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提高注册税务师的整体素质,保证执业质量,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和《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注册税务师是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权益,依法接受委托从事涉税服务与涉税鉴证的专业技术人员,因此,注册税务师必须具备较高的执业水平,继续教育应当贯穿于注册税务师的整个执业生涯。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执业的注册税务师和非执业注册税务师,也适用在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工作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为加强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要建立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地方协会和事务所三个层次的教育培训制度。

中税协负责组织全国性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全国性职业继续教育培训制度、办法和中长期规划,统一编写全国性的教育培训大纲,编写或选定教材,开展师资培训,新成立的事务所所长及副所长培训和高管人员的轮训,以及具有全国性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题培训,总结交流和推广各地方协会教育培训工作经验,指导各地方协会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全国性继续教育的检查、考核。

地方协会负责本地区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制定本地区职业继续教育培训办法和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开展事务所所长及部门经理以下的执业人员专业知识培训,总结交流和推广本地区教育培训工作经验,检查、考核事务所的教育培训工作。

事务所负责制定本所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计划,除组织执业人员参加中税协和地方协会举办的各种培训外,建立和健全岗位培训和日常学习制度,开展从业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使事务所自身成为不断提高与创新的学习型组织。

第五条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注册税务师执业过程中适应执业需要和相关的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道德教育和诚信教育。

第六条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方式分为脱产和非脱产两类。

脱产继续教育方式包括:

(一)中税协和地方协会举办的各类培训和研讨班以及其他培训项目;

(二)中税协和地方协会组织或认可的相关专题研讨会等;

(三)中税协指定的大专院校进修班学习专业知识。

非脱产继续教育方式包括:

(一)事务所自行组织的专业研讨、经验交流和岗位培训;

(二)接受函授、夜大和远程等非脱产专业教育。

第七条执业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培训脱产和非脱产时间累计不得少于72学时。中税协负责对所长培训每年不少于2000个人天,对执业骨干人员培训每年不少于6000个人天;地方税协对执业注册税务师培训每人每年不少于3天,全国总计不少于75000个人天(含视频)。

第八条中税协每年年初向全国下发年度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对培训主要内容、学习要求等做出具体安排。

第九条地方协会负责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地方协会应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委托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各事务所应设有专人负责这项工作。

第十条对中税协组织举办的各种培训和研讨班,地方协会和事务所应当选派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并组织回授工作,以扩大培训效果。

第十一条地方协会为每位执业注册税务师建立脱产培训档案,并由中税协在会员证内设置“继续教育情况登记”栏目。脱产培训记录由中税协或地方协会盖章方为有效。

非脱产培训由其所在事务所记录在本人的培训档案内,年终时,由事务所出具培训证明报所在地方协会。

第十二条注册税务师在进行年检时,应出示会员证,提供继续教育记录。注册税务师无故未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或继续教育记录不实,地方协会向该会员下发警告通知,并记录在案,要求其在下一年度补足上一年度规定的继续教育课时。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未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注册税务师,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经地方协会批准后可以顺延一个年度,但不得影响下一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的完成:

(一)在境外工作半年以上的;

(二)休产假;

(三)因病半年以上无法正常执业的;

(四)其他意外原因。

第十四条地方协会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检查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中税协将不定期抽查地方协会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中税协、地方协会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所需要的教材费、教室场地费和教师讲课费应在会费中支付,不得以各种名义向学员收取。

第十六条继续教育的实施与检查

各地方协会、各事务所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进行实施和检查。

检查的内容包括:

(1)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制度和计划执行情况;

(2)继续教育培训教材的选用、课程内容的设置、培训人员的选派、培训时间的安排等是否符合实际需要,是否有助于受训人员业务水平的提高;

(3)培训的质量是否达到预期要求,教学计划是否完成,培训考评标准是否适当等。

对未按规定时间和内容完成培训计划的,应采取以下措施:

限期补课,对不能参加脱产培训的人员应通过网上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和时间。

第十七条非执业会员转执业会员培训

非执业会员在首次转为执业会员时,应参加中税协和地方协会的技能培训与道德、诚信培训。

第十八条事务所其他从事涉税服务与涉税鉴证的从业人员,应参照对注册税务师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初中高级职称、注会、税务师考试可抵学分!

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初中高级职称、注会、税务师考试可抵学分! 财会〔2013〕18号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第十七条: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注:经向厦门市服务中心确认:此《规定》是对初、中、高给会计人员均适用,学分要求及教育形式、计量标准均适用并一致。也即:参加认可的培训、考试合格等抵扣形式可以用于任何一个级别职称的继续教育。 ——注:可抵扣的继续教育学时和学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三、十四、十八、十九条,详见下附《规定》。 重要: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 参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所以有一些培训是可以抵扣学分的,具体咨询举办方是否属于财政部门组织的,可否抵扣继续教育学分? 抵扣流程:厦门:厦门财政局“会计之窗”https://www.360docs.net/doc/9e19175843.html,/kjzc/Index.html,左侧继续教育/学分申报。填列相关信息后上传抵扣的证书或者证明(网络截图也可),提交,后在政上班时期内持原件(网络证明为打印件)至厦门市会计服务中心地址:厦门市故宫路98号联系电话:2229601进行现场确认,即可。

学分申报查询:已新增学分申报查询途径,如下图。 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3〕18号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适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方式、技术手段等新变化,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部对2006年11月印发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2019年

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2019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税务师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规范税务师(注册税务师)等涉税专业服务人员继续教育,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师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时效性和前瞻性。坚持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提升能力、讲求实效,统筹资源、创新发展,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税务师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税务师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执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应根据岗位的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履行继续教育义务,不断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继续教育应当贯穿于其整个职业生涯。 第四条税务师应在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学时,以保证税务师专业知识不断更新,能力不断提升。 第五条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的人员适用本办法,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

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税协)及所属机构的其他涉税专业服务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六条税务师继续教育实行中税协、地方税协、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三级管理。 第七条中税协负责制定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制度、规划中长期继续教育,审定并组织实施年度教学计划,指导地方税协的教育培训工作,监督检查合作机构培训项目的实施。 第八条地方税协负责本地区税务师及其他涉税专业服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检查、考核工作。 第九条事务所负责组织本所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三章内容与形式 第十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税务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掌握的相关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公文写作、信息技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从事涉税服务工作应当掌握的税收、财务会计、金融、涉税服务业务规范等相关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税务师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 (一)中税协、地方税协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班; (二)中税协网校举办的远程教育培训; (三)中税协或地方税协组织的专题研讨会、学术报告会等; (四)财税相关专业的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国家职业资

税务师继续教育流程

税务师继续教育流程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税务师作为专业人士的职业要求也越来越高。为了满足税务师的职业发展需求,继续教育成为必不可少的环节。本文将介绍税务师继续教育的流程,以帮助税务师们更好地规划自己的职业发展。 一、了解继续教育要求 继续教育是税务师职业发展的重要环节,税务师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学时和学分。在开始继续教育之前,税务师应该详细了解继续教育的要求,包括学时和学分的具体要求以及时间限制等。 二、选择合适的培训机构或平台 税务师继续教育的学习途径有多种选择,可以选择参加线下的培训班,也可以选择在线学习平台进行学习。税务师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学习需求,选择合适的培训机构或平台进行学习。 三、制定学习计划 在选择好培训机构或平台后,税务师需要制定自己的学习计划。学习计划应该包括学习的时间安排、学习的内容和学习的目标等。通过制定学习计划,税务师可以更好地组织自己的学习,提高学习效率。

四、参加培训或学习课程 根据学习计划,税务师可以开始参加培训或学习课程。培训或学习课程的内容应该与税务师的实际工作相关,能够提升税务师的专业能力和技术水平。在参加培训或学习课程期间,税务师应该认真听讲,积极参与讨论,提高自己的学习效果。 五、完成学习任务 在培训或学习课程结束后,税务师需要按照培训机构或平台的要求,完成相应的学习任务。学习任务可能包括写作业、参加考试或提交论文等。税务师需要按时完成学习任务,并保证任务的质量。 六、取得学时和学分 完成学习任务后,税务师需要向培训机构或平台申请学时和学分。一般情况下,税务师需要提交相应的学习证明或成绩单。培训机构或平台会根据税务师的学习情况,给予相应的学时和学分。 七、记录学习成果 税务师需要将自己的学习成果进行记录,包括学习的时间、学习的内容和学习的成果等。记录学习成果可以帮助税务师更好地总结自己的学习经验,为今后的学习和职业发展提供参考。 八、持续学习与发展 继续教育不仅仅是一次性的活动,税务师应该将其作为一种持续学习和发展的习惯。税务师可以定期参加培训或学习课程,不断提升

税务师事务所继续教育管理员制度

附件:3 税务师事务所继续教育管理员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管理员工作职责,更好地为广大学员服务,特制订本制度。 一、继续教育是一项经常性、长期性的工作,执业人员每年都要参加学习,加强继续教育规范化管理非常必要。 二、所长要亲自过问继续教育情况,关心和支持管理员的工作,认真听取管理员有关继续教育学习的建议。 三、管理员由所长直接指派,负责本所(脱产和非脱产)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并对事务所长负责。 四、每个事务所选1至2名事业性、责任感强的同志担任继续教育管理员(以下简称“管理员”),以保证继续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五、继续教育管理员工作职责: 1、报送管理人员。填报《继续教育管理员登记表》,报所负责人审查签注同意后,加盖事务所公章,分别报省税协和中税网校; 2、上报培训对象。根据本所培训对象,确定培训人员,填报《XXXX年度税务师事务所远程继续教育报名表》,报所长审查签注同意后,加盖事务所公章,分别报省税协和中税网校; 3、按时汇款购卡。根据上报给中税网校报名表人员名单,向中税网校申领网上学习卡,并及时将学习款汇给中税网校,汇款回执单随同报名表、管理员登记表一并传真给中税网校; 4、及时领卡发放。管理员将所长审查同意的报名表,在2个工作日内报中税网校。收到中税网校学习卡后,无特殊

情况,必须在5个工作日,将学习卡发放给每位学员; 5、做好发卡登记。要对每位学员的学习卡号进行详细登记,并建立发卡登记本,记录发卡日期、领卡人姓名、发卡号码及领卡人签名等内容,并辅导学习人员有关网校学习的信息填写、学员注册、课程激活等技术操作知识。 6、掌握学习进度。每年的6月至12月,每月对学员学习进度进行检查登记,做好详细记录,填写《远程继续教育学习进度表》,分别于9月、12月将进度表上报省税协,并及时将学习进度及考试情况报告所长,经常提醒学习进度慢及未参加学习和考试未通过的学员抓紧学习; 7、主动协调联系。主动与省税协和中税网校联系,及时报告报名人数、费用结算、学习效果等情况,对听课中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要及时向省税协和中税网校报告; 8、公布学习成绩。当年度远程继续教育培训结束后,要在每年12月15日前将每位学员学习成绩进行收集汇总报所负责人,并在所内进行公布。对未参加学习或未通过考试学员,要提醒他们尽快抓紧学习,并向事务所负责人建议对未通过学员专门安排时间学习; 9、总结归档资料。年度远程教育培训工作结束后,要对当年远程教育培训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好的方面要发扬,不足的要进行改进。对考试合格的考生要认真做好登记,并报省税协,建议事务所负责人对考试合格的学员年终总结时进行表扬; 10、收集反馈情况。每年要收集学员在学习过程中反映的问题和建议并做好记录,内容包括:远程教育组织工作、课程设置、讲课老师、学习内容及听课效果、意见和建议等情况,并将收集的情况用书面形式于次年2月底前报省税协和中税网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素质.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业基本要求,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树立诚信理念、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全面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统筹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继续教育,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配合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七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督指导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年修订》的通知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年修订》的通知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年修订》的通知 近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发布了关于印发《税务师继续教育管 理办法年修订》的通知,这项修订将对注册税务师的继续教育进行管理,提高其专业素质和知识更新能力,以适应日新月异的税务政策和 实践需求。本文将就这一通知进行阐述和分析。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何为继续教育。继续教育是指在取得专业资 格后,通过系统学习和培训来不断提升自己的知识和技能的过程。对 于注册税务师来说,继续教育是非常必要的,因为税务相关的法律法 规和政策不断变化,需要他们时刻保持敏感和专业的水平。 根据通知,修订后的《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涵盖了四个方 面的内容。首先是学分管理。每位注册税务师每年需完成一定数量的 学分,这些学分可以通过参加培训、学习课程、撰写论文等方式获得。这样的学分管理机制可以有效地鼓励注册税务师积极参与继续教育活动,提高其专业能力。 其次是培训管理。修订后的办法要求,注册税务师应该参加由协 会组织的培训活动,并且要按时参加考试,以验证培训效果和学习成果。这种培训管理方式有助于确保注册税务师接受高质量的培训,提 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三是考试管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规定,注册税务师每年都要 参加一次考试,以检验他们对税务领域知识的掌握程度。考试采取闭 卷形式,考核的内容与实际工作密切相关。这样的考试安排有助于促 使注册税务师加强学习,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体系。 最后是信息管理。协会将建立一个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用于 统计和管理注册税务师的继续教育情况。通过这个系统,协会可以了

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税务师连续训练管理方法 (2022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税务师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规范税务师(注册税务师)等涉税专业服务人员连续训练,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连续训练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22〕90号)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税务师连续训练应当以经济社会进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力量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有用性、时效性和前瞻性。坚持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提升力量、讲求实效,统筹资源、创新进展,培育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税务师享有参与连续训练的权利和接受连续训练的义务。税务师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素养、执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应依据岗位的需要和职业进展的要求履行连续训练义务,不断完善学问结构、增加创新力量、提高专业水平。连续训练应当贯穿于其整个职业生涯。 第四条税务师应在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的次年开头参与连续训练,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学时,以保证税务师专业学问不断更新,力量不断提升。 第五条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的人员适用本方法。其他涉税专业服务人员参照本方法执行。 其次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对税务师参与连续训练状况实行登记管理。对税务师参与连续训练状况向社会公示并供应查询服务。 第七条税务师连续训练实行中税协、地方注册税务师协

会(以下简称地方税协)、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三级管理。 第八条中税协负责制定税务师连续训练管理制度、编制连续训练规划,审定并组织实施年度教学方案,指导、评价地方税协的训练培训工作,监督检查合作机构培训项目的实施。 第九条地方税协负责本地区税务师连续训练的组织、实施、检查、考核工作。 第十条事务所负责组织、督促本所税务师接受连续训练,并供应必要的学习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三章内容、学时与方式 第十一条连续训练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税务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把握的相关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公文写作、信息技术等基本学问。专业科目包括从事涉税服务工作应当把握的税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布日期】2018.05.19 •【文号】财会〔2018〕10号 •【施行日期】2018.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会计 正文 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8〕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 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我们制定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8年5月19日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素质。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业基本要求,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树立诚信理念、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全面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统筹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继续教育,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配合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全国注册税务师的继续教育要求与政策

全国注册税务师的继续教育要求与政策 全国注册税务师是从事税务工作的专业人员,他们需要通过全国税 务师资格考试并注册才能合法从事税务服务工作。为了保证注册税务 师的专业水平和知识更新,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一系列的继续教育要 求和政策。本文将对全国注册税务师的继续教育要求与政策进行探讨。 1. 继续教育的目的与重要性 全国注册税务师的继续教育旨在加强税务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 业道德,提高税务服务质量和水平。随着税务法规的不断变化和税收 政策的调整,注册税务师需要不断更新自己的税务知识,学习最新的 税法法规和实务操作,以适应税收领域的发展与变化。 2. 继续教育的有效载体 为了方便注册税务师进行继续教育,税务总局建立了多种有效的继 续教育载体。首先是通过税务总局官方网站提供在线学习平台,注册 税务师可以通过该平台进行网上学习并完成相应的学习任务。同时, 税务总局还组织线下的培训班和研讨会,为注册税务师提供面对面的 学习和交流机会。 3. 继续教育的学分制度 为了规范注册税务师的继续教育,税务总局实行了学分制度。注册 税务师需要在每个学年内完成一定数量的学分,方可满足继续教育要求。根据不同学科和专业性质的学习任务,税务总局将学分进行了具 体划分,以确保注册税务师在不同领域都能获得相应的学习与培训。

4. 继续教育的内容与形式 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税法法规、税收政策、税收征管和实务操作等多个方面。税务总局将根据实际需求和行业发展情况,定期更新和调整继续教育的内容。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在线学习、线下培训、研讨会和考试等,旨在满足不同注册税务师的学习需求与时间安排。 5. 继续教育的考核与奖励 为了确保继续教育的有效性和质量,税务总局对注册税务师进行定期的继续教育考核。注册税务师需要通过考试或者完成学习任务,获得相应的学分才能合格。对于有突出贡献和优异表现的注册税务师,税务总局还设立了相关的奖励机制,鼓励他们在继续教育中取得更好的成绩。 6. 继续教育的监督与管理 为了保证继续教育的公平公正,税务总局对全国注册税务师的继续教育进行督导和管理。税务总局将建立专门的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并制定相关的监督和考核制度,对注册税务师的学习情况和学分完成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 总之,全国注册税务师的继续教育要求与政策旨在提高税务专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知识水平。通过学习最新的税法法规和税收政策,注册税务师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国家税收事业的发展与建设。继续教育的

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注册税务师接着教化管理方法 (2013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行《注册税务师行业“十二五”时期发展指导看法》,大力推动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更好地为行业健康持续发展供应人力资源和智力支撑,依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方法》、《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和《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注册税务师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素养、执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参与接着教化是注册税务师的权利和义务,接着教化应当贯穿于注册税务师的整个执业生涯。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执业注册税务师,在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工作的非执业注册税务师及其他从业人员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二章接着教化的组织 第四条建立健全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地方税协和事务所三个层次的教化培训体系。坚持中税协和地方税协在行业接着教化中的主导地位,充分发挥事务所在接着教化中的基础作

用。 第五条中税协负责组织注册税务师行业接着教化培训工作,制定行业接着教化培训制度、方法和中长期规划;编写行业教化培训大纲,编写或选定教材;负责对事务所所长和业务骨干的培训,以及对重点、难点涉税业务的专题培训;开展远程接着教化培训;总结推广地方税协教化培训工作阅历,指导注税行业教化培训工作。 第六条地方税协负责本地区注册税务师接着教化培训工作,制定本地区接着教化培训方法和年度教化培训安排;组织所长及相关人员参与中税协举办的各类培训;开展事务所所长及部门经理以下执业人员的专业培训;总结推广本地区教化培训工作阅历,检查、考核事务所的教化培训工作。 第七条事务所负责制定本所从业人员教化培训安排;组织从业人员参与中税协和地方税协举办的各类培训;建立健全日常学习制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内部培训,使事务所自身成为不断提高与创新的学习型组织。 第三章接着教化的内容、形式与学时要求 第八条接着教化的内容包括:注册税务师执业过程中所须要的相关专业学问与专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诚信教化。 第九条注册税务师接着教化方式分为脱产和非脱产两类。 脱产接着教化方式包括: (一)中税协或地方税协(含托付专业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类培

注册税务师行业远程继续教育培训大纲

注册税务师行业远程继续教育培训大纲 (20XX年修订稿)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20XX年6月 目录 注册税务师行业远程继续教育培训大纲0 一、指导思想0 二、教学目标0 三、授课对象1 四、课程设置1 (一)执业(含非执业)注册税务师1 (二)业务助理2 (三)税务师事务所所长暨合伙人3 (四)注税行业党建课程 (6) 五、教学评价4 附件一4 附件二5 附件三6 附件四7 附件五 (11) 注册税务师行业远程继续教育培训大纲 (20XX年修订稿) 一、指导思想 根据《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中税协发[20XX]3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的有关管理规定,本着学以致用、提升执业能力、规避执业风险的指导思想,以时效性、实用性、规范性、可操作性为原则,制定本大纲。 二、教学目标 依据注册税务师知识更新与技能提升的需求,设置相应课程。聘请行业实战精英、财税

院校权威专家、政策制定部门领导授课,通过中税协网校平台,快捷、有效地传播网络视听课程。同时,利用网校平台的系统功能,开展网络答疑及专题讨论,增强教学的互动性。通过培训,帮助不同类别的受训者学有所思、学有所悟、学有所用,从而提升执业技能,规避执业风险,拓展业务空间,胜任岗位需求。 三、培训对象 培训对象是在税务师事务所从业的人员,包括执业注册税务师(含非执业)、尚未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的业务助理人员和税务师事务所所长暨合伙人。根据岗位需求,设置不同的课程内容,同一层次的课程力求系统、科学、实用。 执业(含非执业)注册税务师课程内容涵盖最新政策法规、操作实务与案例分析、执业规范与客户服务等内容;税务师事务所业务助理人员课程内容涵盖应知应会的税收知识、企业会计准则、涉税法律、代理实务、执业规范等内容;税务师事务所所长暨合伙人课程内容涵盖绩效管理、市场培育、宏观经济、行业党建、领导艺术与文化修养等内容。 四、课程设置 同一层次课程分为必修和选修两部分,年度考试必修课占80%,选修课占20%,党建课程向全行业开放,是所长暨合伙人必修课程。 (一)执业(含非执业)注册税务师 本类培训对象课程分为两类:继续教育和等级认定。 继续教育课程包括: 1、最新政策法规解读 针对国家财税政策每年的更新与调整,注册税务师执业风险本质上在于两个方面:一是能否准确理解和掌握年度最新财税政策及与此相关联的最新行业会计财务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对两者的差异性进行分析与判断;二是被代理企业能否提供真实性、完整性的相关税收、财务会计报表。国家税务总局每年发布的最新税收政策是注册税务师执业的指导性文件,是防范与规避税务代理风险,合理、合法地维护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有效工具。时效性、权威性、实战性是本课程的基本要求。据此,本课程具体设置以下授课方向: (1)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详解 (2)企业会计准则专题 (3)纳税人权利与义务 (4)税务稽查风险防范 (5)最新政策与法规专题 2、操作实务与案例分析

陕西省会计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陕西省会计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国家为提高会计人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平,使其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而对会计人员进行的综合素质教育。下文是陕西省会计继续教育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陕西省会计继续教育管理办法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xx〕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陕西省范围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全面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人员,全

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进一步改善会计人员知识结构。 (三)分层培训、考培分离。针对不同层次会计人员,划分各级财政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权限,采取多种形式分层培训。会计人员可以自主选择继续教育的学习培训形式,学习培训与考核认定应当分离,考核认定由县以上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四)加强管理,创新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形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督导、用人单位支持配合、社会单位积极参与、会计人员主动学习的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保障和便利。 会计人员有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发布之日)的次年起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六条按照会计从业资格属地管理原则,各级财政部门(以下统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分别组织实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项: (一)依据国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二)依据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要点,制定

四川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四川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全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 —3—

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素质。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业基本要求,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树立诚信理念、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全面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统筹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继续教育,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配合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七条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实行统—4—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