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建淼:我国的法律位阶是怎样排列的?
法律效力位阶

法律效力位阶我国的各种法律渊源形成了一个由上至下、处于不同位阶、具有不同效力的体系,即法律渊源体系。
1.法的效力位阶,是指不同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律渊源体系中所处的效力位置和等级。
在法的位阶中处于不同或相同的位置和等级,其效力也是不同或相同的;据此,可以分为上位法、下位法和同位法。
上位法是指相对于其他规范性文件,在法的位阶中处于较高效力位置和等级的那些规范性文件。
下位法,是指相对于其他规范性文件,在法的位阶中处于较低效力位置和等级的那些规范性文件。
同位法,是指在法的位阶中处于同一效力位置和等级的那些规范性文件。
我国《立法法》根据法的效力原理规定了法的位阶问题,详细规定了属于不同位阶的上位法与下位法和属于同一位阶的同位法之间的效力关系。
即: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同位法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立法法》第78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立法法》第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立法法》第80条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可见,这些法律渊源之间属于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关系。
《立法法》第82条还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也就是说,这些法律渊源之间属于同位法的关系。
2.一般法与特别法、新法与旧法的效力在一般法和特别法的效力问题方面,法理上适用的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在新法和旧法的效力问题方面,法理上适用的是"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简述法的效力层级

法的效力层级是指法律文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效力水平。
在我国,法的效力层级通常由制定机关的地位和法律规定的内容来确定。
一般来说,我国法的效力层级遵循以下原则: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文件效力最高,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等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同一位阶的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如《民法典》和《物权法》同属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文件,但《民法典》是特别法,因此其效力优于《物权法》。
同一位阶的法,新法优于旧法。
即新颁布的法律文件在效力上优于同一位阶的旧法。
特别规定优先于一般规定。
即在同一位阶的法律文件中,涉及特定事项或特定领域的法律规定具有优先效力。
在实际应用中,法的效力层级对于法律的适用、法律文件的解释和法律纠纷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对于不同效力层级的法律文件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或矛盾,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相关解释进行协调和处理。
法律位阶排序

法律位阶排序法律位阶排序是一种将不同类型的法律规则按照其相对重要性或严重程度进行排列的方法。
这种排序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并为法律实施者提供指导。
以下是一个对法律位阶排序的1000字阐述。
法律是规范社会行为的重要工具,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位阶排序成为对法律规则进行整理和梳理的常用方法。
它通过将法律规则进行分类和排序,让人们更容易理解和遵守法律。
在法律位阶排序中,法律规则往往按照其重要性、适用范围、严重程度等因素进行排列。
首先,宪法被认为是法律位阶排序中最高级别的法律。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它规定了国家政权的组织结构、权力的划分、公民权利和义务等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定。
宪法的立法过程通常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和程序,以确保其合法性和合法性。
凡是违反宪法的法律均被视为无效。
其次,法律位阶排序的下一级别是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是由国家机关制定和发布的基本法律文件,具有普遍和直接的适用范围。
它们通过明确规定和界定人们的行为规范和责任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法律法规通常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权利、民事纠纷、刑事犯罪、经济活动等各个领域。
第三,地方法规是法律位阶排序中的另一重要级别。
地方法规是国家根据实际需要和特定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的法律法规。
它们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调整和改变法律规则。
地方法规通常涉及到一些地方特色的问题,如土地使用、房屋租赁、环境保护、教育等。
第四,部门规章是法律位阶排序中的另一重要级别。
部门规章是由各个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
它们是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具体问题进行进一步规定和解释的文件。
部门规章通常涉及到特定行业、单位或组织的运作和管理,如医疗卫生、税务、社会保障、农业等。
此外,还有属性法律文件、地方法规和自治决议等,它们在法律位阶排序中具有不同的级别和适用范围。
属性法律文件是根据宪法和法律法规制定的特定领域的法律文件,如军事法规、外交法规等。
法的效力等级名词解释

法的效力等级名词解释法的效力等级:也叫效力位阶,指在一国法的体系中应制定的国家机关地位不同而形成的法在效力上的等级差别。
在我国,法律的效力等级具体表现为:宪法为最高级,第二级是法律,第三级是行政法规,第四级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法规,第五级是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本省、自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
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依照前款规定确定。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本条第二款规定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行政诉讼适用法律位阶(2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在行政诉讼中,法律位阶的适用问题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到诉讼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本文旨在探讨行政诉讼中法律位阶的适用原则和具体规定,以期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法律位阶概述1. 法律位阶的概念法律位阶,是指法律规范在法律体系中的层级和效力。
在我国,法律位阶分为上位法、下位法和特别法三个层次。
上位法是指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下位法是指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特别法是指针对特定领域或事项制定的法律、法规。
2. 法律位阶的适用原则(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在法律位阶体系中,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
当上位法与下位法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适用上位法。
(2)新法优于旧法:当新法与旧法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适用新法。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当特别法与一般法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适用特别法。
(4)行政规章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行政规章不得与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否则无效。
三、行政诉讼适用法律位阶的具体规定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在行政诉讼中,宪法是所有法律规范的基础。
如果具体行政行为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2. 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
在行政诉讼中,法律是最高法律位阶,具有最高效力。
当具体行政行为与法律的规定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法律。
3.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法规的法律位阶低于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当具体行政行为与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应当适用行政法规。
4.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仅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
法律效力排序标准(2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效力是指法律对特定主体、特定事项或特定区域所产生的约束力和适用力。
法律效力排序标准是指在法律体系中,不同层级、不同类型法律之间的效力优先级。
在我国,法律效力排序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标准,以确保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法律效力排序标准。
二、法律效力排序原则1.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上位法是指法律层级较高的法律,下位法是指法律层级较低的法律。
上位法对下位法具有优先适用性。
我国宪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这意味着宪法作为最高法律,对其他法律具有最高的效力。
2. 新法优于旧法新法是指新制定或修订的法律,旧法是指已失效或不再适用的法律。
当新法与旧法规定不一致时,应当优先适用新法。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的时效性和发展性。
3.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特别法是指针对特定主体、特定事项或特定区域制定的法律,一般法是指适用于普遍主体、普遍事项或普遍区域的法律。
当特别法与一般法规定不一致时,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的针对性和灵活性。
4. 地方性法规优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制定的规章。
当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规定不一致时,应当优先适用地方性法规。
5. 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优于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制定的规定性文件。
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指未经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当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时,应当优先适用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法律效力排序标准的具体应用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宪法居于最高地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等都必须遵循宪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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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建淼:我国的法律位阶是怎样排列的?
作者:胡建淼
转自:法治咖啡屋
在我国,法律位阶是指各种法律规范依据其所体现的国家意志所处的法律地位。
其法律地位的高低决定了法律效力等级的高低。
所以,法律位阶也被称为法律效力等级。
法律位阶高的法律称为上位法,法律位阶低的法律称为下位法。
法律位阶排列的意义在于:在立法中,上位法可以作为下位法的立法依据;在法律适用中,下位法与上位法规定抵触的,必须适用上位法。
那么,我国的法律位阶是怎样排列的呢?
第一位阶是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因而处于最高的法律位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所处的法律位阶和效力等级是由《宪法》和《立法法》本身直接确认的。
《宪法》(2018)序言最后一段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第5条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立法法》(2015)第87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
第二位阶是法律。
这里的法律当然是基于狭义,特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由国家主席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它们的法律位阶和效力等级在宪法之下,在行政法规之上。
法律的这一地位是由宪法和立
法法规定的。
《宪法》(2018)第5条第3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这本身就是对法律效力等级的表达,表明“法律”的地位在宪法之下、行政法规之上。
另外,《立法法》(2015)第87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88条第1款又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这同样表明了法律处于“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地位。
第三位阶是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并以国务院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它的法律位阶和效力等级处于法律之下,但在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之上。
确定行政法规这一法律地位的法律依据同样是宪法和立法法。
《宪法》(2018)第5条第3款同样表明,行政法规处于法律之下和地方性法规、规章之上。
《立法法》(2015)第88条表达得更为清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
第四位阶是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得到授权的有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出的规范性文件。
它的法律位阶和效力等级依然是由宪法和立法法所确定。
《宪法》(2018)第5条第3款同样表明,地方性法规的效力等级处于行政法规之下。
我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都表明:地方性法规的地位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但高于规章(包括国务院的部门规章)。
但是立法法的态度有点变化。
《立法法》(2015)第89条第1款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这是说,地方性法规的效力只是高于地方政府规章,并不高于所有规章。
但是,立法法并没有表明地方性法规与国务院部门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所以,我们在法律位阶的排列上,还是要把地方性法规置于规章之上。
经济特区法规,是由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的授权决定,所制定的限于在经济特区
内实施的地方性法规。
经济特区法规是地方性法规的一种特殊形式,所以,可以将它列在地方性法规的同一法律位阶上。
自治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经法律程序制定的,用以全面调整本自治地方事务的综合性规范性文件。
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经法律程序制定的,用以全面调整本自治地方某个方面事务的单项规范性文件。
由于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都由特定的地方人大制定,所以,在法律位阶上应当作为地方性法规来对待。
第五位阶是规章。
规章,也称政府规章或行政规章,是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在本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规章可以分为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关于规章的法律位阶和效力等级,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应当处于最低的位阶,其直接或间接的法律依据有:《立法法》(2015)第87-89条;《行政诉讼法》(2017)第63条;《行政许可法》(2019)第15-16条;《行政处罚法》(2017)第二章。
至此,可以将中国法律的法律位阶(效力等级)排列如下:
以上所阐述的是典型的法律形式所处的法律位阶及效力等级,还有几种非典型的法律形式,其所处法律位阶需要单独说明。
1.法律解释。
关于法律解释的法律位阶问题,至今尚无法律作出明文规定。
但是,关于法律解释和被解释法律之间的效力关系,已有三个法律作出规定:《立法法》(205)第50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17)第31条第3款规定:“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17)第33条第4款规定:“规章的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所以说,在法律解释中,解释法与被解释法具有同等效力。
2.授权立法。
授权立法是指制法机关基于立法授权进行立法的活动。
我国的授权立法包括: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立法法》(2015)第9条、第13条对国务院作立法授权,国务院据此制定有关法规的活动;2. 全国人大依据《立法法》(2015)第74条对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作立法授权,后者据此制定经济特区法规的活动。
授权立法是“授内容不授形式”。
授权立法只是
让无权对某些事项进行立法的主体获得对这些事项的规制权,但是,被授权主体基于立法授权而制定的法规,依然属于被授权主体制定的法规。
这就是说;国务院基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授权所制定的法规,依然是“行政法规”而不是“法律”(狭义);同理,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基于全国人大的立法授权所制定的法律,属于制定“经济特区法规”,而不属于“法律”(狭义)。
3.国际条约与行政协定。
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关于政治、经济、贸易、法律、文化、军事等方面规定其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议的总称。
行政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府相互之间签定的有关政治、经济、贸易、法律、文化和军事等方面内容的协议。
我国《宪法》(2018)第67条第(十五)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第81条规定,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第89条第(九)项又规定,国务院有权“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这表明,条约和重要协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批准;国务院可以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鉴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条约和重要协定,应当处于“法律”的位阶;由国务院决定的协定,处于“行政法规”的法律位阶之中。
(根据《行政诉讼法》(2017)第6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法规,参照规章。
显然,包括地方性法规在内的“法规”其地位高于“规章”。
《行政许可法》(2019)第15-16条也表明,地方性法规在设定行政许可方面,其地位低于法律、行政法规,但高于规章。
《行政处罚法》(2017)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同样表明,地方性法规在设定行政处罚方面,其地位低于法律、行政法规,但高于规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