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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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三农”业务发展,规范农户贷款行为,提高农户贷款资产质量和效益,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ⅩⅩ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户贷款是指ⅩⅩ农村信用社对农户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发放的用于农户生产经营、个人消费的贷款。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和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户口不在本地但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并在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暂住证明的住户,国有农(林)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的耕地不属于本机构信贷服务范畴的农户。

第三条农户贷款实行逐级授权制度。县级联社根据授

权管理相关规定,结合信用社实际,对信用社进行转授权。

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办理农户贷款。

第二章农户贷款对象、条件与用途

第四条申请农户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且身体健康,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身份证件。

(二)农村家庭的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原则上每户家庭中只对一个自然人发放农户贷款。

(三)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四)有明确的生产经营计划,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借款人从事种植业的,必须拥有以土地承包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可耕种的土地,未来可持续生产经营期限在两年以上(含两年);从事养殖业等生产经营的,必

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未来可持续生产经营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从事特种行业的,须具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六)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七)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除外。

(八)贷款发放前,贷款申请人应开立与贷款相关联的个人结算账户(卡),并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九)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农户贷款原则上用于农户从事生产经营、个人消费所必要的资金需求,具体用途包括:

(一)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购买农机具、机动车辆、农业机械等资金需求;

(三)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资金需求;

(四)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或购房、子女上学等资金需求;

(五)从事小型农副产品代购代销、加工、运输等服务

业资金需求;

(六)农民外出务工、自主创业、职业技术培训等创业资金需求;

(七)贷款人同意的其他用途。

第六条严禁对以下农户办理贷款业务:

(一)已核销呆账贷款,被列入损失类或呆账类贷款尚未办理呆账核销手续的;

(二)有被查实的违法骗贷行为的;

(三)家庭成员身体状况较差或遭受意外伤害,影响正常农业生产的;

(四)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及其他债务的;

(五)有严重违法违纪或其他不良记录的;

(六)有涉黄、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的;

(七)从事国家明令禁止行业的。

第三章评级与授信

第七条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指标分为,农户信用总体情

况、农户综合素质以及农村信用环境三个方面。

第八条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实行百分制。根据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模型进行评分,按得分高低,分为AAA级、AA 级、A级、B级四个信用等级,风险逐级递增。

第九条农户评定信用等级分值设定:

(一)AAA级户。总得分在86分(含)以上,其中:农户信用总体得分必须在62分(含)以上,其它分值必须在24分(含)以上;

(二)AA级户。总得分在85分—79分(含)之间,其中:农户信用总体得分必须在58分(含)以上,其它分值必须在21分(含)以上;

(三)A级户。总得分在78分(含)—65分(含)之间,其中:农户信用总体得分必须在51分(含)以上,其它分值必须在14分(含)以上;

(四)B级户。得分在64分(含)以下。

第十条农户信用评级原则上一次评定,三年有效,每年信用等级调整一次。

第十一条信用评级实行动态管理。农户信用等级评定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下调信用等级。

(一)农户在信用社、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或为他人担保贷款形成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农户贷款存在顶冒名、垒大户或其他违反合同约定事项行为的;

(三)农户家庭资产、生产经营能力或其他影响信贷资金安全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贷款发放后有第二章第六条行为之一的,信用等级直接调整为B级。

第十二条农户提出信用等级调整申请的,经信用社调查后,认定符合调整条件的,报县级联社审查、审批,同意后,由县级联社在信管系统中授权,基层信用社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信用社要结合农户信用等级、生产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等对农户贷款实行公开统一授信。确定农户贷款授信额度的主要依据:

(一)农户的资产情况,包括:房屋、耕地、车辆、收入、定(活)期存款、其他资产等;

(二)农户的负债情况,包括:固定支出、其他支出、银行贷款、民间借款等;

(三)农户的担保情况,包括:保证担保、房屋抵押等;

(四)农户信用等级情况。

授信额度测算公式为:授信额度=(资产各分项×系数-负债各分项×系数-担保各分项×系数)×各信用等级权重系数

第十四条对授信额度实行按年考核、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农户授信额度分为基础授信额度和专项授信额度,基础授信额度用于农户家庭基本生产、消费需求,专项授信额度用于农户规模化经营等资金需求量大的生产经

营活动。

第十六条农户贷款的授信有效期限应根据农户从事基本生产的经营周期、收入情况确定,不超过三年,可视情况按年调整。

第十七条授信农户出现贷款逾期、欠息,信用社要限令其30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要立即取消授信额度,并报上一级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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