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法律服务基本项目清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政务公开审核办法》和《江苏省司法厅政务公示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政务公开审核办法》和《江苏省司法厅政务公示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政务公开审核办法》和《江苏省司法厅政务公示办法》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室局,省监狱管理局,厅各直属、归口管理单位:《江苏省司法厅政务公开审核办法》和《江苏省司法厅政务公示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九月江苏省司法厅政务公开审核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厅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确保政务公开内容真实、及时、安全,根据厅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务公开审核,是指对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政务内容,在正式公开前,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核的过程。
第三条审核的一般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
第四条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政务公开的相关要求。
第五条厅办公室会同政策法规处对各处室提交的政务公开内容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呈分管厅领导批准后公开。
重要内容须经厅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后公开。
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未经审核的政务内容不得公开。
文件类的政务内容,在厅办公室核稿,分管厅领导签发的同时,审核并签署公开意见。
印发文件时,应在文件末页注明“此件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或“此件不公开”字样。
第六条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对不宜公开的内容擅自向社会公开,出现泄密等问题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省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江苏省司法厅政务公示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厅政务公开工作,强化公众参与和监督,切实保障公众权益,维护国家利益,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根据厅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合伙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苏司规[20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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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合伙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合伙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苏司规[2002]4号)各市司法局:《江苏省合伙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02年7月11日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本地实际,做好《江苏省合伙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试行办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基层处报告。
二〇〇二年七月二十四日江苏省合伙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行为,保护合伙基层法律服务所合伙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基层法律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伙基层法律服务所是指在我省乡镇设立的,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自愿组织、共同出资、自我管理、共担风险,并对法律服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法律服务组织。
第三条合伙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依法自主开展业务活动,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条合伙基层法律服务所除从事法律服务业务外,不得从事其他任何经营性活动。
第五条合伙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合伙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第六条合伙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实行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制度。
核准登记由省辖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任何机构不得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名义开展法律服务业务。
第七条合伙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应当根据县(市)人口结构、法律服务市场需求和经济发展状况在乡镇区域内合理布局。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三五”时期基本公共服务清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65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三五”时期基本公共服务清单
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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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
“十三五”时期基本公共服务清单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7〕6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9号)要求,在《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三五”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168号)基础上,对我省基本公共服务清单进行进一步明确,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现将《江苏省“十三五”时期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4日
——结束——。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司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司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1.01.27•【字号】苏司通[2011]9号•【施行日期】2011.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司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苏司通[2011]9号)各市司法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监狱管理局,厅各直属、归口管理单位:现将《2011年全省司法行政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的部署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明确责任,创新举措,狠抓落实,确保全年目标任务圆满完成,努力实现“十二五”开局之年司法行政工作全面进步,为在新的起点上推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贡献力量。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2011年全省司法行政工作要点2011年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九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这个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以深化三项重点工作为着力点,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进一步做好服务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各项工作,进一步做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各项工作,进一步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各项工作,大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大力加强司法行政系统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深入推进争当全国司法行政系统排头兵工作,努力实现“十二五”发展的良好开局,为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把江苏的明天建设得更加美好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具体工作要点如下:(一)大力深化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1、在全省开展“大调解工作规范年”活动,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三调”对接和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评价考核工作。
年内,力争20%的县级调处中心建成事业单位。
2、认真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严格依法履行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管理职责,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水平。
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法律服务“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法律服务“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6.30•【字号】苏司通〔2016〕32号•【施行日期】2016.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法律服务“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苏司通〔2016〕32号各省辖市司法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司法局、发改委(局):现将《江苏省公共法律服务“十三五”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6月30日江苏省公共法律服务“十三五”发展规划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要求,切实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推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根据《中共江苏省委关于制定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江苏省基本公共服务十三五发展规划(2016-2020)》,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基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
公共法律服务,是由政府主导提供、旨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所必须的基本法律服务,是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省在建设完备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方面,一直走在全国前列。
早在2011年11月,省委第十二次党代会就提出了“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部署,省司法厅立足法律服务、法治宣传、纠纷调解、法律援助等职能,指导各地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努力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公共法律服务全覆盖体系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初步形成了具有江苏特色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一是加快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江苏省司法厅办公室、江苏省公证协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证证明材料清单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办公室、江苏省公证协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证证明材料清单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3.08.15•【字号】苏分协〔2023〕21号•【施行日期】2023.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江苏省司法厅办公室、江苏省公证协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证证明材料清单管理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司法局,各设区市公证协会:一、充分认识精简公证证明材料的重要意义。
进一步完善我省高频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管理制度,减轻企业群众证明负担,是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在激发市场活力、保障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协会、公证机构要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刻认识加快转变公证服务方式、提升公证服务便捷度的现实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推进公证减证便民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为企业群众提供更加方便、更加快捷的公证法律服务。
二、规范执行公证证明材料清单管理。
全省已经公布的公证证明材料清单与本清单列明的证明材料要求不一致的,以本清单为准,请各地督促指导公证机构规范执行。
本清单明确当事人应当提交公证证明材料的范围,是公证审查的基础材料,公证机构要依据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审查责任。
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证明材料能够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方式获取的,不得再让当事人提供。
根据公证执业实际,需要在本清单之外补充证明材料的,公证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主动收集。
采取上述办法仍无法完成证明材料收集,导致不能满足出具公证书条件的,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相关规定办理,并耐心细致做好释明工作,不得简单拒绝办理。
三、加强公证证明材料清单管理指导监督。
各地要组织指导公证机构及时开展公证证明材料清单专项学习培训,确保相关要求传达落实到每一名公证人员、每一件公证业务办理。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协会要加强指导监督,通过服务评价、电话回访等方式畅通群众反馈举报途径,发现落实清单管理制度不彻底的,及时予以查处纠正。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法律援助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法律援助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1.11.19•【字号】苏司规[2001]10号•【施行日期】2001.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法律援助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苏司规[2001]10号)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江苏省律师协会:《江苏省司法厅法律援助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01年11月13日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十九日江苏省司法厅法律援助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为贯彻执行《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精神,合理使用由省法律援助中心管理的法律援助资金,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一、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资金,是指省政府财政部门拨给的专项法律援助经费;有关单位、组织、个人捐赠的资金;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由败诉方承担的法律援助费用;法律援助减收费用及法律援助合同中约定由受援人分担的费用。
二、法律援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省法律援助中心设立法律援助资金专门科目,其资金的管理、使用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接受省财政、主管单位财务、审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三、法律援助资金主要用于:1.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省直法律服务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下级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补助费用;省法律援助中心认可的由其它法律援助组织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的补助费用。
2.省法律援助中心直接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支出的住宿费、交通费、通讯费、伙食补贴费、调查取证费、鉴定等费用;3.省法律援助中心组织承办的重大法律援助案件和事项所需费用;4.必要的办案用品、办案设备添置;5.法律援助工作业务资料费用;6.法律援助信访费用、法律援助对象(特别困难者)食宿费、路费等费用;7.其它应当由法律援助资金开支的费用。
四、法律援助指派案件补助标准:1.在南京市内办理的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每件补助600-1200元,刑事案件每件补助400-800元,非诉讼案件每件补助400-800元,公证事项每件补助50-200元。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明确我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17〕112号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明确我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正文:----------------------------------------------------------------------------------------------------------------------------------------------------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明确我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17〕112号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司法局:为了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省物价局省司法厅《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6〕10号)等规定,现明确我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试行标准及相关要求,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1、基层法律服务所在履行服务和收费时,应严格按照《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试行标准表》(详见附件1)明确的要求和项目标准进行收费。
严格按照《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详见附件2)确定案件难易程度。
对实行风险代理和计时收费的,严格按照由省基层法律服务协会制定的《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风险代理行为规则》和《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计时收费规则》实施收费。
2、基层法律服务所应严格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法律活动。
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相关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及收费文件依据、价格投诉电话等,均应当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显著位置和所属网站予以公示,方便委托人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公民和组织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有违反规定收费或者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3、试行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限2年。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司法厅《江苏省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业务收费标准表》(苏价费〔1997〕178号苏财综字〔1997〕102号苏司〔1997〕0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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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法律服务基本项
目清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17.08.04
•【字号】苏司通〔2017〕35号
•【施行日期】2017.08.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法律服务基本项目清单》
(试行)的通知
苏司通〔2017〕35号
各设区市司法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司法局:
现将《江苏省公共法律服务基本项目清单》(试行)(以下简称《清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清单》是公共法律服务最基础、最核心的服务项目,贯彻实施《清单》项目是落实省党代会“两聚一高”,不断增强群众法治获得感和满意度的具体行动。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广泛宣传,认真实施,切实推动基本服务项目真正落到实处。
各市、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在实施《清单》过程中,要根据当地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做好加法,对《清单》作进一步的充实完善,切实增强群众的法治获得
感。
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和村(社区)司法行政服务站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部分基本项目开展服务。
实施过程中有关情况请及时上报省厅,省厅将根据试行情况对《清单》进一步修改完善。
江苏省司法厅
2017年8月4日江苏省公共法律服务基本项目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