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场外证券交易市场发展现状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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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对场外股权交易市场建设意义分析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对场外股权交易市场建设意义分析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对场外股权交易市场建设的意义分析摘要:2013年1月1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非公办法》)开始正式实施。

该办法的实施标志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纳入法制轨道,对中国场外股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场外市场)建设有着积极而深远的意义。

本文将从介绍场外市场发展现状入手,分析《监管办法》实施对场外市场建设的意义。

关键词:场外市场;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交易中图分类号:f83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 (2013)01-0-01场外市场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以外进行证券交易的场所,是上海、深圳交易所的重要补充,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为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以及实体经济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一、场外市场的发展现状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的场外市场已经形成了由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各地产权交易市场,若干股权交易所等构成的体系。

(一)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于2001年设立,开办的初衷只是为了解决“两网公司”退市的遗留问题。

之后逐步地接纳了从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退市的股票,俗称“三板市场”。

2006年1月,中关村高科技园区非上市公司开始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俗称“新三板市场”。

2012年8月,国务院批准“新三板”扩容,首批扩大试点除中关村科技园区外,新增上海张江高新产业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天津滨海高新区。

9月20日,新三板交易平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成立。

(二)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目前,全国各地有200多家产权交易机构,交易规模逐年扩大,法规进一步完善,区域合作进一步加强。

如由天津产权交易中心等19个省市区的61家产权交易机构组成了“北方产权交易共同市场”;上海产权交易所与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合并,成为全新的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等等。

区域共同市场通过共同的信息披露,实行统一的交易规则,促进了不同产权交易机构的信息共享,推动了产权在异地之间的流动。

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现状及其改革路径

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现状及其改革路径
( 一) 政 府 多头监管
目前 , 我 国场外金 融衍 生 品监管实 行 的是 类似 于美 国的多 头 监管模 式。从监管职责分 工 的角 度而 言 , 我 国建立 了 以中 国人 民 银行为 主导 的功能监管与 中国银监会 、 中国证监会 、 中国保监会 为
主导 的机构监 管并存的监管体系 。除此之外 , 财政部 、 国务院 国资 委和 国家外 管局也分别在会计与税务 核算 、 企业上市 、 外汇管理 政 策等方 面行 使对场外金融衍生 品的监管职权 。在场外金融衍生 品 发展 的早期 , “ 多头监 管” 这种具有 互补监 管特性 的监管模 式对金 融衍生 品发 展起 到了很 大的推 进作用 。然而 , 随着 场外金 融衍 生 品市场 的与者 的 范 围变得更 加广 阔 , 该类 多头监 管模式的弊病也逐渐暴露 , 具体包
括 以下 几 个 问题 :
分支 , 进 而失去 了其应有 的独立性 , 难以真正发挥作用 。
二、 发达国家 、 地区的场外金融衍生品监管的实践
随着全球金融衍生 品市场的发展以及各 国监管机构之 间的博 弈, 在 主流的发 达国家 、 地 区中 , 主 要存在 多头监 管和统 一监管 这
两种具有代表性 的监管模式。 ( 一 )多头监 管模 式
美 国是最为典 型的采用 多头监管模式的 国家 , 即, 将金融衍生 品分为证券及期货两 大类进 行监管 。具 体而 言 , 如 果一项 金融衍 生品在性质上属于 “ 证券 ” , 则 其 应 当受 到 美 国证 券 交易 委 员会
寸限制 、 审计要求 以及保 证金要求等 。相应地 , 如果一项 衍生品被 定义为“ 商 品” , 则其应 当受 到美 国商 品期货 交 易委员 会 ( C F T C) 的监管。根据美 国 1 9 7 4年修订 的《 商 品交易法 》 , 在C F T C管辖范 围的商品除 了传统 的有形商 品之外 , 也包括 了所有服务 、 权 力和利 益。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 的监管要 求则 主要包括 最低资 本要 求、 报告 和 透 明 度要 求 、 反欺 诈 和 反 操纵 规 定 、 清算 组 织 的 最低 要 求等 。

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的风险及防范

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的风险及防范

探 篇- ■ 索 l
上 海 市 政 府 纷 纷 出 台 规 定 , 禁 止 两 地 3 结 构 失 衡 带 来 的 风 险 。 主 要表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公 司 数 量 较 少 , 加 上 交 易 制 度 呆 滞 , 导 致 市 场 不 活 跃 ,流 动
场 外 柜 台 交 易 , 限 制 了 场 外 交 易 市 场 现 在 两 个 方 面 。 首 先 是 交 易 者 结 构 不
( )萌 芽起 步阶 段 一
方式搜 集 信息 来 买卖 股票 ,交 易者 之
1 18 . 9 6年 以 前 的 自发 市场 。 这 间 的信 息极 不 透 明,投 资者承 担 很大

稳健 发展的前提。
时期以 18 4年 底 上 海 飞 乐音 响股 的信息不对称风 险。
2 18 — 19 . 9 6 9 0年 的 柜 台 交 易 市
Ep ri l ao x o tn
分 析 研 究 我 国 场 外 交 易 市 场 不 同 风 险 也 不 尽 相 同。
披 露 制 度 。 投 资 者 只 能 自 己 通 过 各 种
发展 阶段 存在 的风险及其 形成 的原 因,
有 效 防 范 风 险 ,是 促 进 场 外 交 易 市 场
T E 其 天津 股 权 交 易 所 受 “ 0 20 的 发 展 。( 2)投 机 风 险 。 首 先 , 由 于 合 理 。 如 S AQ 和 N T系 统 主 要 交 易 性较 差 ; 次 ,
政 府 对 柜 台 股 价 设 立 涨 跌 幅 限 制 ,而 对 象为法人股 ,投 资人为机构 投资者 , 股 东 ” 条件 限 制 ,每 笔 交 易 金 额 较 大 ,
份 公 司 股 票 成 功 公 开 发 行 为 标 志 。 主

我国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监管问题之探讨

我国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监管问题之探讨
机 构共 同组 成 的组 织 。 该协 会 通 过 管 控 、 督促 会 员 , 建 立 对 证 券 场 外 交 易市 场 做 市 商 、 保荐 人 、 券 商 的有 效 管 理 , 引 导

我 国证 券场 外 交 易市 场 的 监 管 理 念 与 目标
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监管应保 证市场机制充分运行 , 实 现资本市场 资金配置 效率 的最大化 。 。 与证券场 内交 易市 场相 比, 证券场外交易市场 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更加严重, 投资者利益极易受到侵 害, 保护投资者是证券场 外交 易市
我 国证券场外 交易市场监 管 问题之探 讨
黄 勇 , 林 琳
( 1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湖北 武汉 4 3 0 0 7 3 ; 2 . 湖 北中和信律 师事务所, 湖北 武汉 4 3 0 0 7 1 )
【 摘
要】 保 护投 资者是 证 券 场外 交 易市 场监 管 的首要 目标 。在 明确 证券 场 外 交 易所作 为基 本 监 管主体 的基 础
2 0 1 3年 1 1月
湖北警 官 学院 学报
J o u r n a l of Hu b e i Un i ve r s i t y o f Po l i c e
No v. 2O1 3 No. 11 Se r . No . 1 46
第1 1 期 总第 1 4 6 期
上, 应建立一个 包括证监会、 全 国性和地方性交易所、 行业协会 、 保荐人 、 社会舆论在 内的多元化监管主体模式。 要 完 善 场 外 交 易市场 的 准入 监 管机 制 、 场 外 交 易行 为的监 管机 制 、 场 外 交易 市场 的信 息披 露 的监 管机 制 和场 外 交 易市场
的 法律 责任 追 究机 制

当前我国股票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当前我国股票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当前我国股票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10金融研张立涛2010210116一、我国股票市场存在的问题1. 上市公司选择机制不合理。

我国股市现在的上市制度是政府审批制, 上市选择并没有市场化而是由政府掌控, 这就使得上市融资成为了一种政府垄断的稀缺资源。

上市机会更多的向国有大中型企业倾斜, 使得更加需要资金的中小企业无法获得上市机会, 加剧了中小企业融资和生存发展的困难。

同时, 不愿意放弃行政审批的权利, 又不情愿放开对发行节奏的控制, 这让中国股市被贴上了“政策市”的标签, 也使政府监管部门承受了巨大的管理和舆论压力。

2、上市公司分红政策差异严重。

方大特钢、高鸿股份、远兴能源等中国股票市场有名的“铁公鸡”,在利润大幅增长时给予了高官们丰厚的报酬,却常年不分红。

这种做法不仅有违国际资本市场的惯例,还严重打击了股票市场参与者的积极性,尤其是中小股民的积极性。

利润分配政策作为公司治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制定过程应该包括所有股民的参与,上市公司多年不分红,也有向大股东输送利益的嫌疑。

3、创业板市场的定价机制有待完善。

从2009年成立以来,我国的创业板市场似乎成为了一个投机的场所,每一只股票都成为股民们“打新股”的标的物。

高成长性不代表每只股票都有高的市盈率。

创业板市场上几十倍甚至上百倍的市盈率使得上市公司的市场价格远、离了其实际价值,而事后多数股票价格的大幅回落也验证了这种疑问。

创业板上单只股票的规模相对较小,这也为部分机构进行价格操纵提供了可能性。

因此,完善创业板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将其打造成一个为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企业融资的、且具有投资价值平台,而不淡单单是一个投机的工具。

4、我国股票市场上存在的“进入难”和“退出难”的问题。

目前中国的上市制度还是审批制,证监会决定上市公司的数量和上市时机。

这种体制不利于企业自主选择融资规模和融资窗口,还会滋生腐败和寻租现象。

之所以选择这种制度,官方给出的理由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由监管机构从待上市的企业中筛选优质企业。

证券市场中的场内交易与场外交易比较

证券市场中的场内交易与场外交易比较

证券市场中的场内交易与场外交易比较证券市场是金融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投资者提供了多元化的投资选择。

而在证券市场中,交易形式主要分为场内交易与场外交易。

本文将对这两种交易形式进行比较,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并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方式。

一、场内交易场内交易,也称为集中交易,指的是证券的买卖在证券交易所内进行。

在场内交易中,买卖双方通过证券交易所的撮合机制来完成交易。

以下是场内交易的特点和优势:1. 交易透明度高:场内交易的交易信息透明度较高,所有交易信息都会公开披露,包括交易价格、交易量等。

这使得投资者能够更全面地了解市场情况,便于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2. 流动性强:由于场内交易是在证券交易所内进行,交易规模大、参与投资者众多,因此市场流动性较强。

投资者可以更容易地买卖证券,实现快速交易。

3. 价格公正:场内交易采用公开竞价的方式确定交易价格,买卖双方通过市场供求力量决定交易价格。

这使得交易价格更为公正合理,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尽管场内交易有许多优势,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例如:1. 交易成本相对较高:由于场内交易需要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过程中可能需要支付手续费、交易税等费用,这增加了投资者的交易成本。

2. 交易时间有限:场内交易的交易时间通常在工作日的特定时间段内。

在非交易时间,投资者无法进行场内交易,这对一些短期投资者来说可能不太方便。

二、场外交易场外交易,也称为柜台交易或场外市场交易,指的是证券的买卖在交易所以外的场所进行。

以下是场外交易的特点和优势:1. 灵活性和便利性高:场外交易通常可在工作日的任意时间进行,交易时间灵活,便于投资者根据个人需求自由选择交易时间。

2. 交易成本较低:与场内交易相比,场外交易在交易费用方面相对较低。

投资者可以节省交易费用,提高交易效益。

3. 投资品种多样化:在场外交易市场上,投资者可以交易更多类型的证券,例如股票、债券、基金、外汇等。

这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广泛的投资选择。

lof场外交易规则

lof场外交易规则

lof场外交易规则摘要:一、背景介绍1.了解LOFC(LOF场外交易)2.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的发展二、LOFC交易规则概述1.交易时间2.交易品种3.交易方式4.交易限制三、交易时间与品种1.交易时间2.交易品种四、交易方式1.交易流程2.交易机制五、交易限制1.交易额度限制2.交易价格限制3.交易对象限制六、结论1.LOFC场外交易规则的优点2.对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的展望正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场外交易市场逐渐崛起,成为投资者和企业融资的重要途径。

其中,LOF(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开放式基金)场外交易以其独特的优势,受到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为您详细解读LOFC (LOF场外交易)的相关规则。

二、LOFC交易规则概述1.交易时间LOFC交易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与A股交易时间相同。

2.交易品种LOFC交易品种包括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各类开放式基金。

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合适的基金进行交易。

3.交易方式LOFC采用询价交易方式,投资者需报价并等待成交。

交易机制类似于股票市场的竞价交易。

4.交易限制为了维护市场稳定,保障投资者利益,LOFC交易存在一定的限制,包括交易额度限制、交易价格限制和交易对象限制等。

三、交易时间与品种1.交易时间如上所述,LOFC交易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2.交易品种LOFC交易品种包括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各类开放式基金。

具体包括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多种类型,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合适的基金进行交易。

四、交易方式1.交易流程LOFC交易采用询价交易方式,投资者需报价并等待成交。

具体交易流程如下:(1)投资者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合适的基金进行交易。

(2)投资者报价:投资者需报出买入或卖出的基金数量及价格。

我国场外交易市场发展及法律规范的历程

我国场外交易市场发展及法律规范的历程

浅析我国场外交易市场发展及法律规范的历程基金项目:本文为华东政法大学2012年上海地方高校大文科学术新人培育计划资助项目(项目编号:hz-s2012056)“推进我国场外市场发展的法制构建--以新三板扩容与产权市场整合为背景”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摘要:我国场外交易市场主要有三类,即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产权交易市场和券商柜台交易市场。

在资本市场发展二十多年期间,各有其不同的发展轨迹,从三种形式的发展历程中探寻法律规范的监管机制,从而更好地推进我国场外市场的法制构建。

关键词:场外市场;法律规范;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产权市场一、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法律规范历程(一)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监管在我国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监管方面,证券业协会先后制定了二十多项管理办法和业务规则,所以实质上是以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为主导。

2001年6月12日,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式颁布《证券公司代办股份服务业务试点办法》和《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实施办法》,杭州大自然和长白股份开始进行代办转让,标志代办股份转让业务的正式启动。

两者都采取集合竞价交易制度。

随后中国证券业协会又接连出台了《关于改进代办股份工作的通知》和《股份转让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等规定,以此来活跃市场和加强信息披露工作。

2006年1月,证券业协会发布了《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配套规则、相关协议文本,使中关村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

其股票转让采取协商配对的方式进行交易。

012年8月3日,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扩大新三板,首批试点除中关村科技园区外,扩大到上海张江、武汉东湖和天津滨海三大高新区。

虽然证券业协会在事实上承担着管理的功能,但对在系统内进行股份转让的公司是否有监管的权力并不明确。

根据《证券法》第7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规定,只有作为法定监管机构的中国证监会才有权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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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场外证券交易市场发展现状的分析摘要:本文通过对我国“三板”市场现状的分析,分析了我国场外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和功能缺陷,并提出对策。

我国场外证券交易市场发展的关键,是要解决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流通与交易问题,而其核心却是要建立规范有序、公正透明的场外交易市场,并促进场外交易市场与交易所市场的对接。

关键词:场外交易市场;产权交易;证券市场一、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的现状我国目前的场外交易市场从广义来看包括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中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其中全国中小企业股份报价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原代办转让系统俗称“老三板”,主要是“两网”和“退市”企业的报价系统。

从发展趋势来看,境内股票市场将由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股份报价转让系统、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五个层次组成。

其中,前三个层次安排在交易所市场,后两个层次安排在场外交易市场;第二层次是在地方各级产权交易中心。

(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中国目前的“三板市场”,它起源于2001年,当时,为解决STAQ和NET“两网”系统历史遗留问题公司的股份流通问题而设,从2002年开始,退市公司的股份转让也通过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目前代办系统依托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的技术系统运行,由证券公司代理买卖挂牌公司股份,目前是264家。

除了承接历史遗留问题公司和退市公司,三板市场一直也在谋求获得新的发展机会。

2006年1月16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也称之为“新三板”,“新三板”试点企业初具规模,总体运行平稳,秩序良好,吸引了一批优质的高科技、高成长企业参与试点。

目前,全国性场外市场(下称“新三板”)2013年将着力于进一步扩大试点。

目前,可以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仅限于北京、天津、上海和武汉四地的国家级科技园区,业界希望一方面更多城市能够加入试点,另一方面挂牌企业不再局限于园区,此外,为进一步扩大试点规模准备了充足的后备企业资源。

试点以来,试点企业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股份报价转让系统的价值发现功能和高效低成本按需融资的优势初步显现,共有9家挂牌企业完成或启动了10次定向增发股份,共发行1.2亿股,融资4.66亿元,市盈率平均为16.38倍。

其中,北京时代挂牌至今已经完成了两次增发,在为企业直接融资搭建平台的同时,为创业投资机构的退出建立一条渠道。

不仅如此,已挂牌企业就其软件实现转板,已获准到深圳中小板上市,18家达创业板要求。

新三板的配套制度规则已经基本出齐,尚缺做市商制度。

由于需要按照新的规则为拟挂牌企业重新制作备案材料,因此新三板挂牌企业的数量仍停留在两百家出头,还没有明显的增加。

但业内人士预计,2013年新三板的核心任务是扩容,全年的挂牌数量将轻松超过过去几年挂牌数量的总和。

因为从市场需求来看,有信息显示,目前国内共有6000多家IPO的未来储备,其中已经上报证监会的400多家,上报各地证监局的700多家,另外还有其它完成股改的1000多家。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对此表示,按照此前IPO的发行节奏,规模如此庞大的储备数量,再用10年都发不完。

因此,拟主板上市公司有可能先在三板上挂牌进行预披露,未来新三板在公司数量上可能会超过主板。

(二)地方各级产权交易中心全国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大概有六到十万家,场内交易所的体制无法容纳。

2002年起,全国各地的产权交易兴起;2004年2月,国务院国资委与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其中规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进入产权交易所挂牌公开转让,此举进一步刺激了各地产权交易所的发展。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有200多家各类产权交易机构,目前规模较大的有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北京产权交易所和天津产权交易所,这三大产权交易所是国务院国资委指定的产权平台,还有一些和省市建立了一些产权交易所。

这些产权交易机构都是由各地政府批准设立的,根据法律规定以及经营范围来说,产权交易所不属于证券交易场所,但是部分产权交易所,开展了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转让业务,因而成为事实上的证券场外交易市场。

各地的产权交易所应具备三个功能:一是关于国有股权今后的转让;二是目前交易所里面存在的一种以整体转让方式为主的股权交易制度,如我们一次性的拍卖,包括国有产权,或者企业产权的处理,属于资产形式的转让;三是我们资本市场体系初级形态的股权交易以那些未上市、非公众的股份公司股权的登记、过户、转让、分红以及在目前的产权交易中心给他们进行定向私募。

二、对我国场外交易市场存在问题的分析严格来说,我国OTC市场的发展极不完善,也存在着股权交易的“双轨制”,即股权代办转让系统和地方的产权交易中心并存,距离成熟场外交易市场还有一段距离目前还存在许多问题,阻碍了场外交易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

(一)融资对象尚不明确,代办系统与地方产权交易中心的边界不清目前,2012年9月份成立的以公司形式运作的全国性的场外交易系统提供两个方面的报价转让服务:“两网”系统的法人股公司和主办退市公司提供股份转让交易服务;为中关村科技园区和全国试点的其他科技园区非上市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报价服务。

这两个报价系统是完全分开,交易规则和功能完全不一样,真正接近OTC市场特征的是后一个,前者属历史遗留问题。

而各地的产权交易所从行政归属来看是隶属于各级国资委,从根据法律规定以及经营范围来说,产权交易所不属于证券交易场所;但是部分产权交易所,开展了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转让业务,因而成为事实上的证券场外交易市场。

但是它缺乏合法的身份和明确的监管机构,交易品种也五花八门,既有国有股权,也有民营企业的股权转让,交易的合法性不能得到保证,股份转让实行的方式是一次性不拆细、不连续的整体转让,由于转让的特征不完全符合买卖双方的要求,故存在大量地下的、私下的买卖行为,买卖双方的权益实际上并不能得到充分保障。

同时,由于代办转让系统挂牌企业区域的限制,各地产权交易中心和代办转让系统处于完全分割的状态,无法实现不同规模的企业在不同市场上的有序流动。

(二)价值发现功能和融资功能尚不完善首先,融资功能还受很大限制。

目前,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的股份公司大部分不能发行新股。

公司挂牌后,也不能通过增发、配股等形式进行再融资,所以融资功能的缺失是代办转让系统最大的缺陷,是导致其流动性低、市场效率低下的根源。

鉴于这一点,管理层近些年来对于代办系统的融资功能进行了试点。

虽然融资功能已经显现,其规模仍然有限。

其次,由于转板制度尚未建立,三板市场规模小,流动性差致使其价值发现功能受到很大局限。

截止2012年12月底,老三板上264家挂牌企业市价总值181.46亿元,流通市值121.23亿元(来自于深交所网站),而“新三板”作为三板市场的一部分,虽然吸引众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关注,试点虽推广至全国四大科技园区,截止2012年12月底,在新三板上挂牌企业205家,总股本57.08亿股,成立以来成交总笔数3889笔。

与当前每日成交金额2千多亿元的主板市场相比,三板市场的规模狭小,流动性差,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低下。

(三)市场制度不健全我国的OTC市场功能缺失的深层原因是证券市场制度不健全,缺乏灵活的交易制度提高交易效率,清晰的转板规则提高挂牌企业的流动性,严格的监管制度解决投资者信息不对称问题。

1、缺乏有效率的交易制度。

目前在“老三板”的交易品种主要是退市公司和“两网”系统的法人股公司股票,股份转让以集合竞价的方式配对撮合,现股份转让价格不设指数,股份转让价格实行5%的涨跌幅限制。

股份实行分类转让,股东权益为正值或净利润为正值的,股份每周转让五次;二者均为负值的,股份每周转让三次;未与主办券商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或不履行基本信息披露义务的,股份每周转让一次。

价格形成采用的是可能成交价格预揭示制度,在股份转让日下午3:00以集合竞价的方式配对撮合成交。

集合竞价这种传统的交易方式,在市场本身交易非常活跃的情况下,因其有足够的透明度其交易效率是非常高的,所以成熟的证券市场大多选择这种交易制度。

但在市场交易不活跃时,将使其交易成本扩大,因为参与者等待与其相匹配的交易对手的时间加长,交易成功几率低。

我国“老三板”交投清淡的局面印证了这一点。

“新三板”的交易方式与“老三板”不同,其核心是主办券商制度下的协议转让,具体做法:通过报价系统寻找买卖对手,技术上成交确认必须满足条件成交约定号、股份代码、买卖价格、股份数量四者完全一致,买卖方向相反,价格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协议确定:以协议转让为主每笔委托股份数量应为3 万股以上。

这样的交易制度起源于原始的柜台交易,虽然推行了主办券商制度,但由于对主办券商的诸多限制,如:公司股份转让只能委托一家证券公司、主办券商不得自营所代办公司的股份等,使主办券商缺乏做市的动机,同样导致交易萎缩、流动性差的冷清局面。

2、缺乏有针对性的监管制度。

依据《股份转让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第四条“主办券商应当对股份转让公司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指导、督促股份转让公司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主办券商对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主办券商有过错的除外。

”,第五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根据法律、法规、《试点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监督股份转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从目前公布法规的信息来看,证券行业协会是法规的指定者,主办券商则对股份转让公司的信息披露和日常行为进行监管,证券公司作为一个经营实体承担这样的监管职能显然是不符合其逐利动机,因此也无法有效的实现对制度执行职能。

而另一方面,根据《实施细则》第八条“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对所有的挂牌企业采用统一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较高,也加重了企业的运行成本。

3、转板制度尚未形成。

严格说来,在三板市场与交易所市场之间尚未形成互通机制。

新三板市场上企业达到了主板上市标准,必须遵循主板市场的准入规则重新申请IPO,没有形成“绿色通道”,大大限制了企业在不同市场之间的有序流动,这是导致三板市场流动性低的又一根源。

目前主板市场的IPO暂停,更是降低了OTC市场的流动性。

三、完善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的对策(一)明确OTC市场的服务对象场外交易市场定位为中小企业、创业企业股份的流通场所,准确说来是为公开发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提供服务。

新修订的《证券法》明确了公开发行的概念、公开发行的条件和上市条件。

公开发行条件和上市条件的分离使公开发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存在成为可能,也因此使得公开发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非公开发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问题浮出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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