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气象局大院过渡性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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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服务的制度变革

气象服务的制度变革

气象服务的制度变革姚学祥第一节引言气象服务商业化是二十世纪末国际气象界的热门话题。

对这个问题处理不当,将直接影响联合国世界气象组织的前途,影响各国气象事业赖以生存的基础,削弱人类预防气象灾害的能力,影响世界的可持续发展。

后果可能是灾难性的。

气象服务商业化问题亟待理论研究和指导。

到目前为止,气象服务商业化问题尚未引起国内学术界的足够重视。

翻开经济学、行政学的学术刊物、专著、会议文集,难以看到对这一问题的理论阐述和研究。

气象服务商业化问题本身具有重要的理论研究价值,它是一个行政管理学问题,也是一个经济学问题。

从行政管理学角度看,作为一项基础性公益事业,气象服务过去一直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一项社会职能。

无论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无论是计划经济国家,还是市场经济国家,气象事业都是由国家投资、国家筹办并以国家名义提供服务的。

从经济学角度看,气象服务是一种典型的公共物品(public goods)。

最近二十年来,许多国家气象服务从无偿免费的公益性服务逐步向有偿收费的商业性服务发展,个别发达国家的气象服务已经完全实现了收费服务制,并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私营气象公司。

这种世界性的发展趋势提醒我们:气象服务原来并不一定都是纯粹的公共物品,有些气象服务甚至具有私人物品(private goods)的性质,即使纯粹的公益气象服务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实行收费服务。

我国的气象服务商业化趋势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而发展起来的。

在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政府职能已经或正在转变,气象部门也进行了改革。

特别是1985年以来开展的专业有偿气象服务,改变了以往气象服务只有单纯公益无偿服务形式的状况。

广大气象科技工作者从封闭的气象局大院走了出来,投身市场经济的汪洋大海之中,在不断提高公益性气象服务水平的前提下,解放思想,积极开拓市场,专业有偿服务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步增长,一个生机勃勃的气象信息服务市场迅速崛起。

人员转移安置实施方案

人员转移安置实施方案

人员转移安置实施方案目录一、前言 (3)1.1 编制目的 (3)1.2 编制依据 (4)1.3 工作原则 (4)二、背景分析 (5)2.1 转移安置人员情况 (6)2.2 原因分析 (7)2.3 影响评估 (8)三、转移安置规划 (9)3.1 规划目标 (10)3.2 规划范围 (11)3.3 规划期限 (12)3.4 转移安置方式 (12)3.5 转移安置规模 (13)3.6 转移安置地点 (15)四、人员转移安置实施步骤 (16)4.1 实施准备 (17)4.1.1 制定实施方案 (18)4.1.2 建立组织机构 (18)4.1.3 招聘培训工作人员 (20)4.1.4 宣传发动 (21)4.2 实施过程 (22)4.2.1 转移安置计划制定 (23)4.2.2 转移安置对象确定 (24)4.2.3 转移安置过程管理 (26)4.2.4 转移安置结果评估 (26)4.3 实施保障 (28)4.3.1 资金保障 (29)4.3.2 物资保障 (30)4.3.3 交通保障 (32)4.3.4 通讯保障 (33)4.3.5 技术保障 (34)4.3.6 安全保障 (35)五、人员转移安置效果评价 (36)5.1 评价目的 (36)5.2 评价方法 (37)5.3 评价指标 (38)5.4 评价报告 (39)一、前言随着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和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部分城乡结合部、重点项目建设区域以及产业结构调整地区的人员流动日益频繁,给当地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妥善解决人员转移安置问题,特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遵循依法依规、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注重实效的原则,对需要转移安置的人员进行系统安排和综合施策,确保转移安置工作有序、高效进行,使广大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改革发展带来的实际成果。

1.1 编制目的本“人员转移安置实施方案”旨在为确保在进行人员转移安置工作时,能够有效地解决人员安置、住房、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问题,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两规定一办法”集中学习活动情况的报告-

“两规定一办法”集中学习活动情况的报告-

“两规定一办法”集中学习活动情况的报告:气象局关于开展自治区“两规定一办法”集中学习活动情况的报告根据市委办公室《关于开展自治区“两规定一办法”集中学习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我局以开展全市机关干部履职尽责“回头看”活动为契机,迅速组织全局党员领导干部职工开展自治区“两规定一办法”集中学习活动,大力整改“四风”问题,活动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现汇报如下:一、局领导高度重视学习活动。

为了确保自治区“两规定一办法”学习到位,贯彻落实到位,市气象局主要领导亲自主持召开班子扩大会议安排部署“两规定一办法”集中学习活动,同时,召开全局干部职工会议对“两规定一办法”集中学习活动作了具体要求:一是要加强学习,提高思想认识,要求各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学习,做到人人知晓、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提高思想认识,领会实质精髓;二是要扎实开展“两规定一办法”学习活动,按照《关于开展自治区“两规定一办法”集中学习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抓好各项学习、宣传、整改和检查督促工作;三是要强化监督检查和问责,各单位领导干部要注重做好表率作用,市气象局监察室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坚决查处。

二、扎实组织开展各项学习活动。

11月25日市气象局葛局长主持召开了党组中心组扩大会议,市气象局班子全体成员、市气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了会议;12月4日市气象局葛局长主持召开了全局干部职工会议,会上,葛局长对集中开展“两规定一办法”学习活动及履职尽责“回头看”活动提出了五个方面的要求;卢建壮副局长和黎萍纪检组长分别对自治区“两规定”和“一办法”进行逐条传达,逐条解读,使干部职工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切实增强反对“四风”的自觉性,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上级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

三、设立宣传栏和畅通举报渠道。

为了做好自治区“两规定一办法”的宣传和查处违反自治区“两规定一办法”的行为,我局在综合楼大厅设立了“两规定一办法”举报箱,并注明举报电话,下发了《关于开展广泛征求意见活动的通知》,鼓励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职工建言献策和举报违纪行为。

湖北省农村住宅设计方案图集(2013)

湖北省农村住宅设计方案图集(2013)

湖北省农村住宅设计方案图集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制2013年10月前言党的十八大提出:坚持把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重点放在农村,深入推进新农村建设和扶贫开发,全面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道路,促进“四化”同步发展。

湖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新农村建设,作出了一系列决策和部署。

强调要以中心村建设为重点、以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为抓手,搞好村庄建设和农村住房建设,促进土地节约、资源共享,提高农村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

对城镇周边的农村住宅、土地整治安置建设,要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不断改进住宅的性能和质量,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建设。

住宅建设是农村人居住环境改善的核心内容,也是新农村建设与经济发展水平的综合体现,是改革开放成果由人民共享的真实体现,更是广大人民群众为实现中国梦的必然追求。

当前湖北省农村建房缺乏系统的规范和引导,农民建房多是民间自行组织设计和施工。

受环境条件和信息制约,房屋设计水平普遍不高,各地住宅建设千篇一律,缺乏地域建筑风格和特色,影响到农村建设的整体品位,与当前全省推进的“四化”同步发展极不相称。

为配套“四化同步”对新型农村社区提出的建设要求,满足广大农民朋友的愿望,我厅在武汉、襄阳、宜昌、黄石、荆州、十堰、荆门、鄂州、咸宁、恩施自治州、仙桃、潜江等12个市州,征集了60个农村住宅建设方案,经专家评审筛选,最终确定了28个优秀方案印成图册,免费赠送全省各乡村以期为农民朋友住宅建设提供参考。

这些入选方案既充分考虑我省不同区域的生产、生活习惯和不同条件农村家庭的实际经济承受能力,也充分考虑到建筑抗震、采光、通风和节能、节地、节材的要求,融合了荆楚民居建筑的传统风格特色,具有较强的科学性、指导性和实用性。

需要说明的是,从建筑风格上讲,适应某个区域只是相对的;从安全上讲,由于各地的地质条件差异较大,建筑基础部分的设计仍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命名2012年度湖北省省级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小区的通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命名2012年度湖北省省级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小区的通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命名2012年度湖北省省级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小区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12.31•【字号】鄂建[2012]67号•【施行日期】2012.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命名2012年度湖北省省级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小区的通报(鄂建[2012]67号)各有关市、州、直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园林局(城管局):为加强单位庭院绿化建设,提高城市绿化整体水平,倡导爱绿、护绿的良好风尚,推动园林城市创建活动广泛、深入开展,依据《湖北省省级园林式单位评选办法》和《湖北省省级园林式单位标准》(鄂建[2010]47号),经各单位申请,各有关市、州、直管市建设主管部门推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评审,决定命名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等151家单位为2012年度湖北省省级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小区。

希望被命名的单位,认真总结园林绿化、生态环境建设经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为园林城市创建工作做好示范,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2012年度湖北省省级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小区名单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12月31日附件:2012年度湖北省省级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小区名单武汉市(20家)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武汉直属库中国船航设计研究中心湖北武汉女子监狱湖北省肿瘤中心湖北省奥林匹克体育中心中共武汉市委党校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生物城九峰创新基地武汉平煤武钢联合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青山区绿景苑小区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政府机关大院武汉市汉阳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武汉市光谷第八小学武汉市第一中学武汉市第十四中学武汉市洪山高级中学武汉市二桥中学武汉市江夏区第一中学武汉市蔡甸区奓山中心小学湖北日报社黄石市(8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黄石市支队黄石市人民检察院黄石市宏维置业有限公司大冶市地方税务局大冶市人民法院劲牌有限公司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新分公司襄阳市(12家)湖北中烟襄阳卷烟厂襄阳市地方税务局襄阳鱼梁洲鹿鸣岛花园东风襄樊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车城一区襄阳博亚精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第五中学襄阳殡仪馆宜城市地方税务局宜城市襄大农牧有限公司保康县第一中学保康县供电公司保康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荆州市(3家)荆州职业技术学院荆州市德馨园·王府小区景湖·美林湖畔展示区园林景观工程宜昌市(11家)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宜昌市气象局宜昌市夷陵区河心公园管理处宜昌兴发集团“兴发家园”宜都市第一中学当阳市金色阳光小区兴山县财政局兴山县职业教育中心秭归县城桔苑小区湖北楚园春酒业有限公司长阳龙津星城(一期)十堰市(28家)十堰市公安局十堰市财政局十堰市博物馆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十堰东风采埃孚减振器有限公司厂区绿化龙城花园小区香格里拉小区阳光蓝山郡小区东风德纳车桥有限公司十堰工厂丹江口市万年纱业有限公司丹江口市第一中学湖北奥华房地产公司丹江分公司房县惠泉水业有限公司三海水厂房县公安局房县水务局房县东城小学房县农业局房县滨河花园竹溪县广场公园管理处竹溪县灵山源酒业公司竹溪县职业技术学校竹溪县地税局竹溪县梅子贡茶叶有限公司竹溪县梅子公安消防大队竹溪县第一高级中学太和花园小区竹山县城关镇人民政府竹山县卫生局孝感市(3家)湖北省鄂东北地质大队武汉三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孝感蔚蓝星都居住小区湖北川东投资控股集团居住小区荆门市(13家)中国武警部队荆门市支队东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东宝区财政局人民银行荆门市中心支行钟祥市市委机关大院钟祥市职业高级中学钟祥市实验中学钟祥莫愁湖国际大酒店沙洋县国家税务局沙洋县财政局京山县人民检察院京山伟嘉纺织企业有限公司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鄂州市(1家)鄂州职业大学黄冈市(11家)黄冈市人民检察院武穴市公安局武穴市第二实验小学黄梅县检察院黄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罗田县人民检察院罗田县第一中学蕲春县人民检察院蕲春城市花园一期蕲春县第一高级中学红安县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清风社区)随州市(3家)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随州市汉东星都小区滨湖湾住宅小区恩施州(37家)湖北中烟恩施卷烟厂恩施州电力总公司机关大院利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利川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利川市人民法院利川市人民检察院利国市国土资源局利川市国家税务局利川市“清江半岛”居住小区建始县长兴·世纪新城居住小区建始县永恒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巴东县委办公室机关大院巴东县地方税务局巴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巴东县人民医院咸丰县水利水产局来凤县人民法院来凤县人民检察院来凤县行政中心来凤县人大宿舍居住小区来凤县地方税务局来凤县公安消防大队来凤县中心医院来凤县电力公司来凤县革命烈士陵园(管理所)来凤县民族幼儿园湘鄂边苏区鹤峰县革命烈士陵园(管理所)鹤峰县国家税务局鹤峰县地方税务局宣恩县地方税务局宣恩县人民检察院宣恩县公安局宣恩县国家税务局宣恩县气象局宣恩县自来水公司宣恩县交通运输局宣恩县农业发展银行仙桃市(1家)仙桃市地方税务局。

GB50867-2013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及条文说明

GB50867-2013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及条文说明
5. 1 Room Setting ............................................................................................. 9 5. 2 Living R o o m s............................................................................................. 12 5. 3 Medical Care Rooms .............................................................................14 5. 4 Public Activity Rooms ........................................................................ 15 5. 5 Management and Services R o o m s........................................................ 15 6 Safety Measures ................................................................................... 17 6. 1 Entrances and Exits ............................................................................. 17 6 .2 Vertical Transportation ........................................................................ 17 6 .3 Horizontal Transportation ................................................................... 18 6 .4 Safety Auxiliary Measures ................................................................... 19 7 Building Equipments ......................................................................... 21 7. 1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 21 7 .2 Heating, 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 ................................... 21 7 .3 Electric ....................................................................................................... 22 Explanation of W o r d in g in This C o d e ...................... 25 List of Q u o t e d Standards .................................. 26 Additio 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 27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1.30•【字号】鄂州政规〔2021〕4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州政规〔2021〕4号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鄂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21年11月22日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鄂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11月30日鄂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管理工作,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9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租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障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我市行政区域内公租房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障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租房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策扶持、严格管理、公平公正、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公租房工作负总责。

各区人民政府(含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下同)对本辖区公租房工作负主体责任。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公租房保障资格初审、复核等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主管全市公租房工作和市本级建设、筹集的公租房项目管理工作。

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辖区公租房工作。

财政、民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公租房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推行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吸引企业和其他机构参与公租房运营管理,不断提高公租房运营管理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第七条市级财政投资建设、购买以及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无偿移交的公租房,产权登记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并由其负责运营管理,租金收入上缴市财政,运营管理、房屋维修及空置期物业管理等费用列入市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解决房改中发放住房补贴辐射问题的通知》-[89]房改字003号

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解决房改中发放住房补贴辐射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解决房改中发放住房补贴辐射问题的通知》(1989年12月8日(89)房改字0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房改领导小组,全军房改领导小组:自1988年2月,国务院印发国发〔1981〕11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印发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以来,已有一批城镇和单位实行提租补贴的改革,收到了好的效果。

但也遇到了在外地、外单位领工资的职工因拿不到住房补贴不能交纳新租金的问题,影响了房改的实施。

鉴于各地房改进程不同步,方法也有差别,为妥善解决住房补贴的城市间、单位间辐射问题,使先行进行实转或分步实转的城市或单位的房改工作顺利进行,巩固改革的成果,现作如下通知:一、各级人民政府,各企事业单位,要积极支持住房制度改革,未出台的要支持已经出台的,实行空转的要支持实转的,改革步子小的要支持步子大的。

二、凡有职工住在房改实转或分步实转城市或单位的,职工所在单位(包括中央或省所属单位)应按职工住房所在地房改方案的规定发给住房补贴(包括军队可享受住房补贴的各类人员)。

三、用于发放上述职工住房补贴的资金,应按国发〔1988〕11号文件的规定,在单位的住房基金中提取。

四、职工向所在单位领取住房补贴时,应持住房所在城市和单位的证明,由职工所在单位核实(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居住面积控制标准与否)后逐月发给补贴。

五、职工领取住房补贴的期限和职工购买公房是否继续发给补贴,同样应按住房所在地的办法执行,并由住房所在地通知职工所在单位。

设计概算编制实施方案

设计概算编制实施方案目录一、前言 (2)1.1 编制目的 (2)1.2 编制依据 (3)1.3 编制范围 (3)二、工作原则与要求 (4)2.1 工作原则 (5)2.2 工作要求 (6)三、设计概算编制流程 (7)3.1 明确编制任务与目标 (9)3.2 收集基础资料 (10)3.3 按照概算定额进行计算 (11)3.4 审核与调整概算 (12)3.5 编制概算报告 (13)四、设计概算内容与格式 (14)4.1 设计概算内容 (16)4.1.1 工程费用 (17)4.1.2 其他费用 (18)4.1.3 预留金 (19)4.2 设计概算文件格式 (20)五、设计概算编制方法 (20)5.1 工程量计算方法 (21)5.2 定额应用 (23)5.3 概算调整策略 (24)六、设计概算审查与批准 (25)6.1 审查程序 (26)6.2 审查内容 (27)6.3 审批流程 (28)七、实施计划与时间表 (29)7.1 实施步骤 (30)7.2 时间安排 (31)7.3 责任分配 (32)八、风险管理与质量控制 (33)8.1 风险识别与评估 (34)8.2 风险应对措施 (35)8.3 质量控制措施 (36)一、前言随着项目建设的不断推进,设计概算编制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作为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设计概算编制不仅关乎项目投资的合理性,更涉及到项目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本实施方案旨在规范设计概算编制流程,明确工作内容与要求,确保概算编制工作的准确性、科学性和时效性,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通过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项因素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我们特制定此设计概算编制实施方案,以期达到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

1.1 编制目的本设计方案旨在明确设计概算编制的目标、原则、方法和流程,确保概算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可靠性,为项目的投资决策和建设实施提供有力支撑。

通过详细阐述编制过程中的关键步骤、方法论和评估标准,本方案旨在提高设计概算的编制效率和质量,为项目单位提供清晰的操作指南和参考依据。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国家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行动方案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国家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2.01•【字号】百政办发〔2018〕9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对气候变化正文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国家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行动方案的通知百政办发〔2018〕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百色国家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1日百色国家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行动方案2017年2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同意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作为国家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

2017年4月底,百色市完成《百色市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方案》专家意见修改稿,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适应气候变化工作部署,确保完成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的各项目标任务,特制定本行动方案,方案适用范围以百色市中心城区为主,进一步扩展到石漠化等生态脆弱地区,实施期限为2017—2020年。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以“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为理念,以提高城市适应气候变化能力为目标,以维护城市安全和打造宜居环境为核心,主动顺应气候规律,积极主动适应气候变化,将适应气候变化要求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统筹推进气候敏感脆弱领域适应气候变化专项行动,增强城市韧性,提升城市适应能力,全面提高全社会适应意识,将百色中心城区建设成为绿色低碳、安全宜居的美丽新城。

(二)基本原则。

1. 夯实基础,突出重点。

统筹考虑极端气候事件风险和气候变化对城市的持续性影响,在全面评估气候变化影响和损害的基础上,重点针对百色市中心城区基础设施建设、人居环境改善、生态建设、大气防治、水安全整治等制定适应任务,并着力开展石漠化综合治理,增强生态脆弱地区防御自然灾害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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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气象局大院过渡性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省局大院过渡性住房的管理,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省局大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过渡性住房是指省局利用现有房产安排省局大院各单位在汉无住房的新入职职工的过渡性居住用房。

第三条后勤服务中心负责省局大院过渡性住房管理工作。

风云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部门负责过渡性住房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过渡性住房按核定价格收取房租费。

房租费具体标准每年核定一次,由后勤中心按上一年度综合管理成本进行核定。

第五条过渡性住房租住实行申请审批制。

过渡性住房申请人资格为省局机关及大院内各单位当年新入职职工,且在汉无住所的单身职工,新入职职工入职一年内未申请过渡性住房的,视为放弃申请资格。

第六条过渡性住房申请程序
(一)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审核符合租住资格后由所在单位签署审核意见;
(二)后勤中心按住房申请表对申请人安排租住房屋并签订租房协议。

第七条为满足新入职职工过渡期居住需求,过渡性住房实行有限制过渡居住。

过渡性住房的租住期限上限为3年(从签订住房合同之日起计)。

租住人租住期满3年后必须
退房,不得已未购房屋、在汉无居所等理由逾期居住。

不按规定退房,逾期居住者按周边同等房屋出租市场价格的两倍收取房租费,具体房租价格由后勤服务中心确定。

第八条过渡性住房房租费全部用于物业服务、消防设施及房屋维护管理。

第九条房屋租金从租住人的工资中扣除;水、电、有线电视、燃气等费用由租住人自行支付。

第十条物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过渡性住房物业管理工作,确保住房正常使用,避免出现房屋漏水、漏电等影响使用情况发生。

后勤中心负责对物业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定时对过渡性住房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过渡性住房的使用管理。

(一)过渡性住房只限本人居住。

租住人不得将过渡性住房出租、转借或从事经营性活动,违者将永久取消过渡性住房租住资格,收回所租住房和违规所得。

(二)租住人必须确保房屋结构和屋内设施的完好。

严禁擅自改懂房屋结构及设备。

未经同意改动屋内结构的,物业管理部门有权限期租住人恢复原状,逾期不予恢复的,取消租住人继续租住资格,造成房屋损失的,由租住人承担全部赔偿。

租住人新增大功率电器前应先向物业管理部门申报,经同意后方可安装使用。

未申报使用超出设计负荷的大功率电器的,物业管理部门有权使用断电手段,直至租住人停止使
用该电器为止。

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租住人继续租住资格,并承担全部损失。

租住人应妥善使用租住房屋内配备的公共物品和设施设备,严禁故意损坏公共物品。

屋内设施设备发生损坏时,租住人应及时联系物业管理部门进行维修或更换,因使用不当或故意损坏公共物品或造成公共物品丢失的,由租住人负责赔偿。

(三)过渡性住房每间按2人安排居住。

对未满员的房间,原租住人不能以任何借口拒绝安排他人入住。

(四)租住人决定不再租住时,应做好腾退准备。

提前1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后勤中心腾退要求,并按规定办理水电及房租等费用结算;腾退住房由后勤中心统一安排调整。

(五)因工作原因或其它原因离职者,应先办理退房手续,退房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到人事部门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由省局后勤中心负责解释。

原气发〔2006〕18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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