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工商局格式合同监督管理随机抽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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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模板】

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模板】

XX市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场监管,规范行政行为,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以及省、市市场监管局及省、市、区政府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是指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市场主体和检查人员,并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检查的监督管理活动,检查结果通过一定媒介对外公开,供社会大众查阅。

第三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遵循依法、随机、公开、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监督检查,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外,包括日常监管、专项整治等都必须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区级企业信用监管部门或与区级负责双随机抽查对应的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级双随机抽查工作的相关机制建设和年度抽查计划的制定,确定每个抽查批次的牵头业务部门;各业务部门要按照上级业务部门的要求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牵头组织双随机抽查工作,并负责相关抽查结果的公示。

每年3月1日前,各业务部门应向企业信用监管部门或与区级负责双随机抽查对应的部门报送本业务部门年度抽查计划,内容应包括抽查计划名称、组织实施单位、抽查类型、抽查比例、抽查事项、检查内容、抽查时限、实施检查单位、配合单位等信息。

其中抽查比例应不低于上级部门要求。

区级业务部门在制定抽查计划时,要结合“三合一”机构的特点,按照“一次抽查、全面体检”的工作要求,积极整合资源,在机关内部实现跨业务部门的联合检查,在外部积极邀请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参与联合检查,构建联合执法新机制。

配合部门应向牵头部门提供具体的抽查事项,并做好本部门的人员选派和业务培训,积极参与联合抽查。

区级除落实上级确定年度抽查计划外,可以根据地方党委政府重点工作和辖区市场秩序突出风险为导向,提出本辖区双随机抽查需求,确定相应的抽查事项清单,并于每年3月15日前向上级局及地方政府报备,抽查计划可以根据实际进行必要的调整,调整后计划也要按规定上报。

辽宁省工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工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工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信息公开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辽工商发[2015]23号【发布部门】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5.04.30【实施日期】2015.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工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工商发〔2015〕23号)各市、绥中、昌图县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管理)局:现将《辽宁省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4月30日辽宁省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构建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规范全省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工作,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是指工商部门根据随机方式确定名单,依法对市场主体公示及报送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的监督管理活动。

工商部门可以根据注册号等随机抽取检查对象进行不定向抽查;或根据区域、行业、类别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特定检查对象进行定向抽查。

第四条工商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或根据举报发现市场主体公示信息可能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通过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可能无法联系的,也可以对市场主体进行个别检查。

第五条工商部门开展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应遵循依法、公平、规范、均衡的原则。

第二章抽查主体责任划分第六条省工商局负责企业抽查名单的抽取、派发及全省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考核。

市级工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抽查名单的抽取、派发及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考核。

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平、公正,维护社会秩序,加强对服务主体的监督管理,规范系统日常监管行为,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效率和执行力,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抽查工作,是指市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市相关业务科(室)对所管辖范围内列入随机抽查名单的服务主体(以下统称检查对象),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开展活动情况实施执法检查时,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双随机”抽查工作坚持规范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统一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法制和社会组织管理科按照统一归口管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规范程序、统一行政处罚的原则,会同相关业务科(室)组织随机抽查工作。

第六条法制和社会组织管理科负责牵头建立统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及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等,有关业务科(室)按照职责分工向法制和社会组织管理科报送相关信息。

第七条执法检查工作应按照公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局领导批准的年度检查计划开展。

未列入清单或年度检查计划的,不得擅自对外开展检查。

不得以核查、调查、调研等名义变相开展检查。

第二章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八条市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括:(一)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二)对基金会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四)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管理。

第九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项目、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内容。

第十条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立、改、废”等变化时,由相关业务科室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提出调整建议,法制和社会组织管理科汇总报局领导批准,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随机抽查的组织实施第十一条开展执法检查前,各抽查主体应从相应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最新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全)

最新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全)

最新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全)
为进一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在我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
我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是指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采取随机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

第三条【原则】
“双随机、一公开”的实施原则是:统筹安排、综合实施,谁检查、谁反馈,公开、公正、透明。

第四条【原则1】
统筹安排、综合实施,是指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统筹安排本部门的检查事项,尽量组成综合执法检查小组,综合实施检查。

第五条【原则2】
谁检查、谁反馈,是指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向被检查对象反馈各自实施的检查结果,具体实施检查的各综合检查小组或者各执法机构负责向被检查对象反馈各自实施的检查结果。

第六条【原则3】
公开、公正、透明,是指检查清单、检查计划、抽取结果、实施过程、检查结果等检查工作全过程应当依法、公开。

第七条【统筹机构】
省工商局企业监督管理局负责统筹省局及各设区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8.29•【字号】青工商企监〔2017〕96号•【施行日期】2017.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工商企监〔2017〕96号各市州(青海湖)、市场监管局,省局各直属分局,机关各处室:《青海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已经2017年8月29日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年8月29日青海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青海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工作,保障执法公平、公正、公开,依法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任务的通知》、《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经营行为、经营情况进行监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和查处结果的监督检查机制。

本细则所称市场主体,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

第三条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以外,工商部门对市场主体的所有监督检查都必须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方式进行。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001]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001]

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市场监管行为,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保障执法公平、公正、公开,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应遵循依法监管、公正高效,随机抽取、随机选派,结果公示、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各级工商部门实施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工商部门在依法实施工商职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第四条随机抽查检查项目应全面覆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职责范围。

第五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包括检查项目、检查主体、检查依据、检查内容等。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废改立和部门权责清单调整等实际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应结合风险程度、检查任务、检查内容、执法力量等因素,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第七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应综合考虑所辖区域地理环境、保障水平、人员配备及业务专长等客观因素,因地制宜选择系统随机、条线随机、局内随机、局所随机、所所随机、所内随机等形式。

第八条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按照“谁建立、谁管理”原则,实施动态管理。

第九条随机抽查检查可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检验检测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各级工商部门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广东)(以下简称协同监管平台)开展“双随机”“一单两库”建立、抽查计划及抽查结果录入、跨部门联合抽查等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十一条各级工商部门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有效实施。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是一种监督和检查机制,用于保证公平公正执行法律、规章和政策。

该机制通过随机选择抽查对象,公开抽查过程和结果,增加监管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为了有效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以下是相关细则的展开讨论。

一、背景和目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是在市场监管领域推行的一项重要制度。

其核心目的是增加监管的公开性和公正性,减少任意执法和腐败行为,提高政府监管效能。

为了更好地实施这一机制,下面将详细介绍具体做法。

二、抽查范围和对象选择1. 抽查范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适用范围应包括所有相关领域和部门,如市场经营者、食品安全、产品质量、环境保护等。

2. 对象选择:为了确保公正性和监管的针对性,抽查对象应通过以下方式进行选择:a. 随机抽样:从待抽查对象的整体群体中随机选择抽查对象,确保每一个待抽查对象都有平等被选择的机会。

b. 信息筛选:根据相关数据和信息,确定高风险和关键领域的对象作为抽查对象,增加监管控制的精准性。

三、抽查程序和要求1. 抽查程序: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应该符合以下程序要求:a. 抽查计划:制定抽查计划,明确抽查时间、区域和对象,确保抽查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b. 随机抽查:使用专业工具或软件进行抽查,确保随机性和公平性。

c. 公开抽查:抽查过程应该公开透明,可监督和评估,确保抽查结果的可信度和权威性。

d. 抽查记录:记录抽查过程和结果,包括被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时间等,以备后续检查和审计。

2. 抽查要求:为了增加抽查的效果和实效,抽查时应满足以下要求:a. 抽查频率:按照一定时间间隔进行抽查,减少监管盲区和空白期。

b. 抽查内容:根据法律、规章和政策的要求,确定抽查的具体内容和标准,确保监管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c. 抽查方式:可以采用现场抽查、抽样检验、座谈访谈等方式开展抽查,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应用。

d. 抽查结果评估:对抽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和对比分析,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追责。

工商局常规抽查制度范本

工商局常规抽查制度范本

工商局常规抽查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商局常规抽查制度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专项的监督检查活动,旨在发现和处理市场违法行为,提高市场监管效能。

第三条工商局常规抽查制度遵循依法行政、公正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确保抽查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抽查制度,明确抽查职责、程序、方法和要求,确保抽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第二章抽查职责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常规抽查工作。

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抽查计划和方案,明确抽查对象、内容、时间、方式和人员等;(二)组织实施抽查,对市场主体进行现场检查,查阅相关资料,调查了解市场情况;(三)处理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理决定;(四)汇总、分析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抽查信息,发布抽查报告;(五)指导、协调和监督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抽查工作;(六)定期对抽查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不断完善抽查制度。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抽查机构或组织,明确专门的抽查人员,加强抽查队伍建设。

第三章抽查程序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监管需要,制定年度抽查计划,明确抽查的重点、范围、时间和频次等。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抽查计划,制定具体的抽查方案,明确抽查对象、内容、时间、方式和人员等。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前通知抽查对象,告知其抽查的时间、内容和要求等。

抽查对象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接受抽查。

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抽查时,抽查人员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告知抽查对象其身份和抽查的依据等。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查、定向抽查、联合抽查等多种方式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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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工商局格式合同监督管理随机抽查实施细则
第一条查处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xx省合同监督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局市场(合同)监管机构负责制定抽查工作计划,各城区分局具体负责实施合同监管抽查工作。

第三条抽查对象为全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市场经营主体。

第四条依托登记注册业务系统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名录库,及时完善、更新本地拍卖企业名录信息。

建立全市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入库人员必须是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从事执法监管业务、能够胜任此项工作的在编在岗公务员。

市局统一安排抽查任务,以各城区分局为单位组成执法检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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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抽查行业的市场主体总数20%的比例,确定抽查户数。

第六条企业抽查一般每年进行一次,也可按照监督管理工作实际组织分行业有重点的进行抽查。

根据企业注册号等信息通过抽查软件平台进行随机摇号,按比例抽取辖区内的市场主体,确定检查名单,信息中心同步做好数据锁定和备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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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产生检查组成员时,依托省工商局局研发的抽查工作管理平台,随机产生检查组成员并与检查对象随机匹配,每个检查组不少于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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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抽查采取实地检查、查阅相关资料、询问或听取介绍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主体资格。

是否依法设立的市场主体。

(二)格式合同备案情况。

属《xx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七类应备案的格式合同是否备案。

(三)格式合同使用情况。

是否存在违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钯。

实地检查应当如实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按照案件管辖原则进行移交,依据《合同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xx省合同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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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谁抽查、谁录入,谁查处、谁录入”的原则,及时将抽查检查结果、查处结果归集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十二条本工作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工商局市场(合同)监管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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