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条例(2015修正)

吉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条例(2015修正)
吉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条例(2015修正)

吉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条例(2015修正)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开采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5.11.20

【实施日期】2015.1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吉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条例

(2003年9月27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5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根据2015年11月20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矿产资源,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和监督管理活动,必须遵守

本条例。

第三条矿产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并将矿产资源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进行采矿、选矿、冶炼以及尾矿和资源二次利用,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做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规划管理。

矿产资源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法律规定应当编制行业规划的,按照法律规定编制,并纳入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应当综合考虑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正确处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其他自然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

第八条省、市(州)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省、市(州)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

《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309号 2009-01-07 信息来源:国土资源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由国务院批复,现将《国务院关于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的批复》(国函〔2008〕120号)和《规划》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划》和国务院的批复是指导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纲领性文件。各地必须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要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按照统筹规划、科学开发、合理利用、依法保护的原则,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新机制,推进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保障我国矿业持续健康发展和矿产资源长期稳定供应。 二、矿产资源规划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必须遵循矿产资源规划。要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审查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矿区土地复垦项目。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必须依据规划,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 三、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批复的要求,依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结合本地区矿产资源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突出重点,提高深度,体现特色,组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抓紧完成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土资源部按有关规定程序审批。各地根据需要,按照有关要求组织编制专项规划和省级以下矿产资源规划,完善规划体系。

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06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防治农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推动农业清洁生产,发展农业循环经济,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生产、生活、经营、科研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生态环境,是指农业生物赖以生存和繁衍的各种天然和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土壤、水体、大气、生物等。 第三条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实行统一规划,预防为主,教育与管理并重,源头控制与综合治理相结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农业生态环境建设,建立健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体系,提高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水平,组织农业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落实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促进农业生态环境同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引导公民和企事业组织参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全社会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和破坏农业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对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增加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 建立和完善农业生态补偿机制。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和农作物秸秆的综合利用、农业投入品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生物农药和生物有机肥的推广使用等,逐步实行农业生态补偿。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水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其职责范围内,指导、帮助和教育当地村民开展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活动。 第七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农业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农业生态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划定儋州市光村镇等七个饮用(2020)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划定儋州市光村镇等七个饮用(2020) 你市《关于恳请批准〈海南省儋州市光村镇光村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等七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请示》(儋府〔2019〕32号)收悉。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光村镇等七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方案。具体划定范围如下(拐点坐标及划分示意图见附件): (一)儋州市光村镇光村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只设置一级保护区。具体范围如下:以开采井为中心,半径为0.030km的区域,保护区面积为0.00282km2,周长为0.188km。 (二)儋州市雅星镇田尾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保护区总面积为6.8417km2。具体范围如下: 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田尾水库正常水位线(116m)以下的水域,水域面积0.6431km2。陆域范围为水库一级保护区水域外200m范围内的陆域,即北面以防洪堤坝为界,其余方位以分水岭线为界,陆域面积为1.0507km2。一级保护区面积合计为1.6938km2。 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水库一级保护区边界外的所有水域,水域面积为0.0029km2。陆域为一级保护区以外水平距离2000m内,西北、西南面以山脊线为界,其余方位以道路为界的范围,陆域面积为5.1450km2。二级保护区面积合计为5.1479km2。 (三)儋州市雅星镇大雅(梅精)水库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总面积为3.4551km2,具体范围如下: 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梅精水库正常水位线(170m)以下的全部水域,水域面积0.1830km2。陆域范围为水库一级保护区水域外200m范围内的陆域,即西面以防洪堤坝为界,其余方位以分水岭线为界,陆域面积为0.6197km2。一级保护区面积合计为0.8027km2。 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梅精水库一级保护区边界外的全部水域,水域面积为0.0227km2。陆域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以外水平距离2000m内,陆域西北、西南面以山脊线,其余方位以道路为界的范围,陆域面积为2.6297km2。二级保护区面积合计为2.6524km2。 (四)儋州市雅星镇猴子岭(富克)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总面积5.7405 km2,具体范围如下: 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猴子岭水库正常水位线(196.3m)以下的水域,水域面积0.3751km2;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为猴子岭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上向陆域延伸200m,超过流域分水岭线的以分水岭线为界。一级保护区陆域面积为0.9065km2。一级保护区面积合计为1.2816km2。 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猴子岭一级保护区边界外的水域,水域面积为0.003738km2;陆域为一级保护区边界以外,北面、东面、南面以山脊线为边界的范围,二级保护区陆域面积

吉林省普通高中化学会考试题及解析.doc

2015 年吉林省普通高中学业考试化学学科模拟试卷 (第Ⅰ卷 40 分) 题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得分 题号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得分 一、选择题: (1~20 题每题 1 分,共 20 分) 1.下列物质不属于电解质的是( ) A. 蔗糖 B. H 2SO4 C. NaOH D.NaCl 2.下列四种基本类型的反应中,一定是氧化还原反应的是() A. 化合反应 B. 分解反应 C. 置换反应 D.复分解反应 3.胶体区别于溶液、浊液的性质是() A.能发生丁达尔效应 B.B. 能用肉眼将胶体与溶液、浊液分开 C.均一、透明 D.分散质会因重力而沉降 4.在氧化还原反应中,化合价升高失去电子的物质是() A. 还原剂 B.氧化剂 C. 萃取剂 D.溶剂 5.下列离子能够大量共存的是() A. H +、 OH - B.Na +、 OH - C. Ag + 、 I - D.Ba 2+ 、 SO42- 6.下列关于钠的叙述中,不正确的是() A.钠燃烧时发出黄色火焰 B.钠燃烧时生成氧化钠 C.钠有很强的还原性 D.钠原子的最外层只有一个电子 7.制雕花玻璃时,用于刻蚀玻璃的物质是() A. 盐酸 B. 氢氟酸 C. 烧碱 D.纯碱 8.下列不能使有色布条褪色的物质是() A. 氯水 B.次氯酸钙溶液 C. 漂白粉溶液 D.氯化钙溶液9.下列气体中不能造成空气污染的是() A.N 2 B. NO C. NO 2 D.SO 2 10. 下列气体中不能用排空气法收集的是( ) A.H 2 B. CO 2 C.NO D.O 2 11. 在下列反应中,硫元素表现出氧化性的是() A. 稀硫酸与锌粒反应 B. 二氧化硫与氧气反应 C. 浓硫酸与铜反应 D. 三氧化硫与水反应 12. 下列各组气体在常温常压下不能共存的是() A.SO 2与O2 B. NO 与 O2 C. O 2与N 2 D.NO 2与 O 2 13. 决定元素种类的因素是() A. 电子数 B. 中子数 C. 质子数 D.质子数和中子数 14. 下列物质中含有极性共价键的是() A. 单质碘 B. 氯化镁 C. 溴化钾 D.水 15. 下列不能使大理石与盐酸反应速率加快的措施是() A. 升温 B.加入浓度更大的盐酸 C. 加水 D. 将大理石研磨成更细的粉末 16. 下列化合物中分子构型为直线形的为() A.甲烷B . 苯 C. 乙烯 D.乙炔 17. 能通过化学反应使溴水褪色,又能使酸性高锰酸钾溶液褪色的是() A. 苯 B. 氯化铁 C. 乙烷 D.乙烯 18. 一般说来,下列几种酒中,酒精含量最高的是() A. 啤酒 B. 白酒 C.葡萄酒 D. 黄酒 19. 下列物质中,与单质碘变蓝的是() A. 乙醇溶液 B. 苯 C. 四氯化碳 D.淀粉水溶液 20.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有甜味的有机物都是糖 B. 纤维素不属于糖 C. 酶是催化剂,属于蛋白质 D. 油脂属于高分子化合物 二、选择题(每题 2 分, 21~30 题共 20 分) 21. 一氧化碳的摩尔质量为() A. 28g/mol B.28g C. 28 D.28mol 22. 下列溶液中 Cl- 的浓度为 1mol/L 的是() A. 1mol/L 的 MgCl 2 溶液 B. 1mol/L NaCl 溶液 C. 1mol/L FeCl3 溶液 D.1mol/LHClO 溶液 23. 胶体不具有的性质是( ) A. 电泳 B. 丁达尔效应 C. 聚沉 D. 能穿过半透膜

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 法 发文单位:湖北省 文号:鄂政发〔2004〕56号 发布日期:2004-11-30 执行日期:2004-11-30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政发〔2004〕5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财政厅、省环保局起草的《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是省财政从全省排污费收入中按规定比例统筹和省环境保护部门直接征收的排污费,用于重点环境治理的专项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及由省环境保护部门直接征收的企业,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省级财政。 第三条省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参与项目申报和初审,组织项目的会审、审批,下达专项资金项目的支出预算,办理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日常财政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完工项目的验收工作。 省环保部门主要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初审工作,参予对申报项目的会审和审批,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完工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四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照预算资金管理办法申报、安排和使用。 第五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作为政府引导性资金,通过财政补助、贷款贴息的方式,吸引地方、企业、金融机构、社会资金等渠道资金的投入。 第六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下列项目: (一)省内跨流域、跨地区的重大污染治理项目。 (二)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及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大环保基础科学研究项目。 (三)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以及化工、冶金、医药、电力、建材、轻工、纺织、机械等重点工业行业的示范项目。 (四)环境污染监测监控和污染事故预警应急系统建设项目。

海南省环境卫生规划编制导则

海南省环境卫生规划编制导则 (试行)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垃圾收运与处理系统规划导则 第三章公共厕所布局规划导则 第四章停车场布局规划导则 第五章集贸市场与临时摊位布局规划 第六章规划保障与管理措施 第七章环卫基本人员及设备配备标准 第八章年度计划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全省环境整治工作,提高我省城乡环境卫生水平,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与旅游环境,加快生态文明示范省、国际旅游岛建设步伐,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指导各市、县、自治县以及乡镇、旅游区、开发区的环境卫生规划的编制,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环境卫生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积极采取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第三条环境卫生规划应当符合《海南城乡总体规划》及城镇、旅游区和开发区总体规划。 第四条规划范围 1.市域或镇(乡)域环境卫生规划的范围应与城镇体系或村镇体系规划范围相一致。 2.城市主城区或城镇、旅游区、开发区环境卫生规划范围应与其总体规划范围相一致。 第五条规划期限:2009—2015年。 第六条规划目标 1.2009年底以前,所有市县级生活垃圾处理厂(场)投入使用,垃圾处理设施基本满足城市(乡镇)需求。 2.2010年,全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以上。 3.2011—2012年,配套与完善各类环卫设施,停车场、公厕、集贸市场等公共设施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建设或改造,垃圾收集、转运设备基本配备,城市主要街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25%~45%。所有乡镇(农、林场)达到文明生态镇标准。 4.至2013年,30%的县城创建为国家级卫生城市(或县城),60%的市县创建为省级卫生城市(或县城)。 2013—2015年,城镇基础设施严格按规划布局,公共设施配套完善。健全法规、规划、标准和监管体系,推进市场化进程,形成环境卫生作业的市场化机制,环卫设施达到国内同类型城市(乡镇)先进水平。设市城市及50%以上的县城建立起城市数字

第三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

XX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 XX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五年八月

目录 一、总则 (1) (一)编制的依据 (1) (二)指导思想 (1) (三)基本原则 (2) (四)规划定位、期限及适用范围 (3) 二、规划背景 (4) (一)矿产资源特点及优势矿产 (4) (二)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取得的成就及存在的问题 (7) (三)矿产资源需求预测及可供性分析 (12) (四)社会经济背景 (14) 三、规划目标 (15) (一)总体目标 (15) (二)2016—2020年规划目标 (15) (三)2021—2025展望期目标 (19) 四、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与矿产资源勘查 (20) (一)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与矿产资源勘查规划矿种 (20) (二)地质矿产调查评价 (20) (三)矿产资源勘查 (22) (四)勘查准入条件和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区块矿 (28) 五、矿产资源总量调控、开发利用布局优化与结构调整 (32) (一)调控开采总量 (32) (二)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布局 (33)

(三)调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 (40) (四)新建矿山准入条件和开采规划区块 (42) 六、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 (44) (一)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方向 (45) (二)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循环经济重点示范工程研究项目 (47) (三)加强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保证措施 (47) 七、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48) (一)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布局 (48)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重点治理工程 (51) (三)矿山建设不同阶段的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措施 (53) 八、规划实施和保证措施 (55) (一)完善规划体系 (56) (二)加强规划实施管理 (56) (三)推进科技创新和重大项目实施 (58) (四)加强规划基础建设 (58)

2015年吉林省中考物理试卷及答案

吉林省2015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 物理·化学试题 ——物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2分) 1.下列现象中属于光的反射的是 A.立竿见影 B.黑板反光 C.雨后彩虹 D.海市蜃楼 2.下列过程中属于液化的是 A.积水干涸 B.大雾弥漫 C.千里冰封 D.霜满枝头 两端电压的电路是 3.如图1所示,能正确地测出小灯泡L 1 4.听到考试铃声,同学们立刻开始答卷,这个场景说明 A.铃声以声波的形式传播 B.铃声能传递能量 C.铃声属于噪声 D.铃声能传递信息 5.下列描述中,最接近实际的是 A.台灯的额定电压为220V B.教师内最高气温约为50℃C.试卷的宽度约为30dm D.一瓶普通矿泉水的质量约为5kg 6.如图2所示,能正确描述匀速直线运动各物理量之间关系的图象是

7.多媒体教室中的投影仪与日光灯是联的;遥控器通过发出对投影仪进行控制。 8.给汽车加油时,能闻到汽油味,这是现象;汽车发动机用水作冷却剂,这是利用了水的大的性质。 9.运动会上常用气球来装饰会场。如图3所示,在烈日暴晒下,通过的方式,使气球内能,气球内气体膨胀做功,可能导致气球胀破。 10.如图4所示,通过水瓶可以看到放大了的文字。这是因为装水的水瓶相当 于透镜,形成了文字正立、放大的像。 11.生活中,“吸”字表述的现象,其原因各不相同,如图5所示,用吸管“吸”饮料时,饮 料是在的作用下被“吸”入口中的。用吸尘器“吸”灰尘时,灰尘是由于空气流速越大,压强越的缘故被“吸”入吸尘器的。 12.改装电路时不小心使火线和零线直接连通会造成,导致电路中的非 常大,产生大量的热,使导线的温度升高,很容易造成火灾。 13.如图6所示,根据磁感线方向,可以判断;电源的a端为极,小磁针的b端为 极。 14.如图7所示的装置中,两支铅笔构成了一个,可以轻松地举起很重的书,小指离支点越远,所用的力越。 15.如图8所示,电源电压不变,当开关S由断开到闭合时,电压表的示数,电流 表的示数。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用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塘堰、 水井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严防严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 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将水污染防治工 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水环境质量。 第五条实行水污染防治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责任制和水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 究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环境的义务,享有获取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 产生活用水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政府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水污染防治目标,保证本行政区域水体符合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有关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本省主要 流域、地区水环境现状和经济、技术条件,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本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控制水污染物排放。 对环境敏感区、生态脆弱区、水环境容量不足的区域,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环境监察执法体系,加强水环境保护执法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教育培训,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基层环境保护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 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污染防治规划; (三)依法拟定水环境功能区划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方案; (五)建立水环境监测网络,统一监测和定期发布水环境质量信息; (六)编制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调查处理水污染事件; (七)依法开展水环境保护监察执法;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水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规定 履行下列职责: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与调整水资源保护规划和水功能区划,提出水体限制排 污总量意见,审批新建、改建、扩建进入地表水体的排污口的设置,监测、分析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 (二)农业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指导畜禽、水产养殖的 水污染防治,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发展生态农业,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三)城乡建设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做好城乡规划,负责城乡垃圾处理,城镇污水集中处 理设施及配套管网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交流发言: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谱写美丽中国海南篇章

交流发言: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谱写美丽中国海南篇章近年来,海南全面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生态环境、经济特区、国际旅游岛三大优势,在加快建设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生态宜居、人民幸福的美好新海南征程中,加大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开展生态环境整治,坚持陆海污染同防同治、严格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健全河湖管理保护体系,加强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 目前,海南省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保持在98%以上,2017年优级天数比例达80.9%,全省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比2013年下降25.6%,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比2015年下降10%。主要河流湖库、近岸海域水质优良率分别为94.4%、96.6%。 一、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推进生态文明法制建设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党中央赋予海南建设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区、谱写美丽中国海南篇章的新使命,坚持问题导向和法治思维,以立法巩固和扩大生态省建设成果,加强林地、土地、水域、海域、岸线、矿产、森林、能源等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立法,先后审议通过和批准了35件相关法规和法规性决定。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在总结“多规合一”改革试点成果的基础上,制定了《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明确了具体生态保护红线区域。修订了《海南省珊瑚礁和砗磲保护规定》,将砗磲纳入保护范围,对砗磲及其制品,从海上采挖捕捞到市场交易直至物流运输,作了全面禁止性规定。制定了《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加强源头防控,规范排放检测,强化防治违法责任。修订了《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

护与开发管理规定》,将海岸带范围内的部分陆地和部分海域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并提出严格管控要求,设立巡查制度。修订了《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完善环保基本制度,体现国家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新要求,加强污染防治措施,倡导绿色发展,突出生态建设。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谱写美丽中国海南篇章,2017年11月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谱写美丽中国海南篇章的决议》。一系列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方面法规的颁布实施,为全面推进生态文明法制建设,保护海南青山绿水、碧海蓝天和资源合理利用构筑起一道道法制屏障。 二、切实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环境问题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坚持问题导向,发扬钉钉子的精神,运用多种监督方式,加大监督力度,扎实推动法律法规制度正确有效贯彻实施,努力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环境问题。 先后组织开展了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森林法,及《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等8部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为提高执法检查实效,在检查前组织开展相应的调研和暗访工作,并将实地调研和暗访中发现的问题及征集的问题进行整理分析,从中找出带有普遍性和典型性的问题。同时,还在有关媒体和网站上发布执法检查公告,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避免了执法检查出现“灯下黑”的情况,使执法检查真正做到坚持问题导向,达到推动问题解决的目的,进一步提高了监督工作实效。

湖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湖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 发布部门:规划处发布人:发布时间: 2011-11-16 14:21:22 浏览次数:8

目录 一、现状与形势1 (一)矿产资源概况 (1) (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现状 (2) (三)矿产资源供需形势与保障能力 (4) (四)首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成效 (5) (五)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6) 二、指导原则和规划目标7 (一)指导思想 (7) (二)规划原则 (7) (三)规划目标 (8) 三、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11 (一)基础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调查评价 (11) (二)矿产资源勘查 (12) (三)勘查规划分区和勘查规划区块 (14) 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15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 (15) (二)有序集约开发矿产资源 (16) (三)开发利用规划分区和开采规划区块 (16) (四)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 (18) (五)矿产资源开采总量调控 (19) (六)矿产资源保护 (19) 五、矿业经济发展与结构调整20 (一)矿业经济空间布局 (20) (二)矿业经济结构调整 (21) 六、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22 (一)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22) (二)矿山环境的恢复治理 (22)

(三)积极推进矿山土地复垦 (22) (四)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分区 (23) (五)实施重点工程 (23) 七、规划实施保障措施24 (一)推进规划的法制建设 (24) (二)完善规划的管理体系 (24) (三)健全规划实施的激励机制 (25) (四)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管 (25) (五)推动规划编制的公众参与 (26)

2020年最新湖北省防治大气污染条例

2020 年最新湖北省防治大气污染条 例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保障人 体健康,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关于最新湖北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 20xx 年最新湖北省防治大气污染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城市建设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将区域性大气环境保护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和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等有关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大

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的领导,支持环保产业的发展,奖励对大气污染防治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鼓励公众参与大气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制定全省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各市(含地、州,下同)、县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总量控制实施计划,对国家和省未实行总量控制的大气污染物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保护的目标和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总量控制计划。 城市人民政府划定烟尘控制区,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级环保部门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区域功能要求,划分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功能区,经上级环保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县以上环保部门的环境监测机构,根据国家和省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大气污染作出界定。 第七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可能发生重大改变的,应 当提前十五日变更申报登记。经环保部门审核的数据,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基础依据。

tr石梅湾威斯汀度假酒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石梅湾威斯汀度假酒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1.总则 1.1、项目由来 石梅湾旅游度假区位于海南省万宁市东南海滨,占地面积1200hm2。海南省政府1992年正式确认石梅湾旅游度假区为海南省五大旅游目的地,1993年海南省政府在《海南省旅游发展规划大纲》中进一步将石梅湾确定为海南省旅游中心系统之一。世界旅游组织于2000年进行的海南旅游研究中再次肯定了石梅湾旅游中心地位。海南华润石梅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03年6月完成《石梅湾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修订方案,于2004年1月获得海南省政府审批通过。2004年9月完成《石梅湾海洋旅游规划》,2005年6月完成《石梅湾旅游度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2005年9月完成《石梅湾旅游度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石梅湾威斯汀度假酒店项目选址为石梅湾28号地块,用地性质为C25-宾馆酒店用地,项目选址符合石梅湾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项目拟建1栋酒店主楼、40栋单体建筑、7座度假公寓,主要设施包括:宴会厅,3个餐厅,3个酒吧/咖啡厅,水疗中心,健康俱乐部,儿童俱乐部,室内外泳池等。本工程总用地108120.116m2,总建筑面积 42327.38 m2。 本建设项目已先施工,后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属于违规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

2020年最新湖北省防治大气污染条例.doc

2020年最新湖北省防治大气污染条例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关于最新湖北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 20xx年最新湖北省防治大气污染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城市建设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将区域性大气环境保护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和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等有关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的领导,支持环保产业的发展,奖励对大气污染防治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鼓励公众参与大气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制定全省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各市(含地、州,下同)、县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总量控制实施计划,对国家和省未实行总量控制的大气污染物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保护的目标和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总量控制计划。 城市人民政府划定烟尘控制区,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级环保部门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区域功能要求,划分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功能区,经上级环保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县以上环保部门的环境监测机构,根据国家和省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大气污染作出界定。 第七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可能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变更申报登记。经环保部门审核的数据,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基础依据。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设置排污口标志,安装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计量、采样装置。 第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必须向环保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 环保部门对不超过国家和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环保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办理发证手续。

海南槟榔加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试行

《海南省槟榔加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目录 1 项目背景 (1) 2 行业概况 (3) 3 标准制订的必要性分析 (24) 4 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路线 (26) 5 国内外相关标准 (28) 6 标准内容结构 (33) 7 标准主要内容说明 (34) 8 对实施本标准的建议 (51)

1项目背景 1.1任务来源 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标志着我国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正式启动。2018年,原环境保护部发布《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进一步夯实了排污许可制的法律基础。 2017年11月30日修订的《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本省实施排污许可制度。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排污许可证的有关规定。《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同样规定了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并保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 2017年12月,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槟榔加工行业污染防治意见》(琼府办〔2017〕203号),明确要全面禁止槟榔土法熏烤、加强槟榔加工行业环境监管、加强标准化建设等相关意见。意见中表明各责任单位需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建立健全我省槟榔加工行业污染源档案。加强槟榔加工行业污染源监管,严格执行槟榔加工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 2018年1月海南省发布了《槟榔加工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6/455-2018),该标准规定了槟榔初加工和深加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大气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监控要求和固废管理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为建立槟榔加工业排污许可证管理体系,加强对槟榔加工行业的环保管理,受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委托,该由墣锦环境工程(海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墣锦环境”)承担编制槟榔加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工作。 1.2工作过程 2019年该项目立项后,墣锦环境与2019年2月26日-3月1日进行了前期资料收集和汇编工作,收集包括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食品、环保等)、相关部

吉林省普通高中化学会考试题及解析完整版

吉林省普通高中化学会 考试题及解析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2015年吉林省普通高中学业考试化学学科模拟试卷 (第Ⅰ卷40分) 一、选择题:(1~20题每题1分,共20分) 1.下列物质不属于电解质的是 ( ) A.蔗糖 B. H 2SO 4 C. NaOH 2.下列四种基本类型的反应中,一定是氧化还原反应的是 () A.化合反应 B. 分解反应 C. 置换反应 D.复分解反应 3.胶体区别于溶液、浊液的性质是 () A.能发生丁达尔效应 B.B.能用肉眼将胶体与溶液、浊液分开 C. 均一、透明 D.分散质会因重力而沉降 4.在氧化还原反应中,化合价升高失去电子的物质是 () A.还原剂 B.氧化剂 C. 萃取剂 D.溶剂 5.下列离子能够大量共存的是 () A. H+、 OH-+、 OH- C. Ag+、 I-+、SO42- 6.下列关于钠的叙述中,不正确的是( ) A.钠燃烧时发出黄色火焰 B. 钠燃烧时生成氧化钠 C.钠有很强的还原性 D.钠原子的最外层只有一个电子7.制雕花玻璃时,用于刻蚀玻璃的物质是 () A.盐酸 B.氢氟酸 C. 烧碱 D.纯碱 8.下列不能使有色布条褪色的物质是 () A.氯水 B.次氯酸钙溶液 C. 漂白粉溶液 D.氯化钙溶液 9.下列气体中不能造成空气污染的是 () A.N 2 B. NO C. NO 2 10.下列气体中不能用排空气法收集的是 ( ) A.H 2 B. CO 2 11.在下列反应中,硫元素表现出氧化性的是 () A.稀硫酸与锌粒反应 B. 二氧化硫与氧气反应 C.浓硫酸与铜反应 D.三氧化硫与水反应 12.下列各组气体在常温常压下不能共存的是 () 与 O 2 B. NO与 O 2 C. O 2 与 N 2 与 O 2 13.决定元素种类的因素是 () A. 电子数 B.中子数 C. 质子数 D.质子数和中子数 14.下列物质中含有极性共价键的是 () A. 单质碘 B. 氯化镁 C. 溴化钾 D.水 15.下列不能使大理石与盐酸反应速率加快的措施是 () A.升温 B.加入浓度更大的盐酸 C. 加水 D.将大理石研磨成更细的粉末 16.下列化合物中分子构型为直线形的为 () A. 甲烷 B . 苯 C. 乙烯 D.乙炔 17. 能通过化学反应使溴水褪色,又能使酸性高锰酸钾溶液褪色的是 ()

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04年修正本)

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分类名称环境保护公布机关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状况已修改公布日期1997-12-03施行日期1997-12-03失效日期-- (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2004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的《湖北省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04年修正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 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 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城市建设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将区域性大气 环境保护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和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 内的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等有关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 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的领导,支持环保产业的 发展,奖励对大气污染防治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鼓励公众参与大气环境保 护工作。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制定全省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各市(含地、州,下同)、县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总量控制实施计划,对国家和省未实行总量控制的大气污染物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保护的目标和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总量控制计划。 城市人民政府划定烟尘控制区,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级环保部门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区域功能要求,划分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功能区,经上级环保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县以上环保部门的环境监测机构,根据国家和省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大气污染作出界定。 第七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可能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变更申报登记。经环保部门审核的数据,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基础依据。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设置排污口标志,安装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计量、采样装置。 第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必须向环保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 环保部门对不超过国家和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环保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办理发证手续。 第九条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硫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按规定缴纳二氧化硫排污费;超过国家或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按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加倍征收排污费。

海南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对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环境监测行为,提高环境监测质量,促进我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是指依法通过市场方式提供环境监测服务(含自动监测监控设施运营维护服务)并出具具有证明效力的监测数据或者结果,能够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社团或者其他性质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条适用范围 在本省开展环境监测服务或者自动监测监控设施运营维护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或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基本原则 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全程监管、从严惩戒、信息公开、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职责分工 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制定环境监测管理的相关政策和技术 1

要求,建立全省环境监测机构管理信息平台,组织、协调、指导对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县、自治县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环境监测机构配合省环境保护部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监督范围 环境监测机构在我省承接以下环境监测业务,应依照本办法接受监督管理: (一)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 (二)企事业单位排污状况自主调查监测; (三)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 (四)环境损害评估监测、污染场地评估调查监测、清洁生产审核监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监测; (五)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设施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营和维护; (六)按规定应当纳入环境保护部门监管范围的其他环境监测服务活动。 第七条基本要求 在本省开展环境监测服务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按照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和资质证书认定的检测项目范围承接业务; (二)严格遵守国家和本省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使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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