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法规》考前核心重点
2012年二级建造师考前应试指导及答题注意事项

2012年二级建造师考前应试指导及答题注意事项考前应试指导及答题注意事项一、保持良好心态,轻松应考临近考试的时候,许多考生心理压力增大,心情紧张,出现了一些心理障碍,尤其是工作较忙、复习时间较少的考生,容易出现不自信、甚至放弃考试的念头。
此时,我们建议考生把握好以下几点原则:(1)心神不能慌乱。
尤其是没有复习完的内容,要一点一滴地消化,这样比匆匆复习完两遍的效果要好。
复习的效果不理想的内容,要有针对性地复习,这样可以提高效率。
(2)以看教材为主。
此时最好不要再做练习题,一是做错太多容易打击信心;二是耽误宝贵的时间。
考前几天应该至少把教材的重点内容再复习一遍。
(3)合理安排作息。
考前不可搞疲劳战术,注意安排合理的休息时间,以最佳竞技状态应考。
心理上适度放松,绝不可钻进题海,打疲劳战。
二、充分准备考试用品,考场心态平和许多考生在考前忙于复习和做题,直到考试当天早上才开始准备考试工具,这样很容易造成遗漏考试工具。
建议考生在考前一天准备好所有考试工具。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2B铅笔、橡皮、钢笔和计算器。
要多准备几支2B铅笔以备考试期间涂卡使用,以往考试有些考生只有一支铅笔,在涂卡期间再削,或找别人借,这些都耽误了宝贵的应试时间。
橡皮要准备质量好的,质量差的橡皮擦除效果较差,容易产生黑块,以免考生产生心里不安的情绪。
钢笔在书写姓名、考号等信息时是需要的,要求钢笔书写流畅。
计算器在计算题时会用到。
(2)准考证和身份证。
以往考试中许多考生忘记携带准考证或身份证。
建议考生在考前一周就要准备好准考证和身份证,若身份证丢失,抓紧时间去补办还来得及,否则一旦丢失了身份证就没有办法了。
(3)考场心态要平和。
若感觉题目都很难,不要气馁,要想到大家都一样的难;若感觉题目很简单,此时要注意提防题目陷阱,不要粗心大意。
若感觉自己答得不错,也要至少检查两遍以上再交卷,不要过早交卷。
三、单选题的答题注意事项单项选择题由一个题干和四个备选项组成,备选项中只有一个答案最符合题意,其余三个都是干扰项。
二级建造师考试《法律知识》重点总结: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二级建造师考试《法律知识》重点总结: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2Z201012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一、法的形式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它包括4层含义:(1)法律规范创制机关的性质及级别;(2)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3)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4)法律规范的地域效力。
法的形式决定于法的本质。
在世界历史上存在过的法律形式主要有:习惯法、宗教法、判例、规范性法律文件、国际惯例、国际条约等。
在我国,习惯法、宗教法、判例不是法的形式。
我国法的形式是制定法形式,具体可分为以下7类:(一)宪法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特别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
宪法是集中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规定国家制度、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
其主要功能是制约和平衡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国最高的法律形式。
(二)法律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狭义的法律。
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又称非基本法律、专门法)两类。
(三)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就有关执行法律和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问题,以及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特别授权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五)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六)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七)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指我国与外国缔结、参加、签订、加入、承认的双边、多边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
国际条约的名称,除条约外,还有公约、协议、协定、议定书、宪章、盟约、换文和联合宣言等。
2012年二级建造师考试

2012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练习试题及答案11.在建设单位的下列行为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是【将建筑工程肢解后发包给几个承包商】。
2.下列承包商的行为中,属于转包行为的是【承包商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
3.工程转包是指将【所有工程全部交由其他单位完成】。
4.关于联合承包方式承揽建筑工程的施工任务,下列说法中不符合我国《建筑法》规定的是【联合承包各方根据联合承包协议约定的比例对建设单位承担责任】。
5.根据《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6.根据《建筑法》进一步规定,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7.认可分包单位是【在总承包单位已经做出选择的基础上进行确认】。
8.经建设单位认可后,某建筑公司进行分包,其中建筑法允许的方案是【ACD】。
A.将基础土石方工程交给乙基础工程公司承包,自己负责其余部分的施工C.将暖通水电受程交给丙安装公司承包。
自己负责其余部分的施工D.将基础土石方工程交给乙基础工程公司承包,将暖通水电工程交给丙安装公司承包自己负责主体结构工程的施工9.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之间的责任划分,应当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或者各自过错大小确定】。
10.承包的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反《建筑法》规定进行【分包】,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者,吊销资质证书。
1.二级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的基本内容不包括【ABC】A.基本情况B.业绩C.良好行为2.杨某于2007年1月注册了二级建造师,其信用档案包括【ABCE】。
A.杨某的基本情况B.杨某的业绩C.杨某的不良行为E.杨某的良好行为3.关注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说法正确的是【BDE】。
B.必修课60学时D.注册两个以上专业的,每年应接受相关注册专业的专业课各20学时E.选修课包括30学时公共课和30学时为专业课4.建造师的注册分为【ABCD】。
2012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考试大纲细化内

二级建造师考试考点解析之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1、注册建适师与注册建造师资格的区别。
2、注册建造师的注册类别:初始、延续、变更、增项注册四类3、注册建造师的有效期:3年4、变更注册时有效期的计算:变更前后相加连续汁算5、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签字盖章情形:(1)工程施工管理文件:(2)质量合格文件;6、项目负责人专业和级别限制:大型工程必须是本专业一级建造师7. 注册建造师的信用档案:包括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
8、不良行为: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
9、监督管理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I、]10、相互告知义务: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报告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将注册信息告知建设主管部门。
二级建造师考试考点解析法律体系和法的基本形式1、法律部门通常包括宪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与诉讼法。
2、具体法律的部门归属如合同法属民法;公司法属商法;建筑法属经济法;消防法属社会保障法W3、法律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
此外,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別行政区法律等也属于我国法的形式。
4、各法的制定机关:宪法:全国人大;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所在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5、法的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二级建造师考试考点解析:宪法1、公民基本权利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2、基本权利的具体内容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监替权:建议权、检举控告权、申诉权3、基本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安全;服兵役;依法纳税。
1、什么样的社会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为民法所调整2、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3、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4、何谓自然人:自然人不仅包括公民,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5、民事行为能力类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6、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7、精神病人行为能力的判断:不能辨认为无行为能力;不能完全辨认为限制行为能力8、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如何参与民事活动:限制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无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9、法人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024二级建造师法规-核心考点

二级建造师《法规》核心考点考点1:法的效力层级同一机关制定①新的与旧的冲突按新的②特别的与一般的冲突按特别③新的一般和旧的特别冲突(法律、行政法规)谁制定谁裁决不同机关制定④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冲突(1)国务院提出意见,认为适用地方法规,则适用地方法规(2)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⑤部门规章之间冲突国务院裁决⑥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冲突⑦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考点2:物权种类(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所有权对自己的物权利。
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核心权能)四项权能土地所有权用益物权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三项权能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担保物权对他人物的优先受偿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考点3:法人应具备的条件(1)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2)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有法人代表人。
考点4: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1)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主要是第(1)(2)(5)三种情况。
考点5:承揽业务不良行为认定标准(1)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2)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3)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4)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5)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考点6:抵押权清偿顺序(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2)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012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法规真题及答案

二级建造师考试法规真题及答案(2012年6月份)一、单项选择题(共6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1.关于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A.施工中形成的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或盖执业印章B.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C.所有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D.大型工程项目施工负责人可以由一级或二级注册建造师担任【提示】参见教材P3【答案】B2.关于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管理信息管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A.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不包括注册建造师业绩B.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良好行为不必记入C.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D.由于信用档案信息包括个人基本情况,所以不需要公示【提示】参见教材P4【答案】C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属于()。
A.法律B.行政法规C.部门规章D.司法解释【提示】参见教材P6【答案】B4.总承包单位收取固定管理费后将承包工程全部转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公司。
从民事法律行为角度看,该行为无效的原因是()。
A.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B.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C.行为内容不合法D.行为形式不合法【提示】参见教材P13【答案】C5.下列民事行为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A.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投标报价B.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前撤回了投标文件C.施工人员按照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合同要求进行施工D.承接分包工程的建筑公司将专业工程再分包【提示】参见教材P13【答案】B6.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应该由()承担。
A.代理人B.被代理人C.第三人D.代理人和第三人【提示】参见教材P170【答案】B7.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致使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可以采取的消灭债务的方式是()。
A.抵销B.提存C.混同D.免除【提示】参见教材P16【答案】B8.某建筑公司对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可以在()修改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投标人。
2020二级建造师《法规》考前必背重点
2020二级建造师《法规》考前必背重点二级建造师考试中的《法规》科目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涵盖了众多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对于即将参加考试的考生来说,掌握重点知识是取得好成绩的关键。
以下是为大家梳理的 2020 二级建造师《法规》考前必背重点。
一、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1、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要了解我国法律体系的七个法律部门,包括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2、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清楚不同法的形式,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同时要明白它们的制定机关和效力层级,其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法,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3、建设工程法人制度法人应具备的条件包括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4、代理制度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但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是常考的知识点,要理解它们的含义和法律后果。
5、物权制度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6、债权制度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要清楚它们的概念和特点。
7、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
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是作品,专利权的授予条件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商标权的注册原则包括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
8、担保制度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抵押要清楚抵押物的范围和抵押的效力。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留置权的适用范围有限,只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
二、施工许可法律制度1、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包括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等。
备考二建《法规》考前必背知识点
备考二建《法规》考前必背知识点备考二建《法规》考前必背知识点一、文章类型本文将针对2024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考试进行考前知识点梳理,文章类型为备考指南。
二、知识点梳理1、建设工程法律法规体系2、建设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3、建设程序与各阶段审批事项4、工程建设主体相关的法规5、城乡规划法规6、工程勘察设计法规7、工程招投标法规8、工程监理法规9、工程安全生产法规10、工程质量管理法规11、环境保护与节能法规12、劳动合同及劳动者权益保护法规13、工程纠纷处理法规14、法律责任三、知识点拓展在掌握基本知识点的基础上,建议考生适当拓展相关法规的知识,尤其是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合同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
此外,还应关注近年来新出台的工程建设法规,以了解法规的新变化和新趋势。
四、知识点查漏补缺在备考过程中,考生应结合历年真题和模拟题,对知识点进行查漏补缺。
通过做题检验自己的知识掌握程度,并及时补充和强化薄弱环节,以确保在考试中做到游刃有余。
五、语言表达与逻辑条理在撰写考前必背知识点的过程中,建议考生注重语言表达的简洁明了,逻辑清晰有条理。
避免使用过于生僻的词汇和长句子,以免增加阅读难度。
同时,要把握好文章的整体结构,确保思路清晰,让文章更具说服力和可读性。
六、考前复习建议1、制定合理的复习计划:考生应根据考试大纲和自己的时间安排,制定出详细的复习计划,并严格执行。
2、多做模拟题:模拟题是检验知识掌握程度的有效手段,通过做模拟题可以发现自己的不足之处,并及时调整复习策略。
3、注重实践应用: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的应用性很强,考生在复习时应注重实践应用,将理论知识与实际案例相结合,提高自己的综合运用能力。
4、提前准备考试物品:在考试前,考生应准备好所需的考试物品,如笔、计算器等,以免在考试时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5、调整好心态:考试前,考生应调整好自己的心态,保持积极乐观的心态,避免因紧张而影响发挥。
最新二级建造师法规章节复习重点
最新二级建造师法规章节复习重点二级建造师考试是众多建筑从业者的必修课程之一,也是考取建造师证书的重要渠道。
而在备考中,了解最新的法规章节对于考生来说十分重要。
下面就让我们来探讨一下最新的二级建造师法规章节复习重点。
首先,是关于《建筑法》的知识点复习。
在二级建造师考试中,《建筑法》是最重要的一章,出题率也相对较高。
考生需要掌握的知识点主要包括建筑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法律规定;建筑企业的注册和备案要求;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建筑工程质量的检验和评定等等。
考生可以通过阅读相关法律条文,深入掌握各项法规要求,提高应对考场的能力。
其次,是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知识点复习。
建设工程质量是建筑工程中最为重要的一环,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于建筑工程中各个环节的质量管理要求做了详细的规定。
考生需要了解各个工程环节的质量要求、质量检验的流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法等等。
同时,还需要掌握建设工程质量检验的技术标准和方法,做好工程质量控制和管理。
另外,还有关于《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知识点。
工程安全是建设工程中十分重要的一环,对于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考试中,《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出题率较高,考生需要着重掌握各种安全生产规范和要求,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和事故应急处置。
此外,还有包括《招标投标法》、《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点在内的知识点需要考生多加关注和复习。
考生要了解各种法律条款的具体规定,掌握相关的实践操作技巧,提高在考场中应对法律问题的能力。
综上所述,二级建造师考试法律法规章节的复习对于考生来说至关重要。
考生不仅需要广泛涉猎相关的法律条文,还要结合实际工作中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做好总结和归纳,提高自己的应用能力和提高考试分数的概率。
2012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大纲
2012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大纲2012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大纲说明:2012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大纲沿用2009版。
※2Z200000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Z201000建设工程法律制度※2Z201010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2Z201011了解建造师制度框架体系2Z201012掌握考试管理2Z201013掌握注册管理2Z201014掌握执业管理2Z201015掌握继续教育管理2Z201016掌握信用档案管理2Z201017掌握监督管理※2Z201020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2Z201021掌握法律体系2Z201022熟悉法的形式※2Z201030宪法2Z201031掌握公民的基本权利2Z201032掌握公民的基本义务※2Z201040民法2Z201041掌握民事法律关系2Z201042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2Z201043掌握代理2Z201044掌握债权、知识产权2Z201045掌握诉讼时效※2Z201050物权法2Z201051掌握抵押权2Z201052掌握质权2Z201053掌握留置权2Z201054熟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2Z201055熟悉建设用地使用权2Z201056了解物权的保护※2Z201060建筑法2Z201061掌握施工许可制度2Z201062掌握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2Z201063掌握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2Z201064掌握工程发包制度2Z201065掌握工程承包制度2Z201066掌握工程分包制度2Z201067掌握工程监理制度※2Z201070招标投标法2Z201071掌握招标投标活动原则及适用范围2Z201072掌握投标的要求2Z201073掌握联合体投标2Z201074掌握禁止投标人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2Z201075掌握开标程序2Z201076掌握评标委员会的规定和评标方法2Z201077掌握中标的要求2Z201078熟悉招标程序2Z201079了解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代理※2Z201080安全生产法2Z201081掌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2Z201082掌握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2Z201083掌握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处理2Z201084熟悉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2Z20109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Z201091掌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Z201092掌握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2Z201093掌握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2Z201094掌握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2Z201095熟悉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2Z201096熟悉其他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2Z201100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Z201101掌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取得条件2Z201102熟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规定※2Z20111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Z201111掌握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2Z201112掌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2Z201113掌握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2Z201114掌握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2Z201115熟悉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2Z201116熟悉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2Z201120产品质量法2Z201121掌握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2Z201122掌握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2Z201130标准化法2Z201131掌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2Z201132熟悉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2Z201140环境保护法2Z201141掌握建设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2Z201142掌握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2Z201143熟悉水、大气、噪声和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2Z201150节约能源法2Z201151掌握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2Z201152熟悉建设工程项目的节能管理2Z201153了解建设工程节能的规定※2Z201160消防法2Z201161掌握消防设计的审核与验收2Z201162掌握工程建设中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2Z201170劳动法2Z201171掌握劳动保护的规定2Z201172熟悉劳动争议的处理※2Z201180劳动合同法2Z201181掌握劳动合同的订立2Z201182掌握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2Z201183掌握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2Z201184熟悉集体合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2Z201190档案法2Z201191掌握建设工程档案的种类2Z201192掌握建设工程档案的移交程序※2Z201200税法2Z201201熟悉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2Z201202了解税务管理的制度※2Z201210建设工程法律责任2Z201211掌握民事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2Z201212掌握工程建设领域常见行政责任种类和行政处罚程序2Z201213掌握犯罪构成与刑罚种类2Z201214熟悉工程建设领域犯罪构成※2Z202000合同法※2Z202010合同法原则及合同分类转自:二级建造师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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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1 / 7 1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P3、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章。 *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受聘并执业; P5、民法 单行法律主要包括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等。 * 经济法 包括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等。 P6、《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5条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P8、社会经济权利包括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 P9、民事法律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的财产关系。 P13、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3)行为内容合法(不违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4)行为形式合法(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P14、代理的含义:代理是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法定代理:法定代理主要是为了维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计的。 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P15、转托他人代理的责任承担 一般不允许转让代理,除非紧急情况或被代理人同意。 债的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P16、债的发生根据 1、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2、侵权行为 3、不当得利 4、无因管理 5、债的其他发生根据(遗赠、抚养、发现埋藏物等,也是债的发生根据。) * 债的消灭:1、债因履行而消灭 2、债因抵消而消灭 (用抵消方法消灭账务应符合下列的条件:必须是对等债务:必须是同一种类的给付之债:同类的对等之债都已到履行期限) 3、债因提存而消灭 4、债因混同而消灭 5、债因免除而消灭 6、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P17、知识产权具有以下特征:1、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署名权即是人身权,而获得稿费的权利即是财产权。) 2、专有性 3、地域性 4、时间性 * 著作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 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作品,除文字作品外,还主要包括:1.美术作品 2.建筑作品 3.图形作品 4.模型作品。 P18、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单位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P19、专利的客体,即专利权的保护对象,是指依法应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是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权期限届满后,专利权终止。 * 商标权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法律后果 1.胜诉权消灭 2.实体权利不消灭 P20、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一)普通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二)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三)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 诉讼时效中止:《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 诉讼时效中断:《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P20、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用益物权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 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P22、抵押权对第三人的效力:1.对买受人的效力 2.对承租人的效力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P24、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P25、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P27、《建筑法》第7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复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八)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条件 P29、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一)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二)作为文物保护的建筑工程(三)抢险救灾工程(四)临时性建筑(五)军用房屋建筑(六)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的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P30、施工许可证废止的条件: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 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 建设工程企业的必备条件: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2 / 7 2 动。 P31、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P33、建筑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共同点:1.均需要参加统一考试 2.均需要注册(只有经过注册后才能成为注册执业人员)3.均有各自的执业范围 4.均需接受继续教育 * 工程发包制度:1.建设工程发包方式: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2.提倡实行工程总承包 3.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和违法采购。 P3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认定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P38、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 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一)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1.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 2.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P39、工程建立的依据:1.法律、法规 2.有关的技术标准 3.设计文件 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P40、 工程监理的内容:(三控制、三管理、一协调)1.进度控制 2.质量控制 3.成本控制 4.安全管理 5.合同管理 6.信息管理 7.沟通协调 * 工程建立的权限 :1.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2.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 工程监理任务的承接 1.不能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2.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P41、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P42、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 (一)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P43、 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P44、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对联合体各方资质条件要求如下:1.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2.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3.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 没有附有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联合体投标确定为废标。 P45、联合体各方的责任:2.就中标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3.不得重复投标 P46、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P47、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 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P49、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表明排列顺序。 P57、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要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P58、管理保障措施 人力资源管理 1.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管理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2.对一般从业人员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3.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持证上岗 P59、经济保障措施:1.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 2.保证安全设施所需要的资金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P60、技术保障措施 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 * 对员工宿舍的管理: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 对施工现场管理: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P62、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1.知情权2.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3.拒绝权4.紧急避险权5.请求赔偿权6.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7.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P63 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义务:1.自律遵规的义务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3.危险报告义务 P64、根据《安全生产法》第69条的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紧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P7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核,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P72、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是建筑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 P73、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一)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 资料如果不真实、准确、完整,并因此导致了施工单位的损失,施工单位可以就此向建设单位要求赔偿。(二)依法履行合同责任(三)提供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四)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的责任(五)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责任(六)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P74、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据欧洲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P75、监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 * 主要负责人:1.负责制定相应的安全制度。2.确保安全资金投入。3.检查 * 项目负责人: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3.根据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