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验收前房屋已实际交付 开发商是否应承担逾期交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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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验收的违约责任

延迟验收的违约责任

延迟验收的违约责任
首先,延迟验收可能会导致违约方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这意味着违约方需要向受益方支付违约金或者承担因延迟交付而产生的损失。

这些损失可能包括额外的成本、利润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

其次,根据合同的具体约定,受益方可能有权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如果延迟交付严重影响了受益方的利益,受益方可以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一方面,受益方也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除此之外,延迟验收的违约责任还可能会引发其他法律纠纷,例如可能导致诉讼或仲裁程序。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会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来判定违约责任,并决定相应的赔偿金额或其他补救措施。

总的来说,延迟验收的违约责任是一个涉及法律责任和赔偿问题的复杂情况,需要根据具体的合同条款和实际情况来进行分析和解决。

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延迟交付的违约责任以及相应的赔偿措施,以避免可能的纠纷和损失。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开发商逾期交房、办证违约责任纠纷案件审判指引的通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开发商逾期交房、办证违约责任纠纷案件审判指引的通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开发商逾期交房、办证违约责任纠纷案件审判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6.09•【字号】赣高法〔2020〕80号•【施行日期】2020.06.0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买卖合同正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开发商逾期交房、办证违约责任纠纷案件审判指引的通知赣高法〔2020〕80号全省各级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发商逾期交房、办证违约责任纠纷案件审判指引》经2020年6月4日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呈报省法院立案二庭。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6月9日审理开发商逾期交房和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纠纷审判指引为妥善处理开发商逾期交房、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纠纷案件,统一全省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和裁判尺度,提高审判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经验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案件范围本指引所指的开发商逾期交房、办证违约责任纠纷是指自然人因购买商品房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销售合同后,开发商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向购房人交付房屋、办理房屋产权证,引发的购房人起诉开发商,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付房屋和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的纠纷。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与开发商之间因购买商品房逾期交房、办证发生的纠纷可以参考本指引处理。

二、商品房交付条件开发商向购房人交付的房屋应当经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已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

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高于该标准的,以合同约定为准;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低于该标准的,按该标准认定。

业主收房了但是消防未验收的消防告知书

业主收房了但是消防未验收的消防告知书

业主收房了但是消防未验收的消防告知书你有没有听说过这样的事儿:你满心期待的新房终于收到了钥匙,想着终于可以安心住进去,结果突然收到一封通知,说啥消防验收还没通过,消防告知书一发,整个心情瞬间掉到了谷底。

好家伙,满怀的喜悦瞬间变成了一个大大的问号。

你是不是也有过这样的感受?想象一下,辛辛苦苦等了这么久,终于盼到了收房的那一天,想着“嗯,这下好了,可以把那些家具搬进去了”,结果通知一来,脑袋一懵,心情“哐”地一下全没了。

别着急,这个问题其实还挺常见的,咱们也不是第一次遇到,听我慢慢给你捋一捋。

消防验收没通过不代表你不能收房,也不代表楼房就不安全。

听上去很严重,其实没那么可怕。

消防验收是为了确保大楼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主要是看有没有火灾隐患,比如消防通道是不是畅通无阻,灭火器是不是摆在该摆的地方,消防设备是不是合格啥的。

也就是说,虽然你现在收了房,但建筑的消防设施还没有通过最后的审核。

至于这是不是意味着你进不去房子,那倒不一定,有些地方的物业可能会要求你不能立即入住,或者会要求你临时住在某些区域,等问题解决后再开放其他区域。

大家都知道,收房之前会有一堆手续要走,很多业主都是“满怀期待,一颗心早已飘到新房里”,然后再加上一些对合同、装修的忧虑,眼看着一个大单子就快成了自己的了。

突然“哐”地一下,消防验收没通过的告知书就扔到你面前,这确实挺让人懵的,心里那个“火冒三丈”简直不是一般的酸爽!你可能会问,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其实这就是一个小小的“程序问题”,也不完全是开发商的责任。

因为消防验收涉及到各类专业检查,像是灭火器的布置、消火栓的安装、紧急照明设备的测试等,虽然项目建设公司已经做了一大堆准备,但有时候还是会被消防部门在某些细节上挑出毛病,结果就得重新整改。

然后再去申请验收,搞得时间一拖再拖。

你也许会心急,觉得时间一拖再拖,自己能不能顺利入住成了大问题。

想想看,收房了,心里早就做好了要搬进去的准备,家具都已经选好了,甚至有些人还提前约好了搬家公司。

未消防验收的法律后果(3篇)

未消防验收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消防验收是建筑工程投入使用前的一项重要环节,它关系到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然而,在实际建筑工程中,有些单位或个人为了追求利益,忽视消防验收的重要性,导致建筑工程未经过消防验收就投入使用。

本文将探讨未消防验收的法律后果,以引起相关单位和个人的重视。

一、未消防验收的法律后果概述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明确规定,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未经过消防验收的建筑工程,属于违法行为。

2. 责令改正或停止使用对于未经过消防验收的建筑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依法责令改正或停止使用。

改正措施可能包括补办消防验收手续、整改消防安全隐患等。

若建筑工程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责令停止使用,直至安全隐患得到消除。

3. 责令赔偿损失若因未经过消防验收的建筑工程导致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责任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 行政处罚对于未经过消防验收的建筑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5. 刑事责任在特定情况下,若因未经过消防验收的建筑工程导致重大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相关责任人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二、未消防验收的法律后果分析1. 对建设单位的影响未经过消防验收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将面临以下法律后果:(1)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依法给予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2)赔偿损失:若火灾事故发生,建设单位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刑事责任:在特定情况下,相关责任人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2. 对施工单位的影响未经过消防验收的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将面临以下法律后果:(1)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依法给予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2)赔偿损失:若火灾事故发生,施工单位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刑事责任:在特定情况下,相关责任人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3. 对监理单位的影响未经过消防验收的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将面临以下法律后果:(1)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依法给予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被拒收不构成逾期交房

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被拒收不构成逾期交房

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被拒收不构成逾期交房随着人们对于居住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房屋交付问题也成为了社会焦点。

在楼盘交付时,业主和开发商之间常常会产生纠纷,其中最常见的就是业主拒收交付的房屋。

对于这种情况,不是所有拒收房屋的业主都会导致逾期交房,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一、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所谓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就是指房屋符合建设规划、质量检验、验收规定,可以正常使用的房屋。

交房前知情且同意的小缺点可以容忍,如少量油漆脱落、瓷砖存在缝隙等。

但如果涉及到对居住安全或者健康有影响的问题,例如房屋裂缝、抗震等级达不到要求等,属于不符合交付条件的范畴。

二、拒收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第一种情况:因为其他原因业主可以在房屋交付前向开发商提出书面拒收,一般开发商都会对业主提供在场地说明示和合同约定的缺陷情况进行整改,在整改期限内,业主可以提出要求进行再验收。

而如果业主拒绝验收、强行拒收房屋,则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种情况:因为房屋质量问题如果业主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了房屋质量问题,可以拒收房屋。

业主要及时在房屋交付后15天内向开发商提出书面拒收通知,并附上不符合交付条件的具体情况、相关证据和要求整改时的时间要求等,并加盖业主本人签字或指定代理人签字。

在开发商收到业主的书面拒收通知后,需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业验房人员前往现场验收,并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

如果开发商拒绝或者未及时进行整改,业主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或者提起诉讼索赔。

三、不构成逾期交房在符合交房标准的条件下,由于业主拒绝验收导致的房屋无法交付所产生的时间不算作房屋逾期工期。

因为这个时候,开发商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对房屋进行了交付,业主的拒收行为不影响开发商按照约定提交产权证书等其他权利证书。

总之,在拒收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时,业主需要提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了解自己的权利,看清条款,统筹考虑,明确自己的要求。

如果房屋合规,那么拒收不会导致逾期交房;如果房屋存在质量问题,那么拒收是保护自身权益的合法途径。

房屋交付验收的法律规定

房屋交付验收的法律规定

房屋交付验收的法律规定在房地产领域,房屋交付验收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涉及到买卖双方的权益保护和合同履行。

本文将探讨房屋交付验收的相关法律规定,并讨论其在实际中的应用。

一、合同约定房屋交付验收的法律规定首先体现在购房合同中。

购房合同是买卖双方之间达成的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房屋交付和验收的具体要求等内容。

合同应当明确规定交付的时间、方式、房屋的质量标准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等,以确保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权益平等和合法。

二、房屋质量保证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房屋交付应当符合质量标准,并且能够达到使用和安全的要求。

房屋质量问题包括结构安全、装修质量、材料选用等方面。

买卖双方在房屋交付时应当进行验收,如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修复或者替换。

若房屋质量问题影响使用安全,买方还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房款。

三、交房时间与方式交房时间是购房合同中约定的一个重要条款,卖方应当按时将房屋交付给买方。

如果卖方未按时交房,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

同时,交房方式也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表述,比如是否包含物业配套、公共设施等。

双方应当确保交付的财产符合约定,并进行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四、房屋交付的验收程序房屋交付的验收程序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买方验收和卖方配合。

买方应当在交房当天对房屋进行检查,并详细记录问题和瑕疵。

若发现房屋质量问题,买方应当立即通知卖方,并要求卖方进行修复。

卖方则应当积极配合买方的验收工作,并承担相应的修复责任。

在双方达成一致后,可以进行正式的房屋交付手续。

五、争议解决如果在房屋交付验收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当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买卖双方可以寻求第三方的仲裁或者通过诉讼解决。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可以选择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房屋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或者人民法院申请维权。

六、维护买方权益在房屋交付验收的过程中,买方的合法权益需要得到维护和保障。

如果卖方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买方可以要求返还购房款,并要求支付违约金。

开发商延期交房案例5篇

开发商延期交房案例5篇篇一:开发商延期交房案例如期不交房交房不达标李先生于2010年在让胡路区某楼盘买了一处商品房,当时合同中约定交房的期限是2011年12月31日前。

但由于开发商的原因,房子在约定的日期内,并没有如期交付。

李先生和许多业主曾多次到开发商处询问延期交房的缘由,开发商迫于压力,再次做出了违约的决定:在小区的水、电等基础设施都没有达标的情况下,强行要求业主们在2012年的3月份之前领取钥匙,办理入住手续。

但是业主们对于开发商的做法并不认同,因为在购房合同中,明确写着房屋交付使用的标准:通水、通电等。

当时该小区并没有安装正式电,也没有通自来水。

业主们表示,楼盘没有达到入住标准,他们是不会办理入住手续的。

同时,业主们要求开发商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而开发商表示,已经通知业主办理入住,如果业主不同意,将从通知之日开始计算业主的入住时间。

如果想要违约金只能按照已付金额日万分之零点一给付。

律师观点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白宇宙律师表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商品房现售的条件之一,是“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另外,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法定要件还包括房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消防验收合格材料及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

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尤为关键的是《黑龙江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应当取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否则不得交付使用。

房屋建设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按此规定,开发商在没有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的情况下,买受人可以拒绝收房。

毛坯房交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毛坯房交房是房地产市场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涉及到开发商、购房者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在我国,毛坯房交房的法律规定较为复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多个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毛坯房交房的法律规定、交房流程、交房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毛坯房交房法律规定1. 合同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自愿、等价、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毛坯房交房过程中,开发商与购房者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交房时间、交房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

2. 交房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竣工后,应当组织竣工验收。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毛坯房交房应满足以下条件:(1)房屋主体结构安全,符合设计要求;(2)房屋外观整洁,无重大缺陷;(3)房屋配套设施齐全,包括供水、供电、供气、排水、供暖等;(4)房屋内部装修符合合同约定;(5)相关产权证明文件齐全。

3. 交房流程(1)开发商向购房者发出交房通知,约定交房时间、地点;(2)购房者按照约定时间到现场验收房屋;(3)购房者对房屋进行验收,如有问题,应向开发商提出;(4)开发商根据购房者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5)整改完成后,购房者再次进行验收;(6)购房者确认房屋合格后,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4. 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毛坯房交房过程中,如出现以下情况,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1)未按照约定时间交房;(2)房屋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3)房屋配套设施不齐全;(4)产权证明文件不齐全。

三、毛坯房交房流程1. 开发商发出交房通知开发商应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购房者发出交房通知。

2. 购房者验收房屋购房者应在接到交房通知后,按照约定时间到现场验收房屋。

验收内容包括房屋主体结构、外观、配套设施、内部装修等。

刘军、永州市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军、永州市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23【案件字号】(2021)湘11民终170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屈中亚李飞廉丽萍【审理法官】屈中亚李飞廉丽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军;永州市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刘军永州市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刘军【当事人-公司】永州市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阳芳湖南宗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阳芳湖南宗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阳芳【代理律所】湖南宗元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军【被告】永州市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系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双方的争议焦点是:一、案涉房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是否应认定为被上诉人的违约行为;二、原审判决认定2019年8月31日至2020年4月23日期间不作违约处理是否合理、合法。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欺诈撤销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基本原则特别授权证明诉讼请求开庭审理书面审理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另查明,双方合同约定,商品房达到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即可以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

合同附件三交房标准:一、建筑主体:1.外墙,贴外墙面砖和外墙涂料;2.内墙,粗粉刷;3.顶棚,原结构版面,有模结处磨平,不再粉刷,也不刮涂料;4.地面,现浇基层;5.门窗,入户门为品牌防盗门,室内均预留门洞,窗户采用品牌铝合金、不带纱窗;6.厨卫,预留排水管道接口,设排烟井口;7.阳台,锌钢栏杆;8.屋面,现浇钢筋混凝土屋面,挤塑聚苯板隔热层,电梯机房坡屋顶。

二、公共部分:1.电梯,西奥电梯;2.内墙面,涂料或瓷砖;3.踏步装修,水泥磨面;4.楼梯栏杆,不锈钢栏杆;5.单元入口门,不锈钢门;6.安防,楼宇对讲系统、整个小区及地下车库设监控系统;7.电梯前室,地面安装地板砖、不锈钢电梯门套。

开发商逾期交房、办证违约责任纠纷案件审判指引

开发商逾期交房、办证违约责任纠纷案件审判指引格案致知王文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

火灾事故处理专业律师。

火灾事故保险代位求偿专业律师。

213篇原创内容Official Account开发商逾期交房、办证违约责任纠纷案件审判指引江西高院向全省各级法院下发《开发商逾期交房、办证违约责任纠纷案件审判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要求全省各级法院根据《指引》内容及精神,做好开发商逾期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统一类案裁判尺度,提高案件审判质效。

据悉,该《指引》是国内首个规范开发商逾期交房、办证违约责任纠纷案件裁判标准的地方性司法指引性规范。

《指引》出台的背景近些年来,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因开发商逾期交房、办证引发的纠纷大量涌向法院。

据统计,2019年江西全省法院审结开发商逾期交房、办证违约责任纠纷案件3700余件,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数的三分之一。

开发商逾期交房、办证违约责任纠纷案件法律适用争议较多,特别是商品房交付条件的认定、逾期违约金的认定和调整、免责情形和诉讼时效的计算等问题,不仅当事人争议大,不同法院之间,认定标准和裁判尺度不统一也较普遍。

因此,有必要对开发商逾期交房、办证违约责任纠纷中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细化研究,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提出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符合裁判规律,合理平衡开发商与业主之间利益的指导意见,统一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和裁判尺度。

江西高院将开发商逾期交房办证违约责任纠纷作为2019年重点调研课题,课题组对1500余份全省法院二审、再审判决书进行了详细实证分析,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根据法律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提出了审判指引内容,经江西高院审判委员会2020年第六次会议讨论通过,供全省法院办案参考。

《指引》亮点《指引》共9个条文,分别涉及商品房交付条件、商品房交付与接收、逾期交房、办证违约金的调整、逾期办证的认定、开发商免责情形、诉讼时效等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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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验收前房屋已实际交付开发商是否应承担逾期交房责任?
来源:作者:时间:2010/12/06
[案情摘要]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从2001年开始在长沙市繁华道路边开发了一栋有商场裙楼的商住楼。

房屋预售期间,甲公司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2002年6月30日前按验收合格的条件交房,未按期交房的违约金约定每日按购房者已付房款的万分之六计算。

该商住楼建设过程中,因建筑公司施工延误工期,导致房屋于2002年8月30日才竣工和办理工程质量验收手续,比约定的交房时间推迟了两个月,此后的消防验收合格时间为2003年2月15日。

2002年8月底,甲公司通知购房者前来办理交房手续。

该商住楼的购房者,大部分都于2002年9月初办理了该商住楼的入住手续,但在2003年8月,几十名购房者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以2003年2月前未办理消防验收手续为由,要求甲公司支付2003年2月15日期间的逾期交房违约金200多万元,其中单户要求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最高达到20万元。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是否包含消防验收的内容;二是怎样确定房屋交付使用的时间;三是未经消防验收但房屋已交付使用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四是违约金的约定是否过高的问题。

针对上述四个方面的焦点,笔者认为:
一、关于商品房示范合同文本中相关交付条件的含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监制的2000年版《商品房买卖合
同》示范合同文本的第八条有五种交付条件可供合同当事人选择,第一为“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第二为“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甲公司与购房者签订的合同,都是选择“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的交付条件”。

消防验收是包含在第一种交房条件,还是包含在第二种或其它交房条件中,这是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

如果第一种交房条件不包含消防验收的内容,则甲公司在办理商住楼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后,即在2002年9月后,就不存在甲公司违约问题。

笔者在本案的代理意见中提出,示范合同文本第八条的第一种交房条件,其基本含义应为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而不包含消防验收的内容。

1、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已明确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含义为工程质量验收。

我国合同法第27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依据上述规定,工程质量验收是一种独立的验收项目,只要该验收合格,建设工程即可交付使用,这种验收与上述合同中第一种交付方式中的验收,其包含的内容是一致的,故该验收不包含消防验收的内容,消防验收应属于综合验收或其他验收条件中的内容。

2、国家工商行政管管理局和建设部监制的95版《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合同文本,已明确将消防验收列入综合验收内容,该示范合
同文本注明的交付条件,为“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和按规定必须的综合验收合格”。

2000年版的示范合同文本,将交付条件改为可选择的条款,在增加多项选择的同时,将95版文本中的工程质量验收和综合验收内容一分为二,但验收的含义仍是相同的。

这就说明,2000版的示范合同文本,其制定者在交付条件条款中的意图,是“商品房经验收合格”选项只包含工程质量验收的内容,而不包含消防验收内容。

3、在商品房的交易习惯中,房地产开发商一般都理解“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的条款含义为工程质量验收,消防验收属于综合验收的内容,因此,房地产开发商一般都选择“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条款为交付条件,以便使商品房能及早符合交付要求。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5条关于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条款真实意思的规定,“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的条款,应理解只含有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内容。

二、关于商品房交付使用时间的确定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商品房交付使用的含义,应为出卖人将其出卖的商品房转移至买受人占有的行为,同时根据“解释”第11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应视为出卖人履行了交房义务。

本案中,大多数购房者已在2002年9月初办理了交房手续,并
已实际入住,只有少数购房者在甲公司发出书面交房通知后,未来甲公司办理交房手续,但不论上述那种情形,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须消防验收才视为交付使用的情况下,依“解释”的规定,都应确认甲公司开发的商住楼已于2002年9月初履行了交房义务。

故此,在2002年9月以后,不存在甲公司逾期交房而须支付违约金的问题。

三、关于消防验收前交房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我国消防法第10条第3款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律后果应为两个方面:第一、依我国消防法第40条的规定,工程建设单位将受到停止使用或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第二、合同条款如违反上述规定,将产生无效的法律后果。

但是,违反消防法的规定并不等于违反了合同约定。

依前述,甲公司与购房者的合同,没有须经消防验收后方能交付使用的约定,因此,在2003年2月前甲公司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使用,只违反了消防法的规定,没有违约行为,甲公司不应承担逾期交房而须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

即使上述交付条件方面的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由于交房时间是依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而确定的,交房时间与交付条件在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又是约定在直接相连的一个条款中,故在交房条件的约定无效的同时,交房时间的约定也同样无效。

并且,某一种交付条件的无效,在双方没有另行协商。

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
不应在合同中当然产生另一种交付条件。

故在此种情况下,甲公司仍然不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四、关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问题
甲公司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标准,为每日按购房者已付款项的万分之六,此违约金的计算标准,相当于年利率21.6%,是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的14倍,已过分高于实际损失。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仲裁机关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将此违约金数额予以减少。

同时根据“解释”第16条:“关于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的规定,甲公司在2002年9月前逾期交房两个月的违约金,其计算标准,应为银行利率的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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