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与承包关系
农民工跟谁有劳动关系在法律上如何判定?

农民工跟谁有劳动关系在法律上如何判定?农民工讨要工资及工伤无法得到赔偿的情况时有发生,农民工的利益受到了很大侵害。
但由于农民工数量庞大及对劳动法的不熟悉,该事一直没得到合理解决。
农名工应该了解他们和谁建立了劳动关系并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下文详细说明了农民工跟谁有劳动关系这一问题。
农民工讨要工资及工伤无法得到赔偿的情况时有发生,农民工的利益受到了很大侵害。
但由于农民工数量庞大及对劳动法的不熟悉,该事一直没得到合理解决。
农名工应该了解他们和谁建立了劳动关系并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下文详细说明了农民工跟谁有劳动关系这一问题。
▲一、劳动关系的概念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劳动关系法律特征1、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劳动法》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3、劳动法适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包括外资企业)。
《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三、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认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四、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的提供与报酬的给付所达成的协议,遵循意思自治、合同自由和等价有偿的原则,雇主与雇员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应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
劳务承包合同认定劳动关系

在当前经济环境下,劳务承包作为一种灵活的用工方式,在许多行业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而,由于劳务承包合同与劳动关系的认定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带,导致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企业试图通过签订劳务承包合同来规避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探讨劳务承包合同认定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和实际操作。
一、劳务承包合同与劳动关系的区别1. 劳务承包合同:指劳务承包方按照承包方的要求,承担某项工作或提供某项服务的合同。
劳务承包合同中,承包方与劳务方之间是平等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合同约定。
2. 劳动关系: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基于劳动合同建立的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
二、劳务承包合同认定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其内容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但名称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
”3.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三、实际操作中劳务承包合同认定劳动关系的注意事项1. 审查合同内容:在签订劳务承包合同时,应仔细审查合同内容,确保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2. 考察实际劳动关系:在签订劳务承包合同后,应关注实际劳动关系是否存在。
如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的工作属于用人单位业务范围,可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3. 注意劳动关系认定的时间节点:劳动关系认定的时间节点应从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而非合同签订之日起。
租赁经营,承包经营劳动关系的认定

租赁经营,承包经营劳动关系的认定示例文章篇一:《租赁经营、承包经营劳动关系的认定,我有话说!》我是个小学生呀,可能大家觉得我谈这个话题有点奇怪。
可是呢,我身边就发生了一些事儿,让我对这个租赁经营、承包经营劳动关系的认定特别好奇。
我家邻居叔叔,他就去了一个承包经营的小工厂上班。
这个小工厂呢,原来是一个大老板的,后来大老板把它承包给了另一个叔叔。
我邻居叔叔去上班的时候,可高兴啦,想着能多挣点钱养家呢。
他每天都早早地去,很晚才回来。
我就问他:“叔叔,你在这个厂里工作,那你是这个大老板的员工还是那个承包的叔叔的员工呀?”叔叔挠挠头,说:“哎呀,我也不太清楚呢。
我就知道干活,领工资。
”这时候我就在想,这肯定是个很复杂的事儿,就像一团乱麻一样。
我又听爸爸说,还有一种租赁经营的情况。
比如说,有个店铺,老板把它租给了别人来经营。
那在这个店铺里工作的人,他们的劳动关系又该怎么算呢?是和租店铺的人有关系,还是和原来的店铺老板有关系呢?这就像一道超级难的数学题,我感觉比我做的那些数学作业都难。
我想呀,如果我是一个在这种租赁经营或者承包经营下工作的人,我肯定特别希望能清楚地知道自己到底是谁的员工。
这就好比我在学校参加小组活动一样,如果我不知道自己是哪个小组的成员,那多混乱呀。
我要是努力干活了,都不知道该找谁要奖励呢。
我有个小伙伴的爸爸,他在一个承包的建筑队里干活。
有一次,他受伤了。
这可不得了啦,要去医院看病,得花钱呢。
这时候就出问题了,原来的大建筑公司说,这是承包出去的工程,和他们没关系。
承包的那个小老板呢,又说自己没那么多钱,很难承担所有的医药费。
我小伙伴的爸爸就特别委屈,他说:“我在这个工地上干活,怎么就没人管我了呢?”这就像一个皮球,被人踢来踢去。
在我看来呀,这劳动关系的认定肯定得有个明确的规则。
不能让这些劳动者像没头的苍蝇一样,到处乱撞找不到方向。
比如说,要是按照谁给发工资来认定劳动关系,那会不会太简单了呢?因为在租赁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情况下,工资的发放可能也很复杂呢。
劳动法案例

王某是甲企业的技术员,由于其技术好,在当地同类型的企业中有一定的知名度。
1998年春节期间,当地的乙公司请其帮助维修机器设备。
在劳动过程中,不慎从梯子上摔下,造成重伤。
在治疗过程中,在王某是否应享受工伤待遇的问题上,王某与乙公司产生了分歧。
王某认为,自己是为乙企业服务过程中出的事故,应当属于工伤,乙公司应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给予其工伤待遇;而乙公司认为,王某与其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王某不应当享受工伤待遇。
造成伤害的原因是由于其本人不谨慎造成,应当由其本人承担主要的责任。
(1)从王某提供劳动的内容来看,王某为乙公司检修机器设备,是短期的、一次性的劳动服务行为,双方的关系不是具有稳定性的劳动关系;❖王某与某企业之间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理由有以下几点:(2)从王某与乙公司的在劳动中的关系来看,王某在劳动过程中,不需要遵守乙公司的内部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双方在劳动过程中是平等的协作关系;(3)王某的行为是属于技术人员业余时间在外兼职的行为,其实质是提供有偿的技术服务。
王某没有成为乙公司员工中的一员,以乙公司员工的身份提供劳动。
小王2004年大学毕业后与北京宏成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财务经理,约定岗位工资4000元/月。
2007 年6月30日合同到期后,双方均没有提出续订劳动合同,但是一直保持劳动关系至2007年10月。
2007年10月26日,宏成公司准备缩减人员,发现小王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就书面通知其双方的劳动关系将于2007年10月31日终止。
小王经咨询劳动法专业人士后认为双方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北京市的规定,双方至少还应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但宏成公司则认为双方当时没有劳动合同,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焦点:未及时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能否随时终止?●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一直存在一个误区:认为不签订劳动合同对自己有利,可以随意终止事实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劳动关系和承包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If you forget to wake up, then I would rather close your eyes first.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劳务关系、劳动关系和承包关系的区别是什么?导读:与劳动关系相比,劳务关系中当事人处于平等的地位,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承包关系与前两者相比,并不是一种独立的社会关系,可以从属于劳动关系,也可以从属于民事关系。
在我国工作体系内,有三种关系。
分别是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和承包关系,这三种关系都是我国劳动者和发放劳动工资方的关系。
三者之间有相似之处,也有不同的地方。
那么,劳务关系、劳动关系和承包关系的区别是什么?一、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
劳务关系是当事人之间因提供劳务关系而发生的民事关系。
劳动关系是仅与劳动过程相联系的,表现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的使用权。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劳动力的支配权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双方是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因此,劳动关系中风险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特定化为持续的定期的工资支付。
与劳动关系相比,劳务关系中当事人处于平等的地位,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在这种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交付约定的劳动成果而非劳动行为,另一方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支付对价。
基于上述的区别,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调整,遵循“保护劳动者原则”,而劳务关系受民法调整,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
二、承包关系承包关系在法律上没有确切的定义,在企业范围内的承包关系作为一种责任制形式,并不是一种独立的社会关系,可以从属于劳动关系,也可以从属于民事关系。
从属于劳动关系的承包关系,由劳动合同规定工资报酬、集体福利、工作时间以及劳动纪律等内容。
承包合同则只对劳动合同未规定的定额指标、奖金分配等内容进行规定。
经济法律关系的名词解释

经济法律关系的名词解释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活动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主要力量,而法律作为社会管理的工具,为经济活动提供了有序的法律保障和规范。
下面将对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几个重要名词进行解释。
1. 合同关系合同关系是指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共同意志,建立起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关系。
合同是经济活动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书之一,它规定了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
合同关系的成立需要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可能会导致违约责任和法律纠纷。
2. 承包关系承包关系是指一方将权益或义务承包给另一方的法律关系。
承包关系常见于土地承包、建设承包等经济活动中。
土地承包关系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委托给农民的一种制度安排,既保护了农民的农田承包权益,又促进了农业的发展。
建设承包关系是指业主将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管理等工作承包给承包方,以达到实现工程目标的目的。
3. 联营关系联营关系是指两个或多个经济主体为实现共同的经济目标,在一定期限内组成一个统一的共同体进行经济合作的法律关系。
联营关系常见于企业间的合作,如联营企业、合资企业等。
联营关系的成立需要双方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的权益份额和责任义务,为双方经济合作提供法律保障。
4. 投资关系投资关系是指投资者与被投资者之间建立的法律关系。
投资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之一,投资关系的建立有助于促进资金流动和资源配置,推动经济增长。
投资关系的形式有多种,如公司投资、股权投资、风险投资等,需要双方在投资协议中明确投资金额、投资期限、回报方式等条款,以保障双方的权益。
5. 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通过劳动合同建立的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是现代社会中最为普遍和重要的经济法律关系之一。
劳动关系的形成需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同时保障劳动者享有相应的劳动权益。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之区分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之区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和劳动法制的不断完善,我国的劳动力市场空前活跃,劳务用工形式变得灵活多样,随之也出现了各种基于劳动力提供者与劳动力需求者(或使用者)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其中尤以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居多。
由于历史渊源相同,这四种关系比较接近或相似,容易混淆,更主要的是它们分属不同法律规范调整,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在责任承担上也有很大区别,从而对当事人的利益具有重大影响。
司法实践中,准确区分这四种关系十分重要。
笔者认为,研究区分这四种关系,须从了解和掌握他们的概念、特征以及相互之间的联系入手。
一、劳动关系1、概念:劳动关系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劳动关系是指人们在从事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狭义的劳动关系仅指现行劳动法调整对象之间发生的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实现其经济利益的社会关系。
(以下所指劳动关系除特别注明外均按狭义说)2、分类:按实现劳动过程的方式来划分,劳动关系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实现劳动过程的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由用人单位直接组织劳动者进行生产劳动的形式。
当前这一类劳动关系居绝大多数;另一类是间接实现劳动过程的劳动关系,即劳动关系建立后,通过劳务输出或借调等方式由劳动者为其他单位服务实现劳动过程的形式,这一类劳动关系目前居少数,但今后会逐渐增多。
按劳动关系的具体形态来划分,可分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关系、停薪留职形式、放长假的形式、待岗形式、下岗形式、提前退养形式以及应征入伍形式等等。
按用人单位性质分类,可分为国有企业劳动关系、集体企业劳动关系、三资企业劳动关系、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等等。
按劳动关系规范程度划分,可分为规范的劳动关系(即依法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的情况)、非法劳动关系(如:招用童工和无合法证件人员,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等情形)等。
如何区分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

由于它们不属于《 劳动法 》 2 第 条规定的 “ 用人单位”的范围,
因此 , 他们 的用 工行 为只能形成雇佣关系而不能形成劳动关系。
险等方面做 了强制性规定 , 体现 了国家意志 , 劳动关 系兼具 国 故 家意志与当事人意志的双重属性 。 而在雇用关 系中, 只要雇 主与
雇佣关系与劳动关 系是极易混淆 的两个 概念。理论界一般 认为 , 劳动关系是从雇佣 关系发展而来 , 二者是包容与被包容 的
关系 ;雇佣关 系与劳动关 系二者规范 的对象均为劳务 的给付和
工作人员 的支配权 ,工作人员都是 为雇主或用人单位 的利益而
工作 , 但两者也有 区别 。
1 用工 主体不 同。在这两类法律关系中 ,提供劳 务的一方 .
18 经 法院在 审理 劳动争议 案件 时, 首先考虑适用劳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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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是某城郊的一个建筑包工头 ,其既无施工 资质 又未经
工商登记领取营业 执照 。 如此 , 即便 赵某常能接 到承 建当地农 民
私人住宅 的工程。 赵某 的施 工队由十几名相对稳定的工人组成 , 这些工人按月领取 工资 。 赵某在承建 某处 私人住宅工程 时 ( 包工
劳动法》第 2 条的规定,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一方即用人单 位, 包括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 家机关 、 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 而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6 条 第 3 规定,上述用人单位即使 “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 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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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承包关系有什么区别?答: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
劳务关系是当事人之间因提供劳务关系而发生的民事关系。
劳动关系是仅与劳动过程相联系的,表现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的使用权。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劳动力的支配权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双方是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因此,劳动关系中风险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特定化为持续的定期的工资支付。
与劳动关系相比,劳务关系中当事人处于平等的地位,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在这种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交付约定的劳动成果而非劳动行为,另一方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支付对价。
基于上述的区别,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调整,遵循“保护劳动者原则”,而劳务关系受民法调整,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
承包关系在法律上没有确切的定义,在企业范围内的承包关系作为一种责任制形式,并不是一种独立的社会关系,可以从属于劳动关系,也可以从属于民事关系。
从属于劳动关系的承包关系,由劳动合同规定工资报酬、集体福利、工作时间以及劳动纪律等内容。
承包合同则只对劳动合同未规定的定额指标、奖金分配等内容进行规定。
这种承包关系并未改变劳动关系的特性,只是将定额管理与物质奖励制度结合运用,以完成定额程度作为计奖的依据,这种承包关系人应有劳动法进行调整。
从属于民事关系的承包关系,劳动关系已经虚化,工资关系成为档案关系,劳动者被赋予经营者的资格。
劳动关系时机已经转化为劳务关系,成为民事关系,应当由民法调整。
因此承包关系中的承包者具有两种身份,既是经营者又是劳动者,这种主体以不同身份实行的不同的行为应分别归入劳动法和民法去调整。
到底是承包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到底是承包关系还是劳动关系?2004年8月刚刚大学毕业的小杨跟其他同学一样,面临巨大的就业压力,几经周折他应聘到一家陕西药业公司的上海办事处工作,该办事处的负责人是刘经理。
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工资为2000元,并且有每月有销售收入1%的提成奖金,该部分工资和奖金是以现金的形式直接由刘经理发放给小杨的,2006年10月小杨在下班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右手前臂骨折,虽然经过妥善治疗但是仍然留下了比较严重的后遗症。
病情稳定后小杨找到陕西的药业公司要求单位办理工伤认定手续,但是药业公司人力资源中心的负责人告诉小杨,公司销售部与上海办事处的刘经理有书面《承包合同》,公司与刘经理属于合作关系,财务也都是独立核算的,招聘和解雇员工的事情公司也不干涉,全部都是由刘经理决定的,因此公司与小杨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公司不会为小杨办理工伤认定。
在得到这样的回复后,小杨找到了上海办事处的刘经理,刘经理说他与小杨之间仅仅存在私人雇佣行为,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也不属于劳动关系,因此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也不能认定工伤,同时自己在该起事故中并没有过错,所以也不愿意承担责任。
但是小杨认为上海办事处在招聘时写明是陕西某药业公司的上海办事处,宣传资料、提成政策由总公司统一制定,销售合同都是以药业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同时在两年多的工作中药业公司和刘经理也没有说过他们之间是承包关系。
多次协商未果,无奈之下小杨自己直接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经过劳动局的调查核实,最终认定小杨在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属于工伤,陕西某药业公司应该对此承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
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焦春伟律师评析:本案工伤的认定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判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的过程。
最初一看觉得药业公司和刘经理说得都有道理,既然是承包关系那么就应该适用《合同法》,而不应该适用《劳动法》,那也就不存在工伤了。
实际上并非如此,承包合同的形式并不能改变劳动关系的实质。
《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给付劳动报酬,而由劳动者提供职业性劳动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如何确定劳动关系是否形成,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同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也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论是否具有本市户籍)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具有下列情形时,可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关系:①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②劳动者付出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或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约束;③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工作证’或‘服务证’等身份证件,或填写‘登记表’、‘报名表’,允许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员工名义工作或不为反对意见的。
”该《解答》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工作人员或承包人以单位的名义在外招用人员,不为反对意见;或受招用人员有充分理由相信该工作人员或承包人是代表用人单位的,如果劳动者确实是为该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认定受招用人员与该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
”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与刘经理之间形式上看是承包关系,但是实质上从销售政策的制定、施行到业务宣传都是由总公司统一规划,对外签订的销售合同是以总公司的名义,所谓的承包关系仅仅是一种利润的分配方式,这样的承包合同与《合同法》上的承包关系有很大不同。
另外销售是单位业务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小杨作为销售人员,是为单位开展销售工作的,所以不管从哪个方面讲,小杨与药业公司之间都具有劳动关系,应该认定工伤。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实际生活中建立劳动关系的书面形式有很多种,有的称为承包合同,有的称为劳务合同,但是不管合同名称是什么,只要具备了上面讲到的劳动关系的实质条件就属于劳动关系。
是承包关系还是劳动关系现实生活中,有些用人单位利用承包的形式与他人签订承包合同,将工作任务交给他人来做,一旦他人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用人单位便以受害人不是单位职工,而是承包合同关系为由,推卸工伤赔偿责任。
2004年5月10日,唐山某食品加工厂因扩大生产规模,增扩两个生产车间,添置一套国内先进设备,并雇用30多人为其工作。
但是却和30多人签订了承包合同,约定:将两个车间承包给他们,凡生产过程中发生任何生产事故和人身损害事故,均自行承担责任,与厂方无关;但必须遵守厂内规章制度,接受厂方人员管理和工作安排,凡因过失造成设备损坏的,要按实际损失赔偿,同时对作息时间也做出规定。
2005年11月其中之一的受雇者李某在操作设备时,中指、食指、小拇指被绞断,发生严重的伤害事故。
事故发生后,厂方以双方存在承包合同,责任自负为由,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李某不得已向劳动工伤认定中心申诉,要求厂方按工伤待遇予以赔偿。
工伤认定中心告知李某先进行劳动关系仲裁确认,然后再进行工伤认定。
李某随即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关系确认申诉,被依法确认为李某与厂方存在劳动关系。
厂方不服,起诉至人民法院。
经审理,法院作出双方不是承包合同关系,而是劳动关系的判决。
《唐山劳动与交通律师网》张爱成律师评点:在法律上,承包合同的风险自付,而劳动合同的风险由厂方来付,这个风险指的是工伤风险。
那么究竟承包关系与劳动关系有何本质区别?鉴别的方法有两点,第一,作为承包合同,它是交付工作成果,把成品或者半成品交给你,而劳动合同是提供劳务,它不存在交一个成品或者半成品。
第二,承包合同用的是自己的生产工具,由自己来管理,以自己的技术来完成一定的工作,而劳动合同呢,工人用的是生产厂家的工具,接受的是生产厂家的管理,接受的是生产厂家的指令,以及由生产厂家来指导技术,这就是两个法律关系的根本区别点。
本案中,虽然李某与厂方签订的名为承包合同,但据合同内容可以发现,李某不能对工作自主决定,必须接受厂方约束和管理,该合同不是一般意义的民事合同,实际上是劳动合同,是厂方以承包合同为名,行推脱劳动事故责任之实,规避法律的行为,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分析两者的本质区别,有助于我们来维护自己的权力。
因此法院判决是正确的。
是承包关系还是劳动关系七位厨师索要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的背后时下,在我国劳动用工中,企业将部分用工发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来完成,自己不再直接招工的现象普遍存在。
那么,将部分用工承包出去,职工与发包企业之间是承包关系,还是劳动关系?二者如何区别?本案的判决和专家释法为我们提供了答案。
——编辑手记为了节约用工成本,时下一些企业采取承包措施,将企业的部分用工发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来完成,自己不再直接招工。
然而,将部分用工承包出去,职工与企业之间是承包关系,还是劳动关系?二者关系又如何区别?日前,江苏省南京市法院审理了一起7名“包厨”厨师诉发包企业,要求法院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索要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的案件。
5月中,该案通过劳动仲裁、法院一审后,终审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企业赔偿职工各种费用38万余元。
厨师承包2002年6月,南京中山东路一家三星涉外商务旅游饭店,为了控制用人成本支出,决定将餐饮部外包出去。
2002年7月22日,厨师许存林与酒店签订了包厨协议,期限一年。
协议约定,酒店聘请许存林全权负责厨房的正常运作及日常事务,承包总月薪3.2万元,许存林必须遵守酒店的规章制度等。
协议签订后,又有6名厨师先后被招进酒店,因酒店厨师3.2万元工资总额不变,许存林每个月大概能拿到1.5万元,其余为另6位厨师的工资。
一年后,酒店与许存林签订的包厨协议期满,双方没再续签协议,许存林仍从事主厨工作,月薪也未发生变化。
期间,许存林也找到酒店,希望双方能够签订劳动合同,而酒店认为双方是一种承包关系,没必要签劳动合同。
2007年11月9日,酒店以许存林任厨师长期间管理不善为由,停止了他和另外6名厨师的工作。
许存林代表厨师与酒店交涉,数天后酒店通知他们7人到酒店上班,并准备签订劳动合同,但合同中对他们7人的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没有明确,于是7人拒绝在合同上签字。
2007年12月30日,酒店以双方未能按新岗位签订劳动合同事宜达成一致为由,决定解除双方签订的包厨协议。
之后,许存林和6名厨师,向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认为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酒店在职工无过错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其在酒店工作期间的加班费、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等。
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经过开庭审理后,裁定酒店支付许存林等7人一年的加班工资。
许存林等人提出的经济补偿金等赔偿请求,劳动仲裁没有支持。
索赔50万元2008年9月,许存林等人不服仲裁裁决,将酒店诉至南京市白下区法院,要求酒店支付无故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补办社会保险等共计5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