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市政公用工程评选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结合我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的特点,特制定本评选实施细则,从而规范和推动我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市政标化工地)创建活动和评选工作的开展。
第二条全省范围内市政公用工程的建设各方主体都应按照国家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要求,积极开展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活动,自觉执行政府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相关法规和行业制定的自律规定,以人为本、关爱生命、注重民生,为创建平安浙江、小康和谐生态社会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条省市政标化工地工程项目的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安全文明管理的示范工地。
第四条省市政标化工地的创建实行备案制和参选制。
施工企业应在工程开工一个月内向当地(设区市含义乌以及县、市、区)市政工程施工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报送备案表(见附件一),进行备案;要求参加创建省市政标化工地的施工企业应征得设区市主管部门同意后,二个月内向省市政行业协会送达备案表和创建市政标化工地专项方案。
接受省市政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进行评价。
在当地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终止后,竣工验收前,经设区市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主管部门推荐,向省市政行业协会申领参选证书(见附件二)。
第五条受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浙建建〔2005〕41号文),省市政标化工地的评选和推荐工作由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建立省市政标化工地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成员(须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无记名投票确定省市政标化工地。
评审委员会委员一般由省市政行业协会、省市政工程安全主管部门、参选工程较多的设区市(含义乌)市政工程安全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等负责人担任。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doc14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doc14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治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其施工过程安全生产治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省建筑施工安全最高奖。
第三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治理和评审工作由浙江省建筑业治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建立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假设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投票确定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
除主任、副主任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浙江省建筑业治理局在每次评审前,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审专家库由全省建设系统从事施工安全治理工作专家组成。
第四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要紧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我省有关规定等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数实行总量操纵,择优评选。
每年评审工程个数原那么上操纵在160个。
申报指标分配按工程所在地属地原那么分配,专业工程按相关专业部门分配,依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当地工程建设规模情形;〔二〕当地安全生产总体水平;〔三〕适当考虑地区及专业平稳。
第六条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是建设工程全过程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和工程质量创优应具有一致性和互动性。
〝钱江杯〞优质工程应先获得〝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
第二章评选范畴和条件第七条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规模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10000座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二〕1000座以上的影剧院;〔三〕150间以上的饭店、宾馆;〔四〕设区市城区10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楼、图书馆、教学楼、商场、单体住宅等,工程所在地在县〔市〕的,建筑面积可操纵在8000平方米以上;〔五〕20000平方米以上功能有机联系的公共群体建筑,30000平方米以上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旧城改造中15000平方米以上连片建设住宅,10000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商住楼,10000平方米以上统一规划建设的村镇住宅群,8000平方米以上配套的别墅区;〔六〕独立装置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七〕建安工程量在2000万元以上的都市道路、桥梁、管道工程、垃圾处理、堤岸工程等市政公用工程;建安工程量在5000万元以上的隧道、轨道交通、净配水厂、污水处理、都市广场等工程;〔八〕规模无具体划分标准,但建安工程量在1000万以上的专门工程;〔九〕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10公里以上,二级公路20公里以上,五级航道10公里以上,沿海码头万吨级以上,内河码头300吨级8个以上;〔十〕长度500米以上的公路桥梁,1000米以上的公路遂道;〔十一〕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仿古建筑,或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综合性园林绿化工程;〔十二〕达到国家计委规定的大中型项目标准的工业、交通、市政、水利、电力等其他建设工程;〔十三〕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在创安全文明标化方面成绩专门突出的工程。
DB33-1116-2015

3.5 安全教育 3.5.1 施工企业和项目部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明确教育岗位、教育人员、教育 内容、教育时间等。 3.5.2 建筑施工企业职工每年至少应参加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参加教育培训或培训考 核合格者,准予上岗。 3.5.3 施工企业、项目部和班组应对新进场作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未经教育培训或 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5.4 施工现场各班组应开展班前三上岗活动(上岗交底、上岗检查、上岗教育)和班后 下岗检查,定期开展安全讲评活动,并应有记录和考核奖惩措施。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基坑;5 脚手架;6 模板 支撑架;7 高处作业;8 施工用电;9 施工升降机;10 塔式起重机;11 起重吊装;12 施 工机具;13 高处作业吊蓝;14 文明施工;15 临时建筑;16 环境保护;17 消防等共十 七章内容。
本规范针对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的要求,从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 理的主要内容入手,详细规定了各个主要环节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同时,对文明施工、 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和临时建筑都提出了各项安全管理要求。
主要起草人:叶军献 章 镕 金小忠 方旭慧 陈国良 陈安军 戴新国 沈 申 孙惠祥 龚建锋 周可为 杨 涛 岑冲迪 韩文广 刑国燃 傅国君 洪剑成 林杰华 辛诚友 王宪清 吴笑元 王浩炼 曹辉
2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2 安全生产责任制 3.3 技术管理责任制 3.4 安全检查 3.5 安全教育 3.6 特种作业人员 3.7 安全标志 3.8 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3.9 应急预案 4 基坑 4.1 一般规定 4.2 支护结构 4.3 土方开挖 4.4 降排水 4.5 坑边荷载控制 4.6 基坑监测 4.7 应急处置 4.8 作业环境 5 脚手架 5.1 一般规定 5.2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 5.3 门式钢管脚手架 5.4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 5.5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 5.6 满堂脚手架 5.7 悬挑式脚手架 5.8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安全人员配备标准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2.2.1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各类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和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应装订成册,其中项目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应挂墙。
2.2.2建筑施工企业和企业内部职能部门、施工企业和项目部、总包和分包单位、项目部和班组之间均应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中必须有明确的安全生产指标、有针对性的安全保证措施、双方责任及奖惩办法。
2.2.3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班组应根据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
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分工,对责任目标和责任人实行考核和奖惩,考核必须有书面记录。
企业对项目部考核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项目部对班组考核每月不少于一次。
2.2.4建筑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实行企业委派制度。
施工现场工程项目部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房屋建筑工程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1~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5~10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3人;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4人,每增加10万平方米增加配备1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人及以上的,应按专业设置,并组成安全管理组。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2.5施工现场应配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等,工程项目部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齐全,主要工种的施工操作岗位,必须张挂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2.6建筑施工企业对列入建筑施工预算的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及安全施工等措施项目的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及文明施工,建立费用使用台帐,不得挪作他用。
2.3安全施工组织设计2.3.1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部)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时,必须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和施工现场实际,制定相应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
某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及相关规范解读

2、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内容要求
2.8.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浙建建〔2012〕54号,对施
工脚手架方案内容的要求: 4.2 施工方案
2.8.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浙建建〔2012〕54号,对施 工卸料平台方案内容的要求:
4 脚手架
4.8 卸料平台
4.8.1 卸料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卸料平台应进行设计计算并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对模板工程方案内容的要求:
6.1.1 工程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 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模板工程(包括支
3、计算书及相关图纸:应有设计计算书及卸荷方法详图,绘制架体与建筑 物拉结详图、现场杆件立面、平面布置图,及剖面图、节点详图,并说明 脚手架基础做法。
4、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5、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6、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JGJ130—2011对悬挑式脚手架的要求;
3.3. 浙建建〔2012〕54号对悬挑式脚手架的要求; 3.4.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2011对悬挑式脚手架的要求
3、悬挑式脚手架专项施工的要点及规定
3.1.悬挑式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 1、工程概况:工程项目的规模、相关单位的名称情况、计划开竣工日期
《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对施工方案内容的要求
《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对施工方案内容的要求
浙江省建筑企业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管理暂行规定

浙江省建筑企业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管理暂行规定(1993年7月15日浙江省城乡建设厅浙建施[1993]139号文件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的水平、实现安全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有本省辖区内施工的建筑安装企业,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三条施工企业都必须建立、健全各级保部门安全检生产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
第四条各项经济承包要有明确的安全指标和包括奖惩办法在内的安全保证措施。
第五条总分包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书必须有双方责任明确的安全生产内容。
第六条企业招用的新工人必须进行公司、工区(或工程队)和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及时做好记录和签名。
并建立安全教育卡。
第七条工人变换工种,须进行新工种的安全技术教育,并记录入卡。
第八条工人须熟悉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本工种操作技能。
第九条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应有较全面、具体的安全技术措施。
大型或特殊工程应有单独施工用电组织设计及技术措施,并有明确的电气防火要求。
第十条安全技术措施应针对性强,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分部(分项)工程必须作较全面、具体、有针对性的局面安全技术交底,双方须履行签字手续。
考试合格后,持证上操作证二年内有效。
第十二条电工、架子工、焊工、起重工等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操作证二年内有效。
第十三条中小型机械操作工,企业可自行组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操作证一年内有效。
第十四条企业界要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检查要抓住重点部位、危险岗位,并有时间要求。
第十五条安全检查应有局面记录,检查后履行签字手续,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发整改通知单,并及时整改,做到定人,定时间、定措施。
第十六条班组在班前须进行上岗安全交底、上岗检查、上岗记录的“三上岗”和每周一次的“一讲评”安全活动并有考核措施和记录。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范DBT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D B33/1116-201 5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范Code for construction safety management发布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前言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浙江省建筑节能及相关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建设发〔2014〕103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基坑;5脚手架;6模板支撑架;7高处作业;8施工用电;9施工升降机;10塔式起重机;11起重吊装;12施工机具;13高处作业吊蓝;14文明施工;15临时建筑;16环境保护;17消防等共十七章内容。
本规范针对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的要求,从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入手,详细规定了各个主要环节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同时,对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和临时建筑都提出了各项安全管理要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内容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管理,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
主编单位: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浙江恒力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置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华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兰联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叶军献章陶钟刘玉涛方旭慧林杰华季定珠陈国良杨李宏伟陈安军李骞赵敬法沈申镕金小忠龚建锋洪剑成戴新国韩文广吴笑元孙惠祥傅国君曹辉涛岑冲迪王宪清刑国燃王浩炼辛诚友目次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3.1一般规定3.2安全生产责任制3.3技术管理责任制3.4安全检查3.5安全教育3.6特种作业人员3.7安全标志3.8生产安全事故处理3.9应急预案4基坑4.1一般规定4.2支护结构4.3土方开挖4.4降排水4.5坑边荷载控制4.6基坑监测4.7应急处置4.8作业环境5.1一般规定5.2扣件式钢管脚手架5.3门式钢管脚手架5.4碗扣式钢管脚手架5.5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5.6满堂脚手架5.7悬挑式脚手架5.8附着式升降脚手架5.9楼层卸料平台及地面防护6模板支撑架6.1一般规定6.2构造要求6.3安装6.4拆除6.5检查验收及使用6.6监测7高处作业7.1一般规定7.2安全帽7.3安全网7.4安全带7.5楼梯口防护7.6电梯井口防护7.7预留洞口、坑井防护7.8通道口防护7.9临边防护8施工用电8.1一般规定8.2外电防护8.3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8.4配电箱、开关箱8.5现场照明8.6配电线路8.7电器装置8.8变配电装置9施工升降机9.1一般规定9.2安全装置9.3基础及导轨架9.4吊笼9.5安装、拆卸及验收9.6使用管理9.7可视安全系统与操作室9.8电气与避雷10塔式起重机10.1一般规定11.2安全装置10.3信息标识10.4基础10.5附着装置与夹轨器10.6安装、拆卸及验收10.7使用管理10.8电气与避雷11起重吊装11.1一般规定11.2超重设备使用12施工机具12.1一般规定12.2常用施工机具高处作业吊篮13.1一般规定13.2安全装置13.3安全防护13.4安装与拆卸13.5安装验收13.6使用管理14文明施工14.1一般规定14.2现场围挡14.3封闭管理14.4施工场地14.5材料堆放1314.6施工现场标牌14.7保健急救14.8综合治理15临时建筑15.1一般规定15.2办公用房15.3生活用房16环境保护16.1一般规定16.2扬尘控制16.3噪声控制16.4光污染控制16.5水污染控制16.6固体废弃物控制17消防17.1一般规定17.2在建工程防火17.3临时用房防火1总则1.0.1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防范和控制施工安全风险,保障施工安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70586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建[2005]41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绍兴市建管局,省级有关专业部门,省市政工程协会:现将《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浙质安监〔2002〕3号)同时作废。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七日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其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省建筑施工安全最高奖。
第三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管理和评审工作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建立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投票确定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
除主任、副主任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在每次评审前,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审专家库由全省建设系统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专家组成。
第四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我省有关规定等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数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评选。
每年评审工程个数原则上控制在160个。
申报指标分配按工程所在地属地原则分配,专业工程按相关专业部门分配,依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当地工程建设规模情况;(二)当地安全生产总体水平;(三)适当考虑地区及专业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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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加强我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提高建筑施工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
三、职责与义务1、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有关机构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相应责任。
2、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监理等单位,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支付安全生产费用。
3、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和措施等内容,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提供安全生产条件和保障措施。
4、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5、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证其到岗履职。
6、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按照规定开展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
7、施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备案。
8、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防止事故的发生。
9、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按照规定开展相应的监理工作。
10、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和管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
四、标准化的实施1、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安全标准化的要求,制定并执行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管理方案。
2、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宣传标语,并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3、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4、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机械设备等进行专项检查和维护,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5、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封闭式管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
6、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按照规定开展相应的监理工作。
7、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和管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
五、附则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有其他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与本规定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2、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所有。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一、概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是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和颁发,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该规定于X年月日发布,自X年月日起施行。
二、主要内容1、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
2、定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件。
3、申请条件: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包括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开展安全检查等。
4、审查程序: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接受审查。
5、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监督管理,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6、法律责任: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施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以罚款等处罚。
三、实施效果《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实施,有效地提高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通过规范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和颁发,强化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意识,落实了企业的主体责任,从源头上保障了建筑施工的安全。
同时,该规定的实施也推动了建筑行业的规范化、法制化进程,为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四、结语《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法规,它的实施对于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认真执行该规定,强化监管力度,推动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提升,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一、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和设计1、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标牌、标语、安全标志牌和主要施工部位、作业点的安全宣传标语。
2、施工现场的进口处应有整齐明显的“五牌二图”,即: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施工总进度计划网络图。
3、现场必须设置安全宣传标语牌和标语牌,施工用电线路架设整齐,架空高度在2.5m以上,过路电缆采取导管敷设,并且固定牢固。
4、现场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库房应设明显标志,分类单独存放,并设专人管理;库房应通风良好,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周围2m以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5、现场材料堆放场地要整洁、坚实、稳固、整齐;砖块、材料应码放整齐稳固;钢管扣件必须设置钢管扣件架并分类堆放;散料应作到随用随清、随时整理。
6、施工现场应按照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不得随意迁改或占用现场内的各种交通要道、建筑物和共用设施、严禁搭靠高压线。
7、施工现场应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和消防水源,并保持畅通、不堆放障碍物。
同时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高度或建筑面积,设置适应的灭火器材。
8、施工现场各种机械设备应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挂牌,按照规定检查维修保养并做好记录。
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非机械操作人员操作机械。
9、现场安全帽、工作服要统一规范,胸卡应按照要求规范佩戴。
10、现场施工区域应采用封闭围挡或按要求进行围护,高空临边作业处应设置安全网和防护栏杆。
11、施工现场危险区域应设置警戒标志,夜间应设红灯示警。
交叉路口、出入口、人行通道等处应设置明显标志、警示牌。
12、施工现场各种安全设施、安全宣传标语等不得擅自拆改和挪用。
因施工需要必须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设施的,应经工地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原状。
二、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1、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2、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或搭安全网等防护措施方可作业。
严禁穿硬底鞋和带钉易滑鞋高处作业和在陡坡上施工。
3、高处作业人员的防护用品和从事焊接工作所需的防护眼镜等均必须有效并正确使用。
4、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门型架、吊蓝等应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定,在搭设和使用时必须注意安全,严禁使用腐朽和严重开裂的材料制作。
脚手架跨度不得超过2m,脚手架上堆料重量不得超过设计允许荷载。
5、高处作业时,临时设施的支搭和建筑物的洞口和临边必须设置防护设施;垂直运输设备必须按照劳动保护法规搭设并按规定使用。
6、高处作业时不得往下或向上抛掷材料和工具等物件,所用的材料和工具等应堆放平稳,并不得妨碍行人通行和运输车辆的进出。
7、高处作业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检查制度,并符合以下要求: a)在阵风6级以上(含6级)风力作用下严禁露天攀登高处作业; b)在没有脚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m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 c)安全带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应定期(每隔6个月)按国家标准进行试验;d)在其它无法安全固定的地方进行悬空作业时,应使用安全绳索并绑扎在可靠的固定物上; e)在垂直操作前必须检查脚手板、脚手笆、安全网等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f)当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配置相应的通信设备以便上下畅通有效; g)在拆除模板等卸料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并遵守高处作业的其他有关要求。
浙江省安全标准化要求浙江省作为中国的一个重要经济大省,对安全工作的重视不言而喻。
在工业领域,浙江省始终致力于推行安全标准化,旨在提升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与健康。
本文将详细介绍浙江省安全标准化的要求。
一、明确安全标准化的目标浙江省安全标准化的首要目标是通过制定和实施统一的安全管理标准,提升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与健康。
同时,浙江省还希望通过推广安全标准化,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标准浙江省安全标准化的核心是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标准。
这些标准涉及企业的各个方面,包括生产设备、生产过程、工作环境以及员工的行为等。
标准制定过程中,浙江省借鉴了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管理经验和做法,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形成了具有浙江特色的安全管理标准。
三、强化培训与宣传为了使安全管理标准得到有效执行,浙江省加大了对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培训与宣传力度。
通过定期举办各类培训班、专题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提高员工对安全标准的认识和理解,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确保他们在工作中能够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四、实施严格的监督与考核浙江省安全标准化要求中,监督与考核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浙江省建立了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通过定期检查、专项督查、员工自查等方式,对企业的安全管理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估。
对于存在问题的企业,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
五、持续改进与创新发展浙江省安全标准化不仅注重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还强调持续改进和创新发展。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企业生产方式的不断变化,安全管理标准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
浙江省鼓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对现有的安全管理标准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新的发展需求。
同时,浙江省还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管理创新活动,通过引入新的管理理念和技术手段,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六、加强应急管理为了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浙江省安全标准化要求企业加强应急管理。
企业需要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人员,并定期进行演练。
同时,企业还需要建立应急信息报送机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政府部门则需要建立完善的应急指挥体系,协调各方资源,及时处置突发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