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发展十二五规划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3]168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3.12.12【实施日期】2013.12.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16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切实转变我区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房地产业发展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做好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我区绿色建筑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以及《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宁夏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发展绿色建筑的重要意义绿色建筑是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十一五”以来,我区绿色建筑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也存在城乡建设模式粗放、能源资源消耗高、利用效率低、重建设轻管理、建筑使用寿命不高等问题。
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以绿色、循环、低碳理念指导城乡建设,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扎实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集约节约利用资源,提高建筑的安全性、舒适性和健康性,对转变城乡建设模式,破解能源资源瓶颈约束,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培育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要把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我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围绕沿黄经济区和国家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紧紧抓住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有利时机,切实推动城乡建设走上绿色、循环、低碳的科学发展轨道,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29•【字号】宁政发[2012]112号•【施行日期】2012.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宁政发〔2012〕11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发展“十二五”规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2年7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发展“十二五”规划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宁政发〔2011〕35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做好“十二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宁党发〔2011〕45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十一五”时期人口发展的主要特征“十一五”时期,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全区上下围绕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这一中心任务,创新思路,强化措施,狠抓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得到全面发展。
(一)人口增长得到有效控制。
“十一五”以来,全区人口增长速度持续下降,总人口由2005年的596.20万人增加到2010年的632.96万人,年均增长1.20%,较“十五”期间1.47%的增长速度降低0.27个百分点。
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逐年下降,分别由2005年的15.93‰和10.98‰下降到14.14‰和9.04‰,有效缓解了人口增长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资源能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压力。
(二)低生育水平持续保持稳定。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方法不断创新,更加注重利益导向,更加注重服务关怀,更加注重宣传倡导,稳定低生育水平长效机制基本建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十二五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政发[2012]76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2.05.05【实施日期】2012.05.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宁政发〔2012〕7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五月五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十二五”时期,是我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
为了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群众环境权益,防范环境风险,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进和谐富裕新宁夏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环境保护面临的形势(一)“十一五”取得重大进展。
“十一五”期间,是宁夏环保认识显著转变、环保地位显著提升、环保能力显著增强、环境质量显著改善的5年。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和环境保护部的大力支持下,自治区党委、政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环境保护摆在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提出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宁夏的战略决策,出台污染物总量减排“十大铁律”,狠抓工程减排、结构减排和管理减排,认真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坚持不懈地实施为民办环保实事,有效解决了危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开创了环境保护工作新局面。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下降。
通过持续加大工程减排、结构减排、管理减排力度,2010年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分别较2005年下降了9.38%和14.72%,排放强度分别下降了66.6%和65.8%,下降幅度均超过全国平均降幅15个百分点,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一五”减排任务,实现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下降的历史性突破。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15•【字号】宁政发[2013]57号•【施行日期】2013.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3〕5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3年4月1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做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更好地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4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牢固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把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和推进新的产业革命的重大机遇,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综合运用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效、增加碳汇等多种手段,开展低碳试验试点,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低碳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加快建立以低碳为特征的工业、能源、建筑、交通等产业体系和消费模式,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提高应对气候变化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应对气候变化作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目标。
大幅度降低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到2015年,全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0年降低16%。
控制非能源活动二氧化碳和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等温室气体排放取得成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发展“十二五”规划

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发展“十二五”规划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为加快我区绿色建筑发展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我区绿色建筑发展潜力和现状(一)绿色建筑发展潜力。
我区既有建筑保有量约1.3亿平方米,每年新建建筑增量约1000万平方米。
2005年以前的既有建筑90%以上是高耗能建筑,在达到同等室内舒适度的条件下,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是同等气候条件发达国家的2倍至3倍。
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节能减排潜力巨大。
我区太阳能资源丰富,太阳能辐射总量为4936兆焦/平方米·年—6119兆焦/平方米·年,是太阳能资源最富集的地区之一。
同时我区的太阳能辐射呈现直接辐射多、散射辐射少的特点,更有利于太阳能光热和光电应用。
我区的浅层地能资源较为丰富,全区地下水开采资源量为24亿立方米/年。
截至2010年底,全区已建成运行污水处理厂25座,处理能力81.5万吨/日,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70%,到2015年将达到80%,同时我区城市污水温度适宜,是一种丰富的热源。
国家和自治区发展绿色建筑的政策标准体系逐步建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先后制定了《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
自治区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新能源产业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09‟75号)等,发展绿色建筑的政策和市场环境初步形成。
(二)绿色建筑发展现状。
我区自2007年启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是全国第一批开展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省区之一。
成立了专家组成的绿色建筑专业委员会,其中部分专家荣获国家绿色建筑评审专家资格证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重点项目的通知-宁政发[2011]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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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重点项目的通知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重点项目的通知(宁政发〔2011〕13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企业: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确保全面完成我区“十二五”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现将“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重点项目下达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认真分解任务,严格落实责任各市、县(区)政府和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重点项目,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部门专项规划并严格执行。
要将项目建设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单位,明确到具体负责人,制定严格的目标责任制,从严考核。
自治区政府将组织项目考核验收,把考核结果作为政府效能考核和企业评先创优的约束性指标,实行“一票否决”,并作为对企业奖罚和建设项目审批、信贷、信用等级评定的先决条件。
二、严格监督检查,全面推进污染减排工作的开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对完成“十二五”总量控制目标至关重要。
各市、县(区)政府和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对重点项目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对进展缓慢和存在问题的项目,逐个限期整改,到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企业,一律挂牌督办,并进行停产治理甚至关停。
凡未完成整改任务的地区,自治区对该项地区所有新建项目实行区域限批。
三、加大执法力度,确保项目落实各市、县(区)政府和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对重点项目执法监管力度,对重点项目未落实的企业,从严处罚,除追缴自治区支持的各项专项资金外,还应通知金融机构限制信贷,降低信用等级。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编制中小城市基础设施完善“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编制中小城市基础设施完善“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4.30•【字号】宁建[城]发[2010]10号•【施行日期】201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编制中小城市基础设施完善“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宁建(城)发〔2010〕10号)各市、县规划、建设、园林、城管、房管局,有关市、县水务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小城市基础设施完善“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建办规函[2010]23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我厅决定组织编制《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城市基础设施完善“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为做好《规划》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地要高度重视规划编制工作,按照《通知》要求,同步做好本地区的城市基础设施完善“十二五”规划,为自治区《规划》编制提供依据。
要指定专人负责,组织专门技术力量,高质量编制好本地区的规划。
二、各地的规划编制由规划局(建设局)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共同实施。
各相关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协助做好规划编制工作。
三、请各地于2010年6月15日前完成本地区的规划编制工作,并将规划文本及电子版报我厅。
四、银川市可参照《通知》要求,结合实际,编制本市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并报我厅备案,以便统筹安排全区城市建设计划。
规划文本及电子版请于7月底前报我厅。
请各地规划局(建设局)将负责此项工作的负责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于5月10日前报我厅。
联系人及电话:城建处李有军,************规划处李晶,************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16•【字号】宁政办发[2012]69号•【施行日期】2012.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宁政办发〔2012〕6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十二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十二五”规划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推进和规范全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提高公共机构能源资源利用水平,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共机构节能“十二五”规划》等政策法规,制定本规划。
一、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十一五”期间,我区各级公共机构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及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法规和决策部署,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全面启动,全区公共机构节能组织管理体系、政策规范体系和监督考核体系初步建立,宣传培训和能耗统计等基础性工作全面展开,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一)公共机构节能组织管理体系初步建立。
成立了由主管副主席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全区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于2010年设立了公共机构节能处,专门负责推进、协调、指导、监督全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五地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相继成立了负责公共机构节能的科室,各市、区本级各单位建立健全了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确定了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负责人和节能联络员,初步建立了全区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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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发展“十二五”规划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为加快我区绿色建筑发展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我区绿色建筑发展潜力和现状(一)绿色建筑发展潜力。
我区既有建筑保有量约1.3亿平方米,每年新建建筑增量约1000万平方米。
2005年以前的既有建筑90%以上是高耗能建筑,在达到同等室内舒适度的条件下,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是同等气候条件发达国家的2倍至3倍。
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节能减排潜力巨大。
我区太阳能资源丰富,太阳能辐射总量为4936兆焦/平方米〃年—6119兆焦/平方米〃年,是太阳能资源最富集的地区之一。
同时我区的太阳能辐射呈现直接辐射多、散射辐射少的特点,更有利于太阳能光热和光电应用。
我区的浅层地能资源较为丰富,全区地下水开采资源量为24亿立方米/年。
截至2010年底,全区已建成运行污水处理厂25座,处理能力81.5万吨/日,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70%,到2015年将达到80%,同时我区城市污水温度适宜,是一种丰富的热源。
国家和自治区发展绿色建筑的政策标准体系逐步建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先后制定了《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
自治区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新能源产业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09‟75号)等,发展绿色建筑的政策和市场环境初步形成。
(二)绿色建筑发展现状。
我区自2007年启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是全国第一批开展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省区之一。
成立了专家组成的绿色建筑专业委员会,其中部分专家荣获国家绿色建筑评审专家资格证书。
2006年银川市“春满园住宅小区”获“首届绿色建筑创新奖”。
2007年至2008年,银川市“塞上骄子住宅小区”、“湖畔嘉园住宅小区”分别列入国家低能耗和绿色建筑示范工程。
2010年“中房—东城人家(一期)工程”被授予宁夏首个绿色建筑设计标识二星级称号。
从2010年起,在5个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12层以下具有热水需求,具备太阳能光热利用条件的民用建筑全面推行太阳能热水应用系统,并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使用。
虽然我区绿色建筑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仍存在建设及推广绿色建筑的主动意识较差,市场上真正的、高品质的绿色建筑稀缺,缺乏完善精细的技术支撑体系,技术评价体系尚未建立,建设单位和开发商积极性普遍不高等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绿色建筑健康快速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抢抓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发展沿黄经济区的历史机遇,牢固树立绿色、低碳、可持续的发展理念,依托我区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示范地区的政策优势,按照“规划先行、示范引领、政策配套、技术支撑、产业跟进、强化服务”的总体工作思路,完善发展绿色建筑的政策法制和配套技术标准,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为抓手,加大示范工程建设力度,强化技术服务和支撑能力,开发绿色建筑发展的优势资源,培育壮大绿色建筑产业,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建筑建造和运行方式,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大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策扶持,市场主导。
发挥政策引导作用,深入贯彻绿色建筑发展的技术和人文理念,完善政策法制,加大资金扶持,充分利用市场调节作用,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和市场拉动机制,构建适宜的绿色建筑政策机制和运行模式,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绿色建筑服务体系,全面提升我区绿色建筑科研、设计、检测、评价、运行管理水平,促进绿色建筑应用及绿色建筑产业链规模化发展。
坚持规划引领,示范先行。
与我区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各项专项规划相结合,根据不同区域的发展水平、能源状况,开展绿色建筑的示范项目并逐步推广,合理控制绿色建筑发展规模、速度和质量。
坚持完善标准,规范实施。
多部门协调,推动我区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标识制度体系的尽快出台,编制有关节能、节水、节材等方面的设计标准、技术规程、实施细则和相关产品标准。
通过标准制定规范实施,建立我区绿色建筑技术保障体系。
坚持因地制宜,持续发展。
根据我区资源、气候、经济、文化等特点,城乡统筹、合理规划、精细化设计,科学确定不同区域的绿色建筑适宜技术和发展规模。
鼓励技术和建筑的有机集成,避免产品堆砌、技术拼凑,实现人、建筑与环境的共生共容和可持续发展。
坚持科技创新,产业发展。
以科技为先导,着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积极研发、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加快我区绿色建筑相关产业配套发展,形成规模化、标准化的优势产业集群和产业链。
三、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一)总体目标。
到“十二五”末,全区绿色建筑达到新建民用建筑总量的10%,基本建立绿色建筑的政策体系、管理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和产业集群。
5个设区城市的规划区内,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全部达到绿色建筑要求,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全部达到绿色建筑要求。
可再生能源利用替代常规能源量占建筑总能耗的10%。
在现行建筑节能标准要求基础上,单位建筑面积能耗降低10%,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20%。
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10%;采用节水器具、设备和系统,节水率不低于8%。
累计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110亿标砖,新型墙材产量占墙材应用总量的70%。
(二)主要任务。
1.大力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按照“普及一星、推广二星、示范三星”的要求,大力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在5个设区的市分期有序推广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到“十二五”末,全区绿色建筑面积达600万m2,其中:一星级绿色建筑面积400万m2,二星级绿色建筑面积150万m2,三星级绿色建筑面积50万m2(具体任务计划见附表1)。
2.建立绿色建筑发展政策体系。
完善《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配套地方立法和政策措施,建立绿色建筑从规划设计、施工管理、部品材料及设备的市场准入到竣工验收各阶段的质量控制和监管制度,促进民用建筑的构建过程从粗放型向集约型和绿色生态转型。
研究制定鼓励绿色建筑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建立绿色建筑项目审批绿色通道,达到绿色建筑标准的工程项目,优先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应用财税优惠政策和奖励补助资金。
3.建立地方绿色建筑建设标准体系。
在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基础上,总结贯彻实施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实践经验,结合我区实际,构建全寿命周期的绿色建筑建设标准体系。
从建设指导与后评价两个方向着手,颁布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技术导则》、《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4.培育绿色建筑产业。
大力推进绿色建筑相关产业及服务业发展,形成相应的市场环境和投融资机制。
在绿色建材、绿色照明、太阳能利用、建筑节能等重点领域培育一批研发、生产、销售的龙头企业和知名品牌,培育5个—7个国家和省级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和产业化基地。
5.培养绿色建筑专业人才。
通过自我培养、外出学习与人才引进三个渠道,建立与我区绿色建筑相关的设计、咨询和科研专业人才队伍,为绿色建筑的健康快速发展打造核心能力。
6.大力推进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建设。
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为载体,依托国家和自治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建设,加大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建设力度。
“十二五”期间力争3个—5个项目列入国家绿色建筑创新奖项目,在我区建成10个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统筹协调绿色建筑示范工程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应同时达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与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要求。
四、实施途径、关键技术和重点领域(一)实施途径。
1.建筑节能与能源利用。
(1)降低建筑能源负荷。
通过提高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合理采用自然通风和采光,设置用能调控和计量等措施,降低建筑能耗。
(2)可再生能源利用。
在5个设区的市和10个重点县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中,实行太阳能建筑一体化热水系统的强制推广政策,进行太阳能采暖等适用技术示范。
适度推广太阳能光伏、地源热泵等技术应用。
合理利用工业余热和废热资源,适当采用能量回收技术。
(3)提高用能效率。
选用高效建筑能源系统和设备,采用变流量系统降低输配能耗,优化控制系统设备运行状态,提高系统综合用能效率。
2.节约用水与水资源利用。
(1)降低用水负荷需求。
结合城市水环境专项规划以及当地水资源状况,因地制宜制定绿色建筑水资源统筹利用方案。
采用节水器具和设备,对供水系统实施有效管理,减少设备和管道系统跑冒滴漏。
(2)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推行生活用水、景观用水和绿化用水分质供水,强化梯级用水与循环用水,提高用水效率。
(3)雨污水综合利用。
有条件的地区逐步采用雨水、污水分流系统,合理采用雨水和再生水回用系统,最大程度降低地表径流,采用多种渗透措施增加雨水渗透量。
3.节约用地与室外环境。
(1)建筑场地。
优先选用已开发且具备城市改造潜力的用地。
场地环境应安全可靠,远离污染源,并对自然灾害有足够的抵御能力。
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充分利用原有场地自然生态条件,注重建筑与自然生态环境的协调。
避免建筑行为造成水土流失或其他灾害。
鼓励利用废弃或不可复耕用地,尽量减少对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
(2)节约用地。
优化设计,适当提高公共建筑的建筑密度,住宅区规划中合理控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合理规划用地,充分利用周边的配套公共建筑设施,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3)降低环境负荷。
优化设计,减少建筑污染物排放,减少热岛效应,减少建筑光污染。
(4)绿化。
保证居住区绿化率达到35%以上,根据我区气候特点,优先种植本地植物,选择耐寒耐旱耐碱植物。
采用生态绿地、墙体绿化、屋顶绿化等多样绿化方式,合理配置乔木、灌木和攀援植物,构成多层次的复合生态结构,在绿化同时起到建筑遮阳、降低能耗的作用。
规范化肥、农药等化学品的使用,避免对土壤和地下环境的损害。
(5)交通。
充分利用公共交通网络,科学合理组织交通,减少人车干扰。
地面停车场采用透水地面,并结合绿化为车辆遮荫。
4.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1)加强商品混凝土和商品砂浆的推广使用。
(2)鼓励简约建筑造型,限制装饰性构件的使用。
在避免光污染、保证建筑节能的前提下,合理选用玻璃幕墙。
(3)优化结构设计,鼓励采用资源消耗少、环境影响小的建筑结构体系,鼓励采用工厂预制的装修材料或构件。
(4)鼓励就地取材,实现建筑材料供给本土化。
(5)鼓励使用可循环再利用的建筑材料和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