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效力纠纷裁判规则汇总
建设工程合同裁判规则

建设工程合同裁判规则一、引言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就完成一定建设任务,支付相应的价款所达成的协议。
在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往往会出现纠纷。
为了保证合同双方的权益,维护合同的严肃性,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时,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确立一系列裁判规则。
本文旨在探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裁判规则,以期为理论和实践提供参考。
二、合同效力确认规则1.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合同无效。
2.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合同无效。
3.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合同无效。
4.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合同无效。
5. 发包人未履行招投标程序,但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条款符合国家规定,且承包人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的,合同有效。
6. 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依据合同约定有权要求支付工程价款。
三、工程质量责任规则1.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完成建设工程,确保工程质量。
2. 发包人应当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验收,确保建设工程符合合同约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3. 建设工程质量纠纷中,承包人应当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承包人拒绝保修或者无法保修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4. 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未按要求整改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5. 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由 multiple_choice 原因造成的,应当按照原因分别承担责任。
四、工程进度与工期违约规则1.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建设工程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有权要求支付价款,并有权要求违约金。
3. 由于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导致工程进度延误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适当延长工期。
4.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建设义务,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54个裁判规则深度解析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54个裁判规则深度解析阅读自由和正义的另外一种可能内容简介+「本书根据笔者多年从事建设工程纠纷审判的自身经历,对建设工程纠纷在民事审判中存在的主要争议问题进行梳理。
本书坚持问题导向,注重问题的实务解决路径,对存在争议较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重点着墨地,总结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254个裁判规则,辅之以123个案例进行佐证。
」作者:邬砚供职单位: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作者简介:邬砚,重庆垫江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
自1999年参加工作以来,历任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长、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
先后在《现代法学》《法学杂志》等期刊发表论文近三十篇,出版专著《侵权补充责任研究》,参与编写《侵权责任纠纷裁判依据新释新解》(副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精释精解》。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54个裁判规则深度解析▽▽▽▽▽★★★★★71个典型案例52个关联案例13个专题坚持问题导向立足实务操作注重司法政策讨论提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实务解决路径壹.建设工程合同效力裁判规则1施工总承包与专业承包的承包人,既需符合资质类别也需符合资质等级,否则施工合同无效。
裁判规则2施工劳务承包的承包人只需具备劳务资质,不区分类别与等级。
裁判规则3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在新《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施行之前,承包人具备施工劳务资质,但不符合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所定类别或等级的,应当认定劳务分包合同有效。
裁判规则4农村房屋中的非住宅,受《建筑法》调整,如果承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施工合同无效。
裁判规则5农村房屋中的住宅,三层以下的,属“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要求承包人具备相应资质;三层(含三层)以上的,承包人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裁判规则6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承包人未取得工匠资格证的,不影响施工合同效力。
干货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效力纠纷裁判规则汇总

干货建设工程部承包合同效力纠纷裁判规则汇总作者:汉文赶紧试试吧对于计算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鉴定费、拍卖费、计算天数or日期推算,查询工商信息、查询法律法规、裁判文书等,同行们很多都下载了相应的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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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以项目经理承包制为主要形式的“部承包管理模式”在大小工程建设企业较为普遍。
1987年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的《关于改革国营施工企业经营机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施工企业部可以根据承包工程的不同情况,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的原则,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部承包经营责任制,以调动基层施工单位的积极性。
不论采取哪种承包方式,都必须签订承包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被普遍认为是部承包管理模式允许合法实施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部承包合同通常设定分公司或项目经理作为部承包人,部承包人应当达到的绩效指标,按绩效指标的完成情况,施工企业给予部承包人一定比例的提成,或者规定部承包人上缴利润,给施工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如上所述,部承包模式,为法律允许的经营模式,但实践中部承包合同往往被使用作为法律所禁止的“转包”“分包”或“挂靠”的幌子。
由此,关于部承包合同的合同效力认定及责任承担的判定,成为部承包合同纠纷中的常见争议点。
鉴于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于该问题并未作出明文规定,故本文将部分省(市)关于部承包合同纠纷的审理意见、裁判规则梳理整合并详述如下:一、关于建设工程部承包合同的合同效力之裁判规则汇总(一)法院指导意见汇总1、市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交由其下属的分支机构或在册的项目经理等企业职工个人承包施工,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进行管理,对外承担施工合同权利义务的,属于企业部承包行为;发包人以部承包人缺乏施工资质为由主施工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54个裁判规则深度解析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54个裁判规则深度解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54个裁判规则深度解析★★★★壹.建设工程合同效力裁判规则1施工总承包与专业承包的承包人,既需符合资质类别也需符合资质等级,否则施工合同无效。
裁判规则2施工劳务承包的承包人只需具备劳务资质,不区分类别与等级。
裁判规则3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在新《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施行之前,承包人具备施工劳务资质,但不符合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所定类别或等级的,应当认定劳务分包合同有效。
裁判规则4农村房屋中的非住宅,受《建筑法》调整,如果承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施工合同无效。
裁判规则5农村房屋中的住宅,三层以下的,属“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要求承包人具备相应资质;三层(含三层)以上的,承包人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裁判规则6“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承包人未取得工匠资格证的,不影响施工合同效力。
裁判规则7装饰装修(含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装饰装修(含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
裁判规则8装饰装修工程应区分“公装”与“家装”,公装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否则装饰装修合同无效,家装工程不要求承包人具备相应资质。
裁判规则9对家装工程合同,不宜再区分工程内容,对承包人资质作不同要求。
裁判规则10必须招标的项目未经招投标直接签订施工合同的,应当认定施工合同无效。
裁判规则11只有同时满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工程,才必须进行招标。
裁判规则12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2条、第3条规定的项目,应当区分为国有投资与非国有投资,如果属国有投资建设的,必须进行招标,如果属非国有投资建设的,是否招标由投资主体自行决定。
裁判规则13采取PPP模式的政府采购工程,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裁判规则14法定的招标方式仅限于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不包括“议标”。
裁判规则15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虽然经过招投标,但中标被认定为无效的,施工合同无效。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判规则全文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判规则全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判规则全文一、基本信息甲方:地址:联系方式:乙方:地址:联系方式:为了规范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规则,以便双方共同遵守,如有违反,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 甲方:身份是建设工程业主,依法享有合同签订、施工图纸审核、工程质量监督、工程验收、支付工程款项等权利。
甲方应当按照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项,并且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监管和评估。
2. 乙方:身份是建设工程承包商,承担建设工程工程设计、施工、材料采购、设备租赁、工人安置等义务。
乙方必须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合同的履行,并且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监管和评估。
3. 履行方式:合同履行方式采用书面方式,甲方和乙方应当互相配合,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各自的义务,并及时通知对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情况。
4. 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后的30 天内,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全部工程款项,如果甲方对工程质量、安全等出现异议,可以提出整改要求,乙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重新提交工程验收申请。
5. 违约责任:(1)甲方违约:在约定的时间内未支付工程款项,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工程监管和评估等情况,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因为违约导致的其他经济损失;(2)乙方违约:未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合同的履行,或者工程质量存在安全问题等情况,应当为甲方负责,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三、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甲方和乙方应当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在合同中特别约定,禁止违法违规的行为,严格遵守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要求。
如果一方没有遵守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并且受到违约行为的追究。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本合同是甲方和乙方之间达成的协议,双方应当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裁判规定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裁判规定
裁判规定应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建筑工程合同中,承包商有责任按照约定的时间、质量和标准完成工程,而业主则有责任按时支付工程款项。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其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或解除合同。
因此,裁判规定应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便在纠纷发生时能够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裁决。
裁判规定应明确纠纷解决的程序和方式。
在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中,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裁判规定应明确这些解决方式的具体程序和条件,以便当事人能够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方式解决纠纷。
第三,裁判规定应明确证据的收集和认定原则。
在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中,证据的收集和认定对于裁决结果具有重要影响。
裁判规定应明确证据的种类和收集方式,以及证据的认定原则。
例如,可以规定当事人应提供书面证据、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并且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的原则进行认定。
第四,裁判规定应明确裁决的效力和执行方式。
在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中,裁决结果对于当事人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裁判规定应明确裁决的效力和执行方式,以确保裁决结果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
例如,可以规定裁决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可以通过强制执行措施来保障裁决的执行。
裁判规定应明确争议解决的费用承担原则。
在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中,争议解决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一定的费用,如律师费、鉴定费等。
裁判规定应明确费用承担的原则,以避免因费用问题引发新的纠纷。
例如,可以规定当事人应自行承担各自的费用,或者根据裁决结果确定费用的承担方。
企业承包建设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及改善建议

企业承包建设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及改善建议说到企业承包建设合同纠纷,大家第一反应可能是“哎呀,这事儿是不是很复杂啊?”确实,一听这个名字就感觉有点儿“高大上”,搞不好还是个“大坑”。
不过,别慌,咱们今天就来聊聊这个事儿,告诉你它到底咋回事,为什么这么多企业老是闹纠纷,以及如果真碰上了,怎么才能妥善解决。
企业承包建设合同纠纷,其实就是指在企业跟承包商之间,关于工程项目的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各种各样的不和谐问题。
你可以想象成,你找了一个施工队,打算修个大楼,结果在合同里约定好的工期、质量标准,或者是费用问题,啥的都出问题了。
谁能不急啊?工期拖延、质量不过关、甚至是材料不符合要求,这些问题都能把你气得火冒三丈。
更别说,万一合同里还有模棱两可的地方,搞不好两方就开始你推我搡、相互指责。
那不就成了典型的“狗咬狗”的场面了么?很多时候,问题的根源就是在于合同的签订阶段,双方没有明确细致地约定好每一项条款。
譬如,你没有规定清楚完工时间,结果别人说“我觉得可以拖一拖”,你看着工地上那点儿零星的进展,心里头那个焦急呀,恨不得立即找个大锤子砸过去。
质量标准没谈清楚,施工方随便拿点“劣质”的材料交差,你只能眼睁睁看着自己的建筑从“豪华大厦”变成“快要坍塌的烂楼”。
这种时候,大家心里都憋着一股气,实在是忍无可忍。
那咋办呢?这个时候,裁判规则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裁判规则就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依据法律条文和实际情况,做出合理判断的依据。
你可能会想,法院要是能一下子把问题解决了该多好。
可现实呢?其实法院的判决也不是万能的。
大部分时候,裁判员会根据合同的具体条款,以及双方提供的证据,来判断到底是谁对谁错。
但问题就在于,合同写得不清楚、证据不齐全,最后结果就可能让双方都不满意。
那怎么办?这时候你就需要通过调解和协商,尽量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
法院的裁判也没办法一锤定音,毕竟它也得看双方证据的齐全程度,谁让咱们现在的企业合同那么复杂呢?你可能会问:“那咱们怎么避免这种纠纷呢?”其实嘛,很多时候,避免纠纷的关键就在于合同签得好不好,细致不细致。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54个裁判规则深度解析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54个裁判规则深度解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需要通过裁判来解决的一种纠纷类型。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裁判工作,建立了一系列裁判规则,本文将对其中254个裁判规则进行深度解析。
裁判规则的目的是确保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裁判工作能够公正、公平地进行,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法律制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通常采用仲裁方式解决,因此裁判规则主要适用于建设工程仲裁。
裁判规则的内容包括裁判机构的组织结构、裁判程序、证据规则、争议解决方式等。
裁判机构是裁判规则制定的核心要素之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仲裁的最高裁判机构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各地也设有地方性的建设工程仲裁机构。
裁判机构的组织结构包括主席、副主席、秘书等,他们负责组织和指导裁判工作。
裁判程序是裁判规则中的核心环节。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裁判程序包括申请仲裁、组织仲裁庭、听证、裁决等多个环节。
裁判程序的目的是确保各方能够充分发表意见、提供证据,并依法进行争议解决。
证据规则是裁判规则中的重要内容。
根据我国法律,证据的提供、采信和评估应当遵循一定的规则,例如证人证言应当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可信性;书证应当真实、合法,并具备相应的证实功能等。
裁判机构在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时,应当根据证据规则来认定事实和责任。
争议解决方式是裁判规则中的核心问题,也是裁判的最终目的。
裁判机构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性质和各方的利益,在裁决中采取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例如赔偿金支付、合同解除、返还财产等。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涉及到裁判机构的组织结构、裁判程序、证据规则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多个方面。
了解和适用这些裁判规则,可以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处理中规避风险、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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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效力纠纷裁判规则汇总
作者:刘汉文赶紧试试吧对于计算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鉴定费、拍卖费、计算天数or日期推算,查询工商信息、查询法律法规、裁判文书等,同行们很多都下载了相应的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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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以项目经理承包制为主要形式的“内部承包管理模式”在大小工程建设企业较为普遍。
1987年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的《关于改革国营施工企业经营机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施工企业内部可以根据承包工程的不同情况,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的原则,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以调动基层施工单位的积极性。
不论采取哪种承包方式,都必须签订承包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被普遍认为是内部承包管理模式允许合法实施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通常设定分公司或项目经理作为内部承包人,内部承包人应当达到的绩效指标,按绩效指标的完成情况,施工企业给予内部承包人一定比例的提成,或者规定内部承包人上缴利润,给施工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如上所述,
内部承包模式,为法律允许的经营模式,但实践中内部承包合同往往被使用作为法律所禁止的“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的幌子。
由此,关于内部承包合同的合同效力认定及责任承担的判定,成为内部承包合同纠纷中的常见争议点。
鉴于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于该问题并未作出明文规定,故本文将部分省(市)关于内部承包合同纠纷的审理意见、裁判规则梳理整合并详述如下:一、关于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的合同效力之裁判规则汇总(一)法院指导意见汇总1、北京市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交由其下属的分支
机构或在册的项目经理等企业职工个人承包施工,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进行管理,对外承担施工合同权利义务的,属于企业内部承包行为;发包人以内部承包人缺乏施工资质为由主张施工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引自: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浙江省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职工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施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可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当事人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该内部承包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引自: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3、福建省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就所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施工所签订的承包合同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属建筑施工企业的一种内部经营方式,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此并不禁止,承包人仍应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等进行管理,对外承担施工合同的权利
义务。
当事人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引自: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二)案件裁判规则汇总
规则1:内部承包合同主体不适格,被认定无效。
依据上述省/市高院司法解释,内部承包合同的有效性以承包人主体适格为前提条件,内部承包人限于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或在册员工。
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相对较为容易判断,以“员工”名义作为内部承包人的,应当通过双方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工资支付凭证、人事档案管理等来综合判断。
内部承包人主体不符合该要求的,在司法实践中会被认定成内部承包合同无效。
规则2:施工企业缺乏对内部承包人的管理,导致内部承包合同被认定无效。
除内部承包人的主体是否适格外,名义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是否进行管理,也是区分判断内部承包与转包、挂靠、违法分包之间的实质性要件。
名义承包人的管理义务体现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支持,财务、质量的管理以及责任承担等方面,如未尽管理义务,则双方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将可能被认定为实质上的违法分包、转包或挂靠,继而内部承包合同被认定无效。
规则3: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合同的效力对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内部承包合同的有效性并无影响。
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与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内部承包合同系独立的两个法律关系,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不受其与建设单位之间的总承包合同的效力影响。
【案例索引】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金民终字第458号“宋祖良诉金厦建设集团
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案中,金厦公司与建设单位之间的总承包合同经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但金厦公司与其员工宋祖良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法院认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中也约定了由金厦公司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承包方支持,据此认定该内部承包合同有效。
内部承包合同因金厦公司与发包人之间的总承包合同无效也应认定无效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工程价款及责任承担的裁判规则汇总规则4:内部承包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可参照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规则5:内部承包合同无效,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发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规则6:内部承包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依据合同约定主张垫资利息,应予支持。
内部承包合同被认定无效合同的,合同一方主张逾期付款等违约责任的,因缺乏有效合同依据,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关于内部承包合同中关于垫资利息的约定,条款虽同属无效,但若发包人在工程款支付过程中存在过错的,由此形成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由发包人承担,符合合同无效后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
度分担损失的原则。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96号“黄裕明与汕头经济特区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汕头振侨(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案中,黄裕明以承建单位施工负责人的身份,带资组织施工,完成了保税区海关大楼土建、水电、室外地坪及零星附属工程的施工项目。
关于垫资利息的约定条款虽属无效,但案涉保税区海关大楼工程由承包人及实际施工人全额垫资施工完成,讼争工程经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后,保税区未能依照三方结算协议的约定支付工程欠款,具有主观过错,由此形成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应由保税区承担。
规则7:内部承包合同无效,发包人偿付实际施工人工程款之债,不能与一般债务相抵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工程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实际施工人可以参照合同约定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
此处的工程价款偿付之债务,系基于法律规定,非合同约定。
换言之,该债务性质属于特殊法定债务,与一般合同项下的一般约定债务性质不同,应属于《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依据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债务。
【案例索引】重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96号“黄裕明与汕头经济特区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汕头振侨(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中,法院认为:根据《建设工程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欠付范围内的工程价款请求权,其性质并非代位权,而是基于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已经全面实际履行了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并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
法定债权。
保税区所欠付的振侨集团工程款不仅仅是当事人之间的互负债
务,亦直接关涉第三人即实际施工人的切身利益。
保税区在案涉实际施工人诉请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形下,仍向振侨集团发出债务抵销之通知,主张将案涉工程价款抵销振侨集团拖欠保税区的财政周转金债务,与《建设工程解释》第二条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精神相悖,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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