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格式条款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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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格式条款的解释

简述格式条款的解释

简述格式条款的解释
格式条款是指在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的一些标准条款和样例。

它是
在商业活动中常用的一种条款形式,旨在为合同的订立提供一些参考
和方便。

格式条款一般由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编写,包含了买卖、租赁、
服务、保修、付款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这些条款一般都是在实践中反
复验证过的,能够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减少纠纷的发生。

格式条款的主要作用有以下几点:
1. 简化合同的订立。

格式条款为各种场合的经典集锦,可以直接
套用。

这样可以减少讨论时间和成本,提高效率。

2. 保障合同的法律有效性。

格式条款是在法律框架下编写的,可
以保证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这样可以避免一些法律风险,并且可以为
合同中的双方提供保障。

3. 统一管理和控制合同。

格式条款的统一规定可以方便管理和控
制合同的操作,标准化的条款模板有助于公司的业务高速发展。

4. 提高合同的可读性和易懂性。

格式条款模板一般都是语言精炼、易懂的,可以减少语言和解读上的纠纷,使合同达成更加顺利。

需要注意的是,格式条款并不是适用于所有的合同。

合同的类型
和内容各不相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针对性的制定。

并且也需要
注意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否则可能会对公司带来不良影响。

综上所述,格式条款是一种有效的合同管理方式,可以为公司的业务提供便利和规范,同时也为合同的各方提供法律保障。

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条款的选择、修改和定制,以最大程度地提高合同的效率和质量。

简述格式条款的解释

简述格式条款的解释

简述格式条款的解释
格式条款是法律规定在合同或其他文件上必须包含的一些条款,这些条款是模板,规定了合同或其他文件的哪些方面,各方应该遵守什么规则,以及发生争议时如何解决。

格式条款的解释是,这些条款不是字面上的意思,而是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为确保合同或其他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而预先制定的。

因此,这些条款通常是相对固定的,不能随意更改,除非经过法律程序。

举个例子,假设你购买一辆汽车,合同上会列出这辆车的详细信息,如品牌、型号、颜色、价格、保险政策、维修条款等等。

这些都是格式条款,是法律规定必须包含的。

如果你违反这些条款,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因为你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你的义务。

但是,如果你改变这些条款,比如增加一些详细信息,你需要向合同的一方即车主支付一定的费用。

总之,格式条款是法律规定必须包含的固定条款,不是字面上的意思,而是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的,用于确保合同或其他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调研文章浅析合同法中格式条款的概念

调研文章浅析合同法中格式条款的概念

浅析合同法中格式条款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从199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至今已15年了,它的制定和实施,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国内经济、技术和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没有完美无缺的法律,现实社会的复杂性、多变性注定了法律在运行过程中难免出现缺陷,合同法亦是如此,在此,就合同法中关于“格式条款”的定义问题和大家一起探讨。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对格式条款的定义是: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是现代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产物,格式条款最早产生于垄断行业,因为垄断行业具有雄厚的经济实力或技术实力,它们的这种优势地位促使它们为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而运用相对独立、固定的条款形式与不特定多数相对人订立内容近似的合同。

伴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社会经济出现了迅速腾飞,特别是消费领域和公用事业更是一日千里,于是作为日常贸易法律表现形式的格式条款广泛的出现在了社会经济生活中。

据统计,目前普通消费者订立的消费合同总数中,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数量大约占95%以上。

所以有的学者称“我们生活在格式合同的世界里”。

格式条款具有定型化的特点。

所谓定型化的特点,是指格式条款具有稳定性和不变性,它将普遍适用于一切要与格式条款提供者订立合同的不特定的相对人,而不因相对人的不同有所区别。

一方面,格式条款文件,普遍适用于一切要与条款的提供者订立合同的不特定的相对人,相对人对合同的内容只能表示完全的同意或拒绝,而不能修改、变更合同的内容。

因此对于制定方而言,格式条款是指在订立合同时对方不得协商的条款;对于格式条款,相对人只能表示“要么接受,要么走开”,没有讨价还价即协商的余地。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可见,格式条款的主要特点在于“未与对方协商”。

格式条款在什么情况下属于无效

格式条款在什么情况下属于无效

格式条款在什么情况下属于⽆效在我们国家,可能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会有⼀些格式条款,那么这些格式条款是否就⼀定会⽣效?在什么情况下是⽆法⽣效的?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格式条款格式条款⼜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为了重复使⽤⽽预先拟定、并在订⽴合同时未与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

《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予以限制:第⼀,提供格式条款⼀⽅有提⽰、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的要求予以说明;第⼆,免除提供格式条款⼀⽅当事⼈主要义务、排除对⽅当事⼈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效;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

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解释。

⼆、格式条款在什么情况下属于⽆效《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格式条款订⽴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式提请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免除其责任、加重对⽅责任、排除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效。

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合同⽆效:(1)⼀⽅以欺诈、胁迫的⼿段订⽴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法⽬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效:(1)造成对⽅⼈⾝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过失造成对⽅财产损失的。

3、因为格式条款发⽣争议如何解释格式合同《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解释。

格式条款的概念特征及解释规则

格式条款的概念特征及解释规则

格式条款的概念特征及解释规则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的特征包括五个方面,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主要有四个。

下面我为您详细介绍!一、格式条款的概念1、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格式条款是由一方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在订立合同前拟定的,不是在双方基础上形成的;拟定格式条款的一方一般是固定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单位,例如运输合同中的价格等条款;由于格式条款是一方事先拟定的,因此无论是何方先提出订立合同的请,格式条款的一方总是处于要约人的地位。

3、格式条款是为重复使用而拟定的格式条款是为重复使用而不是为一次性使用而制定的;由于固定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当事人无论向何人该种商品或服务将遵行同样的条件,因此该当事人将该条件标准化,而拟定出格式条款。

4、格式条款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必协商的格式条款具有不变性、附合性;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格式条款一方并不与相对方就格式条款的内容进行协商;格式条款的内容是不能改变的,相对方只能同意格式条款的内容与对方订立合同,或拒绝接受格式条款的内容而不与方订立合同。

二、格式条款的特征1、要约的广泛性、持续性、细节性;2、相对方对承诺的无奈性;3、格式合同缔约的成本较低,效率较高;4、格式合同条款具有确定性;5、格式合同缔约双方的经济地位的不平等性。

三、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1、客观解释原则格式条款之所以采取客观解释的原则,是因为它是当事人一方制定的,其内容未经过协商。

2、统一解释原则是指以理性人的理解为标准统一解释格式条款的原则。

3、不利解释原则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一方的理解,以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

4、合法性解释原则当合同的条款可以作有效、无效、未成立或可撤销解释解释时,应采用使其有效的解释。

2017贵州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备考:格式条款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2017贵州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备考:格式条款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2017贵州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备考:格式条款概念
及其法律特征
017政法干警考试在即,以下是小编搜集整理的《2017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备考:格式条款概念及其法律特征》,供广大考生参考。

简述格式条款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答: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由当事人一方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格式条款一般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拟定时并未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拟定格式条款的一方通常是固定提供某种商品和服务的公用事业单位、企业和有关的社会团体。

(2)格式条款的内容具有定型化的特定。

(3)订约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平等。

一般情况下,格式条款双方当事人地位有较大差别,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经济实力方面往往占有较大优势,相对人不参与合同条款的制定,不能就合同条款讨价还价,在合同关系中处于附从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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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格式条款

名词解释 格式条款

名词解释格式条款
嘿,咱今儿个就来说说啥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啊,就好比是你去
商场买衣服,那些个标签上写的一堆规定。

比如说“一经售出,概不退换”,这就是个典型的格式条款。

你想想看啊,咱平时生活里是不是经常碰到这样的事儿。

去办个会
员卡,上面密密麻麻写了一堆啥时候能用,啥时候不能用的规则,这
也是格式条款呀!就像你去游乐场玩,门票背后那些注意事项,不也
是格式条款嘛!
我之前就遇到过这么一档子事儿。

我去租房子,那合同上全是各种
条条框框,什么不能养宠物啦,不能随便改动房屋结构啦。

哎呀呀,
当时我就觉得这可真麻烦!但没办法呀,人家房东就要求这样。

这格
式条款不就像个框框,把咱给框住了嘛!
再比如说,你在网上买东西,那购买须知里肯定也有格式条款呀!
什么七天无理由退换货,但要保证商品完好之类的。

这可不就是商家
提前定好的规则嘛!
那格式条款到底好不好呢?这可不好说呀!一方面,它能让事情变
得更规范,更有秩序。

但另一方面呢,有时候那些条款对咱消费者来
说可能不太公平呀!比如说有些霸王条款,那可真让人恼火!咱消费
者也得多个心眼,好好看看那些格式条款,别一不小心就掉进坑里啦!
我觉得吧,格式条款就是把双刃剑,用好了能让大家都方便,用不好可就麻烦咯!咱得学会分辨,哪些是合理的,哪些是不合理的,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呀!。

格式条款的概念和特征

格式条款的概念和特征

格式条款的概念和特征格式条款的概念和特征格式条款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上称谓有所不同,在德国法上称为⼀般交易条款,法国法上称为附合合同,英国法上称为标准合同,我国台湾地区称为定型化契约。

我国民法典采⼀了格式条款的概念,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为了重复使⼀⼀预先拟定,并在订⼀合同时未与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具有如下特点:1.格式条款是由当事⼀⼀⼀为了重复使⼀⼀预先拟定的这就是说,格式条款在订约以前即已经预先拟定,⼀不是在双⼀当事⼀反复协商的基础上⼀制订出来的。

拟定格式条款的⼀⼀多为固定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公⼀事业部门、企业和有关的,社会团体等,有些格式条款⼀件是由有关政府部门为企业制订的,如常见的电报稿上的发报须知、飞机票的说明等。

格式条款⼀般都是为了重复使⼀⼀不是为⼀次性的使⼀⼀拟定的,因此从经济上看有助于降低交易费⼀。

因为许多交易活动是不断重复进⼀的,许多公⼀事业服务具有既定的要求,所以通过格式条款的⼀式可以使订约基础明确、费⼀节省、时间节约,从⼀⼀⼀降低交易成本,适应了现代市场经济⼀度发展的要求。

应当注意的是,格式条款重在订约之前即已由单⼀拟定出来,⼀不在“重使⼀”,重复使⼀旨在说明“预先拟定”的⼀的,只是其经济职能,⼀不是其法律特征。

如特别强调格式条款的重复使⼀的特点,则相对⼀在确定⼀条款是否为格式条款时应当证明该条款已被重复使⼀的事实,这不免对举证⼀过于苛刻。

2.格式条款适⼀于不特定的相对⼀由于在格式条款的订⼀中,与条款的制订⼀订⼀合同的⼀都是社会上分散的消费者,他们具有不特定性。

因此格式条款是为不特定的⼀拟定的,⼀不是为特定的相对⼀所制定的。

如果⼀⼀根据另⼀⼀的要求⼀起草供对⼀承诺的合同⼀件,仍然是⼀般合同⼀件⼀不是格式条款⼀件。

当然,在不特定的相对⼀实际进⼀订约过程以后,他事实上已由不特定⼀变成了特定的承诺⼀。

正是因为格式条款将要适⼀于⼀⼀的消费者,因此对格式条款的规范,对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具有⼀分重要的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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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格式条款的概念、特征,以及法律对它的规制,并分析其利弊在商品经济日益发达的现代社会,合同被人们大量使用,一种简便、快捷,使人们交易更为方便的合同类型应运而生——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是全部采取格式条款的合同。

那么什么是格式条款呢?
一、格式条款的概念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你去银行开通网银时签的合同就是格式合同。

又如,保险合同、航空或旅客运输合同、邮政电信服务合同等。

二、格式条款的特征
格式条款具有两个突出特点:第一,格式条款总是一方(即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企业)预先拟定的。

第二,不与(或未与)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磋商。

三、格式合同的利弊
格式合同有其利弊。

首先它可以节省时间,有利于事先分配风险,可以简化缔约手续,减少缔约时间,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可以使智力、知识、经验、精力、地位不同的消费者受到同等对待,从而平衡消费心理。

但其弊端在于: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在拟定合同条款时,经常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有利于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由于格式条款提供者处于垄断地位,而对方当事人处于别无选择的境地,因而格式合同提供者一方可以把不公平条款强加于对方当事人,如不合理地扩大自己的免责范围,规定对方必须放弃某些权利等等。

四、格式条款的规制
虽然格式合同有其弊端,但是格式合同目前的使用率比较高,具有普遍的使用价值,因此法律对格式合同不能采取一概否认或一概认同的态度。

于是《合同法》第39、40、41条对格式条款做出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
㈠对格式条款订立的规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对条款有提示和说明的义务。

㈡对格式条款效力的规制:
①属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②属于《合同法》第53条规定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③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三)对格式条款解释的规制:①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也就是说,应当以可能
订约者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

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作出有利于对方的解释。

③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这些法律规定有效地保护了弱者,维护了合同的公平和公正。

《经济法概论》作业3
20100727
财务管理 02班
刘怡
2011年5月15日
古希腊哲学大师亚里士多德说:人有两种,一种即“吃饭是为了活着”,一种是“活着是为了吃饭”.一个人之所以伟大,首先是因为他有超于常人的心。

“志当存高远”,“风物长宜放眼量”,这些古语皆鼓舞人们要树立雄心壮志,要有远大的理想。

有一位心理学家到一个建筑工地,分别问三个正在砌砖的工人:“你在干什么?”
第一个工人懒洋洋地说:“我在砌砖。

” 第二个工人缺乏热情地说:“我在砌一堵墙。

” 第三个工人满怀憧憬地说:“我在建一座高楼!”
听完回答,心理学家判定:第一个人心中只有砖,他一辈子能把砖砌好就不错了;第二个人眼中只有墙,好好干或许能当一位技术员;而第三个人心中已经立起了一座殿堂,因为他心态乐观,胸怀远大的志向!
井底之蛙,只能看到巴掌大的天空;摸到大象腿的盲人,只能认为大象长得像柱子;登上五岳的人,才能感觉“一览众山小”;看到大海的人,就会顿感心胸开阔舒畅;
心中没有希望的人,是世界上最贫穷的人;心中没有梦想的人,是普天下最平庸的人;目光短浅的人,是最没有希望的人。

清代“红顶商人”胡雪岩说:“做生意顶要紧的是眼光,看得到一省,就能做一省的生意;看得到天下,就能做天下的生意;看得到外国,就能做外国的生意。

”可见,一个人的心胸和眼光,决定了他志向的短浅或高远;一个人的希望和梦想,决定了他的人生暗淡或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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