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02.11

•【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

•【施行日期】2022.03.15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2022年2月1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公布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有关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三)开发利用或者保护水、土地、能源、矿产、生物等重

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开发利用或者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重要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五)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重要的发展规划、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六)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七)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编制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六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坚持质量和效率并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自觉接受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第八条决策机关办公厅(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重大行政决策工作。

第九条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并纳入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范围。

第二章决策启动

第十条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决策机关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一)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安排部署或者决策机关领导人员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由有关单位研究论证;(二)决策机关所属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由建议提出单位研究论证;(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由建议、提案办理单位研究论证;(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由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对前款决策事项建议进行研究论证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第十一条决策机关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和完成时限,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以下简称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

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决策承办单位。

决策承办单位确定后,相关职能发生变化的,由继续行使该职能的单位作为决策承办单位。

第十二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结合实际拟订决策草案。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完成专业性工作。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提出两个以上方案,并对各方案的利弊进行分析,提出倾向性意见。

第十三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

第十四条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进行成本效益分析预测的,应当形成分析预测报告。分析预测报告包括基本信息和来源、分析预测方法和过程、分析预测结论及其对决策事项的影响等内容。

第十五条决策事项涉及决策机关所属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等单位的职责,或者与其关系紧密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意见,并与其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决策机关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以及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理由和依据。

第三章公众参与

第十六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决策事项对社会和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等因素,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第十七条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决策事项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进行。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内容包括决策草案及其说明、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等。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需要缩短期限的,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九条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召开听证会。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旁听和新闻报道,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二十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召开听证会15日前公告下列事项:

(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

(三)申请参加听证会的时间、方式;

(四)听证参加人名额和产生办法;

(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公平公开合理确定听证参加人,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

听证参加人名单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第二十二条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记录人查明听证参加人到场情况,宣布听证会纪律;(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和听证参加人的总体情况,宣布听证会内容;(三)决策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四)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五)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第二十三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听证会记录制作听证报告,作为决策机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听证报告应当包括召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听证参加人的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并通过适当方式反馈公众意见采纳情况。

第四章专家论证

第二十五条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

第二十六条决策承办单位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参与论证的专家应当包括行业专家和法律专家,以行业专家为主。参与论证的行业专家、专业机构,其专业特长应当与决策事项相符合,并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代表性。决策事项涉及多个专业领域的,应当选择相应领域的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

第二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完善专家库运行管理制度,健全专家遴选聘任、使用、考核和退出等机制。专家库专家可以从行业主管部门、教育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企业等单位中遴选。具体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

决策机关没有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的,可以使用上级行政机关的专家库。

第二十八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复杂程度和时间要求等情况,给予专家、专业机构合理的研究时间,提供论证所需的资料,不得

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暗示。

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对论证意见负责,并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提供书面论证意见的,应当署名、盖章。

第二十九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汇总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

第五章风险评估

第三十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

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可控性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第三十一条风险评估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内容,就下列风险进行评估:(一)社会稳定风险,包括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社会安全事件的情形;(二)公共安全风险,包括可能造成人身伤害、重大财产损害或者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三)生态环境风险,包括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环境破坏或者次生自然灾害等不良影响的情形;(四)财政金融风险,包括可能造成大额财政资金损失、形成重大地方政府性债务、导致区域性或者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的情形;(五)舆情风险,包括可能产生大范围的严重负面评价的情形;(六)可能引发的其他风险。

第三十二条开展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抽样调查、会商分析等方式,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查找风险点,运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第三十三条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形成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决策可能引发的风险、风险评估

结果及对策建议、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机关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第六章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五条决策草案应当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合法性审查的内设机构出具合法性初审意见,并经集体讨论通过后提交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决策承办单位不得以征求意见、召开会议、会签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第三十六条决策草案提交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决策承办单位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及具体规定;(三)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决策法定程序的说明;(四)合法性初审意见;

(五)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六)需要的其他材料。

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补送,补送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合法性审查的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三十七条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决策机关的法定权限;(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

行相关法定程序;(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配合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做好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三十九条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对决策草案提出审查意见:

(一)符合法定权限、程序合法、内容合法的,同意提交决策机关讨论;(二)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一致的,建议决策承办单位依法作出调整后提交决策机关讨论;(三)应当履行而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退回决策承办单位,建议补充履行相关程序后再提交合法性审查;(四)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建议不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第四十条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后,应当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

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查的基本情况;

(二)合法性审查结论;

(三)存在合法性问题或者法律风险的,说明理由、明示法律风险,并根据情况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一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根据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或者补充;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审查意见的,应当向决策机关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章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

第四十二条决策承办单位提请决策机关讨论决策草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二)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三)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四)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五)负责合法性审查部门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三条决策草案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

讨论决策草案,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行政首长最后发表意见。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通过、修改完善或者不予通过的决定。

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第四十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决策机关应当以下列方式公布、解读重大行政决策,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一)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二)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说明社会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

第四十六条决策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由

有关单位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第八章决策执行和调整

第四十七条决策机关应当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将决策执行情况纳入本级政府督查工作范围,加强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向决策机关报告决策执行情况,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第四十八条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决策机关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漏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政务新媒体等向决策机关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相关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研究处理。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机关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

(一)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四)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

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

第五十条开展决策后评估的,应当评估下列内容:

(一)决策实施的效果与决策目的是否相符;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实施对象对决策的接受程度;

(四)决策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符合程度;

(五)决策实施带来的影响和可预期的长远影响;(六)其他需要评估的内容。

第五十一条承担决策后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应当在完成评估工作后,及时向决策机关提交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过程和方式;

(二)决策执行的基本情况;

(三)决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四)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建议。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二条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执行中出现本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情况紧急的,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依法对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决定的,决策机关和决策执行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不利影响。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决策机关违反本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决策程序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决策机关违反本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对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策草案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

第五十四条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或者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决策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十五条决策执行单位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或者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的,由决策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十六条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违反职业道德和本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评估资格、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七条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失误和错误,在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出现失误和错误,或者为推动发展出现无意过失,但依照本规定进行决策,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坚持“三个区分开来”,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减轻或者免除相关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县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县政府依法履行行政职能,对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和政策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制定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编制和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 (二)编制和调整财政预算,使用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签订重大政府合同; (三)制定和调整经济体制、行政管理体制、财政体制的重大改革措施; (四)调整和制定经济社会稳定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五)其他涉及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决策事项。

各镇政府、县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能够依职权决策或者决策更有效的,应当自行决策或者以县政府授权作出决策。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遵循依法、科学、X、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县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风险评估管理部门、政府法制部门、行政监察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廉洁性评估的业务指导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政府应当加强重大行政决策网上公开运行工作,提升决策信息化水平。 第七条下列人员或单位可以向县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 (一)县长、副县长; (二)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县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市驻X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三)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 (四)其他公民。 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应当提交决策建议的理由和依据、拟解决的问题、解决问题方案等相关材料。

5261 20XX年党员学习资料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5261 20XX年党员学习资料重大行政决 策程序暂行条例] 5261 20XX年党员学习资料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条例。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

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第五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第六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第七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第九条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第二章决策草案的形成第一节决策启动第十条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决策机关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一)决策机关领导人员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二)决策机关所属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一、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在改革开放的推动下,我国政 府行政的力量日益强大,行政决策的范围越来越广泛,对社会、经济 和环境等方面产生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因此需要制定规定来规范行政 决策程序,保障公众利益。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决策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包括 决策的形成、决策的审批、公开与解释等环节。 三、程序要求 1. 立项 在行政决策之前,必须制定决策立项报告,明确决策的背景、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内容,由决策的发起者或相关部门提出并报送 行政机关主管部门审批。 2. 可行性研究 决策立项获批后,行政机关应根据决策的类型和性质,进行相关 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内容应当包括决策方案的制定、影响评估、财务预算、风险评估等,确保决策方案能够在经济、社会、环境等方 面产生正面效应。

3. 公示和听证 行政机关在决策前应当经过一定的公示和听证程序,公示期限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决策内容、影响评估报告等资料。听证会应当在公示结束后进行,听证会听取相关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并结合可行性研究和影响评估结果进行问题分析和决策修改。 4. 决策审批 行政机关在决策形成后,应当进行审批程序,决策审批应当有明确的审批程序和时间限制。审批程序的具体要求包括审批级别、审批程序、审批限制等多个方面。决策审批结果的通知应当注明审批文号和有效期限。 5. 公布执行 完成审批程序、取得决策主体签字后,决策结果应当及时公布,公布内容应当包含决策的依据、目的、结果和执行时间等,同时公布机关应当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决策结果应当由行政机关及时执行,确保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效力。 四、责任追究 对于行政决策程序中违规或者违法行为,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格的处罚和责任追究。其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严格遵照决策程序进行履职,如有失职、渎职、违法或违规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追究责任。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标准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证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提高行政决策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本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对关 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机关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决策规则。 第四条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重要的标准性文件; (二)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制定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生态建设、防灾减灾、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教育卫生、住房建设、交通管理、国有企业改制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 (四)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五)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大额资金使用安排; (六)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七)制定或者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八)制定或者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九)行政区划变更方案; (十)为民办实事的重大事项; (十一)其他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政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部门根据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结合本部门职能确定,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六条政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程度高或者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应当事先请示本级人民政府。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决策调研; (二)咨询论证;

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02.11 •【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 •【施行日期】2022.03.15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2022年2月1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公布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有关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三)开发利用或者保护水、土地、能源、矿产、生物等重

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开发利用或者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重要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五)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重要的发展规划、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六)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七)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编制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六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坚持质量和效率并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自觉接受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第八条决策机关办公厅(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重大行政决策工作。 第九条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并纳入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范围。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 简介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是指在政府决策过程中,为了确保公正、 公开、透明、高效的决策结果而制定的一系列程序规定和要求。在中 国的现行法律法规中,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的要求已经很明确, 这也是为了避免过度集中权力、降低政府决策风险、维护人民群众的 利益。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结合现有法律法规,详细介绍我国重大行 政决策程序制度相关的内容。 决策程序的基本原则 首先,对于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必须要遵守以下原则: 1.法律原则:重大行政决策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同时,必须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责任。 2.程序公开原则:决策程序的各个环节,必须依照规定对公 众公开,通过公开来增加决策的透明度以及公信力。 3.民主参与原则:民主参与原则是指在决策过程中要充分民 主化,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接受正义、公正、合法、有序的建议和反馈。 4.独立客观原则:对于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必须客观、合理、科学地进行评估和分析,避免政治和其他因素的干扰。

决策程序的实施 针对以上原则,在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中,需要遵守一定的决策程序要求,其中包括: 1. 立项决策 在决策开始前,需要进行项目区域、内容、期限、投资预算、决策方式、组成机构、相互关系等基础信息的规定,并审批确定。 2. 决策研究 决策研究是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主要包括制定决策方案,评估成本、效益、风险等重要指标,同时吸收外界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决策研究过程中需要遵循科学化、民主化、公正化、透明化等原则。 3. 决策座谈会 在决策研究环节结束后,必须组织重要领导、专家和学者参与决策座谈会。座谈会必须公开、民主、科学、客观以及独立。决策座谈会的目的是收集专业意见和完善方案,有助于提高决策的合理性和公信力。 4. 组织实施 决策完成后,需要制定执行方案,实施决策,同时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跟踪和改进。同时,要对决策结果与实际效果进行评估,不仅度量经济效益,也应考虑社会、环境和可持续性。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五大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五大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五大制度是指国家在行政决策过程中所遵循的五项基本制度,包括法定程序、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公开透明和法律责任制。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旨在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下面将逐一介绍这些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法定程序 法定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具体来说,就是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政策决策符合法律要求,并且在实施过程中不侵犯公民权利和合法利益。同时,在执行过程中还需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二、科学决策 科学决策是指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必须依据客观事实和科学理论进行分析判断,并采用科学方法进行预测和评估。这样才能够保证政策决策的准确性和可行性,避免盲目决策和错误决策。为此,行政机关需要建立健全的信息收集、分析和评估体系,加强对社会经济发展趋势和民生状况的研究,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三、民主决策 民主决策是指在行政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参与和反馈。这样才能够确保政策制定符合广大 人民群众的利益需求,并且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和认可。为此,行政 机关需要建立健全公开听证、征求意见、社会评估等民主程序,加强 与各方面的沟通和交流,提高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参与度。 四、公开透明 公开透明是指在行政决策过程中,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和数据,并接受社会监督。这样才能够促进信息公开、知情权保障和舆论监督,有效防止腐败现象发生。为此,行政机关需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政策决策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加强对政策实施效果 的监测和评估,提高政策决策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五、法律责任制 法律责任制是指在行政决策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这样才能够保证政策制定和执行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有 效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法制权威。为此,行政机关需要建立健全法律 意识教育、追究责任、惩处违法等制度,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评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家规范性文件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现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9年4月2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条例。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六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 第七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第九条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决策草案的形成 第一节决策启动 第十条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决策机关决定是否启动

河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河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推行本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司法行政、机构编制、公务员管理、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单位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推进情况。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做好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明确具体负责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原则上法制审核人员的配置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且不少于1人。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第二章审核范围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了健全行政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zx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下统称决策机关)的下列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事项: (一)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 (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等民生领域和环境保护、资源分配等方面的重大政策;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对相关群体利益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 (四)决策机关确定的其他决策事项。 具体决策事项,由决策机关根据前款规定并结合决策中的相关因素确定;决策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制订决策事项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突发事件应对、立法、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和房屋的征收与补偿、政府定价、地方标准制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另有决策程序规定的事项,其决策活动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前款事项的决策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参照本规定细化、规范决策工作具体流程。 第四条决策机关在决策工作中应当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决策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决策机关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第六条决策机关在决策工作中应当深入开展调研,充分掌握信息,加强协商协调,注重合法权益保护,避免激化、遗留矛盾。 第七条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决策工作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规定: (一)对有关决策事项中直接涉及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组织公众参与; (二)对有关决策事项中专业性较强的问题,组织专家论证; (三)对有关决策事项中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方面且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组织风险评估; (四)对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决策方案经合法性审查后,由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的组织工作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重大行政决策 程序暂行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2019.04.20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 •【施行日期】2019.09.01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13号 现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9年4月20日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

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条例。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六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 第七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厅重大行政决策 程序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11.10.09 •【字号】豫水政资〔2011〕24号 •【施行日期】2011.10.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 正文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 定》的通知 豫水政资〔2011〕24号 厅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豫政〔2011〕62号),规范水利厅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我厅制定了《河南省水利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水利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二〇一一年十月九日附件 河南省水利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厅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豫政〔2011〕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厅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程序,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水利部重要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制定全省水利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 (三)制定或者调整水利综合规划、重要的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和专业规划; (四)拟订地方性水法规、规章草案,制定、修改、废止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五)制定全省水利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研究重大水利资金安排、使用; (七)研究重大水利建设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八)需要厅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和厅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3.09.29 •【字号】豫环文〔2013〕201号 •【施行日期】2013.09.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 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的通知 豫环文〔2013〕201号 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决策行为,完善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强化决策责任,省环保厅制定了《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9月29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决策准备 第三章决策程序

第四章实行后评估制度 第五章附则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重大行政决策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决策行为,完善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强化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豫政〔2011〕62号)和《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环保厅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和修订。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省环保厅依法定职权做出的全省环境保护政策、规章和制度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众普遍关注的重大行政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环保部重要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全省环境保护政策、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三)全省环境保护标准、技术规范。 (四)全省环境保护规划、功能区划、环境保护目标、总量控制目标及完成情况。 (五)重大敏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六)重大环境违法案件的行政措施、重大行政复议等事项。 (七)重大资金的分配使用,重大环保工程的确定,重要环保设备的采购,大额国有资产的处置,大额资产投资的建设项目。 (八)环境保护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正文: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5号)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已经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11月30日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依法履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人大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全省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须经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或须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 第四条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一)为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而作出的重大部署; (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决策和部署; (三)为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采取的重大措施; (四)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重要事项; (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重要目标的调整,省级财政预算的调整; (六)撤销省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命令; (七)省人大常委会授予或者撤销荣誉称号; (八)省人民代表大会交由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九)法律、法规规定由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和省人大常委会履行法定职责中认为需要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后可以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必要时也可作出决议、决定: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二)预算执行情况; (三)预算外资金的收支、管理情况; (四)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五)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人口、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方面的发展规划及其执行情况; (六)社会保障制度实施中有关医疗、失业、养老等方面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 (七)有国家或省级财政资金、政府融资等投资的,并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立项以及实施情况; (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执行情况; (九)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情况; (十)重要河流、湖泊、水库的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执行情况;

河南省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精编版

河南省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 施办法精编版 MQS system office room 【MQS16H-TTMS2A-MQSS8Q8-MQSH16898】

关于印发《河南省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豫办[2012]5号 各省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机关各单位,省管各企业和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河南省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3月5日 河南省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反腐倡廉建设,规范企业领导人员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进一步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的事项必须由企业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任何领导成员不得擅自决定。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当在事后24小时内向党委、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经董事会授权,经理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应当健全议事规则,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规则,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第四条企业党委、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等决策机构在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坚持以下原则: (一)集体决定: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 (二)务实高效:从实际出发,及时决定,保证决策的科学性; (三)依法进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四)保守秘密:对会议未通过的事项、限定范围内的事项、属于企业秘密的事项,不得泄露。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 第五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股东大会(股东会)决定的事项: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变更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选举和变更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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