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1号令)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州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州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府•【公布日期】2023.10.12•【字号】大政办发〔2023〕51号•【施行日期】2023.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州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单位: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相关规定,《大理州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已经九届州委第57次常委会议和州十五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项认真抓好落实。
一、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21〕28号),进一步吃透规定、标准、范围、程序,推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纳尽纳。
同时,要根据本级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实际,实行动态调整。
二、凡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严格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决策”的法定程序,确保程序合法、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三、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对决策立项和决策过程中形成的程序证明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实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
附件: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0月12日附件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府•【公布日期】2022.07.29•【字号】大政发〔2022〕23号•【施行日期】2022.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大理经开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州委、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7月29日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的决策部署,围绕“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和“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目标,进一步完善政策协同、调控联动、监测预警、舆情引导、市场监管等长效机制,毫不动摇坚持“房住不炒”定位,因城施策,更好发挥政府调控作用,促进全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要素保障(一)各县市、大理经开区要综合研判本区域房地产市场现状和发展趋势,科学制定供地计划,控制好供地节奏,从时间和空间上统筹好供需基本平衡。
要强化闲置土地清查和依法处置,以城市更新为抓手,积极盘活低效用地资源。
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要求,从源头上杜绝权属边界不清晰、规划条件不明确、不具备开发基本条件的“带病”宗地出让,全面推广新供地项目“交地即交证”工作。
(二)辖区内各商业银行要按照“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要求,执行好贷款集中度管理、差别化住房信贷等金融政策,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贷款需求。
(三)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
房地产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即可申请与住房公积金合作,取消项目形象进度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项目贷款合作、符合条件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现“两个全覆盖”。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建公共资源评标专家库的通知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建公共资源评标专家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府•【公布日期】2013.04.15•【字号】大政办发[2013]37号•【施行日期】2013.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建公共资源评标专家库的通知(大政办发〔2013〕37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化公共资源评标专家资源,扩大公共资源评标专家队伍,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州人民政府决定整合现有评标专家库,同时公开征聘一批公共资源评标专家,组建大理州公共资源评标专家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家库的筹建、使用与管理(一)专家库的筹建州级评标专家库(州、市合建)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州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组建,大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公开征聘、初审专家资格,以及评标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和使用,州交通、住建、农业、水务、国土、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各自领域专家进行资格审核和认定,州监察局对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实施行政监察。
(二)专家库的使用评标专家库组建完成后,统一移交大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供招标人随机抽取使用。
(三)专家库的管理州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局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对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进行动态管理,大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家培训,记录评标专家日常评标情况。
二、评标专家资格认定条件及公开征聘范围(一)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四年,或具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的各类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2.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3.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4.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5.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大理州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大理州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府•【公布日期】2005.07.25•【字号】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第2号•【施行日期】2005.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第2号)《大理州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05年6月2日州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并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登记,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大理州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购销行为,减轻社会医药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卫生部等八部委《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卫生部等六部委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大理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是指依照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开展的药品集中公开招标、投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和履行以及其他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大理州辖区内国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及国有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
本辖区内中央、省属部门举办的医疗机构和民营、合资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实行集中招标采购:(一)因自然灾害等,必须进行紧急采购的;(二)发生重大疫情、重大事故等突发公共事件,必须进行紧急采购的;(三)卫生部和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应遵循的原则。
(一)严格准入、确保质量、公平竞争、规范运作、严格监管、合理低价;(二)廉洁、诚实、信用。
第六条行政部门不得包办代替或者直接从事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利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牟取部门或者个人利益。
大理州限额以上建设项目和重要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规定(试行)

大理州限额以上建设工程和重要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进一步标准限额以上建设工程和重要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理州辖区内限额以上建设工程和重要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限额以上建设工程是指大理市和“两区〞为3000万元以上、祥云县为1000万元以上、其余10个县为5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
重要建设工程是指中央、省、州属工程建设工程;全州房地产开发及居住小区建设工程;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临街、重要节点、重要区域建设工程;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限额以上建设工程和重要建设工程中以下建设工程的“一书二证〞〔?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审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变更审查、规划与设计方案变更审查、放〔验〕线及规划验收等规划管理工作由大理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实施。
(一)中央、省、州属建设工程;(二)房地产及其他工程。
滇西中心城市框架范围内的县市:大理市〔包括大理经济开发区和大理旅游渡假区〕为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含土地价〕的建设工程;漾濞县、洱源县、巍山县、弥渡县、祥云县、宾川县六县为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含土地价〕的建设工程;其它县为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含土地价〕的建设工程;(三)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核心保护区内的建设工程;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四)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对建设工程的技术审查和决策实行专家审查制度和大理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制度;专家审查和大理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的组织和程序按相关制度执行。
第五条建设工程行政许可(审批)应当遵循以下原那么:(一)符合国家、省、州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二)符合国家、省、州城乡规划及其他相关行业技术标准、标准;(三)符合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要求。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云南省法治政府八项制度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云南省法治政府八项制度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府•【公布日期】2009.06.10•【字号】大政发〔2009〕58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云南省法治政府八项制度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2007年省政府出台法治政府八项制度,在省级机关实施,取得了明显成效。
今年省政府决定进一步扩展到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实施。
为切实推进以重大投资项目审批、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重大国有资产处置、重大财政支出项目审批这四个制度为重点落实的法治政府八项制度的实施工作,结合我州实际,州人民政府制定了相关配套措施,请结合省政府的法治政府八项制度认真遵照执行。
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按照《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和核准制度的通知〉的通知》(大政发〔2007〕55号)要求执行,重大财政支出项目审批制度按照《大理白族自治州州本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大政办发〔2008〕46号)要求执行,同时就有关要求一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在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实施法治政府八项制度、责任政府和阳光政府四项制度是新形势下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系统安排。
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领导,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有力措施,深入贯彻落实好法治政府八项制度在内的有关工作。
对法治政府八项制度中重点推行的四个制度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抓好实施工作,对实施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二、做好与有关制度实施的衔接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新的形势,把法治政府八项制度与实施责任政府和阳光政府四项制度有机结合起来。
把责任政府四项制度中服务承诺、首问责任、限时办结的相关要求,贯穿于法治政府八项制度实施的始终;要通过开展行政问责,推动法治政府八项制度的实施;要按照阳光政府四项制度的要求,有针对性的在法治政府八项制度中开展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和重点工作通报,切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提升工作的实施意见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提升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府•【公布日期】2021.05.19•【字号】大政发〔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提升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提升工作,切实解决我州各类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偏低、功能不全等问题,全面提高全州综合防灾减灾能力,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州人民政府研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指示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安全至上、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管并重、平灾结合”的要求,在综合考虑全州灾害风险分布、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人口密度和公共资源条件等因素的基础上,以推进全州在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提升达标为主要任务,进一步加快城乡应急避难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全社会抵御和应对突发灾害事件的综合防灾减灾能力。
二、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安全至上。
坚持把以人民群众的安全和便捷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充分考虑群众居住环境和实际情况,使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不仅符合灾后应急避难场所的规范要求,还能满足平时群众文化生活的现实需要,切实让成果真正惠及民生福祉。
(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提升纳入“十四五”规划,融入安全城市的理念,在规划城乡发展、旧城改造中优先考虑保障群众安全的避难避险空间,将避难场所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社会经济发展等结合起来,并结合乡村振兴、美丽县城、特色小镇等建设,积极推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提升,科学合理地划定其服务范围,共享资源。
(三)建管并重、平灾结合。
在现有应急避难场所中增设防灾救灾设施,使之满足避难场所的条件。
云南省建设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石化招标公告
云南省建设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石化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云南大理永平永泰路加油站建设项目已由相关部门批准建设,招标人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云南大理石油分公司,建设资金企业自筹。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项目建设地点:永平县博南路东侧。
2.2建设规模:项目占地面积为12亩。
2.3招标范围: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云南大理永平永泰路加油站建设项目第一标段(土建部分),具体以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包含的范围为准。
2.4计划施工总工期:180日历天。
2.5工程质量要求:符合现行设计及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一次性验收评定“合格”。
2.6项目总投资:第一标段约480万元。
3.投标人资格要求3.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3.2投标人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叁级以上(含叁级)资质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以上(含叁级)资质)。
3.3业绩要求:由于本项目是石油行业的项目,存在一定的特殊性,要求投标人近三年来必须承担过至少1项中石化行业建设工程类似业绩(具体以合同为准)。
3.4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取得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投标项目现场管理负责人(包括主要领导或安全主管领导)或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必须具有中国石化安全培训合格证书(集团工单安监【2014】28号)。
3.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6根据永政办发〔2016〕68号文件规定:开标当日,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须亲自到场。
4.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5.报名方式5.1报名时间:2016年12月23日至2016年12月29日每日上午08:30时至11:30时,下午14:00时至17:30时止(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5.2报名地点:永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交易服务股【永平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局五楼(永平县综合农贸市场西大门旁)】。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9.08•【字号】•【施行日期】2019.09.28•【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1988年3月19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88年12月1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1998年7月4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订1998年7月31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2004年1月15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订2004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2014年2月22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2014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2019年9月12日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2019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洱海的保护和管理,防治水污染,改善流域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大理白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洱海是人工调控水位的多功能高原淡水湖泊,是大理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是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大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洱海最高运行水位为1966.00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最低运行水位为1964.30米。
特殊年份洱海最低运行水位确需调整的,由大理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补充规定(云南省建设厅公告 第3号)
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补充规定(省建设厅公告第3号)第一条为规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行为,建立健全有关评标依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第二条本补充规定为《关于印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预算综合报价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建建[2004]395号,以下简称“395号文”)和《关于印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建建[2004]396号,以下简称“396号文”)两个规性文件的补充。
凡本省行政区域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执行以上两个规性文件以及本补充规定。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工作的统一管理,各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量清单编制应当执行国家清单规、省工程量清单细目指南的有关规定及下列规定:(一)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时,项目特征描述应当清晰、准确,对清单项目的技术和质量要求,应在招标文件的技术部分中明确相应的要求和标准。
(二)措施项目清单应结合工程实际,考虑通用条件下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法,并按照国家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以下简称“建设部89号文”)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标准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没有编制措施项目清单的工程量清单为不完整的工程量清单,不得对外发出,招标管理机构和造价管理部门不予备案。
(三)招标人应考虑市场状况和工程实施过程可能发生的费用,列出其他项目清单。
招标人未提出,但在合同履行中发生的,承包方可以按规定向业主索赔。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大理白族自治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 第11号 《大理白族自治州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并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登记(登记编号为:云府登[2006]261号),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证评标公正、公平,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原国家计委等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大理州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含古建园林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绿化、灯光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水利水电、交通、土地整理等工程项目以及投资较大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的招标投标,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招标条件,或者投资总额在l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独立发包的50万元以上的室内外装饰装修及灯光、绿化工程项目,30万元以上的勘察项目,20万元以上的地基处理工程,都应当实行招标投标。 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投标的,业主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并报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 各类房屋(含古建园林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绿化、灯光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的招投标,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水利水电、交通、土地整理等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由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公平公开、依法规范、确保质量、保证工期”的原则。 第六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项目建设规模、隶属关系和投资来源,实行分级监督管理。 (一)大理州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范围: l、州级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和州属企事业单位(含房地产开发)5000万元(含5000万元,下同)以下的工程项目; 2、各县市及大理省级经济开发区、大理省级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两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含房地产开发)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 3、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委托管理的大理市辖区内限额以下中央、省属单位的投资项目。 (二)大理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范围: 1、市级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和市属企事业单位(含房地产开发)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 2、大理州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委托管理的工程项目。 (三)县级和“两区”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范围: 1、县(“两区”)级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和县(“两区")所属企事业单位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 2、大理州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委托管理的工程项目。 (四)独资、合资、合作的建设项目及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由办理该项目的立项审批或者备案管理部门的同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五)水利水电、交通、土地整理等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范围,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按照《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应当进行前置审计的招标项目,前置审计价作为工程控制价。不需进行前置审计的项目,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工程预算价作为工程控制价。 招标人应当在前置审计完成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招标备案登记。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向审计机关提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工程预算、银行出具的招标项目资金到位证明文件(工期在1年以内的项目,资金到位率应当在70%以上;工期超过1年的项目,资金到位率应当在50%以上,并且后续资金来源有保障)。审计机关对前置审计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编制的工程预算价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工程控制价应当在开标前15日向投标人公布。若投标人对工程控制价有异议,可在开标前10日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根据投标人的书面异议,应对工程控制价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投标人。如因对工程控制价的复核影响开标时间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公布开标时间。 第十条 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相应条款所规定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除依照本办法规定可实行邀请招标之外招标都应实行公开招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一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由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末发生变更的; (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增加的投资不超过中标价10%或50万),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四)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不含恢复重建工程)等工程; (五)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 第十二条 利用非国有资金或者非国有资金控股投资的项目,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相关条款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是否招标,由业主自由选择。 凡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所列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商品住宅、卫~生、体育等应当实行招标的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由业主自由选择。 第十三条 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如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权限分级审批。 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的程序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依法应当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大理市(含“两区”)辖区内和县级限额以上的项目,应当进入“大理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交易;县级限额以下的项目,应当到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公开交易。 第十五条 凡符合资质标准,社会信誉好,投标法人和项目负责人具有法定的真实性,近一年内没受到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施工企业(含项目负责人),均可报名成为投标人,任何单位不得将其排斥在外。 第十六条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投标人与招标人、投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第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发展改革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也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预审)。资格预审接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预审机构对预审结果负责。 第十九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组织进行,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其成员名单应当于开标前确定,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从大理州建设工程招标评委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原则为七人(含七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专家实行纵向横向交流制度。县管项目,原则上在大理州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非本县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州、市、“两区”监管项目,原则上在大理州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非大理市(含“两区”)辖区内专家不少于2人;投资规模较大、工程技术相对复杂、施工技术要求相对较高的项目,可抽取省评标专家参与评标。 评标专家原则上每月评标不得超过两次;取得各类注册执业资格的专家不得超过三次。 评标专家管理按《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库大理州分库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原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标。评标的一般程序为评标准备,初步评审,详细评审、评分,提交评标报告。 第二十二条 初步评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是否符合招标要求,审查投标人是否与资格预审合格的名单相一致; (二)投标书的有效性、完整性; (三)投标书与招标文件的一致性,审查并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 (四)投标报价的正确性。 第二十三条 经初步评审后,应当确定合格的投标文件和作废的投标文件。废标条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过程中不得随意废标。投标人的投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作废标处理: (一)投标人的投标预算价超过前置审计价±5%,或者投标报价超过前置审计价房屋建筑工程+3%~一8%,其余工程+5%~一10%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