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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规定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等不能上路行驶

上海规定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等不能上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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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规定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等不能上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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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世界汽车》2016年第10期
据海交管部门相关人士表示,电动滑板(平衡)车不符合我国机动车安全标准,也不在非机动车产品目录内。

根据《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精神,“电动平衡车”不具有路权,不得上路行驶。

从交通法规的精神看,“滑行工具”不具备路权,不能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更不能驶入机动车道,只能在封闭的小区道路和室内场馆等地方使用。

目前,上海对驾驶电动滑板(平衡)车等上道行驶的行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可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其中:在机动车道使用滑行工具的,按上限处罚款50元;对在非机动车道上使用滑行工具的,一律处罚款20元。

上海非机动车销户流程

上海非机动车销户流程

非机动车,如自行车、电动车等,在上海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个人需求的变化,有时可能需要对非机动车进行销户处理。

以下是关于上海非机动车销户流程的详细介绍:1.了解销户原因:首先,您需要明确销户的原因。

上海允许非机动车因被盗、遗失、灭失或者不再使用等原因进行销户。

此外,如果非机动车存在质量问题或被依法撤销注册登记,也可以申请销户。

2.准备相关材料:根据销户的原因,您需要准备相应的证明和凭证。

例如,如果是因为被盗,您需要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凭证;如果是遗失或灭失,您需要提供情况说明或证明;如果是质量问题退车,您需要提供非机动车制造厂或经销商的退车证明。

3.前往办理地点:确定好销户原因并准备好相关材料后,您可以前往上海市的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销户手续。

请注意,不同的区可能有不同的办理地点和时间,建议您提前查询并预约。

4.填写申请表:到达办理地点后,您需要填写非机动车注销登记申请表。

在表格中,您需要详细描述销户的原因,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请确保所填写的信息准确无误。

5.提交申请:完成申请表后,您可以将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给工作人员。

他们会对您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在确认无误后为您办理销户手续。

6.支付费用:在某些情况下,销户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

具体的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可以咨询办理地点的工作人员。

7.领取注销证明:办理完成后,您可以从工作人员处领取非机动车注销证明。

这是您销户的正式证明,建议您妥善保管。

8.注意事项:在办理销户流程时,请确保所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材料都是真实有效的。

此外,如果您的非机动车存在任何违法行为或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记录,您需要在销户前先解决这些问题。

总之,上海非机动车销户流程虽然相对简单,但仍需按照规定和要求进行操作。

只要您了解并遵循上述步骤,就可以顺利完成非机动车的销户手续。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残疾人专用车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残疾人专用车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残疾人专用车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8.08.30•【字号】沪公行规(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残疾人专用车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公行规(2018)3号各分局、市局各部门、各公安处(局):现将《残疾人专用车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交警总队联系。

上海市公安局2018年8月30日残疾人专用车管理规定沪公行规(2018)3号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和《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残疾人专用车的登记、通行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本市残疾人专用车登记、通行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残疾人专用车,是指上道路行驶的供下肢残疾人员乘用的三轮车辆,包括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和残疾人手摇轮椅车。

第五条残疾人专用车的外形尺寸、动力装置、最高时速、安全性能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要求。

本市对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要求的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

因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要求而未纳入产品目录的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不得在本市登记。

第六条18周岁以上不满65周岁的下肢残疾人员,可以申请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登记。

残疾人手摇轮椅车实行自愿登记。

残疾人专用车每人限登记一辆。

第七条申请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登记,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提出,提交以下材料并交验车辆:(一)身份证明;(二)车辆来历凭证;(三)车辆出厂合格证;(四)本市核发的残疾人证;(五)所属区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更新、购置、回收登记表;(六)公安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难点问题分析与有关立法建议

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难点问题分析与有关立法建议
D :03 6 /i n1 0 — 7 02 1 .30 3 OI .9 9j s .0 8 5 5 .0 20 .1 1 . s
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概况
近 年来 ,随着 上海 市经 济 和社 会 的快 速发 展 ,非 机动车特别是 有助力装置 的非 机动车数量呈 快速增长态
杂 、争道抢行 的情 况突 出,也极 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 。 据 统计 ,2 1 年全 市共 查 处各 类非 机动 车交 通违 法行 0 1
为1 1 0 1 5 . 1万起 ,占全市查处 交通违法 总量 的2 .1 2 1 %。 3
2 1 年上海市 ( 0 1 以下简称本市 ) 发生涉及非机动 车一 共 势 。据车管部 门统计 ,截至2 1年 1月2 日,上海市 注 般 以上道路交通事故 1 1 起 ,造成4 8 死亡 、8 7 01 2 5 07 0人 2 人受 册登记 的非机动车总量为 18 .9 5 3 96 7 万辆 ,其 中 ,脚踏 自 伤 ,分别 占2 1年 事故总数 、总死 亡人数 、总受伤人数 01 行车 18 . 9 万辆 、电动 自行车2 00 9 万 辆 、燃气助 的4 .8 0 91 4 4 7. 6 3 87 %、4 .2 32 %、4 .8 72 %;其 中非机 动车方 承担 主 力 车2 .3 5 69 7 万辆 、人力三 轮车214 . 万辆 、残疾 人专用 责 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2 6 ,造成7 人死亡 、2 0 4 4起 9 1人受 车1 2 万辆 。随着保有 量的迅速增长 ,非机动车无牌无 伤 ,直接财产损失达8 万余元 。 .7 4 7
2 l 年6 O 2 月 第 2 卷第 3 2 期
上海公 安高等专科 学校 学报
J u n l f h n h i oieC l g o r a a g a l ol e oS P c e

电动车上牌上海规定

电动车上牌上海规定

还有不到一周,上海将有数白万辆悬挂临时牌照的电动自行车失去上路行驶的资格。

2020年3月1日,修订后的《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实施,对上海数以白万辆讣的电动自行车实施系统、严格的号牌登记管理制度,只要在申城街头行驶,电动自行车均须带牌上路。

下面是电动车上牌上海规定,快来看看吧。

根据2020年《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市为期3年的临时牌照超标电动车从3月1日起不得上路。

按照2020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规定,3年前经市民申领发放的300余万张电动车临时号牌3月1日起失效。

当时申领临时号牌的电动车全部为不在上海电动车管理L1录中的超标车和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电动车,这些车按照规定无法取得合法正式号牌,不能在道路上行驶,临时号牌是当时《办法》明确的一项过渡性措施。

临时号牌失效首日,上海多个区的公安交警部门上路执法,对于无牌车、超标车、失效临时号牌车上路等违法行为进行整治。

针对近日来大排长龙的非机动车上牌点,各区公安交警部门也推出便民措施减少排队等候时间。

不过解放日报上观新闻记者走访发现,部分地区仍有无牌超标车在道路上行驶。

一些业内人士坦言,针对量大面广的非机动车违法行为,在管理和执法上存在一系列难题,需要集中各方资源和力量进行破解。

交警查处无牌电动车:合规车不申领车牌也违法3月1日上午,虹口公安分局交警支队就联合辖区各派出所,在虹口区8个路口设卡,针对无牌无证非标电动车及非机动车交通违法展开整治。

上午10时30分许,在虹口龙之梦商场门口,虹口交警会同属地派出所民警一起对过往非机动车进行检查。

截至中午12时,交警就在该检查点查处了非标电动车20余辆。

我不知道有这个规定!整治现场,一些车主声称自己不知道相关法律规定。

但事实上3年前设置这一过渡性措施时,每一名申领临时号牌的电动车车主都要填写申领材料,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车主还书面承诺来源合法,上牌点工作人员曾逐一告知临时号牌有效期只有3年。

上海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关于禁止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违法鸣喇叭的通告-

上海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关于禁止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违法鸣喇叭的通告-

上海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关于禁止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违法鸣喇叭的通告正文:---------------------------------------------------------------------------------------------------------------------------------------------------- 上海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关于禁止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违法鸣喇叭的通告为降低城市噪声,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市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本市禁止机动车、非机动车(指电动自行车、助动自行车)违法鸣喇叭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市禁止机动车、非机动车鸣喇叭的区域和时段为:(一)外环线(A20,下同)以内(含)的道路,全天禁止鸣喇叭;(二)外环线以外设有禁止鸣喇叭交通标志的道路,全天禁止鸣喇叭;(三)外环线以外的其他道路,每日22时至次日6时禁止鸣喇叭。

二、车辆的喇叭和消声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

禁止安装和使用高音喇叭、汽喇叭(笛)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装置。

禁止非法安装和使用警报器等装置。

三、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以及经部队车辆管理部门核准安装警报器的悬挂部队号牌的车辆,每日22时至次日6时不得使用警报器;其他时段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

四、违法鸣喇叭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五、本通告自二○○七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二○○七年五月十日——结束——。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5号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5号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办法正文:----------------------------------------------------------------------------------------------------------------------------------------------------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办法(1989年8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5号发令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道路上发生的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本办法处罚;本办法没有明文规定予以处罚的,可予以批评教育。

第三条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五种:(一)警告;(二)罚款:五元以上,二百元以下;(三)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四)吊扣驾驶证或车辆牌证:十二个月以下;(五)没收违章物资。

第四条有下列违反车辆音响、灯光使用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五元罚款或警告:(一)在禁止鸣喇叭的路段、区域、时间内鸣喇叭,或在市区使用高音喇叭的;(二)用喇叭叫人或鸣长音的;(三)夜间行车不开防眩目近光灯、示宽灯、尾灯,或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的;(四)转弯、调头、变换车道不开转向灯的。

第五条违反车辆载人、载物和乘车人规定,有下列第一项至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元罚款或警告,对机动车驾驶员可以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有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并可以单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一)站在车行道上招呼出租汽车、候乘公共汽车或其他通勤车,不听劝阻的;(二)骑自行车带人违反规定或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载人的;(三)机动车辆超额载人的;(四)车辆载物超长、超宽、超高未经许可或超重的;(五)车辆载物流漏、散落、飞扬车外的;(六)装载危险品违反规定的;(七)货运机动车载人违反规定的;(八)教练车载物或违反规定载人的。

非机动车逆行的法律规定(3篇)

非机动车逆行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交通流量日益增大,非机动车逆行现象也日益突出。

非机动车逆行不仅严重扰乱交通秩序,增加交通事故风险,还可能对行人造成伤害。

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非机动车逆行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对非机动车逆行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以期提高公众对这一违法行为的认识,促进道路交通安全。

二、非机动车逆行的定义非机动车逆行,是指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规则,在道路的相反方向行驶的行为。

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

三、非机动车逆行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我国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基本法律,其中对非机动车逆行行为有明确规定。

(1)第三十六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2)第五十八条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不得逆向行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非机动车逆行行为的具体规定进行了细化。

(1)第四十四条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不得逆向行驶。

”(2)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二)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3. 各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除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外,各地也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非机动车逆行行为进行处罚。

(1)例如,《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规定,逆向行驶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2)上海市《关于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规定》第三条规定:“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规定,逆向行驶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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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最新版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最新版(三)更新:2018-12-06 19:23:53部门拨付经费挂钩;或者以罚款数额作为交通安全管理考核标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二条本办法没有规定处罚的违法行为,相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给予罚款处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对行人、乘车人处20元罚款;(二)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30元罚款;(三)对机动车驾驶人处100元罚款。

第八章附则第八十三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本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

2006年7月28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的《海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同时废止。

3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最新版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最新版(二)更新:2018-12-06 19:23:53信息、资料,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伪造、隐匿、转移、销毁。

第四十八条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各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无法确定各方当事人过错的,平均分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报告,保险公司应当依法理赔:(一)当事人依法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二)仅造成自身车辆物品损失的单方交通事故;(三)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第五十条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其死亡赔偿金交由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代为保存,待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及时交付。

第五十一条拼、组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的,其车辆损失不计入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和交通事故应急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内容,定期组织评价交通安全状况,依法追究对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改善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建立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公安、工商等部门完善联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超速运输和路面执法协作工作机制,加强车辆超限超载超速运输的综合治理。

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警察路面巡查制,加强路面巡查执法监管,并将巡查路线和责任人员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安排警力上路巡查,并在交通高峰时段增派警力,及时纠正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疏导交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依照有关规定聘用交通协管员。

交通协管员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告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但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在法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外收取任何费用。

禁止任何国家机关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禁止将罚款数额与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拨付经费挂钩,禁止以罚款数额作为交通安全管理考核的标准。

第五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

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对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五十七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对道路运输企业、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以及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的管理,按照职能划分负责公路及其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道路及其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城市道路及其安全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保障城市道路畅通有序。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对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的登记、检验,加强对农业机械驾驶人培训学校的资质管理,负责拖拉机等农业机械驾驶人、发证、审验和安全教育等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检查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督促、协调相关部门对道路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查处非法生产、拼装车辆以及销售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成品、配件等行为。

商务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公众提供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等信息。

第五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安全和法制教育内容,督促各级各类学校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措施。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六十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情节轻微,自愿接受教育协助维护交通秩序的,可以免于处罚。

第六十一条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一)违反交通信号、不服从交通警察现场指挥通行;(二)有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横过道路不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三)跨越道路隔离设施;(四)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或者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五)不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六)追车、扒车、强行拦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七)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八)进入高速公路或者禁止行人通行的立交桥及其他桥梁;(九)在机动车道内穿行,兜售、发送物品。

第六十二条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一)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二)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三)乘坐摩托车未正向骑坐;(四)向车外抛洒物品;(五)车辆未停稳时下车。

第六十三条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一)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或者不服从交通警察现场指挥通行;(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不让交通标志、标线指示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三)在行车道内停车滞留或者在机动车之间穿行;(四)逆向行驶,或者划有非机动车道不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五)在道路上2人以上骑行、驾驶独轮自行车或者驾驶不符合标准的自行车;(六)在路段上有人行横道、行人过街设施的,不从人行横道、行人过街设施推行横过机动车道;(七)牵引或者攀扶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者被机动车、非机动车牵引;(八)驾驶没有鸣笛设备的有动力装置驱动的非机动车;(九)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十)双手离把、扶身并行、互相追逐、超速行驶、曲折竞驶;(十一)进入高速公路或者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和其他桥梁;(十二)驾驶擅自改装的非机动车;(十三)驾驶依法应当注册登记而未经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十四)驾驶未安装制动装置或者制动装置失效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十五)饮酒、吸毒后驾驶。

第六十四条驾驶机动车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影响道路通行的处30元罚款;有本条第五项至第八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有本条第九项至第十八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有第十九项至第二十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二)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不低速通过,或者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不避让行人或者在有限速标志时超速行驶;(三)车厢内放置物品超出椅背高度并遮挡车窗,或者从车窗、车门以及后备箱处突出车身以外;(四)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12周岁未成年人;(五)驾驶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或者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六)向道路上抛洒物品;(七)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或者未按规定鸣喇叭示意;(八)驾驶摩托车时不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九)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在机械作业时不开启示警灯、危险报警闪光灯;(十)未按规定牵引机动车;(十一)未按规定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十二)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或者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法停在路口以外等候,强行进入;(十三)在划有导向车道的交叉路口,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十四)遇前方机动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两侧穿插、超越行驶;(十五)行经人行横道不减速行驶,或者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不停车让行;(十六)通过铁路道口时,不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或者行经渡口,不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不依次待渡或者上下渡船时不低速慢行;(十七)未按行驶顺序一次连续变更二条以上机动车道;(十八)违反规定占道行驶;(十九)不服从交通信号灯或者交通警察指挥;(二十)逆向行驶,在禁止掉头或者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二十一)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不具备超车、掉头、倒车条件的地点超车、掉头、倒车;(二十二)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以及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等低能见度情况不按规定使用灯光;(二十三)不按规定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二十四)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环卫作业车、公路养护作业人员、环卫作业人员或者盲人;(二十五)违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疏导、限制、禁止通行等措施;(二十六)未按规定安装行驶记录仪或者行驶记录仪不能正常使用的。

驾驶重型、中型载货汽车有本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至第二十五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加倍处罚。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车辆所有人处1000元罚款,对非法改装的单位或者个人处5000元罚款。

第六十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处200元罚款。

第六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组织、参与道路赛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处2000元罚款,可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在高速公路上驾驶、乘坐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二)在匝道、减速车道上超车;(三)上下乘客或者试车;(四)在正常情况下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行驶;(五)遇紧急情况停车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六)除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公路养护车、公路作业车辆、公路监督检查车外,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上或者路肩上行驶、停车;(七)载货汽车车厢载人;(八)非救援车、清障车在高速公路上拖曳故障车、肇事车;(九)向车外抛扔物品;(十)驾驶禁止驶入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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