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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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饲料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饲料产品检测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饲料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饲料产品检测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饲料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饲料产品检测有关问题的公告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23]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23]1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23]88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免征增值税饲料产品检测有关问题公告如下: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取得具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江苏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颁发且现行有效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使用CMA徽标、且《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附表中具备相应饲料检测项目)的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待政策,并将饲料产品合格证明报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我省饲料产品检验机构调整和名称变更的通知》(苏国税函[2023]74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加我省饲料产品检验机构的通知》(苏国税函[2023]229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增饲料产品检验机构的通知》(苏国税函[2023]140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2023年6月15日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饲料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饲料产品检测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一、主要背景因按国家机构改革的统一要求,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23]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23]884号)等文件授权确定饲料检测机构的相关文件已不能直接作为纳税人执行的依据,故以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确定认可的饲料检测机构,对该类经认可的检测机构,纳税人取得其出具的饲料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即可依法免征增值税。

吉林省国家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吉林省国家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的通知【标 签】免征增值税【颁布单位】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吉国税发﹝2001﹞228号【发文日期】2001-11-05【实施时间】2002-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管理,防止国家税款流失,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精神,结合我省饲料行业实际情况,现将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免税产品的范围 (一)单一大宗饲料。

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

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二)混合饲料。

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掺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三)配合饲料。

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四)复合预混料。

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五)浓缩饲料。

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二、饲料生产企业申请免税时需要报送的资料 饲料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免税时,除有免税申请外,还需向当地国税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一)、吉林省饲料办公室发放的“饲料企业生产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经质量监督部门批准的企业生产标准(也称企业备案号)原件和复印件。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免征增值税--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免征增值税--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

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 职能,使农户和企业形成长期的、紧密 鸡养殖场以前,A 公司与农户张某签订
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 农户”
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 经济杠杆的调节,在保证企业利益的同 的经营模式。在农户张某兴建肉鸡养殖
了对养殖业的支持,对整个畜禽产业链 式,既解决了农户缺少技术、资金的困 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是实质利好。另外,免增值税利于“公 难,又让产业链得到延伸,提高了畜禽
四、8 号公告中的免征税畜禽产品
司 + 农户”经营模式扩大,解决农户就 的附加值,使这个产业得到有序发展。 具体范围
业问题,打开农户致富门。8 号公告的
张。
禽产品的安全和畜禽疫病防控问题还关
五、“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
一、“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 系到社会稳定大局。
畜禽税收政策需完善
畜禽免征增值税政策内容
在这个模式中,农户扮演着企业生
此政策在实际执行中仍然存在一些
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 产车间的角色,企业则承担着社会中介 问题,亟待完善。比如农户张某兴建肉
《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 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纳税人超过 应纳税额缴 纳的税款, 税务机关发现 后应当立即退还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 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 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 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 立即退还 ;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 减免退税”其范围界定是有规定的。其 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 一,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是 还。”《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 指按税收实体法的规定,某些税种实行 下简称《征管法细则》)第七十八条第 预缴,到一定时间实行汇算清缴,多退 二款规定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 少补。如《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 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 规定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 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有 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 些人将其理解为,税务机关确定预征方 报,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式预征的税款,都是依法预缴的税款, 其二,出口退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前实 其预缴税款形成的多缴税款结算退税, 际承担的税收负担,按规定的退税率计 都是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笔 算后予以退还的税款。其三,各种减免 者认为,这是对《征管法》、《征管法细 退税,指纳税人由于具备某些条件,符 则》相关条款的错误解读。《征管法细 合减免税政策,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 则》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依法预缴 但有时纳税人在其已缴纳税款后才申请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标 签】增值税,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税收优惠【颁布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发文日期】2012-01-20【实施时间】2012-01-2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以下简称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凡符合财税﹝2011﹞137号规定,可享受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办理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的免税备案手续。

(一)备案程序按《关于发布<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办理备案应提供的资料:《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三)备案登记成功的,自受理备案登记的当月开始生效。

纳税人在进行2012年1月(税款属期)的纳税申报前,且最迟不超过2012年2月10日,前来办理蔬菜流通环节免税备案的,可从2012年1月1日起享受该项目的免税。

(四)蔬菜流通环节免税项目为无固定期限备案。

即纳税人一次备案登记成功后,在政策不改变的情况下,不设定备案失效时间。

二、经营任何一项或多项减免税项目且核定销售额高于起征点的双定户纳税人,或未享受起征点免税优惠政策的双定户纳税人,如全部销售免税货物,按规定办理减免税备案后,从享受减免税的当月起取消储蓄扣税方式,纳税人应自行到税务机关或国税网站办理纳税申报。

经营任何一项或多项减免税项目且核定销售额高于起征点的双定户纳税人,或未享受起征点免税优惠政策的双定户纳税人,如销售免税货物的同时,兼营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和劳务,按规定办理减免税备案后,从享受免税的当月起,纳税人的征收方式改为查账征收。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省农业厅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省农业厅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省农业厅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饲料产品,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颁布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鄂国税发﹝1999﹞134号【发文日期】1999-07-01【实施时间】1999-07-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为了加强对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39号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自1999年1月1日起,各饲料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饲料产品,符合免税条件而申请免税的,均应实行抽样送检制度。

各饲料生产企业首先应向县(市)国家税务局和饲料办提出抽样送检的申请,经初审后由县(市)国家税务局和饲料办共同组织对其饲料产品进行抽样;并在样品袋上贴附两部门盖有印章的封条,然后报送市州饲料办,报送时应将工商部门核发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标准、产品标签和《湖北省饲料生产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一并附上。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饲料办应将本辖区内的企业材料集中进行审核,并在《湖北省饲料工业行业管理部门审核意见书》中签署初审意见,报送省饲料工业办公室,样品送到由省国家税务局、省饲料工业办公室共同指定的湖北省饲料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检验。

二、湖北省饲料质量监督检验站应对抽检的产品进行严格检验,严格把关,经检验后应开具《湖北省饲料产品认定报告》(式样附后)。

检测收费按物价部门的规定标准收取。

三、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饲料办将本辖区内的饲料生产企业的《湖北省饲料产品认定报告》集中报省饲料工业办公室审核,经审核后,由省饲料工业办公室逐一在《湖北省饲料工业行业管理部门审核意见书》签署意见,分别发还给各饲料生产企业。

四、各饲料生产企业凡申请免税的,应持《湖北省饲料行业产品认定报告》和《湖北省饲料工业行业管理部门审核意见书》,向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免税申请报告,并填报《湖北省饲料企业申请免征增值税审批表》(样式附后),经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后,逐级上报到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再由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在当年一季度内将辖区内符合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集中上报省国家税务局,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由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

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有新规定

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有新规定

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有新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畜牧业》
【年(卷),期】2001(000)010
【摘要】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分饲料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的批示,现将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及国内环节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明确如下: 一、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总页数】1页(P1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相关文献】
1.农业部:“十二五”继续执行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 [J],
2.农业部出台饲料工业“十二五”规划——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 [J],
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J], ;
4.“十二五”期间将继续执行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 [J],
5.除豆粕外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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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并修订“饲料”注释

国家税务总局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并修订“饲料”注释佚名
【期刊名称】《吉林畜牧兽医》
【年(卷),期】1999(000)009
【摘要】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通知指出:随着我国饲料工业的发展,饲料的品种和生产特点发生了较大变化,为支持饲料工业发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饲料的征免增值税范围,加强对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现将对《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93]151号)中饲料注释的修订及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明确如下:
【总页数】1页(P3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相关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J], ;
2.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J], ;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J], 无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J],
5.国家税务总局对饲料及其征免增值税有新规定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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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经营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经营饲料产品免征增
值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1.09.26
•【字号】桂国税发[2001]317号
•【施行日期】2001.09.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经营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
题的通知
(桂国税发[2001]317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市反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对经营饲料产品是否免征增值税问题要求进一步明确,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将经营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免税饲料产品的范围,对范围内的饲料产品,不论生产环节还是经营环节,均免征增值税。

对不属于免税范围的饲料产品一律征收增值税。

二、各地、市、县国税局要加强对经营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对经营企业销售的饲料产品必须凭生产企业生产的饲料产品免税检验报告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并符合有关条件,方能审批免征增值税,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标 签】饲料产品【颁布单位】青海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青国税流字﹝2001﹞636号【发文日期】2001-09-19【实施时间】2001-09-1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注释:第一条内容部分进行了修改,将条文中“经州、地、市国税局复核确认后,上报省国家税务局”修改为“按程序审批”。

参见: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饮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函﹝2004﹞327号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我省饲料产品增值税的政策管理,促进饲料生产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我省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对我省原有及新办的饲料生产企业,向税务机关要求增值税免税申请时,应提交《免税申请表》、青海省饲料兽药监察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书》和《饲料产品检验合格证书》,以及经青海省饲料工作办公室核发的《饲料企业产品质量审核证》等证件材料复印件一式三份。

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对申请材料、生产经营场地、生产设备、饲料产品进行实地考察确认,经州、地、市国税局复核确认后,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经省局审核批准的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饲料品种,给予办理免征增值税的手续。

未经省局审批的,各地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三.饲料生产企业经批准免征增值税的有效期暂定为一年。

期满后饲料生产企业可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免征增值税申请,并按规定程序审批。

关联知识: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合预混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合预混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0.05.29
•【文号】国税函[2000]第408号
•【施行日期】2000.05.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合预混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第408号2000年5月29日)深圳市国税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复合预混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2000]第19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纳税人生产销售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第39号)规定的“饲料”范围内的产品,在1999年3月8日以前,凡销售给饲料生产企业、饲养单位及个体养殖户的应免征增值税,对已征收的增值税应给予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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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标 签】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
【颁布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粤国税函﹝2001﹞746号
【发文日期】2001-12-20
【实施时间】2001-12-2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粤财法[2001]76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30号,粤财法[2001]92号转发)已下发各地贯彻执行,但在执行过程中部分地区反映有些问题还不够明确,现补充明确如下:
一、财税[2001]121号文件已重新明确了单一大宗饲料的免税范围,油饼、骨粉、豆粕已不属于免税范围,各地税务机关应对生产销售上述产品的企业进行清理,不得继续给予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二、经营销售饲料产品的流通企业,凡经营销售的饲料产品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的,同样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国内生产、销售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管理。

1、饲料生产企业的管理仍按省局粤国税发[1999]103号文执行。

2、饲料销售企业应提供饲料生产企业经省级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当年饲料产品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地级市国税局审核批准后,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

四、经与省饲料管理部门联系,省局决定饲料生产企业生产饲料产品的质量检测由广东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广东省饲料检测站负责,具体检测品种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与广东省饲料工作办公室确定。

附表: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明细表
关联知识:
1.我公司主要经营的时奶牛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批发,办理增值税免税申请需要准备什么材料提交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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