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裁定可以发回重审吗
周桂华、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周桂华、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31【案件字号】(2020)桂04民辖终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斌任军毛美美【审理法官】杨斌任军毛美美【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周桂华;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地生【当事人】周桂华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地生【当事人-个人】周桂华吴地生【当事人-公司】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覃永德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覃海玲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覃永德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覃海玲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覃永德覃海玲【代理律所】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周桂华【被告】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地生【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移送管辖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不动产所在地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上诉人周桂华作为原审原告可以选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本案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明确的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本案上诉人周桂华作为原审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上诉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上诉人周桂华所在地位于梧州市长洲区西堤三路8号1幢2801房,属于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辖区范围。
现上诉人周桂华作为原审原告选择向合同履行地的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
浅析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现状研究

民事再审发 回重审 ,顾名思义 ,就是再 审加重审 ,首 先是上级法 院 的再审裁定 ,其次是一审法院的重审案件.一般来说 ,上级 法院受理 当 事人 申请再审 ,裁定再 审 的应当通 过 自身的 审理来 处理 ,根 据法 律规 定 ,原生效判决是一审作出的 ,则再 审法院按 照一审程序 审理 ,所做裁 判可 以上诉 ,原生效判决是二审作出的,应 当按照二 审程 序审理 ,所做 裁判则为终身判决。这样的再审案件程 序符合法律 的一般规 定 ,容易理 解和处理 。而现将案件 发 回原 一审 法院处 理 ,原一 审法 院作 为基 层法 院,其只能适用一审程序审理 ,那么既然按照一审程序审 理,所 有的案 件就相 当于重新审理 一个新 的案件 ,必 须严 格按 照法定 的一 审程 序进 行 ,当事人按照一审法律程序规定,应 当具有提起反诉 、提 出管辖权异 议 、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申请 执行 回转 的权利 。 首先 ,从法律规定来 看 ,我 国 《 民事诉讼 法》 以及 相关 的司法 解 释 ,都明确规定了民事一审程 序,在一 审程序 中当事人享有 的管 辖权异 议权 、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权等一系列诉讼权利 。这些权利 的存在是 紧紧 依托一审程序的适用 ,二者是 直接的 因果关 系 ,有前者 必然存在后 者。 而现在若一方面规定再 审发回重 审案件应 当适用一审程序 审理,另一方 面通过 内部指导意见明确限制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 中的基本权 利,这不仅 与现行法律规定相左 ,而其 自 身也存在 的矛盾 。 其次 ,严格再审发 回重审的概念看来 ,再审是针对上级法 院的而定 义的 。而对于一审法院 ,发回重 审则是与其一一对应 的,一审法 院担负 的是重审案件的职能 ,而根据法律规定再审法院裁定发 回原审法 院重审 的事由与二审法院裁定发 回重 审的事 由大同小异 ,都是程序违法 和事实 不清两大类 ,发回重审的 目的都是 为了实现程 序合法是认定 事实清 楚。 这种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不是原一审法 院自我纠错功能的实现 ,不 是对 自身原审判决的撤 销,本身不承担再审 的职能 ,只是在补正上级法 院发 回重审中认 定原 审法院审理过程 中的程序违法和事实不清 问题 ,进 而再 次做出判决 ,如果 将其本 身作 为上级法 院再 审 的延审 ,原 审法 院重 审 后 ,当事人不服上诉 的,二审法 院经审理后改判的 ,那么二审法 院裁判 就是对其 自身裁判 的否决 ,两级法院都是对案件的再审 ,或者说原 审法 院是代表上级法 院对案件 的再审 ,现在原审法院经过 “ 再审 ”后 ,上级 法院又再 审该案 ,最后否决 前次 再审 ,这 本身 就存 在着 自相矛 盾 的地
4.7民诉晚课“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二审、再审程序”配套习题、答案和解析

4.7民诉晚课“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二审、再审程序”配套习题、答案和解析4.7民诉晚课“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二审、再审程序”配套习题、答案和解析1、不同的审判程序,审判组织的组成往往是不同的。
关于审判组织的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3/35-单)A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发回重审的,可由审判员独任审判B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决生效后启动再审程序进行再审的,可由审判员独任审判C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双方同意,经上级法院批准,可由审判员独任审判D适用选民资格案件审理程序的案件,应组成合议庭审理,而且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答案:D解析:这道题看似考查审判组织,其实暗藏一个考点,就是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必须清醒地看到,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发回重审和被再审后,是不允许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发回重审和适用一审程序进行再审必须适用普通程序。
这样A选项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发回重审,重审时应适用普通程序,普通程序必须组成合议庭审理,不允许独任审理。
A选项错误。
参见法条依据(1)。
B选项中对程序的描述,说明该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作为一审程序,其后一审终审,当事人没有上诉,裁判生效。
否则不会表述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决生效后”,而应是适用二审程序的案件,裁判生效后如何。
但是,不管如何,再审的时候都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要么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再审,要么适用二审程序再审,都必须组成合议庭审理。
B选项错误。
C选项的说法更是异想天开,我国立法中没有这样的规定。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都必须组成合议庭。
C选项错误。
参见法条依据(2)。
因此,只有D选项正确,选民资格案是宪法诉讼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且合议庭必须都是专业的审判员,不得吸收陪审员参加审理。
参见法条依据(3)。
(1)《民事诉讼法》第40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案件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之_省略_释_第251条和第252条为起点_陈杭平

发回重审案件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之探析——以《民诉法解释》第251条和第252条为起点陈杭平*目 次一、引言二、发回重审案件诉讼请求“质”的变更三、发回重审案件诉讼请求“量”的变更四、再审发回重审案件诉讼请求的变更五、结语摘 要《民诉法解释》第251条和第252条分别对二审与再审发回重审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作出规定。
其中,前者的适用范围较为模糊而有待辨析。
因此,有必要在区别诉讼请求“质”的变更和“量”的变更的前提下,分类型讨论二审发回重审案件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构成要件。
后者规定了再审发回重审可变更诉讼请求的四种情形,其中第三、第四种分别涉及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以及不变更无法通过另诉解决,需要结合实务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加以展开分析。
关键词发回重审 诉的变更 诉讼请求 诉讼标的一、引言发回重审案件当事人能否变更诉讼请求在实务上一直颇具争议。
由于重审案件按照一审程序审理,原告认为必要或者经人民法院释明申请变更的情形屡见不鲜。
对此,被告常常以变更的请求超出原诉讼请求范围、变更请求构成新案件而非对原案件的重新审理等理由加以反对。
〔1〕多数法院固守“重审即按一审处理”的理念,允许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但也有部分法院不予准许。
〔2〕在理论上,重审时变更诉讼请求属于原* 陈杭平,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1〕 参见“辽阳县万凯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辽宁胜达国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辽民二终字第00154号;“文柏池与增城市新塘镇久裕村民委员会、增城市新塘镇久裕村经济联合社、东莞大宁永盛制衣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3)粤高法民一终字第73号等。
〔2〕 例如,“江门市新会区新宝堂陈皮有限公司与罗旭和、王薇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14)江中法立民终字第203号。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在重审时将违约之诉变更为侵权之诉,“实质就是撤销原诉讼并重新提出新诉讼,那么案件就没必要再重新审理”,故不准许变更。
民诉知识点归纳

民诉知识点归纳纠纷解决特点4.25基本原则4.26 合议制度王官4.27管辖4.28地域管辖4.29合同管辖侵权纠纷管辖4.30裁定管辖5.1管辖权异议诉5.3当事人5.4共同诉讼5.5代表人诉讼5.6诉讼主体的行为效力第三人5.7第三人撤销之诉【卷四】5.8代理人证据的理论分类5.9证据的法定分类5.10证明5.11举证期限5.12回避5.13保全比较1.证据保全(1)诉前一一应当责令提供担保(2)诉讼中一一可能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提供担保2.财产、行为保全(1)诉前一一应当责令提供担保,经责令拒不提供的,裁定驳回申请(2)诉讼中一一可以责令提供担保,经责令拒不提供的,裁定驳回申请3.先予执行---- 可以责令提供担保,经责令拒不提供的,裁定驳回申请5.14保全程序5.15送达5.16各类强制措施(注意对比刑诉和行政)对恶意诉讼的强制措施5.17起诉5.18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5.19小额诉讼程序5.20公益诉讼5.21撤诉和诉讼障碍文书的救济5.22二审上诉5.23二审结案方式5.24再审范围5.25再审的启动与审理I《最高院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裁定再审的,应当提审”。
即上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依职权裁定再审的案件一律提审。
5.26再审的程序5.27特别程序5.28督促程序5.29公示催告程序执行程序5.31执行救济仲裁仲裁协议6.2仲裁庭程序6.3撤销仲裁裁决与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第二讲 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民事)

4、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
• 诉前财产保全应写明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 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 诉,将解除财产保全。 •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应写明裁定的 执行效力和被申请人享有的复议权利,分 别表述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 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A、案号注意事项
• 1、第一审: • 案号为(2009)海民初字第1号;(2009) 京中民初字第1号;(2009)京高民初字第1号 中 高 • 2、第二审: • 案号为(2009)京民终字第1号 • 3、再审: • 案号为(2009)京民再初字第1号, (2009)京民再终字第1号
B、当事人及诉讼参加人的书写
案件由来部分的书写
• 3、再审: • (1)本院决定再审的: • 某甲与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 4月30日作出(2009)海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7月5日,本院以 (2009)海民监字第5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 号民事裁定, 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 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 (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当事人到庭参 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4)当事人申请再审的: • 某甲与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09年4月30日作出(2009)海民初字第1 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7 月5日,原审被告某乙向本院申请再审,经 原审被告某乙向本院申请再审,
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本 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 院提起再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 院提起再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人民法院。并交纳上诉费,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人民法院。并交纳上诉费, 逾期不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逾期不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 (2)
传统机械按键结构层图:
按键
PCBA
开关键
传统机械按键设计要点:
1.合理的选择按键的类型,尽量选择 平头类的按键,以防按键下陷。
2.开关按键和塑胶按键设计间隙建议 留0.05~0.1mm,以防按键死键。 3.要考虑成型工艺,合理计算累积公 差,以防按键手感不良。
➢ 《司法解释》第337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 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 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之 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 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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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撤回起诉
➢ 《司法解释》第338条 在第二审程序 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 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 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 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 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D. 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应当征得第 二审人民法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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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上诉案件的裁判
一、上诉案件的裁判概说
➢ 裁定与判决两种形式
➢ 《民诉法》第170、171条 ➢ 《司法解释》第330——3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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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诉案件的裁判种类
➢ 《民诉法》第170条:
《司法解释》第334条 1.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 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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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第二审程序说法正确的是( D) A.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
定,提出上诉的期限为15日
B. 当事人上诉,应当以上诉状向第二 审人民法院提出,而不能向原审人 民法院提交上诉状
C. 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使用 书面审理方式
发回重审案件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之探析--以《民诉法解释》第251条和第252条为起点
发回重审案件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之探析--以《民诉法解释》第251条和第252条为起点陈杭平【摘要】《民诉法解释》第251条和第252条分别对二审与再审发回重审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作出规定。
其中,前者的适用范围较为模糊而有待辨析。
因此,有必要在区别诉讼请求“质”的变更和“量”的变更的前提下,分类型讨论二审发回重审案件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构成要件。
后者规定了再审发回重审可变更诉讼请求的四种情形,其中第三、第四种分别涉及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以及不变更无法通过另诉解决,需要结合实务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加以展开分析。
【期刊名称】《华东政法大学学报》【年(卷),期】2015(000)006【总页数】8页(P21-28)【关键词】发回重审;诉的变更;诉讼请求;诉讼标的【作者】陈杭平【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正文语种】中文一、引言发回重审案件当事人能否变更诉讼请求在实务上一直颇具争议。
由于重审案件按照一审程序审理,原告认为必要或者经人民法院释明申请变更的情形屡见不鲜。
对此,被告常常以变更的请求超出原诉讼请求范围、变更请求构成新案件而非对原案件的重新审理等理由加以反对。
〔1〕参见“辽阳县万凯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辽宁胜达国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辽民二终字第00154号;“文柏池与增城市新塘镇久裕村民委员会、增城市新塘镇久裕村经济联合社、东莞大宁永盛制衣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3)粤高法民一终字第73号等。
多数法院固守“重审即按一审处理”的理念,允许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但也有部分法院不予准许。
〔2〕例如,“江门市新会区新宝堂陈皮有限公司与罗旭和、王薇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14)江中法立民终字第203号。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在重审时将违约之诉变更为侵权之诉,“实质就是撤销原诉讼并重新提出新诉讼,那么案件就没必要再重新审理”,故不准许变更。
二审法院也认为重审时原告“可进行同一事实增加或减少诉讼请求,但不能改变原诉的性质”,也即不得进行诉讼请求“质”的变更。
裁判文书的公开范围
裁判文书的公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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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五莲县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5年10月31日
一、应当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包括:
(一)、各类一审、二审、再审案件判决书,刑事二审维持裁定书;
(二)、管辖权异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案件的民事、行政裁定书;
(三)、发回重审裁定书;
(四)、各类补正裁判文书笔误的裁定书;
(五)、执行异议、复议的裁定书;
(六)执行案件中具有实体内容的裁定书。
二、下列裁判文书,不上网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死刑判决(含死缓);
(三)、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
(四)、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五)、准予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
(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明确请求不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并有正当理由,
且不涉及公共利益的;
(七)、其他不宜上网公布的。
查询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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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主观题民诉必背知识点
第一讲民事诉讼与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民事诉讼:诉讼程序、非讼程序、执行程序民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人民调解和解诉外调解第二讲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制度一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二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三民事检察监督原则审判检察监督+执行检察监督监督手段:抗诉上抗下不适用再审的案件,也不能抗诉检察建议:调查核实权前置程序:当事人未向法院申请再审的,不得直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同级监督+经本院检委会讨论决定+报上一级检察机关备案+对法院的拘束(3个月内组成合议庭审查+不启动再审的应当书面回复检察院)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一公开审判制度与公众的裁判文书查阅权公开审判绝对不公开:国家秘密及个人隐私依申请不公开:商业秘密离婚案件不公开质证: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查阅三不能未生效不能查调解书不能查涉密涉私不能查二回避制度:证人不回避专家辅助人原则上不适用回避制度,检察机关作为当事人,专家支持检察院的回避回避方式:自行回避依申请回避决定回避回避事由:回避决定权:院长由审委会决定,审判人员法院决定其他人员:审判长决定回避承担法律效力:决定前应当暂停本案工作,紧急除外,决定回避的不影响已经进行的诉讼程序效力。
三合议制度一审普通单一和议或陪审简易程序:独任制二审单一式合议制再审一审单一式合议制或陪审制二审单一式合议制特别程序:选民:单一式合议制其他五种独任制重大疑难复杂单一式合议制督促程序:独任制公示催告:公示催告:独任制除权判决:单一式合议制一审终审情况:1最高院2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3 确认婚姻无效4调解书不得上诉5 大多数裁定6小额诉讼第三讲诉一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积极确认之诉+消极确认之诉给付之诉给付财物+给付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变更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离婚增减三费公司解散二反诉1主体特定性同一性2 目的的对抗性,反诉的目的在于抵消或吞并原告的全部或部分诉讼主张3请求的独立性:即使本诉原告撤诉,不影响反诉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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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裁定可以发回重审吗
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
受诉法院审查后认为确无管辖权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告知双方当事人,但不作裁定。
受诉法院拒不移送,当事人向上级法院反映并就此提出异议的,如情况属实确有必要移送的,上级法院应当通知受诉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当事人如果怀疑审理自己案件的法院没有权利审理自己所
涉的案件的时候,是可以进行管辖权异议上诉的。
那么,管辖权异议裁定可以发回重审吗,。
今天就和大家一起来分析一下关于管辖权异议裁定可以发回重审吗的相关问题。
一、管辖权异议的概念
管辖权异议,学术界主要有三种定义:第一,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本诉被告对受诉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的质疑;第二,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移送后的法院对案件无管
辖权时,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和主张;第三,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理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
这些定义争议的焦点在于对其主体、客体范围的界
定上。
笔者认为对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应采广义的概念,因为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置,在于监督法院行使管辖权的职权行为,以保证作为诉讼开端的管辖制度正常运作,使程序正义在诉讼中的各个环节得到实现,而非单为某一方当事人创设某项权利;而对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则要从诉讼经济的角度考虑作出相应的限制,排除当事人对指定管辖和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的异议,即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包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依当事人申请的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而这些管辖规则都发生在第一审程序中。
二、管辖权异议的审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当事人正确行使该项权利,有利于帮助人民法院正确确定对案件的管辖权。
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几个条件
1、当事人
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只能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无权就管辖问题向法院提出意见,也不得以此为借口不参加诉讼。
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人,故而不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当然,在发
生移送管辖后,原告有权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由于其在诉讼中居于辅助一方当事人的地位而不具有异议权。
2、时间
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异议无效。
超过法定期间,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当事人在此期间提出异议后又要求撤回的,法院应予允许。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追加了案件当事人,他们的管辖异议权不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被告因未收到起诉状,不能书写答辩状,因此管辖异议不受答辩期间的限制。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因不存在争议的双方,所以,不存在"提交答辩状期间",管辖权异议也不受限制。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如对一审管辖权有异议,在二审期间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这种异议不应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
3、形式
诉讼管辖异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但口头形式亦应允许。
异议书既可以随答辩状一并提出,也可单独书写。
4、提出
管辖权异议书应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提出。
受理该案的法院对该案进行实体审理以前,应先审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就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问题作出书面裁定。
对于满足上述形式要件的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应慎重地进行实质审查。
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由受诉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认定异议不成立的,则裁定驳回。
在审查决定作出前,应停止对本案的实体审理。
法院对案件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当事人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和判决一并申诉或申请再审的,法院经过复查,发现管辖虽有错误,但判决正确的,管辖问题不再变动;如经复查,认为管辖和判决均有错误,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经过再审或者提审,原判决和裁定均被撤销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如果人民法院未改变案件的管辖问题,当事人则有权对案件的管辖提出异议。
三、管辖权异议裁定可以发回重审吗
受诉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应当认真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需召集双方当事人听证。
对当事人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区别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当事人就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
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
日起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或者上诉被驳回的,受诉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
当事人对管辖权问题申诉的,不影响受诉法院对该案件的审理。
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
级别管辖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就一审案件审理方面的分工。
受诉法院审查后认为确无管辖权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告知双方当事人,但不作裁定。
受诉法院拒不移送,当事人向上级法院反映并就此提出异议的,如情况属实确有必要移送的,上级法院应当通知受诉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对受诉法院拒不移送且作出实体判决的,上级法院应当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受诉法院的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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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面可以看出,对于这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得,管辖权异议裁定是可以发回重审的,只是管辖权异议上诉的内容以及情况必须属实。
这样相关机构才能更好地裁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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