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总纲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以确定其质量特性,出具检测报告,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活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工作,委托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实施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以下简称检测监管系统)管理工作以及工程现场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工作。

第一章资质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应当在东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许可、国家(省级)计量认证的检测项目范围内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禁止无资质、超出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包括新申请、增项、升级及延期)“办事指南”由市住建局在“东莞建设网”中公开。

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撤回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二章质量管控

第六条检测机构在本市承揽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前应当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信用信息档案,建立能与检测监管系统连接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办理连接手续。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检测管理系统),是指检测机构在依法开展检测活动时能够对检测数据进行采集、存储、计算、编制检测报告、传输信息的计算机系统。

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已连接检测

监管系统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查,发现检测机构不具备正常开展业务条件的,进行通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切断其与检测监管系统的连接。切断连接后,检测机构不得在本市辖区承揽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第八条各检测机构在接受相关工程质量检测委托时,应核查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不能承担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不得承接与其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供应商的检测业务。

第九条检测机构在接受工程专项检测委托后,应制定详细的工程质量检测方案,明确每个检测项目的负责人、检测人员及检测设备,并将检测方案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检测机构进入施工现场检测时,应提前通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到现场抽查。

第十条检测机构的检测管理系统应当与检测监管系统连接,检测数据的有关信息通过连接系统进行传输报送。

检测机构未与检测监管系统连接或其连接被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中断后承揽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不能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一条检测机构进行的力学性能试验、地基基础压板试验、基桩静载试验、大小应变等项目,应采用数据自动

采集设备,并与检测监管系统连接,试验数据实时上传,避免人为因素影响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因设备故障导致数据异常或不能自动采集、实时上传的,应做好记录,在检测人员有关书面报告经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对数据进行更改。

第十二条检测机构通过检测管理系统向检测监管系统传输报送检测数据信息,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号为信息索引传输报送检测数据信息。

(二)全面推行“混凝土质量动态监管系统”,未植入芯片的混凝土试块,检测单位一律不予接收;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具备实时读写芯片采集上传后获取惟一防伪标识才能作为工程验收技术资料。

(三)检验数据保存后立即传输报送,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延迟数据传输报送。属于自动采集的涉及力学性能试验、地基基础平板荷载试验、基桩静载试验、大小应变等项目,应当立即自动传输到检测监管系统。

(四)检测机构在打印检测报告前,检测报告内容应当传输报送至检测监管系统,获取检测监管系统唯一标识码后,方能出具检测报告。没有唯一标识码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涉及混凝土钻芯检测项目的,检测机构不得委托其他检测机构进行混凝土芯样试验,混凝土芯样

试验应按力学性能试验项目要求自动采集、上传到检测监管系统,获取检测监管系统标识码。

检测机构应确保检测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正常接入互连网,因网络故障不能与检测监管系统连接的,应及时报告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第十三条检测机构试验室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对试验过程进行全程记录,确保检测过程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四条检测机构应加强检测资料管理,建立台帐,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分类,连续编号,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数据不得随意抽撤、涂改。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检测机构资料归档保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同一单位工程的同一检测方法或检验项目,原则上不得由两家或以上的检测机构实施。

第十六条检测机构应明确告知委托单位接收试样或采集全部检验数据后出具检测报告的期限,并按期向委托单位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检测机构完成专项检测业务后,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检测报告,并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未经备案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八条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的或检测过程和结果出现异常、检测结果不合格时,应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明确工程质量检测专项费用,不得将其挪作他用。

第三章市场监管

第二十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全市检测机构诚信评价体系。通过对检测机构检测能力、内部管理、试验操作规范性以及违规情况进行量化考评,促进检测机构规范管理,有序发展。

第二十一条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经过岗前培训和考核,取得具有相应资格的省级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合格证,方可从事检测工作。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检测人员不得向被检测工程的相关单位推荐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设备。

第二十二条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不良行为记录,责令限期改正并切断其检测管理系统与检测监管系统的连接,整改期1~12个月,整改期内不得承担相关检测项目业务:

(一)未按规定传输报送数据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

事项的;

(三)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四)检测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的;

(五)使用不在检定有效期或不合格仪器设备进行检测的;

(六)检测环境条件不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

(七)未按有关标准及规定进行检测,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八)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不良行为记录,切断其检测管理系统与检测监管系统的连接,在资质到期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延期:

(一)超出资质范围或计量认证的检测项目承揽检测业务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第二十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建设工程质量

监督站不定期对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属于不良行为的,予以记录并公示;属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四章行业自律

第二十五条东莞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检测行业协会)是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自律组织,依法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培训和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检测行业协会可以按照协会章程规定,采取相应的惩戒性行业自律措施。检测行为不规范的,除按照自律公约处理外,还应将违法事实抄报给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测行业协会的业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规定的解释和具体实施细则的制定。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17年X月X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试卷完整

一、填空题(每空2分,共10分) 1 2、重要程度及监督监督控制要求不同的质量控制点,按照检查监督的力度不同我们可以分为见证点W 点和停止点H 点。 3、施工时所用的砌块产品龄期不应小于28 d。 4、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见证取样与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标准规定取样数量的30 %。 5、所有分项工程施工,施工单位应在自检后,填写分项工程报检申请表,并附上分项工程评定表。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30分) 1、主体结构应由(D)组织进行验收。 A、项目经理 B、施工单位质量负责人 C、专业监理工程师 D、总监理工程师 2、根据《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由(B)组织。 A、施工单位 B、建设单位 C、设计单位 D、监理单位 3、当大体积混凝土平面尺寸过大时,可以适当设置(C),以减小外应力和温度应力;同时也有利于散热,降低混凝土的内部温度。 A、沉降缝 B、温度缝 C、变形缝 D、后浇缝

4、工程开工前应由(D)向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A、项目经理 B、项目专职安全管理员 C、项目经理部的安全工程师 D、项目经理部的技术负责人 5、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复验,并经(B)检查认可。 A、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 B、设计单位 C、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 D、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 6、隐蔽工程在隐蔽之前,应由(D)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A、建设单位 B、监理单位 C、业主 D、施工单位 7、观察验槽的重点应选择在(C) A、基坑中心点 B、基坑边角处 C、受力较大的部位 D、最后开挖的部位 8、暗龙骨吊顶工程下列项不需防腐处理的是(C) A、金属吊杆 B、木龙骨 C、石膏板 D、金属龙骨 9、C30表示混凝土的(C)应大于或等于30MPa,且小于35MPa。 A、立方体抗压强度 B、轴心抗压强度 C、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 D、轴心抗压强度标准值 10、只能用于室内不能用于室外的陶瓷面砖品种是(B)。 A、多孔砖 B、有釉陶瓷砖 C、空心砖 D、无釉陶质砖

141号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修订讨论稿)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修订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称质量检测),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和机构性质) 从事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条(资质分类分级)

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综合资质设甲级、乙级,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和丙级。 检测机构资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机构承担检测业务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资质申请和主项) 检测机构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检测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主项资质;申请有综合资质的,应选择综合资质为主项资质。 第七条(申请资质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满足检测工作的设施环境的有效证明; (五)检测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和岗位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注册人员还应提供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七)业绩证明材料; (八)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 第八条(资质受理和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资质申请后,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到现场对检测能力进行核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第九条(首次申请资质) 检测机构首次申请资质或者增项申请新的资质,不考核检测机构业绩,其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专项检测机构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专项检测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见证取样检测机构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2)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3)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4)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5)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2、专项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1)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工程桩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2)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结构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3)建筑幕墙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幕墙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 (4)钢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钢结构机械连接检测、钢网架结构变形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3、见证取样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3名。 二、申请 (一)申报材料: 1、《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3份;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5、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6、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资质证书,并向申请人送达。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简介

服务指南之一 一、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简介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是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原深圳市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总站检验科和检测科基础上,于2002年1月重新组建成立的一个独立的、专业从事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及相关工作的权威检测机构,是直属于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的正处级事业单位。 中心的检测工作始于1981年5月,经过二十多年的建设与发展,中心现有检测技术人员110余人,固定资产4424余万元,办公和检测用房5248m2,共开展41大类,266项检测业务,涵盖了工程建设常用材料和工程质量常规检测,在广东省乃至全国都是实力最强的检测机构之一。中心1990年首次通过了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计量认证,2003年首次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出具的检测报告不仅具有法律效力,同时得到国际认可。 2003年5月经广东省司法厅和深圳市司法局批准,中心成立了专业从事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广东信诚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以便为司法部门提供公正、科学、可靠、高效的鉴定服务。 中心现开展的检测工作有: 1)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检测(含结构材料、墙体材料、防水密封材料、装饰材料、水电工程用材料和建筑外墙的检测); 2)基桩及地基基础检测; 3)工程结构实体的质量检测及鉴定; 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及材料有害物质检测; 5)建筑节能专项检测; 6)土工合成材料的检测; 7)桥梁动、静载试验; 8)土工试验、原位测试; 9)基坑及边坡监测; 根据深圳市编委赋予的职责,检测中心要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技术保障,配合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开展工作;作为深圳市的权威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机构,除接受委托,从事建材、制品、构配件

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暂行)

福州市城市地铁有限责任公司 土建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一、为实现对福州市轨道交通1号线工程质量的过程控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福州轨道交通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福州市轨道交通工程检测实行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三方平行检测。施工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委外检测单位)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进行检测,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抽检,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质量检测单位对必须见证取样的检测项目进行检测、检验。 三、本规定所称第三方质量检测的实施内容为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中的见证取样和送检项目以及设计要求的检测项目。第三方质量检测的取样比例不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四、凡参与福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分工与要求 一、建设单位的职责与要求 (一)建设单位作为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主要管理和执行主体,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工程控制管理体系,建立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规范涉及工程质量的各项检测工作。 (二)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核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选择的质量检测单位,明确各方职责,完善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检测管理体系。 (三) 建设单位应制定相应的检测管理办法,明确检测管理流程,根据工程的进展和质量控制需要,及时确定和修正检测内容和频率,完善工程检测管理工作。 (四)强化参建各方工程检测职责,定期召开检测工作会议,做好协调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相关单位进行检查考核活动。 (五)强化检测管理组织多种形式和题材的技术交流、培训。对检测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组织分析和处理。 二、施工单位的职责与要求 (一)施工单位为工程建设质量控制的主体,应严格履行合同要求,对进场的材料和实体质量负全部直接和最终责任;建立完整的检测制度并提前上报检测计划,做好进场材料的检测。

5、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09]186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收费的通知 湘价服[2009]186号 各市州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行为,我局根据湘价服[2007]19号文件执行情况,对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了科学合理的调整,并按照国家节能检测要求,增加了节能检测收费项目,现予以公布(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本通知规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是指经省建设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具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格和计量认证证书,并办理了工商登记的社会中介机构。 二、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坚持自愿、诚信和科学公正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规定、技术标准和组批规则。具备从业资格的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签订委托协议,提供国家或省关于检测范围、检测批次、检测数量等规定,并履行协议规定的服务,出具客观真实的检测报告,方可依协议收取检测服务费。无委托协议或未出具检测报告的,不得收取检测服务费;随意增加检测数量或批次并收取检测服务费的,以乱收费予以查处;检测不实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不得收取检测服务费,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费初次检测由建设方承担,初次检测不合格需再次检测的由施工方承担。 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属强制检测项目的,收费标准经双方协商可上下浮动10%;非强检项目,收费标准不得低于检测成本。为切实减轻建设方负担,住宅常规检测(不含节能和基桩检测)费用控制在每平米3.2元以下。 五、未列入本通知规定的检测项目收费,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建设部门备案后执行。各级价格、建设部门要定期将新开展的检测项目内涵、收费标准汇总上报省物价局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物价局将根据各地新项目检测收费执行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全省统一的检测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六、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到当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手续,亮证收费,并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度检审。 七、本通知自2010年2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管理的通知》(湘价服[2007]19号)同时废止。

湖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湖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建筑材料取样指南 一、钢材、焊接及机械连接

二、水泥 1检测项目:凝结时间、安定性、胶砂强度、氧化镁、氯离子含量、碱含量(低碱水泥)、水化热(中低热水泥)。

2取样方法和数量 ①同一水泥厂、同品种、同等级、同批号、同一进场数量的水泥,或者 可以按照以200吨为一验收批,不足200吨亦按一验收批计。 ②取样要有代表性,一般从20袋(袋装水泥)或20个以上不同部位(散 装水泥)取等量样品,总数不少于12kg,拌匀后分成2份,1份6kg 用水泥桶装后送实验室进行检验,1份密封包存以备校验(本中心为方 便委托方,已备有专用水泥留样桶,委托时只需将所取水泥送至中心 样品室即可,不必带水泥桶)。 三、粗骨料、细骨料 粗骨料检验项目:颗粒级配、针片状颗粒含量、含泥量、泥块含量、压碎指标、坚固性、岩石抗压强度(高强混凝土用)。 细骨料检验项目:颗粒级配、细度模数、含泥量、泥块含量、坚固性、氯离子含量、有害物质含量、石粉含量和压碎值指标(人工砂)。 取样方法及数量: 砂:在料堆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取样前先将取样部位的表层铲除,然后从不同部位抽取大致等量的砂8份,组成一组样品,不少于50kg。 石:在料堆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取样前先将取样部位的表层铲除,然后从不同部位抽取大致等量的石子15份,组成一组样品,不少于100kg。 四、外加剂与掺合料 粉煤灰检验项目:细度、需水量比、烧失量、三氧化硫含量、放射性、游离氧化钙含量和安定性(C类) 矿渣粉检验项目:比表面积、活性指数、流动度比、放射性 硅灰检验项目:比表面积、二氧化硅含量、放射性 外加剂检验项目:pH值、氯离子含量、碱含量、减水率、凝结时间差、抗压强度比

建设工程质量检查要点

建设工程质量检查要点 一、质量行为 1、建设(开发)单位 开发单位资质;开工前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开工报告)以及有重大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重新报审手续,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定的承包合同及相关责任主体的资质等级,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情况。 2、勘察、设计单位 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勘察、设计,责任人及注册师签字,参加地基验槽、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设计单位根据勘察文件进行设计,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记录,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进行设计交底、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处理等。 3、施工单位 施工企业资质、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的资格与配备;分包单位资质与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及执行;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有关技术标准的配备;质量检验制度及执行;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及预拌混凝土的进场检验,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的现场取样、送检;按工程技术标准及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等。 4、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资质、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资格与配备;监理规划、监理细则、旁站监理方案的编制及执行,对施工质量实施的监理;对施工企业

的资质、项目经理部人员资格、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查,对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审批;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检验等。 二、勘察、设计文件质量 1、勘察方案或勘察纲要、原始记录、勘察报告。依据的技术标准,地基设计等级、岩土工程勘察等级的评价;勘探孔的类型设置、数量、深度、间距;钻探工艺;取土(岩)设备、取样数量、质量;室内及原位测试数量、质量、测试手段;各种原位测试数据、图表的可靠性和完整性;对场地地形、地貌、地层构造、岩土性质及其均匀性描述和分析;各项岩土性质指标,岩土的强度参数、变形参数、地基承载力、桩基设计参数建议值的取值依据、准确性和合理性;对地基基础方案、基坑工程、降水工程、桩基工程等提出的分析建议以及所需设计参数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水位、变化规律以及土和水对建筑材料腐蚀性的分析评价;建筑抗震地段的划分、场地土类别、场地类型、液化性评价与计算;对特殊性岩土的勘察、取样和测试;对不良地质条件的调查和勘探。 2、设计文件满足强制性标准和《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结构专业审查要点》的要求。荷载取值,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地震分组,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建筑节能设计;地基基础方案,室内地坪标高与绝对标高的关系,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基础持力层的确定,桩基础桩型的确定,承载力特征值的确定,基础埋深,地基及基础的计算,沉降变形验算及软弱下卧层的验算,地基与边坡的稳定验算;结构型式的选择,建筑物高度、高宽比,结构伸缩缝、沉降缝、抗震缝的设置;结构的构造,混凝土的强度等级;结构构件的保护层厚度,构件裂缝宽度及挠度的验算,构件的配筋率,柱的轴压比,抗震墙的轴压比,边缘构件的设

(建筑工程管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管理)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

标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 发文日期2005-09-28 发布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41号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8月23日经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发布,自2005年11月1日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壹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 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 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 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且负责制定检测机构 资质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 管理,且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壹规定的质量 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 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 请材料: (壹)《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壹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和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于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 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名) 勘察单位法人章或验收专用章:(盖章) 间: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名) 设计单位法人章或验收专用章:(盖章)间:

西湖明珠阳光宅16#楼地基与基础工程验收会议纪要会议时间:2011年6月2日上午 会议地点:西湖明珠阳光宅15#楼项目部办公室 会议议题:基础验收 参加单位及人员:见基础验收签到表 会议主持人:汪高 会议议程及内容:成立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潘江山为组长,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有关专 家参加的验收组,对地基与基础工程按照程序进行验收。 施工单位:经我单位对该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现场实体质量进行检查,已完成设计审查图纸和 合同约定的工作量,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已处理完毕,工程施工文件齐全,工程检验、检测结果合格,观感质量好,我单位对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自评为合格。 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自评的基础上经我单位对该工程地基与基础现场实体质量进行检查,已完成设计审查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工作量。贯彻执行新标准,落实验收制度,材料检验,注重薄弱环节检查。对止水拉杆进行防锈处理,后浇带模板不得拆除。高层建筑安全尤为重要,塔吊要定期检查钢丝绳、滑轮、吊钩。对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评估合格,同意基础验收。 勘察单位:勘察文件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实际地质情况与勘察报 告一致,验收合格。 设计单位:该工程实体与设计相符,工程实体质量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设计文件要求。后浇带施工严格按图施工,沉降观测要及时跟踪,如有差距,及时反馈设计院。该基础工程验收合格。 质监站:对整个观感来说没有严重缺陷,砼梁柱有个别蜂窝、麻面,对钢材检验结果进行换算要及时,钢筋保护层、楼板厚度、抽测符合设计要求,施工日志要详细反映每天的日常工作。同意验收合格。 建设单位:以上各位专家所提内容认真落实,希望项目部施工精益求精,做到精工细作,满足 业主要求。根据各参见方的综合意见,同意验收合格。 参建各方对会议纪要内容进行确认签字和技术部门盖章。 建设单位(盖章)代表人签字 勘察单位(盖章)代表人签字 设计单位(盖章)代表人签字 监理单位(盖章)代表人签字 施工单位(盖章)代表人签字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稿时间:2006-11-9 阅读次数:3337)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建法(2006)97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建工局: 为了加强对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建设部建质(2006)25号《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二00六年三月十五日抄报: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抄送:各省辖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附件: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建设部建质(2006)25号《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及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细则取得省建设厅核发的资质证书;从事本细则附件一规定之外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向省建设厅备案。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方案草稿

1、检测标准 2、检测组织机构设置 成立检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组长和组员组成。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长: 组员: 3、检测仪器设备 4、现场取样制度 建立现场取样制度,授权取样检测人员,委派检测人员配合施工单位取样员及监理单位见证员对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原材料、设备、构配件一句相关规范标准进行取样,填写委托单,由施工单位取样人,检测单位取样人及监理单位见证人共同签字,此过程需全程录像并妥善保存影响资料,实施检测的人员禁制与取样人员为同一人。检测单位对试件取样的的规范性、真实性、有效性和检验批抽样的代表性负责,对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5、主要检测项目及内容 原材料检测 (1)水泥检测 水泥取样标准应符合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中规定要求取样。 取样频次: 连续进料的同种水泥,散装不超过500t,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不足此量亦按一批计。 取样方法:随机取样,可连续取,亦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组成混合样。取样数量:数量不少于12kg。 水泥检验项目:细度、凝结时间、安定性和强度,比表面(有需要时) (2)建筑用砂

执行标准:《普通缓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JGJ52。 取样频次:同产地、同规格,每400m3或600t为一批,不足此数也按一批计。 取样方法:分别在砂堆上铲除表层后在8个不同部位取大致等量试样,混匀,再按四分法缩分提取。 取样数量:数量不少于15kg。 砂料的检验项目包括:细度模数、含泥量、泥块含量、表观密度、堆积密度、云母含量、颗粒级配。 (3)建筑用石 执行标准:《普通缓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JGJ52。 取样频次:同产地、同规格,每400ml或600t为一批,不足此数也按一批计。 取样方法:分别在石堆上铲除表层后在16个不同部位取大致等量试样,混匀,再按四分法缩分提取。 取样数量:常规检验取样数量不少于40kg,对于有压碎指标的颗粒检测应增加15kg。石子的检验项目包括:颗粒级配、压碎指标、表观密度、堆积密度、针片状颗粒含量、含泥量、泥块含量。 (4)钢筋检测 钢筋取样标准应符合《钢筋混凝土用钢》GB1499.1、GB1499.2、《冷轧带肋钢筋》GB13788中规定要求取样。 取样频次:热带肋、光圆钢筋:同一牌号、同炉罐号、同规格,每60t为一批,不足此数也按一批计:盘条、冷轧带肋钢筋: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外形,同一生产工艺和同一交货状态,每60t为一批,不足此数也按一批计。 取样方法: 去掉端头50cm后截取试样。 取样数量:力学试验:4支、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制度

更多资料请访问.(.....) c:\iknow\docshare\data\cur_work\.....\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 定》的通知 京建发〔2010〕344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现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已取得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尽快整改,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在2010年9月1日后对资质情况进行检查。 二O一O年六月三日 主题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6月21日印发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本市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其监督工程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四条从事工程质量专项检测及见证取样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取得相应的检测资质,并在资质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 第五条检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的人员、设备、工作场所、技术管理等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本规定的要求,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 第六条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DB11/T386)的要求。 第七条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应经过相关检测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 检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并从事工程质量检测工作3年以上。 第八条检测机构应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检测管理系统),并具备将检测数据上传到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网的条件,涉及力值的检测设备应实现数据自动采集。

XX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检测员个人工作总结

XX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检测员个人 工作总结 篇一:XX工程质检员个人工作总结 XX工程质检员个人工作总结 工程质检员个人工作总结 我是林旭平,现任泛华建设兰苑、铭居项目部质检。XX年是忙碌的一年,伴随着**一场场皑皑冬雪,项目工地工作临近尾声,我们在这里总结过去,畅想未来。一年里在公司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同事们团结合作下,较好地完成了这一年的工作任务。思想、素质和个人的工作能力都有了更进一步的提高。 一、在工作态度上; 一年来严格遵守纪律,按时出勤,有效利用工作时间,坚守岗位,保证工作按时完成的同时,积极主动学习专业知识,总结工作经验,提高自己的综合能力。 二、在具体工作中; 作为一名合格的质检员,首先要正确认识自己的岗位职责,以此来指导自己。坚持原则,讲究方式方法,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促使工程项目顺利进行。在具体工作中,按照设计图纸、施工规范、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质量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指导管区内现场作业人员按照技术、质量、安全标准进行操作。制止纠正一切违章作业行为。对分部分

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参加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核定,尽量做到验收前自检不合格的不报批甲方监理验收签字。 参加组织隐蔽工程的核查验收,不合格的当场组织作业人员进行整改,当场检查,当场记录,做好检查记录的会签。发生问题及时解决并如实报告。按规定做好本工程的质量纪录,定期不定期的汇报工程质量情况。 对管区的工程施工工序跟踪检查,不发生漏检。注重质量预控和过程控制,及时对每道工序,及施工要求进行现场技术交底。在工序完成后监督并参与劳务管理人员对其完成工作的自检。对不合格产品当即要求其整改返工,直到检验合格,才允许下一道工序的进行。在此过程中,注重各项分项工程的技术要求,施工工艺;注重工序与工序之间的衔接,配合施工员组织生产。 工程中每一批材料进场,对其型号,外观进行仔细检查是否有缺损。在本职工作的同时配合现场监理工程师对进场材料的审查。 回顾检查自身存在的问题,虽然在工作中积极有效的完成了检验任务。但是仍然有许多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在:管理经验不足,对待一些问题的分析比较单纯,有些片面,对于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在未来作如下规划: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

附件一 xx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一、建设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一)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资质 1、组织机构 (1)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检测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完善的技术管理与质量保证体系; (2)注册资本金不少于80万元; (3)具有5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其中试验室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试验场地、试验环境满足检测工作需要。 2、技术力量 (1)机构负责人具有初级技术职称、2年以上检测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专业审核人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3年以上检测工作经历; (2)具有相关专业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3)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专业检测岗位证书的专职检测人员不少于10人,山区、海岛地区的检测机构不少于6人; (4)具有与申请的检测业务相应的仪器设备,检测试验仪器设备的品种、数量、性能、技术指标、精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有完善的仪器设备维护管理制度;属于强制性检定的计量器具,需经法定计量部门计量检定合格。 3、必须具备的检测项目 检测机构必须具备以下项目的检测能力(仪器、设备最低配置见附件二):

(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测(包括细度、凝结时间、安定性、强度、标准稠度用水量等) (2)钢筋(含焊件)物理力学性能检测(屈服强度、延伸率、抗拉强度、冷弯);钢筋焊接接头(含机械连接)(抗拉强度、冷弯) (3)细集料常规检测(颗粒级配、含水率、含泥量、泥块含量、表观密度、堆积密度、使用海砂地区氯离子含量与贝壳含量)(4)粗集料常规检测(颗粒级配、含水率、含泥量、泥块含量、表观密度、堆积密度、压碎指标、针片状含量) (5)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配合比设计、坍落度、表观密度、凝结时间) (6)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轴心抗压及抗折强度、劈裂抗拉)(7)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配合比设计、稠度、密度、分层度、强度) (8)砌墙砖及砌块强度(抗压、抗折) 业务范围 除必备的检测项目外,还可根据自身的技术力量和技术装备申请以下检测项目或其它建筑材料类和市政材料类检测项目: (1)沥青及改性沥青性能检测(沥青及改性沥青针入度、延度、软化点、溶解度、密度与相对密度) (2)沥青混合料性能检测(沥青混合料马歇尔稳定度、试件密度、单轴压缩、弯曲试验、沥青路面芯样马歇尔试验) (3)岩石试验项目(岩石含水率、吸水率、饱水率、密度、单轴抗压强度) (4)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性能(钢绞线1%伸长力、整根钢铰线最大力、伸长率、弹性模量、锚夹具硬度、静载锚固性能) (5)防水卷材试验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综合实验楼

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一、编制目的 1、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是为了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保障施工现场生产过程的用电安全,加强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管理,防止触电事故和不规范用电事件的发生,促进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2、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是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进行预先规划设计,以期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真正起到规范和指导作用,使工程项目顺利实现安全生产。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做到安全用电,并认真执行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减少人身触电事故和火灾事故。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是建筑施工用电安全技术的核心组成部分,其宗旨是用以指导建造一个能够确保施工用电安全又能够兼顾施工用电方便的临时用电工程,使施工现场真正做到“安全生产,预防为主,文明施工。” 二、编制依据 1、通富北路西源兴花苑北总平面定位图。 2、通富北路西源兴花苑北南通市建筑质量检测中心综合实验楼施工组织设计。 3、富北路西源兴花苑北南通市建筑质量检测中心综合实验楼施工平面布置图。 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5、《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6、集团公司相关的安全生产文件。 三、工程概况及现场勘察情况 工程名称:南通市建筑质量检测中心综合实验楼 工程地点:通富北路西源兴花苑北

建设单位:南通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设计单位:南通市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南通万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建筑面积:13510㎡ 结构形式:框架结构 1、我单位这次中标的为南通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综合实验楼(包括地下室)结构形式为框架结构为一般重要建筑。耐火等级为二级,属于标准设防类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 2、本工程整体施工面积大,各种材料加工较多,模板和钢筋加工区域比较分散,建设方提供的配电房离施工方总配电房比较远,所以需用临时电缆量比较多,这就需要前期对临时用电进行严密的布置。严格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进行布置,才能保证整个施工现场的安全用电。 四、供电情况 施工前建设单位提供全套施工图纸,我方按现场各设备、机械及现场加工区来确定现场用电布置。建设单位的供电系统保护形式是TN-S系统(三相五 线制),提供400KV变压器一台。 五、施工用电设备一览表 1、施工机具功率统计表 序号 机 械设 备名 称 规 格 单 位 数 量 功 率 (KW) 用 于施 工部 位 1塔 式起 Q TZ63 台135. 4 现 场垂 直运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定义: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依据国家有关建筑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基本要求有哪些呢? 根据《中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发展趋势与投资分析报告前瞻》分析,检测机构资质的要求包括以下3点: 一、专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专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见证取样检测机构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二)所申请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三)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的县(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6人; (四)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专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下列

条件: (一)建设工程质量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工程桩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二)建设工程质量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结构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三)建设工程质量建筑幕墙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幕墙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 (四)建设工程质量钢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钢结构机械连接检测、钢网架结构变形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三、见证取样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3名;边远的县(区)可不少于2人。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建设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建筑节能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项目等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等的检测。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质监总站)具体负责对全省质量检测活动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条检测机构从事质量检测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不得承揽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 第五条质量检测资质按其性质分为专项检测、见证取样检测、常规检测三类。其中专项检测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第六条检测机构的名称应当体现其业务性质,并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名称应当由属地名+字号+反映检测机构专业性质词字+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等几部分组成。 第七条企业内部检测机构是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仅对本企业承揽的工程(产品)出具检验数据和报告(非见证取样检测),并对报告的真实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北部新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同意登记,登记号为“渝文审[2009]19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渝建发〔2009〕12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项目实施抽样检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实施见证取样检测,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检测鉴定,并出具检测报告的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检测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检测资质证书,开展质量检测,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的技术服务型中介机构。 本规定所称检测人员是指经考核合格,具备相应检测工作能力的检测从业人员。 第五条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和检测行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审批全市检测机构资质,负责监督指导检测人员的培训,并对检测人员进行考核,负责建立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数据库,实施检测资质动态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和所监管工程的检测行为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资质申请的受理和初审。 第六条企业内设试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不纳入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不得对外承接检测业务。 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 第七条检测机构资质按其检测能力和业务范围,分为见证取样检测资质和专项检测资质,检测机构可同时取得见证取样检测资质和专项检测资质。重庆市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内容分别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检测机构取得检测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资质许可范围内的检测工作。 第八条申报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注册所在区县(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经区县(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检测机构的资质申请分为:新申请检测资质、检测资质增项和检测资质重新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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