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方针,保障职工群众参与企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依据《宪法》、《企业法》、《公司法》、《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包括职工大会)工作规范。

第二条职代会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是包括非公有制企业(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企业,下同)在内的所有企业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机构,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制度。

第三条全区所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都要建立、健全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非公有制企业要结合企业实际,积极探索适合非公有制企业性质和特点的职代会运行的具体办法,实行职代会制度。

第四条职代会接受企业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基层委员会的党的总支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企业行政领导要支持职代会的工作,执行职代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和决定。

第六条职代会支持行政依法行使职权,教育职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七条企业工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职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九条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职代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凡未改制的国有企业,要严格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有关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企业章程草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基本建设方案、职工培训计划、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以及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或者否决企业提出的经济责任制方案、劳动用工方案、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机构改革方案、裁员分流方案、改革改制方案、企业破产实施方案、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及奖惩办法等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使用方案及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企业高、中级管理人员,提出奖惩及任免建议;

五、企业高、中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听取职代会或者半数以上职工代表的意见;

六、选举、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参加平等协商谈判的职工代表;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需要由职代会行使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正在改制中的国有企业,要按照中央和有关部委、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民主管理的政策、法规,重点抓好以下几项职权的落实:

一、企业改组、改制方案,搬迁、改造方案,兼并、破产方案及清产核资情况,企业裁员、分流、安置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投资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未经职代会审议的不应实施;

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内容,如职工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职工培训计划、职工奖惩办法等重要规章制度及职工安置方案,职代会具有审查同意或否决权;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企业,其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并报当地政府有关机构审核批准;

三、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使用方案、职工住房分配销售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改制后,根据改制后企业的性质和类型,规范职代会的职权,落实民主决策、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力。

一、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职代会除继续坚持《企业法》、《公司法》、《工会法》规定的有关职权外,重点抓好以下几项职权的落实:

(一)对企业重大投资方案,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改制、改组、变更、分立、合并方案,大宗物资采购方案以及产品销售和盈亏情况等改革和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问题的审议建议权;

(二)集体合同草案的审查同意或否决权;

(三)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及参加平等协商谈判的职工代表的选举、更换权;

(四)对企业领导人员的民主评议权;

(五)对企业贯彻劳动法律、法规和职工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缴纳情况和对企业中层领导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情况、企业(公司)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重大问题的民主监督权。

二、集团(公司)和资本运营型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建立职代会制度,职代会职权应与其管理权限和所代表的职工范围相适应。

第十二条集体企业的职代会和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未改制的集体企业要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1991]88号令)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集体企业章程;

二、按照国家规定选举、罢免、聘用、解聘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

三、审议厂长(经理)提交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四、审议并决定企业职工工资形式、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和分红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五、审议并决定企业的职工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正在改制中的集体企业,除继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对职代会规定的职权外,要重点抓好企业改制、改组、改造、兼并、破产、变迁和企业减员、分流安置等重大决策方案提交职代会审议决定权的落实。

第十四条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应继续坚持职代会制度,其职权除坚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代会职权外,还享有选举、罢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审议批准法定代表人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集体合同方案,审议决定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企业合并、分立、破产、解散等重大决策及民主评议、监督经营者的权力。

第十五条集体控股的股份制企业,参照国有控股企业职代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企业改制后,应在半年内筹备召开职代会。

第十七条非公有制企业的职代会依法行使知情、参与、监督等民主管理职权:

一、知情建议权:听取企业经营者工作报告,讨论企业有关生产经营方针、发展计划及指标、任务完成情况,改革、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协商共决权:审议企业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