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领取道真县桷木塘铅锌矿采矿权(延续)采矿许可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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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退回贵州省三穗县海山钒矿探矿权延续申请的通知-黔国土资退字[2016]591号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退回贵州省三穗县海山钒矿探矿权延续申请的通知-黔国土资退字[2016]591号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退回贵州省三穗县海山钒矿探矿权延续申请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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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退回贵州省三穗县海山钒矿探矿权延续申请的通知
黔国土资退字[2016]591号
你单位报来的“贵州省三穗县海山钒矿详查探矿权延续申请”收悉。

经审查,该延续申请存在下述问题:
一、本次延续申请为该探矿权详查同阶段第3次延续。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第(八)条的规定:“确需延长本勘查阶段时间的,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应组织进行专家论证,并进行审查,可再准予一次在本勘查阶段的延续,但应缩减勘查面积,每次缩减面积不得低于勘查许可证首次载明面积的25%”。

本次申请你公司未能提交同阶段延续专家论证意见,也未按规定缩减勘查面积。

二、该探矿权勘查许可矿种已变更为钒矿,应重新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并按规定评审。

综上,延续申请不予批准。

请你单位速与省地质资料馆联系进行专家论证,根据专家论证结论完善报件材料,提交新的《勘查实施方案》并经评审后,我厅同意在2017年1月13日前受理该探矿权相关报件申请。

此复
——结束——。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退回《贵州省道真县沙坝铝土矿普查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材料的函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退回《贵州省道真县沙坝铝土矿普查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材料的函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退回《贵州省道真县沙坝铝土矿普查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材料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7.06.06
•【字号】黔国土资退字〔2017〕369号
•【施行日期】2017.06.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关于退回《贵州省道真县沙坝铝土矿普查报告》矿产资源储
量评审备案申请材料的函
黔国土资退字[2017]369号你单位提交的《贵州省道真县沙坝铝土矿普查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资料收悉,按照相关规定,经合规性检查,申请资料存在未说明共伴生矿产氧化锂是否达到利用条件等问题。

你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依法依规严把评审质量关,确保评审结果和出具的评审意见书真实、合规、严谨。

基于上述问题,不予备案,退回申请资料。

2017年6月6日。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2.05.12
•【字号】黔自然资信告字〔2022〕113号
•【施行日期】2022.05.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资源其他规定
正文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织金县以那二道坡煤矿:
我厅于2022年5月12日受理了你矿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查询织金县以那二道坡煤矿价款缴纳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该矿价款处置情况告知如下: 经查该矿未处置缴纳过价款。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规定,应按协议出让方式,以2006年9月30日为剩余资源储量估算基准日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如对本告知书不服,可在告知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州省人民政府或者自然资源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2022年5月12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710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710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的通知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7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部机关相关司局: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效率,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开展特定区域调查评估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已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国务院已批准的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特定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特定区域内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情况的统一调查评估和录入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工作。

新设立的及范围调整的特定区域,应在批准前完成调查评估。

二、做好取消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后的工作衔接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通过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相关信息录入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并同时发送建设单位和相关矿业权人。

取消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后,以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批复文件作为转发用地批复及供地的条件。

三、建立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服务系统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收集整理辖区范围内查明矿产资源、矿业权设置及区划、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等基本情况数据,做好数据库建设,实时更新数据,及时在门户网站或相关政务网站上线运行,方便建设单位通过互联网预查询。

四、开通互联网远程申报渠道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门户网站或相关政务网站上线开通远程申报系统,建设单位可通过远程申报系统提交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申请及相关申请资料(含补正资料),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当前采矿权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当前采矿权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当前采矿权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6.06.29•【字号】黔国土资发[2006]81号•【施行日期】2006.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当前采矿权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6]81号)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近几年来,由于国家和省对采矿权管理的政策变化较大,我省暂停了部分矿种采矿权的新立、延续和变更等相关手续的办理工作。

近期,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号)和省政府发布实施的贵州省铝土矿资源勘查与开发专项规划,进一步明确了采矿权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相关政策,现根据部、省文件精神,就当前采矿权办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全面恢复加快办理到期现有合法采矿权延续手续全面受理各矿种到期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

各地要督促和指导有关矿山完善延续登记的相关材料。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延续登记:1、因各种原因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实施关闭的;2、自取得采矿权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进行生产、施工建设的;3、无正当理由中断生产、施工建设连续一年以上的;4、无正当理由超过矿山生产施工建设期一年以上未建成投产的;5、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时间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延续申请的;6、在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禁采区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与国家在建和拟建大中型矿山矿区范围重叠采矿权延续的办理:与正在建设中的国家和省规划的大中型矿山矿区范围重叠,但与在建大中型矿山建设单位已达成合理补偿小矿、整体收购或联合办矿等处置协议的,不再办理延续手续;与正在建设中的国家和省规划的大中型矿山矿区范围重叠,但尚未与大中型矿山建设单位达成处置协议的,对其提出妥善处置的要求,暂予以延续有效期1年;与拟建设的国家和省规划的大中型矿山矿区范围重叠的,可予以延续,但维持其原有的矿区范围不变,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

贵州省关于采矿权延续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关于采矿权延续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文件黔国土资发[2005]107号--------------------------------------------------------------------------------关于采矿权延续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现就采矿权延续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

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由于政策原因致使采矿权人不能按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延续登记申请的除外。

二、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采矿权人依法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形成,且其未缴纳过采矿权价款的矿产地采矿权延续的,采取协议授予方式。

其中小型矿山按省厅采矿权价款类比标准,确定采矿权协议出让价款;大中型矿山采矿权价款由厅委托有采矿权评估资质的矿业权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厅组织确认。

采矿权价款缴纳按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5]22号)的规定执行。

对缴纳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国有矿山企业,经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批准,其应缴纳采矿权价款,可申请全部或部分转增国家资本金或国家基金;在合资、股份制以及股份制企业中持股的国有矿山企业, 其应缴纳采矿权价款,经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批准,可转作为国家股。

转增国家资本金或国家基金、国家股的采矿权价款,应报国土资源部确认。

不是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继续按现行有关规定予以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

三、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三份。

要求提交原件的资料,份数不足的可提交复印件):(一)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二)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四)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的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审查备案意见;(五)具有矿山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的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六)县、地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的审查意见;(七)登记管理机关认为确需提交的其它资料。

贵州省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换证工作方案

【发布单位】82202【发布文号】黔府办发[1999]65号【发布日期】1999-06-11【生效日期】1999-06-1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贵州省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换证工作方案(1999年6月11日黔府办发〔1999〕65号)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0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换证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9号)的规定,为搞好我省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换证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一、换证组织领导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1998〕79号文的要求,成立省换发勘查、采矿许可证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长拟请省人民政府省长助理张佩良担任,副组长由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王远海、省地矿厅厅长李含正和副厅长吴道生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省地矿厅各有关处室负责人担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地矿厅,办公室主任由吴道生兼任。

领导小组的职责:审定换证工作方案;决定换证工作中出现的带有共性问题的处理原则;对换证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并作出决策;协调换证工作中涉及有关部门的有关事宜;指导、检查、督促各级地矿部门的换证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工作,提出本省换证工作的具体方案;指导各级地矿部门开展换证工作宣传、签署矿权设置说明、矿权纠纷调处、换证资料审核等工作;指导、检查、督促基层地矿部门的换证工作;对本省的换证工作进行总结,报领导小组审定;完成上级换证领导小组和本级换证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宜。

为了加强换证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换证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各地要相应成立换证工作领导小组,组建专门的工作机构,并制定工作方案,对换证工作进行全面部署,使换证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

二、二、换证范围(一)勘查许可证换证范围。

1.凡按《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取得的仍在有效期内的勘查许可证,探矿权人须在本方案规定的时间内到勘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换领新的勘查许可证或地质调查证。

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角木塘电站库区移民安置初步方案的通知-

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角木塘电站库区移民安置初步方案的
通知
正文:
---------------------------------------------------------------------------------------------------------------------------------------------------- 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角木塘电站库区移民安置初步方案的通知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角木塘电站库区移民安置初步方案》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角木塘电站库区移民安置初步方案
一、移民安置基本原则
角木塘电站库区移民安置按照“分散安置与相对集中安置、就地靠后安置与异地安置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二、移民安置初定地点
1.桃源乡角木塘组初定安置地点:沙湾(地名)
2.玉溪镇土城组、瓦子坪组初定安置地点:就地后靠安置。

三、移民安置有关说明
角木塘电站库区水位是按20年一遇洪水规范设计的,但2000年和2010年洪水均超过目前设计水位,淞江组村民担心以后洪水会对其生命财产造成损失。

——结束——。

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0年3月24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修正)。

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保障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探矿权、采矿权实行审批登记和有偿取得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编制的矿产资源勘查及开发规划应坚持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的方针,并服从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总体规划。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公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信息,鼓励、引导国内外投资者依法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和开采。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依法维护勘查作业区和矿区内正常的矿业秩序。

国内外投资者享有依法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平等权利、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环境保护、林业、土地、水土保持等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搞好水土保持、耕地复垦和植被恢复。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审批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助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好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和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勘查登记与储量管理第八条从事下列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必须申请登记,取得探矿权:(一)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能源矿产的勘查;(二)地下水、地热水及矿泉水资源的勘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2006年10月25日)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逐步理顺矿产资源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资源节约,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6]102号)的有关要求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探矿权、采矿权全面实行有偿取得制度。

国家出让新设探矿权、采矿权,除按规定允许以申请在先方式或以协议方式出让的以外,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

二、探矿权、采矿权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向国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除本通知另有规定外,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一律不再转增国家资本金或以折股形式缴纳。

三、对本通知发布之前探矿权、采矿权人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包括中央财政出资、地方财政出资或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下同)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清理,并对清理后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评估,其中:采矿权按照剩余资源储量进行评估。

探矿权、采矿权人按照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机关确认、核准或备案的价款评估结果,首先应当以资金方式向国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对以资金方式向国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可遵循探矿权、采矿权人自愿原则,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以折股方式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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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领取道真县桷木塘铅锌矿采矿权(延续)采矿许可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7.05.08
•【字号】黔国土资审批函〔2017〕637号
•【施行日期】2017.05.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关于领取道真县桷木塘铅锌矿采矿权(延续)采矿许可证的
通知
黔国土资审批函[2017]637号你单位提交的道真县桷木塘铅锌矿采矿权(延续)申请资料收悉,经审查,要件齐全,符合要求,准予延续登记。

延续登记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次延续登记原采矿许可证载明信息未发生变化的事项
采矿权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忠信矿业开采有限责任公司
矿山名称:道真县桷木塘铅锌矿
开采矿种:铅矿、锌矿、铜矿
生产规模:3万吨/年
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开采方式:地下开采
矿区面积:0.4976平方公里
开采深度:880米至620米
矿区范围拐点坐标:略(详见采矿许可证副本)
二、本次延续登记原采矿许可证载明信息发生变化的事项
有效期:2017年4月至2021年8月
三、请在收到本通知的30日内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按照《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缴纳道真县桷木塘铅锌矿采矿权使用费通知书》缴纳2017年采矿权使用费500元后,领取采矿许可证。

根据《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的意见》(黔国土资发〔2006〕96号)的规定,道真县桷木塘铅锌矿暂不需向国家缴纳矿业权价款。

同意你公司暂缓缴纳道真县桷木塘铅锌矿采矿权价款的申请,待新的征收标准出台后按新规定办理。

《关于领取道真县桷木塘铅锌矿(延续、变更)采矿许可证的通知》(黔国土资矿证字〔2013〕653号)中关于缴纳价款的规定暂不执行,你公司持本文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采矿权矿区范围在黔、渝彭水地区石油天然气(页岩气)勘查范围内,在生产、建设中要求妥善处理好相互关系,避免相互影响。

五、领取采矿许可证后,请按规定完善矿山用地等相关手续,依法依规实施开采活动,严禁越界开采。

严格实行环境优先为前置的矿产资源开发,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

附件: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缴纳道真县桷木塘铅锌矿采矿权使用费通知书(略)
2017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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