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闽建[2018]3号—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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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qt_3796/201804/t20180410_1896 26.htm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建立统一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交易规则,我厅组织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4月2日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的设计人承担的工程设计内容和范围。
招标人原则上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由中标人承担方案设计及后续阶段设计和服务工作。
城市重要地段、重要景观地区的建筑工程、景观绿化工程,对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和省重要大型工程,可按相关规定采用直接委托、邀请招标方式发包。
“对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是指机场候机楼、火车站、汽车站、图书馆、博物馆、大剧院、美术馆、档案馆、展览馆、文献馆、科普馆、纪念馆、体育场馆、会议中心、医院、学校等具有特定功能要求的公共建筑。
“省重要大型工程”是指:(一)列入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当年度省重点项目。
(二)标志性城市景观大道、城市快速路、大型互通立交、跨江城市桥梁、大型隧道。
福建省予以保留的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目录(合计154件)xls

序号 制定机关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 省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 省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 省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 省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 省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 省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等 省经济贸易委 员会 省国土资源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国土资源厅
17
18 19 20 21 22
省建设厅 省建设厅 省建设厅 省建设厅 省建设厅
23
省建设厅
闽建筑[2007]34号
— 15 —
24 25 26 27
省建设厅 省建设厅
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备案 工作的通知 闽建筑[2008]28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 闽建筑[2008]37号 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在省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中试运行电子 省住房和城乡 化招投标的通知 闽建筑[2010]13号 建设厅 省住房和城乡 关于开展省属建设工程项目网上远程评标试运行的 闽建筑[2010]35号 建设厅 通知 转发中国民航局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明 省住房和城乡 确民航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职责分 闽建筑[2011]9号 建设厅 工的通知 省住房和城乡 关于招标文件与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问题的意见 闽建筑[2011]20号 建设厅 的通知 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 省住房和城乡 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闽建筑[2011]22号 建设厅 省住房和城乡 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文件(2011年 闽建设[2011]25号 建设厅 版)》标准文本的通知 关于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类似工程业绩和项目管理 省住房和城乡 人员问题的通知 闽建筑[2011]39号 建设厅 省住房和城乡 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闽建[2012]3号 建设厅 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 省住房和城乡 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闽建筑[2012]14号 建设厅 》的通知 省住房和城乡 关于鼓励引入大师领衔设计提升我省城市建筑水平 闽建设[2012]16号 建设厅等 的意见 省住房和城乡 关于规范校安加固工程招标活动的通知 闽建筑[2012]22号 建设厅 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 省交通厅 闽交建[2008]131号 标工作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 省交通厅 闽交建[2008]132号 导性意见的通知 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施工 省交通运输厅 闽交建[2009]65号 招标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 转发国家发改委等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 省交通运输厅 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 闽交建[2009]112号 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 省交通运输厅 闽交建[2009]185号 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 省交通运输厅 价办法及开展2008年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试评价 闽交建[2009]56号 工作的通知 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 闽交建[2011]111号 (2011年修订稿)的通知 省水利厅 省水利厅 省水利厅 省水利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办法 》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 法违规档案制度的通知 关于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 工作的意见 关于我省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备案工作的意 见 闽水建设[2008]53号 闽水建设[2009]35号 闽水建设[2010]53号 闽水建设[2011]26号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审 查 报 告 书

附件2-1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审 查 报 告 书
(工程勘察)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审查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其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审查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合格书编号
第1页共 页
附件2-2
合格书编号
第1页共页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审查报告书
(建筑工程)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勘察报告审查机构:
审查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其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审查机构(盖章):
年月日
附件2-3
合格书编号
第1页共页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审查报告书
(市政工程)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勘察报告审查机构:
审查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其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审查机构(盖章):
年月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3.07.23•【文号】建质[2013]111号•【施行日期】2013.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13〕11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建交委):为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以下简称部令),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审查机构的数量1.审查机构数量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
其中,各直辖市、副省级域市、地级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数量应根据其前三年平均完成的施工图审查面积数确定,每500~1000万平方米设1个。
2.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审查机构数量确定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所需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数量进行测算(确有必要时,可在总量不变的情况下调整审查机构布局)。
完成测算后请于2013年8月30日前将测算表(见附件1)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二、关于审查机构的确定3.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部令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开展审查机构确定工作,并于2013年12月31日前将审查机构名录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备案表见附件2)。
在符合部令规定标准的前提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细化审查机构确定标准。
4.申请审查机构时,申请单位应当提供审查人员从业经历、业绩、执业资格的相关证明以及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的个人承诺书、本单位聘用合同、社保证明(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审查人员提供退休证明)等材料。
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常见问题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 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 (闽建设[2019]51号)
第十三条 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勘察设计单位是否越级或超范围承接业务; (四)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 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国务院令第530号)
第十一条 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 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 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 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 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四、其他政策性审查内容 1、重大设计变更: ①《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后
勘察设计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设[2019]10号)
②《关于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修改变更管理的 通知》(闽建设[2019]17号)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后勘察设计变更
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设[2019]10号) 对已经审查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时,凡涉及工程建 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进行下列变更时,均应视为重大变 更。 (1) 改变建筑规模(如:增加层数、建筑面积,改变层 高、建筑高度等),改变建筑标准(如:增设中央空调系 统等); (2) 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使用功能; (3) 改变建筑平面形状和尺寸; (4) 改变建筑的墙体材料、幕墙面积,使建筑物的节能 性能及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发生变化的; (5) 改变外立面,并涉及主体结构的改变; (6) 增加或减少楼梯、电梯的数量和形式; (7) 改变消防设施、防火分区等。
建设部令第13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经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3年4月27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机构名录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10.28•【字号】榕建科〔2021〕106号•【施行日期】2021.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榕建科〔2021〕106号各县区(市)建设局、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勘察设计单位: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统一执行标准,提高审查质量和服务意识,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施工图审查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强化审查职责。
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进一步强化技术风险意识和质量责任意识,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开展工作,履行好审查职责,提升勘察设计文件质量。
二、统一审查范围。
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承接工程的规模和范围参照《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执行。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承接工程的规模和范围参照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 86号)执行,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开展审查。
对于规模较小、技术简单、质量安全风险较小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照省住建厅《关于提升施工图审查效率的若干意见》(闽建〔2019〕1号)、省审改办《关于优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指导意见》(闽建审改〔2020〕7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和质量安全监管模式的实施意见(试行)》(榕政办〔2020〕78号)、市工改办《关于推行部分项目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和施工许可阶段并联审批的通知(试行)》(榕工改办〔2021〕10号)执行。
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若干规则(试行)》的通知(1)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若干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建立统一的施工招标投标交易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实行电子招标投标。
招标投标参与各方应当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规范》、《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数据规范》等有关规定,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以下简称“省行政监督平台”,网址:)、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公共服务平台”,网址:)、招标文件规定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开展相关招标投标活动。
电子交易平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认证,通过检测、认证后方可使用,且应满足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督机关”)的监管需要。
第四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已建立工程报建系统且招标人已按要求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的,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省行政监督平台推送相关数据,招标人无需另行填报。
第五条委托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
- 1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后成立不少于3人的项目组。
项目组成员由项目负责人、招标文件编制人和其他成员组成,并应当为本单位人员且符合下列要求:(一)项目组成员应当熟悉工程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招标投标流程及相关业务知识。
(二)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且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时间不少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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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以下简称施工图联合审查),根据《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福建省提升营商环境行动计划》以及《福建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建市政工程)的施工图联合审查,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联合审查,是将依法应当进行施工图审查的项目,包括房建市政工程的各专业和消防、人防、防雷、技防、通信等内容的设计技术审查统一委托同一家具备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图审机构)审查,审查成果作为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的依据。
第四条施工图联合审查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审查。
施工图统一交由一家图审机构进行审查,避免“一套图纸多头审”。
(二)统一标准。
图审机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审查,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限时办结。
图审机构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成审查工作,
提高审查时效。
(四)联合监管。
施工图联合审查不改变法定部门监管职责,相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图审机构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技术审查:
(一)施工图审查方面。
图审机构应当按照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46号)和《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等相关规定进行技术审查。
(二)消防方面。
图审机构应当按照省住建厅制定的《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技术审查要点》进行消防技术审查。
(三)人防方面。
图审机构应当按照省住建厅、省人防办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结建式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闽建设〔2010〕1号)、《福建省防空地下室设计若干技术要求》(闽人防办〔2018〕56号)有关要求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RFJ06)等人防相关技术标准,对结建式人防工程进行人防技术审查。
(四)防雷方面。
图审机构应当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6〕204号)、省住建厅《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建设〔2017〕1号)有关要求和《建筑物防雷设计
规范》(GB50057)、《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等防雷相关技术标准,进行防雷技术审查。
(五)技防方面。
图审机构应当按照《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等技防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技防审查。
(六)通信方面。
图审机构应当按照省住建厅、省通信管理局《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通知》(闽建科〔2013〕20号)有关要求和《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50846)等技术标准,对涉及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内容进行通信技术审查。
第六条图审机构对施工图进行联合审查后,应当在规定的审查时限内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
前款所称审查时限指图审机构收到施工图设计文件全套送审材料到出具施工图审查意见告知书的起止时间,不含设计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修改时间和图审机构的复审时间。
第七条建设单位送审时,应按规定提供相应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建设单位收到图审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告知书后,应及时组织设计单位落实审查意见,及时报送复审,并明确设计单位的修改时限要求。
图审机构复审时间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第八条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对图审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提出的异议,涉及人防、消防、防雷、技防、通信等审查内容的,
由住建部门会同相应主管部门予以研究处理。
第九条施工图联合审查实行无纸化申报、在线审查、全过程数字化监管和在线监督。
通过施工图数字化审查信息系统实现审查过程、审查结果实时推送、实时告知、实时反馈建设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全省施工图数字化审查信息系统报送相关资料。
第十条建设单位取得审查合格成果文件后,依法应报送住建、人防等相关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的,应当将审查成果文件及时报送相关主管部门。
相关主管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依法出具相应审批文件。
第十一条施工图联合审查涉及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协调,相互配合,及时研究解决施工图联合审查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加强施工图联合审查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