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管理制度(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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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管理制度(试行)1

附件2:

考勤管理制度(试行)

为加强中心干部职工考勤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考勤制度是按照国家有关劳动纪律和工作时间的规定,对干部、职工上班作息和执行劳动纪律的日常管理制度。办公室负责全中心干部职工上下班考勤、不定期在岗状态抽查及考勤汇总的管理工作。各科室负责人负责所在科室人员日常上班的考勤管理工作。

第二条考勤实行日常上下班指纹打卡与内勤记载干部、职工出差、休假、下乡、培训学习等情况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考勤。

第三条考勤应当逐日进行,准确反映,严格登记下列内容:

(一)干部、职工每日上、下班时间;

(二)休假的类别、日期(如事假、病假、公休假等);

(三)公差、学习等时间;

(四)迟到、早退、旷工的时间。

考勤情况由办公室每月汇总一次上报中心领导。

第四条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时00分至12时00分,下午2时30分至5时30分(夏季时间为下午3时至6时),因单位工作需要加班时由办公室或所在科室负责人另行通知。中心干部职工一律实行上下班指纹打卡

登记制度,上班时间开始后10分钟至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日论处。在上班时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早退:

(一)提前15分钟至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

(二)擅离岗位职守的;

(三)不参加应当参加的公益、集体活动,又不报告单位领导而自动离岗的。

第五条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旷工:

(一)未请假或者休假未准而不上班半天以上的;

(二)无正当理由超过假期一天以上的;

(三)经查实请假有虚假情形的;

(四)其他违反劳动纪律半天以上不上班,情节严重的;

(五)迟到或早退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第六条员工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三次者扣发满勤奖50%,达五次者扣发100%满勤奖。无故旷工半日者,扣发当月满勤奖,每月累计三天旷工者,扣除当月工资。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达到三十日以上的,除按前面规定扣发本人全年度加班满勤费外,并按有关程序规定予以自动离职处理。扣发创收科室人员的满勤费单位发回所在科室,其科室负责人可以作为奖励基金安排。

第七条对有子女在校读书的干部、职工,遇学校召开家长会,所在单位可凭学校的书面或者口头通知准予请假。

第八条科室一般工作人员下乡要向科室负责人报告,各科室负责人因公下乡,应当向分管中心副主任或主要领导报告;中心副主任因公下乡或出差,应当向中心主要领导报告。

第九条不得在工作时间内打牌、下棋、打电脑游戏等和办理与工作无关的事,对违反者视为工作不在状态,发现一次按照扣发当月

满勤奖50%;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条遵守劳动纪律情况,纳入干部、职工年度考核内容。全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能评选先进考核不能评鉴为优秀等次。

(一)迟到或者早退二十次以上的;

(二)事假一月以上的;

(三)旷工一天以上的;

(四)病假三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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