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商业秘密的概念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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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的基本知识

商业秘密保护的基本知识

商业秘密保护的基本知识商业秘密是指企业独有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具有商业价值并得到了合理的保密措施的知识、经验、技术、客户清单、销售策略等等。

保护商业秘密对企业的发展和竞争力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商业秘密的定义、价值、保护措施以及违法行为和救济措施。

一、商业秘密的定义商业秘密是指企业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合法获取或创造的未公开信息。

这些信息可以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经营、销售、市场、客户、财务等方面的知识。

商业秘密的基本要素包括保密性、独立性和商业价值。

只有符合这些要素,才能被认定为商业秘密。

二、商业秘密的价值商业秘密对企业的价值不容忽视。

首先,商业秘密可以提供企业竞争优势,帮助企业保持市场地位。

其次,商业秘密可以促进企业创新和研发,推动技术进步。

再次,商业秘密有助于企业与供应商、合作伙伴等建立稳固的关系,增强竞争力。

因此,保护商业秘密对于企业的长期发展至关重要。

三、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为了保护商业秘密,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制定保密协议:与员工、供应商或其他合作伙伴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对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规定保密期限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2. 加强内部管理: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加强内部保密制度的设立和执行,限制员工对商业秘密的接触和披露。

3. 控制对外披露:控制商业秘密的披露范围和方式,仅在必要情况下与需要知悉的合作伙伴进行分享,并采取保密措施。

4. 物理和技术保护:采取物理措施,如锁定文件柜、监控设备等,防止商业秘密被盗窃;采用技术手段,如数据加密、访问权限管理等,确保商业秘密的安全。

四、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和救济措施对商业秘密的未经授权使用、披露、窃取等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

目前,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包括以下救济措施:1. 刑事救济:根据《刑法》第219条的规定,盗窃、披露商业秘密可以构成犯罪,犯罪嫌疑人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2. 民事救济: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追回违法所得等。

浅谈商业秘密的国际保护

浅谈商业秘密的国际保护

浅谈商业秘密的国际保护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及意义商业秘密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所拥有的一种独特的无形资产,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保护商业秘密能有效地促进企业的创新能力,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促进全球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二、国际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自2000年起,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贸易相关知识产权协议》,商业秘密已经成为一种知识产权,但是目前各国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程度不同,国际商业秘密保护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和挑战。

三、国际商业秘密保护的框架及制度在国际上,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通过多边、双边、行业协议和商业实践方式进行。

此外,国际上还存在着一些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和机构。

四、加强国际商业秘密保护的途径加强国际商业秘密保护首先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同时需要加强跨国合作和信息交流。

另外,企业也应当积极参与保护自身商业秘密的工作。

五、发展数字经济背景下的商业秘密保护在数字经济发展的背景下,商业秘密保护面临更严峻的挑战。

因此,需要采取多种措施来保护商业秘密,例如推广信息技术的应用,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加强监管执法等。

案例一:微软与中国山东诺基亚合资微软与中国山东诺基亚合资公司竞标中国中信集团的云计算项目,却被起诉侵犯商业秘密。

案件前后经历了五年,涉及赔偿金额高达1000万美元。

这一案例表明,企业在跨国合作、竞争中需要更加重视商业秘密的保护。

案例二:通用汽车与苹果公司通用汽车和苹果公司之间因自动驾驶技术研发的合作而起争端。

通用汽车认为苹果公司盗窃了其商业秘密,苹果公司则称其使用的技术是公共领域的。

这一案例表明,在技术创新、专利保护等方面,企业需要更加注重商业秘密的保护。

案例三:百度与今日头条百度曾因为恶意软件的问题被今日头条起诉,指责百度通过百家号、博客等平台掌握了其用户的搜索和看资讯习惯,侵犯了其商业秘密。

这一案例表明,在数字经济背景下,企业需要更加注重保护用户隐私和商业秘密。

案例四:兔宝宝与妈妈网儿童亲子社交平台兔宝宝曾因未经妈妈网同意使用其用户数据而被起诉。

商业秘密的名词解释

商业秘密的名词解释

商业秘密的名词解释
商业秘密是指企业在商业活动中,通过能够起到商业价值的信息,未公开或者其他人难以获得,促进了企业的竞争优势和经济利益的一种法律概念。

商业秘密通常包括技术秘密、商业计划、销售策略、客户资源、商业合同、供应链信息、研发成果、制造工艺、产品配方、市场信息等。

这些信息可能是企业内部人员的专有知识,或者来自于外部合作伙伴和供应商的机密信息。

商业秘密对企业的价值及竞争优势起着重要作用。

通过保护商业秘密,企业能够获得对竞争对手的技术优势、市场优势或者成本优势。

商业秘密的保护还可以帮助企业维护声誉、加强品牌形象,并且为企业在市场中树立起了一种稳定和可持续的竞争地位。

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依赖于法律手段。

在许多国家,商业秘密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民事法律及商业法中明确规定了商业秘密的定义、权利和保护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非竞争条款、保密合同、保密协议、商标保护、专利申请、商业机密管理制度、信息保护措施等。

商业秘密的保护还需要企业内部加强保密意识、加强员工培训、实施保密制度以及控制信息的获取和流转。

商业秘密的保护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风险。

随着数字化、全球化的发展,商业秘密的泄露和盗取风险不断增加。

商业竞争、供应链管理、员工离职以及网络攻击都可能导致商业秘密的曝光。

因此,企业需要制定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策略,加强信息安全和企业文化建设,确保商业秘密的机密性和安全。

综上所述,商业秘密是企业在商业活动中掌握的具有商业价值的未公开信息,其保护对企业的竞争优势和经济利益至关重要。

通过法律手段以及内外部控制措施,企业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和利用商业秘密,从而提高自身竞争力,取得更大的商业成功。

企业培训-公司保密培训

企业培训-公司保密培训
启示:
部门主管应对新进试用期的员工与要离职的员工加强管理,使用机密文 件档案要关注,重要会议是否可出席要进行评估。
泄密的途径及案例启示
泄密的途径
• 关键人才流动泄露商业秘密 • 员工离职和业余兼职带走商业秘密 • 不忠实的员工向他人提供商业秘密 • 员工说话不慎 • 员工为取得业务上的承认,发表有关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竞争对手或工业间谍窃 密,包括 通信、谈话截取或窃听、收集或盗取文件资料废旧电脑磁盘、办公废纸、工业垃圾等载体。
哪些属于商业秘密
公司重大决策、公司战略方针与重大经营 举措会议资 料,公司职员人事档案、薪酬、人员编制,公司签订的 各种合同、协议,技术类文件,如原材料、产品工艺、 模具图纸、客户名单、供应厂商、货源情报、产品策略、 单价销售额情况等。
02.泄密的途径及 案例启示
泄密的途径及案例启示
泄密往往就在无意识的情况下发生的
国外情报专家根据照片上王进喜的衣着判断,只有在北纬46度至48度的区域内,冬季才有可能 穿这样的衣服,因此推断大庆油田位于齐齐哈尔与哈尔滨之间。并通过照片中王进喜所握手柄 的架式,推断出油井的直径;从王进喜所站的钻井与背后油田间的距离和井架密度,推断出油 田的大致储量和产量。情报人员又利用到中国的机会,测量了运送原油火车上灰土的厚度,大 体上证实了这个油田和北京之间的距离。 这就是著名的“照片泄密案”。
启示:对外发表的工作报告、技术资料以及和客户供应商进行展示时,一定要经过技术和保密管理部门的审核。

商业秘密保护

商业秘密保护

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保护是指企业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和提高市场竞争力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商业秘密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不为他人所知的商业信息,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同时又具备保密性的信息。

商业秘密的保护对企业的长期发展和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商业秘密保护的意义、法律保护、保护措施以及应对方式等方面进行讨论。

首先,商业秘密保护对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商业秘密对企业而言是一项重要的资产,对于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地位具有极大的影响。

如果商业秘密泄露,企业将面临知识被竞争对手利用、产品被仿制、市场份额被侵占等风险,严重影响企业的发展和利益。

因此,商业秘密保护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重要一环。

其次,在法律层面上,商业秘密的保护得到了相应的法律支持。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了商业秘密的定义和保护方式。

根据该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企业为了获取经济利益所采取的必要措施,对于具备保密性的商业信息享有法律保护。

一旦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侵犯,企业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因此,法律保护是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基础。

此外,为了保护商业秘密,企业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企业应制定严格的保密制度,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同时,员工在入职时要签署保密协议,明确对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并加强对员工的保密教育培训,提醒员工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性。

其次,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加强对商业秘密的存储、传输和销毁过程的管理,采取技术手段防范外部黑客攻击和内部人员的非法获取行为。

另外,企业还可以通过与供应商、合作伙伴签署保密协议等方式来强化商业秘密的保护。

面对商业秘密泄露和侵权的情况,企业需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首先,企业可以通过起诉侵权行为,诉诸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

如果商业秘密泄露给企业造成了实际损失,企业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企业可以采取技术手段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如加密存储、数据备份以及网络安全等。

商务中的保密与商业秘密

商务中的保密与商业秘密

商务中的保密与商业秘密保密在商务领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商业秘密则是商务中保密的核心概念之一。

在信息时代,随着商业竞争的日益激烈,保护商业秘密成为了企业发展的关键。

本文将探讨商务中的保密和商业秘密的重要性,以及如何有效保护商业秘密。

一、保密的重要性在商务活动中,保密是维护企业利益和竞争优势的基础。

各个企业都拥有自己独特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流程、战略规划等。

如果这些商业秘密被竞争对手获得,将直接影响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利润。

因此,保密对于企业的长远发展至关重要。

二、商业秘密的定义商业秘密是指企业在商务活动中掌握的未公开的、具有实际或潜在经济价值的信息。

商业秘密可以是技术秘密、经营信息、客户数据等,只要这些信息对商务活动具有重要意义,并且未公开,就可被视为商业秘密。

三、商业秘密的保护为了保护商业秘密,企业应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企业应明确保密的范围和内容,并制定相应的保密政策。

其次,加强员工保密培训,确保员工对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和保密责任有清晰的认识。

同时,要加强对涉及商业秘密的部门或人员的监控和管理,确保信息的安全。

四、保密合同的重要性为了确保商业秘密的保护,企业可以与相关方签订保密合同。

保密合同是一种法律约束力强的协议,明确规定了保密信息的使用和保护方式。

在商务合作中,签署保密合同给予了保密信息的拥有方更多的法律保障。

同时,保密合同也为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提供了法律追究的依据。

五、保密合同的关键条款保密合同主要包含以下几个关键条款。

首先是保密信息的定义和范围,明确了哪些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并规定了使用和披露的限制。

其次是保密义务,明确了接受保密信息的一方对信息的保密责任,并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披露信息。

还有违约责任条款,规定了一旦违反保密协议将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六、商业秘密的保护技术手段除了签署保密合同外,企业还可以采用技术手段来保护商业秘密。

数据加密技术、网络安全防护以及访问控制等都是常见的商业秘密保护技术手段。

《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认定标准研究》范文

《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认定标准研究》范文

《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认定标准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商业环境中,商业秘密的保密性是保护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因素。

然而,如何界定和认定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标准,却一直是法律界和商业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认定标准,以提供一种科学、合理、可操作的认定方法。

二、商业秘密的概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其中,“秘密性”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之一。

三、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认定标准(一)非公知性非公知性是商业秘密“秘密性”的首要标准。

这要求信息在未被权利人主动公开前,不能为公众所普遍知悉。

对于非公知性的判断,应考虑信息传播的范围、传播的途径以及知晓该信息的人群范围等因素。

一般来说,只有在特定范围内、通过特定途径传播的信息,且知晓该信息的人员数量较少,才能被认定为具有非公知性。

(二)经济价值性经济价值性是商业秘密的另一重要特征。

具有经济价值的商业信息,往往具有潜在的竞争优势和利益回报。

在认定“秘密性”时,应考虑该信息是否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以及该利益的潜在性和现实性。

(三)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权利人是否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也是认定商业秘密“秘密性”的重要依据。

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制定保密制度、签订保密协议、设置访问权限等。

只有当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才能确保信息的保密性和不被他人非法获取。

四、实际操作中的认定方法(一)综合考量法综合考量法是一种综合运用非公知性、经济价值性和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等因素,进行全面、综合的认定方法。

这种方法能够全面反映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但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二)案例参照法案例参照法是通过参考类似案例的认定结果,来判断当前商业秘密是否具有“秘密性”。

这种方法需要关注先例判决的适用性和合理性,同时还需要对当前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分析。

(三)专家评估法专家评估法是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对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进行评估。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浅析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浅析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浅析企业商业秘密是指企业经营中所具有的,对于企业运营和竞争具有重要价值,同时不为他人所知悉且采取保密措施的商业信息。

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对于企业的长期发展和竞争力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商业秘密的定义、保护措施以及保护的意义三个方面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进行浅析。

商业秘密的定义。

商业秘密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形成和积累的不为他人所知悉的商业信息,包括技术、工艺、流程、经营策略、客户资料等。

商业秘密通常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具有经济价值,能给企业带来竞争优势和利益;二是不为他人所知悉,即只有在企业内部或与企业签订保密协议的人员才能获得相关信息;三是采取了保密措施,如限制人员范围、加密存储等。

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

企业应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保护商业秘密,尤其是在信息化时代,保护商业秘密显得尤为重要。

一是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和相关文件,明确商业秘密的定义和保密责任。

二是加强对员工的保密教育和意识培养,使其充分认识到商业秘密的重要性,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三是采取技术手段保护商业信息的安全,如网络安全防护、加密存储等。

商业秘密保护的意义。

保护商业秘密对企业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保护企业核心竞争力。

商业秘密是企业竞争的核心,如果商业秘密被泄露,将导致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丧失,进而影响企业的长期发展。

二是防止不正当竞争。

商业秘密的泄露会导致他人模仿和复制,对企业形成不正当竞争,损害企业利益。

三是提高企业价值和竞争力。

商业秘密的保护能够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提升企业的品牌形象和价值。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对于企业的长期发展和竞争力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应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和相关文件,加强员工的保密教育,采取技术手段保护商业信息的安全,从而保障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防止不正当竞争,提高企业的价值和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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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商业秘密的概念和意义一、商业秘密的概念(一)秘密的含义秘密是“有所隐蔽,不让人知道的;秘密的事情”。

[1]从广义上理解,秘密包括国家秘密、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秘密和个人秘密。

秘密的另外一种解释,是指“秘密、机密、内情;(职业)秘密,尤指律师——当事人之间所进行的交谈和通信应予以保密,或者是当事人要求保密,或者是律师认为披露可能会对当事人造成损害。

根据美国律师协会法典中职业责任的有关规定,除非当事人同意,律师不能披露当事人的秘密”。

[2]可见,广义上所讲的秘密是指国家、法人和个人等的秘密,而狭义上所讲的秘密专指在诉讼中代理人获得的委托人的秘密。

(二)商业秘密的含义在我国,明确保护商业秘密是在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该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从该条规定可知,我国立法要求商业秘密应具备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和保密性四个构成要件,增加了实用性构成要件。

二、商业秘密的意义商业秘密概念的讨论,目的在于揭示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简单说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就是判定一个信息是不是商业秘密的标尺,符合条件的信息就是商业秘密,否则就不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是将受法律保护的信息和不受法律保护的信息区分开的界限。

不受法律保护的信息是公共信息,或者是商业秘密所有人非积极主动寻求法律保护的信息。

受法律保护的信息是具备法律保护条件的信息,这是在依靠私力保护不充分的情况下,借助法律进行保护。

(一)秘密性和新颖性根据美国、日本和中国法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来看,秘密性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之一。

秘密性或者指一个信息“未能被公众所知”,或者指“未被公知的情报”,或者指“不为公众所知悉”,或者指“未披露过的信息”等等。

公众涵义广泛,“社会公众的、全体公民的、公共的;国家的、政府的;国际的;公开的、公然的、当众的;知名的、众所周知的;公用的、为公众服务的;为大众的、公众事物的。

社会公众;民众;公共场所”,[3]即该秘密未向不确定的多数人公开,他人不能从公开合法的渠道获知该信息即是秘密的。

从广义上理解,凡是没有公开的信息就是秘密的信息,商业秘密符合未向公众公开的条件就是秘密的。

新颖性“指授予发明人专利应具备的原创性要素;因而,如果某项发明如缺少新颖性,便可以成为拒绝授予其专利的理由之一”。

[4]我国《专利法》第22条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上述新颖性都是针对专利领域中的发明创造提出的要求,新颖性要求申请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前除法律规定的情形以外,没有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也可以理解为申请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是首创的。

秘密性和新颖性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它们的联系是:第一,新颖的智力成果一定是秘密性的,但秘密性的智力成果不一定是新颖的。

第二,秘密性与新颖性常被共同用来描述商业秘密。

它们的区别是:第一,秘密性具有相对性,而新颖性具有绝对性。

这里的相对性是指商业秘密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被人所悉知;由于商业秘密是处于一种秘密状态,可能在相同的地域范围内或不同的地域范围内同时存在多个相同的商业秘密;从行业角度看,在一个行业公开的商业秘密,对另一个行业来说仍然是秘密的。

这里的绝对性是指申请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前没有以任何形式公开过,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依先申请原则授予最先申请专利的人,不允许在一个地域范围内相同的发明创造同时存在多个主体。

第二,秘密性和新颖性的适用范围不同。

秘密性是针对商业秘密提出的要求,新颖性是对发明创造提出的要求。

第三,秘密性要求商业秘密内容没有为公众所知即可,对其中技术信息的技术水平要求不高,而新颖性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来讲要求的技术水平很高,必须是前所未有的新的发明创造成果才是新颖的,才受法律保护。

秘密性与新颖性作为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虽然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但是学者在讨论与此有关的问题时,还是常常把秘密性与新颖性放在一起进行讨论。

“‘不为公众所知悉’包含了新颖性与秘密性双重含义,而更为重要的是指新颖性,秘密性还与采取保密措施有关。

秘密性更着眼于市场竞争的角度,强调商业秘密为少数人知悉或使用;新颖性更强调技术水准,即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与通行的技术或经营存在差异。

当然,秘密性与新颖性也是密切相关的。

”[5]这里不仅把新颖性与秘密性合并使用,而且还将新颖性与秘密性和保密性混合在一起使用。

另一种观点是没有把新颖性作为独立的商业秘密构成要件,而是在分析秘密性构成要件时认为“新颖性是经常要考虑的问题,财产性质比较明显的技术秘密是商业秘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专利制度在世界上有悠久的历史,已经建成了完备的理论,具有丰富的审查实践,因而当人们评价技术秘密时,可以利用完善的专利审查标准,建立新颖性评价的技术体系,甚至对经营秘密进行类比。

”[6]作为商业秘密组成部分之一的技术信息与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存在一定联系,因此,有时要参考专利审查方式审查技术秘密的新颖性,在确定商业秘密构成要件时,应当明确将秘密性取代新颖性作为第一构成要件。

(二)实用性与价值性实用性是“专利术语,指申请案中的发明创造能够运用于工业或产业,能够为人类社会带来积极有效的后果”。

[7]实用性意味着提出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可以转化为现实技术,能够在生产实践中予以实施,起到推动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作用。

我国《专利法》第22条明确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不具备实用性条件就不能取得专利权。

实用性还可以表述为“能够为权利人带来实际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

[8]实用性和价值性在这方面很难被分清。

“价值性可以指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也可以指商业秘密给权利人带来的竞争优势。

经济利益指与商业秘密的获取、使用、披露有关的经济利益,其可用权利人的损失来表现,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现实损失和潜在损失。

在权利人的损失不能正确表现商业秘密带来的经济利益时,这一竞争利益可以侵权人的收益来表现,包括直接收益和间接收益、现实收益和潜在收益。

竞争优势是指竞争中的强势地位,是价值性的另一种表述,被其推崇者认为是价值性的最根本体现”。

[9]商业秘密的价值性表现为两种形态,一种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在获取商业秘密和保护商业秘密中就已投放了资本,因而,商业秘密本身就有价值;另一种是应用商业秘密所带来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价值性是可以量化的利益,商业秘密所有人因他人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以及他人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是可以用数字表现出来的,竞争优势体现为市场地位,它包括市场份额、社会的良好评价、消费者的信赖等。

因此,实用性与价值性也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适用领域不同,实用性是对专利领域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之一,价值性不是授予发明创造专利的条件,它可应用的范围比实用性要广。

二者的联系是“价值性和实用性不是并列关系,而是包含关系……某种信息要具有价值性,首先必须具有一定的可应用性,即实用性,没有实用性的信息就必然没有价值性……价值性包含了实用性,实用性内在于价值性之中。

因此,我们在概括其构成要件时,就不能在价值性之外,独立出一个实用性要件。

否则,就会显得多余和累赘。

不仅如此,若将实用性独立地加以强调,还会造成司法和实践中容易认为阶段性(未最终完成的)技术成果不受保护进而对技术开发者不利的缺陷”。

[10](三)保密性与管理性日本和美国都把保密性看作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但是,并没有对保密性给出定义,而是以列举方法指出保密性是商业秘密持有人对保护商业秘密采取了行动。

日本法认为,保密性是秘密持有者采取了以下措施:(1)告知雇员存在商业秘密;(2)签订保守秘密合同;(3)限制进入工场、机内设备附近;(4)对秘密文件进行特殊保管;(5)禁止秘密材料散放。

美国判例认为合理的保密措施包括:(1)把接近商业秘密的人员限制到极少数人;(2)利用物质障碍使非经授权人许可的人不能获取任何关于秘密的知识;(3)在可行的情况下,限定雇员只接触商业秘密的一部分;(4)在所有涉及商业秘密的文件上,都用表示秘密等级的符号将其一一标出;(5)要求保管商业秘密文件的人员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6)要求有必要得知商业秘密的第三人签订适当的保密合同;(7)对接触过商业秘密又即将解职的雇员进行退出检查。

[11]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保密性是要求“权利人必须为这些信息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

[12]这些保密措施具体指的是什么我国法律没有进一步说明。

“管理性是指权利人根据环境需要,对商业秘密采取的合理保护措施。

美、英国家的商业秘密法律、判例,采用‘保密措施’的提法,本书作者翻译的日本专业书籍,将采取保密措施称为‘管理性’”。

[13]可见,管理性与保密性是同一含义,只是习惯用法和译法的不同,才在少数学者的研究中使用了“管理性”一词作为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四)不易破解性商业秘密与专利信息相比,它们各自对权利人的权利保护对象是不同的。

专利保护的对象是未经允许使用的一种专利技术,而这种专利技术是公开的信息,是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而商业秘密则不同,商业秘密保护的是商业秘密本身,它要求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或与商业秘密有关的其他人不得泄漏商业秘密,它保护的是商业秘密的保密性,它打击的是泄漏商业秘密信息的人。

因此,专业技术等知识产权,它的技术信息都是公开的,是可以进入公共领域的,但是,未经权利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允许是不能被其他任何个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

未经权利人的允许,其他任何人和组织的使用都是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都是应当被依法禁止或处罚的行为。

而商业秘密是权利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对商业秘密进行严格保密的,权利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一旦公开和泄漏这种商业秘密信息,就构成了对权利人的侵害。

而以与权利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相反目的泄漏和使用商业秘密的人就成为侵犯商业秘密者的责任人,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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