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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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汴政[2011]94号【发布部门】开封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11.09【实施日期】2011.11.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汴政[2011]9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和《河南省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豫政〔2011〕6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积极开发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一)通过实施重点项目建设带动就业。

围绕建设中原经济区强市的战略目标,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通过北大科技园河南园区、晋开百万吨总氨、光气产业园等重大项目建设,建立健全投资带动就业的机制,促进项目投资与带动就业相结合,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

(二)通过强力推进产业集聚区建设扩大就业。

通过强力推进产业集聚区建设,提高就业承载能力。

把大力发展产业集聚群、承接产业转移和发展特色主导产业作为新的就业增长点,千方百计开发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

(三)通过强力推进新区建设扩大就业。

围绕打好开封新区五年成规模攻坚战,突出集群发展,引领全市现代产业体系建设,通过汽车及零部件产业基地建设、空分特色产业基地建设。

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和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

(四)通过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增加就业。

新型城镇化是实现开封快速崛起的重要载体,在县城和小城镇建设,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和县城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构建吸纳就业能力强的现代产业体系。

通过完善城镇配套服务功能,大力推动现代物流、金融、信息服务、文化、教育、旅游、体育、医疗卫生等现代服务业发展,不断扩大相关产业的就业规模,充分发挥服务业吸纳就业的作用,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快军民结合产业发展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快军民结合产业发展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快军民结合产业发展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16•【字号】川府发[2007]52号•【施行日期】2007.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防科技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快军民结合产业发展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府发〔2007〕5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四川省加快军民结合产业发展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四川省加快军民结合产业发展工作实施意见国防科技工业是国家战略性产业,是国防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物质和技术基础,是国家先进装备制造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力量。

四川是我国核工业、航空、航天、兵器、军工电子等重要战略基地,在川国防科技工业是我省工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发展军民结合产业,促进军工经济与地方经济共同发展,有利于国防科技工业“军民结合、寓军于民”体系的建立;有利于军工先进技术向民用转移,推动我省工业经济的跨越发展;有利于发挥地方优势,为我国国防现代化建设作贡献。

为加快推动我省军民结合产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思路(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紧紧围绕工业强省和国防科技工业“转型升级”战略,加快我省军民结合步伐,推动军工企事业单位体制机制改革,增强军民结合自主创新能力,大力发展军民结合产业,引导各种所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实现军工经济与地方经济的有机融合、良性互动、优势互补、共同发展,为国防现代化建设和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导向原则。

牢固树立市场意识,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做强优势企业,做大优势产业。

2.坚持体制机制创新原则。

支持军工科研院所改革和军工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形成与市场经济接轨的体制机制。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统筹科技资源改革示范基地建设规划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统筹科技资源改革示范基地建设规划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统筹科技资源改革示范基地建设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9•【字号】市政办发[2011]147号•【施行日期】2011.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统筹科技资源改革示范基地建设规划的通知(市政办发〔2011〕14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统筹科技资源改革示范基地建设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西安统筹科技资源改革示范基地建设规划按照中共西安市委、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统筹科技资源改革示范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发〔2010〕26号)精神、《西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及西安市编制“十二五”规划的具体要求,制定本规划。

规划期为2011-2015年。

一、现状与形势(一)西安科技资源实力雄厚西安地区有众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防军工单位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科研优势涵盖电子信息、航天航空、装备制造、能源、材料等诸多领域,科技综合实力居全国前列。

现有各类科研机构460多家,科研人才9.2万人,占全市各类专业人才的20%,国家和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186个,与产业对应度高,价值20万以上大型仪器设备5,000多台套。

“十一五”以来,科技成果丰硕,共承担“973”、“863”等重大课题300余项,累计取得授权专利1.9万多件,获国家科学技术奖123项,占同期全国的9%,获省、市科学技术奖千余项,平均每年产出科技成果3,000多项,共实现技术交易额近百亿元。

依托科技资源优势,西安在软件、集成电路、光电子、新材料、生物医药、通信、半导体照明等7个领域形成了国家级产业化基地。

(二)西安统筹科技资源的成功实践多年来,市委、市政府立足资源优势,不断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加大对科技的财政投入,完善区域创新体系,促进五大主导产业[]快速发展,加快产业结构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引领城市创新发展,使西安成为首批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和国家首个统筹科技资源改革示范基地。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8.29•【字号】浙科发农〔2022〕33号•【施行日期】2022.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工作的通知浙科发农〔2022〕33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农业科技创新载体是农业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学配置创新资源要素,增强发展内生动力,集聚农业高质量发展动能,有效提供源头创新成果的创新空间体。

农业领域的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技术创新中心以及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农业科技园区、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平台载体均为不同形式农业科技创新载体。

本通知所指农业科技创新载体主要是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和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两大类型。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业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工作,强化绩效导向,重塑农业科技创新体系,我厅组织对《浙江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修订)》(浙科发农〔2017〕138号)、《浙江省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浙科发农〔2017〕99号)进行了修订。

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省级农业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切实担当主体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科学制定相应工作举措,建立以问题为导向、实绩论英雄的建设评价机制,把创建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和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作为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示范区的重要抓手,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附件:1.浙江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修订)2.浙江省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建设管理办法(修订)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8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创建要求第三章申报评审第四章管理考评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评审第三章建设第四章过程管理第五章附则附件1浙江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科技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支撑引领作用,进一步加快我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推动农业科技园区向高端化、集聚化、融合化、绿色化方向发展,根据《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国科发农〔2020〕173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浙委办发〔2021〕31号)和《浙江省科技创新发展“十四五”规划》(浙政发〔2021〕17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委科学技术工作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委科学技术工作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委科学技术工作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26•【字号】陕政办发[2014]97号•【施行日期】2014.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委科学技术工作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9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共陕西省委科学技术工作委员会陕西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26日中共陕西省委科学技术工作委员会陕西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39号),设立陕西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中共陕西省委派出工作机构调整的批复》(厅字〔2008〕22号),中共陕西省委科学技术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委科技工委)为省委派出机构,与省科技厅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一、省委科技工委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研究科技工作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拟订科技系统党的建设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科技系统宣传教育、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三)负责省委科技工委、省科技厅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工作;协助中央部委管理驻陕科研院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四)负责科技系统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制订加强和改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规划。

(五)负责科技系统纪检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意见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意见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27•【字号】洛政[2013]45号•【施行日期】2013.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意见(洛政〔2013〕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技术改造是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淘汰落后产能,实现内涵式发展的投资活动,是实现技术进步、提高生产效率、推进节能减排的重要途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4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意见》(豫政〔2012〕111号)精神,加快我市企业技术改造步伐,推动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新型工业化发展道路,针对我市工业发展实际,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技术创新为核心,以项目建设为抓手,以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为途径,以节能、减排、降耗、提质、增效为着力点,以提升全市工业经济整体实力为目标,瞄准国内外同行业先进水平,不断加大技术改造投入,逐步健全完善政策措施、体制机制,持续推动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和新兴产业发展,加快构建现代工业体系,推动全市工业发展方式转变,全面提升我市工业发展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

(二)主要目标。

“十二五”期间,全市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增速高于全市工业投资平均增速。

通过技术改造,促进产业发展增效益、结构调整上档次、企业发展上层次、“两化”(工业化、信息化)融合上台阶。

到2015年,重点企业技术装备能力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工业单位产值能耗、水耗等指标优于省定指标,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完成省定任务;形成一批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优势企业;“两化”融合取得显著进展,重点行业和骨干企业信息化应用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创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创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创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1.25•【字号】咸政办发〔2014〕54号•【施行日期】2014.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创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咸政办发〔2014〕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咸宁经济开发区:鉴于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市政府决定对创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丁小强市长副组长:吴晖常务副市长蔡光兴副市长周勇副市长(常务)汪凡非市政府党组成员,咸宁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皮凌市长助理、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成员:张善猛市发改委主任万春桥市财政局局长郭冰生市经信委主任方立清市科技局局长孙新淼市住建委主任肖彬市城乡规划局局长徐仕新市人社局局长刘明灯市环保局局长傅火金市商务局局长夏金平市统计局局长魏朝东市招商局局长贺新国市国税局局长姚涛市地税局局长王用新咸宁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姚红星市政府金融办主任余道炎市委办公室副主任李永彰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王江市委人才办主任严新道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鄢文军市区经局副局长李文波咸安区区长余珂嘉鱼县县长李朝曙赤壁市市长来华雄通城县县长吴基良湖北科技学院院长戴国强咸宁职业技术学院院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方立清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黄宏光同志任专职副主任,工作人员从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抽调。

附件:咸宁市创建国家级高新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责任分工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1月25日附件:。

国家海洋局关于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08.12.08•【文号】国海发[2008]29号•【施行日期】2008.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废止国家海洋局关于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国海发〔2008〕29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局属各单位:近期,党中央、国务院为应对国内外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及时做出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出台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政策措施。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上来,按照“出手要快、出拳要重、措施要准、工作要实”的总体要求,统筹规划,周密部署,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确保海洋工作为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海洋工作为国家经济平稳快速发展提供有效服务保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当前,世界金融危机正在向实体经济扩散和蔓延,我国的经济发展也已出现加速下滑的不利势头。

面对这一复杂多变的严峻形势和困难局面,党中央、国务院迅速出台了一系列扩内需、保增长、促发展的重大举措。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必须牢固树立大局观念,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政治使命感,想国家之所想,急国家之所急,帮国家之所需,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奋发进取,扎实工作,确保国家各项扩大内需的措施在海洋领域得到真正贯彻落实。

要深刻认识到,为国家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效的服务保障,这是我们全面履行国务院赋予的参与宏观经济调控职责的需要,也是海洋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始终保持旺盛的生机与活力的需要,更是实现建设海洋强国宏伟目标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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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工作的通知
国科高函【2011】197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和全国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工作交流座谈会精神,全
面提升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化基地”)建设和发展水平,加强业务
指导和管理,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理清发展定位和目标
1.产业化基地要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为目标,着力培
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努力推动产学研结合和创新要素优化配置,努力促进高新技术
产业的集群化发展,努力服务区域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
2.产业化基地要坚持创新驱动,把自主创新贯穿于建设发展的各个环节,提高经济增
长的质量和效益,培育现代产业体系;要坚持深化改革,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创新政策扶
持模式;要坚持共同发展,强化聚集、辐射、带动功能;要坚持扩大开放,提高国际竞争
能力和市场影响力。
3.产业化基地必须确定一个国家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不包括现代服务业领
域),产业发展方向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产业化基地要有相对明确的空间范围,
原则上不突破地市级边界。
二、进一步做好认定工作
1.完善认定程序。申请认定的产业化基地所在的省级科技部门负责初审,确定推荐意
见后行文报科技部高新司;科技部高新司组织评审,形成评审意见;省级科技部门根据评
审意见,组织完善建设方案和发展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审
定后行文报科技部;科技部综合平衡后,择优认定。
2.明确认定条件。在主导产业领域,综合实力应处于国内领先地位,产品销售额占国
内同类产品的比重不低于10%,企业销售收入总额30亿元以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不少于
30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少于5家;创新要素聚集,具有较强的人才、技术和成果
转化优势,经认定的省级以上研发机构不少于3家、省级以上科技中介机构不少于3家;
成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地方政府制定了相关的支持政策,建立了相应的公共服务平台。
3.规范名称。审定认定的产业化基地的规范化名称格式为:“☆☆国家★★产业化基
地”。其中,“☆☆”为申请基地所在的地方人民政府的规范化地域称谓,“★★”为申
请产业的称谓。2011年6月前认定的产业化基地名称,我司将另行发文确定。
三、进一步加强管理和支持
1.做好统计和评价。每年1月31日前,省级科技部门组织本地区的产业化基地,按要
求报送上一年度的统计报表。科技部高新司将组织绩效评价,公布评价结果。对评价结果
较差的产业化基地,予以整改;对整改未通过或者评价结果不合格的产业化基地,予以撤
销。
2.加大支持力度。优先支持产业化基地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择机在高新技术领域
的项目推荐中单列指标;结合火炬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等,支持产业化基地的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科技中介体系完善和创新型企业培育。
3.2012年起,经认定并保持国家级资格的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必须参加年度复核工
作,有关要求另行通知。
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根
据本通知的要求,加强指导和扶持,促进产业化基地进一步提升发展水平和综合实力。
专此通知。

科学技术部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科技部高新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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