反海盗及武装劫船合作协定》(另请查阅1716)小计: 164. 国际私法401 1951年10月31日订于海牙的<<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章程>>,于2007年修订4021958年6月10日订于纽约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4031961年10月5日订于海牙的《关于遗嘱处分方式的法律冲突公约》#4041961年10月5日订于海牙的《关于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4051965年11月15日订于海牙的《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4061970年3月18日订于海牙的《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公约》#4071970年6月1日订于海牙的《承认离婚和分居公约》#4081980年10月25日订于海牙的《国际性诱儿童民事方面公约》#4091985年7月1日订于海牙的《关于信托法律适用和承认公约》4101993年5月29日订于海牙的《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小计: 105. 海关#501 1923年11月3日订于日内瓦的《关于简化关务手续的国际公约》和签约议定书#502 1950年11月22日在纽约成功湖开放供签署的《关于教育、科学和文化物品的进口的协定》#503 1952年11月7日订于日内瓦的《简化商业样品和广告材料进口手续国际公约》#504 1954年6月4日订于纽约的《关于旅游方面海关便利的公约》及订于当日的附加议定书,于1966年修订#5051954年6月4日订于纽约的《关于私用公路车辆临时进口的海关公约》,于1984年、1991年和1998年修订#506 1956年5月18日订于日内瓦的《关于私用飞机和游船临时进口的海关公约》#507 1956年5月18日订于日内瓦的《关于商用公路车辆临时进口的海关公约》,于1982年和1991年修订#508 1960年12月9日订于日内瓦的《关于海关处理用于国际运输的货盘的欧洲公约》#509 1961年6月8日订于布鲁塞尔的《关于专业设备临时进口的海关公约》5101961年6月8日订于布鲁塞尔的《关于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或类似事项中便利展出或需用物品进口的海关公约》511 1961年12月6日订于布鲁塞尔的《关于凭ATA报关单证临时进口货物海关公约》,于1987年修订512 1972年12月2日订于日内瓦的《1972年集装箱关务公约》,于1981年、1984年、1985年、1988年和1994年修订5131990年6月26日订于伊斯坦布尔的《关于暂准进口的公约》(只包括附约A, B.1,#B.2,#B.6,#B.7 and #C)(另请查阅1001及1714)小计: 136. 海洋污染6011969年11月29日订于布鲁塞尔的《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于1973年、1991年、1996年和2002年修订6021972年12月29日订于伦敦、墨西哥城、莫斯科及华盛顿的《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于1978年(海上焚烧条款)、1980年、1989年和1993年修订6031996年11月7日订于伦敦的《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的1996年议定书6041973年11月2日订于伦敦的《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国际公约》,于1978年补充修正,和1984年、1985年、1987年、1989年、1990年、1991年、1992年、1994年、1995年、1996年、1997年、1999年、2000年、2001年、2003年、2004年、2006年、2007年、2009年和2010年修订,和经2005年、2008年和2010年修订的1997年议定书6051992年11月27日订于伦敦的修正《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于2000年修订#6061992年11月27日订于伦敦的修正《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于2000年修订6071990年11月30日订于伦敦的《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6082001年3月23日订于伦敦的《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另请查阅1713 )小计: 87. 科技#701 1960年7月29日订于巴黎的《关于核能方面第三方责任公约》,于1964年和1982年修订7021967年1月27日订于伦敦、莫斯科及华盛顿的《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703 1968年4月22日订于伦敦、莫斯科及华盛顿的《关于援救航天员、送回航天员及送回射入外空之物体之协定》704 1972年3月29日订于伦敦、莫斯科及华盛顿的《外空物体所造成损害之国际责任公约》705 1975年1月14日在纽约开放供签署的《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706 1997年9月5日订于维也纳的《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7072005年2月28日订于华盛顿的《第四代核能系研究和开发国际合作框架协议》7082006年6月22日订于维也纳的《1987年亚洲太平洋地区核科学技术研究、发展和培训地区合作协定的第4次延长协定》(另请查阅1731及1740)小计: 88. 民航8011944年12月7日订于芝加哥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于1947年、1954年[(a),(b)]、1961年、1962年、1968年、1971年[(a),(b)]、1974年、1977年[(a),(b)]、1980年,1984年、1989年和1990年修订#802 1944年12月7日订于芝加哥的《国际航班过境协定》8031929年10月12日订于华沙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于1955年修订#8041961年9月18日订于瓜达拉哈拉的《统一非缔约承运人所办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以补充华沙公约的公约》8051999年5月28日订于蒙特利尔的<<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另请查阅304, 305, 306及#310 )小计: 59. 商船901 1910年9月23日订于布鲁塞尔的《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9021910年9月23日订于布鲁塞尔的《统一海难救助若干法律规则国际公约》#9031921年4月20日订于巴塞罗那的《自由过境公约和规约》#904 1921年4月20日订于巴塞罗那的《国际性通航水道制度公约和规约》#905 1921年4月20日订于巴塞罗那的《承认无海岸国家悬挂船旗权利宣言》#906 1923年12月9日订于日内瓦的《国际海港制度公约和规约》#907 1924年8月25日订于布鲁塞尔的《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于1968年和1979年修订#908 1952年5月10日订于布鲁塞尔的《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辖权方面若干规则国际公约》[免责条款]#909 1952年5月10日订于布鲁塞尔的《统一船舶碰撞或其他航行事故中刑事管辖权方面若干规则国际公约》#910 1952年5月10日订于布鲁塞尔的《统一扣留海运船舶的若干规则国际公约》[免责条款]9111965年4月9日订于伦敦的《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于1969年、1973年、1977年、1986年、1987年、1990年、1992年、1993年、1996年、1999年、2002年、2005年和2009年修订9121966年4月5日订于伦敦的《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于1988年补充修订(于2003年、2004年、2006年和2008年修订)及2005年修订9131969年6月23日订于伦敦的《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914 1971年10月6日订于伦敦的《特种业务客船协定》,于1973年修订9151972年10月20日订于伦敦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于1981年、1987年、1989年、1993年、2001年和2007年修订9161972年12月2日订于日内瓦的《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于1981年、1983年和1991年修订9171974年4月6日订于日内瓦的《班轮公会行为守则公约》918 1974年11月1日订于伦敦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订于1978年(于1981年和1988年修订)及1988年(于2000年、2002年、2004年、2006年、2007年、2008年和2009年修订)的补充修正议定书,及于1981年、1983年、1988年、1989年、1990年、1991年、1992年、1994年、1995年、1996年、1997年、1998年、1999年、2000年、2001年、2002年、2003年、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和2009年的修订9191974年12月13日订于雅典的《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于1976年修订#9201976年11月19日订于伦敦的《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9211978年7月7日订于伦敦的《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于1991年、1994年、1995年1997年和2006年修订922 1995年7月7日订于伦敦的《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规则》,于1997年、1998年、2004年和2006年修订9231979年4月27日订于汉堡的《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于1998年和2004年修订9241989年4月28日订于伦敦的《国际救助公约》( 另请查阅#1101, 1510, 1511, #1518, #1522, #1527, #1531, #1536, 1713, 1723, 1729及1730 )小计: 2410. 投资、贸易及工业10011928年11月22日订于巴黎的《国际展览会公约》,于1948年、1966年、1972年、1982年和1988年修订( 另请查阅1706, 1707, 1715, 1719, 1721, 1722, 1732, 1733, 1737及#1739 )小计: 1 11. 卫生#1101 1924年12月1日订于布鲁塞尔的《为商船海员提供性病治疗设施的协定》11022003年5月21日订于日内瓦的《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11032005年5月23日订于日内瓦的《国际卫生条例》( 另请查阅1709 )小计: 312. 知识产权12011883年3月20日订于巴黎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于1900年、1911年、1925年、1934年、1958年、1967年和1979年修订12021886年9月9日订于伯尔尼的《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于1908年、1928年、1948年、1967年、1971年和1979年修订1203 1952年9月6日订于日内瓦的《世界版权公约》,于1971年修订,及订于1971年的#第I号和#第II号议定书12041970年6月19日订于华盛顿的《专利合作条约》,于1979年和1984年修订12051971年10月29日订于日内瓦的《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12061996年12月20日订于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12071996年12月20日订于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另请查阅1724及1736)小计: 713. 环境及存护13011946年12月2日订于华盛顿的《国际捕鲸公约》,于1956年修订(附表)13021956年2月27日订于罗马的《亚洲和太平洋地区植物保护协定》,于1967年、1979年和1983年修订(只限第1(a)条)13031971年2月2日订于拉姆萨的《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于1982年修订13041973年3月3日订于华盛顿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于1979年修订#13051979年6月23日订于波恩的《保护野生动物迁徙物种公约》13061985年3月22日订于维也纳的《保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及订于1987年的议定书(于1990 和1992年修订)13071989年3月22日订于巴塞尔的《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13081992年5月9日订于纽约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订于1997年的议定书13091998年9月10日订于鹿特丹的<<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13102001年5月22日订于斯德哥尔摩的《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13111992年6月5日订于里约热内卢的<<生物多样性公约>>及订于2000年的议定书(另请查阅1705, 1712及1734)小计: 1114. 邮政14011999年9月15日订于北京的《万国邮政联盟总规则》14021999年9月15日订于北京的《万国邮政公约》及《最后议定书》14031999年9月15日订于北京的《邮政付款协定》14041985年12月4日订于曼谷的《亚洲及太平洋邮政联盟总规则》,于1995年和2000年修订(另请查阅1720 及1733)小计: 415. 劳工#1501 1919年11月28日在华盛顿通过的《失业公约》(第2号公约)#15021919年11月28日在华盛顿通过的《分娩保护公约》(第3号公约)#15031920年7月9日在热那瓦通过的《失业赔偿(船舶失事)公约》(第8号公约)15041921年11月12日在日内瓦通过的《结社权利(农业)公约》(第11号公约)#15051921年11月12日在日内瓦通过的《工人赔偿(农业)公约》(第12号公约)1506 1921年11月17日在日内瓦通过的《每周休息(工业)公约》(第14号公约)15071921年11月11日在日内瓦通过的《青年体格检查(海上)公约》(第16号公约)#15081925年6月10日在日内瓦通过的《工作赔偿(意外)公约》(第17号公约)15091925年6月5日在日内瓦通过的《待遇平等(意外赔偿)公约》(第19号公约)15101926年6月24日在日内瓦通过的《海员协定条款公约》(第22号公约)15111926年6月23日在日内瓦通过的《海员遣返公约》(第23号公约)#15121930年6月28日在日内瓦通过的《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公约)15131932年4月27日在日内瓦通过的《防止意外(码头工人)公约(修订本)》(第32号公约)#15141934年6月21日在日内瓦通过的《工人赔偿(职业病)公约(修订本)》(第42号公约)#15151936年6月20日在日内瓦通过的《招募本地工人公约》(第50号公约)#15161939年6月27日在日内瓦通过的《雇用契约(本地工人)公约》(第64号公约)#15171939年6月27日在日内瓦通过的《刑事制裁(本地工人)公约》(第65号公约)#15181946年6月29日在西雅图通过的《海员合格证书公约》(第74号公约)#1519 1947年7月11日在日内瓦通过的《劳工督察公约》(第81号公约)#1520 1948年7月9日在三藩市通过的《结社自由与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公约)#15211948年7月10日在三藩市通过的《青年夜间工作(工业)公约(修订本)》(第90号公约)#15221949年6月18日在日内瓦通过的《船员住房公约(修订本)》(第92号公约)#15231949年7月1日在日内瓦通过的《移居就业公约(修订本)》(第97号公约)#15241949年7月1日在日内瓦通过的《组织权利及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第98号公约)#1525 1952年6月26日在日内瓦通过的《有薪假期(农业)公约》(第101号公约)#15261957年6月25日在日内瓦通过的《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公约)#15271958年5月13日在日内瓦通过的《海员身份证书公约》(第108号公约)#15281960年6月22日在日内瓦通过的《辐射防护公约》(第115号公约)15291964年7月9日在日内瓦通过的《就业政策公约》(第122号公约)#15301965年6月23日在日内瓦通过的《青年体格检查(井下作业)公约》(第124号公约)#15311970年10月30日在日内瓦通过的《船员住房(补充规定)公约》(第133号公约)1532 1973年6月26日在日内瓦通过的《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公约)#15331975年6月23日在日内瓦通过的《农业工人组织公约》(第141号公约)#1534 1975年6月23日在日内瓦通过的《人力资源开发公约》(第142号公约)1535 1976年6月21日在日内瓦通过的《三方协商(国际劳工标准)公约》(第144号公约)#1536 1976年10月29日在日内瓦通过的《商船(最低标准)公约》(第147号公约)#1537 1977年6月20日在日内瓦通过的《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和震动)公约》(第148号公约)1538 1978年6月26日在日内瓦通过的《劳动行政管理公约》(第150号公约)#15391978年6月27日在日内瓦通过的《(公务员)劳动关系公约》(第151号公约)#15401985年6月25日在日内瓦通过的《劳工统计公约》(第160号公约)15411999年6月17日在日内瓦通过的《关于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约》(第182号公约)(另请查阅1701)小计: 4116. 人权#1601 1904年5月18日订于巴黎的《禁止"贩卖白奴"国际协定》,于1949年修订#1602 1910年5月4日订于巴黎的《禁止贩卖白奴国际公约》,于1949年修订#1603 1921年9月30日订于日内瓦的《禁止贩卖妇孺国际公约》#16041926年9月25日订于日内瓦的《禁奴公约》,于1953年修订#1605 1953年3月31日在纽约开放供签署的《妇女参政权公约》#1606 1954年9月28日订于纽约的《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16071956年9月7日订于日内瓦的《废止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之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1608 1962年12月10日在纽约开放供签署的《关于婚姻之同意、结婚最低年龄及婚姻登记之公约》1609 1966年3月7日在纽约开放供签署的《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610 1966年12月16日在纽约经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1611 1966年12月16日在纽约经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1612 1980年3月1日在纽约开放供签署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6131984年12月10日在纽约经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6141989年11月20日在纽约经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于1995年修订16152000年5月25日订于纽约的《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16162006年12月13日订于纽约的《残疾人权利公约》小计: 1617. 国际组织1701 1919年6月28日订于凡尔赛的《国际劳工组织章程》,于1922年、1945年、1946年、1953年、1962年和1972年修订17021936年7月30日订于布鲁塞尔的《关于国际清算银行豁免的议定书》17031945年6月26日订于旧金山的《联合国宪章》,于1963年、1965年及1971年修订17041945年6月26日订于旧金山的《国际法院规约》17051945年10月16日订于渥太华的《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章程》(经修订)17061944年7月22日订于华盛顿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于1968年、1976年和1990年修订17071944年7月22日订于华盛顿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经修订)17081946年2月13日在纽约经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17091946年7月22日订于纽约的《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于1959年、1967年、1973年、1976年、1986年和1998年修订17101947年10月11日订于华盛顿的《世界气象组织公约》,于1959年、1963年、1967年、1975年、1979年、和1983年修订17111947年11月21日在纽约经联合国大会核可的《各专门机构特权及豁免公约》[只包括附件I、II(第2次修订)、III、IV、V、VI、VII(第3次修订)、VIII、IX、XI、XII(修订)、XIII 和XIV ]17121948年2月26日订于碧瑶的《建立亚洲- 太平洋渔业委员会协定》,于1976年、1993年和1996年修订17131948年3月6日订于日内瓦的《国际海事组织公约》,于1964年、1965年、1974年、1975年、1977年、1979年、1991年和1993年修订17141950年12月15日订于布鲁塞尔的《建立海关合作理事会公约》17151955年5月25日订于华盛顿的《国际金融公司协定》,及截至1993年4月28日的修订17161956年6月13日订于维也纳的《国际刑事警察组织章程与规则》,于1962年、1964年、1977年、1984年和1997年修订17171956年10月26日订于纽约的《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于1961年、1970年和1984年修订17181959年7月1日订于维也纳的《国际原子能机构特权和豁免协定》17191960年1月26日在华盛顿世界银行理事会通过的《国际开发协会协定》17201964年7月10日订于维也纳的《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于1969年、1974年、1984年、1989年、1994年1999年、和2004年修订17211965年3月18日订于华盛顿的《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17221965年12月4日订于马尼拉的《建立亚洲开发银行协定》17231967年5月3日订于摩纳哥的《国际水道测量组织公约》17241967年7月14日订于斯德哥尔摩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于1979年修订17251968年3月2日订于曼谷的《台风委员会规约和议事规则》,于1973年修订17261971年8月20日订于华盛顿的《国际通信卫星组织协定》,于1995年和2000年修订17271978年5月19日订于华盛顿的《国际通信卫星组织特权、免除和豁免议定书》17282002年10月23日在新德里最后修订的《亚洲─ 太平洋地区电信组织章程》17291976年9月3日订于伦敦的《国际移动卫星组织公约》及《国际移动卫星组织业务协定》,于1985年、1989年和1998年修订17301981年12月1日订于伦敦的《国际移动卫星组织特权和豁免议定书》17311983年9月13日订于马德里的《国际遗传工程和生物技术中心章程》,于2007年修订17321984年5月21日订于日内瓦的《设立国际纺织品及服装局的安排》17331985年10月11日订于汉城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17341985年12月4日订于曼谷的《亚洲太平洋邮政联盟组织法》,于1995年和2000年修订17351988年1月8日订于曼谷的《亚洲- 太平洋水产养殖中心网络协定》,于1992年修订17361992年12月22日订于日内瓦的《国际电信联盟组织法和公约》,于1994年修订17371994年4月15日订于马拉喀什的《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包括#附件4((b):政府采购协定)17381995年5月1日订于曼谷的《亚洲及太平洋统计研究所章程》,于2005年修订#17391999年11月30日订于西雅图的《就世界贸易组织法则提供意见的咨询中心》17402005年10月28日订于北京的《亚太空间合作组织公约》17412006年11月21日订于巴黎的《关于成立联合实施国际热核实验堆项目国际热核实验堆国际聚变能组织的协定》17422006年11月21日订于巴黎的《联合实施国际热核实验堆项目国际热核实验堆国际聚变能组织特权与豁免协定》小计: 42。

国际司法 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题目录1.1.法律冲突1.2.涉外民事关系2.1.国际私法统一化2.2.既得权说3.1.冲突规范3.2.单边冲突规范3.3.双边冲突规范3.4.系属公式3.5.识别3.6.识别冲突3.7.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3.8.选择适用冲突规范4.1.反致4.2.转致4.3.间接反致4.4.先决问题4.5.区际法律冲突4.6.时际法律冲突4.7.法律规避4.8.外国法的查明4.9.公共秩序5.1.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5.2.国民待遇5.3.最惠国待遇5.4.歧视待遇5.5.非歧视待遇5.6.互惠待遇6.1.国籍6.2.国籍的积极冲突6.3.国籍的消极冲突6.4.住所6.5.禁治产7.1.法人7.2.外国法人认许7.3.法人属人法8.1.法律行为8.2.涉外代理9.1.国际破产9.2.单一破产制9.3.复合破产制9.4.国际破产财团9.5.国际破产债权9.6.信托10.1.知识产权10.2.《巴黎公约》10.3.《专利合作条约》10.4.《马德里协定》10.5.《伯尔尼公约》10.6.《世界版权公约》10.7.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0.8.世界贸易组织11.1.国际私法上的合同11.2.特征履行说12.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12.2.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12.3.租船合同4班轮运输12.5.提单12.6.国际货物多式联运12.7.多式联运经营人12.8.多式联运发货人12.9.多式联运单据12.10.国际贸易支付12.11.票据12.12.汇付12.13.托收12.14.信用证12.15.国际技术转让12.16.国际许可协议12.17.国际工程承包合同12.18.国际私人直接投资12.19.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12.20.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12.21.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12.22.国际贷款合同12.23.国际劳务合同12.24.国际消费合同12.25.电子合同13.1.产品责任13.2.不当得利13.3.无因管理14.1.结婚14.2.领事婚姻14.3.无效婚姻14.4.离婚14.5.夫妻关系14.6.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14.7.收养14.8.监护14.9.扶养15.1.遗嘱15.2.单一制15.3.分割制15.4.继承协议。

信托协议纠纷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信托协议是信托关系中的重要法律文件,其纠纷在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

在处理信托协议纠纷时,法律适用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信托协议纠纷的背景、法律适用原则、具体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信托协议纠纷的背景信托协议是指信托设立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就信托关系所订立的协议。

信托协议纠纷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信托设立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的权益纠纷,如信托财产的管理、收益分配、信托终止等。

2. 信托设立人与受托人之间的纠纷,如信托财产的管理、信托费用承担等。

3. 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纠纷,如信托财产的收益分配、信托终止等。

4. 受益人之间的纠纷,如信托财产的收益分配、信托终止等。

三、法律适用原则在处理信托协议纠纷时,以下法律适用原则具有重要意义:1. 民法基本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

2. 信托法规定:遵循信托法的基本原则,如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受托人的忠实义务等。

3. 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合同法》、《公司法》、《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4. 国际惯例:借鉴国际信托法律制度,如《海牙信托法公约》。

四、具体法律规定1. 信托设立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的权益纠纷(1)信托财产的管理:依据《信托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信托协议约定,妥善保管、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

(2)收益分配:依据《信托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根据信托协议约定,合理分配信托收益。

(3)信托终止:依据《信托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信托协议约定信托终止条件,当约定条件成就时,信托终止。

2. 信托设立人与受托人之间的纠纷(1)信托财产的管理:依据《信托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信托协议约定,妥善保管、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

(2)信托费用承担:依据《信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所发生的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3. 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纠纷(1)收益分配:依据《信托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根据信托协议约定,合理分配信托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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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公约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85-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正 文】 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公约

本公约签字国,考虑到在普通法系平衡法院中发展起来、并为其他法系作某些修正后而予采用的信托是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愿意制定关于适用于信托的法律以及有关承认信托的最重要问题的共同规定,决定为此目的缔结一项公约,并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章 范围 第一条 本公约规定适用于信托的法律及其承认。 第二条 在本公约中,当财产为受益人的利益或为了特定目的而置于受托人的控制之下时,“信托”这一术语系指财产授予人设定的在其生前或身后发生效力的法律关系。

信托具有下列特点: (一)该项财产为独立的资金,而不是受托人自己财产的一部分; (二)以受托人名义或以代表受托人的另一个人的名义拥有信托财产; (三)受托人有根据信托的条件和法律所加于他的特殊职责,管理、使用或处分财产的权力和应尽的义务。

财产授予人保留某些权利和权力以及受托人本身得享有作为受益人的权利这一事实,并不一定与信托的存在相矛盾。

第三条 本公约仅适用于自愿设定并以书面证明的信托。 第四条 本公约不适用于与据以移转财产与受托人的遗嘱及其他行为的有效性有关的先决问题。

第五条 在第二章中规定的法律未对信托或对有关的信托所属的类别作出规定的范围内,本公约不应予以适用。

第二章 适用的法律 第六条 信托应依财产授予人所选择的法律。该项选择必须是明示的或默示地规定在设定或书 面证明信托的文件的条款中,必要时,须根据案件的情况予以解释。 如果根据前款选择的法律未对信托或对有关的信托所属类别作出规定,该项选择不应为有效,第七条中指定的法律则应予适用。

第七条 如适用的法律未经选择,信托应依与之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确定与信托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时,特别应考虑: (一)财产授予人指定的信托管理地; (二)信托财产的所在地; (三)受托人的居住地或营业地; (四)信托的目的及其目的实现地。 第八条 第六、七条规定的法律应支配信托的有效性、解释、效力及其管理。 该项法律尤其应适用于: (一)受托人的委派、辞职或撤换,作为受托人的行为能力,受托人职责的转移; (二)受托人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 (三)受托人将其义务的履行或权力行使全部或部分地委托给他人的权利; (四)受托人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在信托财产上设定担保利益或取得新的财产的权力; (五)受托人进行投资的权力; (六)对信托存续时间以及积累信托收益的权力的限制; (七)包括受托人对受益人的个人责任在内的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关系; (八)信托的变更和终止; (九)信托财产的分配; (十)受托人报告管理情况的义务。 第九条 适用本章时,信托的某一可分割事项,特别是管理事项,可依不同的法律。 第十条 适用于信托有效性的法律应决定该项法律或支配信托某一可分割事项的法律能否为 另一法律所替代。 第三章 承认 第十一条 根据前章规定的法律所设定的信托应作为信托而予承认。该项承认至少应意味着信托财产为独立的资金,受托人可以受托人身分起诉,以及他可以在公证人或任何其他履行官方职务的人面前以该身分出现或行事。

在适用于信托的法律所要求或规定的范围内,该项承认应尤其意指: (一)受托人的个人债权人不得从信托财产中获得救济; (二)受托人破产时,信托财产不得成为其财产的一部分; (三)信托财产不得成为受托人或其配偶的婚姻财产的一部分,也不得成为受托人死后遗产的一部分;

(四)如果受托人违反信托,将信托财产与其个人财产混合或让渡信托财产,则信托财产可予回复。但财产的第三方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仍应受法院地法律选择规则所确定的法律支配。

第十二条 如果受托人意欲为财产,不管是动产或不动产,或财产所有权文书登记注册,他有权在不为注册登记地法律所禁止或不与注册登记地法律相抵触的范围内,以受托人的身分这样做,或通过公布信托存在那样的其他方式行事。

第十三条 除对适用法律作了选择外,没有国家有义务承认其信托,如重要因素,即管理地和受托人的惯常居所,与没有信托制度或有关的信托所属的类别的国家有更为密切的联系。

第十四条 本公约不阻碍对承认信托更为有利的法律的适用。 第四章 一般条款 第十五条 本公约不阻碍法院地冲突规则指引的法律条款的适用,如果这些条款,特别是关于下列事项,不能以任意行为排除其适用:

(一)对未成年人和无行为能力人的保护; (二)婚姻及于身分和财产的效力; (三)遗嘱继承或无遗嘱继承中的继承权,特别是配偶或亲属的不得取消的份额; (四)财产所有权和设定在财产上的担保利益的转移; (五)在破产事件中对债权人的保护; (六)在其他方面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如果前款的适用致使信托无法得到承认,则法院应试用其他方法使信托之目的得以实现。 第十六条 不管冲突法规则如何规定,本公约不妨碍法院地即使对国际性案件也必须适用的法律条款的适用;

如果另一国家与案件有足够密切的联系,那么,在例外情况下,可以给予该国具有前款述及的性质的规则以效力。

任何缔约国可通过保留方式,声明其将不适用本条第二款。 第十七条 在本公约中,“法律”一词系指在一国有效的除其法律冲突法规则以外的法律规则。

第十八条 本公约条款的适用如明显地与公共政策(公共秩序)不相一致时,则可不加考虑。 第十九条 本公约不得损害各国在财政方面拥有的权力。 第二十条 任何缔约国可在任何时候声明本公约的条款将扩展适用于法院判决所宣布的信托。 该项声明应通知荷兰王国外交部,并于该项声明收到日生效。第三十一条可适用于本公约的废止,也可同样适用于该项声明的撤销。

第二十一条 任何缔约国可保留权利,仅将第三章的规定适用于依缔约国法律支配其有效性的信托。

第二十二条 不管信托设定于何日期,本公约均予适用。 但缔约国可保留权利,不将公约适用于公约对该国生效日期之前设定的信托。 第二十三条 为确定根据本公约所可适用的法律,如果某一缔约国由若干各自有其有关信托的法律规则的领土单位组成,任何援用该国法律应解释为援用有关领土单位有效的法律。

第二十四条 由各自有其有关信托的法律规则的不同领土单位所组成的国家,没有义务将本公约适用于仅仅发生在这些领土单位之间的法律冲突。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不影响一缔约国参加的并载有受本公约支配之事项的条款的任何其他国际文件。

第五章 最后条款 第二十六条 任何国家可在签字、批准、接受、认可或加入时,或者在根据第二十九条规定作出声明时,作出第十六、二十一和二十二条规定的保留。 其他任何保留均不得被准许。 任何缔约国可在任何时候,撤销其已作出的保留;该保留应于通知撤销后第三个历月的第一天终止效力。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应向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十五次会议时的会员国开放签字。 本公约须经批准、接受或认可,批准书、接受书或认可书应交存荷兰王国外交部。 第二十八条 任何其他国家均可在本公约根据第三十条第一款生效后加入本公约。 加入书应交存荷兰王国外交部。 该项加入仅在加入国和接到第二十二条述及的通知后十二个月内未提出反对的那些缔约国之间生效。这样的反对亦得由会员国于加入后,在其批准、接受或认可本公约时提出。任何此类异议应通知荷兰王国外交部。

第二十九条 如果一国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领土单位,而在这些领土单位中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该国家在签署、批准、接受、认可或加入时,得声明本公约应扩展适用于所有领土单位,或仅适用于其中的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土单位,并得在任何时候提出另一项声明以修正该项声明。

任何此类声明应通知荷兰王国外交部并应明确说明本公约适用的领土单位。 如果国家未根据本条作出声明,则本公约应扩及适用于该国的所有领土。 第三十条 本公约应在第二十七条述及的第三份批准书、接受书、认可书或加入书交存后,第三个历月的第一天起生效。

此后,本公约的生效日期是: (一)对嗣后批准、接受、认可或加入的各国,自交存其批准书、接受书、认可书后第三个历月的第一天起;

(二)对加入国,自第二十八条述及的日期终止后第三个历月的第一天起; (三)对本公约根据第二十九条扩大及适用的领土单位,自该条中述及的通知作出后第三个历月的第一天起。

第三十一条 任何缔约国可以正式书面通知本公约放存处,即荷兰王国外交部的方式废止本公约。

该项废止于保存处收到该通知书之日或于通知书中规定的更晚的日期起六个月期满后的第一天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荷兰王国外交部应将下列各项通知本会议会员国及依照第二十八条加入本公约的国家:

(一)第二十七条述及的签署、批准、接受和认可; (二)依第三十一条,本公约开始生效的日期; (三)第二十八条述及的加入及对加入提出的反对; (四)第二十八条述及的扩及适用; (五)第二十条述及的声明; (六)第二十六条述及的保留或撤销; (七)第三十一条述及的废止。 下列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本公约上签署,以资证明。订于海牙,以英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同属原本,并成一册,应存放于荷兰王国政府外交部档案库,其经核证无误的副本,应通过外交途径分送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十五次会议时的会员国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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