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 民用建筑装修工程室内环境质量验收规程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规程目录(2014.4)

24.00
101
居住建筑标准化外窗系统应用技术规程
DGJ32/TJ157-2013
15.00
102
地源热泵系统工程勘察规程
DGJ32/TJ 158-2013
30.00
103
江苏省城建档案馆业务工作规程
DGJ32/C 05—2008
38.00
104
城市道路照明技术规范
DGJ32/TJ143-2012
62.00
89
超声回弹综合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
DGJ32/TJ144-2012
32.00
90
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
DGJ32/TJ145-2012
15.00
91
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DGJ32/J 146-2013
20.00
92
固化粉煤灰应用技术规程
DGJ32/TJ 94—2010
12.00
40
聚氨酯硬泡体防水保温工程技术规程
DGJ32/TJ 95—2010
22.00
41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GJ32/J 96—2010
44.00
42
电力场所热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配置设计、安装与验收规程
DGJ32/TJ 97—2010
14.00
43
钻芯法检测外墙外保温构造技术规程
96
劲性复合桩技术规程
DGJ32/TJ151-2013
18.00
97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数据监测系统技术规程
DGJ32/TJ152-2013
25.00
98
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标准
2013年最新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目录

80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标准
DGJ32/TJ 135—2012
35.00
81
既有建筑结构加固工程现场检测技术规程
DGJ32/TJ136-2012
17.00
82
预应力混凝土U型梁施工与验收规程
DGJ32/TJ137-2012
20.00
83
公共建筑能源审计标准
DGJ32/TJ138-2012
15.00
18.00
76
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
DGJ32∕TJ131—2011
45.00
77
城市轨道交通能源管理系统技术规程
DGJ32∕TJ132—2011
25.00
78
装配整体式自保温混凝土建筑技术规程
DGJ32∕TJ133—2011
30.00
79
常开防火门控制装置应用技术规程
DGJ32∕TJ134—2012
13.00
21
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DGJ32/TJ 76—2009
17.00
22
基桩自平衡法静载试验技术规程
DGJ32/TJ 77—2009
18.00
修订替代DB32/T 291—1999
23
烧结淤泥非承重保温砖自保温墙体系统应用技术规程
DGJ32/TJ 78—2013
17.00
修订替代DGJ32/TJ 78—2009
DGJ32/TJ143-2012
62.00
89
超声回弹综合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
DGJ32/TJ144-2012
32.00
90
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
DGJ32/TJ145-2012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绿色建筑室内环境检测技术标准》的公告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绿色建筑室内环境检测技术标准》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5.11.11
•【字号】建设厅公告(2015)40号
•【施行日期】2016.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
正文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绿色建筑室内环境检测技术标准》的公告
建设厅公告(2015)40号现批准《绿色建筑室内环境检测技术标准》为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GJ32/TJ194—2015,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该规程由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组织出版、发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1月11日。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验收细则)

1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01)15.1 强制性条文1 第1.0.5条民用建筑工程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2 第3.1.1条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包括砂、石、砖、水泥、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新型墙体材料等,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3 第3.1.2条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等,进行分类时,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表3.1.2的规定表3.1.1 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放射性指标限量放量。
5 第4.1.1条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前,必须进行建筑场地土壤中氡浓度的测定,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
6 第4.1.2条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必须根据建筑物的类型和用途,选用符合本规范规定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
7 第4.2.4条民用建筑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高于周围非地址构造断裂区域3倍及以上、5倍以下时,工程设计中除采取建筑物内地面抗开裂措施外,还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中的一级防水要求,对基础进行处理。
8 第4.2.5条民用建筑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高于周围非地址构造断裂区域5倍及以上时,工程设计中除按本节第4.2.4条规定进行防氡处理外,还应按国家标准《新建低层住宅建筑设计与施工中氡控制导则》GB/T 17785-1999的有关规定,采取综合建筑构造措施。
9 第4.2.6条Ⅰ类民用建筑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高于周围非地址构造断裂区域5倍以上时,应进行工程地点土壤中的镭-226、钍-232、钾-40的比活度测定。
当内照射参数(I Ra)大于1.0或外照射参数(Iγ)大于1.3时,工程地点土壤不得作为工程回填土使用。
10 第4.3.1条Ⅰ类民用建筑工程必须采用A类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
11 第4.3.3条Ⅰ类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装修,必须采用E1类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
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DGJ32J103-2010)(表A.0.2)自动计算,不合格数据显色(原创)

序号HL1L2H1H2H3H4H5L1-1L1-2L2-1L2-2最大偏差极差最大偏差极差最大偏差极差卧室127403366346627562757275627532749337033733469346317873-36卧室2274032514266273727352744274227453235325642734263510-1621710书房274027662466273927242740273327482762276524712468-1624-4353客厅2710726639662726271727282725271672657257395739631812-98-96客厅2710726639662726271727282725271672657257395739631812-98-967表A.0.2 室内空间尺寸、护栏和扶手、玻璃安装、厨柜工程、防水工程验收记录表单位工程名称验收部位(房号)6房间编号净高推定值(mm)长宽推定值(mm)实测值(mm)净高净开间净进深套型示意图、标注房间编号附后室内空间尺寸测量示意图计算值(mm)现场检查项目质量要求质量验收记录护栏和扶手护栏和扶手的造型、尺寸、高度、栏杆间距和安装位置第7.2.1条2、落地门窗、玻璃隔断的安全措施。
第7.3.2条3、玻璃观感质量第7.3.3条9厨柜工程1、厨柜安装第7.4.1条8玻璃安装1、玻璃的品种、规格、尺寸、色彩、图案和涂膜朝向。
第7.3.1条2、厨柜观感质量第7.4.2条10防水工程外墙外墙防水第8.0.1条外窗外窗防水第8.0.2条防水地面屋面屋面防水第8.0.5条厨卫间、开放式阳台等地面防水效果第8.0.3条厕浴间、厨房和有排水(或其他液体)要求的建筑地面面层与相连接各类面层的标高差第8.0.4条。
[2019整理]GB5021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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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10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1 总则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 保证工程质量, 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的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
1.0.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合同、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文件对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 本规范应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2001) 配套使用。
1.0.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建筑装饰装修building decoration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 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 对建筑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
2.0.2 基体primary structure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或围护结构。
2.0.3 基层base course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面层。
2.0.4 细部detail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局部采用的部件或饰物。
3 基本规定3.1 设计3.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 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 1.2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设计单位负责。
3.1.3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消防、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3.1.4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对建筑物进行必要的了解和实地勘察, 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
3.1.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
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 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 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3.1.6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防火、防雷和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江苏省住宅装饰质量标准【精选文档】
江苏省住宅装饰质量标准(DB32/381-2000)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住宅装饰(以下简称装饰)的基本原则,给排水管道、卫浴设备安装、电气、抹灰、镶贴、细木制品、门窗、吊顶、花饰、涂装、裱糊、锦锻软包及地毯铺设等分项工程的质量要求、验收方法、判定和工程质量验收程序以及质量评定。
本标准适用于已交付使用的新建住宅装饰和使用中的住宅二次装饰的质量要求。
也可用于业主与承建双方签订住宅装饰合同的依据。
2.基本原则2—1.住宅装饰应遵守国家与地方法律、法规,并遵守安全、美观的基本原则,在设计与施工中必须贯彻有关建筑、给排水、电气、安全、防火、防腐、环保等现行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
2-2.装饰设计和施工必须确保原有建筑物的安全性、整体性,不得随意改变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和随意增加载荷,不得随意破坏建筑物外立面,不得随意在地面镶贴厚重材料.如确需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应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同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2—3.装饰施工应在业主的分户门以内的范围内进行,不得占用公共空间,不得因竭影响毗邻房屋的安全及使用环境。
2-4.装饰施工材料的质量应符合该产品有关质量要求和设计要求,供货单位应提供产品质保书或检验报告。
施工前,必须对材料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用于装饰.选材时,应优先采用节能型、阴燃型和环保型材料.2-5.装饰施工不得随意改变排水立管、给水管道、地漏、便器的位置,不得随意增设卫浴设施。
2-6.装饰施工不得影响水、电、燃气表具的抄表,不得影响表具的维修及更换。
严禁移动燃气表具,燃气管道不得暗敷,并不得穿越卧室.穿越吊顶内的燃气管道不得有接头。
装饰时如确需移动燃气表具,应向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由有关专业人员施工。
2-7.装饰施工单位应充分考虑气候、环境对装饰质量的影响。
2—8.住宅装饰施工时,如使用安装有特殊规格的设备和材料时,应严格按其产品说明书的规定进行安装.2—9.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做到水通、灯亮、窗明地净、垃圾清理完毕,设备完好、装饰效果应符合设计要求,交业主使用前必须做好成品保护.2-10.住宅装饰装修应符合DB32/301—1999 《江苏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装饰工程》中规定的操作规程。
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则(PPT完整版)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
第5.0.6条: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处理: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 收。(合格)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 批,应予以验收。(合格)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 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 可予以验收。(合格)
注:《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18号:开发 企业应在房屋销售合同中明确因住宅工程质量原因所产生的退房和保 修的具体内容以及保修赔偿方式等相关条款。保修期内发生住宅工程 质量投诉的,由开发企业负责查明责任,并组织有关责任方解决质量 问题。暂时无法落实责任的,开发企业也应先行解决,待质量问题的 原因查明后由责任方承担相关费用。
检查单元的划分: 1、室内检查单元:以每户为一个检查单
元。 2、公共部位检查单元:每个单元的外墙
为一个检查单元;每个单元每层楼 (电)梯及上下梯段、通道(平台) 为一个检查单元;地下室每个单元或 每个分隔空间为一个检查单元。
17
3 基 本 规 定8
• 工程铭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竣工日期; (二)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
24
3 基 本 规 定8
3、当返修或返工确有困难而造成质量缺陷时,设计 单位认可在不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情 况下,建设单位应将分户验收不符合本规则情况 书面告知住户并报当地工程质量监督站,工程质 量监督站应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 准》(GB50300-2001)第5.0.6条规定监督该工 程的验收。
2 术 语8
《住宅装饰装修质量规范-江苏地方标准》条文说明
附录 C(资料性附录)条文说明1 范围随着住宅产业化工作的推进以及全装修住宅不断普及,装饰装修行业内出台了不少全装修住宅的技术标准。
但是目前我们仍然面临着面广量大的个体装修,在将来还将迎来全装修成品住房的二次装修改造,制定本标准,一是为了统一个体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程序,规范质量管理手续;二是适应逐渐装配式装修、家居智能化的发展趋势,以及新型家用设施设备逐渐普及,保证工程质量。
本标准适用于既有住宅的二次装饰装修的施工质量验收,成品住房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指标参数也可依据合同约定参照本标准执行。
3 术语3.1对于住宅装饰装修,有一些习惯性说法,如家庭装修,家庭装潢,住宅装饰等等。
本标准采用“住宅装饰装修”一词,既包含以个体装修为主的家庭装修或家庭装潢,也涵盖批量装修的成品住房的装饰装修工程,同时和国家标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相一致。
3.6 智能家居又称智能住宅,它是一种综合性的系统,主要包括:家居布线系统、家居网络系统、智能家居控制管理系统、家居照明控制系统、家居安防系统、背景音乐系统、家居影院与多媒体系统、家居环境控制系统八大系统。
其中,智能家居控制管理系统、家居照明控制系统、家居安防系统是必备系统。
在智能家居环境认定上,一般认为只有完整地安装所有的必备系统,并且至少选装了一种及以上的可选系统才能构成智能家居。
4 基本要求4.1.2 按照住建部令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以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住宅装饰装修必须确保原有建筑物的安全性、整体性,如有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时,一定要有符合要求的单位进行设计或安全鉴定。
4.1.3住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水、电、燃气表具抄表、维修以及更换的方便性。
燃气表具的安装、维修应由专门人员进行。
4.1 设计4.1.1、4.1.2 为了确保设计质量,住宅装饰装修设计,一是要满足业主的设计需求;二是要依据设计规范和相关安全规定进行设计;三是设计深度要满足施工要求和合同约定。
江苏省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解释
江苏省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解释装饰施工验收标准为了让装饰施工单位和消费者更好地理解和了解装饰施工验收标准,特对《江苏省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解释如下:一、给排水管道安装要符合设计要求,确保进水和排水畅通。
管道与器具、管道与管道接头连接处均无渗漏。
确认原有管道畅通后才能进行施工。
安装好后加压通水试验,无渗漏。
给水管、镀锌管铰牙8牙、生料6圈拧紧,不许栏牙。
塑料管或铝塑复管,注意安装要用专用工具,严格按照规定操作,最后进行试压,试压24小时。
水管的排放注意走墙壁体,不要走地板、地砖下或高空排放。
如一定要地板下走,不许有接头,阀要装在地板外面,水斗进水管应装三角阀。
煤气(天然气)要用明管,控制坡度,节头要用麻丝厚白漆,不要用生料带,还应做试气运作。
二、电气、电线设置分户配电箱,并安装接地线。
配电箱内设漏电断路器,漏电电流不大于30MA,有过负荷、过电压保护功能。
分数路出线,分别控制照明、空调、插座等,回路应确保负荷下能正常使用。
电器线路排放,除走空心楼板外,还须穿管,如用PVC管,壁厚不小于1.2mm。
导线与电话线、闭路电视线、通讯线不得安装在同一管道中。
管内导线总截面积不超过管内径截面积的40%,管内不得有接头和扭结。
插座离地面不低于200毫米。
线盒内导线应留有余量,长度宜为150毫米。
相线进开关、零线直接进灯头。
面向电源插座的相线和零线位置为右相左零,有接地孔的插座,其地线插孔应为上方位置。
需隐蔽的电气线路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隐蔽作业。
各种用途线路应定性、定负载量,注意不得混用或降低负载量线材。
对于插座要放电试验。
三、抹灰表面应洁净,接搓平顺,线角顺直,粘接牢固,无脱层,无爆灰和裂缝等缺陷。
在施工以前,首先要对墙面和顶面进行全面检查,若原来就有空鼓现象的地方必须予以铲除后才能进行抹灰施工。
抹灰厚度,顶栅在10-20mm之内,内墙在10-20mm之内,表面光滑、洁净、接搓平顺、线角顺直,允许偏差4-5mm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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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DGJ J10 XXX-201X DGJ32/JXX -201X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环境质量验收规程Code for indoor environmental quality acceptanceof civil building decoration(征求意见稿)20XX-XX-XX发布 20XX-XX-XX实施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定发布目次1 总则 (3)2 术语 (4)3 基本规定 (5)4 材料和部品 (7)4.1 基本要求 (7)4.2 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和装修材料 (7)4.3 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 (8)4.4 涂料 (9)4.5 胶粘剂 (10)4.6 水性处理剂 (11)4.7 其他材料 (11)4.8 材料使用 (13)4.9 材料抽查与复验 (14)5 室内环境验收 (16)5.1 一般规定 (16)5.2 主控项目 (18)5.3一般项目 (19)附录A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20)本规程用词用语说明 (21)引用主要标准名录 (22)条文说明 (23)1 总则1.0.1 为了预防和控制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利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安全适用,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的环境污染控制。
本规程不适用于有特殊净化卫生要求的室内装修工程及民用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后,非建筑装修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1.0.3 本规程根据江苏省区域性室内环境污染的特点,规定了民用建筑工程在装修材料选择、材料进场施工检验、工程施工过程及验收时室内环境质量的污染物控制种类、和限量值、取样方法、检测标准和结果判定。
1.0.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和江苏省现行相关标准及规定。
2 术语2.0.1 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civil building interior decoration engineering本规程所指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是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建筑物的内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
应包括初装修房、精装修房、有家具成品住房三种状态。
2.0.2 部品parts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部品是指根据设计通过工厂化生产,按照配套技术在装修现场组装,作为装修工程某一部位且能满足该部位的一项或者几项主要功能的单位。
如整体橱柜、整体卫浴。
2.0.3 装饰装修木制品decoration woodwork指形成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木质装修部分的各类半成品或部件。
2.0.4 苯系物BTEX: short for benzene, toluene, ethylbenzene and xylene, styrene.苯系物是指在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中,单环芳烃类有机化合物,包括:苯、甲苯、乙苯、邻二甲苯、苯乙烯、对(间)二甲苯等7种有机化合物的总称。
2.0.5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 : total content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是指在常温下,其沸点50℃~250℃或是在常温下饱和蒸气压超过了133.3kPa 的以蒸气形式存在于室内空气中各种有机化合物的总和。
2.0.6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 :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在101.32kPa 标准大气压下,任何初始沸点低于或等于250 ℃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
3 基本规定3.0.1 本规程控制的室内环境污染物:氡(Rn-222)、氨、甲醛、苯、苯系物和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
3.0.2 本规程建筑分类:1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住宅、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办公楼等。
2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等候室、餐厅、理发店等。
3 有人值守的机房,工业建筑的办公部分等参照Ⅱ类民用建筑工程执行。
3.0.3 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类型和用途控制装修材料的使用量。
3.0.4 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不应破坏原建筑物的通风设计。
需要长时间关闭门窗使用的民用建筑工程,其室内装修设计应采取通风换气措施,新风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有关规定。
3.0.5 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的施工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
3.0.6 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应对室内环境污染物限量指标进行验收。
3.0.7 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有害物质应按标准、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各项材料复验、性能检测等应在施工前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3.0.8 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现场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主要材料进入施工现场时,应具有中文标识的出厂合格证、产品出厂检验报告、2年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有害物质检测报告和复验报告、进口材料应有商检证明。
进场时应进行检查验收,并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确认。
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交接检查并签字确认。
3.0.9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验收程序和组织应根据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进行。
3.0.10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按本规程主控项目、一般项目进行验收。
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见附录A。
3.0.11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室内环境质量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1 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室内环境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资料1)设计和施工企业的营业执照、设计、施工资质证书、项目经理证书。
2)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工程概况。
3)工程的设计文件;设计变更、洽商记录;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建筑设计单位、室内装修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的确认文件。
4)设计交底记录、图纸会审记录。
5)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审批确认文件。
2 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质量控制资料1)工程所用各种材料、部件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和有害物质检测报告、进口材料的商检证明、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2)与环境质量相关的自检记录。
3)室内环境污染物检验报告。
3.0.12 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室内环境质量验收按分项工程验收,纳入到装饰装修分部工程。
3.0.13 承担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质设计、施工企业应具有与工程类别相适应的能力和资质。
3.0.14 承担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室内环境检测和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检测的检测机构应具有江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检测资质。
4 材料和部品4.1 基本要求4.1.1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部品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部品、材料。
4.1.2 民用建筑室内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部品必须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
人造板材、涂料、胶粘剂、水性处理剂等装饰材料应提供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
在进入现场使用前应抽样进行有害物质含量复验。
4.2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和装修材料4.2.1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砂、石、砖、水泥、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新型墙体材料等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的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表4.2.1 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放射性指标限量4.2.2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无机瓷质砖粘接剂等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进行分类时,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表4.2.2 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放射性指标限量4.2.3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加气混凝土和空心率(孔洞率)大于25%的空心砖、空心砌块等建筑主体材料,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表4.2.3加气混凝土和空心率(孔洞率)大于25%的建筑主体材料放射性指标限量4.2.4建筑主体材料和装修材料放射性指标的检测测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的有关规定,表面氡析出率的检测方法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附录A的规定。
4.3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4.3.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用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应测定游离甲醛的含量或游离甲醛的释放量。
4.3.2 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应根据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限量划分为E0、E1和E2 级。
4.3.3 当采用环境测试舱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并依此对人造木板进行分类时,其限量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表4.3.3环境测试舱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限量4.3.4当采用穿孔法测定游离甲醛含量,并依此对人造木板进行分类时,其限量应符合表4.3.4的规定。
表4.3.4穿孔法测定游离甲醛含量分类限量4.3.5当采用干燥器法测定游离甲醛含量,并依此对人造木板进行分类时,其限量符合表4.3.5的规定。
表4.3.5干燥器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分类限量4.3.6 环境测试舱法按《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附录B实施。
4.3.7 穿孔法及干燥器法,应符合《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GB/T 17657-1999的规定。
4.4涂料4.4.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水性涂料和水性腻子,应测定游离甲醛的含量,其限量应符合表4.4.1 的规定。
表4.4.1 室内用水性涂料和水性腻子中游离甲醛限量4.4.2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溶剂型涂料和木器用溶剂型腻子,应按其规定的最大稀释比例混合后,测定VOC和苯、甲苯+二甲苯+乙苯的含量,其限量应符合表4.4.2 的规定。
表4.4.2 室内用溶剂型涂料和木器用溶剂型腻子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苯、甲苯+二甲苯+乙苯限量4.4.3 聚氨酯漆测定固化剂中游离二异氰酸酯(TDI 、HDI )的含量后,应按其规定的最小稀释比例计算出聚氨酯漆中游离二异氰酸酯(TDI 、HDI )含量,且不应大于4 g/kg 。
测定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色漆和清漆用漆基 异氰酸酯树脂中二异氰酸酯单体的测定》GB/T18446的规定。
4.4.4 水性涂料和水性腻子中游离甲醛含量的测定方法,宜符合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2的规定。
4.4.5 溶剂型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苯、甲苯+二甲苯+乙苯含量测定方法,宜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附录C 的规定。
4.5 胶 粘 剂4.5.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水性胶粘剂,应测定VOC 和游离甲醛的含量,其限量应符合表4.5.1 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