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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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申请人:吴贝,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犯罪嫌疑人刘**的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男,1991年11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衡南县,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6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申请事项:

对犯罪嫌疑人刘**的逮捕措施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建议侦查机关变更对刘诗斌的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犯罪嫌疑人刘**系罪犯兰*、贺*等人组织卖淫的辅助人员,在兰*等人组织卖淫活动中,刘**参与时间短、仅从事外围工作,在协助组织卖淫中处于从属地位。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4)开刑初字第00318号刑事判决已经生效,该判决书中除股东兰*、贺**和管理人员唐*、严*被判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外,其他协助组织卖淫人员均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

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刘**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自2014年以来没有再次出现违法犯罪的行为,且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特提请人民检察院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二)项、第十一项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刘**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建议侦查机关将其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此致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吴贝

201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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