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江西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国资法规字[2006]186号各出资监管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国资监管机构:《江西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暂行办法》经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江西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省人民政府或设区市人民政府授权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
其中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为企业总法律顾问;不设总法律顾问的大中型企业中,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专职管理人员,为专职企业法律顾问。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助理是指由企业聘任、未取得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但有较丰富法律事务工作实践经验的专职法律事务人员。
第六条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所出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
其中,全省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管理工作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统一负责。
依照本办法,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完善。
第二章企业法律顾问第八条企业法律顾问执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0.20•【字号】赣国资考核字[2006]304号•【施行日期】2006.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国资考核字[2006]304号)各出资监管单位:为了指导和规范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现将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5)135号)转发给你们,请在开展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工作中参照贯彻执行。
同时,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实施意见、<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6]28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就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是一项关系到企业长远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建设,政策性很强。
各企业要充分认识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重要意义,规范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和年金基金的管理运行。
二、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必须符合相应的条件,充分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量力而行。
三、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以下审核程序:省国资委出资监管的企业(公司)的年金方案报省国资委审核批准,其中非国有独资的企业(公司)的年金方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报省国资委审核;省国资委出资监管的企业(公司)的下属企业的年金方案,其国有控股股东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审核批准,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四、企业年金方案经企业与职工民主协商后,在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前,应送省国资委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审核。
企业年金方案经审核批准后,应按《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劳社养[2005)17号)的有关规定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9.28•【文号】国资发监督[2006]174号•【施行日期】2006.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监督[2006]174号)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各中央企业:对国有企业实行外派监事会制度以来,监事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对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对监事会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为进一步完善监事会监督职责,改进监督工作方法,不继增强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促进中央企业深化改革,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六年九月二十八日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为坚持和完善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加强和改进监事会工作,充分发挥监事会作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应改革进程,拓展工作思路对国有企业实行外派监事会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
实行这一制度以来,监事会认真履行《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赋予的职责,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对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实践证明,监事会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行之有效的国有企业监督制度。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对监事会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时为进一步发挥监事会作用创造了有利条件。
监事会要继续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把握出资人监督的定位,紧紧围绕增强监督的有效性,完善监督职责,提高监督时效,改进工作方式,加强队伍建设,为提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水平,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作出新贡献。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30•【字号】赣府厅发[2004]18号•【施行日期】2004.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4年3月30日赣府厅发[2004]1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26号)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发〔2003〕18号),设立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
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根据省委决定,省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
省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省属企业(含地方金融企业)和省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监管单位的具体名单另行确定。
一、划入的职责(一)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管理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的职责。
(二)原中共江西省委企业工作委员会承担的指导省属企业党的建设和管理省属企业负责人的职责。
(三)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责。
(四)原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承担的研究国有企业改革、规划和组织实施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指导国有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资产重组的职责。
(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的拟订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政策、审核省属企业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工资标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根据省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代表省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负责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6.23•【文号】国资发改革规〔2023〕41号•【施行日期】2023.06.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产权管理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改革规〔2023〕41号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资委2023年第17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6月23日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提升国有资本配置效率,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子企业,参股是指国有企业在所投资企业持股比例不超过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的股权投资。
第三条国有企业参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规范开展参股经营投资,加强合法合规性审查,有效行使股东权利,依法履行股东义务,维护国有企业合法权益。
(二)突出主业。
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服务国家战略,聚焦主责主业,有效发挥参股经营投资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孵化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
(三)强化管控。
严格参股经营投资管理,加强审核把关,完善内控体系,压实管理责任,加强风险防范,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合作共赢。
尊重参股企业经营自主权,有效发挥参股企业各方股东作用,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江西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国资委所属职业院校基本建设管理暂

江西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国资委所属职业院校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发布部门】江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7.11【实施日期】2017.07.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西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国资委所属职业院校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机关有关处室(中心)、各直属职业院校:《江西省国资委所属职业院校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经省国资委第十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西省国资委2017年7月11日江西省国资委所属职业院校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国资委所属职业院校基本建设管理,促进职业院校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发〔2012〕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江西省国资委所属职业院校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暂行办法所指省国资委所属职业院校,是指《关于江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等11所院校划归省国资委管理的批复》(赣编办文〔2016〕48号)中明确划归省国资委管理的11所职业院校(以下简称:职业院校)。
第三条职业院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的编制,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于暂行办法(拆除已有建筑应依法依规履行固定资产核销等程序,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省国资委是职业院校基本建设的主管部门,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负责指导编制校园规划,初审建设项目,制定建设项目的负面清单。
第五条职业院校是基本建设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设置负责基本建设的管理机构,建立基本建设管理体系,健全基本建设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的管理。
基建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校园规划的编制及报审、建设项目的申请报批、资金筹措和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决策应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21〕12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1年2月26日(此件主动公开)江西省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工作方案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僵尸企业”出清,积极稳妥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难题,更好发挥企业破产退出和救治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部委联合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我省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建立政府各部门与法院“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合力处置”的长效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涉及民生保障、社会稳定、财产接管、税收申报、资产处置、金融协调、信用修复、打击逃废债、变更注销、中介管理、费用保障等问题,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促进社会稳定、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主要任务(一)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制度化沟通协调机制,发挥政府相关部门和法院的职能作用,协调解决政府和法院提交的企业破产审判涉及的债务处理、职工安置、资产处置、税务处理、信用修复、企业注销、破产费用以及刑民交叉、打击逃废债等重点难点问题。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度全省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度全省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0.10•【字号】•【施行日期】2022.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度全省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关于建立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赣发〔2018〕31号)和《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要求,形成了《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度全省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如下:一、国有资产总体情况2021年末,全省国有资产总额96236.7亿元,负债总额55393.1亿元,所有者权益总额40843.6亿元。
其中:省级国有资产总额21455.5亿元,负债总额13530.7亿元,所有者权益总额7924.8亿元。
(一)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文化企业)。
2021年末,全省国有企业资产总额60926亿元,负债总额35320.2亿元,国有资本及权益总额23775.6亿元,资产负债率58%,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111.3%。
全年实现营业总收入11198.2亿元,利润总额424.7亿元。
其中:省级国有企业资产总额11974.9亿元,负债总额7185.4亿元,国有资本及权益总额3541.9亿元,资产负债率60%,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118.3%。
全年实现营业总收入7872.7亿元,利润总额245.7亿元。
(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
2021年末,全省国有金融企业资产总额19181亿元,负债总额17042.5亿元,国有资本及权益总额1356.9亿元,资产负债率88.9%,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105.7%。
全年实现营业总收入525.2亿元,净利润90.5亿元。
其中:省级国有金融企业资产总额6245.3亿元,负债总额5406.1亿元,国有资本及权益总额637.6亿元,资产负债率86.6%,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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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
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12.05
【实施日期】2006.1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监管企
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出资监管单位:
为了规范出资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赣国资规划字[2006]334号),我委制定了《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五日
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金融投资活动,应当遵守《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产权收购包括收购和兼并等;长期股权投资包括设立全资企业、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金融投资包括投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负责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管理构架及相应的权限,并明确出资人代表和项目责任人;
(二)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
(四)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
(五)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和金融投资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
(六)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
(七)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
(八)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决策程序与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与企业进行沟通并给予指导完善。
第五条企业投资活动应遵循《办法》第六条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研究提出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纳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定量管理指标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发展规划期内非主业资产规模占企业总资产合理比重和年度投资中非主业投资占总投资的合理比重的内控指标。
(二)企业发展规划期内资产负债率的控制指标。
(三)企业内部投资收益率的控制指标。
未建立指标体系的企业可参考国家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