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交换债会计处理与税收问题
可转换公司债券递延所得税会计处理

可转换公司债券递延所得税会计处理说到可转换公司债券,哎呀,这个话题真不是那么轻松就能说清楚的。
你可能会觉得它听起来有点复杂,但如果你不怕折腾,仔细了解一下,也不是什么高不可攀的事。
今天咱就来聊聊,怎么把这个“可转换公司债券”跟递延所得税给挂钩。
听起来挺高级是吧?别怕,咱们慢慢说,保证你听得懂!你要知道,“可转换公司债券”其实就像一张可以兑换股票的优惠券。
它就这么悄无声息地出现在债券市场上,投资者拿到了这张券,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将债券转成股票。
所以说,这个东西既有债券的稳妥,又有股票的潜力,简直是个“宝藏产品”。
但是!别看它这么好,税务方面可是有点文章的,特别是在递延所得税的处理上。
你看,税务处理的核心问题,咱们就得关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这两样东西。
它们俩之间的差异,可能会导致企业要做递延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要是公允价值比账面价值高,那就得认定一个暂时性差异,结果就是需要计提递延所得税负债。
反过来,如果账面价值比公允价值高,那可能就能享受点税收优惠,反正说白了,递延所得税就是能让你把税款延后交,爽不爽?不过,等一等!问题来了。
这不就是一种“跟税务部门打太极”的行为吗?把钱往后推,眼看着就可以先少交点税,心里自然是乐开了花。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你可以肆无忌惮地做账哦。
会计准则是有要求的,咱不能玩过头了,不能为了延后缴税就乱搞一通。
你得清楚什么时候该计提递延所得税,什么时候又该取消它。
这个就考验公司的财务人员是否能精确把握财务的“脉搏”了。
要注意,尽管递延所得税负债是一个暂时性差异,它并不代表你能永远推迟缴税。
就算递延到迟早都得交的。
就像你欠的钱,早晚有一天得还,只不过是让你先享受一段“免还期”。
再说了,递延所得税处理不仅仅是一个技术性活儿,它还能影响到公司未来的税务负担,甚至可能影响到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表现。
想象一下,公司账面上看起来财务数据好看,投资者信心也涨,股价也跟着高了。
但是这就像打了个美丽的假期,过了时间可得回到现实,这个时候,递延所得税带来的“压力”就得来了。
可转换公司债券计税基础

可转换公司债券计税基础一、引言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为“可转债”)作为一种兼具债券和股票特性的金融产品,越来越受到企业和投资者的青睐。
本文将围绕可转债的计税基础进行分析,并探讨在现行税收政策下,如何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定义及特点可转债是指在债券发行时,约定在未来某一特定条件下,债券持有人可以选择将债券转换为发行公司的股票的一种金融工具。
可转债具有以下特点:1.具有固定的利息收入;2.可在特定条件下转换为股票;3.风险相对较低;4.发行对象广泛。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计税基础概述可转债的计税基础主要包括债券本金、利息收入和转换为股票时的股票发行价格。
在税收方面,可转债的利息收入和股票转换收益需按照我国相关税收政策进行纳税。
四、我国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税收政策1.利息收入税收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投资者持有可转债取得的利息收入,需按照利息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投资者持有可转债取得的利息收入,纳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
2.股票转换税收政策:在可转债转换为股票时,投资者需按照股票发行价格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税收筹划策略1.选择合适的发行主体: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税收状况,选择发行可转债的主体,以降低税收成本。
2.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关注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方面的优惠,降低税收负担。
3.债券利率的合理设置:通过合理设置债券利率,降低利息收入税收负担。
4.合理规划转换条件:企业可结合自身发展和市场状况,合理规划转换条件,降低税收成本。
六、结语可转换公司债券作为一种具有广泛应用价值的金融工具,企业在发行和投资过程中需关注税收筹划。
通过合理运用税收政策,降低税收成本,可为企业创造更大的价值。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会计处理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会计处理企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负债成份和权益成份进展分拆,将负债成份确认为应付债券,将权益成份确认为资本公积。
在进展分拆时,应领先对负债成份的将来现金流量进展折现确定负债成份的初始确认金额,再按发行价格总额扣除负债成份初始确认金额后的金额确定权益成份的初始确认金额。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在负债成份和权益成份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展分摊。
企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会计处理分录: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价款〕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借贷方平衡差〕贷: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债券面值〕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权益成份的公允价值〕或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借贷方平衡差〕〔平衡差只能出如今一方,要么在借方,要么在贷方〕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负债成份,在转换为股份之前,其会计处理与一般公司债券一样,即按照实际利率和摊余本钱〔账面价值〕确认利息费用,按照面值和票面利率确认应付债券,差额作为利息调整进展摊销。
可转换债券持有者在债券存续期间内行使转换权利,将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时,对于债券面额缺乏转换1股股份的局部,企业应当以现金归还。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者行使转换权利,将其转换为股票的会计处理:借: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利息调整〕〔账面余额〕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属于转换局部的权益成份〕贷:股本〔转换为股票的面值总额〕银行存款〔用现金支付的缺乏转换为股票的局部〕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借贷方平衡差〕企业发行的附有赎回选择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其在赎回日可能支付的利息补偿金,即债券约定赎回期届满日应当支付的利息减去应付债券票面利息的差额,应当在债券发行日至债券约定赎回届满日期间计提应付利息,计提的应付利息,按照借款费用的处理原那么处理,即,利息补偿金视为债券利息,于计提债券利息时计提,计入在建工程或财务费用。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会计处理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会计处理第一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会计处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会计处理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它避免了增配股融资手段所带来的股价下跌、稀释股权等问题,又不象发行一般的债券筹资会导致高资金成本和到期偿还的资金压力,从而越来越受到资金需求者的青睐。
而新会计准则发布后对可转债业务的会计处理作了较大的调整,对于该债券的发行者来说,也就必然关注如何在新准则指导下,对可转债进行合理的会计处理。
本文拟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特点和相关的会计核算问题进行介绍。
一、所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其期限最短为一年,最长为六年,每张面值一百元。
它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1、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债权和股权双重属性,发行时与一般公司债券相同,定期发放利息;但它还赋予债权人在未来一定期间可依合约上的转换价格,将其持有的公司债券转换成发行公司普通股的权利。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所谓转换期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股份的起始日至结束日的期间。
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发行公司的股东。
[3]2、可转换债券的利率一般比不可转换债券的利率低,因而发行企业可以用较低的利率筹措资金。
例如海马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16日发行的5年期“海马转债”,第一至五年的利率分别为1.5%、1.8%、2.2%、2.5%、2.7%,是当时银行同期利率的36%~43%,可见,可转债的发行企业的融资成本相对较低。
3、发行人赎回性和投资人回售性。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赎回条款和回售条款,[3]所谓的赎回是指公司股票价格在一段时期内连续高于转股价格达到某一幅度时,公司按事先约定的价格买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而回售则是指公司股票价格在一段时期内连续低于转股价格达到某一幅度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事先约定的价格将所持债券卖给发行人。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税收政策解析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税收政策解析公司债券是企业通过发行债券来筹集资金的一种方式。
与传统的银行贷款相比,公司债券具有期限长、资金规模大、利率相对较低等特点,因此受到了许多企业的青睐。
然而,投资者在购买公司债券时还需要考虑到税收的影响。
本文将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税收政策进行解析,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相关税收规定,并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首先,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债券持有人在一定时期内可以按一定比例将债券转换为公司的股票的一种债券。
从税收政策的角度来看,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被视为一种混合性工具,既具备债券的债务属性,又具备股票的股权属性。
这意味着投资者在获得利息收入的同时还可能获得股利收入。
其次,对于债券持有人来说,公司债券所产生的利息收入通常被视为应纳税的个人所得税。
利息收入通常根据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进行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城投债等政府债券,可能存在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投资者可以根据相关政策进行申报。
与此同时,公司债券转股的过程也可能引发税收问题。
例如,当债券转换为股票时会发生债务重组,债务重组可能会触发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等各项税费。
此外,投资者在将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后,持有的股票将视为资产的一种形式,并可能在将来出售时产生资本利得税。
因此,投资者在考虑公司债券转股时需要在税收方面做好充分的计划。
更为复杂的情况是,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能在不同的国际地区进行发行和投资。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税收政策有着诸多差异,因此投资者需要考虑不同国家的税务影响。
有些国家可能会提供税收优惠政策来吸引外国投资者购买债券,而有些国家可能会对外国投资者采取高额税收以保护国内利益。
最后,投资者在进行公司债券投资时应该重视税务规划。
税收政策对投资收益的影响不容忽视,合理的税收规划可以帮助投资者最大程度地减少税务负担。
投资者可以寻求专业的税务咨询以了解适用于公司债券的税收政策,并制定相应的投资策略。
总结起来,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税收政策对投资者而言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
可交换债券会计与税务处理分析

可交换债券会计与税务处理分析可交换债券会计与税务处理分析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概述定义及相关要素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
《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上市公司及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可以发行附可交换成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
可交换公司债券在传统债券按固定利率还本付息的基础上,嵌入换股期权、以上市公司或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司股票作质押并同时设立信托,发行人可以较低的利率进行融资,同时也满足了不同投资者的投资需求。
根据发行对象的不同,可交换公司债券分为公募类与私募类。
可交换公司债券主要涉及下列要素:1.发行人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为上市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地方政府的融资平台公司不得作为发行人。
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时,不得通过本次发行直接将控制权转让给他人。
发行人应当指定专项账户,用于可交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
2.发行对象公募类可交换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公司债券又细分为发行对象为公众投资者与合格投资者发行的可交换公司债券,以及仅向合格投资者发行的可交换公司债券。
公募类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合格投资者依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需符合下列资质:①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②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③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④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⑤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百万元的个人投资者;⑥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私募类可交换公司债券即非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公司债券,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根据沪深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此处合格投资者需符合以下资质条件:①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②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③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④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⑤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⑥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新会计准则下可转换债券投资的会计处理

即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 当期损益 的金融资产 ,包
法条件下进行 。 税收筹划也要不断研究经济发展的特点,及时 关注税收政策 的变 化趋势 。事 实上 ,全 面 、准确地把握税 收政 策的规定是规避税 收筹划 风险的关键 。其 次 ,要充分 了解当地 税务征管 的特点和具体要求 ,使税收筹划 能得 到当地税 务机关 的认可。这就要求税 收筹划 者在 正确理解税 收政策 的规定性 , 巧妙运用会计 技术 的同时,随时关注 当地税务机关 的税务管理 的牾 和具体方法。此外 ,还可聘请 税收筹划专家 ,提高税收筹 划的权威性和可靠性 。税收筹划是一 门综合性学科 ,涉及税收 、 会计 、财务 、企业管 理、经 营管理等多方 面的知识 ,其专业性 相 当强,需要专业技 能较 高的专家来操作 。因此 ,对于那些综合性 的 、与企业 全局 关系较大 的税 收筹划业 务 ,最 好还是聘请税 收 筹划专业 人士来运作 ,以进一步降低税收筹划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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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下可转换债券投 资的 会计处理
魏秀珍
广 东省 轻 工职 业技 术 学校 财 务科 广 州 510308
摘 要 :根 据 新 会 计 准则 22号 有 关 规 定 ,企 业 持 有 的 可转 换 债 券 投 资 ,应 当作 为 包含 嵌 入 衍 生 工 具 的 混 合 金 融 工 具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这 与现 有 的会 计 规 范有 较 大差 异 。 本 文 探 讨 了新 会 计 准 则 下 可 转换 债 券 的会 计 处理 问题 。
债务置换账务处理(3篇)

第1篇一、引言债务置换是指企业通过发行新债务,以偿还旧债务的方式,调整债务结构、降低债务成本、优化财务状况的行为。
债务置换在企业经营中具有重要意义,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详细阐述债务置换的账务处理方法。
二、债务置换的账务处理原则1.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债务置换过程中,应关注交易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仅关注形式。
2. 会计要素确认和计量原则: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对债务置换涉及的会计要素进行确认和计量。
3.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比性和及时性。
三、债务置换的账务处理步骤1. 确认债务置换的实质性交易在债务置换过程中,企业应关注交易的经济实质,确认是否存在实质性交易。
若存在实质性交易,则按照以下步骤进行账务处理。
2. 计量债务置换涉及的会计要素(1)新债务:按照新债务的公允价值计量。
(2)旧债务:按照旧债务的账面价值计量。
(3)差额:新债务公允价值与旧债务账面价值之差。
3. 借贷记账(1)借:应付债券——旧债务贷:应付债券——新债务(2)借:财务费用(或投资收益、资产减值损失等)贷:差额4. 核销旧债务在债务置换完成后,企业应将旧债务核销。
(1)借:应付债券——旧债务贷:应付债券——核销(2)借:财务费用(或投资收益、资产减值损失等)贷:差额四、债务置换的账务处理示例假设甲公司拟通过发行新债务偿还旧债务,具体如下:1. 旧债务:应付债券——面值10亿元,票面利率6%,到期日2025年1月1日。
2. 新债务:发行面值8亿元、期限7年、票面利率5%的高收益债券。
3. 债务置换涉及的差额:2亿元。
根据上述情况,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1. 借:应付债券——旧债务 10亿元贷:应付债券——新债务 8亿元借:财务费用 1亿元贷:差额 1亿元2. 借:应付债券——旧债务 10亿元贷:应付债券——核销 10亿元借:财务费用 1亿元贷:差额 1亿元五、总结债务置换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手段,通过合理的账务处理,可以实现债务结构的优化、降低债务成本、提高企业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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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由于市场不完善,信息不对称,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风险分散使可交换债券的价值大大高于可转换债券价值。
可交换债券在税收上也有不利之处,交换时,债券成本与普通股的市场之间差价被当作资本利得,计入纳税所得额计缴所得税,可交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发行可交换债券减持股票与普通减持股票一致,均需缴纳所得税,转让价格为可交换债券的换股价格。
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会计与税务处理由于可交换公司债券内嵌换股期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嵌入衍生工具的确认和计量规定,可交换公司债券的确认与计量有两种方式:一是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负债),二是将嵌入衍生工具部分(即权益工具部分)与债务工具部分进行分拆。
相关主体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如下:(一)发行人1.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假设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1)发行环节借:银行存款贷:交易性金融负债——成本(2)年末确认公允价值变动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贷:交易性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或作相反会计分录。
税务处理:公允价值变动不确认所得或损失,年度申报所得税时需作纳税调整。
(3)确认和支付利息借:投资收益贷:应付利息借:应付利息贷:银行存款税务处理:企业发行债券支付的利息,允许按税法规定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除此之外,还应注意下列问题:①可交换公司债券虽然股债结合,但在性质上仍属于企业债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若干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发行债券形式取得资金后,直接或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开展统借统还业务时,按不高于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据此,企业集团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取得资金后,按不高于债券票面利率向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不征营业税。
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号)第二条规定:“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从内地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发行债券的企业向该内地基金分配利息时,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按照7%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由发行债券的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
该内地基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时,不再扣缴所得税。
内地基金管理人应当向相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内地基金的香港市场投资者的相关信息。
”基金属于可购买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合格投资者,根据该规定,当香港投资者通过内地基金间接取得可交换公司债券分配的利息时,发行债券的企业应于利息分配时代扣代缴所得税。
(4)赎回与回售借:交易性金融负债——成本——公允价值变动投资收益(差额)贷:银行存款投资收益(差额)同时,按该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税务处理:因可交换公司债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已作纳税调整,故“交易性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结转投资收益时,应作相反方向的纳税调整。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结转“投资收益”,对损益无影响,不作纳税调整。
(5)债券持有人换股借:交易性金融负债——成本——公允价值变动贷: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投资收益(或借记)借:投资收益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税务处理:“交易性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结转投资收益时,需作相反方向的纳税调整。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结转“投资收益”,对损益无影响,不作纳税调整。
纳税调整后,投资收益金额即交易性金融负债与股权投资计税成本的差额,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6)债券持有人未选择换股,到期还本付息借:投资收益贷:应付利息借:交易性金融负债——成本——公允价值变动应付利息贷:银行存款投资收益(或借记)借:投资收益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税务处理:“交易性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结转投资收益时,需作相反方向的纳税调整。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结转“投资收益”,对损益无影响,不作纳税调整。
债券分行人应承担的利息,允许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
2. 嵌入衍生工具部分(即权益工具)与债务工具部分分拆确认即将可交换公司债券假设为不附股权转换,根据其发行期限及债券市场利率进行折现,确认可交换公司债券负债部分的公允价值,并将发行价格与负债部分的差额确认为权益工具部分的公允价值。
(1)发行环节借:银行存款应付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贷:应付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面值)其他综合收益(权益工具部分的公允价值)(2)确认及支付利息(需考虑摊余成本与实际利率)借:财务费用贷:应付利息应付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借:应付利息贷:银行存款(3)赎回与回售借:应付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面值)其他综合收益贷:应付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财务费用(或借记)(4)债券持有人换股借:应付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面值)其他综合收益贷:应付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投资收益(或借记)(5)债券持有人未选择换股,到期还本付息借:财务费用贷:应付利息应付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借:应付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面值)其他综合收益应付利息财务费用贷:应付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贷:银行存款嵌入衍生工具部分(即权益工具)与债务工具部分分拆确认的税务处理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税务处理类似,不再重复。
(二)投资人(债券持有人)对于可交换公司债券,投资人通常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1.认购环节(假设不考虑交易费用)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债券)——成本贷:银行存款2.持有期间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债券)——公允价值变动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或作相反分录。
税务处理:金融资产持有期间的升跌,不确认所得或损失,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仍按历史成本确定。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的金额需作纳税调整处理。
借:应收利息贷:投资收益借:银行存款贷:应收利息税务处理:投资人就取得的利息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赎回、回售或转让借:银行存款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债券)——成本——公允价值变动投资收益借:投资收益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税务处理:(1)会计上按账面价值结转,计算资产转让所得时应按计税基础扣除,即“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结转投资收益,需作相反方向的纳税调整。
对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结转“投资收益”,对损益无影响,不作纳税调整。
(2)投资人发生可交换公司债券赎回、回售或转让时,属于金融商品转让,需就转让所得缴纳营业税与企业所得税。
在计算营业税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券买卖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0号)规定,以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应以债券的购入价减去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后的余额确定。
4.换股借:交易性金融资产(股票)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债券)——成本——公允价值变动借:投资收益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税务处理:“交易性金融资产(债券)——公允价值变动”结转投资收益的金额作相反方向的纳税调整。
5.未选择换股,债券持有至期末借:应收利息贷:投资收益借:银行存款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公允价值变动应收利息投资收益借:投资收益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税务处理:“交易性金融资产(债券)——公允价值变动”结转投资收益的金额作相反方向的纳税调整。
(三)标的公司对于标的公司而言,仅在债券持有人选择换股时发生股东变更,不涉及税务处理,会计处理为:借:股本——发行人贷:股本——债券持有人三、可交换公司债券与相关工具结合(一)可交换公司债券定向增发保本型理财投资当可交换公司债券与定向增发及保本型理财投资结合时,参与定增的新股东(以下简称“新股东”)可实现无风险套利。
即当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价低位时进行定向增发,新股东就取得的股票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并确定较高的换股价格,同时,就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利率一般8%以上)。
到达换股期后,若股票市场价高于换股价,债券持有人选择换股,新股东可就换股价与定向增发价格之间的差额取得股权转让收益以及相应期间的理财产品收益。
若股票市场价低于换股价格,债券持有人不选择换股,则新股东可以较低的利率(1%-3.5%左右)还本付息,去除相关发行费用及税费后,新股东仍可赚取与保本型理财收益之间的利差。
税务处理:新股东换股价与增发价之间的差额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新股东发行债券应承担的融资费用按利息扣除的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新股东理财产品收益需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可交换公司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员工激励可交换公司债券与证券投资基金组织是股权激励常用的一种方式。
操作步骤如下:1员工以自有资金购买某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2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向证券投资基金定向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即发行私募类可交换公司债券),并约定较低的换股价格。
3证券投资基金取得可交换公司债券6个月后于股票市场价格处于高位时进行换股,并于下一交易日将标的股票出售,取得股票转让收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4证券投资基金将取得的股票收益作为基金收益向购买基金份额的员工分配。
根据财税[2002]128号文件规定,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在经济活动中书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等应依法计算缴纳印花税。
对于债转股业务而言,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其一,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由于债转股合同或协议不在上述列举范围之内,因此无论债权人和债务是否就债转股业务签订了合同或协议,均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其二,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应按照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作为计税依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后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