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僵局及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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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僵局处理制度的完善与建构

我国公司僵局处理制度的完善与建构
( ) 司 的 多数 表 决机 制 的 滥 用 一 公
止股东 向外部人 转让股份 。公 司外部 由于 没 有公 共的、广泛的市场 ,封 闭公 司的股
东 转 让 股 份 在 现 实 中 受到 限制 , 具 有 象 难
诉 的前置程序 ,以及股东如何 证明这些程
序 已 经 完 成 ,在 实 践 中都 是 极 其 难 以操 作
无 法 满 足公 司解 散 诉 讼 的个 性 需 求 ,而 公
因没有顺畅的股份转让途径而得不到很快
解 决 ,导 致 公 司 陷入 僵 局 的状 态 。人 合 性 是 封 闭 公 司 的 重 要 属 性 ,强 调 股 东 问 的 相
司法本 身规定 的粗略必然导致实务操 作的
困难 。如 :公 司 以及 公 司 股 东 的 诉讼 地 位
是毕竟公司僵 局不能等 同于公司的解散 之
诉 。在 我 国 ,大 多数 学 者 认 为 公 司僵 局 只 是 公 司解 散 的原 因之 一 ,那 么 何 为 公 司僵 局 以及 公 司 僵 局 的 构 成要 件 为何 ?
《 司法 》 侣3 公 第 条解散公司的规定无
疑 是 破 解 公 司 僵 局 的 一 种 最彻 底 、最 严 厉
现 买意 义 。
的利益 因此 , 如何更好地完善 《 公司法 》
第 1 3条 确 立 的 解散 公 司 制 度 ,规 范股 东 8 合 理 适 用 司法 解 散 公 司 的 法 律 规定 ,就 更
显 必要 。
关 键词 :公 司 公 司僵 局 公 司解散
处 理 制 度
封 闭公 司 的封 闭性 是 以股 份 转 让 的 限
当 或 相 同 ,如 果 股 东 或 董 事 之 间 发 生 激 烈

如何化解“公司僵局”?

如何化解“公司僵局”?

如何化解“公司僵局”?作者:胡敏詹德强来源:《现代工商》2012年第04期【案情】案例一:北京市XXX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北京某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50万元,其中,甲公司出资100万元,占股权比例为40%,乙公司出资150万元,占股权比例为60%,执行董事兼经理由乙公司指派,并担任合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甲公司派员担任监事。

然而,令股东双方均未想到的是,合资公司成立后,经营惨淡,长期不能扭亏。

开业短短9个月,合资公司拖欠的租金、物业费等累计已经超过70万元。

乙公司多次致函甲公司,要求召开合资公司股东会,讨论处理方案。

经过多番磋商未果,面对越来越大的债务负担,乙公司提出解散合资公司,并以合资公司现有资产清偿债务。

两股东因此矛盾激化,致使合资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由于甲公司未出席股东会,乙公司以大股东身份单方面做出解散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并以此前往北京市海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解散注销,被告知程序违法。

后乙公司起诉申请法院强制清算,亦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其理由是,公司在合法运营情况下,需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作为公司权力机构的股东会决定方可解散公司,单个股东无权单方面解散公司。

最终,甲乙双方不得不将合资公司歇业,并给双方留下了潜在的隐患。

案例二:杨某与张某合资在上海设立了一家咨询公司,张某为大股东,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并任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实际运营,杨某任公司监事。

公司开业后两年时间内生意红火,小股东杨某多次提议召开股东会,公开公司财务状况查阅账册并分配利润,但均遭到张某拒绝。

杨某以张某和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诉称张某控制公司并损害公司利益,要求召开股东会。

法院虽然判决应该召开股东会,可是对于股东会能否形成决议无法干涉,最后杨某不得不以较大的代价退出了公司。

【法律分析及问题解决】所谓“公司僵局”是指在公司内部治理过程中,公司因股东间或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一切决策和管理机制均陷入瘫痪,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由于对方的拒绝参加而无法召集,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被其他方接受或认可,或者即使能够举行会议,也因各方成员持有不同的见解,而无法通过任何决议的一种状态。

试论公司僵局的解决机制

试论公司僵局的解决机制

试论公司僵局的解决机制[论文关键词]公司救济缘故司法解散[论文摘要]由于公司主体之间利益的不同和公司资本三原那么等缘故,在实践中显现公司僵局。

现行《公司法》关于公司僵局的司法解散的规定不完善,应付公司僵局采取多样化的救济途径,完善法律制度。

所谓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存续运行进程由于股东或董事之间发生不合或纠纷,且彼此不肯妥协处于僵持状况,致使公司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做出决策,从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乃至瘫痪的事实状态。

新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在经营治理产生严峻困难,继续存续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公司全数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能够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按此条规定,在公司陷入僵局并别无选择的情形下,公司的股东能够请求解散公司,新《公司法》的规定为公司僵局的司法打破提供了法律依据,被以为是新公司法的一大进步。

一、公司僵局危害性及其形成的缘故公司僵局形成的缘故可从三个方面分析:1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公司僵局是主体利益不同性决定的。

在公司中,股东、董事各自的利益不同,会在公司的经营决策上发生严峻不合,这种基于利益冲突而产生的矛盾往往是不可调和的,利益的不同使其无法形成一起的意志,致使公司事务不能正常运转。

2从公司法理角度分析,公司资本三原那么是公司僵局形成的关键。

资本法定原那么和资本维持和充实的、股东不得抽回出资原那么致使了任何公司一经成立,非经法定的程序,股东不能随意抽回出资,资本事实上已被冻结。

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通过决议采取“股东多数决”原那么,在大股东操纵对数表决权或股东表决权和都是人数对等化的时候,股东会和董事会就会形同虚设,股东或董事之间矛盾无法调和时,任何一方可能都无法形成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决多数,决议的通过几乎不可能,从而无法幸免和打破公司僵局。

3从公司自身角度讲,公司人合性的丧失公司僵局形成的本质因素。

公司创建之初的“人合性”使得合作各方更易达到一致,更有利于团结一致把公司经营治理好,可是合作与矛盾老是相伴而生的。

我国公司僵局处理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我国公司僵局处理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念, 例如《 国示 范公 司法 》 定 , 司僵 局是 指 美 规 公
在股东持股 比例相 等或相近的状态下 , 由于股 东 之间或董事之 间 的利益 冲 突所形 成股 东会 或 董
事 会 内部 的分 歧 , 使 公 司无 法 进 行 经 营 或 做 出 致
因来 看 . 司僵 局产 生 于 封 闭性公 司 自身 制 度 公
僵 局 机 制 , 设 强 制股 权 置 换 制 度 及 强 制 公 司分 立 制度 作 为 司 法 解散 公 司 的替 代 措 施 。 创
[ 键 词 】 司僵 局 ; 法 缺 陷 ; 法 建 议 关 公 立 立 [ 图分 类 号 ] 92 2 1 9 中 D 2 .9 . 1 [ 献标识码] 文 A
第 3 1卷
第 1 期 1
哈 尔 滨 学 院 学 报
J RNAL O RBI NI R I Y OU F HA N U VE S T
V0 . NO. 1 I 31 1 NO . 2 O V 0l
2 0年 1 01 1月
[ 文章 编 号 ]0 4 5 5 (0 0 1— 0 6 —0 10 - 86 2 1 ) 1 0 3 5
20 0 6年 实施 的 《 司 法 》 于 公 司僵 局处 公 关
理方法 的规定仅 有 第 13条 , 条规 定 : 公 司 8 该 “ 经营 管理 发 生严 重 困难 , 续存 续会 使 股 东利 继
[ 者 简 介 】 庆 川 ( 9 7一) 男 , 建 惠安 人 , 师 , 学硕 士 , 作 盛 17 , 福 讲 法 主要 从 事 民商 法 、 济 法研 究 。 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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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 尔 滨 学 院 学 报
僵 局如 不 能正 确解 决 , 疑会 对 整个 社会 公 共 无 利益造 成严 重损害 。于是 如何处 理公 司僵局 就

有限责任公司僵局的预防与救济机制探析

有限责任公司僵局的预防与救济机制探析

作者: 辜晓丹
作者机构: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河南郑州450002
出版物刊名: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页码: 102-105页
年卷期: 2010年 第4期
主题词: 有限责任公司;僵局;预防;救济
摘要:在有限责任公司运作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公司僵局局面。

公司僵局背后隐藏着的是利益之争。

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点和资本多数决的民主制度是其易陷入僵局的主要原因。

公司僵局的事前预防措施是公司章程的理性安排,事后救济措施则有谈判、调解、仲裁、司法解散之诉讼等途径供选择。

论公司管理中关于公司僵局的破解路径

论公司管理中关于公司僵局的破解路径

95第2卷 第23期产业科技创新 2020,2(23):95~96Industrial Technology Innovation 论公司管理中关于公司僵局的破解路径秦昌璟(哈尔滨商业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28)摘要: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自由度的逐步提升,伴随着很多公司都面临公司僵局问题的困扰。

面对公司僵局,我国主要的解决办法就是司法解散制度,其有着高成本、高破坏性的特征,并可能导致小公司强制解散、股东利益受损害等问题。

分析多种破解公司僵局的路径,对该制度进行分析研究,找出我国现阶段对于公司僵局破解的不足。

关键词:公司僵局;司法解散;股权转让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6164(2020)23-0095-02对于公司僵局这一概念,不同的环境会产生不同的看法。

但无论原因如何,是因为股东会僵持,董事会僵持,亦或表决权比例相近而对峙,最终公司都会因利益双方的冲突,致使公司无法做出有效决策,影响正常运行。

总结如下,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在运营过程中,由于股东和董事之间存在矛盾或者利益追求不同而陷入对峙局面,使得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无法做出有效的运营决策,进一步使公司运营出现重大障碍,甚至瘫痪的状况。

1 公司僵局成因(1)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相对不多,并且股权结构过于简单,此种单一的股权结构很容易造成决议无法达到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致出现公司僵局。

股东人数较少,使得很多公司的股东也兼任董事,对公司进行日常管理。

一旦人合性丧失,股东之间的冲突也就是董事之间的冲突,使得无论股东会还是董事会都无法做出运营决议,公司僵局的局面便会出现。

(2)企业缺少对公司僵局的预防机制。

公司成立过程中,公司章程是股东意思达成一致的体现,并且事先可以对公司很多方面的事情做出预先规定。

一方面体现意思自治,一方面弥补法律的不足,因为计划没有变化的快,法律的规定也不会面面俱到,然而公司章程的制定问题,往往被忽视,股东们往往没有预见到未来可能出现的问题。

(完整版)简述公司僵局概念及成因

(完整版)简述公司僵局概念及成因

简述公司僵局概念及成因作者:孙超“所谓的公司僵局是与电脑死机颇为类似的一种现象。

电脑死机时,几乎所有的操作按键都完全失灵。

”公司僵局在有限责任公司和司法实践中大量出现,完善的解决机制有利于僵局的“打破”。

而我国只有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183条对其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本文在此对公司僵局做以简述。

一、公司僵局的涵义及其危害公司僵局(Corporation Deadlock)这一概念源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国家并无相关规定,因此公司僵局的涵义也多出自英美法系国家的解释。

我国理论界对其涵义解释观点不一,尚无一个明确的定义。

赵旭东教授认为:“因股东间或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经常会出现公司运行的障碍,严重者甚至使公司的运行机制完全失灵,股东大会、董事会包括监事会等权力机构和管理机构无法对公司的任何事项作出任何决议,公司的一切事务处于瘫痪,公司的运行陷于僵局;王保树教授主持编写的《中国公司法修改草案建议稿》第279条采用列举的方式将公司僵局定义为:“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出现下列情形,而导致无形成有效的经营决策: (1)由于股东之间的严重分歧,在连续两次股东会上无法形成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的有效决议,并且因此可能导致对公司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2)由于董事之间的严重分歧,在连续两次董事会上无法形成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的有效决议,并且因此可能导致对公司造成实质性损害; (3)董事任期届满时,由于股东之间的严重分歧,连续两次股东会均无法选出继任董事,并且因此而导致董事会无法达到形成有效经营决策的人数。

”综合以上解释,笔者认为,公司僵局更多强调的是公司在其运行中所出现的一种状态,具备某些特征的事实状态即构成公司僵局。

这些特征是:造成公司僵局的主体特定,即只能是该公司的股东、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且这些主体之间出现了长期无法调和的矛盾;公司僵局的表现特定,即公司权力和管理机构陷于瘫痪,公司决议不能做出,且极有可能对公司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公司僵局具有持续性,即公司僵局的持续时间一般较长,且长期不能有效解决。

公司僵局的形成原因及其对策探析

公司僵局的形成原因及其对策探析


Hale Waihona Puke 公 司僵局 的含义 及其类 型
公司僵局 ( op rt nDedok , C roao alc ) 公司僵局处理是美国 i 公 司法上的一项常见制度 ,美国标准公 司法》以及有代表性 《 的州法— — 《 纽约 商业公 司法》 特拉华州公 司法》 和《 都有 关 于“ 司僵局” 公 的规定 。在实践中也称之 为公 司瘫痪 , 根据《 布 莱克法律辞典》 的定义 , 司僵局是指 “ 公 公司的活动被 一个 或 者多个股 东或董事 的派系所停滞的状态 ,因为他们反对公 司 政策的某个重大方面” 《 ,麦尔廉一 韦伯斯特法律词典 》 则将其 界定为“ 由于股东投票 中 , 拥有同等权力 的一些股东之间或股 东派别之 间意见相左 、 毫不妥协 。 而产生 的公 司董事不能行使 职能的停滞状态 。 我 国有学者将公 司僵局归纳为 : 司僵局 公 是指股东之 间、公 司董事等高级管理人 员之间出现难 以调和 的利益冲突与矛盾 , 导致公 司运行机 制失灵 , 公司事物处于瘫 痪, 无法形成有效的经营决策的状态 。 公司僵 局的出现主要 由 于公 司的股东之间 、 董事之间 、 股东与董事等高级管理人 员之 间出现利益冲突与矛盾 , 导致公司的有效运行机制失灵 , 股东 与董事无法正常行使公 司所赋予的权利与职 能 ,从而使得公 司的一切事务处于一种瘫痪状态。 依据不同的标准 , 可以对公 司僵局的类型作不同的划分 。 按照形成公司僵局的公 司机关 ,可以分为董事会僵局和股东 会僵局。 按照表决权行使情况 , 董事会僵局和股东会僵局分别 又都可以分为表决权均等僵局和否决权僵局。
封 闭性公司特别是有限责任公 司, 体现 出较强的人合性 , 以股 东间的相互信任 , 相互合作作 为公司良好运作的基础 。 但 由于主体利益 以及主体认 识的差异性 , 在公 司经营过程中 . 股 东、 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有时会引起矛盾 的激化 , 甚至出现大股 东滥用权利侵害小股东利 益的情况导致公 司人合性丧失 , 股 东间的信任基础崩溃。而传统 的公 司法确立的资本三原则要 求公 司资本未经法定程序 不得减少 .公司股东也不能以抽回 出资的方式退 出公 司, 因而公司陷人僵局不可避免。 3 司的多数表决原则 . 公 依照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 股东大会 、 董事会通过决 议都需要至少半数以上的表决权或人数同意 , 对于股东大会 增加资本 。 少资本 , 减 分立、 合并 、 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以及 修改章程的决议 , 则必须经代表三 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 同意 。 对 于董事会的决议 , 有的公司甚至规定了更高 的表决数 。 如果 股东或董事 由于受各自不 同经济利益的驱使 ,从而相互间产 生 了难以调和的激烈矛盾和冲突 , 并采取了完全对杭 的态度 , 就无法形成 多数意见 , 出任何决议 , 做 公司僵局也 由此产生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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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僵局及解决机制
第一条 公司僵局(以下简称“僵局”)是指在日常开发和经营管理中,若由
于目标公司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发生重大分歧,且各方无法在30个自然日内无法
达成一致意见,且已导致目标项目开发或目标公司的运营陷入停滞或可能产生重
大不利变化的情形;或对于以下事项经召开三次股东会或董事会后仍无法形成生
效决议的: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8.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9. 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
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
10. 对目标公司拥有的土地以及其他标的额超出公司净资产50%的资产
进行处置的行为,正常的商品房销售行为除外;
11. 决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正常的销售按揭
担保除外(这里的“正常的销售按揭担保”仅指为小业主的银行购房按揭贷款而
向银行提供的、截止到房屋产权证办妥以前的阶段性担保)。
12.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13.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和章程修正案。
14. 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执行股东的决定;
15. 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16. 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17. 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1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9.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20. 批准公司经营计划,包括项目开发计划、目标成本预算、销售计划
和销售价格、费用包干率的调整。
21. 审定项目规划的产品定位。
22. 决定公司开发项目开发成本变动率(不包含土地成本)增加额超过
预算确认金额的5%的事项。
23. 决定公司开发项目平均售价低于先前的开发预算中的预期售价的10%
的事项;
24. 决定公司开发项目的进度计划较先前经营计划的推迟超过3个月的
事项;
2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26. 决定公司的融资解决方案、融资限额和负债规模;
27.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28. 审议批准与公司股东发生的关联交易;
29. 审议公司重大收购事宜,包括向其他企业的投资;
第二条 若公司发生僵局,则各方股东均有权选择:非买即卖权,发生僵局
后,如一方(下称“提出方”)以确定价格提出转让其持有的全部目标公司股权
的要约,另一方(下称“接收方”)应在【】日(下称“选择期”)内选择:(1)
以此价格收购其持有的股份;或(2)以该价格按照对应持有的股份折算转让对
价由提出方购买。
第三条 接收方在选择期内未作出选择的,除非(1)提出方明示要求接收方
以此价格收购其持有的股份,否则视为(2)接收方同意以该价格按照对应持有
的股份折算转让对价由提出方购买。
第四条 在发生僵局后,(1)提出方明示要求接收方以此价格收购其持有的
股份的,接收方应在【】日内完成付款,逾期付款的以【】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2)接收方同意以该价格按照对应持有的股份折算转让对价由提出方购买的,
无论提出方是否付款、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是否完成,各方股东权益均自选择
期届满之日起的第二日发生调整。
第五条 要约提出方式为以一方专用电子邮箱向另一方专用电子邮箱发送电
子邮件,要约提出时间以邮件发送时间为准;甲方专用电子邮箱地址:【】;乙方
专用电子邮箱地址:【】。
第六条 股权退出转让在三个月内完成;转让的股权对价按目标公司评估净
资产与拟转让的股权比例计算确定,尚未实现预销售的物业按当期同类物业销售
价格评估计算(由双方通过董事会共同指定评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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