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新建居民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费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新建居民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费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新建居民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费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新建居民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试行)的批复QJZ〔2022〕号:7月30日30, 2022青岛供电公司:我方已收到贵公司《关于核实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的请示》(国电函[2022]130号)。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试行新建商品房供电配套设施工程收费的函》(省物价[2002]168号)的精神,经研究,现回复如下:一、住宅区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范围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工程是指高压t接箱起至一户一表箱止的所有供电配套设施及安装工程。
包括高压t接箱、高压进线、变配电站(不含征地、拆迁、建房费用)、低压线路、低压t接箱、一户一表箱等以及线路基础、土建工程。
供电部根据供电配套项目的专业规划,负责统一设计、施工、维护和管理。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期为配电设施提供房间和通道。
二、供电容量基准配置标准1.基本配置:每户建筑面积小于100平方米时,按4kw配置;100平方米及以上为6kW至150平方米;面积大于150平方米的按8-10kw配置。
2.小区内的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w配置。
3.其他房屋、设施可根据设计要求确定供电容量配置。
三、收费标准(一)基本配置收费标准普通商住楼、商业楼、办公楼按建筑面积90元/平方米收费。
经济适用房的居住面积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5元收费。
(二)特殊配置收费标准根据基本配置的收费标准:1.住宅每户每提高供电配置容量1kw,收费标准提高10%。
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要求每平方米50w的标准配置供电容量的,收费标准按容量比例提高。
2.小区内车库、车棚、垃圾转运站等公建设施若要求低于每平方米50w的标准配置供电容量的,其收费标准按容量比例降低。
3、社区公益设施(养老院、公立幼儿园、小学、中学、居委会办公室、环卫设施用房、路灯管理站)可按商品房收费标准减免20%。
湘建价(2014)38号关于执行新计价办法所遇到问题的复函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湘建价建函(2014) 38号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执行新计价办法所遇到问题的复函
长沙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你站9月26日“关于执行新计价办法所遇到问题的请示函”收悉,经研究
复函如下:
一、同意取消盾构混凝土计取管理费的规定。
二、轨道工程中通信、信号、智能与控制、供电、机电设备安装专业的取
费,安装工程费率标准执行,同时应执行《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关问题芙
蓉规定与说明M.4.12条企业管理费及利润乘以系数0.95的规定。
三、同意实施建筑业从业人员信息智能管理系统和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
后其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增加费费率由原3%调整为1.5%。
四、主材范围外的其他单项材料占该单位工程材料总价的2%(含2%以上事主材调价规则进行调整。
五、需赶工的工程可按相关规定计算赶工费。
六、冬雨季施工增加费仍原规定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 1.60‰计取。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4年9月30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取消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1〕124号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取消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正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取消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1〕124号各市州发改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供水环节不合理收费。
取消供水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接水费、增容费、报装费等类似名目开户费用,以及开关闸费、竣工核验费、竣工导线测量费、管线探测费、勾头费、水钻工程费、碰头费、出图费等类似名目工程费用。
二、取消供电环节不合理收费。
取消供电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电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移表费、计量装置赔偿费、环境监测费、高压电缆介损试验费、高压电缆震荡波试验费、低压电缆试验费、低压计量检测费、互感器试验费、网络自动化费、配电室试验费、开闭站集资费、调试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三、取消供气环节不合理收费。
取消燃气企业应通过配气价格回收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类似名目费用;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接驳费、开通费、接线费、切线费、吹扫费、放散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的设施维修维护、到期表具更换等费用。
取消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开口费、开户费、过户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8.10.23
•【字号】湘价费[2008]167号
•【施行日期】2008.10.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
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湘价费〔2008〕167号)
娄底市、岳阳市、邵阳市、湘潭市、益阳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问题的请示收悉。
为促进防空地下室的建设,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管理,考虑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执行标准基础不一致,经研究,原则同意在不高于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湘价费[2007]8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前提下,由你们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当地具体执行标准。
并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娄底市、岳阳市、邵阳市、湘潭市分别按照娄底市物价局、财政局娄价费[2008]4号、岳阳市物价局、财政局岳市价[2008]25号、邵阳市物价局、财政局邵价费[2008]27号、湘潭市物价局、财政局潭价费[2008]74号上报省里的方案组织实施。
二、同意益阳市按益阳市物价局、财政局益价费字[2007]137号上报省里方案组织实施,但2012年之前必须达到省定标准。
具体分步执行标准由益阳市物价
局、财政局制定。
三、上述各市接此批复后,应尽快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分步实施方案和收费标准文件,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
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湖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城市供水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建设改造及水表安装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城市供水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建设改造及水表安装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建设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08.22•【字号】湘价消[2001]216号•【施行日期】200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城市供水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建设改造及水表安装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消[2001]216号2001年8月22日)各市、州物价局、建委:随着城市住宅建设的迅速发展,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不断提高,长期以来在住宅区以总水表计量收费的供水方式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和群众生活的需要。
为进一步提高供水质量,改进二次供水管理,促进供水计费方式改革,根据国家《城市供水条例》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现就实施“一户一表、供水部门直接抄表到户”(以下简称“一户一表、抄表到户”)供水方式改革和水表安装工程价格的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一、凡城市新建、改造住宅工程项目需要增加城市公共用水的必须按“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要求,配套建设供水设施。
对原以总表计量的住宅具备改造条件的,由供水部门分步实施“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改造工作。
二、设计单位在新建或改造住宅施工图设计时,必须按“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要求,进行室内分户水表设计,做到“一户一表,水表出户”。
设计管理部门在施工图审查时应会同供水部门将“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纳入审查内容,切实落实“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供水方式。
三、新建、改造住宅室内给水工程施工,必须接受供水部门的监督,保证“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达到给水设计要求。
给水工程竣工后,供水部门应进行专业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供水部门有权拒绝供水。
四、新建、改造住宅室内给水工程所需经费纳入工程项目总概算,由建设开发单位承担,是商品房的摊入商品房销售价格中。
五、对原以总表作为计费方式的住宅,在实施“一户一表,抄表到户”时,可区别情况分别对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规范转供电主体价格行为的通告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规范转供电主体价格行为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南省电力公司•【公布日期】2022.06.20•【字号】•【施行日期】202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正文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规范转供电主体价格行为的通告全省各转供电单位:为进一步落实转供电价格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规范转供电主体价格行为通告如下:一、转供电价格政策(一)居民终端用户购电价格严格执行居民合表目录电价0.604元/千瓦时。
(二)工商业终端用户购电价格1.关于一般工商业终端用户电价。
2021年10月1日起取消转供电终端一般工商业到户最高限价,对安装分时计量电表的终端用户,其向转供电主体购电价格,按照转供电主体市场化属性,分别执行其当月市场交易峰谷分时电价或代理购电峰谷分时电价;对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终端用户,其向转供电主体购电价格=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月度总电费÷总购电量。
2.关于大工业终端用户电价。
2021年10月起对安装分时计量电表的终端用户,执行其当月市场交易峰谷分时电价或代理购电峰谷分时电价;对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终端用户,其向转供电主体购电价格=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月度总电费÷总购电量。
存在多层转供电情况的,终端用户执行的购电价格严格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规范转供电收费行为(一)严禁违规加价。
在政府制定的转供电价格政策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定价,不得以电费为基数,加收任何名义的服务类费用。
(二)厘清收费项目。
转供电主体自用电费由自身承担。
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
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9]3号)
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更新日期2009-07-10 12:25:07.06 浏览次数2999页面功能字体大小[ 大] [ 中] [ 小] [ 关闭]辽价发[2009]3号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省电力公司,各市物价局经省政府同意,自2005年4月1日我省制定新建商品住宅供电工程统一收费统一建设政策以来,实现了供电工程公平成本,保证了供电工程质量建设,解决了居民入住后供电设施的维护问题等,取得了预期成效。
经研究,决定继续实行统一收费、统一建设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供电工程建设费收费范围为新建住宅及附属公用建筑。
计费面积按建设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执行,工程竣工后按房产局核定的面积多退少补。
二、供电基本容量配置。
每户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住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6千瓦;100平方米及以下住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4千瓦。
住宅小区公建设施按每平方米40瓦配置。
公用建筑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千瓦的大型公用建筑不适用本通知。
三、收费标准。
按不同类型不同档次划分,民用住宅,沈阳、大连、鞍山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9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80元;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盘锦、葫芦岛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8 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70元;铁岭、阜新、朝阳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7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60元;公用建筑每平方米相应增加10元。
供电工程开工前,一次性交纳供电工程建设费的,5万平方米及以下规模的住宅小区一次性交费优惠5%;5万平方米以上规模的住宅小区一次性交费优惠10%。
住宅小区内的公益建筑,包括幼儿园,社区医院、敬老院按相应标准的80%收取。
开发建设单位交纳供电工程建设费后,供电部门要根据开发建设工程进度,及时进行电力工程建设,保证用户电力供应。
按用户要求增加配置容量的,民用住宅每户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服务费标准的批复-湘价服[2001]184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服务费标准的批复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服务费标准的批复(湘价服[2001]184号2001年8月9日)省建电消防安全检测中心:你中心《请求对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报告》收悉。
鉴于我局(1999)湘价费字第165号《关于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服务费试行标准的批复》试行以来的实际情况。
经研究,同意核定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服务费正式标准,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检测范围。
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纳入电气消防安全检测的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公共聚散场所、宾馆饭店和娱乐场所、高层建筑物和易燃易爆场所、物资仓库等特殊建筑物中的变电配电装置、低压配电线路、电气照明装置、电气开关、电气动力设施、电缆、防雷防静电装置均为电气消防安全检测范围。
二、检测收费标准。
(一)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中的电气消防设施安全检测收费标准:1、各类娱乐经营场所、体育、健身休闲场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主产、储存、销售场所的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按每建筑平方米1.00元收取;2、其他场所每建筑平方米0.60元;3、不足100平方米的按100平方米计收;4、对静电接地装置按每支/次50元计收。
(二)对原有电气设施,如用户有要求并委托你中心检测的,其收费标准按上述标准的70%计算。
(三)党政机关办公楼、学校、医院、民政福利等单位确需进行检测的,按上述标准减半计收。
三、你中心开展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收费,应当遵循自愿委托和服务有偿的原则,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规定具体的检测项目、检测内容,严格执行本批复核定的收费标准,严禁指定或强制服务收费。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服务费的批复-湘价函[2009]131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服务费的批复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服务费的批复(湘价函[2009]131号)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你中心《关于申请公共资源交易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
你中心是按照国家资源整合要求,经市政府批准,在长沙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基础上组建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承担为有关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提供场地和服务、为全市城区国有投资工程等项目的招投标活动提供场地、信息、咨询及其他相关服务等职责。
为有利公共资源交易服务顺利开展,规范交易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你中心交易服务费批复如下:一、提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招投标管理的规定和《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确保交易服务质量。
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交易服务的成本补偿,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对象见附表。
服务内容包括:1、为进入交易中心的客户提供招投标技术咨询和所需全部登记材料,并以书面形式提供完整的办理程序及指南服务;2、利用电子屏幕显示系统等先进手段收集、储存和发布各类工程、企业状况、材料价格、政策法规等信息;3、为发标、招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提供符合国家要求、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以及评标技术专家库;4、为工程报建、施工许可、消防、合同鉴证、质量安全监督等部门提供办公场所。
三、接此批复后,你中心应及时到我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建设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4.12.10•【字号】湘价服[2004]178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价服〔2004〕178号)各市、州、县物价局、房地产局: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机制,促进我省物业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和《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了《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建设厅二○○四年十二月十日附件: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机制,根据《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物业管理的服务收费。
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非住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提供其它与委托人生活、公众服务相关的服务,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供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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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9/12/31【颁发文号】 湘价函[2009]147号【失效日期】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长沙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费用结算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收费范围。你市市区及长沙县、望城县、浏阳市、宁乡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项目中的供配电设施工程。
以上新建住宅指住宅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以及住宅区内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不包括居民自建房、别墅。
供配电设施工程包括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新建住宅户表箱止(不含表后线)的所有供电设施建设及安装工程。
二、收费标准。根据现行建设标准,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暂按三种收费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长沙市区:每平方米72.8元;长沙县、望城县、浏阳市、宁乡县按长沙市区收费标准90%收取;市政府规划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按长
沙市区收费标准的80%收取。暂不收取维护费。
三、收费方式。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由供电企业统一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收取任何住宅供
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
四、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的管理和使用。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专项用于供电配套工程的投资建设,由供电企业统一收取,集中管理,专
款专用,定期向我局及长沙市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报告资金使用及收费标准执行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颁布后新建住宅项目均按照此标准进行清算。
特此函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