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法律专题之继承法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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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知识记忆(55)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知识记忆(55)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知识记忆(55)
591、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年满三十五周岁。

592、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593、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除上述所列情况外,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594、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三十五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595、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继承法“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收养人的四项必须条件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596、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597、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598、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599、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00、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继承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

继承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

继承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哪些财产可以被继承?A. 个人财产B. 家庭共有财产C. 公司财产D. 国家财产答案:A2. 继承权的丧失主要有哪些情形?A.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B. 故意伤害被继承人C. 遗弃被继承人D. 以上都是答案:D3. 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是怎样的?A. 配偶、子女、父母B. 父母、配偶、子女C. 子女、配偶、父母D. 子女、父母、配偶答案:A4.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关系是什么?A.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B. 法定继承优先于遗嘱继承C.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无关D.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同时进行5. 遗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A. 平均分配B. 按遗嘱分配C. 按法定顺序分配D. 按继承人的需要分配答案:A二、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1. 继承权可以转让给他人。

(错)2. 未成年人也有继承权。

(对)3. 遗嘱可以口头形式设立。

(错)4.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其份额可以由其他继承人平均分配。

(对)5. 遗产在分割前,继承人可以自由处分。

(错)三、简答题(每题5分,共15分)1. 请简述遗产的定义及其范围。

答案: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和财产权利。

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存款、股票、债券、知识产权等。

2. 请说明遗嘱的形式有哪些?答案:遗嘱的形式主要有书面遗嘱、录音遗嘱、录像遗嘱和口头遗嘱。

其中书面遗嘱是最常见且法律效力最强的形式。

3. 请解释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答案: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顺序和份额继承遗产的方式。

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生前通过遗嘱指定继承人和继承份额的方式。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四、案例分析题(每题10分,共25分)张三去世后留下一套房产和一笔存款,遗嘱中指定其儿子张小继承房产,女儿张小花继承存款。

张三的配偶李四对遗嘱提出异议,认为遗嘱无效。

问题:请分析遗嘱的效力及李四的权利。

继承法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继承法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继承法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1.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的时间是:A. 被继承人死亡时B. 被继承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C. 被继承人失踪时D. 被继承人离婚时答案:A2. 继承人的顺序是如何规定的?A. 法定顺序B. 遗嘱顺序C. 协商顺序D. 抽签顺序答案:A3. 遗嘱的形式有哪些?A. 口头遗嘱B. 书面遗嘱C. 录音遗嘱D. 所有以上答案:B4. 以下哪些人可以成为法定继承人?A. 配偶B. 子女C. 父母D. 所有以上答案:D5.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声明,需要满足什么条件?A. 书面形式B. 口头形式C. 公证形式D. 无需任何形式答案:A二、判断题1. 遗嘱可以由他人代写。

()答案:错误。

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自书写,除非遗嘱人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书写,可以委托他人代写,并由遗嘱人亲自签名。

2. 法定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权。

()答案:正确。

3. 遗嘱人可以指定非亲属作为遗嘱继承人。

()答案:正确。

4. 继承权的行使不受时间限制。

()答案:错误。

继承权的行使是有时效的,一般为两年。

5. 遗嘱人可以撤销或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答案:正确。

三、简答题1. 请简述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区别。

答案:遗嘱继承是指遗嘱人在生前以书面形式明确指定其死后财产的继承人和继承份额。

而法定继承是指在没有遗嘱或遗嘱无效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和份额继承遗产。

2. 请列举继承权丧失的几种情形。

答案:继承权丧失的情形包括: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故意伤害被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四、案例分析题案例:张三生前立下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其侄子李四。

张三去世后,其儿子张小发现遗嘱,但认为遗嘱不公平,拒绝承认遗嘱的效力。

请问张小是否有权拒绝承认遗嘱的效力?答案: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是遗嘱人真实意愿的表达,具有法律效力。

张小作为法定继承人,不能因为认为遗嘱不公平而拒绝承认遗嘱的效力。

继承知识点归纳

继承知识点归纳

继承的法律知识一、继承概述嘱继承人虽曾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只要被继承人事后仍订立遗嘱确定其为遗嘱继承人,其遗嘱继承权就没有问题。

2)被继承人的子女丧失继承权并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子女不得代位继承。

但是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作为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给遗产。

(《继承法意见》第28条)5、继承权、受遗赠权的放弃(1)继承权的放弃1)放弃的时间: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之前作出。

(《继承法》第25条;《继承法意见》第49条)2)放弃的方式:第一种、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第二种、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者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继承法意见》第47条)第三种、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继承人签名;(《继承法意见》第48条)综上,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法》第25条)3)放弃的限制: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

(《继承法意见》第46条)4)放弃继承的效力放弃继承权具有溯及力,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自继承开始时继承人即不享有继承权,放弃继承的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应当继承的份额依照法定继承由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意见》第51条)5)继承权放弃的撤回第一种、遗产处理之前,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反悔的,由人民法院酌情决定是否恢复其继承权;第二种、遗产分割以后,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反悔的,不予支持。

(《继承法意见》第50条)(2)受遗赠权的放弃1)受遗赠权的放弃: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权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可以采用明示方式向其他继承人或者法院作出,也可以采用默示方式作出(两个月期满受遗赠人未作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继承法》第25条)2)放弃受遗赠的效力: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自继承开始时即丧失受遗赠权,其受遗赠的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2021民法学-继承法(精选试题)

2021民法学-继承法(精选试题)

民法学-继承法1、在分割被继承人遗产时,应区分共有财产与遗产的范围。

()2、继承人的严重犯罪行为直接导致其丧失继承权。

()3、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方式可以默示。

()4、有效的遗嘱只能在继承开始后才有效力。

()5、遗赠的标的是遗赠的财产权利而不包括财产义务。

()6、被篡改的遗嘱无效。

()7、遗嘱不得采取口头方式。

()8、遗嘱继承的继承人同样受法定继承顺序的限制。

()9、遗嘱是被继承人的一种单方行为。

()10、转继承和代位继承均不适用于法定继承。

()11、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限于三代。

()12、遗嘱只处分了部分遗产,遗嘱未处分的遗产应当适用法定继承方式。

()13、法定继承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基础。

()14、公民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不得继承。

()15、遗产不包括职工因工伤致残发给的抚恤费。

()16、我国继承法规定,男女继承人的继承权平等。

()17、继承权的实现以订立遗嘱为前提。

()18、老张去世时留下遗产8万元,在遗嘱中指定其女作为遗嘱继承人继承3万元,不再继承其他财产,其妻、其子作为法定继承人分别继承2万元,其侄接受遗赠1万元。

遗产分割后发现老张生前欠债3万元尚未清偿。

该债务应()A.由其妻、其子负责清偿B.由其妻、其子、其女,其侄负责清偿C.由其女、其侄负责清偿D.判决由其女单独清19、下列属于遗产的是()A.被继承人生前承典的房屋B.被继承人与其配偶婚后购买的房屋的一半C.被继承人承包经营的土地D.因被继承人死亡可得的抚恤金20、甲有三子乙、丙、丁各自独立生活,其中乙、丙与甲同城生活,丁在海外工作。

乙经常上门看望,照顾甲的晚年生活,丙既不上门,也不支付赡养费。

甲生前已有遗嘱,明确其遗产房屋一套给乙,另有存款50万元由三子均分。

乙认为对自己不公平,在分割遗产时改为自己得30万元,另20万元由丙、丁均分。

对本案的处理,正确的是()A.依照甲的遗嘱执行B.篡改遗嘱丧失继承权C.丙能尽而不尽扶养义务,丧失继承权D.丁未尽扶养义务,适当少分遗产21、甲乙夫妇二人有一子一女,其子丙娶妻丁,生子戊,其女已嫁至邻村。

【法考】继承法(中)——重点知识点

【法考】继承法(中)——重点知识点

第捌拾捌期继承法(中)——重点知识点|「遗赠的特征」1.遗赠是一种无偿给予他人一定财产的赠与行为。

2.遗赠是在遗嘱中规定的,须以遗嘱的方式进行。

3.遗赠属于死因行为。

4.受遗赠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国家及其他社会组织。

5.遗赠须由受遗赠人亲自接受,并明确表示接受时才发生遗赠的法律效果。

6.受遗赠人无权参与遗产分配,仅能从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处取得受遗赠的财产。

|「遗赠与遗嘱的异同」1.遗赠的受让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国家及其他社会组织;遗嘱继承中的受让人,即继承人,必须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且必须是自然人。

2.遗赠的客体只包括财产权利,不包括消极的财产义务,但执行遗嘱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遗嘱继承的客体范围不仅包括财产权利还包括财产义务。

3.受遗赠人只有依法在法定期间(在知道受遗赠的2个月)内明确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时才视为接受,否则视为放弃遗赠;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处理前,明确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才能有效。

遗嘱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

4.相同点:无论是遗赠还是遗嘱均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遗赠抚养协议」1.主体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抚养人不能是对受扶养人具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

遗赠扶养协议的遗赠人只能是自然人,扶养人则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

2.性质(1)扶养人负有对遗赠人的生养死葬义务,有取得遗赠财产的权利。

【注意】如在死亡前,遗赠人即将财产转移给扶养人,则该行为的性质将被认定为“赠与”。

(2)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双务、有偿的法律行为。

(3)遗赠扶养协议具有生前法律行为与死后法律行为的双重属性。

扶养人应对遗赠人尽扶养义务,这是其在生前的效力;但财产的赠与在遗赠人死亡后才能发生效力。

3.效力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4.违约救济因抚养人违约解除协议的,抚养人已支付的供养费一般不予补偿;因被抚养人违反义务而解除协议,被抚养人应当返还抚养人己支付的供养费。

《继承法》法治宣传讲座讲稿

广东广伦律师事务所《继承法》法治宣传讲座村居调解员要掌握基层常见的法律知识,在调解时,不光要懂调解技巧,更要懂法,这样不仅使调解更加高效,而且更让纠纷当事人信服。

村居调委会在工作中要切实发挥职能,及时排查上报本村矛盾纠纷,对于排查出的矛盾纠纷,依法化解村居矛盾。

《继承法》是现在乡村调解中经常要用到的法律知识,掌握好《继承法》的相关法律知识对村居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遗产的范围《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是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主要包括三大类:公民个人所有财产、公民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几类财产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不能由继承人继承:1、共有财产中应属于他人所有的财产不能继承。

比如说父亲死了母亲还在,子女要求分割父亲的遗产,有的甚至将全部的家产当成其父亲一人的遗产进行分割,这种做法就侵犯了母亲的财产所有权。

在分割财产时要先将财产分为两半,一半是母亲的个人财产,另一半才是父亲的遗产,由母亲和子女共同继承。

2、不合法的财产不能继承。

如果是非法所得的财产,比如通过贪污、盗窃、诈骗等违法所得的手段所获得的财产;或者是法律不允许公民持有的财产,比如毒品、假币等,都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

3、公民生前所拥有的财产不能称之为遗产。

遗产生效的时间是以公民的死亡为标志的,实践中有的子女在父母还活着的时候就吵着要分“遗产”,也有的在父母住院期间就私下将父母的财产分割了,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

4、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债务也属于遗产的范围,由继承人限定继承。

也就是说继承人不光要接受死者的财产,同时还要对死者遗留的债务进行清偿。

但这种清偿是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的,债务超过遗产价值的无需继承人继续偿还,除非继承人自己愿意。

~二、继承的顺序我国的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遗嘱的规定来继承,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律的规定继承。

1、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遗嘱具有优先的效力,立遗嘱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自己的财产任意处分。

继承法


第四节 继承权
一、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继承权指自然人按照法律的直接规定、 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或与被继承人 订立之继承合同而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 的权利。
(二)继承权的法律特征 1、权利主体具有限定性 只有与被继承人有一定的亲属关系的自然人才能作为 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而成为继承权的权利主体, 而国家、法人、社团等其他民事主体只能以受遗赠 人身份取得遗赠财产或以其固有身份取得无人继承 的财产。 2、权利客体的特定性——遗产. 注意:死者的债务属于继承法律关系中义务所指向的 客体,不是继承权的客体. 3、效力范围的绝对性——继承权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 的 4、权利性质的财产性——继承权的性质为财产权 5、实现条件的特殊性——被继承人的死亡
(二)意义 1、有利于调查被继承人遗产 2、有利于继承人参与继承 3、有利于继承人寻求法律保护
三、继承开始的通知 《继承法》第23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 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 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 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 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有观点建议,补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知道被继 承人死亡的事实,也可通知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

继承法司法解释第2条: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 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 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 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 承人分别继承。
(二)继承开始时间的法律意义 1.继承开始的时间是遗产所有权开始转移给继承 人的时间 2.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遗产范围的时间 3.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继承人范围的时间 4.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遗产转移方式和遗嘱是 否有执行效力的时间 5.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保护继承权20年诉讼时 效期间的起算点

继承法知识培训讲座课件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 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 在场见证。
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 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 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 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 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 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 头遗嘱无效。
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遗嘱人所 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 意思表示;遗嘱的内容 必须合法;遗嘱的形式 必须合法。
在遗嘱信托生效后,受托人需要按照委 托人的意愿管理信托财产,并履行相应 的义务。受益人则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
权,但通常不能直接控制信托财产。
05
继承权的丧失与恢复
继承权丧失的情形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如果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则丧失继 承权。
如果继承人为了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法定 继承人,则丧失继承权。
保留特定份原则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法律还规定在分割遗产时需要保留特定份给某些特定的法定 继承人,如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等。这样可以保护特定人群的利益,避免其受到 不公平的待遇。
03
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的概述
遗嘱继承的概念
遗嘱继承的优先效力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遗嘱人的意愿,将 其遗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 数人继承。
02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的概述
01
法定继承的定义
法定继承是指在没有遗嘱继承或者遗嘱继承无效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
定确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
02 03
法定继承的特点
法定继承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不受当事人意愿的影响。在法定继 承中,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都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强 制性。
在有遗嘱的情况下,遗嘱继承优先于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的适用范围

继承法试题

继承法试题一、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16分)1、遗产: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

包括积极遗产和消极遗产。

2、遗赠: 是指公民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与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3、遗赠抚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4、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父母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二、简答题(每题5分,共15分)1、列举遗产继承的顺序中第一顺序及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答: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2、列举遗嘱的五种形式答: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3、列举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人员答: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三、单选题(每题3分,共33分)1、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没有做出放弃或接受继承表示的,即视为( B )A、放弃继承B、放弃继承C、丧失继承权D、转继承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下列关于死亡时间的推定,说法正确的是( B )A、推定有继承人的人先亡B、推定长辈先亡C、推定同时死亡,相互继承遗产D、推定男方先亡3、被继承人死亡时,针对同一遗产既有遗嘱又有遗赠,还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如果有抵触,如何办理继承( D )A、按照法定继承办理B、按照遗嘱继承办理C、按照遗赠办理D、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办理4、刘家有三兄弟甲、乙、丙,丙幼年时送给胡某作养子,丙结婚时,胡某为其盖了新房,后因失火致使该房屋被烧毁。

丙的生母就将自己的住房腾出1间来,让丙夫妇及胡某居住,不久丙的生母病故。

甲与乙要收回房子,丙认为自己有权继承母亲遗产,拒不搬出,依照法律规定,死者的遗产由谁继承?(A)A、甲和乙B、甲、乙和丙C、甲、乙、丙和胡某D、甲、乙丙及胡某5、依照《继承法》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如果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A )A、可以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B、可以作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C、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但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D、可以按代位继承分得遗产6、甲与保姆乙约定:甲生前由乙照料,死后遗产全部归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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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法律专题之继承法知识点汇总一、继承与继承权的概念(一)继承的概念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内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二)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1. 概念:继承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取得死者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

2. 特征:(1)继承权是一种取得财产权的权利,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而言是一种财产权;(2)继承权是以特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的,因此又和身份权相联系;(3)继承权的主体职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和其他组织,更不能是国家,这些组织体只能作为受遗赠人;(4)有两个阶段,其一是相互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均未死亡的,此时继承权处于期待权阶段不能实现;当相互有近亲属关系的人中有人死亡并留有遗产时继承权转变为既得权而得以实现。

二、继承权的丧失(一)继承权丧失的原因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注意两点内容:(1)无论是否既遂均丧失对于被继承人本人的继承权;(2)也无论杀害动机为何;(3)仅丧失其所所害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不是丧失被继承人以外之第三人的继承权。

2. 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注意两点:(1)目的必须是争夺遗产;(2)仅丧失其对所争夺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3. 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 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依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但是不以此为限,其他情形若可认定情节严重也导致丧失继承权。

(二)丧失继承权的法律后果1.丧失继承权的不能依据法定继承而继承遗产;2.丧失继承权的,遗嘱指定其为继承人的遗嘱无效,仅指定其为继承人之一的则该部分无效,将其他人指定为继承人大部分仍然有效。

3.继承人丧失了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亦不得代位继承。

三、继承权的保护1. 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他人侵害时,继承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

2. 继承恢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自继承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两年内,继承人没有行使其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再给予保护,而且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四、遗产的构成要件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

遗产的构成要件:1.遗产必须是财产(包括消极财产即债务),不能是人身权及身份等,这是由现代继承法作为财产继承而决定的,此与古代社会的宗祧继承制相区别。

2.遗产必须是死者生前所有的合法财产。

这里的所有是广义上的所有,既包括作为物权的所有权又包括债权,还包括知识产权、股权等各种财产权利。

3.遗产必须是非专属于死者的财产。

有些财产不具有可转让性,因此不得继承。

如养老保险金请求权,被保险人死亡后则该种权利归于消灭。

4.遗产的形态不以死者死亡时遗留下的状态为限,若从死者遗留下的财产衍生出的财产或替代财产均为遗产。

法定继承一、法定继承概念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的继承方式。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一)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1. 配偶。

即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或者妻,已经离婚的或者尚未结婚的不是配偶不享有继承权;依据婚姻法的规定构成事实婚姻的相互享有继承权。

2. 子女。

(1)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相互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2)养子女与其亲生父母相互之间由于没有法律关系所以不具有继承权。

(3)继子女与其继父母之间由于形成抚养关系而相互具有继承权的,不影响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继承权。

3. 父母。

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4.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 养孙子女与养祖父母之间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这里所谓的养孙子女是指的由其养祖父母直接收养为孙子女的情形,而不是指由养祖父母的子女收养为子女从而那形成祖父母与孙子女之关系的情形而言。

(二)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1. 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 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继承顺序的意义1. 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均丧失了继承权或者放弃了继承权,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 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继承权平等,除了例外情形均平等地分配遗产。

三、代位继承(一)代位继承的概念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

(二)代位继承的要件被代位继承人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包括养子女与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1.必须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

2.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但是没有代数的限制。

3.被代位人必须没有丧失继承权。

4.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得的继承份额,代位人为两人以上的,则该两个以上的代位人平均分配被代位人应当继承的那一份遗产。

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不适用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中的继承人死亡的遗嘱无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

四、转继承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又死亡的,由该死亡之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其应当继承的份额的法律制度。

转继承实际上是发生了两次继承,即先由死亡之继承人继承,然后再行根据法律规定或者该死亡之继承人的遗嘱确定其所继承之份额由何人继承。

五、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遗产分配原则是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平等继承,但是有两个例外一是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不平等:1.对生活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2.对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3.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4.继承人协商同意不均分。

二是法定继承人以外之人分得遗产:1.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2.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养子女对其亲生父母若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依据这一规定适当分得其亲生父母的遗产。

一、遗嘱继承与遗嘱的概念(一)遗嘱继承的概念遗嘱继承是由指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来指定继承人及其继承的遗产种类、数额的继承方式。

(二)遗嘱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对其遗产所作的处分或对其他身后事务所作的安排,并在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2. 特征:(1)遗嘱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关于法律行为的共同规定适用于遗嘱,如遗嘱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和内容的合法性等。

(2)遗嘱是死因行为即只有在立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立遗嘱人可以任意修改和撤销其遗嘱。

(3)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五种形式之一,并且每种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无效。

(4)遗嘱是死者生前处理其死后事务的意思表示,主要是安排其财产的归属。

(5)遗嘱不可代理,只能代书。

二、遗嘱的有效要件(一)实质要件1. 遗嘱人有遗嘱能力。

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立遗嘱人在立遗嘱当时是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所立的遗嘱无效。

2. 遗嘱是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无瑕疵。

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而不是可撤销。

3. 遗嘱的内容合法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1)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其遗嘱部分无效,即应当扣除出该部分遗产剩下的部分有效。

(2)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4. 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必须生存,若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嘱该部分内容无效。

(二)遗嘱的形式要件1. 遗嘱的形式:遗嘱应当采取下列五种形式之一: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五种。

对此应当注意以下三点:(1)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2)在这五种形式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强,若其他遗嘱的内容和公证遗嘱的内容冲突,无论公证遗嘱订立的时间先后均优先适用。

(3)口头遗嘱只能在情况紧急来不及订立其他遗嘱时才能使用,并且紧急情况解除后应当采取其他形式订立遗嘱,否则口头遗嘱无效。

2. 不得作见证人的有:(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所谓利害关系人是指和继承人、受遗赠人具有某种法律关系而基于此种法律关系继承人、受遗赠人受有利益时其也会随之受有利益。

例如丈夫和妻子基于夫妻关系丈夫取得财产妻子也受有相应的利益。

三、遗嘱的变更和撤销由于遗嘱是死因行为,因此立遗嘱人在其死亡之前,随时可以变更和撤销遗嘱:(一)明示方式变更、撤销。

立遗嘱人可以通过明确的意思表示将其所立遗嘱撤销和变更,但是撤销和变更公证遗嘱的意思表示必须经公证处重新公证才有效。

五、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受扶养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义务,受扶养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

1.遗嘱扶养协议是合同的一种,因此是双方法律行为;2.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合同;3.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人的权利只能在受扶养人死亡时实现;4.遗赠扶养协议的受扶养人只能是自然人,而抚养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5.遗赠扶养协议的抚养人只能是对被抚养人没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因此也不是被扶养人的法定继承人。

遗产的处理一、继承的开始1.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2. 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因此,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时间也就是继承开始的时间。

3. 死亡时间的推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又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的,一般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如几个人辈份相同,则推定他们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关系。

二、遗产分割遗产1. 首先进行析产,即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属于被继承人的那份财产,特别要注意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先分割出来给其未死亡的配偶,剩下的另一半才是遗产。

2. 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应继份额由胎儿的母亲代为保管或行使有关权利。

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为其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三、确定继承的适用顺序有遗赠扶养协议的优先适用遗赠扶养协议;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包括协议无效)的或者协议未处理的财产适用遗嘱(包括遗赠);没有遗嘱的(包括无效)适用法定继承。

四、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1. 限定继承原则,即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2. 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放弃继承或受遗赠的,不再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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