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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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法绪论 第三节刑法的适用范围共22页文档

第一章刑法绪论 第三节刑法的适用范围共22页文档
公约、条约保护的国际社会共同利益,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 还是外 国人,无论犯罪地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属地原则(领土原则)
关于刑法空间效力,我国采取以属地(领土)原 则为基础,以有限制的属人(国籍)原则、保护 (安全)原则、普遍管辖(世界性)原则为补充 的混合管辖体制。
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 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内犯罪。
第三节 刑法的适用范围
一、刑法的效力范围 二、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刑法空间效力的适用原则
1、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凡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都适 用本国刑法。
2、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本国人犯罪,都适用本国法。 3、保护原则:从保护本国利益出发,凡侵害本国国家、组织或公
民利益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管辖原则:从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出发,凡侵害由国际
我国原则上不承认外国刑事判决对我国司 法机关的效力。对此不适用“一事不再理 原则”。
管辖冲突及其解决方式
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溯及力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 的行为,1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 当时的法律;2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 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 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3但是如果本法不认 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4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 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保护原则(安全原则)
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 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 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全国法律硕士《397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刑法学部分》过关必做习题集(绪论)【圣才出品】

全国法律硕士《397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刑法学部分》过关必做习题集(绪论)【圣才出品】

全国法律硕士《397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刑法学部分》过关必做习题集第一章绪论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1.近年,我国司法机关展开“猎狐行动”,追捕潜逃海外的犯罪嫌疑人回国接受刑事审判,此举是为了实现《刑法》的()。

[2017年真题]A.规制机能B.保障机能C.保护机能D.补偿机能【答案】C【解析】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能产生的积极作用。

通说认为刑法具有三种机能:规制机能、保障机能、保护机能,没有补偿机能。

其中,规制机能是指对人的行为进行规制或者约束的机能,其作用的方式是对犯罪规定刑罚,通过这种方式向国民显示该行为不为法律所容许,要求国民不要实施类似行为,从而避免犯罪。

保护机能是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法益。

保障机能是保障公民不受国家刑罚权的非法侵害并保障犯罪人不受刑法规定之外的刑罚处罚。

本题中,我国司法机关将潜逃海外的犯罪嫌疑人追捕回国接受刑事审判,是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法益,是对被害人的保护,也是对法律尊严的保护,体现了刑法的保护机能。

2.“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刑法的这一规定体现的原则是()。

[2016年真题]A.罪刑法定B.主客观相统一C.罪责刑相适应D.刑法适用平等【答案】A【解析】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涵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明文规定。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是指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

本题中,“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说明对过失犯罪的处罚以法律有明确规定为前提,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

3.甲国公民乘坐乙国飞机飞越丙国领空时,殴打中国籍乘客刘某致其重伤。

甲国公民对刘某的犯罪,适用我国刑法的依据是()。

第一章刑法绪论 第三节刑法的适用范围讲解

第一章刑法绪论 第三节刑法的适用范围讲解
民利益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管辖原则:从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出发,凡侵害由国际
公约、条约保护的国际社会共同利益,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 还是外 国人,无论犯罪地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属地原则(领土原则)
关于刑法空间效力,我国采取以属地(领土)原 则为基础,以有限制的属人(国籍)原则、保护 (安全)原则、普遍管辖(世界性)原则为补充 的混合管辖体制。
的行为;
B、对于1949年10月1日——1997年10月1日之间的行 为适
用何时法律,应区分不同情况决定。
* 行为时法律不认为是犯罪,新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旧法;
* 行为时旧法认为是犯罪,新法不认为是犯罪, 且该行为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并且依刑法典总
则第四章第八节规定应当追诉的,适用新法;
** 什么是“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
** 如何理解“处刑较轻” 比较主刑刑种 主刑刑种相同,则比较同种主刑的刑罚幅度 主刑刑种和刑度相同,则比较附加刑 主刑刑种、刑度、附加刑相同,则看适用法定最
高刑或最低 刑时有无条件限制
C、注意特殊情况下的刑法适用问题 一人犯数罪 共同犯罪 连续犯、继续犯
思考题: 1、甲因犯有盗窃罪(盗窃数额特别巨大),1997年9月24日被二
继续犯罪.连续犯罪.同种数罪
一、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继续到 1997年10月1日以后终了的继续犯罪,应当适用 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
二、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连续到 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连续犯罪,或者在1997 年10月1日前后分别实施同种类数罪,其中罪名、 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均没有变化的,应当 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罪名、构成要件、 情节以及法定刑已经变化的,也应当适用修订刑 法,一并进行追诉,但是修订刑法比原刑法所规 定的构成要件和情节较为严格,或者法定刑较重 的,在提起公诉时应当提出酌情从轻处理意见。

刑法学绪论第三章刑法的适用范围

刑法学绪论第三章刑法的适用范围

(二)保护管辖 1、保护管辖的含义:不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其 在国外的犯罪行为,只要侵犯了本国利益或是本 国公民的法益,就适用本国刑法。 2、立法:刑法第8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 、立法:刑法第8条:“ 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 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 的除外。” 的除外。” 8
(一)属人管辖 1、属人管辖的含义:本国人在国外犯罪的,也适 用本国刑法。 2、立法:刑法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 、立法:刑法第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 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7
未经法院审判或是判决未确定,就按不同 情况处理:对于刑法的溯及力,各国采取 不同的原则,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 (1)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刑法 认为是犯罪,即不追究刑事责任,刑法没 有溯及力(从旧原则)。 (2)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刑法不 认为是犯罪,适用刑法,即不追究刑事责 任,刑法有溯及力(从新原则) 任,刑法有溯及力(从新原则)。 19
3、法律有特别规定: 法律有特别规定: ⑴不适用中国刑法:(外交代表刑事管辖 豁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 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第11条) 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第11条) ⑵不适用大陆刑法:港、澳、台地区不适 用大陆刑法 ⑶不适用刑法典中的部分条文:①法条竞 合;②民族地方变通或补充 4
3、适用限制: (1)犯罪必须是危害人类共同利益的国际 犯罪; (2)管辖国应是有关条约的缔约国或参与 国; (3)管辖国的国内刑法也将该行为规定为 犯罪; (4)罪犯出现在管辖过领域内。 11

刑法第一章绪论思维导图

刑法第一章绪论思维导图

1法定化: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有法律明文规定----从旧兼从轻原则 2明确化:即对什么行为是犯罪及犯罪的法律后果,都必须做具体规定,并用文字表述清楚--- 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事后重法 3合理化:合理确定犯罪的范围和惩罚的程度,防止滥施刑罚 体现在 -立法方面总则和分则的为定罪量刑提供准确完备的的法律标准,司法方面废除类推制度,要求司法机关严格解释 和适用刑法依法定罪处刑
2当时有效法律已作出生效审判的,继续有效,无溯及力(到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时无溯及力)
《刑法修正案九》
1因职务便利或违背职业特定义务犯罪没有溯及力,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和数罪并罚条 款,由于处罚更轻新法有溯及力
刑罚的轻重与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相适应 刑法的轻重与犯罪人的主观恶意的深浅、最次犯罪的危险性的大小相适应 体现在:1重罪适用重邢,轻罪轻邢 2依据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判刑.3累犯从重处罚,不得假释,缓刑等
3.刑法的效力范围
3.1.空间效力 3.2.时间效力
我国采用属地原则为基础、其他原则为补充的综合性原则
属地原则:中国船舶和飞机内也算
有外教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除外。香港澳门台湾自治区除外。
属人原则:中国人在中国外犯罪,最高刑三年以下可不追究;外国人在国外对中国人犯罪最低邢为3年以上的追究 (双重犯罪原则)
保护原则:
普遍管辖原则
刑法溯及力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1现行刑法生效以前的未经审判的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使用当时法 律;但现行刑法处罚较轻的使用新法。
刑法体系
体系
分则:规定各种犯罪的罪状和法定刑 一条附则
1.3.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条文结构
1立法解释:立法机关做的解释
刑法解释(立法和司法解释)是有权解释

刑法学(1)章节重难点问题解答1(绪论-第3章)

刑法学(1)章节重难点问题解答1(绪论-第3章)

刑法学(1)章节重难点问题解答1(绪论-第3章)1.如何理解刑法的性质?答:刑法的性质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二是刑法的法律性质。

所谓刑法的阶级性质就是指刑法的阶级属性。

刑法和其他法律一样,不是自古就有的,而是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才作为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应运而生。

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

刑法的阶级本质由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

所谓刑法的法律性质就是指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之一部分所具有的特征。

刑法与其他部门法如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比较起来,有两个显著的特点:(1)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

任何一种社会关系,只要受到犯罪行为的侵犯,刑法就规定对这种行为予以一定的刑罚处罚,从而使这种社会关系进入刑法调整范围。

在这个意义上,刑法可以说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

(2)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任何法律都具有强制性,任何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干预。

但是,所有这些强制,都不及刑法对犯罪分子进行刑事制裁即适用刑罚严厉。

刑罚不仅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限制或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剥夺犯罪分子的政治权利,而且在最严重的情况下还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

2.什么是刑法的解释?它的种类有哪些?答:刑法的解释就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刑法的解释,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1)按照解释的效力加以划分,刑法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所谓立法解释,就是指由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规范本身需要明确界限,或者为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出的有关刑事司法解释的原则性分歧而进行的解释。

所谓司法解释,就是指由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刑法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所谓学理解释,就是指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刑法本体论

刑法本体论

极度的精密在法律中受到非难
第二节 刑法的创制
第 一 编
第三节 刑法任务和基本原则
刑 法 总 刑 论 法 本 体 论 之 刑 法 概 说 目录
刑 法 的 根 据
基本法根据:宪法
实践根据:同犯罪作斗争 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
第 一 编
第二节 刑法的任务
刑 法 总 刑 论 法 本 体 论 之 刑 法 概 说 目录
刑法学课程
刑法学是一门古老而又富有生命力 的学科,她内容丰富,体系完整。 本课程将围绕着刑法的总论(本体 论、犯罪论、刑罚论)及刑法的分 论两编对刑法学进行探析, 力求呈现一个完整清晰的刑 法理论脉络。
| 冯

李 斯 特
刑 法 既 是 善 良 人 的 大 宪 章
又 是 被 告 人 权 利 的 大 宪 章
云南商务职业学院 姜芳瑚
二○一八年 九月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第一章 绪论
刑法本体论
【内容提要】
本章主要阐述了刑法的概念、表现形式与分类,我国刑 法的阶级性质与法律性质,我国刑法的根据与任务、我国刑 法的体系与结构,刑法解释的概念与分类。
【本章重点问题】
1.刑法的概念 2.刑法的表现形式与分类 3.刑法的结构 4.刑法解释的分类
极度的精密在法律中受到非难
第 一 编
第三节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三)刑法解释的方法
(1)文理解释:指从刑法条款用语的 语义及通常使用方式出发来说明刑法规定 含义的解释方法。 (2)论理解释:指按照立法精神,联 系刑法产生的缘由、沿革及其他有关事项, 对刑法规定作逻辑分析,从而阐明其真实 含义的解释方法。 常见的论理解释是扩张解释、限制解 释和当然解释。
第 一 编

绪 论

绪 论

绪论(第一讲)1 一、法条与法理的关系刑法的为学之道(如何学习刑法)刑法的学习方法问题,大家可能注意到我们的刑法教科书,实际上包括其它部门法的教科书。

一般都有一个研究方法这样的一个专门章节。

但是没有一个部门法有一个学习方法这样的内容。

显然研究方法和学习方法是有所不同的,比如说我们刑法的研究方法,是指解释的方法。

思辨的方法,比较的方法。

那么这些方法是在对刑法理论研究的时候采用的科学方法。

但是我们的学习方法。

指的是在学习刑法的时候,我们如何采取有效的措施更好的学习方法,学习方法在更大程度上是个经验的问题,应当在学习过程中来逐渐摸索来积累,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并没有一般的学习方法,因为每个人的情况不一样,他的学习方法都应当有自己的特点。

而且讲到学习刑法的学习方法,可能会涉及到刑法当中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

一些法条,但是我们还没有开始学习刑法。

那么在这个时候来讲学习刑法的学习方法,有时候就可能不能够讲到很深,因此到底是在学习刑法之前讲学习方法,还是刑法学完之后来讲学习方法,这个问题本身就是可以探讨。

但是出于我们教学的需要,也是为下一步更好的学习刑法,奠定个基础,刑法的学习方法问题放到第一课,主要是我个人对刑法学习的一些体会。

因此围绕着如何来学习刑法,我想讲三个问题。

我认为在学习刑法的过程当中,应当注意以下三个关系。

这三个关系处理好了,我们才能把刑法真正的掌握好。

第一个关系是:法条和法理的关系。

在学习刑法的时候,首先要处理好法条和法理的关系。

这里的法条当然指的是法律条文,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存在的基本方式。

刑法法条也就是刑法的法律规范,而这里所讲的法理则是法律的一些基本原理。

而刑法法理指的就是刑法的原理。

我们在学习刑法的时候,我们到底是学习刑法的法条,还是学习刑法的法理。

这问题本身就是一个不好回答的问题。

那么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我们即要学习法条,但更要学习法理,因此呢,正确的回答应当是通过法条来学习法理。

因此呢,法条是学习法理的一个启点、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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